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二十个模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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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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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二十个模样是关于犯罪心理的书籍,包含了对15个不同案例的分析,以及针对案件背后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以及犯罪心理进行解析。

犯罪心理分析内容
本书精选十五个刑事司法领域的案例,第二部分探讨了在犯罪心理学领域我们都会关心的犯罪问题,两部分共呈现了二十个不同的犯罪类型,每一个类型都从不同的角度折射了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变化特点。作者从犯罪心理学的专业角度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解析,力求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基础上,让读者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有一个专业性的了解,同时对犯罪心理学这个学科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
作者简介
张蔚,男,陕西西安人,现居深圳。深圳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南威尔士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博士(在读,师从马皑教授)。拥有犯罪现场勘查及涉外法律工作经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第四届中国国际积极心理学大会首届青年心理学者论坛演讲嘉宾,国际经济学商学学生联合会(AIESEC)全球青年社会论坛演讲及闭幕嘉宾,芒果TV《明星大侦探》第四季20181117期解说嘉宾,以“十方迦南”为笔名,在知乎及其他网络平台上回答有关“犯罪心理学”的各种问题。
为什么青少年会做出触目惊心的犯罪
孙毅在《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及其防范策略》中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青少年犯罪问题之所以是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排除青少年群体身上所代表的未来期望这个原因,更多的是青少年在社会快速发展下所涌现出的问题是非常直接并让人胆寒的。比如,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残忍性和群体性问题,为什么这些并没有长大成人的青少年会有如此行为?这个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回答:
第一,生理上的急速发展和变化与心理发展速度的不平衡。青少年生理上的发展和变化每天都在进行,这些变化很多时候是巨大的,如机能、激素分泌、体格等,对于很多青少年来说,生理的发展给予他们很多的活力。但是心理发展在这个阶段与之相比却是比较缓慢的,心理的发展需要一个认知过程的搭建,所以并不能像生理方面一样快速,在这样的发展速度不平衡下,就会产生很多方面的矛盾。
第二,精力过剩与支配力的矛盾。简单地说就是生理的逐渐成熟给予青少年很多的精力,但是这个阶段青少年所从事的可以消耗精力的事情却还没有多少,所以会导致精力过剩。这个时候青少年的自体支配力和心智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完全支配这些突然涌出来的过剩精力,所以在遇到一些容易牵动情绪的事情时,就有可能产生错误的过激行为,如去个体化的群体犯罪,群体斗殴就是其中比较明显的一种。
第三,强好奇心和低认知能力的矛盾。对于成年人来说,保持好奇心是保持眼界开阔的一种方式。在认知能力基本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好奇心可以促使我们不断地了解未知,从而不断地筛选信息,发展更完善的自我。青少年就具有很强的好奇心,并且这个阶段的个体的好奇心水平应该处于一个高峰。但是与成年人不同的是,认知能力的发展在这个阶段跟不上节奏,很多时候不能完全满足青少年出于好奇对于事物了解过程中的筛选和全面认知的需要,容易造成青少年对行为和事物的片面看法和行动。比如,认为在学校霸凌其他同学是让自己出名和吸引其他人注意的一种有效手段。
第四,冲动。青少年的自控能力不足导致其易冲动的特点,受到不良情绪影响的时候,他们控制自身做出理智行为有一定难度,易发生激情犯罪。第五,辨认能力和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的辨认和分辨能力没有发展完全,社会不良因素往往不能被很好地隔离和规避筛选,所以对于一些负向行为进行模仿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六,家庭层面。虽然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于家庭环境层面,但是目前阶段的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犯罪确实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有研究显示,家庭失和、频繁的争吵、父母一方或双方有犯罪行为等,都会给青少年对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认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可能导致青少年易冲动、自卑、极度敏感以及犯罪易感。
第七,社会风气。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文化发展速度的不匹配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撕裂情况,而这样的情况在乡镇往城市过渡的区域体现得更加明显。物质层面的不断发展带来了金钱观念的变化,造成很多青少年消费观念和价值观的变化。但是由于物质的不平均,就会造成针对物质的犯罪频发,如青少年抢劫、打砸行为等,并且往往由于冲动等因素带来转化犯罪。以上这些因素致使青少年在犯罪中体现出一些有别于成年犯罪行为人的特殊行为特征,其中模仿性和凶残性显得格外突出。攻击性行为的模仿在青少年的相互交流中得到加强,特别是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而这些多数来源于社会树立的各种虚拟模仿目标。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案例分析
Case No.e1:生命结束在南方
人在韭理智情况下会有多可怕
你为什么会突然暴怒
Case No,92:法院审判员枪击案心理报告
人类是否真的会因为遭受了巨太打击而变坏
造成犯罪的动机有哪些?犯罪人种类有哪些?犯罪目前都是可以预防的吗
Case No.03:请问你愿不愿意当我画作的模特啊?——大久保清连续强妊杀人案
当行为人进化成累犯,行为人在想什么
Case No,e4:跪下!给本女王跪下!——角田美代子连续杀人案
“继亲”有几种心理结构类型
聊一聊“狱内自杀"
Case No,e5:犯罪之路上有我对你的爱——大学情杀案
“跟踪”是否属王犯罪
Case No,Q6:光明已来,梦已醒—甘肃白银案
反侦查心理如何形成
犯罪行为人会在作案后拿取死者的东西或者身体部位吗
Case No.e7:罪的先河——缕激水泥杀人案
有些人为什么会喜欢虐待动物
Case No,e8:残缺的人心——神奈川福利院大量杀人案
当一个人作恶时,会觉得这是恶吗,会觉得这件事不对吗
Case No,99:“无缘的无差别凶手"——秋叶原无差别杀人案
Case No.10:这“丑恶\"的世界——津山杀人案
社会给予我们的标签
个体被标签化之后是否真的会转变为惯性犯罪者
Case No,11:拼错的“SHOOLLKILL"a——神户儿童连续被杀案
真实的杀人动机有哪些
Case No.12:精神病态的太众情人——跨国闺密杀人伤害案
犯罪动机的冲突
Case No,13:酝酿多年的复仇——除夕杀人案
Case No.14:被关上的门与少了良知的朋友——留日学生被害案
Case No,15:命丧“独山寨”——故意杀害亲生幼女案
第二部分我们也许会关心的问题
是成长的错误吗
为什么青少年会做出触目惊心的犯罪
童年环境对犯罪人格的形成是否影响巨大
丢生犯罪人真的存在吗
群体犯罪
传销与洗脑
招远“全能神”案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什么样的心理
性犯罪
对儿童进行性犯罪的人在想什么
好好进进“熟人强奸\"
窥视“偷窥者”的心理
暴力犯罪
我所理解的家庭暴力
从针对医生的社会新闻看攻击性行为是否有效仿性
校园暴力何时是尽头
杀人者心中的黑暗世界
文学作品人物分析
三岛由纪去的温柔与暴烈
如何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理解加缪小说《局外人》中的莫尔索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人物心理分析
没有科学,爱是无力的;没有爱,科学是破坏性的
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二十个模样截图


序一
秋天真是收获的季节,春华秋实,称心如意。令我欣喜而归的,是在一周内为
自己培养的三位犯罪心理学研究生的新著写序。先是博士生李婕讲师的《报复与宽
恕的博弈》(尚未出版),再是硕士生张坤检察官作为一位测谎师将司法实践中的
测谎工作理论总结成书,现在是博士生张蔚的《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二十个模
样》,一时间体会到作为教师左右采获的满足。
三本书完全是三种风格,李婕的《报复与宽恕的博弈》属于理论专著,搭建了
被害人如何选择的决策模型。张坤的测谎作品属于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手册,介绍
了测谎的心理学原理和实现路径。而张蔚的这本《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二十个模
样》则带着纪实、分析、推理、神秘的网络光彩。
本书作者张蔚的主要知识背景是刑事司法,现在是我带的犯罪心理学博士生。
与师门其他同学不同,硕士阶段他就读于英国,在国内曾经有过在刑警队实习与实
践的经历,这对于我们这个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不可多得的感性经验。张蔚给大家的
印象是在繁忙、紧凑的日程里总少不了书的陪伴,在微信朋友圈中推送最多的就是
他认为开卷有益的各种好书,喜欢与大家分享书中的精华。也正是博览群书、贴近
社会、亲历案件,又有对犯罪心理学的兴趣并实践,给他提供了写作本书的基础。
能够在某网络知识分享平台上成为颇有影响的犯罪心理学点评人,已经可以说明他
的成就。
《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二十个模样》是一本既有理论基础又有科普效果,从
犯罪心理学视角分析案件的读本。第一部分以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如“大
学情杀案”“甘肃白银案”“除夕杀人案”为靶子,以犯罪心理学原理为工具,对
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动机和类型、变态杀人、激情犯罪、童年创伤及标签理论等犯
罪心理学关注同时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给予了原因、背景、发展规律等多层次的解
答。张蔚对每一起案件的分析都做到了言之有理,用十分厚重的,类似于词条式的
文献依据进行框架支撑。如果说第一部分属于用犯罪心理学理论去解释案件中
的“是什么”与“为什么”,采用了切片式的横断分析,那么在第二部分,他选择
用一个一个的问题去尝试解释犯罪心理学的纵向的演变。通过“成长”“群体”“性”“暴力”与“文学作品”等在个体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具有影响力的关
键词,勾勒出犯罪个体原因的发展脉络。在纵横交错之中,为读者建立了从感性到
理性的立体的犯罪心理学架构。值得一提的还有本书剧本式的书写范式,以案件的
时间、地点、对象、危害、经过为序幕,以原因分析、知识介绍、观点交锋、行为
预测为剧情,用高潮迭起的诱导,身临其境的引入,激发着读者探源溯流、寻绎吟
玩的好奇与探究,十分成功地实现了知识普及和引发思考的效果。
犯罪不仅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源头也几乎与人类社会的起源相差不远,也是
个人行为,因为真正选择用犯罪手段去满足个人需要与动机的永远是少数。这就势
必引发我们每个人特别是守法者的追问与思考──在我的身边,什么样的人更可能犯
罪?他们为什么选择犯罪?我自己会不会也犯罪?张蔚用较为清晰易懂的方式,向
我们介绍了犯罪心理学给出的答案。当然,由于大多数案件他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自
法院判决书和媒体的介绍,无法获得侦查中更为完整细致、客观全面的材料,因此
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假设我用于分析的素材是真实的”基础之上,这在逻辑上也是
成立的。
不知不觉竟也到了为后生们写序的年龄,真是走着走着就老了。老不可怕,怕
的是愚公老去却没了接班的后来人。在为学生们写序的时候,我的喜悦远远胜于焦
虑,他们勇攀高峰的努力,让我看到了中国犯罪心理学事业美好的远景。希望张蔚
将本书作为百尺竿头的起点,一树百获的小苗,保持自己手不释卷的习惯、凿壁偷
光的勤奋、抽丝剥茧的好奇,写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成为向大众普及犯罪心理学知
识,帮助每个人规范自我行为、预防犯罪侵犯的思想者和践行者。
马皑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犯罪心理学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8年10月20日于北京序二 日常生活的另一端
犯罪对很多人来说是新闻、是故事、是猎奇,是他人的,是茶余饭后的闲聊和
午夜深处的恐怖。
我们这一生,因为媒体的日益发达,或多或少都会被动地暴露在有关犯罪的信
息之中,看起来似乎离得很近。但在思想上,每一个正义的人都会不自觉地认为犯
罪不仅离自己很遥远,离我们身边的那些至亲好友也很遥远。
这其实是个误会。
诚然,每一个犯罪都出自罪犯之手,但直到这些邪恶的罪犯犯下或大或小的罪
恶之前,这些罪犯和你我一样都是生活中的普通人。他们有父母,有生活,有喜怒
哀乐,有想要守护的人和事,也有想要追求的未来。
究竟是哪些时刻的哪些因素,让一个普通人变成了一个邪恶的罪犯?社会、家
庭、个体乃至基因,分别能对此做出怎样的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加害者也是受害
者?有没有天生的罪犯?
当犯下第一个罪恶之后,他们的心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杀人究竟意味着什么?一再地杀人又有着怎样的心路历程?
性暴力犯罪是出于怎样的动机?他们在选择暴力对象时会有怎样的偏好?
我们该如何理解犯罪,又该如何避免和远离犯罪?……
以上都是作者会在这本书里为我们娓娓道来的。
现在来聊聊作者。
第一次见张蔚的时候,他给人一种不怒自威的感觉,想来可能案发现场去多了,那份镇场子的胆量便化作了日常的气质。当谈起专业的时候,你又能感受到他
身上的那份文气,曾是一线的工作者,更是如今幕后的研究者。而撇开工作和专
业,他是个热爱生活、热爱美食、同时阅读了大量书籍的文艺青年。
正因如此,这本书的结构、内容和观点如研究论文一般专业、严谨,而行文风
格却像文学作品一般赏心悦目,这无疑拉近了读者和犯罪心理学之间的距离。当读
这本书的时候,你不会觉得他正在台上向你做报告,而会觉得他正坐在你的对面,像老友一般和你聊聊天、讲讲故事。
虽然是故事,却又不仅仅是故事。
如今的社会飞速发展,科技在我们精神上尚未做出充足准备之前,就将所有诱
惑和欲念都猝不及防地暴露在所有人面前。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这些都唾手可
得;但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日复一日坚持不懈的努力,恐怕另一途径就是铤而走险
的犯罪。如何与贪念和冲动做抗争,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在贪念和冲动爆发之前就
掌握的技能。
另外,飞速发展的社会和相对单一的成功价值观,又令很多人活在希望与绝望
的交替之中,而重压之下,人的自我的脆弱性也会日益明显。有些人在脆弱之时会
躲起来疗伤(如抑郁和自闭),而有些人在脆弱之时但凡遭遇一丁点的刺伤就会有
过激反应,这样的过激反应常常针对的是家人和恋人,隐秘却并不稀少,严重者甚
至会造成人身伤害。个体需要直面这样的脆弱性,学习在压力与伤害之中与自己的
脆弱性共处;而社会也需要直面这样的脆弱性,为潜在的加害者提供教育和释放的
正面路径,同时为正在遭遇恐怖伤害的受害者提供救援和庇护。
最后,如果之前的你觉得日常生活是此处而犯罪是彼岸,我真心希望你在读完
这本书以后意识到,如果说日常生活是向左,那么犯罪行为其实只是向右,这其中
的变化既有当事人自己的动机和选择,也有社会、家庭和关系等外在环境的力量和
影响。
邪恶的犯罪既是个体行为,也是结构性产物。而我们要真正认识邪恶,就要摘
下犯罪的神秘面纱,像理解一个日常行为一样去解构犯罪;同时,为了杜绝邪恶,也要像避免疾病和远离死亡一样去防微杜渐。人人有份,也人人有责。曹雪敏
(复旦大学社会心理学博士
知乎曹公子
门萨会员)
2018年8月5日于上海作者序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规则是合作的基础。作为调整社会关
系的规则的法律正是为了实现群体利益最大化,自由总量不受减损。也因此形成了
我们长久以来对犯罪人的‘敌视’。”
——《犯罪人特征研究》马皑
拖了很久,终于开始写这本书的序。在开始写这本书之前,个人给予它的定位
是希望这本书可以成为一本科普类书籍,但是在写完这本书之后,对这本书的定位
更多的是一本由正在学习犯罪心理学这个学科的学生所写的思考记录或者是日常作
业。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本书有两个遗憾。首先,写书的过程也是对自己知识体系
的一场严厉考验。在这本书写作的过程中,我更多地体会到了自己知识体系的不完
善,目前这个阶段,本人对于知识的累积并不能支撑这本书成为一本完全基于科
学、用通俗的方式去讲述犯罪心理学的科普读物,书中的分析依旧有主观性。其
次,因为一些现实的原因,即使经历了案件的真实调查过程,本书所有的案件背景
依旧都采用了公开报道,并不能摒弃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真实性,所以基于这种情况
所做的犯罪心理分析,其精准度对于我来说是一个遗憾。
即便如此,我依然希望这本书对于读者来说是值得期待的。
其实早在两个世纪以前,德国人就使用了“犯罪心理学”这个名词,而犯罪心
理学在欧洲的发展中,又与颅相学、人类学、心理学、生理学等新兴学科知识进行
了交叉和融合,伴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各种问题,而成为当时一个重要的研究课
题,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后来,犯罪心理学在战时展现了其强势的一
面,在世界大战中围绕战犯发挥着一系列的作用,并在战后的美国扎根且得到长足
发展。
而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则展现出浓重的时代烙印,因为最早时心
理学因为政治关系和环境的影响被视为伪科学,直到20世纪末期,心理学包括犯罪心理学才开始得到发展。虽然犯罪心理学早在我国古代就有资料可考,但是其发展
历史却是短暂的。在这短暂的发展历史当中,涌现出很多杰出的专家学者,为犯罪
心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如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第一本教材是由中国
政法大学已故教授罗大华主编的《犯罪心理学》,罗大华教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犯罪心理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剧的热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知道犯罪心理学这个之前在
大众印象中比较低调的学科,很多人开始沉迷于犯罪心理画像,也就是我们说的侧
写技术,还有人制作出各种网络试题去进行推理游戏,而一部分网络剧的更新也不
断地刷新观看者,甚至包括我自己对于犯罪心理学内容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真的
就是真正的犯罪心理学吗?
我们生活在一个万物对立的世界里,犯罪行为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是非常黑暗
的、恐怖的行为,网剧中的犯罪行为都是变态的杀戮和分尸,但是现实中呢?我一
直把犯罪理解为光明的对立面,它也是一种普遍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的心理在各
种特殊因素的影响下选择了错误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导师和我说过,尝试用科学的
眼光去看待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变态的情况,其他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欲望都
是正常的,只是行为选择错误。
很多人认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是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其实并非如此,我更愿意
采用犯罪心理学定义的广义说法,此种说法在国内被众多专家和前辈所接受。马
皑、章恩友、李婕合著的《犯罪心理学》提出,犯罪心理学把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
象都作为其研究对象,除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防和预测作为研究的对象。从定
义也能看出,犯罪心理学并非如同很多人质疑的是一个“马后炮”学科,只能在犯
罪行为发生后去进行分析,现行所有的广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都有着很强的现实意
义,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
大概2009年的时候,我作为一个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对犯罪学或者说犯罪心
理学相关的一切知识丝毫没有了解,仅有从学校学习的刑法相关知识,而我恰好又
不是一个很厉害的法学学生。那时候因为看美剧,被犯罪相关的知识所吸引,在决
定出国深造的时候,就选择了那个时候根本没什么中国学生选择的犯罪学,从来没
有想过就业问题的我,全凭一点兴趣爱好,就这样打开了犯罪相关知识学习的大门。
毕业之后多年,虽然做着其他工作,但是这份兴趣却一直伴随左右,直到我决
定为了这份兴趣考取犯罪心理学的博士。仅仅是跨入这个门槛就花了整整两年,在
进入犯罪心理学博士的大门之后,虽然我早已没有了当年刚开始接触犯罪学知识时
那种好奇和惊讶,但是这个阶段的学习反而反映出自己之前很多想法的片面。有一
种强烈的认识产生,那就是有关犯罪心理学的知识是可能需要花一生的时间去学习
和了解的。
如今,我还在犯罪心理学博士的学习过程中,依旧在为了完善知识体系而不断
地阅读和交流,依旧为了认识、研究犯罪心理学知识而努力,为了犯罪心理学学科
和知识的推广贡献自己一份微弱的力量。唯一不同的是,它已经从当年的兴趣爱好
变成一个长期伴随我的目标而存在。
希望这本书可以让每一个读到它的人形成一些针对现实的犯罪心理学内容的了
解,并不悔以其为爱好,砥砺前行。
张蔚(十方迦南)
2018年6月28日于深圳前 言
为了写这个前言,我在网络上查找了“前言怎么写”这个问题,在看完回答之
后,我决定随自己的心意去写本书的前言。如果你恰好看到了这篇前言——因为可
能很多人不看前言,请不要因为它的不好,就没有心情读正文,还是要耐心地读一
下书里的内容,说不定会有所改观呢。以下,言归正传。
这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选择一些有名或者不那么有名但是典型的案件
作为案例分析,第二部分则主要涉及一些犯罪心理学领域高频问题的回答。这些案
例分析与问题的回答少了很多的演绎性,应该说整本书都是基于比较客观的立场去
写的。
但是——没错,很多事情都会有“但是”,并不能肯定这些分析完全排除了主
观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毕竟本书所有的案例分析基于一些现实的原因,采用
的基础信息都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公开信息,而非实际办案过程中的证据链条,从根
本上并不能排除新闻媒体报道本身具有的特性和主观性。但笔者还是站在犯罪心理
学的知识体系上,力求进行客观的分析。
个人的经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往后的发展,特别是首次经历的时候。所以
第一部分的第一个案例,我写了曾经一段从业经历中的第一个案子。作为个人从业
首例,它对我的影响是巨大的,从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更深刻的对犯罪、死亡或者说
亲密关系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使我从一个犯罪学学生的角度开始思考犯
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行为层面。所以在这里,我认为有足够的
必要把第一个案例分析单独罗列出来,虽然它很短。
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会是一则可以引起轰动的新闻。刑事犯罪的新闻关注度
是很高的,但是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往往会导致很多信息出现错漏,这是一直存在的
一个悖论。基于这个原因,我的习惯或者说原则是不针对任何新发生或者是没有结
论的案件做犯罪心理的分析,因为信息不全,并且舆论情况复杂,这个时候做的任
何犯罪心理分析都是不负责任的。所以在本书中,所有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
是其案件本身的新闻时效性已经完全消失了。首先让我们看看国内发生的案件。这本书中涉及的国内案件有“法院审判员枪
击案”“大学情杀案”“甘肃白银案”“除夕杀人案”“留日学生被害案”和“故
意杀害亲生幼女案”,还包括一起我亲身经历的案件,即正文中所分析的第一个案
例。其中有讨论度非常高的“甘肃白银案”和“留日学生被害案”,当然也包括作
为社会新闻很快被遗忘的另外几起案件,但是对我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分析都会引
发我对不同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进行思考。
在“法院审判员枪击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遭受巨大的打击下犯罪行为人犯
罪心理的转化及对打击目标的选择。在“大学情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交单一
和感情纠葛造成的杀人这一特殊心理动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甘肃白银案”作为
一起非常有名的案件,在几批刑事工作者的坚持努力下告破,让我们了解到科学技
术的发展对于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是多么重要,当然最重要的,是中国少有的变态型
连环杀人犯的犯罪心理有什么样的特点及其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这其中就包括犯
罪者的学习进化与收集受害者身体部位的心理等。在“除夕杀人案”中,我们可以
看到童年的创伤形成的负面情绪是如何影响一个人并在多年之后促使他实施报复行
