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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自 检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

    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

    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