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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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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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编 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民 事 诉 讼 卷 ________
^ n
总主编丨刘德权本卷主编I 陈裕琨缪蕾
中国法制出版社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CONTENTS
m i l 本卷总目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第一章
001丨管辖
第二章
217 |回避
s t s
第二早
225 |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445 | 证 据
第五章
769 |期间、送达
第六章
793丨调解
第七章
833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八章
883 ! 対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
901 |诉讼费用
第十章
917 |第一审普通程序
^jcsr I ? ?
第i— 単
1 2 8 7丨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1319 |公益诉讼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第十三章
1345 |第三人撤销之拆
第十四章
1359 |执行异议之坼
第十五章
1383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1405 |特别程序
A f r _ | _ I _ _ j s 88a
第十七早
1439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1 6 5 9丨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1679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1691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2259 |涉外民事拆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和我, mmm I matt -? jSj j .
第~十_章
2329丨仲裁
第二十三章
2471 | 附 则
004CONTENTS
m l l l l本册细目(第四章证 据) 386
375
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645
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649
377
当事人増加、变更诉讼请求及反诉时的举证
期限 651
378
法官释明权的适用 652
379
二审中新证据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
日”限制 655
38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 656
38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657
382
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 657
383
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
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658
384
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 659
385
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程序的衔接 659
新证据认定及举证期限确定 661
387
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667
388
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根据个案情况
决定主持质证 668
389
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非一概不予
采纳 670
390
证据交换后提出的反驳新证据应再次进行
交换质证 670
画
证据未经质证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671
392
证人的适格性 675
393
证人的申请、传唤 677
394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请求权的实现
方式 678
395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 681
396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的替代作证方式 682
397
证人具结及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684
003398 410
证人作伪证的处理 686
399
证人的隔离、退庭和对质 687
400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688
401
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690
402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 692
403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确定当事人的民
事责任 694
404
食品药品合格证明效力的认定 695
405
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
力 696
406
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
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697
407
间接证据的审査判断 698
408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00
409
陷阱取证”合法性及正当性认定 701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规则 704
411
不可因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认证据的
真实性 705
41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申请鉴定 706
413
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不构成
鉴定程序违法 706
414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706
415
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708
416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708
417
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 717
418
不得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
准718
419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民事
证据使用 720
420
民事诉讼采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应当适
用民事证据规则 721
004421
伪造、变造签章时对合同文本是否为真实意
思表示的认定 723
422
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认定合同真伪
724
诉讼上的自认规则 724
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后又撤销的条件
728
425
未采用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用
自认规则予以否认 729
426
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730
427
妨碍举证的推定 732
428
举证妨碍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 739
429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
推定 740
430
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其拒绝接受询问的后
果 741
431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742
432
禁反言的规制 743
433
最佳证据规则 745
434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紛案件公证证据的审查
749
435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
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752
436
直接证据的运用及司法推理的进行 753
437
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对亲子鉴定的处理 754
438
涉灾案件证据处理 761
439
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时,不可以
证据保全形式取得并作为判断侵权依据
761
440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证据保全 762
g g f l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原告自认的限制 764
QEI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对私益诉讼的
影响 765
005第五章期间、送达
圓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771
台湾同胞起诉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公民之间债务的予以受理 771
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的期限 772
446
法院专递适用范围 773
i in j
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 774
448
邮寄送达的签收 776
gggl
邮寄送达的核对制度 777
450
禁止盲目滥用公告送达 778
451
民事调解书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781
452
在送达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适用留置送
达782
453
留置送达的证明方式 783
454
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可只送达
至其一 785
455
适用电子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786
456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后
果789
457
涉灾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 790
458
离婚诉讼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才可采取公
告送达方式 790
006第六章调 解 471
459
民事诉讼调解原则 795
460
民事诉讼调解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797
461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有具体授权 798
462
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无效
799
m m
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803
464
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804
465
先行调解与相关调解制度的关系 806
466
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808
467
立案调解制度 808
468
答辩期满前的调解 810
469
上诉期间法院不能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
事调解书 811
470
调解协议内容的开放性 812
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813
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815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
817
474
达成调解协议后无须再撤诉 818
475
原告撤回对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另一方当事
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书的制作 819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
820
477
股东间接诉讼的和解 821
478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应注重调解 822
479
以判决形式对案件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
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对未到庭参与调解协议
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824
480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
未达成的,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形式作出
裁判 826
007481
法院应确认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合法性 827
482
案外人对生效调解书提出异议应申请再审
829
48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可以调解 830
484
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权
利的约定不受保护 831
485
所有权人以调解方式处分被査封财产的行
为无效 832
486
以房抵债调解书的审查 832
第七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487
不要求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情形 835
画
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 835
489
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 836
490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管 839
491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使用 840
492
对担保物的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
受偿权 841
493
上诉期间保全措施的衔接 843
494
二审、再审程序保全措施的衔接 845
495
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846
496
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 847
[497
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 849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850
008499 510
行为保全的申请人 851
500
诉前保全的程序 852
501
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
地法院 854
502
行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限 854
503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 855
804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856
505
诉前保全申请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之间管辖
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束 857
506
受诉法院不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案
件管辖权 858
507
保全措施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衔接 860
508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与受理案件
法院不一致的处理 862
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管辖
864
先予执行后的执行回转 864
51?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处理
865
512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为保全不因被申请人
提供担保而解除 866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
供担保 868
514
对案外人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868
515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
责任 870
516
对偾务人到期应得收益可以采取诉讼保全
措施 871
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
予执行 872
518
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873
513
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874
520
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
全874
009S21
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应对证券公同、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
措施 876
522
劳动争议案件中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76
523
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减轻或
免除担保义务 877
524
离婚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 878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879
526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救济途径 880
527
破产案件的财产保全 881
528
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
的保全措施 882
第八章对妨害民事坼讼的强制
措施
529
异地拘留执行程序 885
530
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 885
531
支付令送达未满十五日不可拘禁偾务人
886
532
不得逐级变更对行为人的上级机构采取民
事强制措施 887
533
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889
534
对拒不协助执行行为人的制裁 891
535
逃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制裁 893
536
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可采取强制措施
897
537
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的处罚 899
538
上诉期间可以转让未经诉讼保全的涉案标
的物 900
010第九章诉讼费用 550
539
鉴定费用的负担 903
540
发回重审后上诉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904
541
对反诉部分判决不服上诉,减半收取二审案
件受理费 904
542
抗诉案件上诉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905
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不按
撤诉处理 912
破产案件诉讼费不需预交 914
552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914
553
当事人胜诉后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
还 915
543
抗诉再审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906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收取 907
545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 908
§46
不良资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 908
547
涉农、涉军案件诉讼费的缓、减、免 910
5你
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910
§49
诉讼费用承担不能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
内容911
011第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564
554
改革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919
555
立案阶段“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926
556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 928
5S7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受理 929
558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不当得利之诉
应予受理 930
559
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
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
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932
560
破产债权核销后追偿之诉的受理 936
EfSI
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不予受
理937
562
违反约定未经相关部门调解而直接起诉的
驳回其起诉 941
563
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
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942
企业经营者依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合法
权益案件应予受理 943
565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予受理 943
566
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应予
受理 944
567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947
568
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
诉讼应予受理 950
569
仅以《婚姻法》第 4 条为依据起诉不予受理
951
570
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起诉 952
571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可以通过诉讼获
得保护 953
572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954
573
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
件 955
574
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
条件 956
012575 586
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不
予受理 957
576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961
577
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
可起诉 963
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再次起诉作为新案受
理964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权利受侵犯提起诉
讼的条件 965
5S0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
求不构成反诉 965
581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966
582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968
583
违约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970
584
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 971
585
对死者人身权益的延伸保护 972
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受侵害属
于赔偿范围 974
587
侵权诉讼终结后再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
讼不予受理 975
588
人事档案被丢失要求补办及赔偿经济损失
应予受理 976
589
被强制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以对拍卖机构
提起侵权之诉 978
590
就公证书效力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981
591
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982
592
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应
以民事案件受理 983
593|
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985
M B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
性 986
595
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991
013596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受理 993
597
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 994
593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范
围 995
599
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 998
600
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受理
999
601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1000
602
存款人依储蓄合同可提起民事诉讼 1001
603
公司与股东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应予受理
1003
604
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和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
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1004
605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条件 1006
608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要求对公司进
行清算的处理1010
607
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
受理 1011
f 删
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1013
609
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014
610
民办学校被终止而向法院申请清算的应予
受理 1017
fsSIl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当事人以侵
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的诉讼可以受
理 1020
612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
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予受理 1021
613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022
61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
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通知,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 1024
615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受理或作出裁决,当
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形
1028
610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029
014[617
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
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1034
618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
劳动争议 1035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
于劳动争议 1036
丨抑1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1037
621
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 0 日申请仲裁期
限抗辩拒付 1040
622
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042
623
劳动者起诉返还证件、档案、押金的应予受
理 1044
624
限期调离纠纷为劳动争议案件 1045
625
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1047
626
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 1048
627
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052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
予受理 1053
關
629
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反悔起诉的不予受
理 1055
630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认定 1056
631
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同时存在
的按照非终局处理 1057
632
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1058
633
因企业改制弓丨发的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1059
634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 ] 062
635
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 1062
636
工伤赔偿案件的受理 1065
职工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请求
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受理 1067
638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 1067
015639
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
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 1069
640
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受理 1070
t m
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
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1073
642
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
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1074
643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
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 1074
以进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
纷案件不予受理 1077
645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
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1081
646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提交实际支
付保险赔偿凭证 1084
647
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
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1085
648
旅游纠纷案件受案范围 1089
649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090
筋 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
争议 1092
651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1096
652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
特定人群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应予受理
1100
653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
围 1102
654
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
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1105
土地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征地补偿费及
损失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107
656
有关村民福利待遇案件应予受理 1109
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
财产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民事
主体之间的纠纷 1111
1658
教育纠纷案件的受理II13
016659
集资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115
660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受理 1116
661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的诉权 1117
662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
认定 1118
663
挂靠生产经营食品损害纠纷案件可以追加
当事人 1119
664
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新
协议的应当受理 1121
665
共同诉讼案件的受理 1122
666
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系列
诉讼案件的处理 1123
667
涉军案件的范围 1123
668
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
决定不服起诉的处理 1125
669
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纠纷法
院不予受理 1125
670
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可再次起
诉 1126
671
行政处理程序不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
赔偿诉讼的权利 1127
672
落实政策问题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127
