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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兴奋剂管理迎奥运
     本报讯 2008年奥运会临近,为了给奥运会提供公平的体育竞赛环境,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国务院公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SFDA)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加大对兴奋剂的管理力度。近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兴奋剂管理,对各地特别是北京、山东等地奥运赛事举办城市及其周边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严禁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现有生产和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流通的监管力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店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尚未完成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工作的,要尽快依法审查,并于8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要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审批工作。

    《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中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再次强调,加强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对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尽快修改药品说明书或标签;对已经受理尚未批准注册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说明书或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吕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