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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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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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販
最筒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诉讼卷
IV 总主编丨刘德权本卷主编丨陈裕琨缪蕾
中国法制出版社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CONTENTS
■ ■ ■ 本卷总目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第一章
001 I 管 辖
第二章
217 | 回 避
第三章
225 |麻讼参加人
第四章
44 5 丨证据
第五章
7 6 9 丨期间、送达
第 \単
7 93丨碉解
第七章
833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八章
8 8 3 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
901 |拆讼费用
第十章
9 1 7 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一章
1 2 8 7丨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1 3 1 9丨公益诉讼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1345
1359
1383
1405
1439
1659
1679
1691
2259
2329
2471
004
第十三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四章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庠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执抒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章
仲 裁
第二十三章
附 则CONTENTS
■
ml
本册细目(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1145
1135
关于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
参与分配 1881
1136
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884
1137
参与分配的程序 1888
1138
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890
1139
两个法院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当财产拍卖
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 1891
1140
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
突的处理 1892
1141
《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程款债权与有抵押
的偾权在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1894
1142
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可以参与分配 1897
1143
法院已判决确权的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1898
1144
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
存款不应列人破产财产 1900
已执行完毕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1900
1146
已转移的债权不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1901
1147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及
执行回转财产 1902
1148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 1904
1149
被执行人进人破产程序时对因出资不实而
被追加的股东的处理 1906
1150
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 1909
1151
委托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查封措施的衔接
1910
1152
异地执行的要求 m i
1153
期货纠纷案件中的协助执行义务 1913
1154
协助义务人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对赔偿责
任承担的影响 1914
1155
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的处理 1916
0031156 1166
工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法院无偿查
询企业登记档案的民事制裁 1916
1157
信用社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民事制
裁 1917
1158
银行发现被法院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
处理 1919
1159
法院不能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
应得退税款项 1919
1160
对银行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处理
1920
1161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
1921
1162
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 1922
tSfifei
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
以进行罚款、拘留 1923
1164
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
后又拒不执行的处理 1923
1165
被执行人将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又恢复执行
前状况的处理 1924
金融机构及协助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
物应承担的责任 1927
1167
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
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
解除租赁合同 1929
1468
执行程序中必须拘传到庭的情形 1930
1169
实施拘留应当注意的问题 1931
1170
对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
划、启封的处理 1933
1171
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1934
1172
协助义务人在诉讼保全时没有提出异议,在
执行阶段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1937
1173
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
异议的处理 1938
1174
《民事诉讼法》第 225条、第227条在执行工
作中的正确适用 1939
1175
案外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处理
1941
0041176 1186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的协调 1942
T177
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与执行异议、提级、指定
执行等措施的协调 1944
1178
案外人异议的提出 1946
1179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1949
1180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程序
规避执行的解决方案 1954
1181
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1955
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异议的审査标准
1958
1183
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
救济途径 I960
1184
异议人未按照要求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处
理 1 % 1
1185
对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裁定可以提出执
行异议 1962
异议人对上一级法院对执行异议消极立案
或消极审查未履行监督义务的救济途径
1964
1187
案外人对多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申请期
限的计算 1964
1188
执行异议竞合时的处理 1965
1189
第三人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
为被执行人又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则
1966
1190
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时对申请执行人认可债
权的认定 1967
1191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与维持其本人及所扶养
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分 1968
1192
公证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效力及不予执行
的标准 1970
1193
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
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的处理 1971
1194
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
不一致的处理 1972
0051195 1206
执行回转的程序和范围 1973
1196
作为执行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法
院无义务依职权主动执行回转 1975
1197
执行回转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受
偿 1976
1198
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执行裁定不需撤
销 1978
1199
执行回转不能对案外人强制执行 1981
1200
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不应对案外人合法取
得的财产进行回转 1982
1201
冻结、划拨瑕疵的司法救济 1984
1202
执行检察监督不宜采用抗诉方式 1986
1203
査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能通过联合通知
规定的省高院向省人行查询 19SS
1204
不得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资专户上的存款
进行扣划 1990
120§
査询、冻结、划拨存款应当注意的问题 1991
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执法活动的监
督 1996
1207
可以冻结、划拨军队单位的“特种企业存款
1996
1208
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时的责任财产范
围 1997
1209
不可强制执行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1998
1210
不得冻结和扣划国防科研经费 1999
1211
对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划拨 2000
1212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
款 2002
1213
党费、工会经费账户内的经费资金不可冻结
和划拨 2002
股民保证金不宜作为证券公司财产执行
2005
冻结、划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2007
1216
对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的执行 2012
0061 2 lf 1227
会员分级结算和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
下的诉讼保全和执行 2013
1218
对结算担保金的诉讼保全和执行 2015
1219
在清偿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
结算准备金采取措施 2016
人民法院有权对客户、自营会员的保证金、持仓采取强制措施 2017
1221
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执行
2019
1222
对棉粮油收购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和执行措施 2020
1223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冻结、扣划 2021
1224
可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记
名国库券 2023
1225
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资金 2025
1226
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
款项 2026
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2027
1228
人民法院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
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2028
1229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执行 2029
1230
不可冻结案外人镇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030
1231
扣划案外人银行存款无执行依据 2032
1232
扣划裁定可以对抗其他后续的执行措施
2033
1233
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起止时间的
计算 2036
1234
当事人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应承担赔偿
责任 2036
1235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人的程序 2037
1236
人民法院可以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
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 2039
1237
对人身保险费不能强制执行 2040
0071238 1249
强制执行保险理赔款时,保险公司对该款项
有异议的处理 2041
1239
执行程序中可以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
休金清偿其债务 2042
1240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 2044
1241
识别查封财产权属的规则 2047
1242
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
件 2054
1243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规
则 2058
1244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
2059
1245
禁止査封的财产及变通 2061
1246
不得査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
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 2063
禁止超额、重复査封、扣押 2064
1248
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方法 2066
查封的效力及效力范围 2073
1250
不动产查封裁定对协助义务人发生效力的
时点 2076
执行程序中不能查封药品批准文号 2079
对查封标的物的处分绝对无效 2079
1253
查封的财产被转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81
1254
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被被执行人无
偿转让的处理 2081
1255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财产时应当通
知抵押权人 2082
1256
被执行人不得出租查封财产 2083
1257
租赁权成立在前、查封在后的,可以解除第
三人依租赁合同对查封物的占有 2085
1258
民事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
限 2086
1259
《查封规定》施行前已查封的房地产的查封
期限 2088
0081260 1270
采取强制托管方式执行案件的条件 2090
1261
查封财产交被执行人保管应注意的问题
2091
1262
对房地产可以进行预查封 2092
1263
查封和预查封的轮候制度 2094
1264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可以对同一财产采
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2096
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
力 2098
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査封标的物的替
代物 2099
1267
在先查封法院解除查封前,轮候查封法院裁
定的效力无法得到实现 2100
1268
涉灾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措施
2101
1269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时可以对抵
押物进行查封和处分 2104
强制拍卖抵押财产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
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 2105
1271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2106
对超范围査封的执行裁定的纠正方式
2107
1273
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 2108
1274
在兼顾其他执行债权人利益情形下,执行法
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作价交申请
执行人抵偿债务 2110
执行法院根据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达成的
以物抵债协议作出房产过户裁定,对案外人
异议的处理 2114
1276
执行程序中资产评估公司资质问题 2115
1277
拍卖程序中的抵债问题 2117
1278
拍卖成交或抵债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120
1279
拍卖价款的支付和标的物的移交 2121
0091280 1290
买受人是否逾期付款并非是决定重新拍卖
的唯一条件 2126
1281
拍卖人与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不能公平竞
价的,应当裁定拍卖无效 2128
1282
再行拍卖及拍卖的次数 2129
1283
拍卖财产上原有权利负担的处理 2132
1284
撤销司法拍卖和变卖的条件 2134
1285
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人民法院的拍卖行
为无效 2135
1286
被执行人财产整体评估价远远超出执行标
的额,且可以分段评估、分层处置的情况下,不应进行整体拍卖 2136
1287
变卖的适用情形、程序和方式 2137
1288
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国有资产的
法律适用 2139
1289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财产不需经村民代表大
会批准 2142
案外人拒不接收强制迁出的财产时的处理
2142
1291
以房产强制抵债在法律上的赚要求 2143
1292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2145
1293
设定抵押的房屋的执行 2148
1294
执行程序中房地产权属的确认 2151
1295
人民法院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房地产时
应当履行的义务 2152
1296
房地产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
的处理 2154
1297
査封房地产时房地归属不一致的处理
2155
1298
所有权人将执行完毕的房产未过户又出卖,法院不能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产过户
到新买受人名下 2157
1299
判决确定交付地上建筑物的执行中,不能直
接裁定变更该地上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及工
程批准许可证照权利人 2159
0101300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2162
1301
执行程序中对集体土地的处理 2163
1302
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
规定 2164
1303
对股票的执行 2169
1304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经过行政审批
2172
1305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变价必须进
行拍卖 2173
m m
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
协议效力 21乃
1307
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执行 2178
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2180
1309
股权冻结后不得办理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
记 2182
1310
执行拍卖中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2183
1311
冻结股权只要向相关企业送达法律文书即
为有效 2185
1312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2187
1313
对购买股权所拖欠的余款不可以裁定强制
执行 2188
1314
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不享有优
先受偿权 2189
1315
行政托管不影响执行行为 2190
1316
新《民事诉讼法》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执行和协助执行的规定 2191
1317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2194
1318
对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2195
1319
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2197
1320
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2198
1321
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到期债
权的执行 2200
0111322
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到期
债权的执行程序 2203
1323
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要根据不同性质区
别对待 2209
1324
继续履行判决的可执行性 2210
1325
完成行为的替代履行问题 2212
1326
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
消费 2214
1327
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限制消费措施 2217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取消“以其
财产支付费用”的限制条件 2219
1329
增加对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等动车组列车的
限制 2220
1330
增加对单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四类责
任人员的限制 2221
1331
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2223
1332
适用限制出境应当注意的问题 2224
1333
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
,2229
1334
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2236
1335
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偾务利息的构成
2236
1336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
2239
1337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的截
止时间 2242
1338
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期间 2244
1339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
务利息起算的计算 2245
1340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
息的清偿顺序 2248
1341
给付外币案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
算 2250
0121342 第二十一章渉外民事坼讼程序的
特别规定 执行回转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
务利息的承担 2251
1343
执行监督案件、恢复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有关
迟延履行期间偾务利息的适用 2252
11344
《民事诉讼法》对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支付
迟延履行利息的前提并未区分具体情形
2253
134S
即时查控财产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
续 2254
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2255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抵销权
7 2256
1348
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2261
1349
重大涉外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指任一方当
事人 2262
1350
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认证的规定
2263
1351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以在我国境内
办理公证 2264
1352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在法院当面办
理 2265
1353
执行程序中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需办理证明手续 2266
1354
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2267
1355
对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7 2268
1356
港澳居民离婚诉讼的特殊管辖 2269
0131357 1367
涉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2272
1358
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2272
1359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法
律程序豁免 2274
1360
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
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 2275
1361
未协议约定管辖且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
住所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2276
1362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
原则 2277
1363
涉外、涉港澳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未经送达不
可宣判 2280
1364
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得违反
一个中国原则 2281
1365
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的管辖
22S2
1366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文书的范围
2282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
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适用范围 2284
1368
债权人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处理
7 2285
1369
边境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2286
1370
边境贸易纠紛案件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2288
1371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邮寄方式推定送达及
涉外公告送达期间为3 个月 2289
1372
公约送达与公告送达系两种不同送达方式
2291
1373
以公告方式送达涉外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效 2292
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传真、电
子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2294
1375
可以向在我国领域内出现的受送达人直接
送达 2295
1376
可以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2296
0141377
涉外案件可以适用公约、司法协助协定方式
送达 2298
1378
涉外案件不能适用公约、协定、外交途径的
情形 2300
1379
涉外、涉港澳案件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
时,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曰期
2301
國
涉外、涉港澳案件留置送达方式的适用
2302
涉外案件中受送达人未履行签收手续视为
送达的情形 2304
1382
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否允许邮寄送达的判断
方法 2305
1383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2306
1384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2309
1385
涉外民商事案件再审和申诉案件的管辖
2310
1386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2311
1387
管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314
1388
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的港澳纠纷,一方当事人
起诉t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法院取得管辖
权 2315
1389
涉外财产保全措施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
依职权采取 2316
1390
涉外仲裁保全规定 2319
1391
我国法院驳回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的
申请 2320
1392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 2321
1393
网络纠纷的涉外管辖 2322
1394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谕令》具有证
据三性的,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2323
1395
未经最高院批准并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联
系,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涉港调查取证司法协
助工作 2324
1396
执行《送达公约》应注意的问题 2325
015第二十二章仲 裁 1407
1397
仲裁案件的编号 2331
1398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2331
1399
仲裁条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333
1400
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
立仲裁协议 2335
1401
一方当事人发出缔结仲裁协议要约,对方未
明确答复,不构成默示同意接受该仲裁协议
2336
1402
仲裁庭无权对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第三方的
纠纷作出裁决 2338
1403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认
定 2340
1404
因合同中部分变更条款产生的纠纷属于“与
合同有关的争议” 2343
1405
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的认定 2345
1406
与合同有关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2345
因合同之外的附件和相关文件产生的纠纷
是否属于仲裁事项的认定 2350
1408
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从合同中的
保证人 2352
1409
从合同约定仲裁时案件的管辖 2354
1410
关于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7 2356
1411
合营企业不受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2358
1412
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不受合营企业合作
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2360
1413
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限制承租人就
行使优先购买权提起民事诉讼 2361
1414
约定仲裁机构是否明确的理解与适用
2363
1415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的处
理 2365
1416
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处理
2370
0161417 1428
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7 2373
1418
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2377
1419
仅约定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效力
的认定 2381
1420
对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应予以诉权保
护 2383
1421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不能约定由境外仲
裁机构裁决 2384
或裁或审协议效力的认定 2386
1423
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的约束力 2391
1424
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2394
1425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2 3 %
1426
合同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
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 2399
1427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 2400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对方之间
不存在仲裁协议 2403
1429
默示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2404
1430
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虽然一方当事人参加仲
裁审理过程,但其始终对仲裁委管辖提出异
议,不能视为其接受仲裁委的管辖 2405
1431
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
诉的处理 2406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2407
1433
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 2410
1434
仲裁裁决超裁的情形及处理 2412
m m
送达裁决书超过期限非撤销仲裁裁决的理
由 2414
1436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案件当事乂及诉讼
费用 2415
1437
案外第三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
体资格 2415
0171438 1448
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为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主体 2416
1439
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和审查程序 2418
1440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2419
1441
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
裁决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及时移送
2420
1442
仲裁裁决事项部分存在不予执行情形时的
处理原则 2420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7 2422
144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
序不得重复适用 2424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无权申请
执行异谈或复议 2427
1446
鉴定机构缺乏法定资质的仲裁裁决不予执
行 2428
1447
仲裁协议无效与没有仲裁协议的区别
7 2429
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而对劳动仲裁
裁决不予执行 2430
确定外资企业清算的裁决的执行 2431
1450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有权监督纠正下级
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7 2432
1451
当事人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在执行阶段
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2433
1452
当事人恶意串通将法院查封的财产通过仲
裁裁决给案外人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 2433
1453
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7 2434
1454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阶段,不应
解除财产保全 2435
1455
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
决书上签名有效 2436
1456
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具
有管辖权 2437
0181457 1466
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上诉及申
请再审 2439
1458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 440
1459
法院不可依职权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 2441
1460
检察机关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
提起抗诉 2442
146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
可再次申请仲裁 2442
1462
租约并人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2444
1463
保险人非仲裁条款当事人,除非其明确表示
接受,否则提单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2450
1464
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应当自发现被申
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曰起
计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2451
1465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査 2452
涉外仲裁案件的管辖 2456
1467
审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内部审查制度 2457
1468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收费及审
理期限 2460
1469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香港仲裁裁决案
