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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医疗机构不得泄露精神疾病患者资料
     本报讯(岳德亮)近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其有关的视听资料。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的,要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资料。

    违反上述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杭州市卫生局介绍,目前杭州市八城区登记在册的精神疾病患者约有3.8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