为的,以及如何在报复行为中宣泄自己的不满。“留日学生被害案”在案发之后很
长一段时间内都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虽说此案发生在日本,但是涉案人员均属中
国,所以中国依旧有管辖权,只是迫于现实的原因,此案在日本进行审理。此案件
的庭审过程非常值得关注,当然也让我们看到了现实的残酷,以及恐吓过程中转化
激情犯罪并肆意发泄自己负面情绪的整个过程。在“故意杀害亲生幼女案”中,我
们可以看到心理替代的影响和救赎主心态的产生与成长环境的关系。
美国也有很多很有名的案例值得去分析,但是本书中出现的唯一一个美国的案
例并不有名。我选择了一起横跨俄罗斯和美国两个国家,犯罪行为持续多年的案件
进行分析,这个案子就是“跨国闺密杀人伤害案”,这名字起得好像很一般,因为
我本身不太会起名字。这个案件之所以放在本书中进行分析,第一个原因是因为这
个案子中第一次出现了“虚荣心”作为犯罪动机的情况;第二个原因是我认为更重
要的,因为这个案件的犯罪者是一个典型的精神病态者,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
类型。西方对于精神病态的研究已经进行多年,确认精神病态是有别于各种精神类
疾病及人格障碍的存在。而调查显示,在监狱中,精神病态者占有很高的比例,很
多罪犯都能在精神病态量表中轻松拿到高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每个人身上都会
有那么一两个与精神病态者类似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是精神病态者,其
判定需要一连串的过程,并且须严格满足评测表上的所有因素。我们再把案件发生的地点拉到日本。本书案例分析部分涉及很多日本的案例,其中包括“大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案”“角田美代子连续杀人案”“绫濑水泥杀人
案”“神奈川福利院大量杀人案”“秋叶原无差别杀人案”“津山杀人案”和“神
户儿童连续被杀案”。从年代久远的案件到近几年发生的案件,一眼望去都是连续
或者大量杀人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引起轰动,是因为其犯罪手法无一例外都是不
同寻常的,并且创造了很多犯罪领域的“第一”,每一个案件都代表着一种特殊的
心理状态,而这些案件的发生又与日本这个国家的整体文化和环境密切相关。
在“大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人格障碍造成的扭曲心
理对行为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其犯罪前后心理状态的不同,对自己与现实的厌
恶,以及为了发泄性欲的不择手段。这也是亚洲最早记录在案的以邀请搭便车的手
段去选择受害者的刑事案件。“角田美代子连续杀人案”在当时的日本引起的轰动
可以说是惊天动地的,犯罪人的犯罪手法之特殊也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从该案中
可以看到人在异常高压状态下的变化及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对犯罪行为人的影
响。“绫濑水泥杀人案”是改变日本司法历史的案件之一,该案件是日本有记录以
来的第一起恶性多人虐待致死案件,也是第一起用水泥桶作为工具抛尸的案件。从
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群体化对个体的影响及群体暴力不可小觑的破坏力和残
忍程度。接下来的几个案子,“神奈川福利院大量杀人案”“秋叶原无差别杀人
案”“津山杀人案”“神户儿童连续被杀案”有一定的相似性。比较突出的一个特
点就是对社会的报复,在对社会的报复这个特点上,无差别杀人表现得是最显著
的,在其他的案件中对社会的报复都存在着目标的转化或者泛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社会”要做扩大解释,如“津山杀人案”中的社会就是以村庄的概念出现
的。另外“神奈川福利院大量杀人案”中表现出犯罪者的自我认知神化,“神户儿
童连续被杀案”中有明显的对公权力的挑战。
本书的第二部分不会再涉及案例分析,而是用一个一个的问题去尝试更好地解
释犯罪心理学。我觉得问题是直接的、易懂的,可以引起即时反馈的东西。这个部
分涉及几十个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了犯罪心理学的各个方面,我在这里把这些问题
分为成长、群体、性、暴力与文学作品几个小的板块去写。
“成长”的部分会涉及青少年犯罪、童年环境和天生犯罪人的问题。谈到了青
少年的犯罪行为为什么往往呈现出不符合评价标准的残忍和无情,紧接着又谈到了
很多人关心的童年环境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犯罪者所产生的影响,然后是这一部分的最后一个问题——天生犯罪人的问题。天生犯罪人的问题从诞生开始就一直带着
争议,其基于颅相学与统计学的理论基础在欧洲颅相学研究热消退之后变得薄弱起
来,后期该理论的创始人龙勃罗梭自己也否定了天生犯罪人的存在,但是无论是学
界还是非学界,针对天生犯罪人的讨论好像才刚刚开始。
在“群体”的部分,我们将会看到传销的套路,以及邪教类型犯罪的犯罪心
理,其中还会体现群体犯罪过程中的群体作为一个容器对参与其中的人的影响,以
及群体的煽动性是如何展现的。
“性”一直是一个活跃度很高的话题,有关于性的一切似乎都是可以引起讨论
的。在这个部分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儿童性犯罪、偷窥及熟人强奸(约会强
奸)。除了偷窥,剩下的两种都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其犯罪心理的表现形式也是比
较复杂的。至于偷窥,实际上这种行为的发生正在变多,因为其隐蔽的特性,所以
偷窥者都会有一种对自己行为的天生自信。这两年的社会新闻中屡屡出现针对儿童
的性犯罪,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从中世纪以来,在很多国家的刑罚中,最残忍的
刑罚都是留给杀婴以及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罪犯的,足以看出在人类社会的任何一
个阶段,对于此行为的深恶痛绝都是保持一致的。而熟人强奸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则
是一个半公开的秘密了,有很多违背女性性意志和性自由的行为都是在模糊的半推
半就中实施的。而更令人难以相信的是,数据显示有一多半的强奸行为是在相互认
识的情况下发生的,足以看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暴力”这个小部分涉及的是家暴、医闹及校园暴力问题。医闹在前几年可以
说发生得非常频繁,而医闹本身也从针对医院的索赔转变成为针对医务工作者的人
身攻击。家暴则是一个隐秘的犯罪行为,而普遍在旧观念里,家暴可能并不被认为
是犯罪,而是属于家庭纠纷,以至于在处理上面临着很多问题,如取证难、执行难
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家暴给受害者带来的影响是非常负面且深远的,无论男
女,很多家暴受害者同时伴有心理和生理的伤痛生活着。至于“校园暴力”这个话
题,现实情况让我们变得越来越关注孩子在学校有可能遭遇的不友善——霸凌、冷
暴力(孤立)、体罚虐待等。其中,霸凌与校园暴力给孩子的成长环境造成了很大
程度的破坏,而体罚和虐待对老师这一形象造成的伤害也是巨大的。无论是哪一种
形式的校园暴力,其危害都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全社会讨论校园暴力的同时,我想
聊一聊深层次的成因。“文学作品”这一部分是我个人对于文学作品相关的人物心理的一点拙见,被
我荼毒的对象有三个,有虚构的也有现实的作者,分别是三岛由纪夫先生,加缪
《局外人》(有版本译为《异乡人》)中的莫尔索,以及很悲伤和现实的《房思琪
的初恋乐园》中的人物,包括施暴者和受害者。关于三岛由纪夫先生的内容,是与
一位编剧朋友聊天聊出来的产物。编剧朋友表示三岛由纪夫先生的作品很值得一
看,于是我们对三岛由纪夫最后的结局展开了讨论,虽然讨论,但彼时我并没有多
了解三岛由纪夫,反而是在讨论后才去了位于日本京都的金阁寺看看。莫尔索是加
缪的经典作品《局外人》中的主人公,很多人,包括我在看莫尔索时都会疑惑为什
么他会有那样的行为出现。刚好有一天网络知识分享平台的后台有这样的一个问
题,且没有人回答,于是就有了这篇针对虚构出来的主人公莫尔索的心理分析。而
最后的《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则是一篇约稿,始于一位媒体工作者朋友发送的关于
这本书已故作者的故事,朋友觉得太残忍了,并不能称之为人的行为,于是在当时
没途径买到这本书来看的前提下,看了网络流传的版本,写出了这篇约稿,后期刊
登在一个小众媒体上。这部分大致如此,对文学作品的任何评判都是各有深意的,所以如果觉得不看也罢,那索性就随它去吧。
十几万字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对于犯罪心理学的认识和理解,本书并不能
完全讲完,所以仅仅期待可以表达一点不同的认知。虽然本人对于学科的认知也不
尽完善,还有很多需要更新和学习的地方,但还是期望可以与各位读者一起体会没
有太多渲染的犯罪心理学可能是什么样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开始这十几万字
的旅程吧。
本书所进行案例分析全部基于现有公开信息产生,与实际办案所用分析可能存
在一定差异,并包含一定主观性。目录
封面
序一
序二 日常生活的另一端
作者序
前 言
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Case No.01:生命结束在南方
人在非理智情况下会有多可怕
你为什么会突然暴怒
Case No.02:法院审判员枪击案心理报告
人类是否真的会因为遭受了巨大打击而变坏
造成犯罪的动机有哪些?犯罪人种类有哪些?犯罪目前都是可以预防的吗
Case No.03:请问你愿不愿意当我画作的模特啊?——大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
案
当行为人进化成累犯,行为人在想什么
Case No.04:跪下!给本女王跪下!——角田美代子连续杀人案
“弑亲”有几种心理结构类型
聊一聊“狱内自杀”Case No.05:犯罪之路上有我对你的爱——大学情杀案
“跟踪”是否属于犯罪
Case No.06:光明已来,梦已醒——甘肃白银案
反侦查心理如何形成
犯罪行为人会在作案后拿取死者的东西或者身体部位吗
Case No.07:罪的先河——绫濑水泥杀人案
有些人为什么会喜欢虐待动物
Case No.08:残缺的人心——神奈川福利院大量杀人案
当一个人作恶时,会觉得这是恶吗,会觉得这件事不对吗
Case No.09:“无缘的无差别凶手”——秋叶原无差别杀人案
Case No.10:这“丑恶”的世界——津山杀人案
社会给予我们的标签
个体被标签化之后是否真的会转变为惯性犯罪者
Case No.11:拼错的“SHOOLL KILL”a——神户儿童连续被杀案
真实的杀人动机有哪些
Case No.12:精神病态的大众情人——跨国闺密杀人伤害案
犯罪动机的冲突
Case No.13:酝酿多年的复仇——除夕杀人案
Case No.14:被关上的门与少了良知的朋友——留日学生被害案Case No.15:命丧“独山寨”——故意杀害亲生幼女案
第二部分 我们也许会关心的问题
是成长的错误吗
为什么青少年会做出触目惊心的犯罪
童年环境对犯罪人格的形成是否影响巨大
天生犯罪人真的存在吗
群体犯罪
传销与洗脑
招远“全能神”案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什么样的心理
性犯罪
对儿童进行性犯罪的人在想什么
好好讲讲“熟人强奸”
窥视“偷窥者”的心理
暴力犯罪
我所理解的家庭暴力
从针对医生的社会新闻看攻击性行为是否有效仿性
校园暴力何时是尽头
杀人者心中的黑暗世界
文学作品人物分析三岛由纪夫的温柔与暴烈
如何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理解加缪小说《局外人》中的莫尔索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人物心理分析
没有科学,爱是无力的;没有爱,科学是破坏性的
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Case No.01:生命结束在南方
地点:中国南方某市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夺
结果:1名女当事人死亡
背景:激情状态下产生的犯罪
犯罪动机:压抑的情绪及人格障碍引起的犯罪
犯罪目的:发泄情绪
审理结果:男性凶手被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刑
案件经过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凶手下班回到租住的统建楼房间,与同居受害者讨论
生活开销问题。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15分,凶手与受害者围绕经济来源问题产生了激烈的
争吵。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20分,邻居听到受害者质疑凶手没本事、不是男人
等,凶手则说要杀了受害者。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30分,凶手在公共厨房拿起菜刀冲进租住房间内对受
害者连砍4刀。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45分,凶手把被害者尸体藏在租住房间门后,逃离现
场。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由于是自己的第一个现场,所以多年后我的记忆依旧非常清晰。那天值班,早
上10点左右接的警。报警电话称,某区统建楼其中一栋散发出恶臭,最终确定是某
户,但是这户没人,进不去,物业也不敢私自破门,以为是老鼠死了之类的,于是
报警。民警到场破门之后,发现现场有血迹,并于房门后发现受害者尸体。在对现
场进行初步的保护后,我和法医前辈一起去到现场,味道确实很大,以至于戴着口
罩都可以闻到浓烈的气味。现场无任何非法闯入的痕迹,受害者尸体在门后,被被
褥随意掩盖着。
房间内有明显被翻动过的痕迹,可以判断行为比较仓促。现场有打斗痕迹,但
是范围不大,集中在一处,所以判断此统建楼房间为第一案发现场。由于案发时间
正值7月,南方的天气闷热潮湿,所以在短时间内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呈巨人观。现
场遗留手机一部,和男士皮带扣在一起,女方手机在身上,无任何财物丢失。初步
鉴定受害者死亡时间为5天,利器侵入伤4处, 1处致命,无法联系到男方,调取监
控录像发现男方于几天前离开后并未返回,同时现场床下发现凶器,后鉴定指纹为
男女双方的。
男方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全市排查。可以说男方有初级的反侦查能力,所以导致追踪抓捕困难,在本市排查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发了全国通缉令。半
个月后,犯罪嫌疑人于西南某市被捕,原因为抢夺。在犯罪嫌疑人被押送回案发城
市之后,我们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审讯,以期了解作案细节和他的犯罪心理。
犯罪嫌疑人离婚后,因为经济原因搬进了统建楼。他一直觉得自己人到中年还
遭遇这样的事情很不公平。受害者并不是导致犯罪嫌疑人离婚的原因,但是受害者
多年来一直和犯罪嫌疑人有情感上的联系。在犯罪嫌疑人遭遇重大负性生活事件的
时候,受害者义无反顾地开始照顾他,并未提出结婚要求。犯罪嫌疑人经济来源并
不稳定,一直打工,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开始出现偶发性争吵。犯罪嫌疑人情绪很容
易激动,但往往在争吵过后会表现得很后悔,这并不影响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犯
罪嫌疑人曾经多次寻求心理帮助,被诊断为压力引起的偏执型人格障碍,被建议进
行临床治疗及跟踪治疗。周围的人也给了犯罪嫌疑人很多帮助,其社会关系并没有
完全脱节,亲戚朋友经常劝导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对抢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坦白承认。因为嫌疑人之前并
无案底,后期审讯时有了以下报告。
激情犯罪的事实。犯罪行为人无明确犯罪动机去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
为,犯罪决策过程非常短,并无过多的犯罪准备,属于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在激
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瞬间情绪的无法控制及行为的失控。其实本案中
的行为表现集中在情绪的发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在和受害者争吵过程
中遭受到言语侮辱,以致无法控制情绪,加之长久的对受害者厌烦情绪的累积,瞬
间进入思维狭窄或者是即时性冲动,导致意识模糊状态,于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
是无明确致死受害者的犯意,犯罪心理不稳定,决策周期短,内心矛盾明显,作案
后有明显悔意。
未及时到案带来的心理结构巩固。在最初犯案的时候,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
是不稳定的,因为是在激情状态下的初次作案,所以作案后的负面情绪很多。如果
这个时候及时到案,那么其犯罪心理的转化就会停止,不会有再犯行为或者比较容
易改造。但是由于没有及时到案,行为人的犯罪心理进入潜伏阶段,在消化这些初
次犯罪带来的负面情绪之后,其犯罪心理得到了强化与巩固,加之觉得自己已经被
作为重要嫌疑人通缉,身上背着人命,那抢夺算什么,于是在合适的犯罪条件下,有了抢夺行为。
供述时减轻责任和否定心理。由于直接参加了前期的犯罪现场调查和后期的审
讯与心理判定,我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到犯罪行为人一些很有意思的行为表现。后期
犯罪行为人在看到现场、死者照片以及进行现场指认时会表现出很大程度的不自
然,出现紧张、发抖、抠手等行为。在辨认现场照片和对尸体上伤口位置进行确认
的过程中,他不敢正视照片,并一再强调犯罪时自己没有主动,而是受害者先拿起
刀攻击,自己是由于思维狭窄或即时性冲动导致意识模糊状态下的避险和防卫还
击。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夺刀并进行了相应的防卫。但是从检查报告来看,致命刀
伤在受害者颈部,涉及动脉,其他3刀均在头部,并非还击一般涉及部位,而且可以
看出当时犯罪行为人的力度很大,他并不处于一个防卫并阻止行为继续的状态。由
此可以看出,犯罪行为人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采取逃避的姿态,并不断针对已经
发生的事实进行辩解和责任推卸,这里的不敢正视照片或者发抖等表现,当然可以理解为其存在恐惧的情绪,但是更多的辩解和责任推卸行为则是与犯罪行为人之前
的障碍有很大的关系。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供述过程中减轻责任的做法,但是并不
属于外部归因,因为外部归因代表的是心理防御机制的启动。
影视作品的影响。前面提到犯罪行为人有初级的反侦查能力,这个集中体现在
他对逃跑方式的处理方面。犯罪行为人简单处理案发现场之后,仅仅带了必要的东
西就直奔汽车站,并在汽车站买了一部附带一张手机卡的无实名制手机(当然这是
前几年,现在要实现这个是有难度的),然后随便上了一辆马上就要开出的长途
车,并在中间站转了一趟车,在整个途中并未入住任何正规酒店或旅馆,没有进行
身份信息的登记。这样的反侦查手段在当时其实是给侦查和抓捕带来一定难度的,但是犯罪行为人又是第一次犯罪,后经询问,犯罪行为人承认反侦查技巧是从电视
剧里习得的。
犯罪心理中的动力结构。在犯罪心理中存在着两个部分,首先来看本案中犯罪
行为人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部分。
1.可能涉及反社会的意识。我个人认为,反社会的意识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即
存在于行为人的心理层面的。由于个人的负向生活经历,犯罪行为人产生了错误的
社会态度和对社会规范的否定,但这里并不是反社会的人格障碍,并不会有意去挑
战公权力或是对他人的感情表现出淡漠。
2.正常的需要及错误的方式。这个案子表现的主要是情绪发泄的需要。需要注
意的是,情绪发泄是每个人都有的正常需要,因为小社会环境,亲密关系等不能提
供支持发泄的渠道,所以这种需要虽属正常,但是一直在累积,在累积的过程中又
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3.犯罪动机。外界诱因带来情绪发泄的突破口,形成了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
为。
4.不良兴趣。犯罪行为人并无不良兴趣。
犯罪心理中的特殊结构。再来看本案中犯罪行为人犯罪心理的特殊结构部分。
1.消极的性格特征。这在这个案子的犯罪行为人身上有比较明显的体现,包括
情绪冲动性强、不够理智、有报复心、有嫉妒心、挫折耐受力差、易产生消极情绪、自制力差、偏执性强、固执。
2.与犯罪活动相适应能力。这一点基本没有,犯罪行为人仅有的在逃跑过程中
体现出的反侦查能力是在电视剧中习得的。
3.不良行为习惯。犯罪行为人基本没有。
4.犯罪行为人的气质特点。因为没有在审讯阶段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气质测试,所以对他的气质特点并不能给出相对准确的结果。有研究显示,大多数人的气质类
型并不是单独一种,多呈现混合的状态。
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完成一个周期闭环,但是并没有个性化和完全结构
化,这多出现于激情犯罪的罪犯中,因为潜伏周期长,恶变到行为发生过程短,心
理斗争密集,特别是在行为发生后。所以这种犯罪者矫正难度小,预后良好,再犯
可能性小。
相关知识
人在非理智情况下会有多可怕
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起了很早之前看过的丹尼尔·戈尔曼在《情商》第
一部里面写到的一个小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惯犯——理查德·罗伯斯,一个刚
刚刑满释放的偷窃老手,他打算重出江湖。理查德·罗伯斯以前是个瘾君子,为了满
足毒瘾筹措毒资而入室行窃,次数达到了惊人的100多次,后在一次犯案过程中被
捕,并被判刑。理查德·罗伯斯后来在狱中坦白,他本来早已经萌生了金盆洗手的念
头,但是现实情况不允许他这样做,而他也没有什么可以快速得到钱的技能,况且
他要供养女友和他们年仅3岁的女儿。他实在是很缺钱。
理查德·罗伯斯在一个午后物色到了合适的目标,随后闯入纽约上东区的一间寓
所,此寓所的租户是两位年轻的女子——21岁的《新闻周刊》研究员珍妮丝·威利和
23岁的小学老师艾米莉·霍弗特。理查德·罗伯斯本来以为寓所白天无人,却没想到研
究员威利这一天并没有外出,而是正在家中。在被发现之后,为了不让威利呼救,理查德·罗伯斯用刀威胁威利,并把她绑了起来,随后继续自己的盗窃行为,将寓所
内值钱的东西洗劫一空。在罗伯斯正要离开的时候,霍弗特回来了,目睹了罗伯斯的罪行。为了安全脱身,理查德·罗伯斯一不做,二不休,把霍弗特也绑了起来。
理查德·罗伯斯在多年之后回忆往事,他说在绑霍弗特的时候,威利警告他
说:“你一定逃脱不了,我记得你的样子,我会协助警察把你抓捕归案的。”理查
德·罗伯斯本来想干完这最后一票就洗手不干了,但是这时听到威利的警告,他突然
间陷入前所未有的恐慌,随后据他自己说,他完全失去了控制。深陷愤怒和恐惧情
绪中的罗伯斯抓起厨房桌子上的汽水瓶把两个女人砸晕,然后又拿起菜刀对两个女
人一通猛砍。
理查德·罗伯斯在很多年之后悲恸地说:“我当时疯了,头都炸开了。”这是一
个故事,也是一个真实的事件。江山河在《犯罪学理论》中提出,很多激情犯罪都
伴随着这种所谓的“神经失控”,也就是非理智。这属于顷刻间爆发的情绪,因为
来得太快,所以大脑根本无法判断行动的正确与否和用什么程度的行为去应对,边
缘神经系统会立刻进入攻击或防御状态去应对当下的情况。而神经失控的特征就是
失控之后,失控者并不知道自己当时是怎么了。
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的暴力案例。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程度较轻的非理智状
态,如突然的破口大骂、瞬间的心理压抑,但是事情过后,细细回想起来,又似乎
没什么好生气的,这些都是轻度的非理智状态或者“神经失控”。
近几年发生的社会案件中,也有表现为在非理智状态下的暴力犯罪,行为人的
行为看上去都比较让人难以理解,多数时候呈现出比较残忍的状态,并且行为人行
为后都会呈现类似行为时的记忆空白状态。
你为什么会突然暴怒
“暴怒”这个形容词,看字面就可以理解了,大概意思就是突然的、毫无预兆
的异常气愤。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这个词可以有另外一个意思理解,那就是歇
斯底里。我们会比较多地从一些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字眼和描述,一般都是一方在
描述另一方行为的时候说:“天啊,我真没想到,他那时候真是歇斯底里!”歇斯
底里只是一个形容词那么简单吗?
歇斯底里(Hysteria)又称癔症,是由精神刺激或不良暗示引起的一类突发神
经精神障碍。歇斯底里大多发病突然,可出现感觉、运动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或短暂的精神异常。患者具有鲜明的情感色彩,检查不能发现相应的器质性改变,在
症状的发生和治疗当中,暗示和自我暗示常常起着重要的作用。[1]所以我们看到这
个词,它并不是一个形容词那么简单,从精神病学的角度来说,它是突然间无法控
制的怒火和行为,以及极其反常的状态。
其实说到暴怒或者歇斯底里,我们必须了解一点,就是它的起因。心理学家弗
洛伊德在其著作《歇斯底里症研究》一书中指出,歇斯底里的起因是一种性格偏
好,就是冲动。这个冲动并不是我们平常概念里的冲动,我们说的冲动是一种性格
偏好,并不是一时的情绪渲染。拥有冲动性格的个体,内心充满了情感纠葛和对于
欲望的无法满足,并且一直压抑,冲动就是性格的全部特征。这种性格形成的原因
有很多,其中一个我们要深入了解的原因,就是现在一些发展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
结合的研究所讨论的成长过程中,成人教育方式的选择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
第一,儿童时期的放任和对任何行为都抱持的宽容态度。很多人说这个情况可
能在中国的环境中比较常见,特别是在早些时候的教育观念里面,隔代抚养的情况
非常普遍,所以这种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其实倒不然,这个情况会出现在任何国家
成人对孩子的抚养过程中,宽容式教育的尺度并不是很好把握,特别是对于新手父
母抑或隔代抚养来说。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一些社会案例中看到,孩子如果有了非
常严重的越轨行为,父母依旧表现得好像没事发生一样,不做任何反馈,不教育也
不端正态度,一味地纵容孩子的行为。这让我想起之前在网络上看到的一张动态图
片,就是一个孩子在医院,不断地对母亲拳打脚踢,但是母亲就站在那里,没有任
何反应。
第二,不合理禁止。与放任相比,另一个极端是不合理禁止。儿童在成长的过
程中会伴随很多的尝试行为和探索行为,父母对于孩子很多天性的喜好或是真的出
于好奇的探索行为不合理地表示禁止,或者禁止任何自己不喜欢孩子做的行为,当
然这些行为里包含正确的行为和错误的行为。但抛开这些,更多的行为是成年人觉
得不能做,但是实际上没有太多危险的中间行为。
这两个方面,看上去对立或矛盾,但是同时存在时,就会反映出一种缺乏一致
性的教育模式。罗梅拉等人(Olga Gómez-Ortiz,Eva María Romera,Rosario
Ortega-Ruiz)在研究文章《育儿风格与欺凌:养育中冷暴力与体罚的中介作用》中表示,个体会对常见的一些社会规则变得无法感知,如我们常见的满足感延迟、忍耐、妥协、谈判、权衡等,这些常见的社会规则和社会情绪无法真的被个体在心
理上建立并且巩固起来,于是个体慢慢就会成长为无法适应社会的人,或者可能出
现更加严重的情况,即个体会觉得自己被整个社会所抛弃。[2]当然,我们不排除一
部分歇斯底里的患者可能会有脑部异常的因素存在或是因为器质性的损伤造成行为
失控,但是这个占比毕竟是少数。
另外,在讨论歇斯底里的问题之后,我提出一个问题:如果爱的对象不能得
到,产生了怨恨和愤怒,这种情绪是否会转移?