件审查 2460
1470
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涉及仲裁协议的,不须先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462
1471
涉外仲裁裁决存在轻微瑕疵的通知仲裁庭
重新仲裁 2464
1472
重建仲裁机构以前达成的仲裁协议效力判
断 2465
1473
在《仲裁法》施行前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
7 2466
1474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2468
1475
未免职的退休法官担任仲裁员审理仲裁案
件违反法定程序 2469
0191476 第二十三章附 则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
仲裁调解书之诉 2469 1477
2015年《民诉法解释》适用案件范围及与其
他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2473INDEX
■ ■ ■ I本册关键词索引A
案 件 范 围 2473
案 件 归 属 1909
案 外第三人2415
案外人 1916,1981,1982,2416
案 外人财产2032,2142
案 外 人 担 保 1941
案外人异议 1934,1946,1949,1954,1955,1958,1960,1964,1971,2058
B
保 险 赔 偿 款 2039
保 证 合 同 2352
保 证 金 2017
被风险处置2019
被执行人 2198,2203,2209,2256
被执行人保管查封财产2091
被执行人财产1910
被执行人收人2037
边境贸易纠纷2286,2288
变更许可证照权利人2159
变更执行法院1944
变 价 2169
变卖 2108,2194
变 卖 财 产 2137
变 卖 程 序 2137
变 卖 方 式 2137
标 的 物 移 交 2121
驳 回 起 诉 2406
补办审批手续2254
不 安 抗 辩 权 2253
不 出 庭 应 诉 2406
不动产买受人2054
不动产租赁权1958
不方便法院2277
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244
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1916,1917,1923,2033
不 予 执 行 1970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422,2424,2427,2432,2433
部分不予执行2420
C
重 复 查 封 2098
重 复 扣 押 2064
重建仲裁机构2465
重 新 拍 卖 2126
重 新 仲 裁 2418,2464
财产保全 2020,2106,2195,2197,2319,2434
财 政 性 资 金 1998
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1%2
裁决书送达2414
参与分配 1881,1884,1888,1891,1897,2064
查封 1910,2076,2101,2154
查封标的物2079
査封不动产2054
查封财产 2081,2090,2433
查封财产权属2047
查 封 登 记 2066
查封抵押财产2082
查 封 方 法 2066
查封房地产2155
查封、扣押、冻 结 期 限 2086
查 封 期 限 2088
查封效力 2073,2083,2104
査封药品批准文号2079
查询银行账户1988
003超出仲裁协议2412
超 额 查 封 2059
超 额 扣 押 2064
超范围查封2107
超过法定期限1938
车 辆 所 有 权 1972
撤销仲裁裁决 2360,2410,2412,2414,2415,2424,2435,2441
撤销仲裁调解书2469
承 包 合 同 2360
承认和执行2320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460
承 运 人 2444
迟延履行 2236,2239,2242,2244
迟延履行利息2253
迟延履行债务 2245,2248,2251,2252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250
出 资 不 实 1906
出租查封财产1929,2083
处分查封财产2079,2098
处分国有资产2139
从 合 同 2354
存款 1991,1996,2000
错误申请执行2036
D
代 表 机 构 2296
担 保 权 2104
担 保 物 权 2132
当事人称谓2415
当事人众多2262
党 费 2002
到 期 债 权 2200,2203
到期债权执行1938
登记名义人2154
抵 销 1967
抵 销 权 2256
抵 押 财 产 2081,2105
抵 押 权 i894
地上附着物2162
地上建筑物2159,2162
第三方纠纷2338
第三人代为执行1966
第 三 人 异 议 1938
动 车 2220
冻结 1984,2164,2169
冻 结 财 产 1919
冻 结 存 款 1920
冻结存款期限2036
冻结股权2180,2185
冻结银行存款2036
冻 结 债 权 1916
多 债 权 人 1881
E
恶 意 串 通 2128,2433
F
罚 款 1923
法定代表人2221
法律适用 2139,2311,2321
法 院 管 辖 2437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2468
妨害民事诉讼1923
妨 害 执 行 1924
房 产 过 户 2157
房 地 产 2152
房地产权属2151
房 地 归 属 2155
非涉外民事案件2384
分配方案异议1890
004分配方案异议之诉1890
分 支 机 构 2 2 %
封闭贷款结算专户2026
G
港 澳 居 民 2269
高 铁 2220
给 付 外 币 2250
工 程 款 债 权 1892,1894
工 会 经 费 2002
工 商 登 记 2182
公布失信信息2229
公告送达 2289, 2291, 2292
公 共 政 策 2384
公约 2298,2300
公 约 送 达 2291
公 证 2264
公证担保债权1970
股份公司发起人2178
股 份 执 行 2178
股 份 质 押 2175
股 票 2169
股 权 2187
股 权 冻 结 2182
股 权 转 让 2183
股 权 转 让 款 2188
管辖 2274,2282,2310,2352,2354,2400,2405,2419,2456
管 辖 法 院 2434,2460
管辖权 2286,2322,2444
管辖权异议 2277, 2361, 2404, 2466
管 辖 协 议 2311
管 辖 异 议 2356
规 避 执 行 1954
国防科研经费1999
国 有 股 2164,2173
国有股权转让2172
国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025
H
合 同 变 更 2343
合 同 附 件 2350
合 同 效 力 1929
合同争议 2340,2343,2345,2350
合 营 企 业 2358
合资经营合同2358
合作经营合同2360
和 解 协 议 2442
红 利 抵 债 2175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274
华 侨 2272
划 拨 1984
划拨退税款项1919
恢复终结执行2252
豁 免 2274
或 裁 或 审 2386
J
即时查控财产2254
集 体 财 产 2142
集体土地使用权2163
集 中 管 辖 2306
继 受 人 2391
继 续 履 行 2210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236, 2239,2242,2245,2251
检 察 监 督 1986
检 察 建 议 1986
鉴 定 机 构 2428
结算担保金2015
结算准备金2016
005解除财产保全2435
解 除 查 封 2100
解除强制措施1941
金钱给付义务2236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2245
金 融 机 构 1922,1927
禁 止 查 封 2061
经 常居所地2261
纠纷解决方式2356,2383
拘 传 1930
拘留 1923,1931
K
抗诉 1986,2442
扣 划 裁 定 2033
扣划离退休金2042
扣划银行存款2032
扣押 2101,2169
L
劳 动 争 议 2442
劳动仲裁裁决2430
离婚案件管辖2269,2272
离 婚 判 决 2267,2268
离 婚 诉 讼 2275
立 案 登 记 2255
利息清偿顺序2248
两个仲裁机构2373
临时仲裁条款2452
另 行 起 诉 1924
留 置 送 达 2302
旅 居 外 国 2275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29
轮候查封 2094,2096,2098
M
没有仲裁协议2429
密切联系地2276
棉粮油收购资金2020
民事调解书2236
民事赔偿责任1914
民 事 制 裁 1916,1917
名 义所有人1972
默 示 要 约 2336
默示仲裁协议2404
N
内部报告制度2456
内部审查制度2457
内地和澳门2285
P
拍卖 2117,2120,2136,2164,2173,2183,2194
拍 卖 财 产 2132
拍 卖 次 数 2129
拍 卖 价 款 2126
拍 卖 无 效 2128
拍 卖 优 先 2110
拍卖优先原则2108
排除执行妨害1929
判 决 确 权 1898
平 行 诉 讼 2277
评 估 资 质 2115
凭证式国库券2023
破 产 1891
破产财产 1898,1900,1901,1976
2100 破产程序 1902,1906
006Q
期 待 权 2054
期货纠纷 1913,2013,2015 ~ 2017
企业破产1904
起 诉 2437
起算时间 2239
强制措施1923
强制拍卖 2105,2135
强制迁出 2142
强制托管 2090
强制以物抵债2143
强制执行 1981,1998,2040
强制执行效力1970
侵权纠纷 2345
缺席宣判 2280
确认效力 2267,2400,2440
确认之诉 2403
R
人身保险费 2040
认可和执行 2284
日本法院判决2320
S
善意取得1982,2081
擅自处分查封物1927
擅自扣划、启 封 1933
商业保险金 2041
商 业 银 行 2 _
上市公司 2164,2173
上市公司发起人2175
上 诉 2439
设定抵押房屋2148
社会保险基金2027
社会法人股2164,2173
涉港澳纠纷2315
涉港调査取证2324
涉外案件 2289,2291,2292,2295,2296’
2298,2300 ? 2302,2304, 2305, 2311
涉外案件送达2294
涉外财产保全措施2316
涉外股权质押2189
涉外合同 2319
涉外合同纠纷2462
涉外民商事案件2265,2286,2288,2306,2309,2310
涉外民事案件2261
涉外民事诉讼2277
渉外送达 2325
涉外域名纠纷2322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321
涉外仲裁 2403,2456,2457
涉外仲裁裁决2451,2464
涉外仲裁条款效力2407,2452
涉灾案件 210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416
申请认可 2281,2282
申请再审 2439,2440
申请执行期限2451
申请执行人认可债权1% 7
申请仲裁 2442
申 诉 2310
审 査 标 准 〗958
审查程序1949
生活必需住房1968
生效法律文书2200
失信被执行人2217
时间效力 2473
实际控制人2221
实际权利人2154
007视为送达 2304
受案范围 2309
受偿顺序1892,1894
受理 2267,2275
授权委托手续2264
授权委托书2265,2266
书面异议申请1961
税 款 1897
司法拍卖、变 卖 2134
司法文书 2325
司法协助 2298,2324
司法主权 2384
送达 2280,2296,2298
送达方式 2301
送达公约 2325
送达日期 2301
送达文书 2185
诉讼保全 1937, 2013,2015,2019
诉讼代理人 2296
诉 讼 费 2415
诉讼管辖 2321
溯 及 力 2252
T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2281,2282
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文书2282
台湾同胞 2272
特殊地域管辖2276
特种企业存款1996
提出执行异议期限1964
提 单 2450
提单持有人 2444
提级执行1944
替代履行 2210,2212
通知抵押权人2082
同一被执行人1881
投资权益 2180,2187
土地出让金2030
土地使用权2145
土地使用权转让2162
推定送达 2289
退休法官 2469
W
外国当事人2264
外国当事人身份2263
外国法院 2267,2275
外国仲裁 2319,2457
外交途径 2300
外资企业清算2431
唯一住房 1968
未到期债权2198
未签收 2304
未约定仲裁机构2370
委托执行1909 ~ 1911
无偿转让 2081
无效诉讼程序2135
X
限制出境 2224
限制出境措施2288
限制高消费2214,2217
限制消费 2219 ~ 2221,2223
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2285
香港法院 2268
香港仲裁裁决2460
消极立案1964
消极审查1964
协 定 2300
协议管辖 2314
协助执行 1916,1919,1921-1923,2039,0082076,2092,2094,2152,2194
协助执行义务1913
协助执行义务人1914,1927,1937
信用合作社1997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2021
行政管理职能承继1914
行政审批 2172
行政托管 2190
修复工程 2212
选定仲裁员 2436
Y
业务代办人 2296
一般债务利息2236
一个中国 2281
—审民事判决书2292
一审终审 2440
依职权再审 2441
移送管辖 2420
以房产抵债2143
以其财产支付费用2219
以物抵债 2110,2114,2117,2120,2136
异地执行1911
异议之诉1955,1960
意思表示 2335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2028
银行存款1900,1933
银行工资专户存款1990
应诉管辖 2315
优先购买权 2183,2361
优先受偿 2104,2106
优先受偿权 1971,1976,2132,2189
邮寄送达 2289,2300,2305
邮政储蓄存款2002
有价证券 2013
有限责任公司2180
逾期付款 2126
预查封房地产2092,2094
预告登记权利人2058
域外送达 2305
约定不明 2383
Z
再 审 2310
再行拍卖 2129
责任财产1997
增资扩股 2182
债权债务受让人2394
债权债务转让2394
债权执行 2209
债权转移1901
偾务利息 2236
真实权利人1972
真实意思表示2333
正式查封 2099
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2005
证券公司破产2019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2007
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2012
支付拍卖价款2121
知识产权 2194
执行 2013,2015,2021,2025, 2195,2197,2198,2200
执行标的 1946,1997, 2047
执行财产范围2191
执行裁定1978
执行裁决 2431
执行程序 1900,1904,1921,1930,1931,1991
执行措施 2063
执行费用 2059
执行复议 1960,1961,2427
009执行股权 2173
执行回转 1902,1973,1975,1976,1978,1981,1982,2251
执行监督 1942,2252,2432
执行结案1909
执行救济1942
执 行 完 毕 簡 ,1924
执行行为 2190
执行依据 2032
执行依据被撤销1975,1978
执行异议 1934,1937,1939,1942,1944,1955,1 9 6 1 ,1962,1964,1966,2030,2114,2427
执行异议竞合1965
执行债权转让2157
执行仲裁裁决2419,2420
直接送达 2295
指定执行1944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18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323
中止执行1902,1904
仲 裁 2434
仲裁案件编号2331
仲裁裁决1954,2420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2428
仲裁裁决效力2439,2442
仲裁地点 2377,2381
仲裁范围 2338
仲裁规则 2370,2381
仲裁机构 2331,2363,2365,2377,2381
仲裁权 2436
仲裁事项 2340,2345,2350
仲裁事项可分性2420
仲裁事项约定不明2345
仲裁条款 2356,2361,2384,2405,2406
仲裁条款效力 2358,2360,2363,2373,2444,2450,2456
仲裁委员会2416
仲裁协议 2331,2338,2340,2343,2352,2354,2391,2400,2403,2430,2440
仲裁协议独立性2396
仲裁协议无效2429,2437
仲裁协议效力 2333,2335,2336,2365,2370,2377,2381,2386,2394,2396,2399,2462,2465,2466
仲裁协议形式2465
仲裁 员 2468,2469
重大涉外案件2262
主合同 2352,2354
主体资格 2415
主要负责人2221
住房公积金2044
注册商标专用权2195
专 利 权 2197
追加被执行人1906,1966
准据 法 2407
资不抵债1891
资产评估 2115
租赁 权 2085
0 1 0第二十章
I
CHAPTER
20
■ ■ I 执行程序1135
关于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关键词丨多债权人丨同一被执行人丨参与分配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在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如果财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必然面临多个债权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类案件
本来就比单一主体的执行案件复杂,加之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实
践中许多问题做法各异,亟待规范。当前,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应尽快统一思路:
第一,关于分配顺序问题。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总体思路是区分
被执行人有没有法人资格,对于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按
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作为例外,在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
即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按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为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机
构应直接对是否存在未经清理或清算即撤销、注销、歇业等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的先
后,同一 jiim立的金钱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关于分配程序的主持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程序由最先查
封的法院主持。司法实践中,如果最先的查封是保全查封,分配程序就要延迟到
该案审结后才能启动,从而导致已取得执行依据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迟迟
无法受偿。遇到上述情况,执行法院要积极与诉讼法院协调,争取由执行法院主
持分配;协调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法院主持分配。但要注
意依法留存与讼争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三,关于分配程序中的救济问题。2008年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増加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制度,对分配程序中有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途
径。对这一规定应注意两点:一是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执行机构要尽量协调各方
形成一致意见,尽快形成分配方案,避免分配程序过分拖延。二是要区分程序争
议和实体争议。对于受偿顺序、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应通过参与分配异议之诉
解决;而于分配方案是否送达等程序性问题,仍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25
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解决。
第四,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参与分配程序与破产程序
||第二+章
|执行程序一
1B81d 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有不同功能,参与分配是一种个别执行,解决的是特定债权的受偿问题;而破
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执行,解决的是全部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从实践看,在多
个偾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确已资不抵债,但由
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申请破产,导致破产程序无法启动,许多本应通过破产
程序清理的债权债务却迟迟停留在执行程序中。鉴于此,在办理执行案件过
程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以便更好地通过破产程序确保各偾权
人公平受偿。
—— 《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暨执行指挥中心试点推进会材
料》,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 7辑) ,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3年版,第14 ~ 1 5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执行程序中,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依据实体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争议。问题是,多个普通债权人之间
如何分配,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
―、分歧与现状
对于多个普通债权人如何取得执行中所得的财产,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极端
的做法。根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确定优先劣后顺序,先查封者优先满足的,称
为优先主义;不分执行的先后顺序而实行平等分配的,则称为平等主义。优先主
义实质上赋予了在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地位(此
优先地位能否延伸到破产程序,各国有所不同,我国与英国类似,不能延伸) ,而
彻底的平等主义则是在先查封的债权人除了执行费用以外,没有任何优先地位。
在这两极之间也有折中的做法,称为团体优先主义。具体是划分执行的时间节
点,节点之前的债权人成为一个团体,优先于节点之后的债权人团体受偿,团体
内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
我国目前争议最大的主要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能否例外实行平等分
配原则。这一争论,除涉及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一般性争论之外,主要涉及平
等分配能否真正实现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职能分工。
二、对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重新审视
按照自1998年7 月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9 6条的规
定,在企业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况下,财产无人清理,既不进行清算,又不启动
1882破产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类似破产程序的平等主义分配制度。该规定沿用
了 1990年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
知》中关于“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通知的精神。这一规定当时面临的实际情况,一
方面是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要求对债务人剩余的有限财产平等分配,而另
一方面破产制度不能有效运行。因此以强制执行程序承载了破产制度的功能。
应该说,当时的执行实践关注到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问题,对于在特定历史
条件下,解决权利人之间的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
但是,在我国破产法不断完善,破产制度、公司制度日臻成熟的情况下,再坚
持《执行规定》第9 6条的规定,其合理性愈来愈受到质疑甚至垢病。笔者亦认
为,如果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程序中特殊情况下的平等分配制度弥补了
破产制度运行不畅的缺陷,那么在现有条件下再坚持这一规定,则有弱化我国破
产法律制度、越俎代庖之嫌。必须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重新审视:
其一,强制债务人公平有序清偿偾务的目标,需要靠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分化
组合运用来实现,采用执行优先主义与破产制度分工衔接配合,是理想的选择。
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以尽快实现裁判确定的偾权人权利为价值取向,更适合遵循
积极先行行使权利者先得的自然法则。
其二,因为在认定歇业问题上的困难,以及有破产制度备用等因素,执行平
等分配制度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由于判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是
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成为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没有通知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要求等,导致事实上很多案件按照优先主义原则进行了
处理,并没有真正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其三,以破产制度取代执行中的平等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债权人之间
的公平,也有利于终结消化大量执行案件,以及能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更多的
救济途径。参与分配的终结并不能消灭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尚未(完全)受偿
的债权人仍不断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债务人申请执行,导致大量的执行案件仍滞
留在执行程序中,形成没有实际意义的积案,浪费司法资源。而破产程序则能够
彻底解决针对债务人的全部执行彻底终结的问题。
目前,《执行规定》第96条确定的平等分配,使债权人更多地选择执行程序来
实现较多的清偿,影响了其提起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如果执行中实行优先主义,在
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后顺位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因其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一无所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一
188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获,那么,申请破产将是最佳选择。当然,执行与破产制度最好的衔接,是在执行中
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执行机构发现有破产情况,移送破产法院实施破产分
配。但苦于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对此种方式启动破产程序只能持慎重态度。
三、对企业法人执行分配的特殊因素考量
在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坚持优先主义,但是实践中的
特殊情况应作为例外:
一是各债权人基于相同事由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本来可构成集团诉讼的
情况。这种情况下区分先后顺序受偿,明显不公。《执行规定》第88条第3 款规
定的一份裁判确定的多个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涵盖一部分这种情况。《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不确定人数的集团诉讼中,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适用于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也应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无法区分执行先后顺序的情况。如债权人基本同时申请执行,无人在
先发现财产并申请查封,法院依职权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一般是为了多个债权人
共同实施的,则多个案件的债权人之间应当平等分配。
三是债权人协议平等分配的。如果执行程序中的偾权人为迅速实现债权,坚持不申请破产,而是达成了 一个分配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法,不侵害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执行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
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难以要求执行机构以保护执行程序以外的债
权人利益为主要职能。此与不能禁止一个债权人在执行取得全部执行所得财产
的原理相同。当然,如果这种协议确实发生在破产开始前的撤销权期限内,在破
产程序中被撤销,另当别论。
四是对特殊主体在执行程序中应优先保护。实践中存在一些直接涉及民生
的案件,如执行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人身伤害赔偿等
债权。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应当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案情,优先予以清偿。
—— 刘贵祥、黄金龙:《平等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分工》,载《人民法
院报》 2014年4 月3 0曰。
1136
参与分配的适钼条件
关键词丨参与分配丨
188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
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
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 2015〕 5号)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
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
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
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
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1998年7 月8 日,法释〔1998〕15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宫著述】
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为:
(一)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实行的是有限破产主义,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具有破产能
力,所以当一般公司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参与分配制度为各债权人提供了一
条平均受偿的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也可以是企业法
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 6条规
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
偿全部偾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 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
清偿。”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在
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参与分配适用范围的规定,将特定的企业法人纳人参与分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88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 ?民事诉讼卷
配的适用范围之中。
(二) 被执行人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持续地不能清偿
所有应即时清偿的债权。所谓被执行人应即时清偿的债权,系指债权清偿期已
届满,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权。被执行人与债权人在设定债权债务关
系时,在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是以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一般担保
的,因此一般担保并不针对某项特定的债务,而是面向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在
某一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
除了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外,还可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其他债权
人不能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即此时不存在适用参与分配的可能;如果被执
行人不能清偿申请执行的偾权或虽可清偿执行的债权,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的,此时,为了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才可实行参与分配。
(三) 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一般限于金钱债权
强制执行,以执行名义所载债权之性质为准,可分为金钱执行和非金钱执行
两种。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不能进入参与分配
程序。只有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
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在关于金钱债权
的执行中才能实行参与。换句话说,实行参与分配的各债权,即已经开始执行程
序的债权人的债权和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首先,先前开始
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标的物或其他行为的非金钱债权,其他金钱债权不能参与进
来要求分配,应当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处理。其次,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
来请求执行的是非金钱债权的,也不能参与分配。因为,如果后来请求执行的非
金钱债权是请求交付标的物,同样应当按照物权优先的原则处理;如果后来请求
执行的非金钱债权是要求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除非该行为具有可替代性且由
他人代替完成或者债务人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而转化为金钱债权执行,则根本
不会产生执行竞合,更不必参与分配。由他人代替完成所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
行金,不属于金钱债权,而是执行程序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优先受偿,故不能申
请参与分配。
(四) 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规定,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分为两类:一是已经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
人;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1.886的规定(试行)》将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限于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名义
的其他债权人,而将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排斥在外。
债权人已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以后,只有已取得执行名义的
其他债权人才能请求参与分配,如果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执行名义,就不能参与
分配。这是关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的条件。在这一条件下,《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作出了较《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为严格的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缩小了可请求参与
分配的债权人的范围,规定只有已经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能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参与债
权人的范围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体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功能上
的区别,并提高执行程序的效率。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与现有法制并不协
调。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参与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
必须承担破产法的职能(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参与分配是一种“小破产程序” ) ,以
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只有已经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参与分配,对
于未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的债权无法获得债
务人所有财产的担保。我们认为,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之前,仍应允许未取得执
行名义但已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但其分配所得应由人民法院提存。如果该
债权人胜诉并获得最终执行名义,提存的款项由人民法院交付于该债权人;如果
该债权人败诉,提存的款项由人民法院平均分配给已分配完毕的债权人。此外,我们甚至认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没有起诉也可主张优
先权并申请参与分配。
(五) 已实施民事执行措施
这是关于参与分配的启动程序的条件。所谓参与,必须有先行的执行程序
存在,否则就不能谓之“参与”和“分配”。“参与”是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分配”是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执行的所得金额进行分配。只有当债务人的全
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如被查封、冻结等,其他
债权人才能请求参与分配。这也就是说,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请求只能
在人民法院开始执行程序之后,如果人民法院尚未实施民事执行措施,其他债权
人可以请求发动执行程序,而不是请求参与分配。
(六) 其他债权人应在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请求
这是关于参与分配申请的期限的条件。其他债权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将执行
第二十章
I
执行程序
188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所得金额交付于债权人之前提出请求,才能进行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只能
做有限的公平,如果人民法院已将执行所得交付债权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其
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显然已失去了意义,其债权无法受偿,所以不能再提出参
与分配请求。
—— 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66 -268 页。
1137
参与分配的程序
关键词|参与分配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
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
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
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
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
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
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
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
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
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
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1888诉i公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 2015〕 5号)
91.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