673
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纠纷
的受理 1128
674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1130
675
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结
合诉讼请求判断是否受理 1133
im i
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作为民事案
件受理 1134
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
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1134
678
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不属
于法院民事诉i公受理范围 1135
679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1137
017680
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1144
681
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1147
68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索设备款纠纷与对方当
事人产品责任纠纷不属于重复起诉 1149
683
原告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起诉借款人
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责任不属于重复起
诉 1151
684
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
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153
385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
院处理的法律关系相同 1155
686
两次起诉之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不属于
‘‘重复起诉” 1157
687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
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1160
688
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
提起新的诉i公 1161
689
法院判决没有处理仲裁裁决内容的不违反
“一事不再理”原则 1163
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再行提起诉讼应
予以驳回 1164
691
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
由另行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 1167
692
同一案件在先立案法院撤回起诉,后立案法
院予以审理不存在障碍 1167
6分 3
政府未履行“引资奖励”承诺引发纠纷属于
受案范围 1168
694
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民
事争议 1169
695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判断 1172
696
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
受理 1174
697
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诉讼应予受
理 1175
698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
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
为 1175
699
消极确认诉讼的受理 1176
018700
基层供销社产权整体转让纠纷可予受理
1177
701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
处理 1180
702
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1182
703
涉灾案件的受理 1185
704
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认定不属民事诉讼
范畴 1187
705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的受理 1187
706
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193
707
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因果
关系 1195
708
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非管
辖问题 1197
709
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
可诉性 1198
被保险人实际获赔不足部分可再诉保险人
1199
7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应
到庭 1200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的限制 1201
714
本诉撤诉对反诉的影响 1202
当事人缺席案件的审理 1203
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1204
回
涉军案件合议庭组成 1204
718
法院不主动审理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律关
系 1205
719
离婚案件及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1208
720
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
审理 1209
710
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重新起诉
1199
721
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当事人同意
1211
019722
原告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处置 1213
723
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独
立借款合同的,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同意并经
法院许可 1214
724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
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
审理 1215
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
纷不应合并审理 _1216
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
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1216
原告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
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 1217
728
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合同无效事
由的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 1219
729
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220
730
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
准许当事人撤诉 1221
732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
提出反诉的期限 1223
733
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
同无效诉讼的诉讼程序 1225
734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 1226
735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中止、终结
1229
736
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
事诉讼的影响 1231
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应中止审
理 1231
738
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1233
739
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债务利息的内容 1234
740
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 1235
741
引用法律条款时的表述 1236
731
开庭审理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
1222
742
诉讼阶段被告履行了义务但原告坚持诉讼
的处理 1238
020743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239
744
被告主体有误的应驳回起诉 1240
745
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
的处理 1241
746
民事判决主文中罚息计算方法的表述
1244
747
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计算 1244
画
判决书落款日期以签发之日为准 1245
749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
应实体判决 1246
750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处理
1246
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别审
理 1249
752
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
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的条件 1257
1 ^ 1
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原查封措施
应予解除 1259
754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的处
理 1259
755
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诉讼程
序 1260
756
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应予受
理 1262
757
名誉权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 1263
E 0I
存单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理 1265
759
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影响法院对民事纠
纷的审理 1266
760
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民事行为的依
据 1267
761
法官向原告释明增加有关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的诉讼请求 1268
762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和告知程序
1269
763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参加诉讼制度 1270
764
其他机关和组织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
讼问题 1271
021765 1771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审理顺序
1272
766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予受理反诉 1273
家事诉讼程序构建 1280
772
审查基础关系或确认权属属于民事受案范
围 1281
767
民事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权类型 1275
768
保理合同的案由 1277
769
保兑仓交易纠纷的审理程序 1277
770
商事审判与刑事、行政诉讼等交叉的正当法
律程序 1278
773
确权争议受理不受异议登记失效影响
1283
關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程序 1284
77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提交的材料 1285
022INDEX
■ ■ ■ 本册关键词索引变 更 登 记 827
A 变更诉讼请求652
安 置 费 1105 变更、增加诉讼请求1223
按撤诉处理912 变 造 签 章 723
案 号 1013
驳回起诉 941,1180,1239,1240
案 件 材 料 899
驳回诉讼请求1239
案 件 受 理 919
补 办 档 案 976
案件受理费910,915
案 外 和 解 821
案外人财产868
案外人利益799
案外人损失870
案由 96.1,1000,1277
不出庭作证682
不 当 得 利 932
不当得利之诉930
不 得 调 解 803
不动产登记基础关系1281
不 告 不 理 1205
不公开审理1280
B 不公平格式条款1275
不 利 后 果 789
保兑仓交易纠纷1277 不良资产案件908
保 理 合 同 1277 不 能 举 证 732
保 密 档 案 761 不起诉决定1266
保 密 性 797 不 予 调 解 803
保全 868,880 不予受理 936,937,951,954,975,981,1004,保 全 措 施 876 1024,1077,1174
保 险 人 1084 不正当竞争993
保 证 书 741 不正当手段740
被风险处置999
被 告 不 明 确 1241
部 队 医 院 1074
被告地址无法送达1241
C
被 告 明 确 926 重复起诉 1137,1144,1149,1151,1153,被 告 身 份 1241 1155,1157,1161
被 告 同 意 1201,1202 重 新 起 诉 1.199
被告下落不明1241 财 产 保 管 839
被告主体有误1240 财产保全 835,836,839,840,843,845,846,被 申 请 人 866 850,865,868,872,874,876 -878,881
本 诉 撤 诉 1202 财产保全措施860
变更保全标的物865 财产保全错误870
变更被执行人887 财产保险事故1199
003财 产 分 割 954,1233
财 产 纠 纷 963
财产权益纠纷1003
财产所在地856
财产状况不清1074
裁 判 文 书 1233
裁判文书送达1235
仓储保管合同1262
查 封 措 施 1259
差 别 待 遇 1100
拆 迁 安 置 1128
拆迁补偿安置1187
产 品 责 任 1149
产 权 转 让 1177
撤 回 承 认 728
撤 回 申 请 1220
撤 回 诉 讼 1167
撤诉 818,819,821,1126,1221
撤销公证书982
撤销监护人资格914
撤销结婚登记957
撤销仲裁裁决1058
程 序 违 法 706
程 序 瑕 疵 957
迟 延 履 行 1234
出 让 金 827
出 资 责 任 1151
储 蓄 合 同 1001
处分查封产权832
处 分 原 则 764
传 唤 证 人 677
传 闻 证 据 684
村民福利待遇1109
村 民 委 员 会 1111
存 单 纠 纷 1000,1265
答辩期满前810
大要案报告1123
代理人自认724
代位请求赔偿权1084
担保 813,835,836,846,866
担 保 财 产 868
担 保 合 同 1062
担 保 数 额 835
担 保 物 权 841
担 保 形 式 836
当 事 人 819,899
当事人陈述742
当事人请求1205
当事人确认774
当事人下落不明790
当庭提出新证据667
当 庭 宣 判 1235
到期应得收益871
到期债权868
等值担保865
低价倾销993
电报稽延944
电子送达786
电 子 证 据 706,749
定案依据671
独立法人资格876
恶意串通829
恶意诉讼889
二审 845,1223
二审受理费904
二审新证据655,668
004F
发回重审659,904,1223
罚款 885,897
罚息计算方法1244
法定代表人785
法定代理人1200
法官释明1268
法律关系性质1193
法律条款1236
法律真实690,708
法庭辩论终结1201
法院判决1163
法院主管1187
法院专递 773,774,776,777
反 驳 670
反驳证据708
反诉 651,904,965,1223, ] 273
反诉撤诉1202
返还证件、挡案、押 金 1044
妨碍举证732
妨害民事诉讼686,885,889,897
妨害诉讼891,893,899
房地产权属1130
房地产腾退1128
房改房政策1133
放宽审限1280
非法经营行为1187
非法证据700
非国有企业932
非劳动争议1029
非终局裁决1057
分别审理1249
分配纠纷1096,1100
夫妻共同财产961
服务合同944
妇幼保健院1073
复查决定982
复转军人安置1034
G
盖 章 724
高度盖然性708
告知 1269
告知当事人1234
工伤赔偿1065
工伤认定1067
工资欠条1042
公安询问笔录721
公告 1269,1284
公告送达778,781,790
公司清算1010
公 证 983
公证 书 985
公证书效力9S1
公证债权文书986
公证证据749
供 销 社 1177
共同诉讼 1122,1211,1216,1226
共同诉讼人1119
股东 908,1006
股东间接诉讼821
股权转让1215
挂靠经营943
挂靠生产经营1119
管辖 856,858,864,1074
管辖法院854
管辖权异议657,1197
管辖协议857
国际金融组织1081
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942
国有企业1225国有商业银行937
国有土地使用权1175
国有银行929
国有资产942,1085
国 债 1209
过错责任原则887
H
海事诉讼1084
合并审理 1209,1214-1217
合 法 性 795,827
合同纠纷1153,1215
合同文本723
合同无效1219
合同真伪724
合 议 庭 1204
合资企业股东1003
合作化运动1134
核对制度77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284,1285
环境侵权855
J
基础法律关系1214
及 时 性 795
集体财产1111
集资纠纷1115
技术合同1219
既判力 765,_1011,1137,1271
继承纠纷965
加倍支付1234
加付赔偿金1053
家事诉讼1280
坚持诉讼1238
间接证据698,753
减免担保义务877
见证方式783
鉴定材料706
鉴定费用903
鉴定意见704,1198
交通事故116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694
教育纠纷1113
结婚登记957
解除保全866,882,1221
解除合同1221
解除合同效力1215
解除劳动合同1047
解除聘用关系1069
解除收养关系964
解除诉前保全852
解除同居关系954
解散公司908
解散公司诉讼822,874,1010,1011
借款挂账1125
借 款 合 同 1121,115丨,1214
借款纠纷1244
借用协议1135
金融不良债权930,932,936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929,1225
金融机构88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68
禁 反 言 743
经济犯罪 1246,1249,1259,1260
经济纠纷 1246,1249,1259,1260
精神损害赔偿 968,970 ~ 972,974,975
竞得成交确认书1175
拘禁债务人886
拘 留 885
举证妨碍739,754
举证期限 651,655 ~ 659,661,668
006举证期限确定649
举证时限645,667
举证通知书649
举 证 责 任 739,754,1164
拒不协助执行891
决议撤销1004
军队房地产1128
军事法院1123
K
开办单位1151
抗诉 905,906
可诉性 982,986,1198
空挂资质1036
L
劳动争议 876,877,1022,1034-1037,1045,1048,1052,1053,1055,1058,1059,1069
劳动争议仲裁 1028,1047,1056,1057
劳动仲裁1246
劳务输出合同1062
离婚案件830,1208
离婚登记956,963
离婚后财产纠纷961
离婚判决952
离 婚 诉 讼 790,878,1200
离婚损害赔偿956,965
历史遗留问题1130
立案登记919
立案调解806,808
立案审查919
立 案 庭 772
利息计算1244
联营合同947
另 行 起 诉 1161,1271
留置 送 达 782,783,785
录 音 资 料 700
旅 游 纠 纷 1089
履行调解书1161
履 行 义 务 1238
落款日期 1245
落 实 政 策 1127
M
买卖合同纠纷1217
买卖纠纷1216
免除保证责任950
免除举证责任728
民 办 学 校 ion
民间借贷928,1257
民间纠纷1125
民事案件案由1193
民事调解 795,797 ,798,803,813
民事调解书781,782
民事合同1172
民事可诉性1182
民事判决 1011,1234,1267
民事赔偿 1127,1226,1229
民事赔偿责任1067
民事强制措施887
民事侵权968,975
民事诉讼985
民事行为1175
民事责任694
民事争议1169
民事证据720
民刑交叉1263,1278
民行交叉1278
名誉权纠纷966,1263
007N
拟制自认72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092
农村土地承包1090
P
拍卖机构978
拍卖行为1182
判 决 书 1245
判决形式确认824
判决主文1244
赔偿范围968
赔偿损失976,1070
赔偿责任870
骗取存款1001
票据纠纷994
破产案件914
破产程序881,1077
破产还债程序1115
破产受理1231
破产债权核销936
Q
期间 771,885
其他合同纠纷1277
其他适格主体1270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943
企业改制1059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943
企业破产申请I0S1
起诉 858,1040,1042,1044,1058
起诉材料1285
起诉期限1004
起诉条件926,928
起 诉 状 1213
签发之日1245
签 字 724
欠缴税款1021
欠薪纠纷877
强制措施 889,891,893,899
强制拍卖978
强制清算1220
强制清算案件 874,907,1013,1014,1204
强制执行力986
侵犯商业秘密761
侵犯专利权1231
侵权诉讼1020,1153
侵权行为1177
侵权责任983
侵权之诉978,1209
亲子鉴定754
亲自到庭1280
清 算 1074
清算程序1020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1004
请求解散公司1006
请求权类型1275
取样鉴定706
取证方式701
权利义务转移1147
全权代理798
缺席审理1203
确 权 1174
确认权属1281
确认物权归属1283
R
让 步 730
人民陪审员1204
人身损害赔偿1127,1160
008人事档案丢失976
人事争议1062,1067
认定事实1164
认诺证据742
日常经验法则692
S
商标专用权991
商业秘密侵权740
上 诉 905
上 诉 费 912
上诉期间 811,843,900
社会保险争议1048
社员财产权1177
涉军案件 910,1123,1204
涉农案件 910
涉灾案件 761,790,1185
申 请 1014
申请费907
申请复议 880,885
申请鉴定 706
申请破产 1074
申请期限 1047
申请人851
申请执行 846
申请执行期限1121
申请仲裁期限1040
身份档案纠纷976
审查机构 880
审查判断证据692
审理程序 1277
审理顺序 1208,1272
审判组织 1204
生效裁判 1164
生效方式 817
生效时间 815,3037
胜 诉 915
时日计算771
实际获赔不足1199
实体判决1246
食品药品合格证695
食品药品纠纷695,1116 ~ 1118
使用财产840
事故认定书696
事实推定740
事业单位1062
视听资料783
适用法律1067
适用条件778
释明权652
收案范围991
收益分配纠纷1092
受案范围 929,930,932,942 ?944,947,995,1000,1001,1003,1022,1024,1028,1029,1035,1036,1048,1052,1053,1055,1056,1059,1062,1069,1085,1089,1090,1092,1096,1102,1105,1107,1109,1111,1113,1115,1123,1127,1128,1130,1134,1135,1168,1172,1187,1198,1262,1281
受理 771,950,952,956,963 , % 5,966,993,994,998,1014,1017,1020,1045,1065,1067,1070,1073,1081,1116,1121,1122,1125,1127,1133,1175 - 1177,1185,1197
受理案件法院862
受 理费908
受理破产申请882
受理条件 955,1006,1195
授权委托书771
司法救助910
司法推理753
私益诉讼1272
私自录制700
009死者人身权益972
送达 785,790
送达不能789
送达地址774
送达日期786
送达支付令886
诉的合并与分离1233
诉前保全856,858
诉前保全管辖857
诉前财产保全852,862,864,1259
诉前调解806,808
诉前临时措施873
诉前行为保全854
诉 权 1193
诉 讼 953
诉 讼 保 全 841,900
诉讼标的1217
诉讼程序1225,1260
诉讼代表1226
诉讼代理人899
诉讼地位1147
诉讼费 905,906,908,910,914
诉讼费用911
诉讼费用交纳914
诉讼阶段1238
诉讼客体合并1211
诉讼请求 826,911,1133,1155,1157,1161,1180,1195
诉讼请求范围812
诉讼请求合并965
诉讼上自认729
损害赔偿请求955
损害他人利益799
损失赔偿864
T
调处决定1125
调解 730,810,811,820,822,830,832
调解履行813
调 解 权 831
调解 书 815,829
调解无效832
调解协议 799,812,817 ~819,824,826,827,1199
调解优先1280
他人合法权益889
台湾同胞771
探 望权952,953
逃避执行893
特定财产权利974
特定身份权利971
特殊情形717
提高证明标准717
替代作证方式682
庭前调解806
庭审内容1222
同一案件1167
同一债务企业1123
土地补偿费1100
土地承包合同1107
土地承包经营权1102
土地权属争议1135
诉讼时效1126
诉讼终结975,1229
诉 因 1195
损害赔偿983
土地使用权827
土地争议1134
推定举证732
托管合同1209
托管受理999
诉讼中止1229
010拖欠工资1040,1042
拖欠农民工工资879
外国政府贷款1081
外商投资企业1020
完整性认定706
违法建筑1174
违约损害赔偿970
未经调解941
伪造签章723
伪造证据897
委托代理人798
委托调解806
委 托 付 款 〗216
委托合同83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70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147
无法执行1153
无过错方955,96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30,1200
无效婚姻1233
X
系列诉讼1123
下落不明1074
先刑后民1257
先 行 调 解 804,806,808
先予执行 864,872,879,880,1221
现场勘验笔录694
限期调离1045
限制行使831
陷阱取证701
乡(镇)人 民 政 府 1125
相反证据708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762,764,765,1268 ~
1273,1275
消费者765
消费者诉权1117
消极确认诉讼1176
效力期限854
新 案 964
新产品制造方法752
新的事实1144
新证 据 661,670
信息网络传播权749
刑民交叉 1246,1249,1259,1260,1265 ~ 1267
刑事笔录720
刑事犯罪1001,126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262
刑事生效裁判1267
刑事证明标准718
行为保全 847,849 ~ 851,855,866
行为保全裁定854
行政裁决1187
行政程序670
行政处理1127
行政处理决定1134
行政合同1172
行政诉讼957
虚假陈述 820,1226,1229
宣告婚姻无效1208
宣告专利权无效1231
悬赏广告1168
询问当事人741
询问证人687
询证 函 739
Y
延长举证期限645
业主大会决定1175
011一并移送1259
一审程序774
一事不再理 1011,1137,1163,1167
医疗服务合同1073
医疗赔偿纠纷1074
医疗事故处理决定1070
医疗事故鉴定1070
依职权调查取证1280
依职权调查收集656,658
移送管辖862
移送期限772
遗留问题1134
以房抵债832
异地拘留885
异议登记失效1283
意见证据684
引用法律条文1236
引资奖励政策1168
优势证据720
优先受偿841
邮寄送达776,77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219
逾期不作劳动仲裁1024
逾期裁决1028
逾期举证645
逾期受理1028
原告撤诉1201
原告自认764
原件灭失761
原件识别706
原始确权1135
运输合同1160
再次起诉964,1126
再审 845,906
再诉保险人1199
在途时间771
赃 款 718
増加、变更诉讼请求651
增加当事人657
增加诉请1268
债权保全871
债权确认之诉1021
债权 人 950,1074
债务利息1234
债务人 1077,1225,1231
真实意思表示723
争议标的额1167
争议焦点1222
征 地 补 偿 费 1096,1105,1107
正当法律程序1278
正当理由912
证 据 730
证据保全 761,762,874,983
证据不足1126
证 据 采 信 721,749,753
证据规则721
证据鉴定705
证 据 交 换 659,670,724
证据 链 698
证据审査698,752
证据失权645
证据效力1164
证据真实性705
证据种类688
证明标准708,720
证明力 675,697,704,708
证明效力695,696
证明要求690
证券公司999
证券回购纠纷998
012证券交易部876
证券交易所995
证券民事赔偿820
证券市场1226,1229
证券业务部876
证人出庭677
证人出庭障碍681
证人出庭作证678
证人对质687
证人隔离687
证人具结684
证人退庭687
证人证言 675,682,684,687
证人资格675
证人作伪证686
证人作证677
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937
政府招商引资1169
知假买假1118
知识产权 872,873,910,1187
执行程序1182
执行措施860
执行X资 规 定 1035
执行公务1125
执行回转864
直接利害关系675
直接证据753
指定期限656
质证 668,671
滞 纳 金 1021
中止诉讼 1231., 1257,1272
忠实义务951
终局裁决1056,1057
仲裁裁决1037,1163
仲裁调解书1055
仲裁时效1062
仲裁协议857,1197
众多债权人1123
主体资格1118
住房公积金1052
著作权归属证明697
著作权认证机构697
专利侵权纠纷752
专属管辖权1216
转让涉案标的物900
追偿之诉936
追加第三人1213
追索奖励费1168
追索欠款1003
追索设备款1149
追索债务771
子 女 抚 养 954,963,1233
自 认 730
自认的撤回724
自认规则724,729
自由心证692
白愿性795
组织清算1017
祖 父 母 953
最佳证据规则745
作证费用678第四章
I
CHAPTER
043 7 5
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f
证
关键词丨举证时限I 逾期举证I 证据失权丨延长举证期限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据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
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
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
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
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 月3 0日,法释〔2015〕5号)
第三+ 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
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
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
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001〕33号)
64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最 局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
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业 务 意 见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
据。”据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举证采取“证据
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新的证据。我们认
为,该规定的本意在于保障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时向法庭提出的权利,并不是
鼓励当事人的任何证据随时向法庭提出。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一直对于哪些
证据属于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的新的证据不明确。因此,审判实践中,一 些当事
人滥用诉讼权利,在庭审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或者一审不提
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违反了诚实
信用原则,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极不公平,而且严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造成人民法院大量的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
资源,是妨碍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解决当事人
之间的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断变更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争议的焦
点问题就无法固定,人民法院难以进行正常的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
法给予及时的保护。同时,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
定,对审理期限却有着严格的规定,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形导致人民法院部分案
件难以在审限内审结,社会各界对此意见较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
施的效果。
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排斥举证时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人民法院要在法律规定
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就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整个诉讼活动作出合理
的安排。各个诉讼主体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完成自
己的诉讼义务,才能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结。因此,《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46七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的规定,在第 f
三十三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 I
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在第三十四条中将其解 备
释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为克服“证据随时
提出主义”的弊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若 i
干规定》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一 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 _
院指定期间作进一步解释,明确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的证据”的内容予以明
确,并对与举证时限关系密切的证据交换问题也作出规定,以实现庭前固定证
据、固定争点的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答记者问》,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
司法解释及审判适用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 例 】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5 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
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
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
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最局人民法院认为:
圳业公司虽主张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但不能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只能以国利公司提供的证据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尽管圳业公司提
出了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请求,且这一请求因其未按期交纳鉴定费而未
能得到支持,但在确定工程款数额问题上,圳业公司仍享有抗辩权。对于其抗
辩,本院仍应进行审查。圳业公司提出因国利公司计算工程款有误,致使一审判
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多了 1879343. 98元。本院二审期间,国利公司对误算工程
