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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功能不全分级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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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功能不全分级

    一、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IQ<20;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IQ 20~34;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IQ 35~49;2)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3)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轻度智能减退:1)IQ 50~69;2)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3)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边缘智能:1)IQ 70~86;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IQ说明:对智力测量的方法很多,通常有观察法、实验法、谈话法、个案调查法、作品分析法、智力测验法等。

    现代心理学最早使用智力测验的是法国心理学家比奈。1904年法以国教育部长邀请科学家与教育家组成了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学校判断低能儿童的方法问题。比奈就是该委员会的成员。他与西蒙合作,于1905年发明了世界上第一个测量智力的具有成效的量表,叫做可量的智力表。

    1908年,比奈与西蒙对这个智力量表做过一次订正与补充,1919年双做了第二次订正。这个量表儿作比奈-西蒙智力测量量表。比奈一西蒙智力测量量表很快被翻译成各国文字。在中国,20年代初期有陆志韦订正的比奈一西蒙智力测验,谬世承、陈鹤琴合作的《智力测验法》。30年代有陆志韦、吴天敏再次订画龙点睛的比奈一西蒙智力测验。

    智商是一种表示人的智力高低的数量指标。它是德国心理学家施特恩在1912年提出的。智商是智力商数的简称,智商用英文IQ表示。 智商是智力年龄被生理年龄被生理年龄相除而得出的商数。智商的计算公式如下:IQ=MA÷C.A×100,智商表示人的聪明程度.智商越高,表示越聪明. 生理年龄指的是儿童出生后的实际年龄、智力年龄或心理年龄是根据智力测量测出的年龄。

    智力年龄只能表示智力的绝对高低,不能表示不同生理年龄不同儿童的智力高低。例如:甲儿童生理年龄5岁,智力年龄6岁,而乙儿童年龄10岁,其智力年龄11岁,两个儿童的智力年龄都比自己的生理年龄大了1岁,这就很难比较他们两个人的智力的高低。采用智商就能相对比较出他们智力水平的高低。甲儿童的智商力5/6×100=120,乙儿童的智商等于11/10×100=110。从甲乙儿童的智商我们可以认为,甲儿童智力水乙儿童的智力水平高。

    通常人们对智力水平高低进行下列分类:智商140以上者称为天才,智商120-140为最优秀,100、110、120为优秀,90-100为常才,80-90为次正常,70-80为临界正常,60-70为轻度智力落后,50-60为愚鲁,20-25为痴鲁,25以下为白痴。

    二、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临床神经功能缺损评分标准(1)2008-02-14 18:57Hantson等1994年为欧洲脑卒中研究制定的量表,主要侧重对大脑中动脉范围梗塞所致运动障碍进行评价,可在8~9分钟内完成。

    三、脑卒中临床神经功能缺损评分标准:〔1994年The European Stroke Scale,ESS 欧洲脑卒中评分〕。总分100分 共14项。

    序号观察要求及项目评分标准1意识水平⑴

    ⑵

    ⑶⑷⑸⑹清醒,反应灵敏;

    嗜睡;轻微刺激能唤醒,并能回答问题或作出反应;

    昏睡;对反复刺激或疼痛刺激才有动作反应;

    昏迷;任何刺激均不能唤醒,对痛刺激有躲避或防御反应;

    昏迷;任何刺激均不能唤醒,对痛刺激产生去大脑强直动作;

    昏迷;任何刺激均不能唤醒,对痛刺激无任何反应。10

    8

    6

    4

    2

    02理解力⑴

    ⑵

    ⑶给病人下列口头指令〔不要示范〕:①伸舌,②指鼻(健侧手指), ③闭眼。完成3项指令;

    完成2项怀1项指令;

    均不能完成。8

    4

    03言语⑴

    ⑵

    ⑶⑷⑸正常;

    基本可交谈,但有表达困难;

    交谈困难,严重表达困难;

    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不能言语。8

    6

    4

    2

    04视野⑴

    ⑵正常;

    有缺损。8

    05水平凝视功能⑴

    ⑵

    ⑶⑷正常;

    眼球正中位,侧视受限;

    眼球侧视位, 尚能回到正中位;

    眼球侧视位, 不能回到正中位。8

    4

    2

    06*面部运动⑴

    ⑵

    ⑶

    正常;

    轻瘫;

    全瘫。

    *仅评估下部面肌8

    4

    0

    7上肢近端肌⑴

    ⑵

    ⑶⑷⑸要求病人闭上双眼,前伸病人双上肢,双手掌相对,置于中线两侧, 双上肢与床面呈45°(上肢保持45°伸直位),要求病人自己保持此姿势5秒钟,只评估患侧最大肌力。

    可保持此位置5秒;

    可保持此位置5秒,但患手内旋;

    不能保持此位置5秒,可保持较低位置;

    不能保持此位置,但仍可抗重力;

    在5秒内掉落床面。4

    3

    2

    1

    08上肢近端肌⑴

    ⑵

    ⑶⑷⑸将病人上肢置于下肢旁边,手放中立位,要求病人将患肢伸置向前抬90°〔抬高90°〕。

    正常;

    上肢可伸直,前伸不能达90°;

    上肢弯曲,运动不充分〔但前伸>45°〕;

    轻微运动〔可抬离床面,但<45°〕;