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 偾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
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
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
续依法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1998年7 月8 日,法释〔1998〕15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执行款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虽然对该问题作了规定,但仍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当
事人认为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的情况下,法律、司法解释未规
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次民事诉讼法
修改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化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但鉴于本次民事诉
讼法仅为局部修改,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未予涉及,由于民事诉讼法第202
条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较宽,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是
如果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鉴于该问题较为普遍,司法解释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
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
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
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的,这种异议不单纯是一种程序上的异议,第二+章执行程序
1889最高人民法院S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而涉及实体争议。因此,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是诉讼程序毕竟过于复杂,如果所有的争议都直接进人诉讼,将导致参与分配程序过于复杂。因此,司法解
释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做法,即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先
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
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1 0日内对
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即可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调
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尊
重,也有利于提高执行的效率。
如果其他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的,说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执行财产如何分
配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对这种实体上的争议,执行法院不作实质审查,而应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6条规定,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 5日
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在域外立
法例中,这种诉讼被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可以一揽
子解决与分配有关的问题。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如果不涉及分配方案中实体问
题的争议,而是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实施的执行行为违反有关程序性规定,应当适
用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
—— 命灵雨、王飞鸿、赵晋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理解与适用》,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
室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33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1 ~72页。
1138
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坼
关键词丨分配方案异议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丨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I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2 6条创立了分配方案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问,分配
方案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有什么区别?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处理分配方案异
1890议以及审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时如何划分职权?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分配程序中的异议有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之分。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者不
当,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例如,认为执行法院不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程序
而适用,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人分配方案而没有列人等程序违法情形。此类异
议,异议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法院
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
议。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个债权人债权的真实
性存有异议,或者对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不同意,而向执行法皖声明
的情形。对于实体异议,执行法院不作审查,而是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债权
人、债务人。如果相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反对异议,则由异议人以反对异议的债
权人或者债务人为被告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该类诉讼只能审査债权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对于法院的执行
行为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等公权力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
能进行审查。至于该类诉讼的判决主文如何表述,考虑到审执分立已经被确立
为我国执行权配置的原则,该类判决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同时,执行机构熟悉全
部债权'情况,且很可能还有后续的债权加人,审判机构不宜直接通过判决修正分
配方案。因此,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判决主文宜包括两项内容:(一) 确认原告
的债权数额和分配顺位,或者确认某项债权不存在或者实体上丧失分配资格
(根据诉i公请求不同而不同); (二)责成执行机构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 《人民司法?应用》 2013年第9 期
1139
两个法院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当财产拍卖款不能清偿
全部债务时的处理
关键词丨参与分配I 资不抵债I破产I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某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金钱债权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其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189!@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财产没有担保物权,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某法院也有以该被执行人为债
务人的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对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的哪一条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债务人的财
产已被我院查封,应按《执行规定》第8 8条第1款规定,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
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是债务人的财产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应按
《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参与分配。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执行规定》第88条至第9 6条关于参与分配制度
的规定,针对被执行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区分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执行过程中
遇到资不抵债的情况,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原则上按破产程序解决债权人之间的
公平受偿问题;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因为没有相应的破产程序,适用
债权人参与分配受偿的制度。根据本案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在其资不抵
债的情况下,如果有申请其破产主张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 9条的规定,按破
产程序处理,如果无申请其破产主张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在查明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
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其资不抵债的情况
下,适用《执行规定》第9 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债
权人可以持已经取得的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人民司法》 2003年第4 期
1140
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的处理
关键词丨工程款债权丨受偿顺序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 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
1892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
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
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 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
后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
年6 月2 0日,法释〔 2002〕16号)
【最局人民法院答复I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及浙江东阳三建执行异议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 请求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 支付建筑工程款的权利以及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量具公司) 请求华峰公司交付房产权利均为债权。依据《物权
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房产仍然属于华峰公司所有,应当作为华峰
公司的责任财产由有关债权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受偿。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
十六条以及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应
当对相应的争议房产进行变价,变价款由东阳三建优先受偿。东阳三建受偿后,剩余价款及未变价处理的房产应当交付量具公司。如无法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
数量和质量执行实物,对量具公司非金钱债权的差额部分,应当依照本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5 7条之规定,折价后执行华峰公
司的其他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
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 2008年11月5 日,〔 2008〕执他字第8 号)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一
|
189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7〕粵高法执督字第4 5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
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
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
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
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2 月2 9 曰,〔 2007〕执他字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4〕粵高法执督字第384号《关于康永贤等1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16
号)第二条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权利应优先
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即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
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不应作扩大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永贤等1 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的复函》
(2005年12月2 5日,〔 2005〕执他字第16号)
1141
《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程款债权与有柢押的债杈
在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关键词丨工程款债权|抵押权|受偿顺序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问题,如果建设工程于1999年 10月 1 日之前
已竣工或停工,1999年10月 1 日之后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审结的,不应
1894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如果建设工程施工于1999年 10月 1 日之前,竣工或停
工于1999年 10月 1 日之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分情况处
理:在1999年10月1 日之前,该工程上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享有优先权;该工程上设定有抵押权的,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权不得对
抗已设定的抵押权。
——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材料》,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7 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 2页。
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I
广东省闻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4〕粤高法执督字第6 5号《关于深圳中院执行瑞京隆房地产开发
(深圳) 有限公司的情况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同意你院督促汕尾中院依法抓紧执结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一建公司) 与瑞京隆房地产开发(深圳)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铝合
金门窗及幕墙工程纠纷一案的意见。
二、 关于苏一建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鉴于该案合同成立于《合
同法》实施之前,当时法律没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因此,根据我皖《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的规定,当时没有法律
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你院接此函后,监督深圳中院尽快
依法执结此案。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2004〕执监字第62 - 1 号函》
(2005年7 月9 曰)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高院〔 2001〕桂法执协字第16 - 2号《关于请求最高法院对北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争议进行协调的报告》和山西
高院〔 2003〕晋法执函字第12号《关于与广西高院就我省尖草坪区法院与北海
市中院执行案件问题进行协调的情况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北民初字第9 5号民事判决作出时,《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尚未颁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
则,北海市中院判决的相关案件只能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一
189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
六条的规定。
二、鉴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先于北海市中院对华新实业集团坐落于北海
市华新苑、华馨小区商品住宅楼四栋及7 0亩土地和两套涉案住宅采取了诉讼保
全措施,如果华新实业集团确已歇业,其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我院
《关于人民法皖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 1条、第9 2条、第9 6条的
规定,北海市中院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执行财产时申
请参与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因工程款能否优先执行争议协调案〉的复函》
(2003年9 月2 4曰,〔 2003〕执协字第6 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 20 02〕 2 65号《关于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诉远华集团
有限公司、厦门东盛建设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几个相关法律、政策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该案执行中涉及的工程款优先权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
物权法定原则,如果作为执行标的的建设工程竣工或者停工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则工程承包人从该建设工程价款中受偿的权利不得对抗
已经在该工程上的抵押权。
—— 《最高人民法院〔 20 02〕 执他字第2 1号函》 ( 20 0 3年8 月2 8曰)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我们认为,本案中,苏一建公司对系争的财产享有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权,理由如下:
第一,深圳中院的(20 0 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 5 5号判决确认,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的抵押权因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是1999
年 12月2 2日) ,而苏一建公司承建的“京隆苑”工程竣工决算签字时间是2000
年6 月9 日,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 0 0年2 月2 5 日; 深圳中院、广东高院认
定“京隆苑”工程竣工的时间为1 9 9 9年2 月1 日。从上述时间来看,苏一建承建
“京隆苑”合同的实施跨越了《合同法》生效的时间,苏一建公司关于工程款优先
1896受偿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就苏一建公司工程款优先权的主张,也可考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条规定的精神办理,即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
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
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鉴于《合同法》颁布前确实没有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故苏一
建公司工程款优先权的主张当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而予以支持。
此外,综观全案,苏一建公司所承建的“京隆苑”工程在深圳市两级法院(福
田区法院和深圳中院) 出现了就同一工程的两个诉讼,福田区法院就铝合金门
窗及幕墙工程作出的判决明确苏一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深
圳中院f D :程建设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则对工程款是否应当优先受偿未予明
确。我们认为,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前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后者又未适
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还是法律规定的精神都是欠妥当
的。从工程款优先权的立法本意来看,其核心意义是要从法治的角度来保护工
程施工方的合法利益,避免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屡屡发生而危及社
会稳定。
—— 张小林:《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执行
申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
第1 5辑)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4 ~75页。
1142
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可以参与分配
关键词丨税款丨参与分配I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我院的一起执行案件进入参与分配程序时,被执行人所在的国家税务
机关发函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增值税1385136元并主张优先受偿。对该笔
税款的处理,我院在审查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参与分配程
第二+章
|执行程序一
189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序不同于企业破产程序,税务机关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缺乏生效执行
依据,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税收属于国家公债权,该笔税款可以参与分
配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请问以上哪种意见
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 5条的规定,税收债
权享有法定优先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税款产生
之后的担保物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 》第9 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权
参与分配并不以存在执行依据为前提,可见,税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
税款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 《人民司法?应用》 2012年第3 期
1143
法院已判决确权的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关键词I判决确权I破产财产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I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 2005〕苏执他字第5 号《关于请求协调江阴市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产生争议的报告》和天津市
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 2005〕117号《关于天津金铭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
的紧急报告》及补充报告和有关材料均已收悉。经本院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如下:
经査明,1993年2 月8 日,天津市河北区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 与
珠海金铭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铭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项目
为中山商厦(现名金铭广场) ,珠海金铭公司向百货公司交付前期费用补偿后,可独立进行7 ~30层商品房的工程管理及销售,并约定所得利润在交付有关费
用后归珠海金铭公司所有。同年6 月,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截止1996年底,1898该项目在建工程经委托评估价值为2. 7亿元人民币。
1995年6 月1 6日,珠海金铭公司与江阴第二纺织厂等债权人分别签订《还
款协议》,约定珠海金铭公司于同年12月底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则用其在天津开
发的中山商厦商品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抵偿债务。该还款协议经江阴
市公证处公证。因珠海金铭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江阴第二纺织厂等债权人分别
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1997年12月1 2日、12月1 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分别
作出(1996)澄郊民初字第141、142、1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还款协议合法
有效;珠海金铭公司应归还欠款,逾期则以中山商厦A 栋 13层、14层、 B 栋 13
层、14层共计12套商品房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抵债,产权归债权人所
有;珠海金铭公司应在中山商廈竣工后6个月交房等。
1996年12月3 日、1997年 1月 1 3日,百货公司分别与天津金铭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铭公司) 、珠海金铭公司签订了基本内容相同的两份《项
目转让合同书》,约定百货公司退出该项目,将该项目全部转让给对方独立开发
经营,并占有全部股份。天津市河北区政府以北政复〔1997〕 5号批复同意百货
公司与珠海金铭公司所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书》。
2004年5月2 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津金铭公司破产案,同年8
月 1 1日裁定宣告破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清算组委托拍卖机构于2005
年1月将金铭广场项目公开拍卖,上海金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1 . 98亿元人民
币竞买成功。
上述事实,均有两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证据材料为证。
经本院协调,江阴市人民法院已将2004年9 月9 日查封的金铭广场3 0套
商品房解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预留部分拍卖价款,待本院作出最终处理
意见后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珠海金铭公司作为金铭广场的前期开发商,在天津金铭公司未参
与金铭广场项目开发之前,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处理其独立开发销售的部分房产。
在金铭广场项目破产之前,珠海金铭公司自愿以其独立开发销售的部分房产抵
偿所欠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且
天津金铭公司此后对以房抵债的事实也予以认可。该以房抵债协议经公证机关
公证,并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决确认合法有效,12套商品房的产权应自判决生效
之日起即视为转移给江阴第二纺织厂等债权人,不属于破产财产。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在明知金铭广场部分房屋尚有争议的情况下,将金铭广场项目整体拍
卖的做法不妥。鉴于金铭广场已经在破产程序中被整体拍卖,故江阴第二纺织
一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89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厂等债权人可依据判决确定的12套房屋,按照拍卖价格在拍卖预留中折价受
偿。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可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2005〕执协字第1 9 - 1号函》
破产案件受理之前B 被执行的债努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关键词丨银衧存款I破产财产I执行程序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合肥无线电二厂89万
元存款争议一案,根据你们两院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经终字第274号
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合肥无线电二厂的银行存款89万元扣划给申请
执行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银行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完电汇手续,将电汇凭证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给执行法院后,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应视为该款权属已经转移,已不是被执行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再通知银行将此款追回列人破产财产并将此款作为破产费用扣划至
法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此,请安
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10天内将该89
万元汇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款划转给申请执行
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
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8年8 月1 9曰,〔 2005〕执协字第1 9 - 1号)
1145
已执行芫毕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关键词丨执行完毕I破产财产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执字〔1994〕第6 5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
高法经一行字〔1995〕第66号报告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4年4 月2 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诉深
圳市罗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同年7 月2 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执行。10月7 日,该院裁定将深圳市罗
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座落在深圳市莲塘第一工业小区135栋总建筑面积为6326
平方米的六层厂房以物抵债给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11月4 日,双方当事人在
太原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对该厂房进行了交接。因该厂房所在地
莲塘工业区属深圳市土地未清理区域,所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暂不办理房地产
权证。同年12月8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给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发了产权代用证。
本院认为,虽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3 日受理了罗湖对外经济
发展公司申请破产案,但是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应认定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执行完毕,以物抵债的厂房所有权已经转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
再将该厂房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如果该房产的价值超过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所
享有的债权,超过部分可作为破产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罗湖对
外经济发展公司房产问题的复函》(1996年5 月2 6日,法函〔1996〕89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1146
已转移的债权不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关键词丨债权转移丨破产财产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法执请字第17号文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1901@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鲁高法函〔1993〕192号文均已收悉。关于烟台自行车厂已转移的债权可否列人
该厂破产财产范围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根据你两院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经本院研究认为:在法律上债权与所有权
不能混同。南通市自行车链罩厂与烟台自行车厂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调解
达成的协议所确定的财产转移,其实质应属债权转移,而不是所有权转移,即烟
台自行车厂将其对中国轻工物质供销总公司的334. g万元债权中的210万元及
其孳息转移给南通市自行车链罩厂。自该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烟台自行车厂
对该项债权已不再享有;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自接到该项债权转移的通知
并认可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烟台自行车厂来说应当视为已执
行完毕。因此,不应当将该项债权再列人烟台自行车厂破产财产范围;如已列
人,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转移的债权可否列入破产财产范围问题的
复函》 (1994 年5 月2〇日,〔1994 〕 经他字第4 号)
1147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努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及执行回转财产
关键词丨破产程序I 中止执行丨执行回转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
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 20 1 3年9 月5 日,法释〔 20 1 3〕 2 2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依据法理,在同一财产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冲突的执行程序,故破
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新、旧破产法对此
1902均作有规定,但不同的是旧破产法规定应当中止的,是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
事执行程序,而新破产法则将所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全部中止,不仅
包括民事执行,也包括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中止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1)对已提起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诉讼已经审结但尚未申
请或移送执行的,不得再提起新的执行程序。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
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对已执行的程序以及已部分执行完毕的
财产,该规定无溯及力。执行标的物不需要过户登记的,执行程序于执行标的
物实际交付给债权人时终结;执行标的物需要过户登记的,执行程序于执行法
院发出执行裁判文书生效时终结。( 2)应当中止的仅限于以财产为标的的执
行程序,对债务人提起的非财产性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3)有物权担保的
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应受中止效力的约束,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立法规定中止个别执行的目的,是保障对全
体偾权人的公平清偿。中止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并不能起到
保障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作用,所以中止执行的效力一般不及于别除权人
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但当担保物控制在管理人手中时,物权担保人行
使权利要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协调。
破产程序中的执行回转制度具有区别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破产程序
执行回转的依据是破产程序的启动,所有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均应停止,以保障债务人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而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公平清偿秩序。
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执行行为本身可能不存在错
误,即不产生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19条之规定,执行
程序应当中止,相关采取执行措施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