几乎任何动物都会示弱和撒娇,更不要说人类了。撒娇对于成年人来说,可以
被定义为一种社会情感技能,撒娇可以避免很多争端,甚至有可能得到一些便捷。
但是如果撒娇行为受挫呢?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撒娇行为如果被禁止或者是对象不
能,比如无法获得足够的母爱,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心理创伤,这种创伤会主导撒娇
行为被阻止的负面情绪变成攻击性。随着撒娇行为的增多,这种心理创伤会慢慢地
累积和重复。根据阿尔伯特·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孩子成年之后,如果带目的的
行为被拒绝或是受阻,就会激发这种创伤带来的潜在攻击性,人就会暴怒,进而去
攻击别人。这就是一种情绪的转移。
如果抛开学术的严谨不谈,个人觉得导致人类暴怒的原因实在很多。当然,并
不全是因为你激怒了无辜的对象,有时候可能是因为个体成长中背负的情绪和创伤
太多,多到自身无法承受和排解,而我们恰好打开了那扇锁得很死的门。
Case No.02:法院审判员枪击案心理报告
地点:中国北方某市
案件类型:故意杀人
结果:2名当事人死亡,2名当事人受伤
背景:认为离婚过程中涉及的财产纠纷判决不公
犯罪动机:对认为伤害了自己的人进行报复,嫉妒,情爱仇恨犯罪目的: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权
审理结果:未进行审理,犯罪行为人自杀身亡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某村一栋自建房内,聂某现任丈夫双臂被子弹击中,无生命危险。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05分,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车逃离现场。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35分,两名男子来到受害审判员住处楼下,其中一人
持枪去敲审判员住处门。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40分,审判员丈夫开门,嫌疑人哑枪并逃跑。审判员
本人及丈夫追出,审判员身中两枪抢救无效身亡,其丈夫中枪受伤。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50分,两名男子驾驶白色捷达车迅速逃离审判员被枪
击身亡现场。
20××年2月26日晚上11点50分,两名男子驾驶车辆来到邵先生的住处楼下等候
邵先生。
20××年2月27日0点,在邵先生住处楼下,邵先生被枪击身亡。
20××年2月27日凌晨1点,两名男子驾车被警方围堵并截停,两人未做过多反
抗,在车内开枪自杀身亡。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案发后,根据同楼层邻居的回忆,受害审判员与丈夫平时为人都非常和善,每
次见面都会打招呼。受害审判员平时也不太爱说话,平时刻苦钻研工作,不经常参
加应酬和聚会,为人低调。但是每当有邻居向她咨询一些案件或者对法律问题有疑
问时,受害审判员都会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和案件进行耐心的讲解。有邻居曾表达对审判员工作的羡慕,受害审判员称也会有令人发愁的时候,这么说的原因,就是审
理案件这个工作本身容易得罪形形色色的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受害审判员曾参与两个犯罪行为人其中之一李某的离婚财产分配案的审理工
作,但是李某对审理结果并不满意,甚至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抵制和对审判工作的
认识错误。
除受害审判员与受伤的审判员丈夫外,另外两名本案的受害者都是与犯罪行为
人有间接感情纠葛的人,一名伤者是其前妻聂某的现任丈夫,与聂某婚后感情很
好,周围的邻居也都表示过羡慕。而另一名死者邵某的妻子,根据报道,疑似与其
中一名犯罪行为人张某相识,而张某也在不久前离异。除此之外,两名犯罪行为人
与多名受害者之间并无其他类型的纠纷发生。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类型。首先肯定的是,本案涉及的因素有爱、嫉妒、憎恨,这些心理上的
纠葛状态在犯罪动机上为本案提供了推动力和犯罪动机的确定性。在众多的杀人类
型中,有一种杀人类型经常发生于正在形成或是已经形成亲密关系的社会个体间,如兄弟姐妹、亲密的朋友、夫妻、恋人等,这些社会个体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这种
关系在进行过程中会产生感情纠葛,当这种纠葛慢慢累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疏
解,到达一定程度,就变成了犯罪者情绪的推动力和其中一个决定因素,最终会发
展为像本案中的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各种心理纠葛状态符合“情感纠葛杀人”这个类型的判断标准,所以本
案的犯罪类型属于情感纠葛杀人。当然,要注意的是,感情的纠葛并不是只会发展
成为情感纠葛杀人这一种犯罪类型,其表现形式会有很多种,并不是一对一的直接
因果关系。
罪犯的犯罪心理潜伏阶段分析。本案是由报复、嫉妒、情感纠葛引起的情感纠
葛杀人类型的杀人案,此类杀人案的犯罪行为人通常伴有不健全的人格和不良的心
理因素,并且感情冲动通常会呈现出强烈和无法抑制的趋势。此类型的人多因为后
天受挫、处境异常而伴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多疑敏感,容易产生强烈的嫉妒心理,攻击性强,容易歪曲别人的善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是反社会型,根据美国精
神病学会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第四版)(The Diagnostic and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Fourth Edition, DSM-4)中
给出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点,结合本案的有计划性、犯罪行为的相对公开性以
及犯罪目的和目标的明确性,排除了本案犯罪行为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可能]。
本案犯罪行为人在经历带目的行为受阻的负性生活事件后——本案中主要体现为情
感挫折以及对财产分割结果的不满意——产生了偏执型人格障碍,逐渐开始变得敏
感,产生强烈的对目标的嫉妒和对审判结果的愤恨情绪,甚至是对相关人员的情绪
泛化。
罪犯的犯罪心理恶变阶段分析。这个阶段主要是犯罪行为人进行信息交换和信
息累积的阶段。可以注意到本案中的外界信息,在受害人方面,是和自己之前有或
者疑似有感情纠葛的女人的现任丈夫,这个信息基本不用通过外界宣传来了解,犯
罪行为人自己可以轻易打听到,涉及的信息如双方目前的感情状况、是否经常争
吵、经济状况及金钱如何分配等,可能由于了解到的情况和自己所经历的情况或现
实的情况有反差,行为人会产生负向的心理感受。无疑,这种反差越大,越会带来
一种嫉妒和质疑的心理,如会出现“为什么不是我”“为什么他们会那么好”这一
类的想法。但是,虽然有了这些负向的心理感受,犯罪行为人本身也还是矛盾的,因为他并不能否定自己对与自己有感情纠葛女人的爱恋心理,这种矛盾越强烈,要
报复的心理基础也就越强烈,但是打击目标并不会是女性,而是转向被认为替代了
自己位置的其现任丈夫。这就是为什么在本案的枪击过程中,与犯罪行为人有感情
纠葛的女性都没有受伤,哪怕是同在一个现场,一方面说明与犯罪行为人感情牵制
带来的心理矛盾,另一方面也说明其情绪已经发生了转移,打击目标很明确。
李某的另一目标,关于受害审判员的信息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政府网站的
表彰、其他渠道的打听。审判员在工作中的表现越是优秀,越会反向激起李某对于
审判员的报复欲望。李某会产生一种“这样优秀的工作表现都是站在我们这些人的
纠纷案上面,通过伤害我和与我相似的人的利益得来的”类似的想法,进一步产
生“反正你害得我什么也没有,我就做一个惊天动地的事情给你看看,反正我也没
什么好失去的”这样的极端负面情绪,于是犯罪动机就产生了。而这种整体的恶变
会带来犯罪心理学中称之为“自组织功能”的出现,导致犯罪行为人的不良心理因
素无法摆脱,并慢慢占据其心理主导地位,产生“合力”结构,进而推动犯罪行为
人心理结构的外化。
罪犯的犯罪心理实施阶段分析。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动机外化为行为,并伺机作案,制造犯罪机会和条件。本案中的两名犯罪行为人对作案的时间有了初步的规
划,但是并未进一步进行踩点和观察,虽然有预谋,但是可以看出计划并不完善,第一个枪击时间和第二个枪击时间都选在一般大众会在家的时候,虽然在第二个枪
击现场时对审判员的实际情况估计错误,但不影响整个犯罪行为的进行。第三个枪
击时间应该是初步了解之后的现场等待,以至于邵某在门口一出现就遭到枪击。这
个阶段比较值得注意的就是自制手枪和储备弹药这个犯罪前准备动作,为犯罪的实
施储备了物质条件。从后来在车中查获的大量子弹来看,两名犯罪行为人如果没有
被截停,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行为产生。
罪犯的犯罪心理衰弱阶段分析。这个阶段中,犯罪行为人的常态心理开始出
现,心理矛盾持续增大并会伴有后悔、自责、惊恐等负面情绪。此案的衰弱阶段比
较特殊,分为几个小的阶段。第一个阶段出现在犯罪行为人李某第一次枪击成功之
后,聂某现任丈夫双臂受伤,随之李某逃跑,犯罪心理进入衰弱阶段,需要进行调
整。虽然在犯罪后伴随着惊恐、紧张等情绪,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成功,并且没有
被第一时间抓获,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得到一次强化,加快了再次恶变的进程。第二
个阶段出现在李某第二次枪击行为中,也就是对受害审判员进行枪击的哑火之后,后面会做分析。第三个阶段出现在李某完成第二次枪击,打死打伤审判员夫妇并逃
跑之后,这个时候其犯罪心理再次进入衰弱阶段,需要进行调整,由于犯罪行为的
再次成功,伴随的负面情绪已经远远不及第一次枪击,给予犯罪心理再一次强化,由于后面再无其他枪击行为,李某的常态心理出现,伴随着自责、质疑、恐惧等情
绪。第四个阶段是在犯罪行为人张某完成了对邵某的枪击之后出现,伴随的惊恐情
绪和心理矛盾会比较大,因为这是张某唯一一次枪击行为。
在受害审判员处首次开枪未成,反身逃跑后又行凶心理分析。这个部分要注意
的是计划犯罪里的意外情况给行为人带来的心理改变,因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到众
多因素的影响,变量很多,并不是完全可以按照计划去进行的,更何况本案中的计
划本身也不完善,所以意外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就会更大。按照犯罪行为人李某的计
划,直接目标——受害审判员开门的一瞬间,开枪进行打击,之后立刻转身离开现
场。从作案时间上来说,他选择了晚上9点到10点这个时间段,因为多数人在这个时
间都还没有休息,并且在客厅活动。而受害审判员丈夫开门的这个情况,是李某计
划之外的因素,开门者不是第一目标这个情况使得犯罪行为人产生了额外的心理矛
盾和不确定性,以至于李某与受害审判员丈夫之间有了一番看上去有点奇怪的交
谈,李某确定受害审判员本人是否在家。在得知受害审判员本人在家的情况下,才进一步强化了犯罪行为人本身的犯意,准备进行打击行为。
但是受害审判员正面呵斥犯罪行为人的情况又是另一个犯罪行为人没有考虑到
的意外。计划中受害者面对持械闯入者的恐惧并没有在本案中的目标审判员身上出
现,而是正面的呵斥和警告,这可能是由于受害审判员多年的工作经验而成,这样
的意外情况造成了犯罪行为人的恐惧,慌乱中朝面前距离最近的目标开了两枪,出
现了第三个意外——哑火。
在哑火的情况下,李某本能地选择逃跑,这个时候犯罪行为人的躲避心理占了
上风,犯罪心理迅速进入衰退期。而受害审判员和丈夫追出的这个行为又使李某有
了另一次实施犯罪的心理循环,一方面犯意得到巩固,另一方面为了阻止追逐,进
行了第二次射击。
共同犯罪心理分析。两个犯罪行为人李某和张某都是离异男性,直接打击目标
虽不同,但是有相似之处,打击的目标是前妻或者有感情纠葛的女性的现任丈夫
(张某的目标——邵某的现任妻子与张某关系并没有查明),或者是被认为参与其
离婚过程的人。
可以确定的是,两人是在寻求一种合作,而这种合作是协助上的,并不是直接
行为上的。也就是说,两人并没有同时打击一个目标,而是各自目标明确。从这一
点可以看出,两名犯罪行为人都是理性的,而从各自犯罪目标清晰明确看来,两人
分别在共谋之前就已经有了个人明确的犯罪动机和意向,这个基础加速了共谋心理
环境的形成。
另外可以看出,两人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在一个人达成目标的时候,另一个人
提供协助,足以说明两人在心理上已经形成一种情感信任。基于两人共同的遭遇,以及和两人有关系的女人现在都很好地过着自己新的生活,在这种嫉妒和纠葛的心
理状态下,他们之间产生了信任。
两名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明确,但是并没有严密的组织架构,没有明确的分
工。两个人一起实施的特定犯罪目标就是杀人,通过一起实现犯罪目标来辅助或者
推动群体里每个人达到自己的目标,犯罪目的成为主观上的自我强化物,这种反馈
和学习机制在不断地增强着两名犯罪行为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心理基础。犯罪行为人未进行额外抵抗,在车中开枪自杀的心理分析。本案中,两名犯罪
行为人并没有到案,而是在被警方截停后未进行任何抵抗就直接在车内开枪自杀。
从两人开枪自杀的行为中可以推断出他们早就考虑过自杀这个方式,因为被截停后
发现双方力量悬殊,所以未进行任何抵抗。但从车内发现大量子弹来推断,他们依
旧保留了抵抗的可能性。
在犯罪心理学的众多观点中,比较多的学者支持的一种观点是将自杀看作一种
将杀人的对象转换为自己的行为。如诺尔(James L. Knoll)在自己的文章《理解他
杀—自杀》中提到的那样,这是一种杀死自己的杀人行为。杀人的人经常在犯罪前
就已经有自杀的想法,也就是说,自杀和他杀是会发生转化的。[3]尤其是结伴自杀
和大量杀人事件的行为人(本案),本身具有自杀想法的概率最高。企图大量杀人
的犯罪行为人因为对人生的绝望和所处的不堪境地而产生自杀意图。出于对把自己
逼到绝境的社会的怨恨和嫉妒情绪,衍生出想要更多人陪他一起死的心理,在这个
过程中,纠葛情绪慢慢转移到多个目标身上,形成了多目标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
本案性质恶劣,在分析这样的社会新闻时会有一定难度,因为同一个社会新
闻,每一个看到它的人,脑中的认知都会不同。另外,鉴于这个案子的两名犯罪行
为人已经死亡,所以所有的分析都是基于新闻媒体的披露信息形成,在分析的信息
基础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准确性带来的风险。
相关知识
人类是否真的会因为遭受了巨大打击而变坏
我在一个网络知识分享平台上回答过一些与犯罪心理学相关的问题,其中有这
样一个问题:“很多动漫和电视剧都会描述一个悲情的人曾经很善良、很正义,因
为遭遇了重大事故而变得很坏。现实中真的会这样吗?这是一种心理疾病吗?”
这个问题分为两部分,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可以先从第二个部分开始,这
是一种心理疾病吗?首先明确一下,题中所说的“这”想表示的是一种遇到打击就
变坏的状态吗?如果是,那么这可能是一种心理结构的不完善,这种结构的不完善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说,它并不是一种心理疾病。心理结构的不完善不能称为心理
疾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这个情况往往出现在犯罪心理转变周期里从潜伏到恶变的
中间段,也就是说恶变还没有完成,这样的程度是不能被称为心理疾病的。但是,这里需要多考虑一个可能存在巨大变化的重要因素,那就是本身遭受重大打击的个
体是否有隐性的人格障碍。如果人格障碍确实是存在的,那么在遭受打击之后,就
会加速犯罪心理的恶变,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恶变之后的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
回到实际情况中来看问题的第一个部分——“现实中真会这样吗?”
答案是肯定的。
在进入问题之前,要先对这样的重大心理打击会带来的犯罪是哪几种类型做一
个初步的了解。一般会产生的犯罪类型是激情犯罪和无计划犯罪两种类型。这里有
两个理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伯科维茨(Leonard Berkowitz)在1984年时首次提
出的认知—新联结模型和兹尔曼(Dolf Zillmann)在1988年首次提出的兴奋迁移
理论(Excitation Transfer Theory)。它们都可以解释由情境刺激引起的挫折
状态下即时发生的无计划的暴力行为的心理机制。
认知—新联结模型(Cognitive-neoassociation model)。伯科维茨在其著
作《关于愤怒和侵略的形成与调节:认知—新联想主义分析》(On the
formation and regulation of anger and aggression:A cognitive-
neoassociationistic analysis)中指出,该模型强调了挫折性事件(通常表现
为带目的行为受阻)引起的负面情绪可能自动引发各种与逃避或攻击的倾向相联系
的情感、思想和记忆。在产生负性情绪的状态下,一些人可能不对行为的性质和后
果进行进一步思考或思考过程异常短暂就迅速行动,有时甚至诉诸暴力。在这样的
情况下,很容易形成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
兴奋迁移理论(Excitation Transfer Theory)。兹尔曼在其文章《情绪行
为中的兴奋转移》(Transfer of Excitation in Emotional Behavior)中提
出,个体对于对身体和心理具有重大意义的刺激性情境会做出情绪反应,这种生理
唤醒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才会逐渐消退。举个例子,一个人工作一直很好,自己觉
得能力很强,但是这天受到了批评,产生了愤怒或是委屈的情绪,很可能直到晚上
回家这种情绪也没有经过自己的调节而消失,这个时候如果他进家门发现家里有人
在做苟且之事,那这样的情境就会触发之前的剩余情绪并融合升级,导致发生犯罪
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上宽下窄的容器,情绪产生之后需要一个时间段去缓解
和抒发,这个时候如果经历连续的负性事件或者刺激性事件,造成负面情绪的不断
产生,那容器就装不下了,溢出来就会导致自我控制和行为的越轨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众多的理论依据中,一个犯罪行为的公式吸引了我,这个公式是美国学者亚
伯拉罕森(Abrahamsen)提出的,贝茨(Jerome E. Bates)在其文章《亚伯拉罕
森的犯罪行为成因论》(Abrahamsen’s Theory of the Etiology of
Criminal Acts)中重申了公式,如下:
C=(T+S)R
C:犯罪行为
T:个人犯罪倾向
S:外界犯罪因素的诱惑状态
R:犯罪诱因的心理抗拒力
在这个公式中,考虑到我们每个人都会多多少少面临各种各样的打击,但是受
到重大打击转变成犯罪人的毕竟是这里面的少部分,所占比例真的不是很大。而犯
罪人的心理结构里缺少或者说不完善的是自我调节的那部分,也就是公式中R值不
高。接下来在假设环境中,因为重大打击或是生活事件带来的负面情绪,如沮丧、失望、仇恨、恐惧、紧张等,这个公式中的S值会变得很高,高到爆表那种。
这个时候在假设情况下,心理结构完善的人会通过心理调节机制去消除负面情
绪或者让负面情绪停留在潜伏状态(通常包括道德判断、教育模式等),这是R值很
高的类型。而不完善的人就会因为这种调节机制的缺失而无法控制负面情绪的发
展,转而形成犯罪意图(犯罪意图里面包含的诉求可能有很多种,如渴望被理解、相对程度较高的物欲、相对程度较高的性欲、对社会的仇恨情绪的抒发、对不满遭
遇的报复等),这就是T的形成模式。恶变就在这个过程中慢慢形成,配合犯罪心理
的恶变到外化,从而有了犯罪行为,最终有了C的值。
一般这类型犯罪心理的形成速度快,犯罪前心理矛盾少,无计划,目标可能固
定,也可能不固定(取决于犯罪人想表现出来的诉求,如果是直接目标造成打击,那犯罪行为目标就是给予打击的直接目标,如情杀;如果是大社会环境造成打击,那犯罪行为的目标就是给予打击的大环境目标,如危害社会安全犯罪类型——放火、投毒、危险驾驶等)。
造成犯罪的动机有哪些?犯罪人种类有哪些?犯罪目前都是可以预防的
吗
我们经常提到的动机,其实际意义是法律层面一个单一的概念,但是放在犯罪
心理学上来说,犯罪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单一成因的结果,而是一个系列的变化过
程,简单来说就是犯罪意图内外化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这些欲求相对程度
较高,但是依旧属于普遍正常的情况,不能觉得犯罪人的欲求就是畸形的。只有在
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正常手段不能满足欲求,并且选择侵犯他人利益和社会
利益去满足欲望的方式的时候,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笼统地说,犯
罪动机产生的原因有四个,第一,除变态外的正常需要;第二,个人需要与社会需
要处于对立;第三,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缺乏;第四,正常手段无法满足个体的需
要。
犯罪行为为什么发生?宋晓明等主编的《犯罪心理学》中总结了学界常见的或
者说被大多数人接受的阐释犯罪行为发生的理论。
1.内、外化机制:如字面理解,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一个两段式的过
程。从吸收外界客观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的犯罪心理是内化的过程;犯罪心理进
行整合到实施犯罪行为是外化的过程。缺少其中任何一段,犯罪行为都不会实际发
生。
2.刺激、反应与反馈机制:该理论由张春兴提出后由义池教授用于犯罪心理学
研究,根据《犯罪学大辞书》中的解释,该理论主要部分集中在理论中涉及的三个
因素的互相作用和反应上。三个因素互相作用可以分为S-R(刺激—反应),O-
R(个体—反应),R-R(前后反应)三种,其中S表示外在不良因素(如刺激源、环境因素等),O表示主体内不良因素(如自我控制差、情绪问题、人格障碍等),R表示各种违法行为因素的总和。
3.量变、质变机制:这个字面理解就很简单,各种不良因素量变进行累积最终
形成质变,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防御机制:在思维狭窄或即时性冲动导致的意识模糊中,为了消除由心理冲突或挫折引起的焦虑,维持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方法,分为合理、认
同、反向、投射几种,是个体在应激状态下经常会出现的一种心理机制,在平常状
态下,如心理咨询过程中也会经常出现。
5.四阶段论:梅传强博士在其著作《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提出,犯罪心
理的形成有四个阶段:人格缺陷、犯罪意识、罪过心理、犯罪心理转化。
看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后,我们进一步来了解犯罪人都有哪些类型(前四种
为普通模式,后三种为特殊模式)。[4]
1.原发型:从小就是个“坏孩子”,当然这并不代表承认了“性恶论”,只是
在某些情况下,如精神病态或是脑损伤或发育不完全的情况下,在很小的时候就产
生了越轨或是行为上的偏差。
2.继发型:半路出家型,通常这类型的犯罪者矫治效果会比较好,因为这类型
的犯罪者一般都是在个别负性生活事件影响下认知产生偏差而进行犯罪,所以犯罪
心理并没有完全形成,矫治难度较小,再犯概率也较小。
3.突变型:就是激动得一下子没忍住,就变异了。这就是一般的激情状态下发
生的犯罪行为的情况。
4.机遇型:刚好遇到,不做白不做。这种情况比较多地表现为商场顺手盗窃,偶发性比较明显。
5.朦胧型:做完之后不知道为什么做了,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伴随着精神类疾
病或是突发疾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从突发疾病的状况中恢复,并伴有选
择性失忆的情况,如歇斯底里症。
6.习惯型:经常这么做,就顺手了,通常表现在惯犯身上,犯罪心理已经定型
并且个性化,主导了犯罪人的思维模式。
7.变态型:变态心理引起的犯罪行为多现手段残忍的特点,犯罪原因通常不寻
常,有欲望的发泄,有犯罪人根据自己扭曲观念进行的表达,犯罪现场通常会伴有
很多艺术、哲学的因素,受害者通常被视为战利品或是犯罪人自己的作品,此类型
的犯罪人在中国并不多见。看了这么多之后,回到题目上面,犯罪目前是不是可以预防?就目前的情况来
说,虽然各种技术都较以前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针对个别案件的预防依旧是比较
有难度的,因为论单一案件,一般都是长期的外界环境刺激引起的内部心理变动造
成的,要么是决策时间非常短,要么就是安排缜密。有点类似于地震的发生,提前
预见会有难度,就好像做好抗震和逃生教育一样,只能从大环境入手。目前比较显
著且力度比较大的预防手段有“天眼”系统的运用,并且正在加大覆盖的范围。
有需要就有动机,而建立在动机上的犯罪行为的预防要做到全面或是针对个别
犯罪进行提前判断和预防很难,因为影响一个人做出犯罪行为的因素很多,并无定
向预防手段,但毕竟犯罪人是整体的少数,所以不断地加大整体环境的安全系数,是一个降低犯罪率行之有效的办法。
Case No.03:请问你愿不愿意当我画作的模特啊?——大
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案
地点:日本群马县
案件类型:连续强奸杀人
结果:10名当事人遭到强奸,其中8名当事人被杀害
背景:人格障碍造成的扭曲型发泄犯罪
犯罪动机:发泄性欲,满足空缺心理
犯罪目的:违反女性性自由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
审理结果:大久保清于1973年2月被判处死刑,3年后被执行死刑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说起日本群马县,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过,但是说起电影《头文字D》,很多人就
会知道一个地方——秋名山。秋名山是日本群马县的名山,以公路弯道众多出名。
抛开电影不讲,群马县还因为日本刑事司法历史上的另一件事情被记录。1971年春天,日本群马县发生了多起年轻女性失踪的案件,经过初步侦查,警
方并没有得到什么有利的线索,但是由于案发地点相对集中,目标群体也相对固
定,于是警方决定并案继续调查。调查一直在进行,直到群马县快进入夏季的时
候,也就是最后一位当事人受害的时候。
1971年5月7日,群马县藤冈市一位上班族女性在家中留下了一张字条,字条内
容是:“有人问我愿不愿意当他的画作模特,我还是去当面拒绝一下好了。”之后
她骑着自行车出门,随后便消失了。
该女性失踪之后,其哥哥一直在寻找妹妹的下落,直到在藤冈市内发现了妹妹
的自行车,并且在自行车停放处附近发现了一名开马自达新款跑车的男人。因为跑
车真的太显眼了,而该男人又开着跑车在妹妹自行车附近不断地观望,使得该男子
看上去很可疑,所以哥哥决定上前询问,不料该男子驾车直接逃跑。哥哥记下跑车
的车牌号并报了警。警方查到该男子是住在高崎市的大久保清。本来警方只是觉得
抓大久保清回来例行问话可能有助于调查,或者是大久保清知晓失踪女子的动向,但是随后大久保清的供述让所有办案警察都惊呆了,该案件也成了日本历史上有名
的大量杀人案件。
根据大久保清的供述,自1971年3月31日到1971年5月10日,包括5月7日留下字
条的女性在内,他在群马县范围内已经用同样的手段强奸并杀害了8名16岁到22岁的
女性,并将这些女性的尸体藏匿在某处。
根据当时的口供,大久保清说自己戴着贝雷帽,穿着衬衫,以画家、美术老
师、英文老师等身份为幌子,开着最新款的马自达跑车,前后询问了共计150位以上
的年轻女性,以“愿不愿意当我画作的模特”等非常巧妙的言语邀约女性,上车的
女性有将近3成,实际50名左右,其中10名遭到大久保清的强奸,而被杀害的8名女
性全部是因为反抗激烈或是被发现想要乘机报警而遭到杀害并被弃尸。[5]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大久保清出生在当时日本社会较富裕的家庭中,从小父母就对他关爱有加,基
本上要什么给什么。大久保清的学习成绩并不好,从小学到高中时期,学习成绩基本都在全班的末尾徘徊,学习方面并没有很出色的表现。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大久
保清却似乎表现出了“天分”。在高中的档案记录里有这样一句描述大久保清性格
的话:“很会说话,有可以很好地欺骗他人的才能。”
从高中时期开始,大久保清就出现了对女同学恶作剧的行为,并且丝毫没有随
着年龄增长而收敛的迹象。大久保清高中念完之后并没有选择继续升学,而是开始
帮家里务农,同时做一些家电和农副产品的贩卖生意,但是生意最终都不是很成
功。
大久保清18岁的时候有第一次的犯罪行为出现,之后比较频繁地出现一些犯罪
行为,如轻度的盗窃、恐吓,严重至强奸致伤等,其中包含不起诉案件4件,和解案
件两件。由于其家庭条件不错,所以哪怕在这种情况下,他依旧被父母过度地保护
着。而开始大量连续杀人的行为则出现在大久保清于1971年3月6日假释出狱后的不
足一个月内。[6]
值得一提的是,大久保清在不到30岁时结婚,与妻子育有两个孩子,看上去大
久保清是很好地隐瞒了之前的犯罪记录。与大久保清结婚这么多年来,妻子一直都
没有发现他的真面目。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人格障碍的形成。大久保清由于父母的溺爱,在成长过程中发生了心理
发展上的固化,可能存在人格障碍的情况。他高中时期开始对女生进行恶作剧,并
且这种情况并没有在学习阶段有所缓解。后期在审讯过程中,犯罪行为人交代这种
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希望得到别人的重视和关注。迪尔凯姆在其著作《自杀论》中提
出了“失范”的概念,而罗伯特·金·默顿则在其著作《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中
用“失范理论”来研究越轨行为,根据此概念,大久保清想要达到的吸引别人注意
的目标是合法的,但是采取了越轨行为突出自己,提醒别人自己的存在。大久保清
18岁开始有犯罪记录,其中的恐吓犯罪说明他意识里觉得自己的地位非常重要,并
且经常以自我为中心,这与成长过程中父母对他的养育方式有关系,并没有使他形
成很好的对自我的定位认知,以至于成年进入社会之后,他依旧以这样的认知模式
