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监所网上检查督导系统维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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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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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附件(6139KB,22页)。
全国公安监所网上检查督导系统维护规范规定了全国公安监所网上检查督导系统维护内容、要求、保障、管理和评价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公安监所网上检查督导系统规划、建设、保障、管理和评价工作。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誉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新速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敏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泰警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陕西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辽宁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黑龙江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江苏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重庆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内蒙古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顺、李庆新、郭凌、杜伟、沈建新、贾山、于青松、李亮、陈明君、李彧峰、赵君、吴旭辉、陈色桃、杨硕、李佳欣、叶涛、胡晓峰、高峰、徐恒明、庞巍、肖伯姗、王彦峰、杨丰收、田旺、王彦飞、张丽、郑亮、毛博文。
引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大数据战略,推动智慧监管建设,促进公安监管工作创新发展,确保公安监所安全,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服务公安工作大局,以《关于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智慧监管建设技术指南》为指导,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建设应用了全国公安监所网上检查督导系统,并组织制定了本标准,可为该系统建设、应用、维护和评价提供适用的技术基础和依据
总则
全国公安监所网上检查督导系统(以下简称“督导系统”)应具备视频巡查、督导、反馈、查询、统计、分析、监测和设置的功能。
公安监管部门应对督导系统及其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监测和维修,以及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记录、归档,定时提交运维情况报告。
公安监管部门应为督导系统维护提供人员、装备、经费和制度保障。包括:a)公安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b)公安监管场所业务指导部门:
1)公安部(以下简称“部级");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下简称“省级");
3)市(自治州、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市级”)。
公安监管部门应组织评价小组,依据评价原则,按照评价流程对受评单位的督导系统展开审查,给出最终得分并将结论归档。
全国公安监所网上检查督导系统维护规范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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