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执行回转中,属于现金款项的,退还
现金;是财物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能返还原物的则返还原物,若因执行机
关或执行申请人导致财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折价抵偿或损害赔偿责任。如果
执行回转的标的存有孳息的,应当一并回转。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
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52 ~ 155页。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90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1148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丨企业破产j执行程序丨中止执行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
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
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
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
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
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
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 月3 0曰,法释〔 2015〕 5号)
第二十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
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 20 1 3年9 月5 日,法释〔 20 1 3〕 2 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七、正确认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定位,做好两个程序的有效衔接
17.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企
1904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
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因
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
都应解除和中止,相关债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并公平清偿。
18. 人民法院要注重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确保破产财产妥
善处置。涉及人民法院内部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操作的,应注意不同法院、不
同审判部门、不同程序的协调与配合。涉及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采
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
关机关的配合,依法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
1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
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
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
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对恢复受理债务人
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6'月1 2曰,法发〔 2009〕36号)
1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6〕晋执协字第1 - 1 号《关于我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在湖南株
洲执行受阻请求协调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煤
矿) 与湖南省株州市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光明公司) 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5年11月2 2日冻结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株洲市国有
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株洲市城北支行的存款2000万元,但株洲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 日受理了以株洲光明公司为申请人的破产还债
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应当
中止对被执行人株洲光明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债权人大同煤矿持生
效法律文书向受理株洲光明公司破产案件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
与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如果债权人大同煤矿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株洲
光明公司破产有异议,可依法申诉。请你院接此函后,通知执行法院依法办理相
第二+章
|执行程序
||
19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关法律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
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请求我院协调的答复函》( 2006年
8 月2 8 曰,〔 2〇〇6〕执协字第M - 1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是本条规定并不排除执行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直接提起破产申请。执
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可能符合破产条件时,可先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
行人直接向被执行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二是执行法院在移送相关材
料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移送,在移送的
同时就应当中止执行,要切实防止继续执行情形发生。三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
执行人的“同意”,即可以是被执行人执行不能时当事人表示同意,也可以是在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初即表示同意。总之,只要当事人表明了有启动破产程
序的意愿,执行法院就应当移送相关材料。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5年版,第1252 ~ 1253页。
1149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因出资不实而被追加的股东的处理
关键词丨破产程序I 出资不实I 追加被执行人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破产程序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
进行的概括执行,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为所有债权人创造一种获得公平受偿的
条件和机会。而执行程序是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个
别执行,目的在于实现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由于破产程序启动的特殊性,必
然产生其对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和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做好两种程序的配合与衔接。
第一,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做好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执行
程序的中止和保全措施的解除工作,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执行法院接到
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后,应当依照法
律及时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执
行法院不依法解除保全或中止执行的,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报请其与执行法
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解除或中止。执行法院违法执行的,应当对已经执行完
毕的债务人财产依法执行回转。这里要强调的是,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和执行程序的规定,还应适用于追究债务人有关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对债务
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债务人财产被税务、公安、海关等行政机关采取
保全、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其沟通协调,确保依法解除保全或中止
执行。
第二,要依法规范破产程序,做好破产程序与其前后执行程序的配合与衔
接,保障执行程序依法顺利进行。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
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在作出相关裁定前,应当告知管理人及时通知原
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
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对恢复受理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第三,要打通执行不能向破产程序的转化渠道,依法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各地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加强执行不能案件向破产案件的转化工
作,相关当事人申请业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材料》,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 7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年版,第9~10页。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 11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2 0条等规定,只
要债务人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该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即应一律中止
第二+章
|执行程序
||
1907d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执行。破产宣告后,所有未清偿完毕的债权人均应依法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
权。故本案中基于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实而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山
东新华医药集团的执行也应依法中止执行,其应清偿的债务由破产清算组一
并依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破产后对原执行程序中追加的被执
行人是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9 月2 7日,〔 2004〕执他字
第2 4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
司、山东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1)执监字第1 8 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属于破产人的债权,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向股东追讨,追讨回的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
中统一分配。因此,在法院受理制酸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其开办单位新华集团
的执行应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 2004〕执他字第2 4号答复的前提是制酸公司
已经进人破产程序,如你公司对破产程序有异议,应通过破产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另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 日发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其对该案
依法妥善处理,也希望你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相关事宜,请与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联系。
——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6
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 5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被执行人进人破产程序后应当中止对其的执行。那么,对于出资不实股东
的执行程序是否也应当中止?开办单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基础有二,但归根结底是因为出资是股东对公
司的义务,而公司债权人行使的只是代位权。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
1908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属于破产人的债权,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向股东进行追
讨,追讨回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统一分配。因此,对出资不实
股东的执行也应停止。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 2004〕执他字第2 4号答复就明确
体现了这一原则,清楚地表明了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对被执行人出资不
实而在执行案件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的执行也应中止或终结。
此夕卜,需要注意的是,就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基本关系而言,被执行人进
人破产程序后,原执行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都是以被执行人破产还
债案件被法院裁定受理或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为前提作出的,即使申请执行人认
为被执行人不具有破产资格,不符合破产条件,也只能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救济,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对破产受理裁定进行审查。所以,即使胜大公司对被执行人
制酸公司的破产资格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案件,也只能在破产程
序中解决,不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 -潘勇锋:《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对公司债权人的责
任—— 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
责任公司、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诉案评析》,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 6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
6 5页。
1150
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
关键词丨委托执行丨案件归属丨执行结案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
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査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 月3
日,法释〔 2011〕11号)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委托执行规定》第2 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也是对原委托执行制度的改
革。过去,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存在是属于委托法院的案件还是受托法院的案件
等认识上的分歧,至今归属不明确,造成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执行权限划分
不清楚。各地法院曾在实践中普遍将案件委托出去后做结案处理,但依据法律
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委托执行案件在委托法院不能按结案统计,但委托法院已对案件基本丧失执行权。而受托法院一般又认为案件是其他法院
委托来的,与本院所立案件应区别对待,也不按收结案统计,致使委托案件执结
率低且周期长,委托法院长期不能报结,形成案件的大量积压,超执行期限的委
托案件逐年增多,形成恶性循环。为改变这一现状,有必要重新确定受托法院与
委托法院的关系。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作为自己的执行案
件。委托法院应当作结案处理,实现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彻底移转,以强化受
托法院的承办责任。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的事项委托,事项委托根据实际需要
而行使,不需要以满足《委托执行规定》中委托执行的条件为前提,因此,应将其
与案件委托明确区别开来,有必要明确作出规定。对仅涉及委托异地法院协助
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
件立案办理,但是为了确保事项委托的顺利开展,需要对受托办理此类事项提出
要求,明确受托法院具有协助义务。
—— 张小林、刘涛:《〈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 2011年第13期。
1151
委托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查封措施的衔接
关键词I委托执行丨被执行人财产I 查封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910
第六条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
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
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
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 月3
曰,法释〔 2011〕11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我国委托执行的法律规定对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如何衔接财产保全措施等
问题未作规定。委托法院对债务人在异地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判决生
效并进人执行程序后,委托法院将该案委托异地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如何衔接,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以及协助执行等一系列难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因此,《委托执行规定》第6 条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异地
财产在委托执行时一并移交给受托法院处理;二是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
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査封、扣押、冻结措施;三是受
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即可;四是受托法院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五是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
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以防止查封财产因委托期间未及时续封、续
冻而流失。
—— 张小林、刘涛:《〈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 2011年第13期。
1152
异地执行的要求
关键词丨委托执行丨异地执行丨
1911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坼讼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
院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
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
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 月3
日,法释〔 2011〕11号)
【链接:最髙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为了规范异地执行,《委托执行规定》第 12条对执行法院异地执行提出了
明确的要求。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去
异地执行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对此,在起草过程中
曾有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省辖区地域比较广,执行法院可能离邻省被执行财产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很近,直接异地执行很方便,但如果要求异地执行时一
律持有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因执行法院需要前往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势必
增加执行成本。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原则上一律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只
是例外,应当从严掌握,只有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
进行。即使是邻近省份,也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异地执行,必须严格执行
程序规定。二是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
过去,最高人民法院为防止暴力抗法,三令五申地提出异地执行时应当主动请求
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这次在起草《委托执行规定》过程中,各地法院普遍
认为,一律要求异地执行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依然
严重存在的情况下,有时不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因此,规定了异地执行时可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由执行法院判断是否需要请求当
地法院协助。三是当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目前,当地法院在协助执行的
问题上,有的法院能够坚持“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助配合
外地法院执行,有的法院则出于地方因素,仍然不愿意、不积极协助配合,因此,《委托执行规定》明确了当地法院的配合协助义务,同时要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
1912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此外',跨省辖区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是否属于异地执行,是否要报经高级
人民法院批准,对此问题也存有争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申请执行人提
供异地有财产线索,请求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执行法
院应当立即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如不及时办理可能导致财产流失。跨省辖
区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异地执行,但确需执行法院办理,而且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为促使执行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强化执行法院积极查找财产,及时控制财产,防止财
产流失的责任。因此,考虑到查控财产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以不经过
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 张小林、刘涛:《〈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萄法》 20 1 1年第1 3期。
1153
期货织纷案件中的协助执行义努
关键词丨期货糾纷I 协助执行义务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V条人民法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
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
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20 1 0年1 2月3 1 日,法释〔 201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I
6.《期货司法解释(二)》对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强化期货交易所、期货公
司等期货市场主体司法义务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期货市场主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91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体为债务人时溢用司法保护规避债务履行,《期货司法解释(二) 》除对《期货司
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进行补充修订外,还特别规定了资金混同情形下,期
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
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此
外,为了确保《期货司法解释(二)》所确立的对期货结算财产实施的特殊司法保护
不被滥用,还明确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协助执行义务。对应当协助而拒不
协助的,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
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 0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6 页。
1154
协助义努人行政筐理职能的承继对赔偿责任承担的影响
关键词丨协助执行义务人丨行政管理职能承继丨民事赔偿责任丨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依据《执行规定》第4 4条,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处分人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司法解
释规定协助义务人对债权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被法院查
封的财产已经被处分。只有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才能对包括协助义务
人在内的所有相对人产生禁止处分的效力。如果有关责任财产没有被查封、扣
押、冻结,则即使是债务人在民法上亦有自主处分的权利。( 2)协助义务人主观
上是擅自。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如何理解“擅自”。我们认为,擅自应当是协助
义务人在主观心理态度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是由于协助义务
人无法控制的外力因素而导致查封财产流失,不能让协助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的是两个法院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同时强制执行,协助义务
人协助了其中一个法院而导致查封标的物被处分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应当查
明协助义务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比如,是否尽到向要求处分的法院告知该标的
物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的事实,是否将另外一个法院要求处分的指令告知已经
1914查封的法院等,如果在告知后,有关法院没有寻求协调程序仍然强行处分的,则
协助义务人不属于擅自处分,不能追究协助义务人承担财产流失的责任。反之,则协助义务人仍然存在重大过失,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看待
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呢?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可以认定甲市法院裁定乙市建委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冻
结其银行账户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首先,本案中由于甲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的涉案房产的地址不准确,该房产从始至终均没有被甲市法院查封,自然也就不产生禁止处分的效力,并且
乙市房管局还及时提醒了甲市法院涉案房屋查不到登记的有关情况,表明其始
终没有接受协助査封的义务。
其次,涉案房产被乙市法院因另案有效查封后,按照乙市法院的要求过户到
梁某某名下,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合法行为,并非“擅自处分”。甲市法院如
认为乙市法院的执行有误,亦应通过法院之间的协调程序解决而不能让协助执
行人承担责任。
最后,甲市法院仅仅因乙市建委承继了原乙市房管局的房屋行政管理职能
就裁定变更乙市建委为被执行人亦缺乏依据。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仅仅是确定
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而本案中原乙市房管局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人的变更必须是被变更的义务人与原义务人之间有承继关系,仅仅是行
政职能上的承继不能构成变更义务人的法定依据,这一点在实践中尤其应当注
意。比如,原来负责商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是各地的商业局,后来行政机构改革
后,商业行政管理的行政职能被新成立的商务局承继,但其财产一般剥离到新成
立的商业总公司。如果是行政赔偿,则应由商务局承担,但是如果是民事赔偿则
只能由商业总公司承继。当然,如果商务局既继承了原商业局的行政管理职权,又接收了其财产,则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均应承担。同时,必须指出的
是,乙市房管局在行政管理上是存在漏洞的,就是对于房屋从预售到最后进行产
权登记过程中地址登记的历史沿革缺乏记载,应当建议改进,但是工作中的漏洞
不能成为协助义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 -范向阳、马巍:《协助义务人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对赔偿责任承担
的影响及不动产查封裁定对协助义务人发生效力的时点》,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2 7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51 ~52页。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91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1155
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的处理
关键词丨案外人丨协助执行丨冻结债权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外人沛县城镇郝小楼村村委会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
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做出了查封、冻结盐城金海岸建筑安装有限
公司(下称建筑公司) 财产的裁定,并向沛县城镇郝小楼村村委会(下称村委会)
发出了冻结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你院( 2001)苏民
终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时,徐州中院对该债权
的冻结尚未逾期,仍然有效,因此村委会不得就该偾权向建筑公司支付。如果村
委会在收到上述调解书后,擅自向建筑公司支付,致使徐州中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无法执行,则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村委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外,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村委会限期
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
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3年6 月1 4日,〔 2002〕执他字第19号)
1156
工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法院无偿查询企此登记挡案的
民事制裁
关键词丨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丨民事制裁丨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他字第180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
1916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在请示中反映,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向
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某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时,该局依内部规定,以法院
未交查询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张掖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张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向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你院就《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
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问题》,向我院请
示。我院就此问题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字〔 2000〕第8 1号《关于
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对工商企字〔1996〕第398
号《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了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
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我们认为,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作出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鉴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00年4 月2 9日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建议你院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张中
法执法罚字第0 1号罚款决定书,并及时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协调
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
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 2000年
6 月2 9曰,法函〔 2000〕43号)
1157
信用社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努的民事制裁
关键词丨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丨民事制裁|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一
191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 2001〕1号《关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干警在江西省鹰潭市执行受阻的情况报告》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明传
〔 2001〕160号《关于请求协调处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鹰潭
市月湖城市信用社赔偿一案的报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鲁法执他字
(一)第17号《关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赴江西鹰潭执行案件情况
的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山东巨野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山东菏泽地区粮食转运站分别诉江西皓玉面粉
有限公司购销小麦欠款纠纷一案,经菏泽中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共计判令江西皓
玉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两原告175. 8 万余元。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菏泽市
中院于2000年9 月2 1日上午对皓玉公司在鹰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
月湖信用社)所开设账户上的150余万元存款采取冻结、划拨措施,送达相关法
律文书时,该信用社主任拒绝签字办理。执行人员在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
留置送达了扣划上述款项的法律文书。当日下午,菏泽市中院执行人员再次到
该信用社,遭到皓玉公司240余名职工围攻辱骂和殴打,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达23个小时。执行干警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案件卷宗面临毁失的情况下,被
迫写了解除冻结存款的便函。月湖信用社随即协助皓玉公司将冻结款项全部提
走。菏泽市中院于2000年10月1 日作出责令该信用社在其非法转移款项的范
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定,并委托鹰潭市中院
送达。
我们认为,月湖信用社作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在菏泽中院对
冻结的150余万元执行款发出扣划通知后,本应立即协助扣划,但该信用社拒不
配合,导致在发生暴力抗拒事件后使该项执行款流失;菏泽中院执行人员在生
命、卷宗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写下的解除冻结款项的便函,不是菏
泽中院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月湖信用社妨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的行为情节严重,菏泽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之规定,裁定月湖信用社在流失财产的范围内对申请
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接函后,请江西高院协助山东法院依法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情况发生,请
1918及时报告我院。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赔偿一案的函文》 ( 20 0 1年9 月2 7 日,〔 20 0 1〕 执协字第1 号)
1158
银行发现被法院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