去处理问题。可以判断大久保清可能是表演型人格障碍。
其次,犯罪心理的个性化。大久保清的整个犯罪生涯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存在着犯罪心理的个性化。首先第一个阶段是18岁开始出现的犯罪,在大久保
清18岁开始出现的6起犯罪行为中,强奸致伤这一项是在大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之前
的犯罪记录里面最严重的,但是这6起案件的和解和不起诉说明父母对他的极力袒护
(无选择性的包容)。这种看上去正面的负面反馈加快了大久保清犯罪心理的完善
速度,并且在潜伏期的焦虑感和后悔在这样的袒护下慢慢变得不强烈,犯罪心理的
个性化慢慢形成。对于之前已经发生过的记录在案的罪行,大久保清可谓驾轻就
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手法和犯罪心理循环。
被保释后,大久保清的犯罪生涯进入第二个阶段,同样也存在着犯罪心理的个
性化循环。在大久保清被保释以后,其之前的个性化结构依旧影响着他的思维和行
为模式,所以他依旧在畸形的欲望面前选择以犯罪手段满足,开始了连续强奸杀人
的犯罪生涯。在刚开始的时候,大久保清并没有被抓到,或者说一直都没有被抓
到,所以他的犯罪心理不断被强化,再犯时间开始缩短,程度开始加深,犯罪心理
完全地个性化。但凡遇到有一点欲望需要发泄的时候,他就会想起以这种手段去处
理。
最后,内心矛盾激起的犯意。女性对于大久保清来说不仅是他发泄性欲的对
象,也是能够和他共有他的想象时间、帮他满足自己虚荣的工具。大久保清会觉得
这些上了他车的女性都是被他虚构出来的职业和所开的新款马自达跑车所吸引,而
这种虚构的肯定感恰好就是他需要的。但是,一旦他从这一系列的幻想中走出,就
必须要面对不如意的现实情况,并且憎恨这些女性给自己带来的空虚感和堕落感,于是杀心即起,加上女性的激烈反抗行为与想要报警行为的存在,就更加坚定了大
久保清杀死这些看到他真面目的女人的心,因为他刚刚从监狱出来,肯定不想因为
更严重的罪行再次被抓。
另外,表演型人格障碍给予大久保清的副作用就是情绪很容易激动,特别是当
别人不能顺他的意或是满足他的欲望的时候,就会出现爆发性的行为,但是同时,他又急切地渴望被理解和关注。大久保清以为这些上了他车的女人对他是有好感
的,是可以理解他的,但是当他意识到自己只能通过强奸得到这些年轻的女人时,这种现实打击对于表演型人格障碍者来说是巨大的,所以就像前面所说的,为了弥
补自己内心的空缺和堕落,加之还有一些个体的激烈反抗,杀了这些女人就一了百
了,她们的存在就是对他的一种侮辱。相关知识
当行为人进化成累犯,行为人在想什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累犯肯定是要加重处罚的,因为都已经执行完毕,几年内
(每个国家的法规年限不同)又一次犯罪,这个当然要加重,不加重难道无动于衷
不成?很多人可能会问,累犯都已经被处罚过一次,为什么还会继续犯罪呢?原因
是什么呢?累犯继续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初犯年龄偏年轻化,改造不到位。这里的改造不到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如果初
次犯罪年龄比较小的话,其改造的难度是比较大的。邬庆祥等人在研究文章《未成
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指出,初犯时年龄越小,再犯的可能
性就越大。越小的年龄,意味着犯罪习惯就越顽固,矫正的成功概率就越小。[7]而
犯罪年龄变化的这个趋向,确实也是在往年轻化发展的。
●标签化或者污名化。这是犯罪行为人发生再犯、成为累犯的一个重要因素,也
可以理解为社会支持不完善。
●于监狱中交流习得新的犯罪技能。
●对于群体行为的抵抗力缺失。很多时候再犯表现为群体性的,再社会化之后,由于认识的人一部分也是再社会化人员,所以会出现一个群体中的某一些人对另外
一部分人的影响。
●环境影响依然存在。环境的改变和其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不会随着犯罪行
为人个体的再社会化而改变,所以环境因素依旧是存在的。
说完了再犯的原因,累犯的心理上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首先,依旧是物欲。不要以为经过监狱中的再社会化过程,物欲就会被磨灭,太单纯了!物欲是一个一直存在的因素,累犯在这方面的表现可能和其他人不太一
样。赵桂芬副教授曾经提到过,累犯对于物欲有一种弥补心态。累犯由于在监狱中
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在重新返回社会之后会产生一种之前失去的现在都要拿回来
的心理,当然这种心理是不平常的,也不是所有累犯都会有的,但是在概率上,这
种心理是存在的,而且在再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比较重要的推动作用。其次,交往。不可否认,人是社会的动物,交往的需求是所有人都会有的,而
有过前科的人也不例外。被监禁,有时候意味着监狱外社会关系的断裂和缺失,但
是这种缺失会在监狱内得到弥补。监狱是个什么场所,真的只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场
所吗?通常认为监狱是一个剥夺人身自由并对犯人进行改造的地方。斯卡尔贝克
(David Skarbek)在文章《监狱帮派、规范和组织》中表示,监狱也可以是一个
各种犯罪技能交流的地方,虽然有比较强的管控,但是各种犯罪行为人集中于一个
相对密闭的环境中,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就加大了。[8]发生在监狱中的这种交流和
学习,是针对犯罪技能和犯罪经历的,这种交流和学习是负面的,但是可悲的是,这种行为并不能被完全制止。所以,从监狱出来,曾经在里面的朋友或是朋友的朋
友也在外面,自然就会走得比较近,他们会相互影响。当然,群体中确实有正面的
再社会化人员,但是一旦有几个负面的再社会化人员出现,那就很难去控制群体的
影响了。
再次,标签化或者污名化。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先生在其代表作《刑法
的根基与哲学》中对这个问题有过探讨。标签化或污名化的程度很严重,可以摧毁
一个人重新建立的自信心,然后令其产生很深的自我否定,并且走回以前的老路。
但是标签化或污名化是不是能很好地避免?在一个社会道德观念强、超我压制的社
会环境中,标签化或者污名化是很容易产生的。到目前为止,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这
个层面依旧做得不够好,不够全面。很多犯罪行为人再犯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就是社会支持的不足,他们不被接纳或者被排挤,没有办法找到正常的工作,或者
是妻离子散等情况的普遍发生,让这部分犯罪行为人再社会化之后依旧没有办法回
到正常的生活中,以正规手段去谋求发展。
一般会变为初犯结束改造之后,怀着激动的心情回到社会,但是社会环境的反
馈是负面的,很多人因为初犯的经历而对个体敬而远之,并不能接纳他,一旦有任
何的非正常行为首先怀疑的就是有前科的个体,这样的行为和表现使得个体觉得自
己不被社会所接受,没有出路,于是开始怀疑自己能做什么,并且最后回到犯罪的
心理状态。
复次,报复。为什么要报复?雅各布斯和赖特(Bruce A. Jacobs,Richard
Wright)在《街头公正:犯罪世界的复仇》一书中指出,报复的根源是心理感受层
面的不对等。行为人可能会出现对公权力的反感、对社会的灰心、觉得判决不公
正、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等心理,这些负面心理最终都会发酵,形成一种漠然的心态,表现为对社会的不关心、对感情的淡漠、对公权力的排斥等。a而抱着这样心态
的行为人在回到社会的怀抱的时候,标签化或者污名化的效应使得他们不能融入,这个时候这种淡漠的心态就会转变为一种抱怨,犯罪行为人会认为自己今天这样的
处境完全就是之前的种种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报复的心理,会出现
我不好任何人都不能好的心态,从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而抱有这种心理状态的犯
罪行为人,可能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会急剧增加,并偏向于手段残忍及社会影响
力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类别的犯罪。
最后,犯罪合理化。在犯罪心理发展的过程中,“犯罪”这个概念早已在一部
分多次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层面逐渐个性化,形成了一种动力定型,所以在对待犯罪
这件事情的态度上,多次犯罪行为人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甚至和初次犯罪的犯
罪人也不同。多次犯罪行为人在很大程度上认为犯罪是一种合理的、一定会发生和
存在的行为,而对于犯罪行为人本身来说,也就是一种正常的谋生手段而已。所以
去探究很多多次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时会发现,部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
在下意识的判断下产生的,并不需要刺激和推动,想要什么就去用对应的或者自己
熟悉的犯罪手段做了,就好像犯罪已经变成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并且是合理的一部
分,而相对的,多次犯罪行为人也不理解一般人认为犯罪是错误的行为这一认知。
当然,以上我们所说的几点只是多次犯罪行为人心理中比较显著的几个特点,并不是全部的特点,可以思考一下,类似于“犯罪合理化”这样的关键心理特点,在一个无犯罪个体从初次犯进化到多次犯的过程中,是如何变化发展的,曲线又是
怎么样的呢?
a 可参考Bruce A. Jacobs,Richard Wright,Street Justice:
Retaliation in the Criminal Under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Case No.04:跪下!给本女王跪下!——角田美代子连续
杀人案
地点:日本兵库县
案件类型:拘禁,暴力伤害及连续杀人结果:5名当事人死亡,另4名当事人下落不明
背景: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胁迫式犯罪(伴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犯罪动机:获取养老金及存款,并在目标离世后获取保险金
犯罪目的: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附带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
审理结果:未进行审理,犯罪行为人角田美代子2012年7月被逮捕,并于2012
年12月在看守所内自杀身亡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现在的犯罪题材影视剧或相关题材的文学作品中可能经常会出现用水泥桶藏尸
并抛尸的桥段,而现实中这样的案件就真实地在日本的兵库县尼崎市发生了。这个
用于藏尸的水泥桶,好像一把开启隐秘之门的钥匙,牵出了其背后一连串的以经济
利益为目的的离奇杀人案,案件的主要嫌疑人角田美代子,通过压力与暴力的叠加
实现了对被害人亲属的心理控制,从而实现了让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虐杀的亲
人间相杀行为。这个看上去难以理解的离奇案件就是“尼崎连续杀人事件”,也
叫“角田美代子杀人事件”。尼崎连续杀人事件是随着两起命案的被发现而浮出水
面的。
案件A:2011年11月,日本兵库县尼崎市一个出租仓库内发现了一个被水泥注
满的铁桶,警方封锁了现场并切割铁桶进行检查,随后于铁桶中发现一具被水泥浇
筑封死的女性尸体。经司法鉴定,警方确认死者身份为同年9月被登记为失踪人口并
一直在寻找的66岁当地妇女大江和子。
案件B:2012年10月初,警方接到报案称,在兵库县尼崎市一处民居内发现3具
已经高度腐烂的尸体。经勘查得知,第一名被害人是老年女性,身高约1.50米,年
龄大约在70岁,被埋藏时脸部朝下,身上一丝不挂,没有明显外伤;第二名被害人
系年轻女子,尸体腐烂严重;第三名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1年前,由于已经白骨
化,所以不能从现场准确判断其性别与年龄,但现场有发现死者的白头发。
警方合并案件进行调查后,根据掌握的证据,发现所有线索都指向一名叫角田
美代子的六旬妇人。据日本兵库县警方公布的消息,与角田美代子关系密切的人中已有7人在这几年内不知所踪,其中分别为3个男人和4个女人,年龄最小的29岁,年
龄最大的87岁。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兵库县警方发现,案件A中被害人大江和子的死亡原因是
暴力殴打致死,而进行如此残忍行为的人竟然是大江和子的两个女儿。警方随即逮
捕了大江和子的两个女儿和其中一个女儿的前夫川村博之。根据证词,唆使她们殴
打自己母亲致死的人正是角田美代子。
案件A中,角田美代子与川村博之于2009年4月在电车站相识,当时角田美代子
推着的婴儿车在电车上被门夹住,在电车公司工作的川村博之为她解决了问题。而
川村博之在后续与角田美代子的交往中,与其构筑起奇妙的“信赖关系”,有人说
这种关系是基于性存在的。川村博之不仅在角田美代子的劝说下毅然辞去电车公司
的“铁饭碗”,还把自己大约1000万日元的退职金(即退休金)全数交给了她。在
角田美代子的唆使下,川村博之与大江和子的女儿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他居然把
角田美代子带进了大江和子的家中居住(在暴力威胁和性诱惑的情况下)。
2011年9月,事情开始变得更加匪夷所思。角田美代子命令川村博之及大江和子
的两个女儿监禁自己的母亲,并要求大江一家居住在角田美代子自己的住处附近,随时接受她的指示。大江和子曾一度逃离兵库县至东京生活,却又被家人强行从东
京带回并监禁于兵库县家中,随后两个女儿多次对自己的母亲施暴,最终导致其死
亡。据警方调查和后期犯罪行为人供述,大江和子家族人员睡觉、吃饭甚至上厕所
等一切事宜都需要得到角田美代子的许可。
案件B中,自2003年以来发现3具尸体的民居的租户都一直行踪不明,但是房屋
所有人并没有报警,一直到案发前3个月,其房屋所有人才突然选择报警寻人。据房
主介绍,在房中原来住着一位老妇,自从其丈夫去世之后,老妇和长子一直在这里
相依为命。但老妇10年前突然失踪,其长子也下落不明。
房子的所有权人告诉警方,老妇失踪后的这么多年,一直是老妇的次子来付房
屋的租金,但是这几年换成了一名自称是老妇孙女的女性来支付房租。经过警方调
查,这名女性确实是失踪老妇的孙女,名字叫角田瑠衣[9]。
警方通过调查养老金账户资金往来动向后发现,与角田美代子没有血缘关系的
妹妹角田三枝子和她的义女角田瑠衣从2012年8月以来,开始从失踪老妇及其叔父的账户中擅自盗领养老年金和存款,总涉案金额约为400万日元。这些被盗领的钱全部
落到了角田美代子手中,并成了角田一家的生活费。
此外,警察调查信息中的另外一点很值得注意,与角田美代子没有血缘关系的
妹妹角田三枝子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其丈夫在一次家庭集体出游时失足从山上摔下
死亡,角田一家因此获得了一笔不菲的保险金。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由于此案件中的细节令人匪夷所思,手段残忍并有违伦常,所以当时在日本社
会引起了很多的讨论。根据后续对本案核心人物——角田美代子背景的深入挖掘和
走访,媒体已经确定了角田美代子的背景资料。比如,角田美代子的生活规律非常
单一, 一般是白天在游艺厅玩电子赌博(这种游艺厅在日本合法化,里面全部是各
种赌博***,一般奖金以奖券形式发放,赢的人再用奖券去兑换各种物品,不返
回现金是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风险),晚上基本都会在酒吧中度过。同时,根据后期
对住处附近的邻居进行走访得知,角田美代子常常和貌似黑社会成员的男子来往,两人结伴在街上招摇过市。久而久之,角田美代子就被附近的居民看成当地的“大
姐大”,谁都不敢得罪她,她自己也开始凭借这一点耀武扬威。甚至还有一些民众
请她出面,利用她给人的印象去摆平一些邻里纠纷。
据日本媒体报道,角田美代子每天都浓妆艳抹,穿着打扮也都非常讲究。很多
男人都称她是“妖妇”,甚至把她看作“狐狸精”。川村博之就是被角田美代子的
特殊“媚力”征服,从而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胁迫式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行为人为什么会选择胁迫式的方式实施犯
罪行为,这一点恰恰就是尼崎连续杀人事件最特别的地方。综观本案不难发现,对
本案中全部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角田美代子都是靠着被害人至亲的手去完成
的,自己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直接的暴力行为。而且本案中采用的手法并不是传统
意义上的胁迫,传统意义上的胁迫一般以暴力为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而角田美代
子是靠着由外部环境和言语对人心理上的压迫来完成对被害人至亲的胁迫,也就是利用环境因素改变行为人的心理认知。
调查角田美代子的家庭情况后大概可以知道,之所以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其实
是角田美代子对于自己父亲行为的模仿和延续。角田美代子的父亲在早期就是利用
我个人称之为“剥削—施恩”的方式来控制手下工人工作的,大比例地剥削工人的
劳动所得,在工人负面情绪慢慢出现的时候,偶尔又给予工人部分好处,加上时间
的累积,就会造成工人的矛盾心理,既想离开,但是又没有足够的勇气离开。而角
田美代子在自己和别人身上更多地延续了这种方式,并且把这种方式改变成“暴力
—生存”这样更加直接和恐怖的模型,站在犯罪心理循环层面上来说,达成了一种
犯罪心理及犯罪手段上的进化。
其次,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及求生意识带来的矛盾。这是在案例分析中首次提到
受害者心理的问题,与这个概念相关的本案中的人物,就是作为犯罪行为人一起被
逮捕的角田瑠衣。角田瑠衣本身是受害者高松的女儿,但是在恐怖情绪的支配下,自愿成为主犯义女,并最终成为其儿媳妇,角色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原因是什
么?就是恐惧和求生本能矛盾所引起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霍尔顿(Richard Horton)在其研究文章《离线: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中提
到,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可见诸各种不同的经验,集中营的囚犯、战俘、受虐妇女与
乱伦的受害者都可能发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10]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因为发生在斯
德哥尔摩人质挟持事件中而得名。
在本案中,角田美代子和手下数十人一起进入被害人家中居住,这个行为让被
害人觉得家这个私密的空间从根本上被入侵,而这又发生在极其注重个人隐私和具
有极强羞耻感的日本社会,这样的行为一瞬间所带来的压力让受害者及其亲属产生
了很强的恐惧感并表现出无所适从,这种情绪在家庭成
员之间蔓延开来并进一步发展。
角田美代子随后强迫被害人家族中的某个成员去殴打其他人,但特殊的是,殴
打其他家庭成员这一行为并不是以命令的形式发出,而是选择,你可以选择不去殴
打其他家庭成员,这样的话你就会直接被角田美代子的打手殴打。刚开始可能会坚
持不去殴打其他家庭成员,但是在承受了几次自己被殴打的痛苦之后,大部分家庭
成员都屈服了,都会选择按照要求去殴打其他家庭成员,这样就在亲属间产生了行凶者和受害者,并基于亲属之间不顾感情的殴打行为而产生怨恨。
行凶者会觉得自己也是逼不得已,因为如果不殴打别人,自己就会被角田美代
子的打手一次次地殴打,换成任何人都承受不了;受害者会觉得你为了自己免受皮
肉之苦,枉顾亲情。而就在怨恨情绪慢慢累积的这个时候,角田美代子会更换殴打
者,受害者的报复心理就会瞬间被激发!这种含报复情绪的殴打行为只会越来越
重,而这个时候被角田美代子点为殴打者的人就会觉得自己被照顾和恩宠,是角田
美代子给了这个人机会去复仇,并在极度恐惧与压力突然释放的这种交替情况下产
生逆向的爱慕和臣服心理,觉得角田美代子对自己是特殊的,是有感情的,并且只
有角田美代子才能让自己活下去。
再次,情感淡漠和过度的自我崇拜。从日本媒体报道的背景环境里,我们可以
知道角田美代子很注重自己的外表,每天浓妆艳抹,享受被有势力的男人簇拥(没
有势力的“软柿子”就是被她控制的目标)。另外,角田美代子由于经常和类似社
团人士在一起,因此被一些居民视为“大姐大”,可以判断她很享受这样的角色定
位,并以这个身份出面调停一些邻里纠纷。这些信息可以告诉我们角田美代子大概
是一个怎样的人,如情感淡漠和过度自我崇拜。
本案中的角田美代子案发时已经超过60岁,却依旧浓妆艳抹,每天晚上出入酒
吧,不论个人的交友习惯,最起码可以断定角田美代子喜欢被异性簇拥或是被很多
异性关注的那种感觉,并且不断在寻求感情上的快速刺激,这就是情感淡漠的表现
之一。而过度的自我崇拜或者说过度的自信,我认为则是周遭环境后天给予的,因
为角田美代子的一些交友情况使得居民误以为她是黑社会“大姐大”,请求她出面
摆平一些事情,本身可能角田美代子只是享受那偶尔一两次的帮忙调停,但是随着
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她就爱上了被人需要的感觉和象征性的权力,这种心理会以
几何的速度推高她的自我崇拜感和定位,以至于后期角田美代子一直以女王的身份
自居,并且这样的定位也充分体现在她犯下的罪行与使用的犯罪手段中。
最后,巨大经济利益激起的犯意。我们目前知道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
很多,但是大部分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并不会到致死这个阶段,因为犯罪的目
标是物质性的,说得俗一点是“一般只限于求财”。排除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转换,要达到以致死手段去实现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这其中牵扯的经济利益对犯罪
行为人来说一定是巨大的,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可以被淡化,犯罪所得可以做到看上去理所当然得到的,在满足这些前提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转变为致死的犯罪。这
类型复合犯罪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本案涉及的骗取保险金或养老金(其他各种补偿
金)类型。
与其他犯罪手法较传统的案件不同的是,角田美代子的骗取行为并不是本人作
为行为人的直接骗取,而是贯彻了借刀杀人的方法,在得到保险金后,让受益人主
动赠予或者指示表面无连带关系人去领取。这就满足了犯罪行为被淡化,犯罪所得
看上去理所当然的这个条件。从另一个方面去考虑,由于角田美代子日常的赌博和
酒吧等生活开销很大,还要支付诸如打手的费用,所以短期内的小额经济利益并不
能满足她本人及周围人的日常开销,所以当角田美代子依靠自己的手段拿到川村博
之的1000万日元退职金后,她开始运用相同的手段瞄准年事已高的老年人的巨额保
险金。对于熟悉套路和手段的角田美代子来说,这部分巨额但是又没有多少人关注
的利益就成了她必须拿到的东西。
日本社会老龄化情况严重(后面会讲到日本“无缘社会”引发的问题),角田
美代子觉得没有人会真的在乎一个高龄老人的死亡,在她所生活的日本,绝大部分
人过得都很自我。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如果这件事情是由受害老年人的子女亲
自处理,那就更加显得自然和值得同情。在这样的双重环境刺激下,角田美代子觉
得按照这套逻辑可以充分撇清自己的关系及顺带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以供挥霍,而
本身怂恿别人、控制群体情绪也是她擅长的手段,于是犯意就这样轻而易举地产生
了。
角田美代子作为震惊日本的这起案件的主使,并没有受到她应该面对的审判。
她于2012年7月被日本警方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在看守所内自杀身亡。对于角田
美代子选择自杀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日本社会并没有过多的评论,甚至可以称得
上反应冷淡。角田美代子的自杀,大概是因为畏罪,在被逮捕后,犯罪心理进入衰
退阶段。明知自己已经犯罪不能,将面临严重的惩罚,而之前又有很重的自我崇拜
存在,没有考虑过会出现自己被逮捕的情况,所以各种负面的情绪会比一般犯罪行
为人在犯罪心理衰退阶段更加集中地爆发,加上之前羞耻心很强的社会舆论的针对
和调查(关于日本人的耻感文化,在鲁思·本尼迪克特的著作《菊与刀》中有深刻的
讨论),她走上自杀的道路是不能避免的。
相关知识“弑亲”有几种心理结构类型
其实很早就想写一写弑亲这个问题,因为弑亲这个行为触及人类最根本的社会
关系层面,而这一层社会关系在中国这样的超我体系中往往显得格外重要。对父母
的态度和行为,在中国甚至可以成为一种绝对个人道德准则的评价标准。
因为自己并没有很透彻地理解弑亲这个行为的犯罪心理,所以一直也没有写出
任何的分析,一直感觉如此复杂的恶背后应该存在着复杂的结构。法国哲学家里克
尔(Paul Ricoeur)在其著作《恶的象征》(La Symbolique du Mal)中,综合
运用现象学和释义学方法,描述了恶的原始象征系列及成因在深入查询相关资料之
后也证实了我的想法,弑亲这个行为的产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往往聚合了环
境、精神、机体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每一个弑亲的案件都应该单独进行分析,不
能用一个概括性的犯罪心理来套用。
个别案件个别分析确实是弑亲的犯罪心理分析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在没有
一套概括的结构的前提下,我们依旧可以来讨论一下弑亲的几种类型。在这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观点,就是“关系越紧密,越容易引起弑亲”。
个人认为,抛开因为财产纠纷而引起的针对父母或近亲属的伤害致死,大部分
的弑亲发生的前提都是家庭关系或亲属直接关系的恶化,而这种恶化在关系中呈现
出一种增长和发展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或是抑制不住。关系越紧密,这
种变化带来的打击和扭曲就越大。很多时候,行为人不能理解的就是,原本亲密无
间的家庭关系为什么会在这样的路上越走越远?而你越想去努力融合,往往带来的
效果就越糟或是越不明显,因为这种恶化实际上是几方的对合意向造成的,并不是
一方去努力就可以改善的。这种亲密关系的恶化会带来充满爱与憎恨矛盾的感情纠
葛心理状态,纠葛积压会越来越严重,于是在适当的刺激下产生了情感纠葛杀人。
在确定弑亲这个犯罪行为的影响因素有爱、憎恨、纠葛等之后,我们来看一
下,弑亲行为研究者在他们的研究中提出的这种由极其矛盾的心理和无处发泄的积
压情感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的几个常见的类型。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快速的发
展,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受到了冲击,社会关系结构也不例外地发生着改变,这些改
变同时也带来了弑亲行为种类的变化。
第一种,弑君型。出于保护的心理去杀人,一般杀害的目标是担任父亲角色的个体。父亲这个角色的教育方式、对家庭的管理方式或是与子女的相处模式如果太
苛刻或者显得不恰当,就会被部分家庭成员理解为残暴的存在,常年的高压环境很
可能会激发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而远离父亲这个角色的暴力、虐待及高压统治的逆
向心理,从而引发弑亲的杀人伤害行为。
第二种,逃避型。为了逃避一些来自父母的要求而杀人。一般如被强迫做自己
不喜欢的工作,被强迫去念书,或是为了逃避被父母殴打。在此种类型的案件中,弑亲犯罪的行为人都经历过很长时间的被强迫生活,无论大事小事基本没有选择的
自主权,在逐渐成熟之后,急于逃避现有的环境。
第三种,偏执型。为了报复从前的错误而进行的杀人。哪怕长大后过得很自
由,没有被父母或者近亲属干预,也没有什么情感上的纠葛,但是因为为人偏执,并不能忘记和尝试理解年幼时父母或者近亲属的行为,为了报复父母或近亲属在小
时候管教自己过程中所实施的认为错误的行为而进行的报复型杀人。
第四种,病态型。家庭关系太压抑,为了得到解脱杀人。这种一般都是因为在
成长过程中被保护过度或者无底线原谅,成长之后形成不自立但是又想自立的心理
矛盾,慢慢发展成为想要从比较绝对的保护环境中脱离的强迫性病态而进行的杀
人。
第五种,分裂型。这个类型比较特殊,也不多见。因为某些未及时调和的原因
导致的家族成员之间亲密社会关系的断裂,这种分裂带来了家庭成员或是近亲属这
个社会关系群体的调节功能丧失和畸形,不愉快及其他负面情绪的积压无法在社会
关系内得到排解,因此进行的针对父母或者亲属的弑亲行为。
以上5种,是对目前发生过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共通点进行归类得出的,但
是前面也说过,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会带来各种因
素的改变,而这些最终都会影响弑亲这个行为的变化。
每一个弑亲案件都是对社会关系底线的挑战和突破,但是没有两个弑亲的案子
是完全相同的,就好像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一样。它不仅在道德准则上
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在犯罪心理分析上,同样也是。
聊一聊“狱内自杀”前几天看书的时候看到“狱内自杀”这个问题,为什么觉得这个问题可以拿出
来说一下?一方面是觉得监狱管控很严格,自杀缺少了凶器之类的要素,肯定不能
很容易地实施;另一方面是因为看到一组数据,被震撼了,这组数据来自1995年苏
格兰的一项研究,而同样的数据趋势在2002年的时候又出现了。
“自杀囚犯中有9%是在被关押的24小时之内自杀的,而有23是在被关押的前3
个月之内自杀的。”(Bogue Parker,1995)
在被关押的24小时之内自杀的比例居然有9%。这完全颠覆了我之前关于管控严
格,不容易实施自杀行为的想法。这是怎样的一个高比例,又是什么原因造成囚犯
的心理崩溃而自杀呢?
