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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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第二十条 研制含有罂粟壳中成药的新品种和仿制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研制单位须提出申请,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制工作完成后,按有关新药或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研制计划审定下达罂粟壳用量计划,并指定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供应。
第二十一条 研制工作完成后,按有关新药或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研制计划审定下达罂粟壳用量计划,并指定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