    上肢不能抬离床面。4

    3

    2

    1

    09伸腕

    ⑴

    ⑵

    ⑶⑷⑸托起患肢前臂,患手无支托,处于放松、旋前位。要求病人伸腕。

    正常;

    运动充分,但有力弱;

    运动不充分;

    轻微运动,手腕不能伸直;

    腕部无背伸运动。8

    6

    4

    2

    010手指屈肌⑴

    ⑵

    ⑶要求病人双手的拇指和食指用力捏在一起,形成圆圈, 尽量对抗检查者施加拉力。检查者用一个手指拉这个圆圈来检查其力量。与健侧力量同;

    患侧力弱;

    患侧拇指和食指不能成一圆圈。8

    4

    011下肢近端肌⑴

    ⑵

    ⑶⑷要求病人闭目。将患肢抬高,大腿与床面呈90°,小腿与床平行,在无支持下,要求保持此姿势5秒钟。〔大腿垂直床面,小腿水平位〕能保持此姿势5秒钟;

    不能保持5秒,但仍在床上方;

    在5秒内下落到床上,但不是立刻;

    立刻落到床上。4

    2

    1

    012下肢近端肌⑴

    ⑵

    ⑶⑷⑸仰卧、双腿呈伸直位。要求病人屈宽关节和屈漆关节。〔屈髋、屈膝〕

    正常;

    可抗阻力,但力弱;

    可抗重力;

    轻微运动,不能抗重力;

    无屈髋和屈膝运动。4

    3

    2

    1

    013足背屈

    ⑴

    ⑵

    ⑶⑷⑸正常;

    运动充分,但力弱;

    不充分,腿伸直或伴膝弯曲、足外旋;

    轻微运动〔肌力2级〕;

    无踝关节运动。8

    6

    4

    2

    014步行能力

    ⑴

    ⑵

    ⑶⑷⑸⑹正常;

    步态异常,和/或步行速度,距离受限;

    可扶拐行走;

    可在1人或多人扶助下行走;

    不能行走,但可在支持下站立;

    不能行走,亦不能站立。10

    8

    6

    4

    2

    0四、肢体瘫分级: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五、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六、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昏迷指数:

    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标准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根据睁眼、言语和运动三种反应,用分级记分形式判断病人昏迷程度的方法。将意识状态进行分级,可以得知其病情严重程度,预测预后及转归,有利于计划护理。标准如表所示。根据分级可分为:① 轻型:总分为13~15 分,伤后意识障碍20 分钟以内。② 中型:总分为9~12 分,伤后意识障碍20 分钟~6 小时。③ 重型:总分为3 ~ 8 分,伤后昏迷或再次昏迷6 小时以上。一般于入院后及恢复期进行测试。测试各项都要有明确的记分方法。如呼唤次数及强度,刺痛部位及深浅等,使参加测试的护士掌握统一标准记分,以保证指数总和正确、可靠。

    睁眼反应得分言语反应得分运动反应得分自发睁眼4回答正确5按吩咐动作6语言吩咐睁眼3回答错乱4对疼痛刺激定位反应5疼痛刺激睁眼2词句不清3刺痛时躲避4无反应1只能发音2刺痛时肢体屈曲(去皮层状态)3无反应1刺痛时肢体过伸 (去脑状态)2无反应1 * 将三类得分相加,即得到GCS评分。(最低3分,最高15分)。选评判时的最好反应计分。注意运动评分左侧右侧可能不同,用较高的分数进行评分。改良的GCS评分应记录最好反应/最差反应和左侧/右侧运动评分。

    把三项指标的分数加起来得到的总分,就是所谓的「昏迷指数」,可以做为预后的参考。就头部外伤为例,一开始为3或4分的病患,统计起来有85%的机会会死亡或成为植物人;但若超过11分的病患,大概只有5~10%的机率会如此,而有85%的机会可以部份或全部恢复;其余介於中间分数的恢复机率就随著分数愈低而递减。

    七、语言障碍程度分级评估

    分级描述1级正常 2级 可沟通意志及理解语言,但有时混乱 3级 有时可沟通意志及理解语言,但多半不可能 4级 完全不可能沟通意志及理解语言 八、精神障碍

    【医学定义】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被称为精神残疾。在精神残疾中,精神分裂症所占比例最大。

    【病因】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精神残疾的分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4)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文学引申】

    《注》:文学上的"精神残疾",指心理上存在显性或隐性的缺陷。用法约同于"心理疾病"。"心理残疾"主要用于文学性的贬义,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

    其第一次文学用意出现的文献已无从查起,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它是20世纪晚期才确切成型的新型文学性词汇。

    【编者语】"精神残疾"的文学引申意是20世纪末"词汇泛化浪潮"的典型产物,是适应当代文学对心理描述的进一步重视而出现的。

    九、感觉功能状态评分:患者相应神经节段支配区域出现触觉障碍。

    评分标准如下:

    0分、触觉缺失,对任何强度刺激无反应;

    1分,仅对硬物用力划动时有感觉;

    2分,硬物轻划时有感觉,但对棉签的细纤维划动时无感觉;

    3分,棉签的细纤维划动时有感觉;

    4分,感觉正常。

    十、人格改变

    1)人格改变:

    1、情绪不稳,如心境有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以激惹。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5、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6、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2 )年龄未满 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3) 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