关键词丨冻结财产I协助执行丨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最筒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诉讼卷
IV 总主编丨刘德权本卷主编丨陈裕琨缪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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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卷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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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I 管 辖
第二章
217 | 回 避
第三章
225 |麻讼参加人
第四章
44 5 丨证据
第五章
7 6 9 丨期间、送达
第 \単
7 93丨碉解
第七章
833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八章
8 8 3 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章
901 |拆讼费用
第十章
9 1 7 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一章
1 2 8 7丨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
1 3 1 9丨公益诉讼
更多免费法律书籍,公众号:资源求助社1345
1359
1383
1405
1439
1659
1679
1691
2259
2329
2471
004
第十三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四章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庠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执抒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章
仲 裁
第二十三章
附 则CONTENTS
■
ml
本册细目(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1145
1135
关于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
参与分配 1881
1136
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884
1137
参与分配的程序 1888
1138
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890
1139
两个法院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当财产拍卖
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 1891
1140
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
突的处理 1892
1141
《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程款债权与有抵押
的偾权在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1894
1142
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可以参与分配 1897
1143
法院已判决确权的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1898
1144
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
存款不应列人破产财产 1900
已执行完毕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1900
1146
已转移的债权不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1901
1147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及
执行回转财产 1902
1148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 1904
1149
被执行人进人破产程序时对因出资不实而
被追加的股东的处理 1906
1150
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 1909
1151
委托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查封措施的衔接
1910
1152
异地执行的要求 m i
1153
期货纠纷案件中的协助执行义务 1913
1154
协助义务人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对赔偿责
任承担的影响 1914
1155
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的处理 1916
0031156 1166
工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法院无偿查
询企业登记档案的民事制裁 1916
1157
信用社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民事制
裁 1917
1158
银行发现被法院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
处理 1919
1159
法院不能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
应得退税款项 1919
1160
对银行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处理
1920
1161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
1921
1162
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 1922
tSfifei
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
以进行罚款、拘留 1923
1164
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
后又拒不执行的处理 1923
1165
被执行人将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又恢复执行
前状况的处理 1924
金融机构及协助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
物应承担的责任 1927
1167
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
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
解除租赁合同 1929
1468
执行程序中必须拘传到庭的情形 1930
1169
实施拘留应当注意的问题 1931
1170
对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
划、启封的处理 1933
1171
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1934
1172
协助义务人在诉讼保全时没有提出异议,在
执行阶段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1937
1173
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
异议的处理 1938
1174
《民事诉讼法》第 225条、第227条在执行工
作中的正确适用 1939
1175
案外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处理
1941
0041176 1186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的协调 1942
T177
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与执行异议、提级、指定
执行等措施的协调 1944
1178
案外人异议的提出 1946
1179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1949
1180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程序
规避执行的解决方案 1954
1181
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1955
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异议的审査标准
1958
1183
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
救济途径 I960
1184
异议人未按照要求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处
理 1 % 1
1185
对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裁定可以提出执
行异议 1962
异议人对上一级法院对执行异议消极立案
或消极审查未履行监督义务的救济途径
1964
1187
案外人对多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申请期
限的计算 1964
1188
执行异议竞合时的处理 1965
1189
第三人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
为被执行人又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则
1966
1190
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时对申请执行人认可债
权的认定 1967
1191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与维持其本人及所扶养
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分 1968
1192
公证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效力及不予执行
的标准 1970
1193
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
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的处理 1971
1194
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
不一致的处理 1972
0051195 1206
执行回转的程序和范围 1973
1196
作为执行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法
院无义务依职权主动执行回转 1975
1197
执行回转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受
偿 1976
1198
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执行裁定不需撤
销 1978
1199
执行回转不能对案外人强制执行 1981
1200
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不应对案外人合法取
得的财产进行回转 1982
1201
冻结、划拨瑕疵的司法救济 1984
1202
执行检察监督不宜采用抗诉方式 1986
1203
査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能通过联合通知
规定的省高院向省人行查询 19SS
1204
不得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资专户上的存款
进行扣划 1990
120§
査询、冻结、划拨存款应当注意的问题 1991
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执法活动的监
督 1996
1207
可以冻结、划拨军队单位的“特种企业存款
1996
1208
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时的责任财产范
围 1997
1209
不可强制执行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1998
1210
不得冻结和扣划国防科研经费 1999
1211
对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划拨 2000
1212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
款 2002
1213
党费、工会经费账户内的经费资金不可冻结
和划拨 2002
股民保证金不宜作为证券公司财产执行
2005
冻结、划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2007
1216
对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的执行 2012
0061 2 lf 1227
会员分级结算和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
下的诉讼保全和执行 2013
1218
对结算担保金的诉讼保全和执行 2015
1219
在清偿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
结算准备金采取措施 2016
人民法院有权对客户、自营会员的保证金、持仓采取强制措施 2017
1221
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执行
2019
1222
对棉粮油收购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和执行措施 2020
1223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冻结、扣划 2021
1224
可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记
名国库券 2023
1225
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资金 2025
1226
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
款项 2026
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2027
1228
人民法院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
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2028
1229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执行 2029
1230
不可冻结案外人镇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030
1231
扣划案外人银行存款无执行依据 2032
1232
扣划裁定可以对抗其他后续的执行措施
2033
1233
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起止时间的
计算 2036
1234
当事人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应承担赔偿
责任 2036
1235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人的程序 2037
1236
人民法院可以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
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 2039
1237
对人身保险费不能强制执行 2040
0071238 1249
强制执行保险理赔款时,保险公司对该款项
有异议的处理 2041
1239
执行程序中可以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
休金清偿其债务 2042
1240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 2044
1241
识别查封财产权属的规则 2047
1242
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
件 2054
1243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规
则 2058
1244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
2059
1245
禁止査封的财产及变通 2061
1246
不得査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
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 2063
禁止超额、重复査封、扣押 2064
1248
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方法 2066
查封的效力及效力范围 2073
1250
不动产查封裁定对协助义务人发生效力的
时点 2076
执行程序中不能查封药品批准文号 2079
对查封标的物的处分绝对无效 2079
1253
查封的财产被转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81
1254
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被被执行人无
偿转让的处理 2081
1255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财产时应当通
知抵押权人 2082
1256
被执行人不得出租查封财产 2083
1257
租赁权成立在前、查封在后的,可以解除第
三人依租赁合同对查封物的占有 2085
1258
民事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
限 2086
1259
《查封规定》施行前已查封的房地产的查封
期限 2088
0081260 1270
采取强制托管方式执行案件的条件 2090
1261
查封财产交被执行人保管应注意的问题
2091
1262
对房地产可以进行预查封 2092
1263
查封和预查封的轮候制度 2094
1264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可以对同一财产采
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2096
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
力 2098
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査封标的物的替
代物 2099
1267
在先查封法院解除查封前,轮候查封法院裁
定的效力无法得到实现 2100
1268
涉灾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措施
2101
1269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时可以对抵
押物进行查封和处分 2104
强制拍卖抵押财产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
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 2105
1271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2106
对超范围査封的执行裁定的纠正方式
2107
1273
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 2108
1274
在兼顾其他执行债权人利益情形下,执行法
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作价交申请
执行人抵偿债务 2110
执行法院根据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达成的
以物抵债协议作出房产过户裁定,对案外人
异议的处理 2114
1276
执行程序中资产评估公司资质问题 2115
1277
拍卖程序中的抵债问题 2117
1278
拍卖成交或抵债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120
1279
拍卖价款的支付和标的物的移交 2121
0091280 1290
买受人是否逾期付款并非是决定重新拍卖
的唯一条件 2126
1281
拍卖人与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不能公平竞
价的,应当裁定拍卖无效 2128
1282
再行拍卖及拍卖的次数 2129
1283
拍卖财产上原有权利负担的处理 2132
1284
撤销司法拍卖和变卖的条件 2134
1285
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人民法院的拍卖行
为无效 2135
1286
被执行人财产整体评估价远远超出执行标
的额,且可以分段评估、分层处置的情况下,不应进行整体拍卖 2136
1287
变卖的适用情形、程序和方式 2137
1288
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国有资产的
法律适用 2139
1289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财产不需经村民代表大
会批准 2142
案外人拒不接收强制迁出的财产时的处理
2142
1291
以房产强制抵债在法律上的赚要求 2143
1292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2145
1293
设定抵押的房屋的执行 2148
1294
执行程序中房地产权属的确认 2151
1295
人民法院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房地产时
应当履行的义务 2152
1296
房地产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
的处理 2154
1297
査封房地产时房地归属不一致的处理
2155
1298
所有权人将执行完毕的房产未过户又出卖,法院不能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产过户
到新买受人名下 2157
1299
判决确定交付地上建筑物的执行中,不能直
接裁定变更该地上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及工
程批准许可证照权利人 2159
0101300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2162
1301
执行程序中对集体土地的处理 2163
1302
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
规定 2164
1303
对股票的执行 2169
1304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经过行政审批
2172
1305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变价必须进
行拍卖 2173
m m
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
协议效力 21乃
1307
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执行 2178
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2180
1309
股权冻结后不得办理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
记 2182
1310
执行拍卖中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2183
1311
冻结股权只要向相关企业送达法律文书即
为有效 2185
1312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2187
1313
对购买股权所拖欠的余款不可以裁定强制
执行 2188
1314
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不享有优
先受偿权 2189
1315
行政托管不影响执行行为 2190
1316
新《民事诉讼法》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执行和协助执行的规定 2191
1317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2194
1318
对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2195
1319
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2197
1320
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2198
1321
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到期债
权的执行 2200
0111322
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到期
债权的执行程序 2203
1323
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要根据不同性质区
别对待 2209
1324
继续履行判决的可执行性 2210
1325
完成行为的替代履行问题 2212
1326
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
消费 2214
1327
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限制消费措施 2217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取消“以其
财产支付费用”的限制条件 2219
1329
增加对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等动车组列车的
限制 2220
1330
增加对单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四类责
任人员的限制 2221
1331
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2223
1332
适用限制出境应当注意的问题 2224
1333
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
,2229
1334
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2236
1335
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偾务利息的构成
2236
1336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
2239
1337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的截
止时间 2242
1338
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期间 2244
1339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
务利息起算的计算 2245
1340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
息的清偿顺序 2248
1341
给付外币案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
算 2250
0121342 第二十一章渉外民事坼讼程序的
特别规定 执行回转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
务利息的承担 2251
1343
执行监督案件、恢复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有关
迟延履行期间偾务利息的适用 2252
11344
《民事诉讼法》对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支付
迟延履行利息的前提并未区分具体情形
2253
134S
即时查控财产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
续 2254
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2255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抵销权
7 2256
1348
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2261
1349
重大涉外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指任一方当
事人 2262
1350
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认证的规定
2263
1351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以在我国境内
办理公证 2264
1352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在法院当面办
理 2265
1353
执行程序中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需办理证明手续 2266
1354
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2267
1355
对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7 2268
1356
港澳居民离婚诉讼的特殊管辖 2269
0131357 1367
涉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2272
1358
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2272
1359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法
律程序豁免 2274
1360
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
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 2275
1361
未协议约定管辖且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
住所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2276
1362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
原则 2277
1363
涉外、涉港澳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未经送达不
可宣判 2280
1364
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得违反
一个中国原则 2281
1365
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的管辖
22S2
1366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文书的范围
2282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
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适用范围 2284
1368
债权人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处理
7 2285
1369
边境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2286
1370
边境贸易纠紛案件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2288
1371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邮寄方式推定送达及
涉外公告送达期间为3 个月 2289
1372
公约送达与公告送达系两种不同送达方式
2291
1373
以公告方式送达涉外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效 2292
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传真、电
子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2294
1375
可以向在我国领域内出现的受送达人直接
送达 2295
1376
可以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2296
0141377
涉外案件可以适用公约、司法协助协定方式
送达 2298
1378
涉外案件不能适用公约、协定、外交途径的
情形 2300
1379
涉外、涉港澳案件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
时,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曰期
2301
國
涉外、涉港澳案件留置送达方式的适用
2302
涉外案件中受送达人未履行签收手续视为
送达的情形 2304
1382
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否允许邮寄送达的判断
方法 2305
1383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2306
1384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2309
1385
涉外民商事案件再审和申诉案件的管辖
2310
1386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2311
1387
管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314
1388
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的港澳纠纷,一方当事人
起诉t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法院取得管辖
权 2315
1389
涉外财产保全措施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
依职权采取 2316
1390
涉外仲裁保全规定 2319
1391
我国法院驳回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的
申请 2320
1392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 2321
1393
网络纠纷的涉外管辖 2322
1394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谕令》具有证
据三性的,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2323
1395
未经最高院批准并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联
系,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涉港调查取证司法协
助工作 2324
1396
执行《送达公约》应注意的问题 2325
015第二十二章仲 裁 1407
1397
仲裁案件的编号 2331
1398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2331
1399
仲裁条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333
1400
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
立仲裁协议 2335
1401
一方当事人发出缔结仲裁协议要约,对方未
明确答复,不构成默示同意接受该仲裁协议
2336
1402
仲裁庭无权对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第三方的
纠纷作出裁决 2338
1403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认
定 2340
1404
因合同中部分变更条款产生的纠纷属于“与
合同有关的争议” 2343
1405
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的认定 2345
1406
与合同有关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2345
因合同之外的附件和相关文件产生的纠纷
是否属于仲裁事项的认定 2350
1408
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从合同中的
保证人 2352
1409
从合同约定仲裁时案件的管辖 2354
1410
关于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7 2356
1411
合营企业不受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2358
1412
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不受合营企业合作
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2360
1413
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限制承租人就
行使优先购买权提起民事诉讼 2361
1414
约定仲裁机构是否明确的理解与适用
2363
1415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的处
理 2365
1416
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处理
2370
0161417 1428
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7 2373
1418
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2377
1419
仅约定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效力
的认定 2381
1420
对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应予以诉权保
护 2383
1421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不能约定由境外仲
裁机构裁决 2384
或裁或审协议效力的认定 2386
1423
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的约束力 2391
1424
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2394
1425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2 3 %
1426
合同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
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 2399
1427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 2400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对方之间
不存在仲裁协议 2403
1429
默示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2404
1430
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虽然一方当事人参加仲
裁审理过程,但其始终对仲裁委管辖提出异
议,不能视为其接受仲裁委的管辖 2405
1431
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
诉的处理 2406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2407
1433
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 2410
1434
仲裁裁决超裁的情形及处理 2412
m m
送达裁决书超过期限非撤销仲裁裁决的理
由 2414
1436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案件当事乂及诉讼
费用 2415
1437
案外第三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
体资格 2415
0171438 1448
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为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主体 2416
1439
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和审查程序 2418
1440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2419
1441
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
裁决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及时移送
2420
1442
仲裁裁决事项部分存在不予执行情形时的
处理原则 2420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7 2422
144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
序不得重复适用 2424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无权申请
执行异谈或复议 2427
1446
鉴定机构缺乏法定资质的仲裁裁决不予执
行 2428
1447
仲裁协议无效与没有仲裁协议的区别
7 2429
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而对劳动仲裁
裁决不予执行 2430
确定外资企业清算的裁决的执行 2431
1450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有权监督纠正下级
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7 2432
1451
当事人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在执行阶段
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2433
1452
当事人恶意串通将法院查封的财产通过仲
裁裁决给案外人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 2433
1453
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7 2434
1454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阶段,不应
解除财产保全 2435
1455
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
决书上签名有效 2436
1456
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具
有管辖权 2437
0181457 1466
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上诉及申
请再审 2439
1458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 440
1459
法院不可依职权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 2441
1460
检察机关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
提起抗诉 2442
146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
可再次申请仲裁 2442
1462
租约并人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2444
1463
保险人非仲裁条款当事人,除非其明确表示
接受,否则提单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2450
1464
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应当自发现被申
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曰起
计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2451
1465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査 2452
涉外仲裁案件的管辖 2456
1467
审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内部审查制度 2457
1468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收费及审
理期限 2460
1469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香港仲裁裁决案
件审查 2460
1470
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涉及仲裁协议的,不须先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462
