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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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第四十七条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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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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