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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564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上.pdf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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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页
第48页
第430页

    参见附件(34798KB,498页)。

    

    ,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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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贲任编辑:郭继良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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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 978-7-5109一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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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 (2019) 第293506 号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笫一庭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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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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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1 月第 1 版 2020 年1 月第 1 次印刷

    ISBN 978 -7 -5109 -206 -8

    208.0元(上下册)

    116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更多法律电子书,公众号:资源求助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

    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编辑委员会

    主任 江必新

    副主任 郑学林 程新文 刘敏 王慧君

    刘银春

    成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丹 王 渊 王慧娴方芳

    宋春雨 赵风暴 赵迪 谢爱梅

    潘华明 潘杰

    更多法律电子书,公众号:资源求助社一,更多法律电子书,公众号:资源求助社前言

    前 、-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 ,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

    法院栽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 ,对于

    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意识的形成、审判人员证据裁判主义理念的确

    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 、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

    革乃至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八年来,在

    适用《民事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不少新情况、新问

    题。其间,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

    和2015年《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 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审议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十九届四中全

    会也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于规定〉的决定》(以下

    简称《修改决定》),在施行了十八年后对《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

    全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诉讼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的诉讼制度改苹、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是贯彻落实

    《民事诉讼法》、推动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新时

    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 要的重要措施。·

    . 1 .

    更多法律电子书,公众号:资源求助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修改决定》的公布施行,对民事审判实践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

    影响。

    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解决《民事诉讼法》在审判

    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是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基本目标。 在

    《民事证据规定》修改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 坚持在

    《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探索问题的解决方案,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为目的确定修改内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

    审判实践中的问题,通过对审判实践中问题的梳理,有针对性地设计

    司法解释的内容,使司法解释能够切实满足审判实际的需要,真正发

    挥指导民事审判实践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要求,我们不追求司法解释体系的完整,在保持《民事证据规定》原有结

    构基础上,重点完善技术性、 操作性规则。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我们

    按照《民事证据规定》中 “

    当事人举证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的结构,对原《民

    事证据规定》的条文进行重新整理,通过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规制,对证据调查收集和保全、 举证时限以及各种证据形式的审查规则的

    规定,推动民事诉讼证据认定、采信的规范化。 对于《民事诉讼法

    解释)已经作出规定的,除确有必要外,原则上不再重复;对于

    《民事诉讼法解释》虽作出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抽象的条款,进一步明

    确、细化有关规定。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为帮助人民法院审判人

    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新《民事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

    本内容,我们组织参加修改工作的部分同志,针对修改的背景、论证

    过程中存在的争论、 条文背后的理论依据和逻辑、审判实践中需要注

    意的问题等,逐条进行闻释。撰写本书所遵循的原则,一是注重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的角度

    阐释条文的含义; 二是 “

    采他山之石以攻玉"

    ,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

    2 ?前 言

    区的立法以及理论学说的比较研究, 从中汲取精华, 为我所用, 以达

    到开拓视野, 增广见闻, 提高理论水平的目的。 同时本书也附录了相

    关法律、 司法解释,一卷在手, 方便检索。 当然, 民事诉讼实践丰富

    多彩,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层出不穷, 加之本书成稿时间仓促, 作

    者水平和能力有限, 对条文的理解很难说十分精准, 疏漏之处在所难

    免, 衷心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O二0年元月

    . 3 ? ,凡例

    .凡 例

    一、本书中,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中的 "

    中华

    人民共和匡 “

    省略, 其余一般不省略,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

    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简称《公证法》。

    二、叙述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必要时在名称前标明

    其制定机关和制定、修改年份。 例如,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

    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民事诉讼法》。 但如无特别

    说明, 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再注明修改年份, 简称《民事诉讼

    法》。

    三、 全文引用由数款、项构成的条文时, 款与款之间不分行、 分

    段, 用分隔号 分开。项与项之间不分行 ,不分段。

    四、对于本书中出现较多的以下规范文件, 使用缩略语:

    I. 根据2019年IO月1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9) 19号)修正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简称本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

    (2001) 33号), 简称 2001年《证据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 22号), 简称《民事

