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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54549
三部门联合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30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于近日发布。该《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474号)同时废止。

    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