自杀是什么?学术一点的解释就是行为人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它同样也
是对生命权的剥夺,只不过目标是行为人自己。早期的自杀,在有些国家如英国,其实被规定为一项刑事犯罪,没错,你自杀了还要被定罪,不过这种立法情况在
1961年以后的英国就不存在了,其他的国家也慢慢根据情况进行了法律的更改。
又是在英国,从1990年前后吧,政府研究机构就对在监狱内的自杀行为全部做
了详细的记录。根据克莱顿(David A. Crighton)和托尔(Graham J. Towl)
所著《监狱里的心理学》(Psychology in Prisons)中的资料显示,1988年至
1998年,不包括苏格兰地区的监狱内,每1万名男性囚犯中就有94名出现了自杀行
为。而托尔等人在其著作《狱内自杀》(Suicide in Prisons)中指出,这个比
例是比普通人的自杀率高出很多的,并提出这种数据揭示的是一个越来越普遍并高
发的现实,就是监狱的整个环境对犯罪行为人心理的反馈造成的自杀行为正在逐年
增多。看过为数不多的讨论这个话题的论文之后,我简单总结了以下几个可能影响
狱内自杀率的因素。
性 别
在谈论男女性别所造成的不同这个问题上,你别说,这个数据还真是有差距
的。伍尔丹等人(Kristen Clements-Nolle,Mathew Wolden,Jessey
Bargmann-Losche)在《童年创伤与女囚自杀风险》中提出,女性无论是不是在监
狱这个环境里面,整体的自杀率都比男性要低。[11]女性本身的抗压能力与情绪排
解能力是一个因素,女性在监狱内可以通过更多的手段去排解情绪;另外一个因素就是监狱内环境对男女的反馈不同,这个反馈对男性有时候是毁灭式的,包括持续
的重暴力行为及其他有一定隐蔽性的同性性侵犯在内。
刑期长短
刑期长短实际上是导致狱内自杀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刑期的长短不同,会对
狱内自杀率带来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的自杀率会
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高得多。
另外,有研究显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的自杀率会随着其在监狱中
服刑时间的延长而降低,成反比。而这个情况并不适用于无期徒刑的行为人。[12]
也就是说,刚开始如果知道自己是有期徒刑的话,行为人就会对后续的转变抱有一
定期望,并且服刑时间越长,离出狱时间越近,对新生活的渴望就会降低狱内自杀
的概率。如果刚开始就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就意味着以后都要在监狱中度过,并
没有出头的日子,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自杀的概率就会变得很高。这也很好理
解,环境的反馈影响持续存在,并且一直影响着行为人的心理,造成持续的压力。
转狱次数
转狱次数这个因素其实和前面的一个因素有类似的地方。刑期长短讲的是在相
对稳定或者固定的环境中,长久的环境压力带来的反馈造成的巨大心理压力;而转
狱次数讲的则是不断变化或是相对不稳定的环境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的重新适应的挑
战和环境差异带来的冲击。
心理上刚刚适应,又挪窝了,关键这种环境的变动还是出于非自愿的,新的监
狱环境意味着又要重新适应一次,又要摸清关系,找到类似群体等,也意味着新的
变量和压力,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行为人自杀的概率也会随着转狱次数的增加而
增大。
罪行类别
犯的什么罪是不是也对狱内自杀率有影响呢?在考虑狱内自杀这个问题的时
候,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次级因素。
杀人就不说了,因为他杀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一般都伴有自杀的倾向,在监狱内持续的压抑和负面情绪的积压会促成自杀这个行为的发生;在性犯罪和其他暴力犯
罪层面,行为人的自杀概率也会比一般犯罪行为人的自杀概率高,原因有很多,如
发泄渠道闭塞、人格层面障碍等。在西方的整个犯罪体系里面,性犯罪者在整体犯
罪行为人的范围中是普遍受到其他类型犯罪行为人鄙视的,包括在矫治的过程中,多数的矫治监狱都会把性犯罪行为人与其他类别犯罪行为人分开。
我们在新闻中有时也可以看到性犯罪行为人被其他犯罪行为人暴力殴打的情
况,从历史上看,欧洲从中世纪开始最残酷的刑罚都是施给性犯罪者的,尤其是针
对儿童的性犯罪者。这个在《忠实的刽子手:动荡十六世纪的生死荣辱》和《人类
砍头小史》中都多少有所提及,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了解一下。性犯罪者在监狱中
亦不能得到相对平等的对待,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和负面情绪的袭击,所以其狱内自
杀的概率也会高过其他类别的犯罪行为人。
如何改善狱内自杀情况
写出这个标题的一刹那,我已经隐约可以听到一些读者心里质疑的声音,为什
么要改善?这些人本来就是犯罪者,侵害了社会利益,毁了其他人,破坏了社会稳
定。
我理解这个想法,确实有时候有些犯罪行为人做出的行为真的让人恨得牙痒
痒,但是失去自由、权利和这些犯罪行为人在监狱里感受到的一切(绝对不会开
心),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是对他们的惩罚,所以该做的还是要做,该改变的还是
要寻求改变,否则我们之间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关于改善或者说降低狱内自杀的概率,我无法谈论太多,因为目前这方面工作
尚处在摸索的阶段,所以只能简单地带过。萨韦德拉(Javier Saavedra)和洛佩
斯(Marcelino López)在《男性囚犯狱内自杀风险》中指出,以下因素需要引起
监狱工作人员的重视:
1.倾听困难和关心
2.中立态度
3.保持服刑人员个性化4.了解服刑人员背景
5.理解和尊重[13]
看完就知道为什么我只说关键词并简单带过,这些关键词预示着从实际操作角
度来说很难实现,从执行者角度来说比较难接受。在“降低狱内自杀概率”这个命
题上,需要的是专业的、完全中立的执行者,对服刑的犯罪行为人进行跟进。但
是,这里面遇到的问题又何止是人员比例极大的不平衡可以概括的。所以,改善狱
内自杀的情况看上去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更多的人努力去走。
Case No.05:犯罪之路上有我对你的爱——大学情杀案
地点:中国南方某市
案件类型:激情状态下引起的情感纠葛杀人
结果:女当事人死亡
背景:以情感诉求为目的的纠葛犯罪
犯罪动机:压抑情绪发泄和寻求心理寄托
犯罪目的:以谈判为行为最初目的,后在应激状态下转变为攻击行为
审理结果:犯罪行为人徐某被当场抓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物关系:犯罪行为人(徐某)与被害者(周某)之前是情侣关系,两人是同
乡,另外还有周某的新男友(洪某)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情杀的桥段经常可以在影视剧中看到,主人公因为内心深处的感情纠葛,相爱
相杀,唏嘘又无奈,有时候影视剧会很复杂,包括权钱欲望的重叠,时不时加上几
段时空穿越,而且会按照翔实的计划进行。但是回到现实中的情杀,或者说情感纠
葛杀人案件上,从平常社会新闻的报道就可以看出与影视剧内容的不同。我们一起
来分析一起不掺杂任何权钱利益,情感寄托过于单一的纯粹的情感纠葛引发的杀人案件。
徐某和周某是高中同学,且是同一个地方的人,上大学之后确立了感情关系,案发时两人都已经是在读的研究生。这么算起来,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已经6年,可以
算得上是很长一段时间了。从一些网络上留存的证据来看,这6年期间两人的感情一
度非常好,经常有一些双方的互动,并且根据新闻的报道,作为工科男的徐某,在
恋爱纪念日或周某生日的时候,还会送花给她。
徐某本身是个很普通的大学生,普通得看上去没有太多的存在感。据同学回
忆,学习之外,徐某的兴趣爱好就是在宿舍打游戏。徐某比周某早一年考上研究
生,随后开始辅导周某考取同一所学校的研究生。让徐某没有想到的是,两个人长
达6年的感情,在周某成功考上研究生之后发生了改变。
20××年年初,受害者周某向徐某提出分手。
20××年1月21日,徐某更新社交媒体,并发布“1900<100”这样的一串数
字。“1900”是徐某和周某在一起的天数。而“100”则是周某和一位同班男生
(洪某,非老乡)认识的天数。
据同学回忆,分手之后的徐某生活态度变得异常消极,精神状态一直很不好,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发一些和自杀相关的内容。周围的朋友觉得徐某情绪低落是因为
与周某这么多年的感情没有了,且两个人的背景和生活轨迹高度重合,就像失去了
一半的自己,换成谁都受不了这样的打击。虽然这样的说法可能失之偏颇,但徐某
很显然没有处理好这件事带来的影响,并在分手之后出现一些情绪诱因的生理反
应。
20××年3月9日至20××年3月17日,徐某曾先后4次前往学校的心理咨询室进行
咨询,并接受心理咨询室老师的意见前往医院神经内科就诊。就诊记录显示,徐某
被诊断为抑郁和狂躁倾向,并伴有生理症状,如失眠、呕吐、食欲低下、体重骤降
等。
而这些痛苦没有阻断徐某分手后依旧希望与受害者周某复合的心理和行为。据
周某的母亲反映,徐某分手后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周某的骚扰行为,社交工具被拉黑
之后就是不停地打电话,要求与周某见面甚至当面围堵。开始的时候,周某依旧会安慰和稍作陪伴,但是正因为这样,徐某可能觉得还有希望,所以围追堵截的情况
越发严重,发展至周某逐渐开始躲避徐某。
20××年3月30日,徐某从网上购得刺激性液体氢氟酸和长约15厘米的单刃尖
刀。
徐某被捕后供述称,购买管制物品的理由是为了证明自己有伤害和震慑周某新
男友洪某的能力。为了挽回周某,徐某曾威胁周某说要伤害其新男友,却反被周某
嘲笑体格不如别人就不要到处吓唬人。
4月以后,徐某开始发送大量的短信给周某,内容包括嘘寒问暖、自言自语、直
抒胸臆等,骚扰周某的情况也越发严重和无法控制。
徐某带着实验室里的水果刀找到周某,想要讨个说法。面临毕业求职压力的
他,要求周某在其毕业前的几个月中不要与洪某来往,但遭到了拒绝,他提刀前往
洪某的寝室,也被人拦了下来。
20××年4月29日晚,徐某又一次打电话要求与周某见面,周某被父亲劝阻,于
是拒绝了徐某见面的要求,随后两人发生了争吵。
徐某觉得自己咽不下这口气,就从实验室里拿出藏着的匕首和1瓶氢氟酸、6瓶
酒精放进书包,来到周某宿舍楼下。由于当日时间较晚,徐某未能找到周某,便背
着书包回到自己宿舍。
20××年4月30日一早,本打算把作案工具放回实验室的徐某在食堂看到周某与
洪某在吃饭,越想越气,于是尾随周某想与她谈谈,但是遭到拒绝。
徐某带着刀和氢氟酸,找到正在图书馆自习的周某和洪某想要谈判,但周某的
新男友当面拒绝,徐某假装拧开瓶盖威胁洪某,没想到洪某拿出电话报警,徐某受
到刺激打开液体瓶盖,拔出刀去追洪某,但是无奈洪某跑得太快,徐某并未追上。
徐某回头看到周某也在报警,彻底被激怒,把所有怒火转向了周某。
20××年4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徐某向周某身上泼了刺激性液体,随后持刀刺
向周某胸腹,其后又连续刺了数刀。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同村人印象中的犯罪行为人徐某是个懂礼貌、学习成绩好、愿意在学习上帮助
别人的孩子。另外,同村的人表示与徐某接触并不算多,因为其性格很内向,经常
一回家就往楼上钻。高中考上城里的学校以后,徐某在家的时间就越来越少了。
徐某的家境并不算好,住的房子是10年前借钱盖起来的,屋子里布置很简单,并没有多少家具,甚至也没有怎么装修,仅有的家电也都是很老的款式。徐某的父
母长期在外打工,抓住一切时间和机会赚钱。正是在他们这样的努力下,这几年徐
某家里的经济状况相比之前好了很多。案发同一年春节,徐某家里进行了装修,但
是基本上所有的装修都集中在徐某的房间,还特别铺了木地板。
徐某是家里唯一一个孩子,不用做家务,不用下地干活,唯一需要做的就是读
好书。而本来经济条件一般的父母,除家里的必要开支外,每次只要徐某开口要
钱,都会拿出比徐某所需更多的钱给其支出,家里也一直坚持把比较好的东西都给
徐某用,物质方面尽量满足。
内向、低调的徐某在上大学以后和家里的沟通不多,基本不说和学校有关的事
情,也基本没有其他方面的沟通。根据徐某同学的回忆,徐某有时候有些意气用
事,脾气像小孩子一样。记得一次期末考试,徐某被人误会提前拿到了答案,他非
常生气,并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随后在网络空间上留下了很多辱骂性的词汇。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单一情感寄托的崩塌。犯罪行为人徐某和受害者周某在高中时期开始产
生情愫,大学一开始就确定了恋爱关系,这看上去是很多高中时期开始萌生爱意并
过渡到大学的情侣的正常套路,但是需要注意一点,这里很容易忽略生活背景对于
心理情感寄托的加固。徐某和周某是同乡,生活环境高度重合,有很多共同的记忆
点,并且徐某从小性格比较内向,虽乐于助人,但是与人交流不多,与周某在一起
后,共同的生活背景给他们提供了很多交流的话题,让徐某产生了依赖心理并起到
了加固的作用。这样的基础使徐某认为,自己和周某的感情并不像其他情侣之间的
一般恋爱关系,而是一种趋向于亲情层面的情感寄托,只有周某可以和他进行顺畅且深入的交流,或者说徐某只愿意向周某倾诉。
而周某提出分手的这个举动无疑导致徐某认为的唯一强壮的情感寄托崩塌,并
且周某在短时间之内找到了一个并没有共同生活背景的同班男生,占据了男朋友的
位置,这使得徐某以前对于共同生活背景的笃信也一并崩坏,产生了强烈的自我否
定与自我怀疑。
其次,正反馈情绪发泄渠道缺失。徐某没有太多的兴趣爱好,除了学习就是在
宿舍打游戏,这是一段同学的回忆描述。我并不是说打游戏不是一种情绪发泄的途
径(适量的游戏是可以起到很好的情绪疏导作用的),不同就在于,徐某过于沉迷
其中,而似乎徐某所有的发泄情绪的途径都是集中在虚拟世界里的,无论是在虚拟
空间中留下辱骂性词汇,还是不断地更换负面签名,发自杀朋友圈,沉迷游戏,这
些虚拟的发泄渠道缺少最基本的面对面沟通的性质,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正情绪反
馈,而游戏中的一些内容还反向刺激着徐某的一些负面心理的形成,如自杀。
犯罪行为人徐某并不是没有朋友,本科阶段的几个朋友都在徐某和周某分手后
给徐某打过电话进行安慰,表示理解他的心情,希望他调整好自己,渡过难关。但
是,这样的沟通对于一个本就陷入自我怀疑的内向的人来说是不够的,这就好像吃
退烧药,烧上去的时候吃一粒,退下来了,但是如果不去除病毒感染或者炎症,过
段时间还是会烧上去。而在我看来,小社会环境的破碎,是徐某犯罪心理形成的主
要助力,这其中就包括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家庭(并不全是家庭的问题,家庭只
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因素)。
徐某的父母为了家庭常年在外打工,徐某小的时候和父母的沟通不多。案件发
生后,根据徐某父亲的回忆,徐某从来不和家人说学校发生的事情,互相交流也很
少。结合这些信息和徐某的表现可以判断,徐某的内向和压抑并不是针对外在的防
御心理过重造成的,而更多的是家庭沟通缺失造成的一种心理发展的固化表现(基
本判断是停留在肛欲期这个阶段)。加之在成长过程中父母对徐某的溺爱,徐某认
为并没有必要进行交流,所有他要的父母都会给他,而他也没必要把更多的想法说
给父母听,一方面是要求一定可以被满足,另一方面是上了大学之后,可能心里会
有一种说了父母也不一定会理解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徐某会产生为什么还要交
流的想法,并且实际上影响着他的行为。
再次,抑郁型的人格障碍。对于犯罪行为人徐某来说,他在分手前的个人发展上并没有遇到什么重大的负性生活事件,一路走来并没有什么挫折,各方面都可以
称得上比较顺利,学习成绩很好,周围评价不错,感情状态也很平稳。但是,受害
人周某上了研究生之后突如其来的分手让徐某遭受了第一次,也是最严重的一次打
击,令他承受着严重的自我怀疑和巨大的精神压力(周某研究生考试的顺利通过也
有徐某尽力辅导的功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这些负面情绪的无法排解,压力渐渐
发展成了严重的心理问题,到后期有神经症的趋势。徐某曾去学校心理咨询室进行
心理咨询并去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也确实是抑郁和躁狂倾向。
抑郁型人格障碍也称“情绪低落型人格障碍”。其临床表现为精神不振,寡言
少语,过分担忧,容易发怒,自感负担沉重,精力不济,对任何事情都感到困难重
重、无能为力和难以预料结局,对生活的看法充满悲观愁情,成天抱怨命运。[14]
可以看到,徐某的种种行为和表现确实大部分符合抑郁型人格障碍的临床症状
表现,加之本身的内向性格,肛欲期的心理发展固化,情绪压抑和累积就变得更加
明显。在朋友圈和社交软件的签名里,犯罪行为人徐某把自己的多变、悲观展现得
淋漓尽致。而徐某表弟在案发后回忆说,徐某在与其打游戏的过程中,以自己被相
恋多年的女朋友周某甩掉一事进行调侃,但是听起来更多的是一种无奈的抱怨。
复次,冲动下的自我控制不足引起的激情犯罪。“孩子气”“意气用事”是徐
某同学事发后对徐某性格特点的回忆。徐某心理发展在肛欲期的固化,导致他不能
很好地排解负面情绪,容易造成情绪的积压,当积压到一定量的时候,就好像摇晃
后的碳酸饮料突然被打开瓶盖一样,会出现一个集中爆发的情绪宣泄情况。而家庭
的溺爱则造成徐某对于行为后果的估计认知错误(因为之前如果犯错父母都会无底
线地选择包容),自我控制力不足,所以会出现孩子气和意气用事这样的行为和心
理特点,在做事情之前并没有仔细考虑行为会带来的后果,决策时间过短。
在案发时,犯罪行为人本来的目的是要求进行三方的谈判,而带着腐蚀性液体
和刀具也是为了帮自己增添谈判的筹码,不让对方看不起自己,显示自己有震慑周
某新男友的能力,这是因为徐某对自己体格的自卑与之前周某对自己体格的嘲笑造
成的。谈判的要求提出之后,一方并没有过多考虑直接拒绝并要报警,徐某感到自
己的要求不被正视与被忽视,而报警的行为意味着他将更加耻辱。
徐某认为,这样的行为意味着对自己的攻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徐某的边缘神
经系统进入应激状态,开始以防御为导向的攻击行为,这个时候徐某的行为还是可以控制的。而攻击目标的逃脱进一步刺激了徐某,徐某认为在自己明显占优势的情
况下,在众目睽睽之下,自己居然还让目标逃脱了,羞耻感陡增。正在这时,犯罪
行为人徐某下意识地回头想寻求前女友周某的理解,但是看到周某同样在报警,这
又是意味着对自己的攻击,而这样的攻击行为居然是自己依旧深爱和忘不掉的人做
出的,徐某再一次受到刺激,觉得周某不顾多年的感情,遂决定向周某实施报复,于是攻击指令升级,进入歇斯底里的病态,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周某实施了攻
击。
最后,自杀转他杀,他杀转自杀。最后才来写自杀转他杀与他杀转自杀,并不
是因为这个心理结构是最后出现的,恰恰相反,这个心理结构是贯穿于整个案件
的。受害者周某的母亲在案发后回忆起整个事情的经过,谈到自己最害怕的就是徐
某自杀,而这种害怕看上去是合理的。因为综合前面我们分析的各种环境和心理因
素,徐某确实是有强烈的想了结自己生命的心理倾向,并且据同学回忆,徐某也在
分手后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发一些与自杀相关的言论,而在案发后,从现场照片可以
看到,徐某一度站在图书馆的围栏边徘徊。据徐某后期回忆,自己觉得事态发展无
法控制,想着一死了之,但是最后并没有走到自杀这一步,并被保安按住。
为什么自杀的念头一再出现,但却一直没有实施自杀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人徐
某本身是个心理懦弱的人,本来现实就令他无法面对,更别说在现实中实施一些自
己没有勇气去实施的行为了,特别是这个行为是针对自己的攻击行为,徐某无法突
破自己的心理防线。回顾之前的经过我们可以注意到,徐某所有的攻击行为都是在
网上表现的,他以一种相对隐蔽的方式来宣泄自己心理的攻击欲望,包括游戏人物
的自杀式袭击。
当自杀这种对自己的攻击行为无法实现的时候,攻击行为就可能会发生转移,目标往往就是使行为人产生自杀念头的目标或是给予他挫折的目标,这个人反映到
这个案子里,就是前女友周某及周某的新男友洪某。在冲动的情绪及应激状态的推
动下,徐某最终实施了看上去无法理解的他杀行为,而他杀行为结束之后,徐某恢
复冷静,又一次陷入懦弱的心境。
西塞罗说过这样一句话:“人抛弃理智就要受感情的支配,脆弱的感情泛滥不
可收拾,就像一只船不小心驶入了深海,找不到停泊处。”
相关知识“跟踪”是否属于犯罪
“跟踪”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中的解释是,紧紧跟在后面(追赶、监视等)。
只看字面解释不能很明确地看出这个部分我们所要讨论的内容,但是从犯罪心
理的角度去解释“跟踪”,其实是有几个关键词的,如“故意”“恐惧”“不接
受”。布洛乌(E. Blaauw)等人于2002年发表在《人际暴力》(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的研究文章《跟踪行为的代价:跟踪行为特征与受害
者心理病理学的关系》(The Toll of Stalk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eatures of Stalking and Psychopathology of Victims)中提出,“跟
踪”大概的定义就是若干个体故意实施的他人不接受的尾随行为,这种行为会造成
他人的恐惧或是反感或是被威胁。
“跟踪”这个行为在很多影视文学作品中也好,实际案例中也好,都会时不时
地出现,我个人觉得,它属于一个可能产生犯罪行为的前置行为。“跟踪”这个行
为所包含的隐性内容,有时候会对犯罪行为人后续的犯罪行为走向产生比较关键的
影响。
当然,跟踪作为一个要求实际发生的行为,也分很多种产生动机,如表白、满
足心理快感、希望得到独处机会、恐吓、报复、找寻攻击机会、监视等,我认为这
些动机可能都不是单一出现的,一个跟踪行为的动机肯定是复合式的。
举例来说,A男爱慕B女,但是苦于没有机会当面诉说对她的爱慕之情,所以在
经历长期的心理冲突之后,选择对B女进行跟踪,并找当面诉说的机会。这个例子里
的跟踪行为的动机可以理解为表白,希望得到独处机会,可能还有满足心理快感
(如果A男陷入严重的单相思或是具有钟情妄想的话)。在这种不知情的环境下,B
女的心理应该是感到恐惧、反感。
需要注意的是,前面例子里面说的这种比较单纯的跟踪行为,虽然确实造成了
被跟踪者的困扰,但是在这种跟踪被界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时却存在争议,类似的行
为还包括前男(女)友的单纯尾随行为(单纯跟踪或尾随行为指的是只跟踪但并不
会发生任何法律规定的明显违法犯罪行为)。基于施皮茨伯格(Brian H. Spitzberg)和库帕克(William R. Cupach)
在2004年发表的著作《关系追求的黑暗面》(The Dark Side of Relationship
Pursuit)中的观点,可以将跟踪大致分为8个类别,分别是:
1.伪亲密(过度求爱行为)
2.间接接触(网络跟踪)
3.互动式接触(寻求独处机会)
4.监视
5.入侵
6.骚扰及恐吓
7.强制与威胁
8.攻击
从以上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行为是比较温和的,如互动式接触;而有
些行为则是伴随着或多或少的暴力行为,如强制、威胁或是攻击。有一组研究数
据,更直观地告诉我们跟踪这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情况,有超过50%的跟踪行为
中存在威胁,30%的跟踪行为中涉及暴力,10%的跟踪行为中涉及性犯罪行为。[15]
从这个数据上看,跟踪在现实中的很多情况下已经不单单是我前面说的前置行
为,而是发展成包含犯罪行为在内的一系列动作。进一步说,跟踪行为中存在的一
些因素,如偏男性化(超过75%的跟踪行为实施者是男性)和心理障碍伴随化(多数
跟踪者有心理障碍,如之前提到的钟情妄想或是偏执型的障碍),也推高了跟踪过
程中的犯罪行为转化概率。
回到我们讨论的主题上来,跟踪是否属于犯罪?站在个人的角度,我觉得答案
应该是很肯定的,跟踪这一系列动作应该被定义为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很遗憾,在
中国,跟踪被定义为侵犯了公民的民事权利(隐私权之类),不属于刑法的范畴,或者是可以归纳为违法行为。话说回来,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确实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事
情。就是在美国(判例法国家),反跟踪的相应法案也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因为