    诉讼法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 . 1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解释》(法释 (2015) 5 号),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 (2015) 8 号), 简称《登记立案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 (2015) 18 号),简称《民间借贷规定》。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 (2016) 22 号),简称《财产保全规定》。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 (2005 年 2 月 28 日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 简称《司法

    鉴定决定》。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 (2008) 42 号), 简称《举证时

    限规定通知》。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于规

    定》(法释 (1998) 14 号, 巳失效),简称《审判方式改革规定》。

    2 ?目录

    目录

    (上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千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9年12月25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年12月25日) ....?.?..?........................... · · · · · · · · · · · ? · · ·(26)

    专论

    关千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的几个问题……………江必新(49)

    新闻发布稿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千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稿 …... …………………………(59)

    规范民事诉讼秩序 促进公正高效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65)

    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起诉与反诉应提供的证据] ………………………… (72)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应当提供符

    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条文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 ·(78)

    [法条链接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s)

    第二条 [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丰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 全面、 正确、 诚实地完成

    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可申请人民

    法院调查收集。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条文释义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2)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89)

    【法条链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三条 [自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2 ?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千已不利的事实,或者对千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 询问、 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 答

    辩状、 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千已不利的

    事实的, 适用前款规定。

    目录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条文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法条链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第四条 [拟制自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 00)

    一方当事人对千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千已不利的事实

    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井询问后,其仍然不

    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00)

    [条文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 00)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 …· · ·(105)

    【法条链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 06)

    第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自认] ………………… (108)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

    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 不视为

    自认。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条文释义】

    o? o O? ? ? ? ? ? ? ? ? ? o o o I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 ? ■ o ? o o ■ ? ? o? ? o o ■ o o? ■ ? ■ ■ ■ o o o o O

    (108)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112)

    【法条链接】 ............................................................... {114)

    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率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六条 [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115)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

    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

    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 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

    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 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

    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 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条文主旨】 ··································?,?··························{115)

    [条文释义】 ............................................................... (115)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 20)

    [法条链接】 ...............................................................

    (121)

    第七条 [限制自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2)

    一方当事人对千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千已不利的事实

    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 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

    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条文主旨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 122)

    【条文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2)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 …. .. (127)

    【法条链接l ·······························································(12s)

    第丿\条 [自认的限制] ················································(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不适用有关

    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

    确认。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

    4 ?目录

    [条文释义】 ·······························································(129)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间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法条链接】.................................................... · · · · · · · · · · ·(135)

    第九条 [自认的撤销] ................................................

    (138)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

    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 应当作出口头或者

    书面裁定。

    [条文主旨】 ···································

    .

    ····························(138)

    【条文释义】 ...............................................................

    (138)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143)

    【法条链接】 ...............................................................

    (14)

    第十条 [免证事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6)

    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 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

    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

    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

    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驳的除外;第六项、 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 67 44 l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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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义 主释 文文 条条 ,l

    rl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164)

    【法条链接】........................................... ·... · · · · · · · · ? ? ? ? ? ? · ·(165)

    第十一条 [证据原件(物)提交原则] ..?. ……· ……· ……· ? ·(167)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

    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 原物或者提供原件、 原物确

    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

    制品。

    [

    条

    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7)

    【条文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7)

    l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171)

    (法条链接] ............................................................... (171)

    第十二条 [动产证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3)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 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 原物

    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 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 影像

    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 应

    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3)

    【条文释义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 · ·(I

    77)

    【法条链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7)

    6 ?目录

    第十三条 [不动产证据] ............................... · ·, · · · · ? ? · · · ·

    ·

    (179)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

    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

    行查验。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9)

    【条文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9)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181)

    [法条链接】 ............................................................... (181)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证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3)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 电子文件:

    (一)网页、 博客、 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即时通信、 通讯群组等

    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 身份认证信息、 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 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 图片、 音频、 视频、 数字证书、 计算机

    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 处理、 传输的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3)

    【条文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3)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9)

    【法条链接】

    ·······························································(191)

    第十五条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原件规则] ……………· · ·(192)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 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

    . 7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 应当提供原件。电子

    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或者直接来源千

    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 识别的输出介质,视

    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条文主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2)

    【条文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2)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 ….. .. …..... …· ·(196)

    (法条链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

    第十六条 [域外形成的证据] …………... ……... …………… (199)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

    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

    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

    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 澳门、 台湾

    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条文主旨 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

    【条文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l . …………· ………·…. .. ……· · ·(207)

    【法条链接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

    第十七条 [外文书证或资料] .………….. .. · · · · · · · · · · · · · ·(209)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 8 ?目录

    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09)

    (209)

    (210)

    (211)

    第十八条[无争议事实人民法院可责令提供有关证据]…-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

    证据。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

    【法条链接】 ...........................................