1471
涉外仲裁裁决存在轻微瑕疵的通知仲裁庭
重新仲裁 2464
1472
重建仲裁机构以前达成的仲裁协议效力判
断 2465
1473
在《仲裁法》施行前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
7 2466
1474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2468
1475
未免职的退休法官担任仲裁员审理仲裁案
件违反法定程序 2469
0191476 第二十三章附 则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
仲裁调解书之诉 2469 1477
2015年《民诉法解释》适用案件范围及与其
他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2473INDEX
■ ■ ■ I本册关键词索引A
案 件 范 围 2473
案 件 归 属 1909
案 外第三人2415
案外人 1916,1981,1982,2416
案 外人财产2032,2142
案 外 人 担 保 1941
案外人异议 1934,1946,1949,1954,1955,1958,1960,1964,1971,2058
B
保 险 赔 偿 款 2039
保 证 合 同 2352
保 证 金 2017
被风险处置2019
被执行人 2198,2203,2209,2256
被执行人保管查封财产2091
被执行人财产1910
被执行人收人2037
边境贸易纠纷2286,2288
变更许可证照权利人2159
变更执行法院1944
变 价 2169
变卖 2108,2194
变 卖 财 产 2137
变 卖 程 序 2137
变 卖 方 式 2137
标 的 物 移 交 2121
驳 回 起 诉 2406
补办审批手续2254
不 安 抗 辩 权 2253
不 出 庭 应 诉 2406
不动产买受人2054
不动产租赁权1958
不方便法院2277
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244
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1916,1917,1923,2033
不 予 执 行 1970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422,2424,2427,2432,2433
部分不予执行2420
C
重 复 查 封 2098
重 复 扣 押 2064
重建仲裁机构2465
重 新 拍 卖 2126
重 新 仲 裁 2418,2464
财产保全 2020,2106,2195,2197,2319,2434
财 政 性 资 金 1998
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1%2
裁决书送达2414
参与分配 1881,1884,1888,1891,1897,2064
查封 1910,2076,2101,2154
查封标的物2079
査封不动产2054
查封财产 2081,2090,2433
查封财产权属2047
查 封 登 记 2066
查封抵押财产2082
查 封 方 法 2066
查封房地产2155
查封、扣押、冻 结 期 限 2086
查 封 期 限 2088
查封效力 2073,2083,2104
査封药品批准文号2079
查询银行账户1988
003超出仲裁协议2412
超 额 查 封 2059
超 额 扣 押 2064
超范围查封2107
超过法定期限1938
车 辆 所 有 权 1972
撤销仲裁裁决 2360,2410,2412,2414,2415,2424,2435,2441
撤销仲裁调解书2469
承 包 合 同 2360
承认和执行2320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460
承 运 人 2444
迟延履行 2236,2239,2242,2244
迟延履行利息2253
迟延履行债务 2245,2248,2251,2252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250
出 资 不 实 1906
出租查封财产1929,2083
处分查封财产2079,2098
处分国有资产2139
从 合 同 2354
存款 1991,1996,2000
错误申请执行2036
D
代 表 机 构 2296
担 保 权 2104
担 保 物 权 2132
当事人称谓2415
当事人众多2262
党 费 2002
到 期 债 权 2200,2203
到期债权执行1938
登记名义人2154
抵 销 1967
抵 销 权 2256
抵 押 财 产 2081,2105
抵 押 权 i894
地上附着物2162
地上建筑物2159,2162
第三方纠纷2338
第三人代为执行1966
第 三 人 异 议 1938
动 车 2220
冻结 1984,2164,2169
冻 结 财 产 1919
冻 结 存 款 1920
冻结存款期限2036
冻结股权2180,2185
冻结银行存款2036
冻 结 债 权 1916
多 债 权 人 1881
E
恶 意 串 通 2128,2433
F
罚 款 1923
法定代表人2221
法律适用 2139,2311,2321
法 院 管 辖 2437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2468
妨害民事诉讼1923
妨 害 执 行 1924
房 产 过 户 2157
房 地 产 2152
房地产权属2151
房 地 归 属 2155
非涉外民事案件2384
分配方案异议1890
004分配方案异议之诉1890
分 支 机 构 2 2 %
封闭贷款结算专户2026
G
港 澳 居 民 2269
高 铁 2220
给 付 外 币 2250
工 程 款 债 权 1892,1894
工 会 经 费 2002
工 商 登 记 2182
公布失信信息2229
公告送达 2289, 2291, 2292
公 共 政 策 2384
公约 2298,2300
公 约 送 达 2291
公 证 2264
公证担保债权1970
股份公司发起人2178
股 份 执 行 2178
股 份 质 押 2175
股 票 2169
股 权 2187
股 权 冻 结 2182
股 权 转 让 2183
股 权 转 让 款 2188
管辖 2274,2282,2310,2352,2354,2400,2405,2419,2456
管 辖 法 院 2434,2460
管辖权 2286,2322,2444
管辖权异议 2277, 2361, 2404, 2466
管 辖 协 议 2311
管 辖 异 议 2356
规 避 执 行 1954
国防科研经费1999
国 有 股 2164,2173
国有股权转让2172
国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025
H
合 同 变 更 2343
合 同 附 件 2350
合 同 效 力 1929
合同争议 2340,2343,2345,2350
合 营 企 业 2358
合资经营合同2358
合作经营合同2360
和 解 协 议 2442
红 利 抵 债 2175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274
华 侨 2272
划 拨 1984
划拨退税款项1919
恢复终结执行2252
豁 免 2274
或 裁 或 审 2386
J
即时查控财产2254
集 体 财 产 2142
集体土地使用权2163
集 中 管 辖 2306
继 受 人 2391
继 续 履 行 2210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236, 2239,2242,2245,2251
检 察 监 督 1986
检 察 建 议 1986
鉴 定 机 构 2428
结算担保金2015
结算准备金2016
005解除财产保全2435
解 除 查 封 2100
解除强制措施1941
金钱给付义务2236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2245
金 融 机 构 1922,1927
禁 止 查 封 2061
经 常居所地2261
纠纷解决方式2356,2383
拘 传 1930
拘留 1923,1931
K
抗诉 1986,2442
扣 划 裁 定 2033
扣划离退休金2042
扣划银行存款2032
扣押 2101,2169
L
劳 动 争 议 2442
劳动仲裁裁决2430
离婚案件管辖2269,2272
离 婚 判 决 2267,2268
离 婚 诉 讼 2275
立 案 登 记 2255
利息清偿顺序2248
两个仲裁机构2373
临时仲裁条款2452
另 行 起 诉 1924
留 置 送 达 2302
旅 居 外 国 2275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29
轮候查封 2094,2096,2098
M
没有仲裁协议2429
密切联系地2276
棉粮油收购资金2020
民事调解书2236
民事赔偿责任1914
民 事 制 裁 1916,1917
名 义所有人1972
默 示 要 约 2336
默示仲裁协议2404
N
内部报告制度2456
内部审查制度2457
内地和澳门2285
P
拍卖 2117,2120,2136,2164,2173,2183,2194
拍 卖 财 产 2132
拍 卖 次 数 2129
拍 卖 价 款 2126
拍 卖 无 效 2128
拍 卖 优 先 2110
拍卖优先原则2108
排除执行妨害1929
判 决 确 权 1898
平 行 诉 讼 2277
评 估 资 质 2115
凭证式国库券2023
破 产 1891
破产财产 1898,1900,1901,1976
2100 破产程序 1902,1906
006Q
期 待 权 2054
期货纠纷 1913,2013,2015 ~ 2017
企业破产1904
起 诉 2437
起算时间 2239
强制措施1923
强制拍卖 2105,2135
强制迁出 2142
强制托管 2090
强制以物抵债2143
强制执行 1981,1998,2040
强制执行效力1970
侵权纠纷 2345
缺席宣判 2280
确认效力 2267,2400,2440
确认之诉 2403
R
人身保险费 2040
认可和执行 2284
日本法院判决2320
S
善意取得1982,2081
擅自处分查封物1927
擅自扣划、启 封 1933
商业保险金 2041
商 业 银 行 2 _
上市公司 2164,2173
上市公司发起人2175
上 诉 2439
设定抵押房屋2148
社会保险基金2027
社会法人股2164,2173
涉港澳纠纷2315
涉港调査取证2324
涉外案件 2289,2291,2292,2295,2296’
2298,2300 ? 2302,2304, 2305, 2311
涉外案件送达2294
涉外财产保全措施2316
涉外股权质押2189
涉外合同 2319
涉外合同纠纷2462
涉外民商事案件2265,2286,2288,2306,2309,2310
涉外民事案件2261
涉外民事诉讼2277
渉外送达 2325
涉外域名纠纷2322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321
涉外仲裁 2403,2456,2457
涉外仲裁裁决2451,2464
涉外仲裁条款效力2407,2452
涉灾案件 210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416
申请认可 2281,2282
申请再审 2439,2440
申请执行期限2451
申请执行人认可债权1% 7
申请仲裁 2442
申 诉 2310
审 査 标 准 〗958
审查程序1949
生活必需住房1968
生效法律文书2200
失信被执行人2217
时间效力 2473
实际控制人2221
实际权利人2154
007视为送达 2304
受案范围 2309
受偿顺序1892,1894
受理 2267,2275
授权委托手续2264
授权委托书2265,2266
书面异议申请1961
税 款 1897
司法拍卖、变 卖 2134
司法文书 2325
司法协助 2298,2324
司法主权 2384
送达 2280,2296,2298
送达方式 2301
送达公约 2325
送达日期 2301
送达文书 2185
诉讼保全 1937, 2013,2015,2019
诉讼代理人 2296
诉 讼 费 2415
诉讼管辖 2321
溯 及 力 2252
T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2281,2282
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文书2282
台湾同胞 2272
特殊地域管辖2276
特种企业存款1996
提出执行异议期限1964
提 单 2450
提单持有人 2444
提级执行1944
替代履行 2210,2212
通知抵押权人2082
同一被执行人1881
投资权益 2180,2187
土地出让金2030
土地使用权2145
土地使用权转让2162
推定送达 2289
退休法官 2469
W
外国当事人2264
外国当事人身份2263
外国法院 2267,2275
外国仲裁 2319,2457
外交途径 2300
外资企业清算2431
唯一住房 1968
未到期债权2198
未签收 2304
未约定仲裁机构2370
委托执行1909 ~ 1911
无偿转让 2081
无效诉讼程序2135
X
限制出境 2224
限制出境措施2288
限制高消费2214,2217
限制消费 2219 ~ 2221,2223
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2285
香港法院 2268
香港仲裁裁决2460
消极立案1964
消极审查1964
协 定 2300
协议管辖 2314
协助执行 1916,1919,1921-1923,2039,0082076,2092,2094,2152,2194
协助执行义务1913
协助执行义务人1914,1927,1937
信用合作社1997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2021
行政管理职能承继1914
行政审批 2172
行政托管 2190
修复工程 2212
选定仲裁员 2436
Y
业务代办人 2296
一般债务利息2236
一个中国 2281
—审民事判决书2292
一审终审 2440
依职权再审 2441
移送管辖 2420
以房产抵债2143
以其财产支付费用2219
以物抵债 2110,2114,2117,2120,2136
异地执行1911
异议之诉1955,1960
意思表示 2335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2028
银行存款1900,1933
银行工资专户存款1990
应诉管辖 2315
优先购买权 2183,2361
优先受偿 2104,2106
优先受偿权 1971,1976,2132,2189
邮寄送达 2289,2300,2305
邮政储蓄存款2002
有价证券 2013
有限责任公司2180
逾期付款 2126
预查封房地产2092,2094
预告登记权利人2058
域外送达 2305
约定不明 2383
Z
再 审 2310
再行拍卖 2129
责任财产1997
增资扩股 2182
债权债务受让人2394
债权债务转让2394
债权执行 2209
债权转移1901
偾务利息 2236
真实权利人1972
真实意思表示2333
正式查封 2099
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2005
证券公司破产2019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2007
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2012
支付拍卖价款2121
知识产权 2194
执行 2013,2015,2021,2025, 2195,2197,2198,2200
执行标的 1946,1997, 2047
执行财产范围2191
执行裁定1978
执行裁决 2431
执行程序 1900,1904,1921,1930,1931,1991
执行措施 2063
执行费用 2059
执行复议 1960,1961,2427
009执行股权 2173
执行回转 1902,1973,1975,1976,1978,1981,1982,2251
执行监督 1942,2252,2432
执行结案1909
执行救济1942
执 行 完 毕 簡 ,1924
执行行为 2190
执行依据 2032
执行依据被撤销1975,1978
执行异议 1934,1937,1939,1942,1944,1955,1 9 6 1 ,1962,1964,1966,2030,2114,2427
执行异议竞合1965
执行债权转让2157
执行仲裁裁决2419,2420
直接送达 2295
指定执行1944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18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323
中止执行1902,1904
仲 裁 2434
仲裁案件编号2331
仲裁裁决1954,2420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2428
仲裁裁决效力2439,2442
仲裁地点 2377,2381
仲裁范围 2338
仲裁规则 2370,2381
仲裁机构 2331,2363,2365,2377,2381
仲裁权 2436
仲裁事项 2340,2345,2350
仲裁事项可分性2420
仲裁事项约定不明2345
仲裁条款 2356,2361,2384,2405,2406
仲裁条款效力 2358,2360,2363,2373,2444,2450,2456
仲裁委员会2416
仲裁协议 2331,2338,2340,2343,2352,2354,2391,2400,2403,2430,2440
仲裁协议独立性2396
仲裁协议无效2429,2437
仲裁协议效力 2333,2335,2336,2365,2370,2377,2381,2386,2394,2396,2399,2462,2465,2466
仲裁协议形式2465
仲裁 员 2468,2469
重大涉外案件2262
主合同 2352,2354
主体资格 2415
主要负责人2221
住房公积金2044
注册商标专用权2195
专 利 权 2197
追加被执行人1906,1966
准据 法 2407
资不抵债1891
资产评估 2115
租赁 权 2085
0 1 0第二十章
I
CHAPTER
20
■ ■ I 执行程序1135
关于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关键词丨多债权人丨同一被执行人丨参与分配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在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如果财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必然面临多个债权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类案件
本来就比单一主体的执行案件复杂,加之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实
践中许多问题做法各异,亟待规范。当前,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应尽快统一思路:
第一,关于分配顺序问题。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总体思路是区分
被执行人有没有法人资格,对于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按
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作为例外,在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
即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按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为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机
构应直接对是否存在未经清理或清算即撤销、注销、歇业等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的先
后,同一 jiim立的金钱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关于分配程序的主持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程序由最先查
封的法院主持。司法实践中,如果最先的查封是保全查封,分配程序就要延迟到
该案审结后才能启动,从而导致已取得执行依据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迟迟
无法受偿。遇到上述情况,执行法院要积极与诉讼法院协调,争取由执行法院主
持分配;协调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法院主持分配。但要注
意依法留存与讼争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三,关于分配程序中的救济问题。2008年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増加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制度,对分配程序中有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途
径。对这一规定应注意两点:一是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执行机构要尽量协调各方
形成一致意见,尽快形成分配方案,避免分配程序过分拖延。二是要区分程序争
议和实体争议。对于受偿顺序、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应通过参与分配异议之诉
解决;而于分配方案是否送达等程序性问题,仍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25
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解决。
第四,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参与分配程序与破产程序
||第二+章
|执行程序一
1B81d 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有不同功能,参与分配是一种个别执行,解决的是特定债权的受偿问题;而破
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执行,解决的是全部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从实践看,在多
个偾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确已资不抵债,但由
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申请破产,导致破产程序无法启动,许多本应通过破产
程序清理的债权债务却迟迟停留在执行程序中。鉴于此,在办理执行案件过
程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以便更好地通过破产程序确保各偾权
人公平受偿。
—— 《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暨执行指挥中心试点推进会材
料》,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 7辑) ,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3年版,第14 ~ 1 5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执行程序中,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依据实体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争议。问题是,多个普通债权人之间
如何分配,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
―、分歧与现状
对于多个普通债权人如何取得执行中所得的财产,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极端
的做法。根据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确定优先劣后顺序,先查封者优先满足的,称
为优先主义;不分执行的先后顺序而实行平等分配的,则称为平等主义。优先主
义实质上赋予了在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以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地位(此
优先地位能否延伸到破产程序,各国有所不同,我国与英国类似,不能延伸) ,而
彻底的平等主义则是在先查封的债权人除了执行费用以外,没有任何优先地位。
在这两极之间也有折中的做法,称为团体优先主义。具体是划分执行的时间节
点,节点之前的债权人成为一个团体,优先于节点之后的债权人团体受偿,团体
内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
我国目前争议最大的主要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能否例外实行平等分
配原则。这一争论,除涉及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一般性争论之外,主要涉及平
等分配能否真正实现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职能分工。
二、对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重新审视
按照自1998年7 月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9 6条的规
定,在企业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情况下,财产无人清理,既不进行清算,又不启动
1882破产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类似破产程序的平等主义分配制度。该规定沿用
了 1990年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
知》中关于“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通知的精神。这一规定当时面临的实际情况,一
方面是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要求对债务人剩余的有限财产平等分配,而另
一方面破产制度不能有效运行。因此以强制执行程序承载了破产制度的功能。
应该说,当时的执行实践关注到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问题,对于在特定历史
条件下,解决权利人之间的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
但是,在我国破产法不断完善,破产制度、公司制度日臻成熟的情况下,再坚
持《执行规定》第9 6条的规定,其合理性愈来愈受到质疑甚至垢病。笔者亦认
为,如果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程序中特殊情况下的平等分配制度弥补了
破产制度运行不畅的缺陷,那么在现有条件下再坚持这一规定,则有弱化我国破
产法律制度、越俎代庖之嫌。必须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重新审视:
其一,强制债务人公平有序清偿偾务的目标,需要靠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分化
组合运用来实现,采用执行优先主义与破产制度分工衔接配合,是理想的选择。
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以尽快实现裁判确定的偾权人权利为价值取向,更适合遵循
积极先行行使权利者先得的自然法则。
其二,因为在认定歇业问题上的困难,以及有破产制度备用等因素,执行平
等分配制度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由于判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是
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成为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没有通知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要求等,导致事实上很多案件按照优先主义原则进行了
处理,并没有真正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其三,以破产制度取代执行中的平等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债权人之间
的公平,也有利于终结消化大量执行案件,以及能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更多的
救济途径。参与分配的终结并不能消灭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尚未(完全)受偿
的债权人仍不断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债务人申请执行,导致大量的执行案件仍滞
留在执行程序中,形成没有实际意义的积案,浪费司法资源。而破产程序则能够
彻底解决针对债务人的全部执行彻底终结的问题。
目前,《执行规定》第96条确定的平等分配,使债权人更多地选择执行程序来
实现较多的清偿,影响了其提起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如果执行中实行优先主义,在
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后顺位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因其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一无所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一
188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获,那么,申请破产将是最佳选择。当然,执行与破产制度最好的衔接,是在执行中
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执行机构发现有破产情况,移送破产法院实施破产分
配。但苦于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对此种方式启动破产程序只能持慎重态度。
三、对企业法人执行分配的特殊因素考量
在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坚持优先主义,但是实践中的
特殊情况应作为例外:
一是各债权人基于相同事由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本来可构成集团诉讼的
情况。这种情况下区分先后顺序受偿,明显不公。《执行规定》第88条第3 款规
定的一份裁判确定的多个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涵盖一部分这种情况。《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不确定人数的集团诉讼中,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适用于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也应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无法区分执行先后顺序的情况。如债权人基本同时申请执行,无人在
先发现财产并申请查封,法院依职权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一般是为了多个债权人
共同实施的,则多个案件的债权人之间应当平等分配。
三是债权人协议平等分配的。如果执行程序中的偾权人为迅速实现债权,坚持不申请破产,而是达成了 一个分配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法,不侵害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执行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
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难以要求执行机构以保护执行程序以外的债
权人利益为主要职能。此与不能禁止一个债权人在执行取得全部执行所得财产
的原理相同。当然,如果这种协议确实发生在破产开始前的撤销权期限内,在破
产程序中被撤销,另当别论。
四是对特殊主体在执行程序中应优先保护。实践中存在一些直接涉及民生
的案件,如执行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人身伤害赔偿等
债权。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应当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案情,优先予以清偿。
—— 刘贵祥、黄金龙:《平等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分工》,载《人民法
院报》 2014年4 月3 0曰。
1136
参与分配的适钼条件
关键词丨参与分配丨
188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
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
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 2015〕 5号)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
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
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
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
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1998年7 月8 日,法释〔1998〕15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宫著述】
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为:
(一)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实行的是有限破产主义,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具有破产能
力,所以当一般公司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参与分配制度为各债权人提供了一
条平均受偿的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也可以是企业法
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 6条规
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
偿全部偾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 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
清偿。”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在
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参与分配适用范围的规定,将特定的企业法人纳人参与分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88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 ?民事诉讼卷
配的适用范围之中。
(二) 被执行人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持续地不能清偿
所有应即时清偿的债权。所谓被执行人应即时清偿的债权,系指债权清偿期已
届满,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权。被执行人与债权人在设定债权债务关
系时,在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是以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一般担保
的,因此一般担保并不针对某项特定的债务,而是面向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在
某一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
除了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外,还可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其他债权
人不能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即此时不存在适用参与分配的可能;如果被执
行人不能清偿申请执行的偾权或虽可清偿执行的债权,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的,此时,为了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才可实行参与分配。
(三) 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一般限于金钱债权
强制执行,以执行名义所载债权之性质为准,可分为金钱执行和非金钱执行
两种。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不能进入参与分配
程序。只有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
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在关于金钱债权
的执行中才能实行参与。换句话说,实行参与分配的各债权,即已经开始执行程
序的债权人的债权和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首先,先前开始
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标的物或其他行为的非金钱债权,其他金钱债权不能参与进
来要求分配,应当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处理。其次,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
来请求执行的是非金钱债权的,也不能参与分配。因为,如果后来请求执行的非
金钱债权是请求交付标的物,同样应当按照物权优先的原则处理;如果后来请求
执行的非金钱债权是要求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除非该行为具有可替代性且由
他人代替完成或者债务人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而转化为金钱债权执行,则根本
不会产生执行竞合,更不必参与分配。由他人代替完成所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
行金,不属于金钱债权,而是执行程序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优先受偿,故不能申
请参与分配。
(四) 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规定,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分为两类:一是已经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
人;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1.886的规定(试行)》将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限于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名义
的其他债权人,而将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排斥在外。
债权人已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以后,只有已取得执行名义的
其他债权人才能请求参与分配,如果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执行名义,就不能参与
分配。这是关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的条件。在这一条件下,《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作出了较《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为严格的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缩小了可请求参与
分配的债权人的范围,规定只有已经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能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参与债
权人的范围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体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功能上
的区别,并提高执行程序的效率。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与现有法制并不协
调。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参与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
必须承担破产法的职能(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参与分配是一种“小破产程序” ) ,以
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只有已经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参与分配,对
于未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的债权无法获得债
务人所有财产的担保。我们认为,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之前,仍应允许未取得执
行名义但已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但其分配所得应由人民法院提存。如果该
债权人胜诉并获得最终执行名义,提存的款项由人民法院交付于该债权人;如果
该债权人败诉,提存的款项由人民法院平均分配给已分配完毕的债权人。此外,我们甚至认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没有起诉也可主张优
先权并申请参与分配。
(五) 已实施民事执行措施
这是关于参与分配的启动程序的条件。所谓参与,必须有先行的执行程序
存在,否则就不能谓之“参与”和“分配”。“参与”是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分配”是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执行的所得金额进行分配。只有当债务人的全
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如被查封、冻结等,其他
债权人才能请求参与分配。这也就是说,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请求只能
在人民法院开始执行程序之后,如果人民法院尚未实施民事执行措施,其他债权
人可以请求发动执行程序,而不是请求参与分配。
(六) 其他债权人应在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请求
这是关于参与分配申请的期限的条件。其他债权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将执行
第二十章
I
执行程序
188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所得金额交付于债权人之前提出请求,才能进行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只能
做有限的公平,如果人民法院已将执行所得交付债权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其
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显然已失去了意义,其债权无法受偿,所以不能再提出参
与分配请求。
—— 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66 -268 页。
1137
参与分配的程序
关键词|参与分配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
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
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
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
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
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
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
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
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
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
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1888诉i公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 0日,法释〔 2015〕 5号)
91.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
