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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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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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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1468140
一、 垮省市开办医疗机构分院不得使用原办医院配制制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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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1999年1月5日,画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市(1999)1号文件,对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问题的请示作出如下批复:对医疗单位跨省、市联合人院,跨省、市办分院的,不得使用院办医院配制的制剂;"制剂中心"配制制剂供应本市面上医院和个体诊所命名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质构成了变相销售医疗单位配制剂行为。
http://www.100md.com/html/DirDu/2007/08/01/46/80/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