一个众所周知的影迷跟踪谋杀案——罗伯特·巴多案,才被确立的,有兴趣的读者可
以找到案件了解一下这个法案的产生过程。
Case No.06:光明已来,梦已醒——甘肃白银案
地点:中国甘肃白银,中国内蒙古
案件类型:连续强奸杀人
结果:11名女当事人死亡
背景:长期压抑造成的人格分裂带来的犯罪
犯罪动机:欲望和压抑的复杂情绪
犯罪目的:发泄(第一起案件为求财)
审理结果:20××年3月,法院公开宣判此案。犯罪行为人高某被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等行为判处死刑,第二年1月被执行死刑。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19××年5月26日下午5点左右,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白银区永丰
街家中。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
6年后的7月27日下午2点50分,白银供电局19岁女临时工石某在其单身宿舍内
遇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
10年后的1月16日下午4点左右,居民发现白银区胜利街29岁的女青年杨某在家
中遇害,调查证实杨某被害时间为1月13日。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厘米×24厘米皮肉缺失”。1月19
日下午5点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的27岁女青年邓某在家中遇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
处,左乳头及背部有30厘米×24厘米皮肉缺失”。7月30日下午6点左右,白银供电
局职工曾某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在家中遇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下身赤
裸,颈部系有皮带,阴部被撕裂并检出精子”。11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白银公司
女青年崔某在白银区东山路的家中被杀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下身赤裸,双乳、双手及阴部缺失”。
12年后的11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白银棉纺厂28岁的女工罗某在家中被人杀
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
13年后的5月22日上午9点左右,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白银区
水川路的家中被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强
奸”。
14年后的2月9日下午1点左右,25岁的女子朱某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客房中被
杀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遭
到强奸”。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根据新闻报道并整理)
简单说一下犯罪行为人高某的环境背景,之所以在这里对环境背景做简单的阐
述,是因为媒体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度很高,针对高某背景的报道也很多,所以这里
只是整合了一些我认为重要的环境背景因素。
犯罪行为人高某平常话不多,内向,老实,性情沉默,几乎不和人争吵,很孝
顺,这是村民们对高某最基本的印象。高某的父亲去世前瘫痪了好几年,那时高某
守在床前端屎端尿,每天给父亲擦洗全身。因为父亲身上疼痛难忍,高某半夜骑自
行车到距离青城镇30公里外的白银市去买止疼药。
只有高中学历的高某最向往的高校是空军类学校,他的愿望是这辈子要吃航空
这碗饭。第一年参加高考以4分之差错过了分数线,高某与他向往的学校失之交臂。
之后,高某又补习了一年并再次参加高考,但最后还是没有达到他心仪学校的分数
线,再次错过。高某兄弟姐妹共8人,5个姐姐,两个哥哥,他是最小的一个。亲密社会关系上
发生的负性生活事件是在高某小的时候,他的双胞胎哥哥掉进河里溺水遇难。哥哥
的事对高某打击很大,他曾多次跑到哥哥遇难的地方失声痛哭。
高某在高考失败后开始做生意,第一笔生意是贩卖刀具。每次吃完饭,高某就
把他贩卖的各种刀具拿出来讲给别人听,哪一种刀适合干什么用,哪一种刀比较锋
利。高某在经营刀具生意的几年中积累了很多刀具知识,可以称得上对刀具很有研
究。
高某的最大爱好就是赌博,但是他对赌博的输赢表现得又满不在乎,就算赢了
牌,也只是微微一笑,看上去并没有很开心。如果输了钱,他也只是嘿嘿笑一下。
据朋友回忆,与高某打一晚上的麻将,他的话最多超不过10句,有时候甚至一句话
都不说,话少得让人害怕。“打一晚上的牌,他连个屁声也不吭。就是输得再多,他的表情都是那个样,也不激动,也不埋怨,有时候我们几个人合起来打他,他就
是发觉了,也不会大吵大闹。”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成长环境带来的压抑型性格。犯罪行为人高某是家里的老幺(最后出生
的孩子),在阿尔弗雷德·阿德勒的《自卑与超越》一书中,有一大段是专门谈论老
幺可能面临的心理问题:由于在家庭中位置的特殊性,老幺受到的关爱是最多的,但是,树敌也是最多的。这并不能影响老幺成长的顺风顺水,因为是最小的孩子,所以可以得到很多的帮助,并且吸收哥哥姐姐的很多经验,从而规避掉成长路上遇
到的一些风险,所以老幺一般都很优秀,差也差不到哪里去。看完这段描述之后,回到犯罪行为人高某的童年,会发现高某确实也优秀过,由于家族整体属于比较优
秀的,可以算得上人才辈出,所以高某在成长方面面临的压力会比其他的老幺更
大,而这种优秀和期望一直伴随着他的成长直到高考。
高某第一次高考失利了,以非常少的分数差距落榜,但是高考的失利并不是他
真正意义上遇到的第一次打击。真正可以称为高某所经历的第一次打击的,是哥哥
的意外离世。对于小时候的高某来说,一直以来学习和模仿的榜样突然去世了,相
对于伤感,更多的是少了很多的安全感。这对于正处于成长阶段的孩子来说,造成
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最终导致高某的性格更加内向,他不能和其他人说,因为大
家都会觉得他是家里的老幺,他所有的负面情绪都会有人照顾,但是这不是他想要的,他要的就是单纯的情绪发泄而已,所以他数次跑到哥哥发生意外的地方去号啕
大哭。
高某在补习之后的第二次高考失利,这个我认为是从根本上造成大面积负面情
绪积压的原因。太多的期望和支持压在高某的身上,如果这一次高考再度失败,就
意味着太大的落差和更强的负面情绪。作为一个人才辈出的家族里的老幺,理应很
有出息,学业有成。在成长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人高某基本都是抱持着这样的观
念,也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实力也好,运气也
好),造成了他两次考试失利,这就带来了心理上的转变,使得高某开始自我否
定,加之性格的内向,可能那个时候也没有太多的途径去排解,造成大面积的负面
情绪积压。这样他慢慢形成了压抑型的性格,并最终发展成人格障碍。
其次,人格障碍与变态型犯罪者。从犯罪行为人高某的犯罪行为上进行分析,他应该属于变态型的犯罪者,因为在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有很多被视为不寻常的行
为出现,并且有很强的情绪和欲望宣泄的感情因素体现,是不单一的犯罪行为。马
皑教授在《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提到了变态型犯罪者的特点,这类型犯罪者通常都
伴有多重人格,在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和普通人没有区别,可以正常生活和融入
社会,但是一旦犯罪行为发生,其所做出的行为就让人很难理解,这恰好是犯罪行
为人高某的日常生活表现之一。而变态型犯罪者的心理和行为之间的联系,一般是
通过各种人格障碍的特点来体现的,如感知上的、情绪控制上的,还有意识上的。
综合犯罪行为人高某的表现,附加其他一些因素的分析,其所表现的人格方面
的问题很有可能是分裂型人格障碍。这种人格障碍的特征与高某在生活中所体现出
的一些特征高度吻合,如对他人表现出的情感淡漠,缺乏亲密或值得信任的人际关
系、无知心朋友,为人较孤僻,喜欢沉思,总是单独活动,对别人的赞扬和批评无
动于衷(孩子考上好学校别人都会很羡慕,但是高某自己却很少表现出高兴),很
少表现强烈的情绪体验(高某曾经与人发生暴力冲突直到流血过多晕倒),缺乏进
取心(打工并没有存钱,而是全部用于赌博),性表现冷淡(间歇性猥亵和强奸行
为)。
而犯罪行为人高某本身,由于自身压抑的情绪和对自己性心理发展不完善的自
卑,在犯罪行为中伴有性变态的行为表现,这可以理解为一种自卑的转化,因为无
处去诉说,所以只能把这些积压的情绪和这种不完善的心理状态发泄在目标身上,具象化为行为,出现如割除受害者性器官、性虐待受害者等具有强烈情感因素的行
为。
再次,单一的发泄途径与情绪长久积压。犯罪行为人高某没有太多的爱好,可
能有些人会说,有啊,他爱赌博啊。没错,但是这种“爱好”并不能帮助他发泄心
中压抑的情绪,因为缺少了倾诉渠道。当然,犯罪行为人高某也爱养狗,可以和动
物倾诉,但是缺乏有效的反馈。前述的环境背景里面有一段描述提到,犯罪行为人
高某就算在进行自己热爱的赌博的时候,话都少得让人害怕,而赌博也不是一个可
以一直持续的“爱好”。没有人和人之间行之有效的正面沟通,加之本身我们说到
的犯罪行为人高某压抑型的性格,他也许只是当赌博行为是一个简单的行为而已,并没有多余的感情体验,也就没办法进一步去诉说心里的感觉。而养狗,我们可以
从新闻材料里知道犯罪行为人高某爱狗如命,有时候甚至都没钱吃饭了,还要买肉
给狗吃,这种行为其实是心理寄托的一种转移,可以适当地起到一点缓解作用。但
是高某并无法和狗进行交流,所以爱狗如命只能是一种单纯的心理寄托,以高某心
理的压抑来说,这个程度已经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了。
本来亲人之间是一个很好的发泄渠道,但本案中很可惜的是,由于犯罪行为人
高某常年在外打工,和老婆孩子聚少离多,这样的社会关系纽带并不牢固,出现了
诸如家庭亲情关系缺失之类的问题。感情淡漠,加之本身的分裂型人格障碍,这种
感情淡漠的情况就会更加严重。所以,在小社会环境中,发泄渠道一样是封闭且非
常有限的。这样一直发展下去,加上犯罪行为人高某沉默并喜欢独处的性格,负面
情绪就会一直累积,无处发泄,这个时候曾经转化的犯罪行为给他带来的那种心理
快感就会格外地吸引他。长期的压抑情绪一次性发泄,从一定程度上让犯罪行为人
高某意识到这种发泄途径是可以选择的,并且对他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加之猥亵
和强奸行为的伴随,推高了心理快感的体验和补偿。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
高某的犯罪心理循环随着一次又一次的犯罪行为渐渐稳固,潜伏状态所承受的负面
情绪越来越少,个性化犯罪心理形成,当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下意识地去
考虑重复实施与之前犯罪行为类似的犯罪。
最后,进化与返祖。犯罪者的进化这个研究方向是很值得关注的,一直都有研
究者在进行讨论。进化这个现象在连续犯罪中一直都有显现,这里说的进化并不是
我们平常讨论的生物学上的进化。犯罪心理学讲的进化其实是一种犯罪技巧和心理
稳定度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犯罪心理的突破和个性化的过程。至于返祖,与进化搭配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犯罪心理上的共生矛盾面,因为这两个概念一般
是不会同时出现在常见的犯罪行为人身上的,但是连续犯罪者,特别在不是很常见
的变态型的犯罪者和职业型的犯罪者身上,就会有这样共生的情况产生。
回到甘肃白银案中,这样矛盾的共生就出现了,我们可以看到犯罪行为人高某
在所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进化过程。首先,割喉作为一种致死行为存在于除小女孩
受害案外的其他案件中,但是对于强奸行为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在第一起案件
中,转化冲动犯罪开始的时候,是不存在强奸行为的,有的只是可能发生的猥亵。
另外,最开始的几个受害者都有衣物被推高到胸部以上的情况,随着犯罪者心理的
稳固,衣物被去除从而进行猥亵或者对受害者裸体进行观赏已经不能满足犯罪行为
人高某在这样心理结构下的快感需求,所以行为进一步进化成入侵性的强奸行为或
是更严重的对尸体的侮辱,这个过程就是第一种进化。
而本案中还存在着另一种伴随着返祖行为的进化,那就是对于受害者身体组织
和器官的收集和保存。这个看上去很难理解的复杂行为蕴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的
进化含义,可以看到犯罪行为人高某对于剥离受害者器官或者是部分身体组织的需
求在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一直在变化,从最开始几起案件不存在器官和组
织剥离上升到后面案件中需求的出现,从小面积上升到大面积,从部分第二性征上
升到第一性征,从被动行为器官到主动行为器官这样的进化;而第二层的返祖含
义,则表现在犯罪行为人高某对被害者器官和组织的剥离和保留,这就好像我们祖
先对于猎物的部分器官,如骨头、肉的剥离保留或收集起来留着以后使用一样(手
部的截取和保存,可能是有什么特殊含义,这个我没有考虑清楚,是否和行为人的
自体性行为有关系,目前只是猜测,因为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
这个案子涉及的很多问题无法逐一陈述在定性分析之中,所以专门写了下面针
对个别问题的回答,这里我只回答我想到的且可以回答的问题,其他还有个别疑点
是我无法回答的,表示歉意。
1.初次犯案与后续犯案的区别。犯罪行为人高某的初次犯案,个人认为是转化
型的冲动犯罪,并没有犯罪的预谋,但在初次冲动犯罪的行为中依旧表现出他的一
些心理诉求。入室盗窃是基础犯罪行为,被人撞破后,冲动下进入歇斯底里状态,于是产生了杀人和猥亵行为。初次犯罪中犯罪行为人高某的表现与《情商》一书中
所述的一起歇斯底里的入室盗窃转化暴力犯罪案很类似。这个可以理解,因为入室盗窃被撞破从而转化成暴力致死犯罪的可能性很高。但是后续的案件,报道出来的
就都没有盗窃行为了,全部是溜门(就是在门没有关上的时候乘机进入房间或者是
阻止关门)进去直接发生的猥亵、强奸和杀人。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人高某舍弃了
有迹可循的盗窃行为(因为盗窃要销赃,而当地范围比较小),进而选择了可以带
来极大心理快感的猥亵和后续的强奸,至于灭口,从一开始转化的那一刻,犯罪行
为人高某的行为就已经被贴上“必须灭口”的标签。
2.行为人致死手法选择。几乎所有的案件,致命攻击部位全部是颈部(除了8岁
的苗苗,可能是皮带窒息)。为什么是颈部而不是其他部位,如腹部、胸部之类的
地方,这很可能和之前犯罪行为人高某打工做的第一份生意——贩卖刀具有一定的
关系。犯罪行为人高某熟知各种刀具的用法和锋利程度,而这份生意也会使他了解
到如果快速让动物死亡,特别是在目标进行反抗的时候,如何让目标快速停止反
抗,并且不能发出呼救的声音(至于有一位受害者颈部是刺割伤,我认为是因为犯
罪行为人高某过度自信的过失,致使一次未成功致死,反抗过程中加大了对受害者
颈部的攻击力度,所以有刺的行为)。
3.行为人作案范围选择。多数案件的发生地点都在一个比较近的范围,其中有
两起不在白银本地,但也都是在犯罪行为人高某外出打工的地点发生的。这个其实
就是犯罪者对于行为范围选择的问题。一般的犯罪者都会选择自己熟悉的大环境来
实施犯罪行为,这样做考虑到几个问题,首先是好逃跑,好隐蔽和藏匿;其次是犯
罪者在熟悉的环境中实施犯罪行为时因为环境变量的可预测性比较高,所以带来的
心理压力会比较小,有利于犯罪行为的实施。罗斯姆(D. K. Rossmo)在其著作
《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中提出,在犯罪地理学的知识体系里,是可以根据连续
作案的犯罪地点绘制出犯罪嫌疑人大概出没范围的地域图的,但是对于本来就属于
流窜性较强的犯罪类型来说,如盗窃或是抢劫,实践中就会有一定困难。需要注意
的是,本案中犯罪行为人高某并不属于一般的犯罪者,所以其选择作案范围和目标
的深层次心理原因有待考证。
4.行为人父子关系。很多人都会关注媒体在犯罪行为人高某到案后对他儿子的
采访,并且惊异于犯罪行为人高某儿子的冷静。其实,我觉得这种冷静是最普通和
正常的。综观犯罪行为人高某儿子叙述的成长过程,“我比较担心我妈妈的情
绪”这句话,就知道在他的成长过程中,父亲角色的缺失是明显的,既定的事实是
犯罪行为人高某并没有在儿子成长的过程中发挥作为父亲的社会角色所应该起到的作用,或者说仅有的作用也是被儿子否定的。
个体心理学的理论体系当中有一个关于依赖的基本观点,儿子本身对于母亲的
依赖在童年时期会达到顶峰,其后慢慢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转向对父亲的认同,而
父亲在孩子整个成长过程中的参与是很重要的。换句话说,父亲的社会角色在孩子
童年时期如果没有成功介入的话,很可能出现被置换和封存的情况,而犯罪行为人
高某的情况恰恰如此。儿子对于高某作为父亲的印象很浅淡,并且多数是中性和负
面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犯罪行为人高某在其儿子心理上的定位可能还不及儿子
生活中的一位好朋友。那么,对于一个心理定位如此低的人表示遗憾和不理解就是
对于一个普通心理角色最好的评价,这就好像我们看到一切没有太多关联性的新闻
事件一样,只能表示惋惜、遗憾、不理解。
5.犯罪基因的遗传。在这里单独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
意见居然可以在知识分享平台上得到一部分人的支持。我是坚定的反天生犯罪人论
者,因为到目前为止,除意大利19世纪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犯
罪人论》中提出的基于颅相学的研究理论外(后期被自己推翻),并没有直接的科
学研究证实人类是带有直接指向犯罪的基因的,并且这种基因存在于人类的遗传当
中。至于所谓的双生子研究,也就是同卵双胞胎的犯罪轨迹和概率研究,由于基因
库数量问题,还有就是无法从根本上隔离双胞胎在同一类似生活环境下的这个问
题,并不能从根本上形成因果。我并不否认人类身上携带有与自我控制、情绪唤醒
水平有关的基因,也不否认人与人之间脑反射区存在不同,但是我坚定地认为(最
起码目前这种坚定还在),攻击行为源自模仿和学习,任何人都置身于环境之中,犯罪并不能遗传,但是可以配合自控、情绪唤醒和脑反射等生理因素来触发。
6.曾经讲述杀人过程。变态型犯罪者大都会有这样的行为产生,因为多数变态
型犯罪者都伴有双重人格,所以对于自己做出 ......
秋天真是收获的季节,春华秋实,称心如意。令我欣喜而归的,是在一周内为
自己培养的三位犯罪心理学研究生的新著写序。先是博士生李婕讲师的《报复与宽
恕的博弈》(尚未出版),再是硕士生张坤检察官作为一位测谎师将司法实践中的
测谎工作理论总结成书,现在是博士生张蔚的《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二十个模
样》,一时间体会到作为教师左右采获的满足。
三本书完全是三种风格,李婕的《报复与宽恕的博弈》属于理论专著,搭建了
被害人如何选择的决策模型。张坤的测谎作品属于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手册,介绍
了测谎的心理学原理和实现路径。而张蔚的这本《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二十个模
样》则带着纪实、分析、推理、神秘的网络光彩。
本书作者张蔚的主要知识背景是刑事司法,现在是我带的犯罪心理学博士生。
与师门其他同学不同,硕士阶段他就读于英国,在国内曾经有过在刑警队实习与实
践的经历,这对于我们这个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不可多得的感性经验。张蔚给大家的
印象是在繁忙、紧凑的日程里总少不了书的陪伴,在微信朋友圈中推送最多的就是
他认为开卷有益的各种好书,喜欢与大家分享书中的精华。也正是博览群书、贴近
社会、亲历案件,又有对犯罪心理学的兴趣并实践,给他提供了写作本书的基础。
能够在某网络知识分享平台上成为颇有影响的犯罪心理学点评人,已经可以说明他
的成就。
《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二十个模样》是一本既有理论基础又有科普效果,从
犯罪心理学视角分析案件的读本。第一部分以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如“大
学情杀案”“甘肃白银案”“除夕杀人案”为靶子,以犯罪心理学原理为工具,对
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动机和类型、变态杀人、激情犯罪、童年创伤及标签理论等犯
罪心理学关注同时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给予了原因、背景、发展规律等多层次的解
答。张蔚对每一起案件的分析都做到了言之有理,用十分厚重的,类似于词条式的
文献依据进行框架支撑。如果说第一部分属于用犯罪心理学理论去解释案件中
的“是什么”与“为什么”,采用了切片式的横断分析,那么在第二部分,他选择
用一个一个的问题去尝试解释犯罪心理学的纵向的演变。通过“成长”“群体”“性”“暴力”与“文学作品”等在个体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具有影响力的关
键词,勾勒出犯罪个体原因的发展脉络。在纵横交错之中,为读者建立了从感性到
理性的立体的犯罪心理学架构。值得一提的还有本书剧本式的书写范式,以案件的
时间、地点、对象、危害、经过为序幕,以原因分析、知识介绍、观点交锋、行为
预测为剧情,用高潮迭起的诱导,身临其境的引入,激发着读者探源溯流、寻绎吟
玩的好奇与探究,十分成功地实现了知识普及和引发思考的效果。
犯罪不仅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源头也几乎与人类社会的起源相差不远,也是
个人行为,因为真正选择用犯罪手段去满足个人需要与动机的永远是少数。这就势
必引发我们每个人特别是守法者的追问与思考──在我的身边,什么样的人更可能犯
罪?他们为什么选择犯罪?我自己会不会也犯罪?张蔚用较为清晰易懂的方式,向
我们介绍了犯罪心理学给出的答案。当然,由于大多数案件他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自
法院判决书和媒体的介绍,无法获得侦查中更为完整细致、客观全面的材料,因此
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假设我用于分析的素材是真实的”基础之上,这在逻辑上也是
成立的。
不知不觉竟也到了为后生们写序的年龄,真是走着走着就老了。老不可怕,怕
的是愚公老去却没了接班的后来人。在为学生们写序的时候,我的喜悦远远胜于焦
虑,他们勇攀高峰的努力,让我看到了中国犯罪心理学事业美好的远景。希望张蔚
将本书作为百尺竿头的起点,一树百获的小苗,保持自己手不释卷的习惯、凿壁偷
光的勤奋、抽丝剥茧的好奇,写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成为向大众普及犯罪心理学知
识,帮助每个人规范自我行为、预防犯罪侵犯的思想者和践行者。
马皑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犯罪心理学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8年10月20日于北京序二 日常生活的另一端
犯罪对很多人来说是新闻、是故事、是猎奇,是他人的,是茶余饭后的闲聊和
午夜深处的恐怖。
我们这一生,因为媒体的日益发达,或多或少都会被动地暴露在有关犯罪的信
息之中,看起来似乎离得很近。但在思想上,每一个正义的人都会不自觉地认为犯
罪不仅离自己很遥远,离我们身边的那些至亲好友也很遥远。
这其实是个误会。
诚然,每一个犯罪都出自罪犯之手,但直到这些邪恶的罪犯犯下或大或小的罪
恶之前,这些罪犯和你我一样都是生活中的普通人。他们有父母,有生活,有喜怒
哀乐,有想要守护的人和事,也有想要追求的未来。
究竟是哪些时刻的哪些因素,让一个普通人变成了一个邪恶的罪犯?社会、家
庭、个体乃至基因,分别能对此做出怎样的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加害者也是受害
者?有没有天生的罪犯?
当犯下第一个罪恶之后,他们的心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杀人究竟意味着什么?一再地杀人又有着怎样的心路历程?
性暴力犯罪是出于怎样的动机?他们在选择暴力对象时会有怎样的偏好?
