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卫生法规考点与试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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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卫生法规考点辅导与习题解答
第一章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纲要求】
1.执业医师法
(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3)第三章 执业规则(4)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5)第五章 法律责任(6)第六章 附则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总则(2)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5)医疗事故的赔偿(6)罚则(7)附则
4.母婴保健法
(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婚前保健(3)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4)第四章 技术鉴定(5)第五章 行政管理(6)第六章 法律责任
【要点提示】
1.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及适用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
目的: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适用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种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b.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例外:承师学习传统医学3年
经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前两类资格考试
经多年实践医术有专长
3.不予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有4种情况,特别是 2、3两种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健康状况)
(见培训班讲义卫生法规第14、37、43、44题)
4.医师注册后,有6种情况之一者,将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医师证书。
(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31条规定暂停职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不宜从事医疗、保健、预防业务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
(培训班讲义第12、45、47题)
5.申请个体行医应具备的条件。
执业医师经注册后执业满5年;办理审批手续。
(培训班讲义第5题)
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7条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培训班讲义第7题)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履行的5条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注意,不得:①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②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类别不相符的证明;③拒绝急救处置;④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⑤除正当治疗外,使用麻醉、毒性、精神和放射性药品;⑥未经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⑦索取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⑧不服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⑨发现疫情或涉嫌伤害事件不报告。(可以理解为其他法定义务)
(6、7、8点为医师的执业规则)(见讲义第8、9、10题)
9.《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内容,违反本法的12种情况和处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见讲义第11题)
10.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置。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讲义第26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1.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注意的事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3条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12.对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02年2月20日通过,02年9月1日施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1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5个条件构成
医疗事故的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执业资格)
责任主体有过失
行为违法性"(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损害后果:患者人身损害
时间:医疗活动中(法定)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联系(讲义第40题)
14.医疗事故分四级,各级的具体内容。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讲义第15、24、25题)
15.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 6小时内据实补记。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16.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及有关其他医疗文件。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客观病历)
17.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交代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8.需要在发生后12小时内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有哪些。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有关医疗文件的封存时要有医患双方在场。
20.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冻存条件者可延长至7日。(讲义第16题)
21.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2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
23.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
聘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鉴定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接到医学会通知10日内提交有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内容应包括5部分。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在接到相关材料后,45日内出具鉴定书。
25.有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6.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应该由谁来出,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限。如果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是否要通知申请人?医疗事故是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后略) ......
08年卫生法规考点辅导与习题解答
第一章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纲要求】
1.执业医师法
(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3)第三章 执业规则(4)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5)第五章 法律责任(6)第六章 附则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总则(2)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5)医疗事故的赔偿(6)罚则(7)附则
4.母婴保健法
(1)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婚前保健(3)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4)第四章 技术鉴定(5)第五章 行政管理(6)第六章 法律责任
【要点提示】
1.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及适用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
目的: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适用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种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b.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例外:承师学习传统医学3年
经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前两类资格考试
经多年实践医术有专长
3.不予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有4种情况,特别是 2、3两种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健康状况)
(见培训班讲义卫生法规第14、37、43、44题)
4.医师注册后,有6种情况之一者,将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医师证书。
(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31条规定暂停职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不宜从事医疗、保健、预防业务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
(培训班讲义第12、45、47题)
5.申请个体行医应具备的条件。
执业医师经注册后执业满5年;办理审批手续。
(培训班讲义第5题)
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7条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培训班讲义第7题)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履行的5条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注意,不得:①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②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类别不相符的证明;③拒绝急救处置;④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⑤除正当治疗外,使用麻醉、毒性、精神和放射性药品;⑥未经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⑦索取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⑧不服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⑨发现疫情或涉嫌伤害事件不报告。(可以理解为其他法定义务)
(6、7、8点为医师的执业规则)(见讲义第8、9、10题)
9.《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内容,违反本法的12种情况和处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见讲义第11题)
10.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置。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讲义第26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1.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注意的事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3条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12.对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02年2月20日通过,02年9月1日施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1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5个条件构成
医疗事故的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执业资格)
责任主体有过失
行为违法性"(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损害后果:患者人身损害
时间:医疗活动中(法定)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联系(讲义第40题)
14.医疗事故分四级,各级的具体内容。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讲义第15、24、25题)
15.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 6小时内据实补记。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16.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及有关其他医疗文件。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客观病历)
17.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交代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8.需要在发生后12小时内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有哪些。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有关医疗文件的封存时要有医患双方在场。
20.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冻存条件者可延长至7日。(讲义第16题)
21.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2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
23.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
聘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鉴定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接到医学会通知10日内提交有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内容应包括5部分。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在接到相关材料后,45日内出具鉴定书。
25.有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6.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应该由谁来出,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限。如果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是否要通知申请人?医疗事故是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后略) ......
相关资料1:
- 《起源:NASA天文学家的万物解答》.pdf .epub .mobi .azw3
- 《第七重解答》.pdf .epub .mobi
- 《SQL Server 2016数据库应用与开发习题解答与上机指导》.pdf
- 《计算机组成与系统结构习题解答和教学指导》(第2版).pdf
- 第一章 数制和码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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