    (212)

    (212)

    (212)

    (218)

    (218)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签收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

    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

    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

    (221)

    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21)

    (221)

    (224)

    (224)

    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及

    申请书的内容]..................................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

    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

    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

    确的线索。

    (228)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28)

    (228)

    (234)

    (235)

    第二十一条[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

    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

    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238)

    【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

    (238)

    (238)

    (243)

    (244)

    第二十二条[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

    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

    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247)

    10 ?.目录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47)

    (247)

    (252)

    (253)

    第二十三条[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要求]… …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

    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

    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

    经过。

    (255)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的,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55)

    (256)

    (262)

    (262)

    第二十四条[证据调查收集的科学性要求]............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

    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264)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64)

    (264)

    (267)

    (267)

    第二十五条[证据保全的申请]............ ..........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

    (269)

    -1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

    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

    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

    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办理。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69)

    (270)

    (275)

    (275)

    第二十六条[证据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

    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

    (277)

    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

    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77)

    (277)

    (282)

    (283)

    第二十七条[证据保全的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

    理人到场。

    (286)

    12 ?目录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

    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

    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

    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86)

    (286)

    (292)

    (292)

    第二十八条[证据保全的赔偿责任].......................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94)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294)

    (294)

    (299)

    (300)

    第二+九条[法院对诉前保全证据的移交]...............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

    (301)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

    (301)

    (301)

    (306)

    (307)

    1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308)

    第三十条[鉴定的启动]....................................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

    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

    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308)

    (308)

    (313)

    (317)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

    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

    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

    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

    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19)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19)

    (319)

    (326)

    (326)

    第三十二条[鉴定人的选任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

    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328)

    由人民 I

    14 ?目录

    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

    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

    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条文主旨] ................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28)

    (328)

    (337)

    (337)

    第三十三条[鉴定人义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

    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等内容。

    (340)

    鉴定人故意作虛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

    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40)

    (340)

    (348)

    (348)

    (350) 第三十四条[鉴定材料的提交].............................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

    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

    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1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350)

    (350)

    (353)

    (355)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56) 第三十五条[未如期完成鉴定的处理]................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

    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

    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

    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56)

    (356)

    (358)

    (359)

    第三十六条[鉴定书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

    下列内容:

    (―)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 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 鉴定材料;

    (四)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 鉴定意见;

    (七) 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

    (361)

    16 ?目录

    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

    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61)

    (362)

    (364)

    (365)

    第三+七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

    (366)

    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

    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

    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

    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

    补充。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66)

    (366)

    (369)

    (370)

    第三十八条[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

    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

    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

    异议。

    (371)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

    1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出庭费用。

    (371)

    (372)

    (376)

    (376)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78) 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

    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

    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78)

    (378)

    (381)

    (382)

    第四十条[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准许: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

    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

    (384)

    18 ?目录

    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

    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84)

    (385)

    (393)

    (395)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

    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

    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98)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398)

    (398)

    (406)

    (408)

    第四十二条[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

    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

    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

    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

    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409)

    (409)

    (410)

    【条文主旨】

    【条文释义】

    1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415)

    (416)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418) 第四十三条[物证和现场的勘验].....................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

    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

    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

    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418)

    (418)

    (423)

    (424)

    第四十四条[以摘录的方式复制书证]....................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

    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426)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426)

    (426)

    (431)

    (432)

    20 ?目录

    第四十五条[“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

    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

    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

    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

    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433)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433)

    (433)

    (439)

    (440)

    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处理]……(441)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

    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

    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

    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

    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

    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

    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441)

    (441)

    (446)

    2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447)

    【法条链接】

    (449) 第四十七条[“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

    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

    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449)

    (449)

    (457)

    (457)

    第四十八条[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

    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

    的事实为真实。

    (458)

    【条文主旨】 .............