我们该如何理解犯罪,又该如何避免和远离犯罪?……
以上都是作者会在这本书里为我们娓娓道来的。
现在来聊聊作者。
第一次见张蔚的时候,他给人一种不怒自威的感觉,想来可能案发现场去多了,那份镇场子的胆量便化作了日常的气质。当谈起专业的时候,你又能感受到他
身上的那份文气,曾是一线的工作者,更是如今幕后的研究者。而撇开工作和专
业,他是个热爱生活、热爱美食、同时阅读了大量书籍的文艺青年。
正因如此,这本书的结构、内容和观点如研究论文一般专业、严谨,而行文风
格却像文学作品一般赏心悦目,这无疑拉近了读者和犯罪心理学之间的距离。当读
这本书的时候,你不会觉得他正在台上向你做报告,而会觉得他正坐在你的对面,像老友一般和你聊聊天、讲讲故事。
虽然是故事,却又不仅仅是故事。
如今的社会飞速发展,科技在我们精神上尚未做出充足准备之前,就将所有诱
惑和欲念都猝不及防地暴露在所有人面前。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这些都唾手可
得;但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日复一日坚持不懈的努力,恐怕另一途径就是铤而走险
的犯罪。如何与贪念和冲动做抗争,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在贪念和冲动爆发之前就
掌握的技能。
另外,飞速发展的社会和相对单一的成功价值观,又令很多人活在希望与绝望
的交替之中,而重压之下,人的自我的脆弱性也会日益明显。有些人在脆弱之时会
躲起来疗伤(如抑郁和自闭),而有些人在脆弱之时但凡遭遇一丁点的刺伤就会有
过激反应,这样的过激反应常常针对的是家人和恋人,隐秘却并不稀少,严重者甚
至会造成人身伤害。个体需要直面这样的脆弱性,学习在压力与伤害之中与自己的
脆弱性共处;而社会也需要直面这样的脆弱性,为潜在的加害者提供教育和释放的
正面路径,同时为正在遭遇恐怖伤害的受害者提供救援和庇护。
最后,如果之前的你觉得日常生活是此处而犯罪是彼岸,我真心希望你在读完
这本书以后意识到,如果说日常生活是向左,那么犯罪行为其实只是向右,这其中
的变化既有当事人自己的动机和选择,也有社会、家庭和关系等外在环境的力量和
影响。
邪恶的犯罪既是个体行为,也是结构性产物。而我们要真正认识邪恶,就要摘
下犯罪的神秘面纱,像理解一个日常行为一样去解构犯罪;同时,为了杜绝邪恶,也要像避免疾病和远离死亡一样去防微杜渐。人人有份,也人人有责。曹雪敏
(复旦大学社会心理学博士
知乎曹公子
门萨会员)
2018年8月5日于上海作者序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规则是合作的基础。作为调整社会关
系的规则的法律正是为了实现群体利益最大化,自由总量不受减损。也因此形成了
我们长久以来对犯罪人的‘敌视’。”
——《犯罪人特征研究》马皑
拖了很久,终于开始写这本书的序。在开始写这本书之前,个人给予它的定位
是希望这本书可以成为一本科普类书籍,但是在写完这本书之后,对这本书的定位
更多的是一本由正在学习犯罪心理学这个学科的学生所写的思考记录或者是日常作
业。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本书有两个遗憾。首先,写书的过程也是对自己知识体系
的一场严厉考验。在这本书写作的过程中,我更多地体会到了自己知识体系的不完
善,目前这个阶段,本人对于知识的累积并不能支撑这本书成为一本完全基于科
学、用通俗的方式去讲述犯罪心理学的科普读物,书中的分析依旧有主观性。其
次,因为一些现实的原因,即使经历了案件的真实调查过程,本书所有的案件背景
依旧都采用了公开报道,并不能摒弃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真实性,所以基于这种情况
所做的犯罪心理分析,其精准度对于我来说是一个遗憾。
即便如此,我依然希望这本书对于读者来说是值得期待的。
其实早在两个世纪以前,德国人就使用了“犯罪心理学”这个名词,而犯罪心
理学在欧洲的发展中,又与颅相学、人类学、心理学、生理学等新兴学科知识进行
了交叉和融合,伴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各种问题,而成为当时一个重要的研究课
题,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后来,犯罪心理学在战时展现了其强势的一
面,在世界大战中围绕战犯发挥着一系列的作用,并在战后的美国扎根且得到长足
发展。
而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则展现出浓重的时代烙印,因为最早时心
理学因为政治关系和环境的影响被视为伪科学,直到20世纪末期,心理学包括犯罪心理学才开始得到发展。虽然犯罪心理学早在我国古代就有资料可考,但是其发展
历史却是短暂的。在这短暂的发展历史当中,涌现出很多杰出的专家学者,为犯罪
心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如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第一本教材是由中国
政法大学已故教授罗大华主编的《犯罪心理学》,罗大华教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犯罪心理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剧的热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知道犯罪心理学这个之前在
大众印象中比较低调的学科,很多人开始沉迷于犯罪心理画像,也就是我们说的侧
写技术,还有人制作出各种网络试题去进行推理游戏,而一部分网络剧的更新也不
断地刷新观看者,甚至包括我自己对于犯罪心理学内容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真的
就是真正的犯罪心理学吗?
我们生活在一个万物对立的世界里,犯罪行为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是非常黑暗
的、恐怖的行为,网剧中的犯罪行为都是变态的杀戮和分尸,但是现实中呢?我一
直把犯罪理解为光明的对立面,它也是一种普遍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的心理在各
种特殊因素的影响下选择了错误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导师和我说过,尝试用科学的
眼光去看待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变态的情况,其他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欲望都
是正常的,只是行为选择错误。
很多人认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是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其实并非如此,我更愿意
采用犯罪心理学定义的广义说法,此种说法在国内被众多专家和前辈所接受。马
皑、章恩友、李婕合著的《犯罪心理学》提出,犯罪心理学把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
象都作为其研究对象,除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防和预测作为研究的对象。从定
义也能看出,犯罪心理学并非如同很多人质疑的是一个“马后炮”学科,只能在犯
罪行为发生后去进行分析,现行所有的广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都有着很强的现实意
义,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
大概2009年的时候,我作为一个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对犯罪学或者说犯罪心
理学相关的一切知识丝毫没有了解,仅有从学校学习的刑法相关知识,而我恰好又
不是一个很厉害的法学学生。那时候因为看美剧,被犯罪相关的知识所吸引,在决
定出国深造的时候,就选择了那个时候根本没什么中国学生选择的犯罪学,从来没
有想过就业问题的我,全凭一点兴趣爱好,就这样打开了犯罪相关知识学习的大门。
毕业之后多年,虽然做着其他工作,但是这份兴趣却一直伴随左右,直到我决
定为了这份兴趣考取犯罪心理学的博士。仅仅是跨入这个门槛就花了整整两年,在
进入犯罪心理学博士的大门之后,虽然我早已没有了当年刚开始接触犯罪学知识时
那种好奇和惊讶,但是这个阶段的学习反而反映出自己之前很多想法的片面。有一
种强烈的认识产生,那就是有关犯罪心理学的知识是可能需要花一生的时间去学习
和了解的。
如今,我还在犯罪心理学博士的学习过程中,依旧在为了完善知识体系而不断
地阅读和交流,依旧为了认识、研究犯罪心理学知识而努力,为了犯罪心理学学科
和知识的推广贡献自己一份微弱的力量。唯一不同的是,它已经从当年的兴趣爱好
变成一个长期伴随我的目标而存在。
希望这本书可以让每一个读到它的人形成一些针对现实的犯罪心理学内容的了
解,并不悔以其为爱好,砥砺前行。
张蔚(十方迦南)
2018年6月28日于深圳前 言
为了写这个前言,我在网络上查找了“前言怎么写”这个问题,在看完回答之
后,我决定随自己的心意去写本书的前言。如果你恰好看到了这篇前言——因为可
能很多人不看前言,请不要因为它的不好,就没有心情读正文,还是要耐心地读一
下书里的内容,说不定会有所改观呢。以下,言归正传。
这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选择一些有名或者不那么有名但是典型的案件
作为案例分析,第二部分则主要涉及一些犯罪心理学领域高频问题的回答。这些案
例分析与问题的回答少了很多的演绎性,应该说整本书都是基于比较客观的立场去
写的。
但是——没错,很多事情都会有“但是”,并不能肯定这些分析完全排除了主
观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毕竟本书所有的案例分析基于一些现实的原因,采用
的基础信息都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公开信息,而非实际办案过程中的证据链条,从根
本上并不能排除新闻媒体报道本身具有的特性和主观性。但笔者还是站在犯罪心理
学的知识体系上,力求进行客观的分析。
个人的经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往后的发展,特别是首次经历的时候。所以
第一部分的第一个案例,我写了曾经一段从业经历中的第一个案子。作为个人从业
首例,它对我的影响是巨大的,从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更深刻的对犯罪、死亡或者说
亲密关系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使我从一个犯罪学学生的角度开始思考犯
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行为层面。所以在这里,我认为有足够的
必要把第一个案例分析单独罗列出来,虽然它很短。
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会是一则可以引起轰动的新闻。刑事犯罪的新闻关注度
是很高的,但是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往往会导致很多信息出现错漏,这是一直存在的
一个悖论。基于这个原因,我的习惯或者说原则是不针对任何新发生或者是没有结
论的案件做犯罪心理的分析,因为信息不全,并且舆论情况复杂,这个时候做的任
何犯罪心理分析都是不负责任的。所以在本书中,所有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
是其案件本身的新闻时效性已经完全消失了。首先让我们看看国内发生的案件。这本书中涉及的国内案件有“法院审判员枪
击案”“大学情杀案”“甘肃白银案”“除夕杀人案”“留日学生被害案”和“故
意杀害亲生幼女案”,还包括一起我亲身经历的案件,即正文中所分析的第一个案
例。其中有讨论度非常高的“甘肃白银案”和“留日学生被害案”,当然也包括作
为社会新闻很快被遗忘的另外几起案件,但是对我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分析都会引
发我对不同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进行思考。
在“法院审判员枪击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遭受巨大的打击下犯罪行为人犯
罪心理的转化及对打击目标的选择。在“大学情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交单一
和感情纠葛造成的杀人这一特殊心理动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甘肃白银案”作为
一起非常有名的案件,在几批刑事工作者的坚持努力下告破,让我们了解到科学技
术的发展对于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是多么重要,当然最重要的,是中国少有的变态型
连环杀人犯的犯罪心理有什么样的特点及其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这其中就包括犯
罪者的学习进化与收集受害者身体部位的心理等。在“除夕杀人案”中,我们可以
看到童年的创伤形成的负面情绪是如何影响一个人并在多年之后促使他实施报复行
为的,以及如何在报复行为中宣泄自己的不满。“留日学生被害案”在案发之后很
长一段时间内都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虽说此案发生在日本,但是涉案人员均属中
国,所以中国依旧有管辖权,只是迫于现实的原因,此案在日本进行审理。此案件
的庭审过程非常值得关注,当然也让我们看到了现实的残酷,以及恐吓过程中转化
激情犯罪并肆意发泄自己负面情绪的整个过程。在“故意杀害亲生幼女案”中,我
们可以看到心理替代的影响和救赎主心态的产生与成长环境的关系。
美国也有很多很有名的案例值得去分析,但是本书中出现的唯一一个美国的案
例并不有名。我选择了一起横跨俄罗斯和美国两个国家,犯罪行为持续多年的案件
进行分析,这个案子就是“跨国闺密杀人伤害案”,这名字起得好像很一般,因为
我本身不太会起名字。这个案件之所以放在本书中进行分析,第一个原因是因为这
个案子中第一次出现了“虚荣心”作为犯罪动机的情况;第二个原因是我认为更重
要的,因为这个案件的犯罪者是一个典型的精神病态者,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
类型。西方对于精神病态的研究已经进行多年,确认精神病态是有别于各种精神类
疾病及人格障碍的存在。而调查显示,在监狱中,精神病态者占有很高的比例,很
多罪犯都能在精神病态量表中轻松拿到高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每个人身上都会
有那么一两个与精神病态者类似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是精神病态者,其
判定需要一连串的过程,并且须严格满足评测表上的所有因素。我们再把案件发生的地点拉到日本。本书案例分析部分涉及很多日本的案例,其中包括“大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案”“角田美代子连续杀人案”“绫濑水泥杀人
案”“神奈川福利院大量杀人案”“秋叶原无差别杀人案”“津山杀人案”和“神
户儿童连续被杀案”。从年代久远的案件到近几年发生的案件,一眼望去都是连续
或者大量杀人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引起轰动,是因为其犯罪手法无一例外都是不
同寻常的,并且创造了很多犯罪领域的“第一”,每一个案件都代表着一种特殊的
心理状态,而这些案件的发生又与日本这个国家的整体文化和环境密切相关。
在“大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人格障碍造成的扭曲心
理对行为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其犯罪前后心理状态的不同,对自己与现实的厌
恶,以及为了发泄性欲的不择手段。这也是亚洲最早记录在案的以邀请搭便车的手
段去选择受害者的刑事案件。“角田美代子连续杀人案”在当时的日本引起的轰动
可以说是惊天动地的,犯罪人的犯罪手法之特殊也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从该案中
可以看到人在异常高压状态下的变化及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对犯罪行为人的影
响。“绫濑水泥杀人案”是改变日本司法历史的案件之一,该案件是日本有记录以
来的第一起恶性多人虐待致死案件,也是第一起用水泥桶作为工具抛尸的案件。从
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群体化对个体的影响及群体暴力不可小觑的破坏力和残
忍程度。接下来的几个案子,“神奈川福利院大量杀人案”“秋叶原无差别杀人
案”“津山杀人案”“神户儿童连续被杀案”有一定的相似性。比较突出的一个特
点就是对社会的报复,在对社会的报复这个特点上,无差别杀人表现得是最显著
的,在其他的案件中对社会的报复都存在着目标的转化或者泛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社会”要做扩大解释,如“津山杀人案”中的社会就是以村庄的概念出现
的。另外“神奈川福利院大量杀人案”中表现出犯罪者的自我认知神化,“神户儿
童连续被杀案”中有明显的对公权力的挑战。
本书的第二部分不会再涉及案例分析,而是用一个一个的问题去尝试更好地解
释犯罪心理学。我觉得问题是直接的、易懂的,可以引起即时反馈的东西。这个部
分涉及几十个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了犯罪心理学的各个方面,我在这里把这些问题
分为成长、群体、性、暴力与文学作品几个小的板块去写。
“成长”的部分会涉及青少年犯罪、童年环境和天生犯罪人的问题。谈到了青
少年的犯罪行为为什么往往呈现出不符合评价标准的残忍和无情,紧接着又谈到了
很多人关心的童年环境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犯罪者所产生的影响,然后是这一部分的最后一个问题——天生犯罪人的问题。天生犯罪人的问题从诞生开始就一直带着
争议,其基于颅相学与统计学的理论基础在欧洲颅相学研究热消退之后变得薄弱起
来,后期该理论的创始人龙勃罗梭自己也否定了天生犯罪人的存在,但是无论是学
界还是非学界,针对天生犯罪人的讨论好像才刚刚开始。
在“群体”的部分,我们将会看到传销的套路,以及邪教类型犯罪的犯罪心
理,其中还会体现群体犯罪过程中的群体作为一个容器对参与其中的人的影响,以
及群体的煽动性是如何展现的。
“性”一直是一个活跃度很高的话题,有关于性的一切似乎都是可以引起讨论
的。在这个部分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儿童性犯罪、偷窥及熟人强奸(约会强
奸)。除了偷窥,剩下的两种都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其犯罪心理的表现形式也是比
较复杂的。至于偷窥,实际上这种行为的发生正在变多,因为其隐蔽的特性,所以
偷窥者都会有一种对自己行为的天生自信。这两年的社会新闻中屡屡出现针对儿童
的性犯罪,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从中世纪以来,在很多国家的刑罚中,最残忍的
刑罚都是留给杀婴以及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罪犯的,足以看出在人类社会的任何一
个阶段,对于此行为的深恶痛绝都是保持一致的。而熟人强奸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则
是一个半公开的秘密了,有很多违背女性性意志和性自由的行为都是在模糊的半推
半就中实施的。而更令人难以相信的是,数据显示有一多半的强奸行为是在相互认
识的情况下发生的,足以看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暴力”这个小部分涉及的是家暴、医闹及校园暴力问题。医闹在前几年可以
说发生得非常频繁,而医闹本身也从针对医院的索赔转变成为针对医务工作者的人
身攻击。家暴则是一个隐秘的犯罪行为,而普遍在旧观念里,家暴可能并不被认为
是犯罪,而是属于家庭纠纷,以至于在处理上面临着很多问题,如取证难、执行难
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家暴给受害者带来的影响是非常负面且深远的,无论男
女,很多家暴受害者同时伴有心理和生理的伤痛生活着。至于“校园暴力”这个话
题,现实情况让我们变得越来越关注孩子在学校有可能遭遇的不友善——霸凌、冷
暴力(孤立)、体罚虐待等。其中,霸凌与校园暴力给孩子的成长环境造成了很大
程度的破坏,而体罚和虐待对老师这一形象造成的伤害也是巨大的。无论是哪一种
形式的校园暴力,其危害都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全社会讨论校园暴力的同时,我想
聊一聊深层次的成因。“文学作品”这一部分是我个人对于文学作品相关的人物心理的一点拙见,被
我荼毒的对象有三个,有虚构的也有现实的作者,分别是三岛由纪夫先生,加缪
《局外人》(有版本译为《异乡人》)中的莫尔索,以及很悲伤和现实的《房思琪
的初恋乐园》中的人物,包括施暴者和受害者。关于三岛由纪夫先生的内容,是与
一位编剧朋友聊天聊出来的产物。编剧朋友表示三岛由纪夫先生的作品很值得一
看,于是我们对三岛由纪夫最后的结局展开了讨论,虽然讨论,但彼时我并没有多
了解三岛由纪夫,反而是在讨论后才去了位于日本京都的金阁寺看看。莫尔索是加
缪的经典作品《局外人》中的主人公,很多人,包括我在看莫尔索时都会疑惑为什
么他会有那样的行为出现。刚好有一天网络知识分享平台的后台有这样的一个问
题,且没有人回答,于是就有了这篇针对虚构出来的主人公莫尔索的心理分析。而
最后的《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则是一篇约稿,始于一位媒体工作者朋友发送的关于
这本书已故作者的故事,朋友觉得太残忍了,并不能称之为人的行为,于是在当时
没途径买到这本书来看的前提下,看了网络流传的版本,写出了这篇约稿,后期刊
登在一个小众媒体上。这部分大致如此,对文学作品的任何评判都是各有深意的,所以如果觉得不看也罢,那索性就随它去吧。
十几万字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对于犯罪心理学的认识和理解,本书并不能
完全讲完,所以仅仅期待可以表达一点不同的认知。虽然本人对于学科的认知也不
尽完善,还有很多需要更新和学习的地方,但还是期望可以与各位读者一起体会没
有太多渲染的犯罪心理学可能是什么样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开始这十几万字
的旅程吧。
本书所进行案例分析全部基于现有公开信息产生,与实际办案所用分析可能存
在一定差异,并包含一定主观性。目录
封面
序一
序二 日常生活的另一端
作者序
前 言
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Case No.01:生命结束在南方
人在非理智情况下会有多可怕
你为什么会突然暴怒
Case No.02:法院审判员枪击案心理报告
人类是否真的会因为遭受了巨大打击而变坏
造成犯罪的动机有哪些?犯罪人种类有哪些?犯罪目前都是可以预防的吗
Case No.03:请问你愿不愿意当我画作的模特啊?——大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
案
当行为人进化成累犯,行为人在想什么
Case No.04:跪下!给本女王跪下!——角田美代子连续杀人案
“弑亲”有几种心理结构类型
聊一聊“狱内自杀”Case No.05:犯罪之路上有我对你的爱——大学情杀案
“跟踪”是否属于犯罪
Case No.06:光明已来,梦已醒——甘肃白银案
反侦查心理如何形成
犯罪行为人会在作案后拿取死者的东西或者身体部位吗
Case No.07:罪的先河——绫濑水泥杀人案
有些人为什么会喜欢虐待动物
Case No.08:残缺的人心——神奈川福利院大量杀人案
当一个人作恶时,会觉得这是恶吗,会觉得这件事不对吗
Case No.09:“无缘的无差别凶手”——秋叶原无差别杀人案
Case No.10:这“丑恶”的世界——津山杀人案
社会给予我们的标签
个体被标签化之后是否真的会转变为惯性犯罪者
Case No.11:拼错的“SHOOLL KILL”a——神户儿童连续被杀案
真实的杀人动机有哪些
Case No.12:精神病态的大众情人——跨国闺密杀人伤害案
犯罪动机的冲突
Case No.13:酝酿多年的复仇——除夕杀人案
Case No.14:被关上的门与少了良知的朋友——留日学生被害案Case No.15:命丧“独山寨”——故意杀害亲生幼女案
第二部分 我们也许会关心的问题
是成长的错误吗
为什么青少年会做出触目惊心的犯罪
童年环境对犯罪人格的形成是否影响巨大
天生犯罪人真的存在吗
群体犯罪
传销与洗脑
招远“全能神”案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什么样的心理
性犯罪
对儿童进行性犯罪的人在想什么
好好讲讲“熟人强奸”
窥视“偷窥者”的心理
暴力犯罪
我所理解的家庭暴力
从针对医生的社会新闻看攻击性行为是否有效仿性
校园暴力何时是尽头
杀人者心中的黑暗世界
文学作品人物分析三岛由纪夫的温柔与暴烈
如何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理解加缪小说《局外人》中的莫尔索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人物心理分析
没有科学,爱是无力的;没有爱,科学是破坏性的
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Case No.01:生命结束在南方
地点:中国南方某市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夺
结果:1名女当事人死亡
背景:激情状态下产生的犯罪
犯罪动机:压抑的情绪及人格障碍引起的犯罪
犯罪目的:发泄情绪
审理结果:男性凶手被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刑
案件经过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凶手下班回到租住的统建楼房间,与同居受害者讨论
生活开销问题。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15分,凶手与受害者围绕经济来源问题产生了激烈的
争吵。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20分,邻居听到受害者质疑凶手没本事、不是男人
等,凶手则说要杀了受害者。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30分,凶手在公共厨房拿起菜刀冲进租住房间内对受
害者连砍4刀。
20××年7月25日下午6点45分,凶手把被害者尸体藏在租住房间门后,逃离现
场。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由于是自己的第一个现场,所以多年后我的记忆依旧非常清晰。那天值班,早
上10点左右接的警。报警电话称,某区统建楼其中一栋散发出恶臭,最终确定是某
户,但是这户没人,进不去,物业也不敢私自破门,以为是老鼠死了之类的,于是
报警。民警到场破门之后,发现现场有血迹,并于房门后发现受害者尸体。在对现
场进行初步的保护后,我和法医前辈一起去到现场,味道确实很大,以至于戴着口
罩都可以闻到浓烈的气味。现场无任何非法闯入的痕迹,受害者尸体在门后,被被
褥随意掩盖着。
房间内有明显被翻动过的痕迹,可以判断行为比较仓促。现场有打斗痕迹,但
是范围不大,集中在一处,所以判断此统建楼房间为第一案发现场。由于案发时间
正值7月,南方的天气闷热潮湿,所以在短时间内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呈巨人观。现
场遗留手机一部,和男士皮带扣在一起,女方手机在身上,无任何财物丢失。初步
鉴定受害者死亡时间为5天,利器侵入伤4处, 1处致命,无法联系到男方,调取监
控录像发现男方于几天前离开后并未返回,同时现场床下发现凶器,后鉴定指纹为
男女双方的。
男方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全市排查。可以说男方有初级的反侦查能力,所以导致追踪抓捕困难,在本市排查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发了全国通缉令。半
个月后,犯罪嫌疑人于西南某市被捕,原因为抢夺。在犯罪嫌疑人被押送回案发城
市之后,我们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审讯,以期了解作案细节和他的犯罪心理。
犯罪嫌疑人离婚后,因为经济原因搬进了统建楼。他一直觉得自己人到中年还
遭遇这样的事情很不公平。受害者并不是导致犯罪嫌疑人离婚的原因,但是受害者
多年来一直和犯罪嫌疑人有情感上的联系。在犯罪嫌疑人遭遇重大负性生活事件的
时候,受害者义无反顾地开始照顾他,并未提出结婚要求。犯罪嫌疑人经济来源并
不稳定,一直打工,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开始出现偶发性争吵。犯罪嫌疑人情绪很容
易激动,但往往在争吵过后会表现得很后悔,这并不影响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犯
罪嫌疑人曾经多次寻求心理帮助,被诊断为压力引起的偏执型人格障碍,被建议进
行临床治疗及跟踪治疗。周围的人也给了犯罪嫌疑人很多帮助,其社会关系并没有
完全脱节,亲戚朋友经常劝导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对抢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坦白承认。因为嫌疑人之前并
无案底,后期审讯时有了以下报告。
激情犯罪的事实。犯罪行为人无明确犯罪动机去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
为,犯罪决策过程非常短,并无过多的犯罪准备,属于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在激
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瞬间情绪的无法控制及行为的失控。其实本案中
的行为表现集中在情绪的发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在和受害者争吵过程
中遭受到言语侮辱,以致无法控制情绪,加之长久的对受害者厌烦情绪的累积,瞬
间进入思维狭窄或者是即时性冲动,导致意识模糊状态,于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
是无明确致死受害者的犯意,犯罪心理不稳定,决策周期短,内心矛盾明显,作案
后有明显悔意。
未及时到案带来的心理结构巩固。在最初犯案的时候,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
是不稳定的,因为是在激情状态下的初次作案,所以作案后的负面情绪很多。如果
这个时候及时到案,那么其犯罪心理的转化就会停止,不会有再犯行为或者比较容
易改造。但是由于没有及时到案,行为人的犯罪心理进入潜伏阶段,在消化这些初
次犯罪带来的负面情绪之后,其犯罪心理得到了强化与巩固,加之觉得自己已经被
作为重要嫌疑人通缉,身上背着人命,那抢夺算什么,于是在合适的犯罪条件下,有了抢夺行为。
供述时减轻责任和否定心理。由于直接参加了前期的犯罪现场调查和后期的审
讯与心理判定,我在这个过程中注意到犯罪行为人一些很有意思的行为表现。后期
犯罪行为人在看到现场、死者照片以及进行现场指认时会表现出很大程度的不自
然,出现紧张、发抖、抠手等行为。在辨认现场照片和对尸体上伤口位置进行确认
的过程中,他不敢正视照片,并一再强调犯罪时自己没有主动,而是受害者先拿起
刀攻击,自己是由于思维狭窄或即时性冲动导致意识模糊状态下的避险和防卫还
击。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夺刀并进行了相应的防卫。但是从检查报告来看,致命刀
伤在受害者颈部,涉及动脉,其他3刀均在头部,并非还击一般涉及部位,而且可以
看出当时犯罪行为人的力度很大,他并不处于一个防卫并阻止行为继续的状态。由
此可以看出,犯罪行为人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采取逃避的姿态,并不断针对已经
发生的事实进行辩解和责任推卸,这里的不敢正视照片或者发抖等表现,当然可以理解为其存在恐惧的情绪,但是更多的辩解和责任推卸行为则是与犯罪行为人之前
的障碍有很大的关系。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供述过程中减轻责任的做法,但是并不
属于外部归因,因为外部归因代表的是心理防御机制的启动。
影视作品的影响。前面提到犯罪行为人有初级的反侦查能力,这个集中体现在
他对逃跑方式的处理方面。犯罪行为人简单处理案发现场之后,仅仅带了必要的东
西就直奔汽车站,并在汽车站买了一部附带一张手机卡的无实名制手机(当然这是
前几年,现在要实现这个是有难度的),然后随便上了一辆马上就要开出的长途
车,并在中间站转了一趟车,在整个途中并未入住任何正规酒店或旅馆,没有进行
身份信息的登记。这样的反侦查手段在当时其实是给侦查和抓捕带来一定难度的,但是犯罪行为人又是第一次犯罪,后经询问,犯罪行为人承认反侦查技巧是从电视
剧里习得的。
犯罪心理中的动力结构。在犯罪心理中存在着两个部分,首先来看本案中犯罪
行为人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部分。
1.可能涉及反社会的意识。我个人认为,反社会的意识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即
存在于行为人的心理层面的。由于个人的负向生活经历,犯罪行为人产生了错误的
社会态度和对社会规范的否定,但这里并不是反社会的人格障碍,并不会有意去挑
战公权力或是对他人的感情表现出淡漠。
2.正常的需要及错误的方式。这个案子表现的主要是情绪发泄的需要。需要注
意的是,情绪发泄是每个人都有的正常需要,因为小社会环境,亲密关系等不能提
供支持发泄的渠道,所以这种需要虽属正常,但是一直在累积,在累积的过程中又
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3.犯罪动机。外界诱因带来情绪发泄的突破口,形成了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
为。
4.不良兴趣。犯罪行为人并无不良兴趣。
犯罪心理中的特殊结构。再来看本案中犯罪行为人犯罪心理的特殊结构部分。
1.消极的性格特征。这在这个案子的犯罪行为人身上有比较明显的体现,包括
情绪冲动性强、不够理智、有报复心、有嫉妒心、挫折耐受力差、易产生消极情绪、自制力差、偏执性强、固执。
2.与犯罪活动相适应能力。这一点基本没有,犯罪行为人仅有的在逃跑过程中
体现出的反侦查能力是在电视剧中习得的。
3.不良行为习惯。犯罪行为人基本没有。
4.犯罪行为人的气质特点。因为没有在审讯阶段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气质测试,所以对他的气质特点并不能给出相对准确的结果。有研究显示,大多数人的气质类
型并不是单独一种,多呈现混合的状态。
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完成一个周期闭环,但是并没有个性化和完全结构
化,这多出现于激情犯罪的罪犯中,因为潜伏周期长,恶变到行为发生过程短,心
理斗争密集,特别是在行为发生后。所以这种犯罪者矫正难度小,预后良好,再犯
可能性小。
相关知识
人在非理智情况下会有多可怕
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起了很早之前看过的丹尼尔·戈尔曼在《情商》第
一部里面写到的一个小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惯犯——理查德·罗伯斯,一个刚
刚刑满释放的偷窃老手,他打算重出江湖。理查德·罗伯斯以前是个瘾君子,为了满
足毒瘾筹措毒资而入室行窃,次数达到了惊人的100多次,后在一次犯案过程中被
捕,并被判刑。理查德·罗伯斯后来在狱中坦白,他本来早已经萌生了金盆洗手的念
头,但是现实情况不允许他这样做,而他也没有什么可以快速得到钱的技能,况且
他要供养女友和他们年仅3岁的女儿。他实在是很缺钱。
理查德·罗伯斯在一个午后物色到了合适的目标,随后闯入纽约上东区的一间寓
所,此寓所的租户是两位年轻的女子——21岁的《新闻周刊》研究员珍妮丝·威利和
23岁的小学老师艾米莉·霍弗特。理查德·罗伯斯本来以为寓所白天无人,却没想到研
究员威利这一天并没有外出,而是正在家中。在被发现之后,为了不让威利呼救,理查德·罗伯斯用刀威胁威利,并把她绑了起来,随后继续自己的盗窃行为,将寓所
内值钱的东西洗劫一空。在罗伯斯正要离开的时候,霍弗特回来了,目睹了罗伯斯的罪行。为了安全脱身,理查德·罗伯斯一不做,二不休,把霍弗特也绑了起来。
理查德·罗伯斯在多年之后回忆往事,他说在绑霍弗特的时候,威利警告他
说:“你一定逃脱不了,我记得你的样子,我会协助警察把你抓捕归案的。”理查
德·罗伯斯本来想干完这最后一票就洗手不干了,但是这时听到威利的警告,他突然
间陷入前所未有的恐慌,随后据他自己说,他完全失去了控制。深陷愤怒和恐惧情
绪中的罗伯斯抓起厨房桌子上的汽水瓶把两个女人砸晕,然后又拿起菜刀对两个女
人一通猛砍。
理查德·罗伯斯在很多年之后悲恸地说:“我当时疯了,头都炸开了。”这是一
个故事,也是一个真实的事件。江山河在《犯罪学理论》中提出,很多激情犯罪都
伴随着这种所谓的“神经失控”,也就是非理智。这属于顷刻间爆发的情绪,因为
来得太快,所以大脑根本无法判断行动的正确与否和用什么程度的行为去应对,边
缘神经系统会立刻进入攻击或防御状态去应对当下的情况。而神经失控的特征就是
失控之后,失控者并不知道自己当时是怎么了。
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的暴力案例。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程度较轻的非理智状
态,如突然的破口大骂、瞬间的心理压抑,但是事情过后,细细回想起来,又似乎
没什么好生气的,这些都是轻度的非理智状态或者“神经失控”。
近几年发生的社会案件中,也有表现为在非理智状态下的暴力犯罪,行为人的
行为看上去都比较让人难以理解,多数时候呈现出比较残忍的状态,并且行为人行
为后都会呈现类似行为时的记忆空白状态。
你为什么会突然暴怒
“暴怒”这个形容词,看字面就可以理解了,大概意思就是突然的、毫无预兆
的异常气愤。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这个词可以有另外一个意思理解,那就是歇
斯底里。我们会比较多地从一些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字眼和描述,一般都是一方在
描述另一方行为的时候说:“天啊,我真没想到,他那时候真是歇斯底里!”歇斯
底里只是一个形容词那么简单吗?