款一事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示放弃向圳业公司主张1879343.98元工程款的诉讼
请求,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圳业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多算上述工程款的抗辩
64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卜民事诉讼卷
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 期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
院在审查时应当审查该证据与案件的要件事实的关联性,即审查该证据对于要
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价值,是否使要件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没有可能,而不
能仅仅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
2.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诉讼标的价
额、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5年版,第345页。
编者说明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 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
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
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
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举证时限在2012年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其最初是由司法解释创设的
制度。《证据规定》第一次对举证时限的内涵、后果、例外情形等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从该规
定十多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尽管广大审判人员和多数学者持肯定和赞同立场,但仍然存在一些
弊端。一方面,由于和现行民诉法存在理念上的不同,这种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理念和
目标为基础的举证时限的规定,其适法性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受到广泛质疑;另一方面,逾期提
供证据的法律效果单一,在当事人取证手段缺乏保障的情况下,单纯的失权效果对当事人过于
苛刻,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
及多元化的逾期举证责任措施,符合诉讼效率、诉讼程序的安定性要求,是程序正义和司法公
正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吸收《证据规定》的有
益做法,第一次在立法上对举证时限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为民事诉讼当中适用举
证时限的有关问题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极大增强了举证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得人民法
院在裁判案件时科学运用举证时限有章可循;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多元化的逾期举证的法律后
果,使得举证时限制度更加人性化,可以有效避免因逾期举证导致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严
648重失衡,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比较大
的变化。(1)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提供
程序上的保障,使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有陈述和质疑机会。(2)只要当事人在举证
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就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
限。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限于是否存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是否导
致诉讼迟延,妨碍诉讼效率不再是人民法院是否延长举证期限的考量因素。这是本条规定相比
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变化。(3)对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在理解上应当以是否存在客
观原因作为理由是否正当的标准。(4)关于逾期举证的后果,应当根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应不同的后果,即过错程度轻微的,对应的后果较轻,反之亦然。(5 )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适用本条规定的训诫、罚款的处罚措施,即当事人
由于一般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在采纳该证据的同时可以对其并处训诫和罚款。但
当事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不
被采纳,此时当事人已经承担最为严厉的后果,无再适用训诫、罚款这些制裁措施的必要。
376
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关键词|举证通知书丨举证期限确定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
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
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
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2015〕5号)
649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
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
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
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 2月21
日,法释〔2〇01〕3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
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
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
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
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 举证期限的起算时点在本解释中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不同,本解释对
于举证期限的理解不包括答辩期在内,是在答辩期届满后确定、起算举证期限。
2. 人民法院可以再次酌情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发生于当事人需要提供
反驳证据和补强证据的情形,虽然比《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有所放宽,但仍然不
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650版社2015年版,第338页。 第 四
章
证
3 7 7
当事人增加、変更诉讼请求及反诉时的举征期限
关键词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丨反诉丨举证期限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
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
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
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
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诉讼请求的固定是争点固定和证据固定的前提,诉讼请求不固定,争点和证
据无法固定,法庭审理势必受到影响,限时举证的目的也无从实现。因此,《若
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65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
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如合
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无
效,应当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
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有告知当事
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
举证期限。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
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7页。
[378
法官释明权的适用
关键词丨变更诉讼请求丨释明权I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I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
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 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业 务 意 见 】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以切实减
轻当事人诉累、彻底解决当事人纠纷。
A 公司与张某为解决双方之间的股权争议签订了《和解协议》,后因《和解
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原审法院在
652以下三点未向当事人释明,导致并不能妥善解决纠纷。第一,根据《合同法》第 f
五十四条的规定,欺诈及乘人之危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 I
同。第二,《和解协议》约定“期满张某未付清全款的,本协议无效”,可见该协议 i
的约束力还受张某是否付清款项的影响。原审法院应就该问题适时向当事人释
明并作相应处理。第三,本案表面争议围绕《和解协议》,实质问题是双方的股 1
权权益纠纷, A 公司依《和解协议》起诉之目的仍是解决双方股权争议。所以,如果认定前述失效约定导致《和解协议》失效, A 公司并不能获得《和解协议》中
权利,这与该公司的订约目的及诉讼目的均有较大出人,原审法院应向A 公司
释明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近两年发
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审理情况(2013年1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 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
2 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I
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 0 0 4 )民一终字第
1 0 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
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行对当事
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
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 审期间,华润公司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证据材料中,均明确表示其
主张项目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关系。一 审法院
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华润公司诉请主张的“项目转让关系”不能成立,遂
于庭审结束后至一审判决前,多次向华润公司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
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华润公司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 审诉讼过程
65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
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经一
审法院告知后,华润公司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
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
华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华润公司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径
行对华润公司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华润公司的起诉权利,又
剥夺了新中实公司和海南中实公司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的法定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 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许尚龙、吴娟玲与何健、张康黎、张桂平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二终字第8 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皖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
诉讼请求。上述规定旨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人民法院的认定
而发生改变,进而影响了当事人在本诉中实现相应的权利,受诉法院应当告知当
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以避免增加当事人另诉的诉讼成本,以及人民法院违背应在
当事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原则。---中国裁判文书网, h t tp :w w w . c o u r t, g o v. cnzgcpwswz g rm fy〇
海南新亚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与新疆邮政金融技术开发公司、新疆建
筑工程公司、海南新亚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2)民一终字第7 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
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虽然约定了“有风险首先保证资本利息”
的保底条款,但是,该《协议书》之名称、内容及双方当事人履行情况证明,该《协
议书》符合联建合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非名为联营实
654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借款合同的要件。一 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根据《最 =1=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i公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向邮政公司行使了 |
释明权,且上海公司亦对该《协议书》的性质提出抗辩理由,但是,邮政公司仍 备
坚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借款合同,因此,应当认定邮政公司起诉上海公
司返还1700万元借款并支付500万元利息的主张,其请求与所依据的证据不 1
符。邮政公司以双方签订《协议书》前存在借款意向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 ^
《协议书》为借款合同性质,依据不足。邮政公司应对其选择的借款合同为诉
讼请求的依据承担相应的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公司返还邮政公司的投资款
及利息,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上海公司上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联建合同
性质,应当驳回邮政公司坚持借款合同性质的主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房地产开发)》(第2 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页。
编者说明
《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
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3 5条第1 款规定:“诉讼过
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
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
求。”在《证据规定》第8 条第2 款、第3 4条亦分别以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 “说明等类似表
述规定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形。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法官行
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释明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远
不能涵盖释明权的全部内容和实践的需要。法官如何保持中立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
权,不超过合理的限度向当事人释明,理论上均存在争议,以致审批实践中出现法官对释明权的
适用范围、情形、程度、时机以及释明的效力等掌握不一,或由于释明不当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
象。最高人民法院以该起终审判决为例,对上述问题作了探讨。
二审中新证据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 0 曰”限制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I 二审新证据I
655<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2015〕5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
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关于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考虑到一审已经给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分时
间,当事人在二审中只存在提供新的证据情形。因此,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多采
用在法院引导下,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认可的办法,不一定都要按照不于3 0日确
定举证期限。
—— 曹建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在第七次全国民
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
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6页。
38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丨指定期限|依职权调查收集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656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皖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
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
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38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管辖权弄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
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
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
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曰,法发〔2008〕42号)
382
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增加当事人|
65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I
第三十 三 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
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001〕33号)
【最 局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381
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丨依职权调查收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1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査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
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6583 8 4
发回重 审 案 件的举证期限 f
关 键词丨发回重审I 举证期限丨 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
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
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
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
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
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
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385
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程序的衔接
关 键 词 |证据交换丨举证期限i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I
第三+ 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
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
65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 ?民事诉讼卷
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
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〇01〕33号)
【链 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著 述 】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交换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
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同时,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
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至于交换证据
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
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
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
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
主要问题。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
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
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
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人民法院
出版社2012年版,第87 ~88页。
6603 8 6
新证据认定及举证期限确定 f
i正 关键词I 新证据丨举证期限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
指以下情形:
(一)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
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
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
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
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
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
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
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
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
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
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
66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 2月21
曰,法释〔2〇01〕3 3号)
【最局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
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
综合认定:
(一) 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 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 0 0 8年1 2月1 1日,法发〔2008〕4 2号)
证据规定中对新的证据作出了具体解释,有利于防止诉讼拖延,提高了审判
效率,实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法律对法院、法
官办案有期限要求,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期限规定的弊端。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从
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出发,正确理解“新发现”的涵义,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形排除在外,又要防止因理解或者把握不当
而造成裁判结果明显不公。
— 曹建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一 在第七次全国民
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
审判指导》(总第1 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0 7年版,第35 ~ 3 6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却未规定举证时限
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7 6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
院可以指定举证期间,但是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经
常出现当事人持有证据但不主动向法院提交,而作为“秘密武器”当庭进行“突
然袭击”,或者在一审中不提出却在二审中提出,以故意拖延诉讼,既导致对方
当事人无从准备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也往往将法院推向被动境地。由于人
662民法院认定事实是以一定时间范围的证据体系为基础,证据时限未确定,不仅难 =5=
以确定举证或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而且无法确定案件事实。因此,完善当事 I
人举证时限制度势在必行。设置该制度的实质就在于限期举证。当事人对自己 i
的主张,有责任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拒
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李国光:《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开 I
拓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
话》,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
考》(总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 3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事关当事人根本诉讼利益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就
证据失权问题作出规定的本意,是约束那些有条件有能力却不诚信举证的当事
人。决不能把它变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坑害弱势群体的工具。目前,大部分老百姓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水平、举证能力甚至是证据意识还不
是很高,他们没能在举证时限内完成举证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情况下并非出于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考虑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情
形,《证据规定》第36条对申请延期举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
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
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
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交
证据材料,而不审理该证据有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规定》第4 3条第
2 款又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针对这
—类证据,应当排除《证据规定》第3 4条第2 款规定的适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证据规定》第4 5条的规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除此以外,《证据规定》在第4 1条和第4 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第
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三
个层面进行了解释,还在第3 条、第7 条对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以及特殊情形下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了规定。总之,一定要从“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高
66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度,对《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理解和把握,提高整体适用、正确适用
《证据规定》的意识和水平。
—— 纪敏:《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 在全国法院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
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 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 6页。
《若干规定》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针对一审、二审的不同情况,对《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新的证据”和“在法庭上提出”作出解释。
为保障《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的法律效果落
到实处,避免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认可的举证期间流于形式,防止恶意的当事人利
用证据搞突然袭击,保障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若干规定》将一审程序的新的证据界定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
证据或者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
据。关于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一 方面考虑到时间上的衔接,将新发现证据的时
间确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情形下,一审未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二审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的
证据,也是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从保护
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应当视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滥
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若
干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解释为原审庭审结
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供该
证据。
无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主张有新的证据的,都
应当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的新的证据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答记者问》,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商
事司法解释及审判适用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1 ~
2092 页。
新的证据如何判断,是《证据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对于
这一问题,《通知》从两个方面提出解决的思路:其一是通过对举证期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的证据出现的几率,其二通过规定认定新的证据的指导性
664标准,为人民法院在适用中提供参考。对于新的证据如何判断,没有可供遵循的 f
先例,其他国家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可供参照,都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 I
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民事诉讼本身情况十分复杂,新的证据的判断只有结合 i
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较好的平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制定具体
的操作性较强的标准是十分困难的。《通知》为此提出在期限内是否已经客观 1
存在和未提交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认定新的证据时的参考因 =
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民法院在新的证据认定上的随意性,为人民法院在
认定新的证据的过程中提供裁量的尺度。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答记者问》,载中国法院网, http : old.
