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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10年第12期 > 正文
编号:12101788
社保立法,将给百姓带来什么

     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10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

    “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逐步解决保障水平低、标准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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