    【条文释义】 .............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条链接】 .............

    (458)

    (458)

    (463)

    (464)

    2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尚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9〕19号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

    的相应的证据”。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

    三、 删去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

    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

    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 将第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四条,修改为: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

    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六、 将第八条第三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

    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

    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

    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

    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

    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

    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十、将第八条第四款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

    院应当准许:

    (一)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4 ?最髙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 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

    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

    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

    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

    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

    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

    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信息”。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

    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

    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

    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十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

    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

    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

    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十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十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

    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二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二十一、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改

    6 ?最髙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

    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

    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

    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

    和取证情况”。

    二+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

    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

    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

    规定”。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

    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二+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

    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亊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i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

    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

    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

    素综合确定”。

    二十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

    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

    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一、増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皞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

    U

    U

    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

    托鉴定”。

    三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

    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

    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

    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査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

    律后果。

    三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

    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

    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

    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

    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

    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

    当事人或者证人”。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

    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处理”。

    三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 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 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 鉴定材料;

    (四)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 鉴定意见;

    (七) 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

    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

    签名”。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

    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

    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

    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1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

    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

    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

    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

    用由其自行负担。 ,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

    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四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准许: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

    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

    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

    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

    1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院应予准许”。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

    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

    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

    定费用”。

    四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

    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

    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

    名、身份等内容”。

    四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

    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

    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

    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

    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

    1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

    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

    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

    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

    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三)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

    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

    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1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亊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五H■—、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五十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

    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五十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

    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

    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

    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

    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五+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

    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

    的意见”。

    五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

    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

    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1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五十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

    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

    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

    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

    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五十九、删去第三十七条。

    六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

    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

    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

    1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换日相应顺延”。

    六十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六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

    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六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

    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六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

    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

    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

    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六十六、删去第四十八条。

    六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

    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

    者复制品的;

    (二)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

    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六十八、删去第五十条。

    六十九'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

    U

    1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査收集

    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

    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査收集证据的

    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七十、删去第五十二条。

    七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

    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

    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

    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七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

    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

    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

    1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明”。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

    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

    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七十五、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七十六、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

    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

    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

    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

    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

    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七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

    1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

    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

    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七+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

    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

    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

    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

    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八十、删去第五十六条。

    八十一、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

    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

    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八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

    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十三、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

    1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八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

    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八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

    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

    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八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

    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

    读保证书的内容”。

    八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

    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

    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

    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镑、诬陷、恐

    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

    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八十八、増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

    2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八十九、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

    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

    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九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

    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

    许”。

    九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

    式”。

    九十二、删去第六十一条。

    九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

    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2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九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

    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

    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九十五、删去第六十二条。

    九十六、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

    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

    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九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

    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

    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

    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

    事实存在”。

    九十八、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

    相符;

    (二)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九十九、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第八十八条。

    一百、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

    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百零一、删去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百零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

    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一百零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

    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

    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一百零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

    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

    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

    . 2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百零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

    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

    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

    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百零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

    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一百零七、删去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

    条、第七十四条。

    一百零八、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该主张成立”。

    一百零九、删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一百一十、将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一百一十一、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第九十七条。

    一百一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

    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百—h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

    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

    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

    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

    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一百一十四、删去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一百一十五、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M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

    《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

    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

    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

    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

    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査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

    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2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

    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

    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

    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

    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

    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

    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

    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

    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

    构成自认。 -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 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2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四)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

    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

    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

    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

    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

    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歸信息、躲认证信息、%子錄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

    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信息。

    2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

    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

    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

    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

    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

    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

    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曰

    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

    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2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清

    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

    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H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

    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

    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

    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

    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

    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

    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

    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申请i正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

    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3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

    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

    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固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

    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

    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

    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

    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

    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

    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

    后果。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

    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

    3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

    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三十三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

    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

    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

    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

    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

    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

    有下列内容:

    (一) 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 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 鉴定材料;

    (四)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 鉴定意见;

    (七) 承诺书。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

    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

    签名。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

    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

    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

    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

    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

    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

    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

    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

    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准许:

    (一)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

    3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

    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

    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

    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十二条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

    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

    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

    定费用。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

    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

    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

    名、身份等内容。 第四+四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

    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h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

    3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

    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

    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

    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

    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

    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

    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

    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弓丨用过的书证;

    (二) 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

    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

    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3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

    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

    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

    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

    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

    第五

    不得超过七曰。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

    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

    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二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

    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

    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连事人

    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

    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

    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

    3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

    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

    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

    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

    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

    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

    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

    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

    换曰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7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亊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

    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

    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四、质证

    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

    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

    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

    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

    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

    者复制品的;

    (二)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

    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条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一■)第一■人出不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

    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 38 ?