chinacourt.orghtmarticle20081217336032.shtml。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宁夏常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
银川市新市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一审辩论之前就已经形成并客观存在的证据不属二审新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二审中提交了十一份有关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柴银
川公司及兰州常柴公司的有关任命决定及相关文件的证据,本院审理认为该部
分证据资料不是新的证据。这十一份证据均是2000年至2 0 0 3年期间的文件,不是新发现的证据,是在一审辩论之前就已经形成并客观存在的,如实反映一个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证据资料。二审时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也承认这些证据
资料早已存在,只是当时认为所提交的五份证据,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所
以未予全部提交。根据《证据规定》第4 1条第(2)项“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
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i午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
据”的规定,对兰州常柴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资料不再质证,不予采纳。因
其证据对案件实体处理亦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不再审査。
—— 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
版社2 010年版,第3 0 5页。
665<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是《证据规定》第4 3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
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这类证据与新的证据的法律效果等同必须是在
—审程序中,尽管第4 3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一审程序中,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及
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证据规定》的第4 1条等有关规定来看,只有在一
审程序中才可能存在有法院准许延期举证的问题。二是该款的规定尽管也是对
第4 1条第(1)项后段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
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的
进一步补充,两者相同之处是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
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均没有提出该证据。但二者有着很大
的区别:(1)第4 1条第(1)项后一段规定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无论如何也不能提出该证据,也不是因自身客观原因,就是法院自己也无法为
之,这里的无法提供比仅仅是因自身客观原因的理由更加充分,难度更大;这类
证据提出就是新的证据,而不是视为新的证据;同时这类证据不论是否会引起导
致裁判明显不公,均必须经过审理,也无须对该类证据附加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
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条件。(2)第4 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
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该证据本可以提供,但由于自身客
观原因,如从深圳到北京取一份合同原件,时间一天,当事人又没有钱乘飞机去
取,或者诉讼标的比乘飞机的钱还少,因而造成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该证
据,同时还要具备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不审理也不可能导致
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也不属于这类证据;再者,其本来不是新的证据,但可以视
为新的证据。
——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
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 ~ 309页。
编者说明
证据失权如何判断,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官应当全面理解和把握
相关规定,提高整体适用、正确适用《证据规定》的意识和水平。在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
司、宁夏常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中,最高
666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客观上已经存在一段时期了,而且即使按照
新证据予以质证,也不会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这些所谓证据对于诉讼
请求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帮助,如果在这样的问题上花费太多的功夫,无异于浪费诉讼资源。故
而对兰州常柴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资料不再质证,也不予采纳。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1)如果新证据确实刚刚发现,对于案件实体处理有直接影响的,应当组织质证,不能以质证程序已过而阻止;(2 )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的,应当通知各方
当事人,给予申请举证的当事人一定时间举证,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可根据
协商结果确定举证时限;【3 )对于所谓新证据对本案实体处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对于当事
人权益确实有影响的,可以告知该方当事人以其他诉由,另行提起诉讼。比如在“东方公司广
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认为对于当
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即使已超过举证期限,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亦不影响法院
根据个案情况对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和采信,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质证。
387
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关键词|当庭提出新证据丨举证时限丨
【最局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2015〕5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 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和对方当
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使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有陈述和质疑的
机会。
2. 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
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査,限于是
66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否存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是否导致诉讼迟延。妨碍诉讼效率
不再是人民法院是否延长举证期限的考量因素。
3.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在理解上应当以是否存在客观原因作
为理由是否正当的标准。
4. 关于逾期举证的后果,应当根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应不同的后果,即过错程度轻微的,对应的后果较轻,反之亦然。
5.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使用本条规定的训
诫、罚款的处罚措施,即当事人由于一般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在采纳
该证据的同时可以对其并处训诫和罚款;但当事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
提供证据的,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不被采纳,此时当事人
已经承担最为严厉的后果,无再适用训诫、罚款措施的必要。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5年版,第607页。
画
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根据个案情況决定主持质证
关键词丨二审新证据丨质证丨举证期限I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
定主持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筒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判令建设总公司对上述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就是债权人没
有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二审质证时,广州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载
明时间为1998年6 月1 6日,催款金额分别为1611031. 2 5美元和325万美元的
《催款通知书》,以此证明其向主债务人原材料公司和保证人建设总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过2 年诉讼时效和2 年保证期间。虽然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不同 f
意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但也认可其曾分别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在该 g
《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系二审,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 ^
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
公司以广州办事处直至二审期间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 !
同意质证,并不影响本院根据个案情况对上述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和采信。因原 =
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对其在《催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一事予以认可,故应当
认定该《催款通知书》是真实的。广州办事处向主债务人原材料公司和保证人
建设总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过2 年诉讼时效和2 年保证期间。建设总公司应当
对上述325万美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 期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应当指出,建设总公司关于其不应当对上述325万美元借款本息承担担保
责任的抗辩理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以另
外一方当事人直至二审期间才提交有关证据为由,对该证据不予以质证的情况。
这实际涉及对新证据的理解问题。《民事诉讼法》第 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
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而对于什么是“新的证据”,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i公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 1条“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
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
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
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审
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广州办事处享有的债权是
从中山中行承接而来的,由于管理上的原因,中山中行最初向广州办事处移交的
档案材料中并没有上述《催款通知书》,故广州办事处在本案一审期间无法提供
上述证据。由于广州办事处举证不能,原审判决遂认定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
利超过了 2 年保证期间,故判令担保人建设总公司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广州办事处经多次查找,发现了上述《催款通知书》,并将
其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经质证,采信了上述证据材
料并作出建设总公司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
66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_民事诉讼卷
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 8条的规定,对上述借
款担保责任承担的改判,应不认定是原审判决错误。
—— 徐瑞柏:《运用新证据、间接证据认定主债权发生和判令担保人承
担担保责任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
(总第6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 ~292页。
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非一概不予采纳
关键词I 行政程序丨新证据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38.在“国医”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28号]中,最高人民法
院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并
非一概不予采纳,且不予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证据交换后提出的反驳新证据应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关键词丨证据交换丨反驳丨新证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 2月21
670曰,法释〔2001〕33号)
第
四
章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东鹏
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M 0)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 =
判决书]
裁判要旨:证据交换过程实际上包括了庭审中质证的部分功能,质证的主要
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即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证据
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攻击,另一方则对对方的攻击进行防御,无论是在证据攻
击还是证据防御中都涉及新的用以攻击或者防御的证据的提出,这种新证据的
提出恰恰是当事人在举证、进行证据交换以及质证中所必需的,法院应当对于当
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
案例7 ?公司与金融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577 ~589页。
391
证据未经质证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键词丨质证丨定案依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 当事人
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
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
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
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
67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
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 月3 0日,法释〔2015〕5号)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
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裁 判 文 书 】
青岛市城阳区物资集团总公司与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城
阳 物 资 贸 易 中 心 撤 销 权 纠 纷 再 审 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2 0 1 1 )民 提 字 第 2S 号民事
判决书]
裁判要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吕龙祥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属于单方证言,且吕
龙祥为本案被告贸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并与物资集团和华港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物资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志成对《询问笔录》内容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其
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
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据此,在作为物资集团是
否知晓《终止协议》的《询问笔录》所证明的事实发生变化,客观事实不确定和物
资集团法定代表人不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山东高院以此认定物资集团知道《终
止协议》签订的事实,显然不妥。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4 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 ~170页。
672【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本案物资集团申请再审的另一个依据为《询问笔录》证明的“上述事实经张
志成同意”的内容,非该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志成所为,山东高院以此为据认定其
知道《终止协议》订立的事实,没有依据。华港公司则认为,《询问笔录》来源于
李沧区法院执行卷宗,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无须置疑。《询问笔录》所载的:“上述
事实经张志成同意”的内容,能够证明物资集团知道其与贸易中心订立《终止协
议》的事实。由此,《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华港公司主张物资集团
知道《终止协议》订立的事实之关联性如何,则成为判断物资集团行使《终止协
议》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的另一个主要事实依据。
当事人通过证据对事实进行证明,是民事诉讼事实证明的典型形态。一般
而言,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据为武器进行攻击与防御,在对证据的质辩
中暴露彼此证据的不足与优势,最终由法官依自由心证法则对证据证明力及有
关事实是否得到证明作出判断。这种经过当事人充分质证,最终由法院认定的
案件事实,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案《询问笔录》,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终审判决后,华港公司作
为证明物资集团知道《终止协议》订立的事实,向再审法院提交的新证据。由于
《询问笔录》是以文字、符号所表达的记载物资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志成知道《终
止协议》订立的书面材料,从证据种类上,可归类为书证,又由于贸易中心为本
案一方诉讼当事人,《询问笔录》所载的“上述事实经张志成同意”的内容,为其
法定代表人吕龙祥的陈述,《询问笔录》又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范畴。《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亦规定:“证据应当在法
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上述规定表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无论当事
人提供何种证据,也无论当事人于诉讼中何时、以何种方式提供,“证据应当在
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据此,本案《询问笔录》要作为认定物资集团知晓《终止协议》订立事实的证
据,首先必须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一方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吕龙祥对《询问笔
录》所载“上述事实经张志成同意”的事实,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由
第四章
I
证 据
67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于贸易中心为本案一方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
中,其法定代表人吕龙祥基于胜诉目的,可能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和证据,而夸大
或编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在此情况下,山东高院再审应就《询问笔录》的
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询问笔录》与华港公司再审主张的关联性,组织双方当事人
庭审中进行质证。惟有如此,法官才可以正确评价它的证据效力。
查明的案件事实已证明,贸易中心与华港公司2003年8 月8 日订立《终止
协议》后,双方曾就《终止协议》解除与否互致信函。诉讼中,贸易中心法定代表
人吕龙祥未就《询问笔录》载明的“上述事实经张志成同意”事实,提供其他证据
加以证明,物质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志成对其不予认可,华港公司亦认可《联营协
议》为倒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之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不
可变更的事实,而不是由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的虚拟的事实。涉案《询问笔录》
这一作为华港公司提供的用于证明物资集团知晓《终止协议》订立的事实之关
键新证据,山东高院再审期间没有就《询问笔录》与物资集团是否知道《终止
协议》这一待证事实之间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
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吕龙祥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物资集团法定代表
人张志成予以否认,《询问笔录》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客观事实不确
定的情况下,山东高院再审判决确认和采纳《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并以此作为
认定物资集团知道《终止协议》订立以及物资集团行使《终止协议》撤销权已超
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的证据采信,该认定有悖于证据规则的客观性与逻辑性。
—— 张雅芬:《国有企业集团与所属关联公司的隶属关系,不能作为一
方当事人请求关联公司向国有企业集团申报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 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 174页。
编者说明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
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
讼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的_ 项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也
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在证据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事诉讼法》第68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
674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质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
《证据规定》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就质证中
的有关操作性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下原则:1 .
当事人平等和法官中立的原则;2.坚持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392
证人的适格性
关键词I 证人资格丨证人证言I 证明力丨直接利害关系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
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
分析。
二十八、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7 月6 曰,法释〔1998〕14号)
67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编者说明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证人制度方面作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方
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1. 内容上更加充实,体系上更加合理,适用上更具可操作性。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
仅有的一条关于证人的规定改为三条内容,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替
代性的作证方式以及证人作证的费用负担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合理,而且
在体系上既注重内容的全面性,也讲求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同时,对于有关不能出庭作
证的情形及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何承担问题,作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极大地增强了
有关证人作证规则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可操作性。
2. 充分吸收《证据规定》的先进成果,条文内容科学合理。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
于证人制度规定过于原则以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证人作证难、证人出庭难及对证人缺乏保障
等问题,《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证据规定》第5 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
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对子证人资格作出了科学界定,避免了审
判实务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证人的误解。其次,关于证
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及有关现代化的替代作证方式,《证据规定》第5 6条明确规定:“《民事
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
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
证。”最后,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问题,《证据规定》第5 4条第3 款也明确规定: 证人因
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2012年《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制度的条文正是在充分吸收《证据规定》的科学做法的基础上
作出的规定,不仅使得证人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而且由于相关规则都是审判实践经验的结
晶,其规则无疑更加科学合理,更能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3. 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重要的证人制度内容,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加权威的法律依据。
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替代性的现代化作证方式及证
人费用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避免了社会上对有关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形、替代性的现代化
作证方式及证人费用负担规则的适法性的怀疑,对于深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以及加强对证人
的保证等方面的观念认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破解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等难题提供
了科学有力的法律依据。①
①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 92 ~ 9 3页 。
6763 9 3
证人的申请、传唤
关键词|证人作证|证人出庭丨传唤证人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
许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 月3 0 日,法释〔2015〕5号 )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
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〇01〕33 号)
编者说明
2012年《民事诉讼法》采用和《证据规定》相同的思路,即将人民法院通知的职权行为比
照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做同样的处理。在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
据的场合,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除此之外,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
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证人出庭。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
庭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适用举证责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举证的规范
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394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关键词丨证人出庭作证|作证费用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
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
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2015〕5号)
第五十四条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
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证据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机制专门作出
了规定,其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
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D”这一规定无疑对于保
护证人合法权益和激励证人出庭作证具有积极意义。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这
一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其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
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
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
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一规定的施行,对于解决证人出
庭难、作证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该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规则
678如下:
1.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为原则,法院垫付为例外的规
则。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沿用了《证据规定》
的基本规则,由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这一“谁申请、谁垫付”的做法同预
交案件受理费或者鉴定费等一致,便于操作,也可以直接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对
于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先行垫付证人出庭费用的当事人,有必要考虑通过申请
法律援助的方式予以解决。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通知证
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则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但在这里,必须注意人民法院通
知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依法进行。原则上讲,应当属于人民法院需要依照职权调
查取证范围的事项,才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非属人民法院依
照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的事项,则有必要依照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由负有举证责
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经过必要释明后,其仍不申请证人出庭作
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法院的中立地位,避免造成法院帮一方当事人找证人的现象出现。
2. 败诉方最终承担的规则。败诉方最终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也
是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处理方式相一致,便于实务操作,也符合人们的一般
法律观念。有一种观点认为,证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帮助法官查出案件的真相,保证国家的司法公正和维护国家的司法秩序。 ? 证人由于履行其法定义务、帮
助法院查明事实而出庭作证,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负担不尽合理,也容易滋生收买
证人的情况。因此,应当从立法层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机制,由国家
负担相应的费用。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陈述证言
乃法院实施证据调查行为的一部分,其对于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以解决当事
人之间的私权争执具有重要的作用,故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理应作
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承担。从本质上讲,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作为诉
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承担乃当事人请求国家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彼此之
间的私权纷争所应尽之公法上的负担。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本质不
同,它毕竟属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最终会
存在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由法院最终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容易给人
以法院帮一方当事人打官司的形象,有违法院的中立地位。而且在认定事实
清楚、裁判结果正确的前提下,该纠纷诉至法院通常也是由于败诉方不履行相
① 丁 影 :《民事诉讼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研究》,载《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7年第丨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应的义务所导致,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所
必需,如果后来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就不会产生证
人出庭作证费用的问题,因此,由败诉方承担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也具有现实合
理性。
3.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范围。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
损失。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而误工损失则属于间
接损失的范畴。我们认为,对于上述费用范围的确定,有必要参照既有司法解释
的规定或者确定统一的相对合理的标准来确定相应的补偿数额,以免一方当事
人借支付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合理费用为由,行变相收买证人之实。比如,对于
直接损失范畴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依据实际支出的票据为准,但是应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对此有必要考虑确定一个以普通自然人的住、行、食为
基础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证人的远近、交通状况、生活水平决定,不能过高也
不宜过低。比如,证人的交通补偿费必须是从证人住所到要求出庭的法院之间
最直接路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花费的费用。如果其路程的全部或一部分由
公路、铁路和民航组成,其费用也应包括乘坐汽车、火车和飞机的费用。对于间
接损失范畴的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民 事 诉 讼 卷 ________
^ n
总主编丨刘德权本卷主编I 陈裕琨缪蕾
中国法制出版社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CONTENTS
m i l 本卷总目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第一章
001丨管辖
第二章
217 |回避
s t s
第二早
225 |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445 | 证 据
第五章
769 |期间、送达
第六章
793丨调解
第七章
833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八章
883 ! 対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
901 |诉讼费用
第十章
917 |第一审普通程序
^jcsr I ? ?
