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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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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药品研究、生产的监督管理与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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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1468106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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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http://www.100md.com/html/DirDu/2007/08/01/46/86/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