    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

    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

    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

    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

    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

    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第六+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

    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

    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

    事人的认定。 第六十七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

    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

    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3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

    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

    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

    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

    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

    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 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 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七+二条

    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

    4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七十三条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

    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

    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第七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

    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

    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

    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

    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

    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

    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镑、诬陷、恐

    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

    ■ 4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

    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八十条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

    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

    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

    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

    准许。

    第八十二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

    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

    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

    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4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

    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

    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

    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

    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

    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

    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

    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

    事实存在。

    第八+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

    相符;

    (二)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三)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

    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八+九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43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的陈述;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

    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十一条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

    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

    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

    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

    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

    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

    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

    素综合判断: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

    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 4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

    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

    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

    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

    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

    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

    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

    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

    表述。

    45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亊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六、其他

    第九十八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

    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

    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

    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

    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

    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46 ?学论专论

    关于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的几个问题

    江必新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十八年来完

    成了全面修改,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正确理解和准

    确适用新的《民事证据规定》,对于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开

    展,意义重大。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司法审判工作提出“坚持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

    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新时代司

    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民事证据规定》作为人民法院

    查明案件事实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实现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目标具有

    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虽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审判人员调查、采信证据的行为不规

    范,当事人以证据为手段滥用诉讼权利,证人故意虚假陈述,鉴定人

    49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故意作虚假鉴定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是审判实践中亟待

    解决的问题。同时,《民事证据规定》施行近十八年来,经历了《民事

    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施

    行,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化发展突飞猛进,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

    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

    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

    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

    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在广泛

    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

    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推进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党的十届

    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提出的严格司法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

    重要内容。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实现

    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

    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推动民事审

    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i公

    法》作出全面修改,证据制度是修改的重要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

    院公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内容在

    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作了原则性解释。《修改决定》依照《民事诉讼

    50 -专论

    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通过《民事证

    据规定》的修改,更好地落实《民窜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促

    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

    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措施。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

    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通

    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程序

    规则,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

    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

    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延续了原《民事证据

    规定》的体例、结构,包括“当事人举证”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质证” “证据的审核认定” “其他”六个组成

    部分,体现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动态的过程。在“当事人举证”部分,主要补充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部分,对鉴定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对鉴定人虛假鉴定处罚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了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部分,完善了举证时限的操作性规则;在“质证”部分,对于当事人

    的陈述和证人作证行为的程序、要求进行完善和补充,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虚假陈述规定了处罚措施;在“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完

    善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其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

    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

    条文47条。 ?

    本次对《民_证据规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四个特点:第一,规

    51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范了各方诉讼主体包括审判主体的证据行为。《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

    来,民事诉讼各方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滥用举证权利等行为,一些鉴定评估机构存在

    虚假鉴定、随意撤销鉴定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而有的法院在认定

    采信证据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本次对《民事证据规定》相关部分的

    修改,是在总结近二十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这些不规范的

    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第二,进一步调适了审判主体和诉讼当事人在

    举证、查证和认定证据方面的职能分工,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之间进

    行了重新的调适。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充分调动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积极性,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的了结争议;

    另一方面,又科学地设定了人民法院合议庭、主审法官在调查收集证

    据方面的责任。这种调整尽管是证据行为、证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调整,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这种调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

    率,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滥用职权的情形。第三,加大对虚假证据

    行为的制裁力度。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作

    不实和虚假陈述的情形,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影

    响了社会风气。对这些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的诉讼当事人深恶痛绝的

    行为,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加大了制裁力度。第四,应因信息

    化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类型的审查判断规则作出

    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客观真实、提高认定事实的精准度,从而实现公正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以来制约这一目标

    实现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环境侵权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

    据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其承担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

    52 ?专论

    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此,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

    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

    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

    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关于书

    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

    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

    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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