第i— 単
1 2 8 7丨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1319 |公益诉讼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第十三章
1345 |第三人撤销之拆
第十四章
1359 |执行异议之坼
第十五章
1383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1405 |特别程序
A f r _ | _ I _ _ j s 88a
第十七早
1439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1 6 5 9丨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1679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1691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2259 |涉外民事拆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和我, mmm I matt -? jSj j .
第~十_章
2329丨仲裁
第二十三章
2471 | 附 则
004CONTENTS
m l l l l本册细目(第四章证 据) 386
375
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645
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649
377
当事人増加、变更诉讼请求及反诉时的举证
期限 651
378
法官释明权的适用 652
379
二审中新证据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
日”限制 655
38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 656
38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657
382
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 657
383
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
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658
384
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 659
385
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程序的衔接 659
新证据认定及举证期限确定 661
387
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667
388
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根据个案情况
决定主持质证 668
389
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非一概不予
采纳 670
390
证据交换后提出的反驳新证据应再次进行
交换质证 670
画
证据未经质证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671
392
证人的适格性 675
393
证人的申请、传唤 677
394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请求权的实现
方式 678
395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 681
396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的替代作证方式 682
397
证人具结及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684
003398 410
证人作伪证的处理 686
399
证人的隔离、退庭和对质 687
400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688
401
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690
402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 692
403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确定当事人的民
事责任 694
404
食品药品合格证明效力的认定 695
405
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
力 696
406
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
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697
407
间接证据的审査判断 698
408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700
409
陷阱取证”合法性及正当性认定 701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规则 704
411
不可因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认证据的
真实性 705
41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申请鉴定 706
413
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不构成
鉴定程序违法 706
414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706
415
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708
416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708
417
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 717
418
不得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
准718
419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民事
证据使用 720
420
民事诉讼采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应当适
用民事证据规则 721
004421
伪造、变造签章时对合同文本是否为真实意
思表示的认定 723
422
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认定合同真伪
724
诉讼上的自认规则 724
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后又撤销的条件
728
425
未采用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用
自认规则予以否认 729
426
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730
427
妨碍举证的推定 732
428
举证妨碍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 739
429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
推定 740
430
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其拒绝接受询问的后
果 741
431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742
432
禁反言的规制 743
433
最佳证据规则 745
434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紛案件公证证据的审查
749
435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
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752
436
直接证据的运用及司法推理的进行 753
437
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对亲子鉴定的处理 754
438
涉灾案件证据处理 761
439
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时,不可以
证据保全形式取得并作为判断侵权依据
761
440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证据保全 762
g g f l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原告自认的限制 764
QEI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对私益诉讼的
影响 765
005第五章期间、送达
圓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771
台湾同胞起诉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公民之间债务的予以受理 771
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的期限 772
446
法院专递适用范围 773
i in j
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 774
448
邮寄送达的签收 776
gggl
邮寄送达的核对制度 777
450
禁止盲目滥用公告送达 778
451
民事调解书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781
452
在送达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适用留置送
达782
453
留置送达的证明方式 783
454
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可只送达
至其一 785
455
适用电子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786
456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后
果789
457
涉灾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 790
458
离婚诉讼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才可采取公
告送达方式 790
006第六章调 解 471
459
民事诉讼调解原则 795
460
民事诉讼调解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797
461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有具体授权 798
462
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无效
799
m m
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803
464
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804
465
先行调解与相关调解制度的关系 806
466
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808
467
立案调解制度 808
468
答辩期满前的调解 810
469
上诉期间法院不能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
事调解书 811
470
调解协议内容的开放性 812
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813
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815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
817
474
达成调解协议后无须再撤诉 818
475
原告撤回对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另一方当事
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书的制作 819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
820
477
股东间接诉讼的和解 821
478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应注重调解 822
479
以判决形式对案件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
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对未到庭参与调解协议
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824
480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
未达成的,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形式作出
裁判 826
007481
法院应确认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合法性 827
482
案外人对生效调解书提出异议应申请再审
829
48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可以调解 830
484
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权
利的约定不受保护 831
485
所有权人以调解方式处分被査封财产的行
为无效 832
486
以房抵债调解书的审查 832
第七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487
不要求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情形 835
画
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 835
489
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 836
490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管 839
491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使用 840
492
对担保物的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
受偿权 841
493
上诉期间保全措施的衔接 843
494
二审、再审程序保全措施的衔接 845
495
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846
496
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 847
[497
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 849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850
008499 510
行为保全的申请人 851
500
诉前保全的程序 852
501
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
地法院 854
502
行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限 854
503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行为保全 855
804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856
505
诉前保全申请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之间管辖
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束 857
506
受诉法院不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案
件管辖权 858
507
保全措施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衔接 860
508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与受理案件
法院不一致的处理 862
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管辖
864
先予执行后的执行回转 864
51?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处理
865
512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为保全不因被申请人
提供担保而解除 866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
供担保 868
514
对案外人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868
515
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
责任 870
516
对偾务人到期应得收益可以采取诉讼保全
措施 871
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
予执行 872
518
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873
513
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874
520
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
全874
009S21
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应对证券公同、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
措施 876
522
劳动争议案件中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76
523
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减轻或
免除担保义务 877
524
离婚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 878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879
526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救济途径 880
527
破产案件的财产保全 881
528
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
的保全措施 882
第八章对妨害民事坼讼的强制
措施
529
异地拘留执行程序 885
530
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 885
531
支付令送达未满十五日不可拘禁偾务人
886
532
不得逐级变更对行为人的上级机构采取民
事强制措施 887
533
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889
534
对拒不协助执行行为人的制裁 891
535
逃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制裁 893
536
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可采取强制措施
897
537
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的处罚 899
538
上诉期间可以转让未经诉讼保全的涉案标
的物 900
010第九章诉讼费用 550
539
鉴定费用的负担 903
540
发回重审后上诉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904
541
对反诉部分判决不服上诉,减半收取二审案
件受理费 904
542
抗诉案件上诉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905
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不按
撤诉处理 912
破产案件诉讼费不需预交 914
552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914
553
当事人胜诉后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
还 915
543
抗诉再审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906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收取 907
545
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 908
§46
不良资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 908
547
涉农、涉军案件诉讼费的缓、减、免 910
5你
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910
§49
诉讼费用承担不能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
内容911
011第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564
554
改革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919
555
立案阶段“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926
556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 928
5S7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受理 929
558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不当得利之诉
应予受理 930
559
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
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
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932
560
破产债权核销后追偿之诉的受理 936
EfSI
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不予受
理937
562
违反约定未经相关部门调解而直接起诉的
驳回其起诉 941
563
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
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942
企业经营者依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合法
权益案件应予受理 943
565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予受理 943
566
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应予
受理 944
567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947
568
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
诉讼应予受理 950
569
仅以《婚姻法》第 4 条为依据起诉不予受理
951
570
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起诉 952
571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可以通过诉讼获
得保护 953
572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954
573
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
件 955
574
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
条件 956
012575 586
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不
予受理 957
576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961
577
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
可起诉 963
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再次起诉作为新案受
理964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权利受侵犯提起诉
讼的条件 965
5S0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
求不构成反诉 965
581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966
582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968
583
违约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970
584
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 971
585
对死者人身权益的延伸保护 972
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受侵害属
于赔偿范围 974
587
侵权诉讼终结后再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
讼不予受理 975
588
人事档案被丢失要求补办及赔偿经济损失
应予受理 976
589
被强制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以对拍卖机构
提起侵权之诉 978
590
就公证书效力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981
591
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982
592
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应
以民事案件受理 983
593|
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985
M B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
性 986
595
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991
013596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受理 993
597
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 994
593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范
围 995
599
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 998
600
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受理
999
601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1000
602
存款人依储蓄合同可提起民事诉讼 1001
603
公司与股东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应予受理
1003
604
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和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
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1004
605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条件 1006
608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要求对公司进
行清算的处理1010
607
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
受理 1011
f 删
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1013
609
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014
610
民办学校被终止而向法院申请清算的应予
受理 1017
fsSIl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当事人以侵
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的诉讼可以受
理 1020
612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
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予受理 1021
613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022
61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
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通知,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 1024
615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受理或作出裁决,当
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形
1028
610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029
014[617
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
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1034
618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
劳动争议 1035
“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
于劳动争议 1036
丨抑1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1037
621
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 0 日申请仲裁期
限抗辩拒付 1040
622
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042
623
劳动者起诉返还证件、档案、押金的应予受
理 1044
624
限期调离纠纷为劳动争议案件 1045
625
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1047
626
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 1048
627
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052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
予受理 1053
關
629
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反悔起诉的不予受
理 1055
630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认定 1056
631
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同时存在
的按照非终局处理 1057
632
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1058
633
因企业改制弓丨发的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1059
634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 ] 062
635
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 1062
636
工伤赔偿案件的受理 1065
职工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请求
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受理 1067
638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 1067
015639
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
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 1069
640
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受理 1070
t m
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
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1073
642
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
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1074
643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
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 1074
以进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
纷案件不予受理 1077
645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
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1081
646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提交实际支
付保险赔偿凭证 1084
647
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
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1085
648
旅游纠纷案件受案范围 1089
649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090
筋 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
争议 1092
651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1096
652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
特定人群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应予受理
1100
653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
围 1102
654
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
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1105
土地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征地补偿费及
损失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107
656
有关村民福利待遇案件应予受理 1109
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
财产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民事
主体之间的纠纷 1111
1658
教育纠纷案件的受理II13
016659
集资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115
660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受理 1116
661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的诉权 1117
662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
认定 1118
663
挂靠生产经营食品损害纠纷案件可以追加
当事人 1119
664
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新
协议的应当受理 1121
665
共同诉讼案件的受理 1122
666
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系列
诉讼案件的处理 1123
667
涉军案件的范围 1123
668
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
决定不服起诉的处理 1125
669
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纠纷法
院不予受理 1125
670
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可再次起
诉 1126
671
行政处理程序不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
赔偿诉讼的权利 1127
672
落实政策问题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127
673
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纠纷
的受理 1128
674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1130
675
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结
合诉讼请求判断是否受理 1133
im i
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作为民事案
件受理 1134
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
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1134
678
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不属
于法院民事诉i公受理范围 1135
679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1137