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 偾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
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
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
续依法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1998年7 月8 日,法释〔1998〕15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执行款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虽然对该问题作了规定,但仍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当
事人认为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的情况下,法律、司法解释未规
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次民事诉讼法
修改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化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但鉴于本次民事诉
讼法仅为局部修改,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未予涉及,由于民事诉讼法第202
条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较宽,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是
如果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鉴于该问题较为普遍,司法解释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
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
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
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的,这种异议不单纯是一种程序上的异议,第二+章执行程序
1889最高人民法院S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而涉及实体争议。因此,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是诉讼程序毕竟过于复杂,如果所有的争议都直接进人诉讼,将导致参与分配程序过于复杂。因此,司法解
释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做法,即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先
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
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1 0日内对
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即可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调
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尊
重,也有利于提高执行的效率。
如果其他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的,说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执行财产如何分
配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对这种实体上的争议,执行法院不作实质审查,而应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6条规定,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 5日
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在域外立
法例中,这种诉讼被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可以一揽
子解决与分配有关的问题。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如果不涉及分配方案中实体问
题的争议,而是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实施的执行行为违反有关程序性规定,应当适
用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
—— 命灵雨、王飞鸿、赵晋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理解与适用》,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
室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33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1 ~72页。
1138
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坼
关键词丨分配方案异议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丨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I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2 6条创立了分配方案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问,分配
方案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有什么区别?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处理分配方案异
1890议以及审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时如何划分职权?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分配程序中的异议有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之分。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者不
当,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例如,认为执行法院不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程序
而适用,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人分配方案而没有列人等程序违法情形。此类异
议,异议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法院
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
议。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个债权人债权的真实
性存有异议,或者对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不同意,而向执行法皖声明
的情形。对于实体异议,执行法院不作审查,而是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债权
人、债务人。如果相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反对异议,则由异议人以反对异议的债
权人或者债务人为被告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该类诉讼只能审査债权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对于法院的执行
行为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等公权力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
能进行审查。至于该类诉讼的判决主文如何表述,考虑到审执分立已经被确立
为我国执行权配置的原则,该类判决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同时,执行机构熟悉全
部债权'情况,且很可能还有后续的债权加人,审判机构不宜直接通过判决修正分
配方案。因此,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判决主文宜包括两项内容:(一) 确认原告
的债权数额和分配顺位,或者确认某项债权不存在或者实体上丧失分配资格
(根据诉i公请求不同而不同); (二)责成执行机构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 《人民司法?应用》 2013年第9 期
1139
两个法院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当财产拍卖款不能清偿
全部债务时的处理
关键词丨参与分配I 资不抵债I破产I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某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金钱债权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其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189!@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财产没有担保物权,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某法院也有以该被执行人为债
务人的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对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的哪一条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债务人的财
产已被我院查封,应按《执行规定》第8 8条第1款规定,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
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是债务人的财产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应按
《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参与分配。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执行规定》第88条至第9 6条关于参与分配制度
的规定,针对被执行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区分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执行过程中
遇到资不抵债的情况,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原则上按破产程序解决债权人之间的
公平受偿问题;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因为没有相应的破产程序,适用
债权人参与分配受偿的制度。根据本案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在其资不抵
债的情况下,如果有申请其破产主张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 9条的规定,按破
产程序处理,如果无申请其破产主张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在查明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
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其资不抵债的情况
下,适用《执行规定》第9 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债
权人可以持已经取得的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人民司法》 2003年第4 期
1140
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的处理
关键词丨工程款债权丨受偿顺序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 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
1892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
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
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 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
后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
年6 月2 0日,法释〔 2002〕16号)
【最局人民法院答复I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及浙江东阳三建执行异议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 请求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 支付建筑工程款的权利以及青海量具刃具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量具公司) 请求华峰公司交付房产权利均为债权。依据《物权
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房产仍然属于华峰公司所有,应当作为华峰
公司的责任财产由有关债权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受偿。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
十六条以及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应
当对相应的争议房产进行变价,变价款由东阳三建优先受偿。东阳三建受偿后,剩余价款及未变价处理的房产应当交付量具公司。如无法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
数量和质量执行实物,对量具公司非金钱债权的差额部分,应当依照本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5 7条之规定,折价后执行华峰公
司的其他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
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 2008年11月5 日,〔 2008〕执他字第8 号)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一
|
189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7〕粵高法执督字第4 5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
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
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
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
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2 月2 9 曰,〔 2007〕执他字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4〕粵高法执督字第384号《关于康永贤等1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16
号)第二条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权利应优先
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即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
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不应作扩大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永贤等1 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的复函》
(2005年12月2 5日,〔 2005〕执他字第16号)
1141
《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程款债权与有柢押的债杈
在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关键词丨工程款债权|抵押权|受偿顺序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问题,如果建设工程于1999年 10月 1 日之前
已竣工或停工,1999年10月 1 日之后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审结的,不应
1894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如果建设工程施工于1999年 10月 1 日之前,竣工或停
工于1999年 10月 1 日之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分情况处
理:在1999年10月1 日之前,该工程上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享有优先权;该工程上设定有抵押权的,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权不得对
抗已设定的抵押权。
——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材料》,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7 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 2页。
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I
广东省闻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4〕粤高法执督字第6 5号《关于深圳中院执行瑞京隆房地产开发
(深圳) 有限公司的情况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同意你院督促汕尾中院依法抓紧执结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一建公司) 与瑞京隆房地产开发(深圳)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铝合
金门窗及幕墙工程纠纷一案的意见。
二、 关于苏一建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鉴于该案合同成立于《合
同法》实施之前,当时法律没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因此,根据我皖《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的规定,当时没有法律
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你院接此函后,监督深圳中院尽快
依法执结此案。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2004〕执监字第62 - 1 号函》
(2005年7 月9 曰)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高院〔 2001〕桂法执协字第16 - 2号《关于请求最高法院对北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争议进行协调的报告》和山西
高院〔 2003〕晋法执函字第12号《关于与广西高院就我省尖草坪区法院与北海
市中院执行案件问题进行协调的情况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北民初字第9 5号民事判决作出时,《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尚未颁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
则,北海市中院判决的相关案件只能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一
189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
六条的规定。
二、鉴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先于北海市中院对华新实业集团坐落于北海
市华新苑、华馨小区商品住宅楼四栋及7 0亩土地和两套涉案住宅采取了诉讼保
全措施,如果华新实业集团确已歇业,其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我院
《关于人民法皖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 1条、第9 2条、第9 6条的
规定,北海市中院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执行财产时申
请参与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因工程款能否优先执行争议协调案〉的复函》
(2003年9 月2 4曰,〔 2003〕执协字第6 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 20 02〕 2 65号《关于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诉远华集团
有限公司、厦门东盛建设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几个相关法律、政策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该案执行中涉及的工程款优先权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
物权法定原则,如果作为执行标的的建设工程竣工或者停工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则工程承包人从该建设工程价款中受偿的权利不得对抗
已经在该工程上的抵押权。
—— 《最高人民法院〔 20 02〕 执他字第2 1号函》 ( 20 0 3年8 月2 8曰)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我们认为,本案中,苏一建公司对系争的财产享有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权,理由如下:
第一,深圳中院的(20 0 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 5 5号判决确认,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的抵押权因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是1999
年 12月2 2日) ,而苏一建公司承建的“京隆苑”工程竣工决算签字时间是2000
年6 月9 日,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 0 0年2 月2 5 日; 深圳中院、广东高院认
定“京隆苑”工程竣工的时间为1 9 9 9年2 月1 日。从上述时间来看,苏一建承建
“京隆苑”合同的实施跨越了《合同法》生效的时间,苏一建公司关于工程款优先
1896受偿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就苏一建公司工程款优先权的主张,也可考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条规定的精神办理,即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
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
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鉴于《合同法》颁布前确实没有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故苏一
建公司工程款优先权的主张当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而予以支持。
此外,综观全案,苏一建公司所承建的“京隆苑”工程在深圳市两级法院(福
田区法院和深圳中院) 出现了就同一工程的两个诉讼,福田区法院就铝合金门
窗及幕墙工程作出的判决明确苏一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深
圳中院f D :程建设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则对工程款是否应当优先受偿未予明
确。我们认为,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前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后者又未适
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还是法律规定的精神都是欠妥当
的。从工程款优先权的立法本意来看,其核心意义是要从法治的角度来保护工
程施工方的合法利益,避免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屡屡发生而危及社
会稳定。
—— 张小林:《深圳市苏一建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执行
申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
第1 5辑)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4 ~75页。
1142
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可以参与分配
关键词丨税款丨参与分配I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我院的一起执行案件进入参与分配程序时,被执行人所在的国家税务
机关发函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增值税1385136元并主张优先受偿。对该笔
税款的处理,我院在审查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参与分配程
第二+章
|执行程序一
189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序不同于企业破产程序,税务机关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缺乏生效执行
依据,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税收属于国家公债权,该笔税款可以参与分
配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请问以上哪种意见
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 5条的规定,税收债
权享有法定优先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税款产生
之后的担保物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 》第9 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权
参与分配并不以存在执行依据为前提,可见,税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
税款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 《人民司法?应用》 2012年第3 期
1143
法院已判决确权的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关键词I判决确权I破产财产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I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 2005〕苏执他字第5 号《关于请求协调江阴市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产生争议的报告》和天津市
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 2005〕117号《关于天津金铭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
的紧急报告》及补充报告和有关材料均已收悉。经本院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如下:
经査明,1993年2 月8 日,天津市河北区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 与
珠海金铭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铭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项目
为中山商厦(现名金铭广场) ,珠海金铭公司向百货公司交付前期费用补偿后,可独立进行7 ~30层商品房的工程管理及销售,并约定所得利润在交付有关费
用后归珠海金铭公司所有。同年6 月,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截止1996年底,1898该项目在建工程经委托评估价值为2. 7亿元人民币。
1995年6 月1 6日,珠海金铭公司与江阴第二纺织厂等债权人分别签订《还
款协议》,约定珠海金铭公司于同年12月底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则用其在天津开
发的中山商厦商品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抵偿债务。该还款协议经江阴
市公证处公证。因珠海金铭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江阴第二纺织厂等债权人分别
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1997年12月1 2日、12月1 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分别
作出(1996)澄郊民初字第141、142、1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还款协议合法
有效;珠海金铭公司应归还欠款,逾期则以中山商厦A 栋 13层、14层、 B 栋 13
层、14层共计12套商品房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抵债,产权归债权人所
有;珠海金铭公司应在中山商廈竣工后6个月交房等。
1996年12月3 日、1997年 1月 1 3日,百货公司分别与天津金铭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铭公司) 、珠海金铭公司签订了基本内容相同的两份《项
目转让合同书》,约定百货公司退出该项目,将该项目全部转让给对方独立开发
经营,并占有全部股份。天津市河北区政府以北政复〔1997〕 5号批复同意百货
公司与珠海金铭公司所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书》。
2004年5月2 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津金铭公司破产案,同年8
月 1 1日裁定宣告破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清算组委托拍卖机构于2005
年1月将金铭广场项目公开拍卖,上海金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1 . 98亿元人民
币竞买成功。
上述事实,均有两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证据材料为证。
经本院协调,江阴市人民法院已将2004年9 月9 日查封的金铭广场3 0套
商品房解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预留部分拍卖价款,待本院作出最终处理
意见后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珠海金铭公司作为金铭广场的前期开发商,在天津金铭公司未参
与金铭广场项目开发之前,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处理其独立开发销售的部分房产。
在金铭广场项目破产之前,珠海金铭公司自愿以其独立开发销售的部分房产抵
偿所欠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且
天津金铭公司此后对以房抵债的事实也予以认可。该以房抵债协议经公证机关
公证,并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决确认合法有效,12套商品房的产权应自判决生效
之日起即视为转移给江阴第二纺织厂等债权人,不属于破产财产。天津市高级
人民法院在明知金铭广场部分房屋尚有争议的情况下,将金铭广场项目整体拍
卖的做法不妥。鉴于金铭广场已经在破产程序中被整体拍卖,故江阴第二纺织
一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89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厂等债权人可依据判决确定的12套房屋,按照拍卖价格在拍卖预留中折价受
偿。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可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2005〕执协字第1 9 - 1号函》
破产案件受理之前B 被执行的债努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关键词丨银衧存款I破产财产I执行程序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合肥无线电二厂89万
元存款争议一案,根据你们两院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经终字第274号
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合肥无线电二厂的银行存款89万元扣划给申请
执行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银行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完电汇手续,将电汇凭证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给执行法院后,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应视为该款权属已经转移,已不是被执行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再通知银行将此款追回列人破产财产并将此款作为破产费用扣划至
法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此,请安
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10天内将该89
万元汇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款划转给申请执行
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
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8年8 月1 9曰,〔 2005〕执协字第1 9 - 1号)
1145
已执行芫毕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关键词丨执行完毕I破产财产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执字〔1994〕第6 5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
高法经一行字〔1995〕第66号报告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4年4 月2 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诉深
圳市罗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同年7 月2 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执行。10月7 日,该院裁定将深圳市罗
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座落在深圳市莲塘第一工业小区135栋总建筑面积为6326
平方米的六层厂房以物抵债给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11月4 日,双方当事人在
太原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对该厂房进行了交接。因该厂房所在地
莲塘工业区属深圳市土地未清理区域,所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暂不办理房地产
权证。同年12月8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给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发了产权代用证。
本院认为,虽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3 日受理了罗湖对外经济
发展公司申请破产案,但是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应认定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执行完毕,以物抵债的厂房所有权已经转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
再将该厂房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如果该房产的价值超过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所
享有的债权,超过部分可作为破产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罗湖对
外经济发展公司房产问题的复函》(1996年5 月2 6日,法函〔1996〕89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1146
已转移的债权不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关键词丨债权转移丨破产财产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法执请字第17号文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
1901@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鲁高法函〔1993〕192号文均已收悉。关于烟台自行车厂已转移的债权可否列人
该厂破产财产范围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根据你两院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经本院研究认为:在法律上债权与所有权
不能混同。南通市自行车链罩厂与烟台自行车厂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调解
达成的协议所确定的财产转移,其实质应属债权转移,而不是所有权转移,即烟
台自行车厂将其对中国轻工物质供销总公司的334. g万元债权中的210万元及
其孳息转移给南通市自行车链罩厂。自该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烟台自行车厂
对该项债权已不再享有;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自接到该项债权转移的通知
并认可后,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烟台自行车厂来说应当视为已执
行完毕。因此,不应当将该项债权再列人烟台自行车厂破产财产范围;如已列
人,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转移的债权可否列入破产财产范围问题的
复函》 (1994 年5 月2〇日,〔1994 〕 经他字第4 号)
1147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努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及执行回转财产
关键词丨破产程序I 中止执行丨执行回转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
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 20 1 3年9 月5 日,法释〔 20 1 3〕 2 2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依据法理,在同一财产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冲突的执行程序,故破
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新、旧破产法对此
1902均作有规定,但不同的是旧破产法规定应当中止的,是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
事执行程序,而新破产法则将所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全部中止,不仅
包括民事执行,也包括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中止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1)对已提起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诉讼已经审结但尚未申
请或移送执行的,不得再提起新的执行程序。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
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对已执行的程序以及已部分执行完毕的
财产,该规定无溯及力。执行标的物不需要过户登记的,执行程序于执行标的
物实际交付给债权人时终结;执行标的物需要过户登记的,执行程序于执行法
院发出执行裁判文书生效时终结。( 2)应当中止的仅限于以财产为标的的执
行程序,对债务人提起的非财产性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3)有物权担保的
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应受中止效力的约束,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立法规定中止个别执行的目的,是保障对全
体偾权人的公平清偿。中止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并不能起到
保障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作用,所以中止执行的效力一般不及于别除权人
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但当担保物控制在管理人手中时,物权担保人行
使权利要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协调。
破产程序中的执行回转制度具有区别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破产程序
执行回转的依据是破产程序的启动,所有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均应停止,以保障债务人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而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公平清偿秩序。
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执行行为本身可能不存在错
误,即不产生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19条之规定,执行
程序应当中止,相关采取执行措施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
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执行回转中,属于现金款项的,退还