017680
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1144
681
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1147
68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索设备款纠纷与对方当
事人产品责任纠纷不属于重复起诉 1149
683
原告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起诉借款人
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责任不属于重复起
诉 1151
684
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
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153
385
“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
院处理的法律关系相同 1155
686
两次起诉之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不属于
‘‘重复起诉” 1157
687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
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1160
688
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
提起新的诉i公 1161
689
法院判决没有处理仲裁裁决内容的不违反
“一事不再理”原则 1163
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再行提起诉讼应
予以驳回 1164
691
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
由另行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 1167
692
同一案件在先立案法院撤回起诉,后立案法
院予以审理不存在障碍 1167
6分 3
政府未履行“引资奖励”承诺引发纠纷属于
受案范围 1168
694
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民
事争议 1169
695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判断 1172
696
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
受理 1174
697
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诉讼应予受
理 1175
698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
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
为 1175
699
消极确认诉讼的受理 1176
018700
基层供销社产权整体转让纠纷可予受理
1177
701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
处理 1180
702
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1182
703
涉灾案件的受理 1185
704
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认定不属民事诉讼
范畴 1187
705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的受理 1187
706
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193
707
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因果
关系 1195
708
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非管
辖问题 1197
709
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
可诉性 1198
被保险人实际获赔不足部分可再诉保险人
1199
7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应
到庭 1200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的限制 1201
714
本诉撤诉对反诉的影响 1202
当事人缺席案件的审理 1203
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1204
回
涉军案件合议庭组成 1204
718
法院不主动审理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律关
系 1205
719
离婚案件及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1208
720
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
审理 1209
710
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重新起诉
1199
721
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当事人同意
1211
019722
原告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处置 1213
723
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独
立借款合同的,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同意并经
法院许可 1214
724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
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
审理 1215
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
纷不应合并审理 _1216
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
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1216
原告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
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 1217
728
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合同无效事
由的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 1219
729
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220
730
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
准许当事人撤诉 1221
732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
提出反诉的期限 1223
733
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
同无效诉讼的诉讼程序 1225
734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 1226
735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中止、终结
1229
736
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
事诉讼的影响 1231
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应中止审
理 1231
738
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1233
739
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债务利息的内容 1234
740
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 1235
741
引用法律条款时的表述 1236
731
开庭审理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
1222
742
诉讼阶段被告履行了义务但原告坚持诉讼
的处理 1238
020743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239
744
被告主体有误的应驳回起诉 1240
745
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
的处理 1241
746
民事判决主文中罚息计算方法的表述
1244
747
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计算 1244
画
判决书落款日期以签发之日为准 1245
749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
应实体判决 1246
750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处理
1246
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别审
理 1249
752
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
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的条件 1257
1 ^ 1
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原查封措施
应予解除 1259
754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的处
理 1259
755
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诉讼程
序 1260
756
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应予受
理 1262
757
名誉权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 1263
E 0I
存单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理 1265
759
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影响法院对民事纠
纷的审理 1266
760
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民事行为的依
据 1267
761
法官向原告释明增加有关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的诉讼请求 1268
762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和告知程序
1269
763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参加诉讼制度 1270
764
其他机关和组织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
讼问题 1271
021765 1771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审理顺序
1272
766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予受理反诉 1273
家事诉讼程序构建 1280
772
审查基础关系或确认权属属于民事受案范
围 1281
767
民事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权类型 1275
768
保理合同的案由 1277
769
保兑仓交易纠纷的审理程序 1277
770
商事审判与刑事、行政诉讼等交叉的正当法
律程序 1278
773
确权争议受理不受异议登记失效影响
1283
關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程序 1284
77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提交的材料 1285
022INDEX
■ ■ ■ 本册关键词索引变 更 登 记 827
A 变更诉讼请求652
安 置 费 1105 变更、增加诉讼请求1223
按撤诉处理912 变 造 签 章 723
案 号 1013
驳回起诉 941,1180,1239,1240
案 件 材 料 899
驳回诉讼请求1239
案 件 受 理 919
补 办 档 案 976
案件受理费910,915
案 外 和 解 821
案外人财产868
案外人利益799
案外人损失870
案由 96.1,1000,1277
不出庭作证682
不 当 得 利 932
不当得利之诉930
不 得 调 解 803
不动产登记基础关系1281
不 告 不 理 1205
不公开审理1280
B 不公平格式条款1275
不 利 后 果 789
保兑仓交易纠纷1277 不良资产案件908
保 理 合 同 1277 不 能 举 证 732
保 密 档 案 761 不起诉决定1266
保 密 性 797 不 予 调 解 803
保全 868,880 不予受理 936,937,951,954,975,981,1004,保 全 措 施 876 1024,1077,1174
保 险 人 1084 不正当竞争993
保 证 书 741 不正当手段740
被风险处置999
被 告 不 明 确 1241
部 队 医 院 1074
被告地址无法送达1241
C
被 告 明 确 926 重复起诉 1137,1144,1149,1151,1153,被 告 身 份 1241 1155,1157,1161
被 告 同 意 1201,1202 重 新 起 诉 1.199
被告下落不明1241 财 产 保 管 839
被告主体有误1240 财产保全 835,836,839,840,843,845,846,被 申 请 人 866 850,865,868,872,874,876 -878,881
本 诉 撤 诉 1202 财产保全措施860
变更保全标的物865 财产保全错误870
变更被执行人887 财产保险事故1199
003财 产 分 割 954,1233
财 产 纠 纷 963
财产权益纠纷1003
财产所在地856
财产状况不清1074
裁 判 文 书 1233
裁判文书送达1235
仓储保管合同1262
查 封 措 施 1259
差 别 待 遇 1100
拆 迁 安 置 1128
拆迁补偿安置1187
产 品 责 任 1149
产 权 转 让 1177
撤 回 承 认 728
撤 回 申 请 1220
撤 回 诉 讼 1167
撤诉 818,819,821,1126,1221
撤销公证书982
撤销监护人资格914
撤销结婚登记957
撤销仲裁裁决1058
程 序 违 法 706
程 序 瑕 疵 957
迟 延 履 行 1234
出 让 金 827
出 资 责 任 1151
储 蓄 合 同 1001
处分查封产权832
处 分 原 则 764
传 唤 证 人 677
传 闻 证 据 684
村民福利待遇1109
村 民 委 员 会 1111
存 单 纠 纷 1000,1265
答辩期满前810
大要案报告1123
代理人自认724
代位请求赔偿权1084
担保 813,835,836,846,866
担 保 财 产 868
担 保 合 同 1062
担 保 数 额 835
担 保 物 权 841
担 保 形 式 836
当 事 人 819,899
当事人陈述742
当事人请求1205
当事人确认774
当事人下落不明790
当庭提出新证据667
当 庭 宣 判 1235
到期应得收益871
到期债权868
等值担保865
低价倾销993
电报稽延944
电子送达786
电 子 证 据 706,749
定案依据671
独立法人资格876
恶意串通829
恶意诉讼889
二审 845,1223
二审受理费904
二审新证据655,668
004F
发回重审659,904,1223
罚款 885,897
罚息计算方法1244
法定代表人785
法定代理人1200
法官释明1268
法律关系性质1193
法律条款1236
法律真实690,708
法庭辩论终结1201
法院判决1163
法院主管1187
法院专递 773,774,776,777
反 驳 670
反驳证据708
反诉 651,904,965,1223, ] 273
反诉撤诉1202
返还证件、挡案、押 金 1044
妨碍举证732
妨害民事诉讼686,885,889,897
妨害诉讼891,893,899
房地产权属1130
房地产腾退1128
房改房政策1133
放宽审限1280
非法经营行为1187
非法证据700
非国有企业932
非劳动争议1029
非终局裁决1057
分别审理1249
分配纠纷1096,1100
夫妻共同财产961
服务合同944
妇幼保健院1073
复查决定982
复转军人安置1034
G
盖 章 724
高度盖然性708
告知 1269
告知当事人1234
工伤赔偿1065
工伤认定1067
工资欠条1042
公安询问笔录721
公告 1269,1284
公告送达778,781,790
公司清算1010
公 证 983
公证 书 985
公证书效力9S1
公证债权文书986
公证证据749
供 销 社 1177
共同诉讼 1122,1211,1216,1226
共同诉讼人1119
股东 908,1006
股东间接诉讼821
股权转让1215
挂靠经营943
挂靠生产经营1119
管辖 856,858,864,1074
管辖法院854
管辖权异议657,1197
管辖协议857
国际金融组织1081
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942
国有企业1225国有商业银行937
国有土地使用权1175
国有银行929
国有资产942,1085
国 债 1209
过错责任原则887
H
海事诉讼1084
合并审理 1209,1214-1217
合 法 性 795,827
合同纠纷1153,1215
合同文本723
合同无效1219
合同真伪724
合 议 庭 1204
合资企业股东1003
合作化运动1134
核对制度77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284,1285
环境侵权855
J
基础法律关系1214
及 时 性 795
集体财产1111
集资纠纷1115
技术合同1219
既判力 765,_1011,1137,1271
继承纠纷965
加倍支付1234
加付赔偿金1053
家事诉讼1280
坚持诉讼1238
间接证据698,753
减免担保义务877
见证方式783
鉴定材料706
鉴定费用903
鉴定意见704,1198
交通事故116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694
教育纠纷1113
结婚登记957
解除保全866,882,1221
解除合同1221
解除合同效力1215
解除劳动合同1047
解除聘用关系1069
解除收养关系964
解除诉前保全852
解除同居关系954
解散公司908
解散公司诉讼822,874,1010,1011
借款挂账1125
借 款 合 同 1121,115丨,1214
借款纠纷1244
借用协议1135
金融不良债权930,932,936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929,1225
金融机构88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68
禁 反 言 743
经济犯罪 1246,1249,1259,1260
经济纠纷 1246,1249,1259,1260
精神损害赔偿 968,970 ~ 972,974,975
竞得成交确认书1175
拘禁债务人886
拘 留 885
举证妨碍739,754
举证期限 651,655 ~ 659,661,668
006举证期限确定649
举证时限645,667
举证通知书649
举 证 责 任 739,754,1164
拒不协助执行891
决议撤销1004
军队房地产1128
军事法院1123
K
开办单位1151
抗诉 905,906
可诉性 982,986,1198
空挂资质1036
L
劳动争议 876,877,1022,1034-1037,1045,1048,1052,1053,1055,1058,1059,1069
劳动争议仲裁 1028,1047,1056,1057
劳动仲裁1246
劳务输出合同1062
离婚案件830,1208
离婚登记956,963
离婚后财产纠纷961
离婚判决952
离 婚 诉 讼 790,878,1200
离婚损害赔偿956,965
历史遗留问题1130
立案登记919
立案调解806,808
立案审查919
立 案 庭 772
利息计算1244
联营合同947
另 行 起 诉 1161,1271
留置 送 达 782,783,785
录 音 资 料 700
旅 游 纠 纷 1089
履行调解书1161
履 行 义 务 1238
落款日期 1245
落 实 政 策 1127
M
买卖合同纠纷1217
买卖纠纷1216
免除保证责任950
免除举证责任728
民 办 学 校 ion
民间借贷928,1257
民间纠纷1125
民事案件案由1193
民事调解 795,797 ,798,803,813
民事调解书781,782
民事合同1172
民事可诉性1182
民事判决 1011,1234,1267
民事赔偿 1127,1226,1229
民事赔偿责任1067
民事强制措施887
民事侵权968,975
民事诉讼985
民事行为1175
民事责任694
民事争议1169
民事证据720
民刑交叉1263,1278
民行交叉1278
名誉权纠纷966,1263
007N
拟制自认72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092
农村土地承包1090
P
拍卖机构978
拍卖行为1182
判 决 书 1245
判决形式确认824
判决主文1244
赔偿范围968
赔偿损失976,1070
赔偿责任870
骗取存款1001
票据纠纷994
破产案件914
破产程序881,1077
破产还债程序1115
破产受理1231
破产债权核销936
Q
期间 771,885
其他合同纠纷1277
其他适格主体1270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943
企业改制1059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943
企业破产申请I0S1
起诉 858,1040,1042,1044,1058
起诉材料1285
起诉期限1004
起诉条件926,928
起 诉 状 1213
签发之日1245
签 字 724
欠缴税款1021
欠薪纠纷877
强制措施 889,891,893,899
强制拍卖978
强制清算1220
强制清算案件 874,907,1013,1014,1204
强制执行力986
侵犯商业秘密761
侵犯专利权1231
侵权诉讼1020,1153
侵权行为1177
侵权责任983
侵权之诉978,1209
亲子鉴定754
亲自到庭1280
清 算 1074
清算程序1020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1004
请求解散公司1006
请求权类型1275
取样鉴定706
取证方式701
权利义务转移1147
全权代理798
缺席审理1203
确 权 1174
确认权属1281
确认物权归属1283
R
让 步 730
人民陪审员1204
人身损害赔偿1127,1160
008人事档案丢失976
人事争议1062,1067
认定事实1164
认诺证据742
日常经验法则692
S
商标专用权991
商业秘密侵权740
上 诉 905
上 诉 费 912
上诉期间 811,843,900
社会保险争议1048
社员财产权1177
涉军案件 910,1123,1204
涉农案件 910
涉灾案件 761,790,1185
申 请 1014
申请费907
申请复议 880,885
申请鉴定 706
申请破产 1074
申请期限 1047
申请人851
申请执行 846
申请执行期限1121
申请仲裁期限1040
身份档案纠纷976
审查机构 880
审查判断证据692
审理程序 1277
审理顺序 1208,1272
审判组织 1204
生效裁判 1164
生效方式 817
生效时间 815,3037
胜 诉 915
时日计算771
实际获赔不足1199
实体判决1246
食品药品合格证695
食品药品纠纷695,1116 ~ 1118
使用财产840
事故认定书696
事实推定740
事业单位1062
视听资料783
适用法律1067
适用条件778
释明权652
收案范围991
收益分配纠纷1092
受案范围 929,930,932,942 ?944,947,995,1000,1001,1003,1022,1024,1028,1029,1035,1036,1048,1052,1053,1055,1056,1059,1062,1069,1085,1089,1090,1092,1096,1102,1105,1107,1109,1111,1113,1115,1123,1127,1128,1130,1134,1135,1168,1172,1187,1198,1262,1281
受理 771,950,952,956,963 , % 5,966,993,994,998,1014,1017,1020,1045,1065,1067,1070,1073,1081,1116,1121,1122,1125,1127,1133,1175 - 1177,1185,1197
受理案件法院862
受 理费908
受理破产申请882
受理条件 955,1006,1195
授权委托书771
司法救助910
司法推理753
私益诉讼1272
私自录制700
009死者人身权益972
送达 785,790
送达不能789
送达地址774
送达日期786
送达支付令886
诉的合并与分离1233
诉前保全856,858
诉前保全管辖857
诉前财产保全852,862,864,1259
诉前调解806,808
诉前临时措施873
诉前行为保全854
诉 权 1193
诉 讼 953
诉 讼 保 全 841,900
诉讼标的1217
诉讼程序1225,1260
诉讼代表1226
诉讼代理人899
诉讼地位1147
诉讼费 905,906,908,910,914
诉讼费用911
诉讼费用交纳914
诉讼阶段1238
诉讼客体合并1211
诉讼请求 826,911,1133,1155,1157,1161,1180,1195
诉讼请求范围812
诉讼请求合并965
诉讼上自认729
损害赔偿请求955
损害他人利益799
损失赔偿864
T
调处决定1125
调解 730,810,811,820,822,830,832
调解履行813
调 解 权 831
调解 书 815,829
调解无效832
调解协议 799,812,817 ~819,824,826,827,1199
调解优先1280
他人合法权益889
台湾同胞771
探 望权952,953
逃避执行893
特定财产权利974
特定身份权利971
特殊情形717
提高证明标准717
替代作证方式682
庭前调解806
庭审内容1222
同一案件1167
同一债务企业1123
土地补偿费1100
土地承包合同1107
土地承包经营权1102
土地权属争议1135
诉讼时效1126
诉讼终结975,1229
诉 因 1195
损害赔偿983
土地使用权827
土地争议1134
推定举证732
托管合同1209
托管受理999
诉讼中止1229
010拖欠工资1040,1042
拖欠农民工工资879
外国政府贷款1081
外商投资企业1020
完整性认定706
违法建筑1174
违约损害赔偿970
未经调解941
伪造签章723
伪造证据897
委托代理人798
委托调解806
委 托 付 款 〗216
委托合同83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70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147
无法执行1153
无过错方955,96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30,1200
无效婚姻1233
X
系列诉讼1123
下落不明1074
先刑后民1257
先 行 调 解 804,806,808
先予执行 864,872,879,880,1221
现场勘验笔录694
限期调离1045
限制行使831
陷阱取证701
乡(镇)人 民 政 府 1125
相反证据708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762,764,765,1268 ~
1273,1275
消费者765
消费者诉权1117
消极确认诉讼1176
效力期限854
新 案 964
新产品制造方法752
新的事实1144
新证 据 661,670
信息网络传播权749
刑民交叉 1246,1249,1259,1260,1265 ~ 1267
刑事笔录720
刑事犯罪1001,126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262
刑事生效裁判1267
刑事证明标准718
行为保全 847,849 ~ 851,855,866
行为保全裁定854
行政裁决1187
行政程序670
行政处理1127
行政处理决定1134
行政合同1172
行政诉讼957
虚假陈述 820,1226,1229
宣告婚姻无效1208
宣告专利权无效1231
悬赏广告1168
询问当事人741
询问证人687
询证 函 739
Y
延长举证期限645
业主大会决定1175
011一并移送1259
一审程序774
一事不再理 1011,1137,1163,1167
医疗服务合同1073
医疗赔偿纠纷1074
医疗事故处理决定1070
医疗事故鉴定1070
依职权调查取证1280
依职权调查收集656,658
移送管辖862
移送期限772
遗留问题1134
以房抵债832
异地拘留885
异议登记失效1283
意见证据684
引用法律条文1236
引资奖励政策1168
优势证据720
优先受偿841
邮寄送达776,77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219
逾期不作劳动仲裁1024
逾期裁决1028
逾期举证645
逾期受理1028
原告撤诉1201
原告自认764
原件灭失761
原件识别706
原始确权1135
运输合同1160
再次起诉964,1126
再审 845,906
再诉保险人1199
在途时间771
赃 款 718
増加、变更诉讼请求651
增加当事人657
增加诉请1268
债权保全871
债权确认之诉1021
债权 人 950,1074
债务利息1234
债务人 1077,1225,1231
真实意思表示723
争议标的额1167
争议焦点1222
征 地 补 偿 费 1096,1105,1107
正当法律程序1278
正当理由912
证 据 730
证据保全 761,762,874,983
证据不足1126
证 据 采 信 721,749,753
证据规则721
证据鉴定705
证 据 交 换 659,670,724
证据 链 698
证据审査698,752
证据失权645
证据效力1164
证据真实性705
证据种类688
证明标准708,720
证明力 675,697,704,708
证明效力695,696
证明要求690
证券公司999
证券回购纠纷998
012证券交易部876
证券交易所995
证券民事赔偿820
证券市场1226,1229
证券业务部876
证人出庭677
证人出庭障碍681
证人出庭作证678
证人对质687
证人隔离687
证人具结684
证人退庭687
证人证言 675,682,684,687
证人资格675
证人作伪证686
证人作证677
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937
政府招商引资1169
知假买假1118
知识产权 872,873,910,1187
执行程序1182
执行措施860
执行X资 规 定 1035
执行公务1125
执行回转864
直接利害关系675
直接证据753
指定期限656
质证 668,671
滞 纳 金 1021
中止诉讼 1231., 1257,1272
忠实义务951
终局裁决1056,1057
仲裁裁决1037,1163
仲裁调解书1055
仲裁时效1062
仲裁协议857,1197
众多债权人1123
主体资格1118
住房公积金1052
著作权归属证明697
著作权认证机构697
专利侵权纠纷752
专属管辖权1216
转让涉案标的物900
追偿之诉936
追加第三人1213
追索奖励费1168
追索欠款1003
追索设备款1149
追索债务771
子 女 抚 养 954,963,1233
自 认 730
自认的撤回724
自认规则724,729
自由心证692
白愿性795
组织清算1017
祖 父 母 953
最佳证据规则745
作证费用678第四章
I
CHAPTER
043 7 5
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f
证
关键词丨举证时限I 逾期举证I 证据失权丨延长举证期限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据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
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
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
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
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 月3 0日,法释〔2015〕5号)
第三+ 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
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
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
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001〕33号)
64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最 局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
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业 务 意 见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
据。”据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举证采取“证据
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新的证据。我们认
为,该规定的本意在于保障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时向法庭提出的权利,并不是
鼓励当事人的任何证据随时向法庭提出。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一直对于哪些
证据属于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的新的证据不明确。因此,审判实践中,一 些当事
人滥用诉讼权利,在庭审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或者一审不提
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违反了诚实
信用原则,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极不公平,而且严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造成人民法院大量的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
资源,是妨碍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解决当事人
之间的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断变更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争议的焦
点问题就无法固定,人民法院难以进行正常的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
法给予及时的保护。同时,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
定,对审理期限却有着严格的规定,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形导致人民法院部分案
件难以在审限内审结,社会各界对此意见较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
施的效果。
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排斥举证时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人民法院要在法律规定
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就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整个诉讼活动作出合理
的安排。各个诉讼主体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完成自
己的诉讼义务,才能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结。因此,《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46七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的规定,在第 f
三十三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 I
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在第三十四条中将其解 备
释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为克服“证据随时
提出主义”的弊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若 i
干规定》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一 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 _
院指定期间作进一步解释,明确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的证据”的内容予以明
确,并对与举证时限关系密切的证据交换问题也作出规定,以实现庭前固定证
据、固定争点的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答记者问》,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
司法解释及审判适用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 例 】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5 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
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
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
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最局人民法院认为:
圳业公司虽主张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但不能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只能以国利公司提供的证据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尽管圳业公司提
出了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请求,且这一请求因其未按期交纳鉴定费而未
能得到支持,但在确定工程款数额问题上,圳业公司仍享有抗辩权。对于其抗
辩,本院仍应进行审查。圳业公司提出因国利公司计算工程款有误,致使一审判
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多了 1879343. 98元。本院二审期间,国利公司对误算工程
款一事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示放弃向圳业公司主张1879343.98元工程款的诉讼
请求,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圳业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多算上述工程款的抗辩
64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卜民事诉讼卷
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 期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
院在审查时应当审查该证据与案件的要件事实的关联性,即审查该证据对于要
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价值,是否使要件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没有可能,而不
能仅仅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
2.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诉讼标的价
额、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5年版,第345页。
编者说明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 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
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
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
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举证时限在2012年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其最初是由司法解释创设的
制度。《证据规定》第一次对举证时限的内涵、后果、例外情形等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从该规
定十多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尽管广大审判人员和多数学者持肯定和赞同立场,但仍然存在一些
弊端。一方面,由于和现行民诉法存在理念上的不同,这种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理念和
目标为基础的举证时限的规定,其适法性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受到广泛质疑;另一方面,逾期提
供证据的法律效果单一,在当事人取证手段缺乏保障的情况下,单纯的失权效果对当事人过于
苛刻,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
及多元化的逾期举证责任措施,符合诉讼效率、诉讼程序的安定性要求,是程序正义和司法公
正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吸收《证据规定》的有
益做法,第一次在立法上对举证时限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为民事诉讼当中适用举
证时限的有关问题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极大增强了举证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得人民法
院在裁判案件时科学运用举证时限有章可循;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多元化的逾期举证的法律后
果,使得举证时限制度更加人性化,可以有效避免因逾期举证导致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严
648重失衡,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比较大
的变化。(1)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提供
程序上的保障,使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有陈述和质疑机会。(2)只要当事人在举证
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就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
限。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限于是否存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是否导
致诉讼迟延,妨碍诉讼效率不再是人民法院是否延长举证期限的考量因素。这是本条规定相比
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变化。(3)对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在理解上应当以是否存在客
观原因作为理由是否正当的标准。(4)关于逾期举证的后果,应当根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应不同的后果,即过错程度轻微的,对应的后果较轻,反之亦然。(5 )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适用本条规定的训诫、罚款的处罚措施,即当事人
由于一般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在采纳该证据的同时可以对其并处训诫和罚款。但
当事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不
被采纳,此时当事人已经承担最为严厉的后果,无再适用训诫、罚款这些制裁措施的必要。
376
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关键词|举证通知书丨举证期限确定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
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
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
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2015〕5号)
649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
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
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
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 2月21
日,法释〔2〇01〕3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
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
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
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
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 举证期限的起算时点在本解释中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不同,本解释对
于举证期限的理解不包括答辩期在内,是在答辩期届满后确定、起算举证期限。
2. 人民法院可以再次酌情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发生于当事人需要提供
反驳证据和补强证据的情形,虽然比《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有所放宽,但仍然不
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650版社2015年版,第338页。 第 四
章
证
3 7 7
当事人增加、変更诉讼请求及反诉时的举征期限
关键词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丨反诉丨举证期限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
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
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
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
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诉讼请求的固定是争点固定和证据固定的前提,诉讼请求不固定,争点和证
据无法固定,法庭审理势必受到影响,限时举证的目的也无从实现。因此,《若
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65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
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如合
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无
效,应当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
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有告知当事
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
举证期限。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
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7页。
[378
法官释明权的适用
关键词丨变更诉讼请求丨释明权I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I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
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 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业 务 意 见 】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以切实减
轻当事人诉累、彻底解决当事人纠纷。
A 公司与张某为解决双方之间的股权争议签订了《和解协议》,后因《和解
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原审法院在
652以下三点未向当事人释明,导致并不能妥善解决纠纷。第一,根据《合同法》第 f
五十四条的规定,欺诈及乘人之危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 I
同。第二,《和解协议》约定“期满张某未付清全款的,本协议无效”,可见该协议 i
的约束力还受张某是否付清款项的影响。原审法院应就该问题适时向当事人释
明并作相应处理。第三,本案表面争议围绕《和解协议》,实质问题是双方的股 1
权权益纠纷, A 公司依《和解协议》起诉之目的仍是解决双方股权争议。所以,如果认定前述失效约定导致《和解协议》失效, A 公司并不能获得《和解协议》中
权利,这与该公司的订约目的及诉讼目的均有较大出人,原审法院应向A 公司
释明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近两年发
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审理情况(2013年1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 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
2 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I
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 0 0 4 )民一终字第
1 0 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
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行对当事
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
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 审期间,华润公司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证据材料中,均明确表示其
主张项目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关系。一 审法院
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华润公司诉请主张的“项目转让关系”不能成立,遂
于庭审结束后至一审判决前,多次向华润公司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
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华润公司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 审诉讼过程
65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
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经一
审法院告知后,华润公司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
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
华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华润公司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径
行对华润公司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华润公司的起诉权利,又
剥夺了新中实公司和海南中实公司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的法定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 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许尚龙、吴娟玲与何健、张康黎、张桂平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二终字第8 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皖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
诉讼请求。上述规定旨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人民法院的认定
而发生改变,进而影响了当事人在本诉中实现相应的权利,受诉法院应当告知当
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以避免增加当事人另诉的诉讼成本,以及人民法院违背应在
当事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原则。---中国裁判文书网, h t tp :w w w . c o u r t, g o v. cnzgcpwswz g rm fy〇
海南新亚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与新疆邮政金融技术开发公司、新疆建
筑工程公司、海南新亚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2)民一终字第7 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
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虽然约定了“有风险首先保证资本利息”
的保底条款,但是,该《协议书》之名称、内容及双方当事人履行情况证明,该《协
议书》符合联建合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非名为联营实
654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借款合同的要件。一 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根据《最 =1=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i公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向邮政公司行使了 |
释明权,且上海公司亦对该《协议书》的性质提出抗辩理由,但是,邮政公司仍 备
坚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借款合同,因此,应当认定邮政公司起诉上海公
司返还1700万元借款并支付500万元利息的主张,其请求与所依据的证据不 1
符。邮政公司以双方签订《协议书》前存在借款意向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 ^
《协议书》为借款合同性质,依据不足。邮政公司应对其选择的借款合同为诉
讼请求的依据承担相应的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公司返还邮政公司的投资款
及利息,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上海公司上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联建合同
性质,应当驳回邮政公司坚持借款合同性质的主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房地产开发)》(第2 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页。
编者说明
《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
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3 5条第1 款规定:“诉讼过
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
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
求。”在《证据规定》第8 条第2 款、第3 4条亦分别以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 “说明等类似表
述规定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形。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法官行
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释明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远
不能涵盖释明权的全部内容和实践的需要。法官如何保持中立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
权,不超过合理的限度向当事人释明,理论上均存在争议,以致审批实践中出现法官对释明权的
适用范围、情形、程度、时机以及释明的效力等掌握不一,或由于释明不当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
象。最高人民法院以该起终审判决为例,对上述问题作了探讨。
二审中新证据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 0 曰”限制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I 二审新证据I
655<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2015〕5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
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
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关于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考虑到一审已经给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分时
间,当事人在二审中只存在提供新的证据情形。因此,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多采
用在法院引导下,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认可的办法,不一定都要按照不于3 0日确
定举证期限。
—— 曹建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在第七次全国民
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
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6页。
38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丨指定期限|依职权调查收集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656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皖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
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
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38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管辖权弄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
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
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
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曰,法发〔2008〕42号)
382
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增加当事人|
65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I
第三十 三 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
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001〕33号)
【最 局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381
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关键词丨举证期限丨依职权调查收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1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査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
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6583 8 4
发回重 审 案 件的举证期限 f
关 键词丨发回重审I 举证期限丨 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政 策 】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
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
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
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
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
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
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 1日,法发〔2008〕42号)
385
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程序的衔接
关 键 词 |证据交换丨举证期限i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I
第三+ 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
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
65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 ?民事诉讼卷
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
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〇01〕33号)
【链 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著 述 】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交换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
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同时,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
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至于交换证据
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
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
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
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
主要问题。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
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
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
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人民法院
出版社2012年版,第87 ~88页。
6603 8 6
新证据认定及举证期限确定 f
i正 关键词I 新证据丨举证期限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
指以下情形:
(一)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
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
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
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
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
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
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
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
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
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
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
66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 2月21
曰,法释〔2〇01〕3 3号)
【最局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
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
综合认定:
(一) 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 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 0 0 8年1 2月1 1日,法发〔2008〕4 2号)
证据规定中对新的证据作出了具体解释,有利于防止诉讼拖延,提高了审判
效率,实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法律对法院、法
官办案有期限要求,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期限规定的弊端。在审判实践中,既要从
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出发,正确理解“新发现”的涵义,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形排除在外,又要防止因理解或者把握不当
而造成裁判结果明显不公。
— 曹建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一 在第七次全国民
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
审判指导》(总第1 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0 7年版,第35 ~ 3 6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却未规定举证时限
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7 6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
院可以指定举证期间,但是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经
常出现当事人持有证据但不主动向法院提交,而作为“秘密武器”当庭进行“突
然袭击”,或者在一审中不提出却在二审中提出,以故意拖延诉讼,既导致对方
当事人无从准备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也往往将法院推向被动境地。由于人
662民法院认定事实是以一定时间范围的证据体系为基础,证据时限未确定,不仅难 =5=
以确定举证或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而且无法确定案件事实。因此,完善当事 I
人举证时限制度势在必行。设置该制度的实质就在于限期举证。当事人对自己 i
的主张,有责任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拒
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李国光:《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开 I
拓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
话》,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
考》(总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 3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事关当事人根本诉讼利益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就
证据失权问题作出规定的本意,是约束那些有条件有能力却不诚信举证的当事
人。决不能把它变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坑害弱势群体的工具。目前,大部分老百姓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水平、举证能力甚至是证据意识还不
是很高,他们没能在举证时限内完成举证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情况下并非出于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考虑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情
形,《证据规定》第36条对申请延期举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
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
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
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交
证据材料,而不审理该证据有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规定》第4 3条第
2 款又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针对这
—类证据,应当排除《证据规定》第3 4条第2 款规定的适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证据规定》第4 5条的规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除此以外,《证据规定》在第4 1条和第4 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第
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三
个层面进行了解释,还在第3 条、第7 条对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以及特殊情形下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了规定。总之,一定要从“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高
66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度,对《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理解和把握,提高整体适用、正确适用
《证据规定》的意识和水平。
—— 纪敏:《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 在全国法院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
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 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 6页。
《若干规定》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针对一审、二审的不同情况,对《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新的证据”和“在法庭上提出”作出解释。
为保障《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的法律效果落
到实处,避免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认可的举证期间流于形式,防止恶意的当事人利
用证据搞突然袭击,保障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若干规定》将一审程序的新的证据界定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
证据或者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
据。关于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一 方面考虑到时间上的衔接,将新发现证据的时
间确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情形下,一审未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二审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的
证据,也是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从保护
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应当视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滥
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若
干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解释为原审庭审结
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供该
证据。
无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主张有新的证据的,都
应当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的新的证据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答记者问》,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商
事司法解释及审判适用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1 ~
2092 页。
新的证据如何判断,是《证据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对于
这一问题,《通知》从两个方面提出解决的思路:其一是通过对举证期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的证据出现的几率,其二通过规定认定新的证据的指导性
664标准,为人民法院在适用中提供参考。对于新的证据如何判断,没有可供遵循的 f
先例,其他国家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可供参照,都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 I
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民事诉讼本身情况十分复杂,新的证据的判断只有结合 i
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较好的平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制定具体
的操作性较强的标准是十分困难的。《通知》为此提出在期限内是否已经客观 1
存在和未提交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认定新的证据时的参考因 =
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民法院在新的证据认定上的随意性,为人民法院在
认定新的证据的过程中提供裁量的尺度。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答记者问》,载中国法院网, http : old.