现金;是财物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能返还原物的则返还原物,若因执行机
关或执行申请人导致财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折价抵偿或损害赔偿责任。如果
执行回转的标的存有孳息的,应当一并回转。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
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52 ~ 155页。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90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1148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丨企业破产j执行程序丨中止执行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
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
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
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
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
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
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 月3 0曰,法释〔 2015〕 5号)
第二十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
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 20 1 3年9 月5 日,法释〔 20 1 3〕 2 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七、正确认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定位,做好两个程序的有效衔接
17.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企
1904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
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因
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
都应解除和中止,相关债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并公平清偿。
18. 人民法院要注重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确保破产财产妥
善处置。涉及人民法院内部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操作的,应注意不同法院、不
同审判部门、不同程序的协调与配合。涉及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采
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
关机关的配合,依法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
1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
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
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
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对恢复受理债务人
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6'月1 2曰,法发〔 2009〕36号)
1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6〕晋执协字第1 - 1 号《关于我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在湖南株
洲执行受阻请求协调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煤
矿) 与湖南省株州市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光明公司) 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5年11月2 2日冻结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株洲市国有
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株洲市城北支行的存款2000万元,但株洲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 日受理了以株洲光明公司为申请人的破产还债
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应当
中止对被执行人株洲光明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债权人大同煤矿持生
效法律文书向受理株洲光明公司破产案件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
与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如果债权人大同煤矿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株洲
光明公司破产有异议,可依法申诉。请你院接此函后,通知执行法院依法办理相
第二+章
|执行程序
||
190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关法律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
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请求我院协调的答复函》( 2006年
8 月2 8 曰,〔 2〇〇6〕执协字第M - 1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是本条规定并不排除执行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直接提起破产申请。执
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可能符合破产条件时,可先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
行人直接向被执行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二是执行法院在移送相关材
料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移送,在移送的
同时就应当中止执行,要切实防止继续执行情形发生。三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
执行人的“同意”,即可以是被执行人执行不能时当事人表示同意,也可以是在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初即表示同意。总之,只要当事人表明了有启动破产程
序的意愿,执行法院就应当移送相关材料。
——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
版社2015年版,第1252 ~ 1253页。
1149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对因出资不实而被追加的股东的处理
关键词丨破产程序I 出资不实I 追加被执行人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破产程序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
进行的概括执行,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为所有债权人创造一种获得公平受偿的
条件和机会。而执行程序是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个
别执行,目的在于实现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由于破产程序启动的特殊性,必
然产生其对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和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做好两种程序的配合与衔接。
第一,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做好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执行
程序的中止和保全措施的解除工作,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执行法院接到
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后,应当依照法
律及时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执
行法院不依法解除保全或中止执行的,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报请其与执行法
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解除或中止。执行法院违法执行的,应当对已经执行完
毕的债务人财产依法执行回转。这里要强调的是,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和执行程序的规定,还应适用于追究债务人有关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对债务
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债务人财产被税务、公安、海关等行政机关采取
保全、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其沟通协调,确保依法解除保全或中止
执行。
第二,要依法规范破产程序,做好破产程序与其前后执行程序的配合与衔
接,保障执行程序依法顺利进行。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
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在作出相关裁定前,应当告知管理人及时通知原
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
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对恢复受理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第三,要打通执行不能向破产程序的转化渠道,依法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各地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加强执行不能案件向破产案件的转化工
作,相关当事人申请业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材料》,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 7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年版,第9~10页。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 11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2 0条等规定,只
要债务人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该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即应一律中止
第二+章
|执行程序
||
1907d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观 点 集 成 (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执行。破产宣告后,所有未清偿完毕的债权人均应依法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
权。故本案中基于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实而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山
东新华医药集团的执行也应依法中止执行,其应清偿的债务由破产清算组一
并依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破产后对原执行程序中追加的被执
行人是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9 月2 7日,〔 2004〕执他字
第2 4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
司、山东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1)执监字第1 8 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属于破产人的债权,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向股东追讨,追讨回的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
中统一分配。因此,在法院受理制酸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其开办单位新华集团
的执行应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 2004〕执他字第2 4号答复的前提是制酸公司
已经进人破产程序,如你公司对破产程序有异议,应通过破产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另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 日发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其对该案
依法妥善处理,也希望你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相关事宜,请与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联系。
——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6
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 5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被执行人进人破产程序后应当中止对其的执行。那么,对于出资不实股东
的执行程序是否也应当中止?开办单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基础有二,但归根结底是因为出资是股东对公
司的义务,而公司债权人行使的只是代位权。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
1908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属于破产人的债权,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向股东进行追
讨,追讨回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统一分配。因此,对出资不实
股东的执行也应停止。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 2004〕执他字第2 4号答复就明确
体现了这一原则,清楚地表明了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对被执行人出资不
实而在执行案件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的执行也应中止或终结。
此夕卜,需要注意的是,就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基本关系而言,被执行人进
人破产程序后,原执行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都是以被执行人破产还
债案件被法院裁定受理或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为前提作出的,即使申请执行人认
为被执行人不具有破产资格,不符合破产条件,也只能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救济,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对破产受理裁定进行审查。所以,即使胜大公司对被执行人
制酸公司的破产资格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案件,也只能在破产程
序中解决,不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 -潘勇锋:《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对公司债权人的责
任—— 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
责任公司、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诉案评析》,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 6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
6 5页。
1150
委托执行案件的归属和结案
关键词丨委托执行丨案件归属丨执行结案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
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査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 月3
日,法释〔 2011〕11号)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委托执行规定》第2 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也是对原委托执行制度的改
革。过去,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存在是属于委托法院的案件还是受托法院的案件
等认识上的分歧,至今归属不明确,造成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执行权限划分
不清楚。各地法院曾在实践中普遍将案件委托出去后做结案处理,但依据法律
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委托执行案件在委托法院不能按结案统计,但委托法院已对案件基本丧失执行权。而受托法院一般又认为案件是其他法院
委托来的,与本院所立案件应区别对待,也不按收结案统计,致使委托案件执结
率低且周期长,委托法院长期不能报结,形成案件的大量积压,超执行期限的委
托案件逐年增多,形成恶性循环。为改变这一现状,有必要重新确定受托法院与
委托法院的关系。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作为自己的执行案
件。委托法院应当作结案处理,实现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彻底移转,以强化受
托法院的承办责任。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的事项委托,事项委托根据实际需要
而行使,不需要以满足《委托执行规定》中委托执行的条件为前提,因此,应将其
与案件委托明确区别开来,有必要明确作出规定。对仅涉及委托异地法院协助
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
件立案办理,但是为了确保事项委托的顺利开展,需要对受托办理此类事项提出
要求,明确受托法院具有协助义务。
—— 张小林、刘涛:《〈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 2011年第13期。
1151
委托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查封措施的衔接
关键词I委托执行丨被执行人财产I 查封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910
第六条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
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
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
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 月3
曰,法释〔 2011〕11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我国委托执行的法律规定对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如何衔接财产保全措施等
问题未作规定。委托法院对债务人在异地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判决生
效并进人执行程序后,委托法院将该案委托异地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如何衔接,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以及协助执行等一系列难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因此,《委托执行规定》第6 条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异地
财产在委托执行时一并移交给受托法院处理;二是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
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査封、扣押、冻结措施;三是受
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即可;四是受托法院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五是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
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以防止查封财产因委托期间未及时续封、续
冻而流失。
—— 张小林、刘涛:《〈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 2011年第13期。
1152
异地执行的要求
关键词丨委托执行丨异地执行丨
1911
第二十章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坼讼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
院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
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
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 月3
日,法释〔 2011〕11号)
【链接:最髙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为了规范异地执行,《委托执行规定》第 12条对执行法院异地执行提出了
明确的要求。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去
异地执行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对此,在起草过程中
曾有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省辖区地域比较广,执行法院可能离邻省被执行财产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很近,直接异地执行很方便,但如果要求异地执行时一
律持有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因执行法院需要前往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势必
增加执行成本。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原则上一律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只
是例外,应当从严掌握,只有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
进行。即使是邻近省份,也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异地执行,必须严格执行
程序规定。二是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
过去,最高人民法院为防止暴力抗法,三令五申地提出异地执行时应当主动请求
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这次在起草《委托执行规定》过程中,各地法院普遍
认为,一律要求异地执行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依然
严重存在的情况下,有时不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因此,规定了异地执行时可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由执行法院判断是否需要请求当
地法院协助。三是当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目前,当地法院在协助执行的
问题上,有的法院能够坚持“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助配合
外地法院执行,有的法院则出于地方因素,仍然不愿意、不积极协助配合,因此,《委托执行规定》明确了当地法院的配合协助义务,同时要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
1912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此外',跨省辖区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是否属于异地执行,是否要报经高级
人民法院批准,对此问题也存有争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申请执行人提
供异地有财产线索,请求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执行法
院应当立即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如不及时办理可能导致财产流失。跨省辖
区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异地执行,但确需执行法院办理,而且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为促使执行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强化执行法院积极查找财产,及时控制财产,防止财
产流失的责任。因此,考虑到查控财产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以不经过
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 张小林、刘涛:《〈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萄法》 20 1 1年第1 3期。
1153
期货织纷案件中的协助执行义努
关键词丨期货糾纷I 协助执行义务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I
第V条人民法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
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
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20 1 0年1 2月3 1 日,法释〔 2011〕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I
6.《期货司法解释(二)》对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强化期货交易所、期货公
司等期货市场主体司法义务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期货市场主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91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体为债务人时溢用司法保护规避债务履行,《期货司法解释(二) 》除对《期货司
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进行补充修订外,还特别规定了资金混同情形下,期
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
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此
外,为了确保《期货司法解释(二)》所确立的对期货结算财产实施的特殊司法保护
不被滥用,还明确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协助执行义务。对应当协助而拒不
协助的,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
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 0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6 页。
1154
协助义努人行政筐理职能的承继对赔偿责任承担的影响
关键词丨协助执行义务人丨行政管理职能承继丨民事赔偿责任丨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依据《执行规定》第4 4条,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处分人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司法解
释规定协助义务人对债权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被法院查
封的财产已经被处分。只有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才能对包括协助义务
人在内的所有相对人产生禁止处分的效力。如果有关责任财产没有被查封、扣
押、冻结,则即使是债务人在民法上亦有自主处分的权利。( 2)协助义务人主观
上是擅自。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如何理解“擅自”。我们认为,擅自应当是协助
义务人在主观心理态度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是由于协助义务
人无法控制的外力因素而导致查封财产流失,不能让协助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的是两个法院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同时强制执行,协助义务
人协助了其中一个法院而导致查封标的物被处分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应当查
明协助义务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比如,是否尽到向要求处分的法院告知该标的
物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的事实,是否将另外一个法院要求处分的指令告知已经
1914查封的法院等,如果在告知后,有关法院没有寻求协调程序仍然强行处分的,则
协助义务人不属于擅自处分,不能追究协助义务人承担财产流失的责任。反之,则协助义务人仍然存在重大过失,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看待
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呢?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可以认定甲市法院裁定乙市建委承担实体赔偿责任、冻
结其银行账户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首先,本案中由于甲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的涉案房产的地址不准确,该房产从始至终均没有被甲市法院查封,自然也就不产生禁止处分的效力,并且
乙市房管局还及时提醒了甲市法院涉案房屋查不到登记的有关情况,表明其始
终没有接受协助査封的义务。
其次,涉案房产被乙市法院因另案有效查封后,按照乙市法院的要求过户到
梁某某名下,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合法行为,并非“擅自处分”。甲市法院如
认为乙市法院的执行有误,亦应通过法院之间的协调程序解决而不能让协助执
行人承担责任。
最后,甲市法院仅仅因乙市建委承继了原乙市房管局的房屋行政管理职能
就裁定变更乙市建委为被执行人亦缺乏依据。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仅仅是确定
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而本案中原乙市房管局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人的变更必须是被变更的义务人与原义务人之间有承继关系,仅仅是行
政职能上的承继不能构成变更义务人的法定依据,这一点在实践中尤其应当注
意。比如,原来负责商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是各地的商业局,后来行政机构改革
后,商业行政管理的行政职能被新成立的商务局承继,但其财产一般剥离到新成
立的商业总公司。如果是行政赔偿,则应由商务局承担,但是如果是民事赔偿则
只能由商业总公司承继。当然,如果商务局既继承了原商业局的行政管理职权,又接收了其财产,则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均应承担。同时,必须指出的
是,乙市房管局在行政管理上是存在漏洞的,就是对于房屋从预售到最后进行产
权登记过程中地址登记的历史沿革缺乏记载,应当建议改进,但是工作中的漏洞
不能成为协助义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 -范向阳、马巍:《协助义务人行政管理职能的承继对赔偿责任承担
的影响及不动产查封裁定对协助义务人发生效力的时点》,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2 7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51 ~52页。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
191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1155
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的处理
关键词丨案外人丨协助执行丨冻结债权I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外人沛县城镇郝小楼村村委会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
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做出了查封、冻结盐城金海岸建筑安装有限
公司(下称建筑公司) 财产的裁定,并向沛县城镇郝小楼村村委会(下称村委会)
发出了冻结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你院( 2001)苏民
终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时,徐州中院对该债权
的冻结尚未逾期,仍然有效,因此村委会不得就该偾权向建筑公司支付。如果村
委会在收到上述调解书后,擅自向建筑公司支付,致使徐州中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无法执行,则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村委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外,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村委会限期
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
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3年6 月1 4日,〔 2002〕执他字第19号)
1156
工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法院无偿查询企此登记挡案的
民事制裁
关键词丨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丨民事制裁丨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他字第180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
1916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在请示中反映,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向
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某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时,该局依内部规定,以法院
未交查询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张掖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张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向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你院就《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
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问题》,向我院请
示。我院就此问题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字〔 2000〕第8 1号《关于
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对工商企字〔1996〕第398
号《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了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
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我们认为,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作出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鉴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00年4 月2 9日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建议你院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张中
法执法罚字第0 1号罚款决定书,并及时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协调
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
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 2000年
6 月2 9曰,法函〔 2000〕43号)
1157
信用社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努的民事制裁
关键词丨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丨民事制裁|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一
191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 编 版 )?民事诉讼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 2001〕1号《关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干警在江西省鹰潭市执行受阻的情况报告》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明传
〔 2001〕160号《关于请求协调处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鹰潭
市月湖城市信用社赔偿一案的报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鲁法执他字
(一)第17号《关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赴江西鹰潭执行案件情况
的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山东巨野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山东菏泽地区粮食转运站分别诉江西皓玉面粉
有限公司购销小麦欠款纠纷一案,经菏泽中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共计判令江西皓
玉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两原告175. 8 万余元。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菏泽市
中院于2000年9 月2 1日上午对皓玉公司在鹰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
月湖信用社)所开设账户上的150余万元存款采取冻结、划拨措施,送达相关法
律文书时,该信用社主任拒绝签字办理。执行人员在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
留置送达了扣划上述款项的法律文书。当日下午,菏泽市中院执行人员再次到
该信用社,遭到皓玉公司240余名职工围攻辱骂和殴打,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达23个小时。执行干警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案件卷宗面临毁失的情况下,被
迫写了解除冻结存款的便函。月湖信用社随即协助皓玉公司将冻结款项全部提
走。菏泽市中院于2000年10月1 日作出责令该信用社在其非法转移款项的范
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定,并委托鹰潭市中院
送达。
我们认为,月湖信用社作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在菏泽中院对
冻结的150余万元执行款发出扣划通知后,本应立即协助扣划,但该信用社拒不
配合,导致在发生暴力抗拒事件后使该项执行款流失;菏泽中院执行人员在生
命、卷宗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写下的解除冻结款项的便函,不是菏
泽中院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月湖信用社妨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的行为情节严重,菏泽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之规定,裁定月湖信用社在流失财产的范围内对申请
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接函后,请江西高院协助山东法院依法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情况发生,请
1918及时报告我院。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城市信用社赔偿一案的函文》 ( 20 0 1年9 月2 7 日,〔 20 0 1〕 执协字第1 号)
1158
银行发现被法院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
关键词丨冻结财产I协助执行丨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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