chinacourt.orghtmarticle20081217336032.shtml。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宁夏常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
银川市新市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一审辩论之前就已经形成并客观存在的证据不属二审新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二审中提交了十一份有关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常柴银
川公司及兰州常柴公司的有关任命决定及相关文件的证据,本院审理认为该部
分证据资料不是新的证据。这十一份证据均是2000年至2 0 0 3年期间的文件,不是新发现的证据,是在一审辩论之前就已经形成并客观存在的,如实反映一个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证据资料。二审时上诉人兰州常柴公司也承认这些证据
资料早已存在,只是当时认为所提交的五份证据,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所
以未予全部提交。根据《证据规定》第4 1条第(2)项“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
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i午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
据”的规定,对兰州常柴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资料不再质证,不予采纳。因
其证据对案件实体处理亦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不再审査。
—— 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
版社2 010年版,第3 0 5页。
665<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是《证据规定》第4 3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
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这类证据与新的证据的法律效果等同必须是在
—审程序中,尽管第4 3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一审程序中,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及
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证据规定》的第4 1条等有关规定来看,只有在一
审程序中才可能存在有法院准许延期举证的问题。二是该款的规定尽管也是对
第4 1条第(1)项后段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
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的
进一步补充,两者相同之处是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
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均没有提出该证据。但二者有着很大
的区别:(1)第4 1条第(1)项后一段规定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无论如何也不能提出该证据,也不是因自身客观原因,就是法院自己也无法为
之,这里的无法提供比仅仅是因自身客观原因的理由更加充分,难度更大;这类
证据提出就是新的证据,而不是视为新的证据;同时这类证据不论是否会引起导
致裁判明显不公,均必须经过审理,也无须对该类证据附加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
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条件。(2)第4 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
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该证据本可以提供,但由于自身客
观原因,如从深圳到北京取一份合同原件,时间一天,当事人又没有钱乘飞机去
取,或者诉讼标的比乘飞机的钱还少,因而造成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该证
据,同时还要具备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不审理也不可能导致
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也不属于这类证据;再者,其本来不是新的证据,但可以视
为新的证据。
——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
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 ~ 309页。
编者说明
证据失权如何判断,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官应当全面理解和把握
相关规定,提高整体适用、正确适用《证据规定》的意识和水平。在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
司、宁夏常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中,最高
666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客观上已经存在一段时期了,而且即使按照
新证据予以质证,也不会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这些所谓证据对于诉讼
请求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帮助,如果在这样的问题上花费太多的功夫,无异于浪费诉讼资源。故
而对兰州常柴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资料不再质证,也不予采纳。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1)如果新证据确实刚刚发现,对于案件实体处理有直接影响的,应当组织质证,不能以质证程序已过而阻止;(2 )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的,应当通知各方
当事人,给予申请举证的当事人一定时间举证,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可根据
协商结果确定举证时限;【3 )对于所谓新证据对本案实体处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对于当事
人权益确实有影响的,可以告知该方当事人以其他诉由,另行提起诉讼。比如在“东方公司广
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认为对于当
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即使已超过举证期限,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亦不影响法院
根据个案情况对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和采信,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质证。
387
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关键词|当庭提出新证据丨举证时限丨
【最局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2015〕5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 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和对方当
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使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有陈述和质疑的
机会。
2. 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
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査,限于是
66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否存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是否导致诉讼迟延。妨碍诉讼效率
不再是人民法院是否延长举证期限的考量因素。
3.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在理解上应当以是否存在客观原因作
为理由是否正当的标准。
4. 关于逾期举证的后果,应当根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应不同的后果,即过错程度轻微的,对应的后果较轻,反之亦然。
5.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使用本条规定的训
诫、罚款的处罚措施,即当事人由于一般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在采纳
该证据的同时可以对其并处训诫和罚款;但当事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
提供证据的,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不被采纳,此时当事人
已经承担最为严厉的后果,无再适用训诫、罚款措施的必要。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5年版,第607页。
画
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根据个案情況决定主持质证
关键词丨二审新证据丨质证丨举证期限I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
定主持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筒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判令建设总公司对上述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就是债权人没
有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二审质证时,广州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载
明时间为1998年6 月1 6日,催款金额分别为1611031. 2 5美元和325万美元的
《催款通知书》,以此证明其向主债务人原材料公司和保证人建设总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过2 年诉讼时效和2 年保证期间。虽然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不同 f
意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但也认可其曾分别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在该 g
《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系二审,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 ^
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
公司以广州办事处直至二审期间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 !
同意质证,并不影响本院根据个案情况对上述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和采信。因原 =
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对其在《催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一事予以认可,故应当
认定该《催款通知书》是真实的。广州办事处向主债务人原材料公司和保证人
建设总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过2 年诉讼时效和2 年保证期间。建设总公司应当
对上述325万美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 期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应当指出,建设总公司关于其不应当对上述325万美元借款本息承担担保
责任的抗辩理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以另
外一方当事人直至二审期间才提交有关证据为由,对该证据不予以质证的情况。
这实际涉及对新证据的理解问题。《民事诉讼法》第 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
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而对于什么是“新的证据”,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i公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 1条“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
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
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
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审
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广州办事处享有的债权是
从中山中行承接而来的,由于管理上的原因,中山中行最初向广州办事处移交的
档案材料中并没有上述《催款通知书》,故广州办事处在本案一审期间无法提供
上述证据。由于广州办事处举证不能,原审判决遂认定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
利超过了 2 年保证期间,故判令担保人建设总公司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广州办事处经多次查找,发现了上述《催款通知书》,并将
其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经质证,采信了上述证据材
料并作出建设总公司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
66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_民事诉讼卷
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 8条的规定,对上述借
款担保责任承担的改判,应不认定是原审判决错误。
—— 徐瑞柏:《运用新证据、间接证据认定主债权发生和判令担保人承
担担保责任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
(总第6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 ~292页。
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非一概不予采纳
关键词I 行政程序丨新证据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38.在“国医”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28号]中,最高人民法
院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并
非一概不予采纳,且不予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证据交换后提出的反驳新证据应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关键词丨证据交换丨反驳丨新证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 2月21
670曰,法释〔2001〕33号)
第
四
章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东鹏
施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M 0)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 =
判决书]
裁判要旨:证据交换过程实际上包括了庭审中质证的部分功能,质证的主要
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即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证据
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攻击,另一方则对对方的攻击进行防御,无论是在证据攻
击还是证据防御中都涉及新的用以攻击或者防御的证据的提出,这种新证据的
提出恰恰是当事人在举证、进行证据交换以及质证中所必需的,法院应当对于当
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出的新证据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
案例7 ?公司与金融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577 ~589页。
391
证据未经质证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键词丨质证丨定案依据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 当事人
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
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
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
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
67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
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 月3 0日,法释〔2015〕5号)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
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裁 判 文 书 】
青岛市城阳区物资集团总公司与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城
阳 物 资 贸 易 中 心 撤 销 权 纠 纷 再 审 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2 0 1 1 )民 提 字 第 2S 号民事
判决书]
裁判要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吕龙祥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属于单方证言,且吕
龙祥为本案被告贸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并与物资集团和华港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物资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志成对《询问笔录》内容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其
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
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据此,在作为物资集团是
否知晓《终止协议》的《询问笔录》所证明的事实发生变化,客观事实不确定和物
资集团法定代表人不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山东高院以此认定物资集团知道《终
止协议》签订的事实,显然不妥。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4 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 ~170页。
672【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本案物资集团申请再审的另一个依据为《询问笔录》证明的“上述事实经张
志成同意”的内容,非该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志成所为,山东高院以此为据认定其
知道《终止协议》订立的事实,没有依据。华港公司则认为,《询问笔录》来源于
李沧区法院执行卷宗,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无须置疑。《询问笔录》所载的:“上述
事实经张志成同意”的内容,能够证明物资集团知道其与贸易中心订立《终止协
议》的事实。由此,《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华港公司主张物资集团
知道《终止协议》订立的事实之关联性如何,则成为判断物资集团行使《终止协
议》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的另一个主要事实依据。
当事人通过证据对事实进行证明,是民事诉讼事实证明的典型形态。一般
而言,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据为武器进行攻击与防御,在对证据的质辩
中暴露彼此证据的不足与优势,最终由法官依自由心证法则对证据证明力及有
关事实是否得到证明作出判断。这种经过当事人充分质证,最终由法院认定的
案件事实,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案《询问笔录》,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终审判决后,华港公司作
为证明物资集团知道《终止协议》订立的事实,向再审法院提交的新证据。由于
《询问笔录》是以文字、符号所表达的记载物资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志成知道《终
止协议》订立的书面材料,从证据种类上,可归类为书证,又由于贸易中心为本
案一方诉讼当事人,《询问笔录》所载的“上述事实经张志成同意”的内容,为其
法定代表人吕龙祥的陈述,《询问笔录》又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范畴。《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亦规定:“证据应当在法
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上述规定表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无论当事
人提供何种证据,也无论当事人于诉讼中何时、以何种方式提供,“证据应当在
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据此,本案《询问笔录》要作为认定物资集团知晓《终止协议》订立事实的证
据,首先必须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一方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吕龙祥对《询问笔
录》所载“上述事实经张志成同意”的事实,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由
第四章
I
证 据
67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于贸易中心为本案一方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
中,其法定代表人吕龙祥基于胜诉目的,可能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和证据,而夸大
或编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在此情况下,山东高院再审应就《询问笔录》的
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询问笔录》与华港公司再审主张的关联性,组织双方当事人
庭审中进行质证。惟有如此,法官才可以正确评价它的证据效力。
查明的案件事实已证明,贸易中心与华港公司2003年8 月8 日订立《终止
协议》后,双方曾就《终止协议》解除与否互致信函。诉讼中,贸易中心法定代表
人吕龙祥未就《询问笔录》载明的“上述事实经张志成同意”事实,提供其他证据
加以证明,物质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志成对其不予认可,华港公司亦认可《联营协
议》为倒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之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不
可变更的事实,而不是由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的虚拟的事实。涉案《询问笔录》
这一作为华港公司提供的用于证明物资集团知晓《终止协议》订立的事实之关
键新证据,山东高院再审期间没有就《询问笔录》与物资集团是否知道《终止
协议》这一待证事实之间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
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吕龙祥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物资集团法定代表
人张志成予以否认,《询问笔录》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客观事实不确
定的情况下,山东高院再审判决确认和采纳《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并以此作为
认定物资集团知道《终止协议》订立以及物资集团行使《终止协议》撤销权已超
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的证据采信,该认定有悖于证据规则的客观性与逻辑性。
—— 张雅芬:《国有企业集团与所属关联公司的隶属关系,不能作为一
方当事人请求关联公司向国有企业集团申报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 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 174页。
编者说明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
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
讼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的_ 项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也
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在证据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事诉讼法》第68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
674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质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
《证据规定》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就质证中
的有关操作性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下原则:1 .
当事人平等和法官中立的原则;2.坚持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392
证人的适格性
关键词I 证人资格丨证人证言I 证明力丨直接利害关系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
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
分析。
二十八、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7 月6 曰,法释〔1998〕14号)
67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编者说明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证人制度方面作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方
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1. 内容上更加充实,体系上更加合理,适用上更具可操作性。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
仅有的一条关于证人的规定改为三条内容,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替
代性的作证方式以及证人作证的费用负担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合理,而且
在体系上既注重内容的全面性,也讲求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同时,对于有关不能出庭作
证的情形及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何承担问题,作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极大地增强了
有关证人作证规则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可操作性。
2. 充分吸收《证据规定》的先进成果,条文内容科学合理。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
于证人制度规定过于原则以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证人作证难、证人出庭难及对证人缺乏保障
等问题,《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证据规定》第5 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
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对子证人资格作出了科学界定,避免了审
判实务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证人的误解。其次,关于证
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及有关现代化的替代作证方式,《证据规定》第5 6条明确规定:“《民事
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
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
证。”最后,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问题,《证据规定》第5 4条第3 款也明确规定: 证人因
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2012年《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制度的条文正是在充分吸收《证据规定》的科学做法的基础上
作出的规定,不仅使得证人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而且由于相关规则都是审判实践经验的结
晶,其规则无疑更加科学合理,更能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3. 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重要的证人制度内容,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加权威的法律依据。
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替代性的现代化作证方式及证
人费用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避免了社会上对有关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形、替代性的现代化
作证方式及证人费用负担规则的适法性的怀疑,对于深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以及加强对证人
的保证等方面的观念认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破解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等难题提供
了科学有力的法律依据。①
①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 0 1 2年版,第 92 ~ 9 3页 。
6763 9 3
证人的申请、传唤
关键词|证人作证|证人出庭丨传唤证人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
许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 月3 0 日,法释〔2015〕5号 )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
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法释〔2〇01〕33 号)
编者说明
2012年《民事诉讼法》采用和《证据规定》相同的思路,即将人民法院通知的职权行为比
照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做同样的处理。在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
据的场合,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除此之外,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
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证人出庭。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
庭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适用举证责任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举证的规范
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394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关键词丨证人出庭作证|作证费用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
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
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2015〕5号)
第五十四条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
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曰,法释〔2001〕33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证据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机制专门作出
了规定,其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
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D”这一规定无疑对于保
护证人合法权益和激励证人出庭作证具有积极意义。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这
一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其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
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
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
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一规定的施行,对于解决证人出
庭难、作证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该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规则
678如下:
1.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为原则,法院垫付为例外的规
则。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沿用了《证据规定》
的基本规则,由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这一“谁申请、谁垫付”的做法同预
交案件受理费或者鉴定费等一致,便于操作,也可以直接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对
于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先行垫付证人出庭费用的当事人,有必要考虑通过申请
法律援助的方式予以解决。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通知证
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则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但在这里,必须注意人民法院通
知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依法进行。原则上讲,应当属于人民法院需要依照职权调
查取证范围的事项,才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非属人民法院依
照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的事项,则有必要依照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由负有举证责
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经过必要释明后,其仍不申请证人出庭作
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法院的中立地位,避免造成法院帮一方当事人找证人的现象出现。
2. 败诉方最终承担的规则。败诉方最终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也
是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处理方式相一致,便于实务操作,也符合人们的一般
法律观念。有一种观点认为,证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帮助法官查出案件的真相,保证国家的司法公正和维护国家的司法秩序。 ? 证人由于履行其法定义务、帮
助法院查明事实而出庭作证,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负担不尽合理,也容易滋生收买
证人的情况。因此,应当从立法层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机制,由国家
负担相应的费用。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陈述证言
乃法院实施证据调查行为的一部分,其对于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以解决当事
人之间的私权争执具有重要的作用,故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理应作
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承担。从本质上讲,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作为诉
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承担乃当事人请求国家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彼此之
间的私权纷争所应尽之公法上的负担。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本质不
同,它毕竟属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最终会
存在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由法院最终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容易给人
以法院帮一方当事人打官司的形象,有违法院的中立地位。而且在认定事实
清楚、裁判结果正确的前提下,该纠纷诉至法院通常也是由于败诉方不履行相
① 丁 影 :《民事诉讼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研究》,载《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7年第丨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
应的义务所导致,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所
必需,如果后来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就不会产生证
人出庭作证费用的问题,因此,由败诉方承担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也具有现实合
理性。
3.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范围。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
损失。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而误工损失则属于间
接损失的范畴。我们认为,对于上述费用范围的确定,有必要参照既有司法解释
的规定或者确定统一的相对合理的标准来确定相应的补偿数额,以免一方当事
人借支付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合理费用为由,行变相收买证人之实。比如,对于
直接损失范畴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依据实际支出的票据为准,但是应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对此有必要考虑确定一个以普通自然人的住、行、食为
基础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证人的远近、交通状况、生活水平决定,不能过高也
不宜过低。比如,证人的交通补偿费必须是从证人住所到要求出庭的法院之间
最直接路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花费的费用。如果其路程的全部或一部分由
公路、铁路和民航组成,其费用也应包括乘坐汽车、火车和飞机的费用。对于间
接损失范畴的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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