歇斯底里(Hysteria)又称癔症,是由精神刺激或不良暗示引起的一类突发神
经精神障碍。歇斯底里大多发病突然,可出现感觉、运动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或短暂的精神异常。患者具有鲜明的情感色彩,检查不能发现相应的器质性改变,在
症状的发生和治疗当中,暗示和自我暗示常常起着重要的作用。[1]所以我们看到这
个词,它并不是一个形容词那么简单,从精神病学的角度来说,它是突然间无法控
制的怒火和行为,以及极其反常的状态。
其实说到暴怒或者歇斯底里,我们必须了解一点,就是它的起因。心理学家弗
洛伊德在其著作《歇斯底里症研究》一书中指出,歇斯底里的起因是一种性格偏
好,就是冲动。这个冲动并不是我们平常概念里的冲动,我们说的冲动是一种性格
偏好,并不是一时的情绪渲染。拥有冲动性格的个体,内心充满了情感纠葛和对于
欲望的无法满足,并且一直压抑,冲动就是性格的全部特征。这种性格形成的原因
有很多,其中一个我们要深入了解的原因,就是现在一些发展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
结合的研究所讨论的成长过程中,成人教育方式的选择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
第一,儿童时期的放任和对任何行为都抱持的宽容态度。很多人说这个情况可
能在中国的环境中比较常见,特别是在早些时候的教育观念里面,隔代抚养的情况
非常普遍,所以这种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其实倒不然,这个情况会出现在任何国家
成人对孩子的抚养过程中,宽容式教育的尺度并不是很好把握,特别是对于新手父
母抑或隔代抚养来说。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一些社会案例中看到,孩子如果有了非
常严重的越轨行为,父母依旧表现得好像没事发生一样,不做任何反馈,不教育也
不端正态度,一味地纵容孩子的行为。这让我想起之前在网络上看到的一张动态图
片,就是一个孩子在医院,不断地对母亲拳打脚踢,但是母亲就站在那里,没有任
何反应。
第二,不合理禁止。与放任相比,另一个极端是不合理禁止。儿童在成长的过
程中会伴随很多的尝试行为和探索行为,父母对于孩子很多天性的喜好或是真的出
于好奇的探索行为不合理地表示禁止,或者禁止任何自己不喜欢孩子做的行为,当
然这些行为里包含正确的行为和错误的行为。但抛开这些,更多的行为是成年人觉
得不能做,但是实际上没有太多危险的中间行为。
这两个方面,看上去对立或矛盾,但是同时存在时,就会反映出一种缺乏一致
性的教育模式。罗梅拉等人(Olga Gómez-Ortiz,Eva María Romera,Rosario
Ortega-Ruiz)在研究文章《育儿风格与欺凌:养育中冷暴力与体罚的中介作用》中表示,个体会对常见的一些社会规则变得无法感知,如我们常见的满足感延迟、忍耐、妥协、谈判、权衡等,这些常见的社会规则和社会情绪无法真的被个体在心
理上建立并且巩固起来,于是个体慢慢就会成长为无法适应社会的人,或者可能出
现更加严重的情况,即个体会觉得自己被整个社会所抛弃。[2]当然,我们不排除一
部分歇斯底里的患者可能会有脑部异常的因素存在或是因为器质性的损伤造成行为
失控,但是这个占比毕竟是少数。
另外,在讨论歇斯底里的问题之后,我提出一个问题:如果爱的对象不能得
到,产生了怨恨和愤怒,这种情绪是否会转移?
几乎任何动物都会示弱和撒娇,更不要说人类了。撒娇对于成年人来说,可以
被定义为一种社会情感技能,撒娇可以避免很多争端,甚至有可能得到一些便捷。
但是如果撒娇行为受挫呢?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撒娇行为如果被禁止或者是对象不
能,比如无法获得足够的母爱,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心理创伤,这种创伤会主导撒娇
行为被阻止的负面情绪变成攻击性。随着撒娇行为的增多,这种心理创伤会慢慢地
累积和重复。根据阿尔伯特·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孩子成年之后,如果带目的的
行为被拒绝或是受阻,就会激发这种创伤带来的潜在攻击性,人就会暴怒,进而去
攻击别人。这就是一种情绪的转移。
如果抛开学术的严谨不谈,个人觉得导致人类暴怒的原因实在很多。当然,并
不全是因为你激怒了无辜的对象,有时候可能是因为个体成长中背负的情绪和创伤
太多,多到自身无法承受和排解,而我们恰好打开了那扇锁得很死的门。
Case No.02:法院审判员枪击案心理报告
地点:中国北方某市
案件类型:故意杀人
结果:2名当事人死亡,2名当事人受伤
背景:认为离婚过程中涉及的财产纠纷判决不公
犯罪动机:对认为伤害了自己的人进行报复,嫉妒,情爱仇恨犯罪目的: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权
审理结果:未进行审理,犯罪行为人自杀身亡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某村一栋自建房内,聂某现任丈夫双臂被子弹击中,无生命危险。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05分,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车逃离现场。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35分,两名男子来到受害审判员住处楼下,其中一人
持枪去敲审判员住处门。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40分,审判员丈夫开门,嫌疑人哑枪并逃跑。审判员
本人及丈夫追出,审判员身中两枪抢救无效身亡,其丈夫中枪受伤。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50分,两名男子驾驶白色捷达车迅速逃离审判员被枪
击身亡现场。
20××年2月26日晚上11点50分,两名男子驾驶车辆来到邵先生的住处楼下等候
邵先生。
20××年2月27日0点,在邵先生住处楼下,邵先生被枪击身亡。
20××年2月27日凌晨1点,两名男子驾车被警方围堵并截停,两人未做过多反
抗,在车内开枪自杀身亡。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案发后,根据同楼层邻居的回忆,受害审判员与丈夫平时为人都非常和善,每
次见面都会打招呼。受害审判员平时也不太爱说话,平时刻苦钻研工作,不经常参
加应酬和聚会,为人低调。但是每当有邻居向她咨询一些案件或者对法律问题有疑
问时,受害审判员都会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和案件进行耐心的讲解。有邻居曾表达对审判员工作的羡慕,受害审判员称也会有令人发愁的时候,这么说的原因,就是审
理案件这个工作本身容易得罪形形色色的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受害审判员曾参与两个犯罪行为人其中之一李某的离婚财产分配案的审理工
作,但是李某对审理结果并不满意,甚至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抵制和对审判工作的
认识错误。
除受害审判员与受伤的审判员丈夫外,另外两名本案的受害者都是与犯罪行为
人有间接感情纠葛的人,一名伤者是其前妻聂某的现任丈夫,与聂某婚后感情很
好,周围的邻居也都表示过羡慕。而另一名死者邵某的妻子,根据报道,疑似与其
中一名犯罪行为人张某相识,而张某也在不久前离异。除此之外,两名犯罪行为人
与多名受害者之间并无其他类型的纠纷发生。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类型。首先肯定的是,本案涉及的因素有爱、嫉妒、憎恨,这些心理上的
纠葛状态在犯罪动机上为本案提供了推动力和犯罪动机的确定性。在众多的杀人类
型中,有一种杀人类型经常发生于正在形成或是已经形成亲密关系的社会个体间,如兄弟姐妹、亲密的朋友、夫妻、恋人等,这些社会个体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这种
关系在进行过程中会产生感情纠葛,当这种纠葛慢慢累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疏
解,到达一定程度,就变成了犯罪者情绪的推动力和其中一个决定因素,最终会发
展为像本案中的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各种心理纠葛状态符合“情感纠葛杀人”这个类型的判断标准,所以本
案的犯罪类型属于情感纠葛杀人。当然,要注意的是,感情的纠葛并不是只会发展
成为情感纠葛杀人这一种犯罪类型,其表现形式会有很多种,并不是一对一的直接
因果关系。
罪犯的犯罪心理潜伏阶段分析。本案是由报复、嫉妒、情感纠葛引起的情感纠
葛杀人类型的杀人案,此类杀人案的犯罪行为人通常伴有不健全的人格和不良的心
理因素,并且感情冲动通常会呈现出强烈和无法抑制的趋势。此类型的人多因为后
天受挫、处境异常而伴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多疑敏感,容易产生强烈的嫉妒心理,攻击性强,容易歪曲别人的善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是反社会型,根据美国精
神病学会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第四版)(The Diagnostic and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Fourth Edition, DSM-4)中
给出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点,结合本案的有计划性、犯罪行为的相对公开性以
及犯罪目的和目标的明确性,排除了本案犯罪行为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可能]。
本案犯罪行为人在经历带目的行为受阻的负性生活事件后——本案中主要体现为情
感挫折以及对财产分割结果的不满意——产生了偏执型人格障碍,逐渐开始变得敏
感,产生强烈的对目标的嫉妒和对审判结果的愤恨情绪,甚至是对相关人员的情绪
泛化。
罪犯的犯罪心理恶变阶段分析。这个阶段主要是犯罪行为人进行信息交换和信
息累积的阶段。可以注意到本案中的外界信息,在受害人方面,是和自己之前有或
者疑似有感情纠葛的女人的现任丈夫,这个信息基本不用通过外界宣传来了解,犯
罪行为人自己可以轻易打听到,涉及的信息如双方目前的感情状况、是否经常争
吵、经济状况及金钱如何分配等,可能由于了解到的情况和自己所经历的情况或现
实的情况有反差,行为人会产生负向的心理感受。无疑,这种反差越大,越会带来
一种嫉妒和质疑的心理,如会出现“为什么不是我”“为什么他们会那么好”这一
类的想法。但是,虽然有了这些负向的心理感受,犯罪行为人本身也还是矛盾的,因为他并不能否定自己对与自己有感情纠葛女人的爱恋心理,这种矛盾越强烈,要
报复的心理基础也就越强烈,但是打击目标并不会是女性,而是转向被认为替代了
自己位置的其现任丈夫。这就是为什么在本案的枪击过程中,与犯罪行为人有感情
纠葛的女性都没有受伤,哪怕是同在一个现场,一方面说明与犯罪行为人感情牵制
带来的心理矛盾,另一方面也说明其情绪已经发生了转移,打击目标很明确。
李某的另一目标,关于受害审判员的信息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政府网站的
表彰、其他渠道的打听。审判员在工作中的表现越是优秀,越会反向激起李某对于
审判员的报复欲望。李某会产生一种“这样优秀的工作表现都是站在我们这些人的
纠纷案上面,通过伤害我和与我相似的人的利益得来的”类似的想法,进一步产
生“反正你害得我什么也没有,我就做一个惊天动地的事情给你看看,反正我也没
什么好失去的”这样的极端负面情绪,于是犯罪动机就产生了。而这种整体的恶变
会带来犯罪心理学中称之为“自组织功能”的出现,导致犯罪行为人的不良心理因
素无法摆脱,并慢慢占据其心理主导地位,产生“合力”结构,进而推动犯罪行为
人心理结构的外化。
罪犯的犯罪心理实施阶段分析。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动机外化为行为,并伺机作案,制造犯罪机会和条件。本案中的两名犯罪行为人对作案的时间有了初步的规
划,但是并未进一步进行踩点和观察,虽然有预谋,但是可以看出计划并不完善,第一个枪击时间和第二个枪击时间都选在一般大众会在家的时候,虽然在第二个枪
击现场时对审判员的实际情况估计错误,但不影响整个犯罪行为的进行。第三个枪
击时间应该是初步了解之后的现场等待,以至于邵某在门口一出现就遭到枪击。这
个阶段比较值得注意的就是自制手枪和储备弹药这个犯罪前准备动作,为犯罪的实
施储备了物质条件。从后来在车中查获的大量子弹来看,两名犯罪行为人如果没有
被截停,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行为产生。
罪犯的犯罪心理衰弱阶段分析。这个阶段中,犯罪行为人的常态心理开始出
现,心理矛盾持续增大并会伴有后悔、自责、惊恐等负面情绪。此案的衰弱阶段比
较特殊,分为几个小的阶段。第一个阶段出现在犯罪行为人李某第一次枪击成功之
后,聂某现任丈夫双臂受伤,随之李某逃跑,犯罪心理进入衰弱阶段,需要进行调
整。虽然在犯罪后伴随着惊恐、紧张等情绪,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成功,并且没有
被第一时间抓获,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得到一次强化,加快了再次恶变的进程。第二
个阶段出现在李某第二次枪击行为中,也就是对受害审判员进行枪击的哑火之后,后面会做分析。第三个阶段出现在李某完成第二次枪击,打死打伤审判员夫妇并逃
跑之后,这个时候其犯罪心理再次进入衰弱阶段,需要进行调整,由于犯罪行为的
再次成功,伴随的负面情绪已经远远不及第一次枪击,给予犯罪心理再一次强化,由于后面再无其他枪击行为,李某的常态心理出现,伴随着自责、质疑、恐惧等情
绪。第四个阶段是在犯罪行为人张某完成了对邵某的枪击之后出现,伴随的惊恐情
绪和心理矛盾会比较大,因为这是张某唯一一次枪击行为。
在受害审判员处首次开枪未成,反身逃跑后又行凶心理分析。这个部分要注意
的是计划犯罪里的意外情况给行为人带来的心理改变,因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到众
多因素的影响,变量很多,并不是完全可以按照计划去进行的,更何况本案中的计
划本身也不完善,所以意外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就会更大。按照犯罪行为人李某的计
划,直接目标——受害审判员开门的一瞬间,开枪进行打击,之后立刻转身离开现
场。从作案时间上来说,他选择了晚上9点到10点这个时间段,因为多数人在这个时
间都还没有休息,并且在客厅活动。而受害审判员丈夫开门的这个情况,是李某计
划之外的因素,开门者不是第一目标这个情况使得犯罪行为人产生了额外的心理矛
盾和不确定性,以至于李某与受害审判员丈夫之间有了一番看上去有点奇怪的交
谈,李某确定受害审判员本人是否在家。在得知受害审判员本人在家的情况下,才进一步强化了犯罪行为人本身的犯意,准备进行打击行为。
但是受害审判员正面呵斥犯罪行为人的情况又是另一个犯罪行为人没有考虑到
的意外。计划中受害者面对持械闯入者的恐惧并没有在本案中的目标审判员身上出
现,而是正面的呵斥和警告,这可能是由于受害审判员多年的工作经验而成,这样
的意外情况造成了犯罪行为人的恐惧,慌乱中朝面前距离最近的目标开了两枪,出
现了第三个意外——哑火。
在哑火的情况下,李某本能地选择逃跑,这个时候犯罪行为人的躲避心理占了
上风,犯罪心理迅速进入衰退期。而受害审判员和丈夫追出的这个行为又使李某有
了另一次实施犯罪的心理循环,一方面犯意得到巩固,另一方面为了阻止追逐,进
行了第二次射击。
共同犯罪心理分析。两个犯罪行为人李某和张某都是离异男性,直接打击目标
虽不同,但是有相似之处,打击的目标是前妻或者有感情纠葛的女性的现任丈夫
(张某的目标——邵某的现任妻子与张某关系并没有查明),或者是被认为参与其
离婚过程的人。
可以确定的是,两人是在寻求一种合作,而这种合作是协助上的,并不是直接
行为上的。也就是说,两人并没有同时打击一个目标,而是各自目标明确。从这一
点可以看出,两名犯罪行为人都是理性的,而从各自犯罪目标清晰明确看来,两人
分别在共谋之前就已经有了个人明确的犯罪动机和意向,这个基础加速了共谋心理
环境的形成。
另外可以看出,两人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在一个人达成目标的时候,另一个人
提供协助,足以说明两人在心理上已经形成一种情感信任。基于两人共同的遭遇,以及和两人有关系的女人现在都很好地过着自己新的生活,在这种嫉妒和纠葛的心
理状态下,他们之间产生了信任。
两名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明确,但是并没有严密的组织架构,没有明确的分
工。两个人一起实施的特定犯罪目标就是杀人,通过一起实现犯罪目标来辅助或者
推动群体里每个人达到自己的目标,犯罪目的成为主观上的自我强化物,这种反馈
和学习机制在不断地增强着两名犯罪行为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心理基础。犯罪行为人未进行额外抵抗,在车中开枪自杀的心理分析。本案中,两名犯罪
行为人并没有到案,而是在被警方截停后未进行任何抵抗就直接在车内开枪自杀。
从两人开枪自杀的行为中可以推断出他们早就考虑过自杀这个方式,因为被截停后
发现双方力量悬殊,所以未进行任何抵抗。但从车内发现大量子弹来推断,他们依
旧保留了抵抗的可能性。
在犯罪心理学的众多观点中,比较多的学者支持的一种观点是将自杀看作一种
将杀人的对象转换为自己的行为。如诺尔(James L. Knoll)在自己的文章《理解他
杀—自杀》中提到的那样,这是一种杀死自己的杀人行为。杀人的人经常在犯罪前
就已经有自杀的想法,也就是说,自杀和他杀是会发生转化的。[3]尤其是结伴自杀
和大量杀人事件的行为人(本案),本身具有自杀想法的概率最高。企图大量杀人
的犯罪行为人因为对人生的绝望和所处的不堪境地而产生自杀意图。出于对把自己
逼到绝境的社会的怨恨和嫉妒情绪,衍生出想要更多人陪他一起死的心理,在这个
过程中,纠葛情绪慢慢转移到多个目标身上,形成了多目标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
本案性质恶劣,在分析这样的社会新闻时会有一定难度,因为同一个社会新
闻,每一个看到它的人,脑中的认知都会不同。另外,鉴于这个案子的两名犯罪行
为人已经死亡,所以所有的分析都是基于新闻媒体的披露信息形成,在分析的信息
基础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准确性带来的风险。
相关知识
人类是否真的会因为遭受了巨大打击而变坏
我在一个网络知识分享平台上回答过一些与犯罪心理学相关的问题,其中有这
样一个问题:“很多动漫和电视剧都会描述一个悲情的人曾经很善良、很正义,因
为遭遇了重大事故而变得很坏。现实中真的会这样吗?这是一种心理疾病吗?”
这个问题分为两部分,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可以先从第二个部分开始,这
是一种心理疾病吗?首先明确一下,题中所说的“这”想表示的是一种遇到打击就
变坏的状态吗?如果是,那么这可能是一种心理结构的不完善,这种结构的不完善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说,它并不是一种心理疾病。心理结构的不完善不能称为心理
疾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这个情况往往出现在犯罪心理转变周期里从潜伏到恶变的
中间段,也就是说恶变还没有完成,这样的程度是不能被称为心理疾病的。但是,这里需要多考虑一个可能存在巨大变化的重要因素,那就是本身遭受重大打击的个
体是否有隐性的人格障碍。如果人格障碍确实是存在的,那么在遭受打击之后,就
会加速犯罪心理的恶变,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恶变之后的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
回到实际情况中来看问题的第一个部分——“现实中真会这样吗?”
答案是肯定的。
在进入问题之前,要先对这样的重大心理打击会带来的犯罪是哪几种类型做一
个初步的了解。一般会产生的犯罪类型是激情犯罪和无计划犯罪两种类型。这里有
两个理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伯科维茨(Leonard Berkowitz)在1984年时首次提
出的认知—新联结模型和兹尔曼(Dolf Zillmann)在1988年首次提出的兴奋迁移
理论(Excitation Transfer Theory)。它们都可以解释由情境刺激引起的挫折
状态下即时发生的无计划的暴力行为的心理机制。
认知—新联结模型(Cognitive-neoassociation model)。伯科维茨在其著
作《关于愤怒和侵略的形成与调节:认知—新联想主义分析》(On the
formation and regulation of anger and aggression:A cognitive-
neoassociationistic analysis)中指出,该模型强调了挫折性事件(通常表现
为带目的行为受阻)引起的负面情绪可能自动引发各种与逃避或攻击的倾向相联系
的情感、思想和记忆。在产生负性情绪的状态下,一些人可能不对行为的性质和后
果进行进一步思考或思考过程异常短暂就迅速行动,有时甚至诉诸暴力。在这样的
情况下,很容易形成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
兴奋迁移理论(Excitation Transfer Theory)。兹尔曼在其文章《情绪行
为中的兴奋转移》(Transfer of Excitation in Emotional Behavior)中提
出,个体对于对身体和心理具有重大意义的刺激性情境会做出情绪反应,这种生理
唤醒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才会逐渐消退。举个例子,一个人工作一直很好,自己觉
得能力很强,但是这天受到了批评,产生了愤怒或是委屈的情绪,很可能直到晚上
回家这种情绪也没有经过自己的调节而消失,这个时候如果他进家门发现家里有人
在做苟且之事,那这样的情境就会触发之前的剩余情绪并融合升级,导致发生犯罪
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上宽下窄的容器,情绪产生之后需要一个时间段去缓解
和抒发,这个时候如果经历连续的负性事件或者刺激性事件,造成负面情绪的不断
产生,那容器就装不下了,溢出来就会导致自我控制和行为的越轨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众多的理论依据中,一个犯罪行为的公式吸引了我,这个公式是美国学者亚
伯拉罕森(Abrahamsen)提出的,贝茨(Jerome E. Bates)在其文章《亚伯拉罕
森的犯罪行为成因论》(Abrahamsen’s Theory of the Etiology of
Criminal Acts)中重申了公式,如下:
C=(T+S)R
C:犯罪行为
T:个人犯罪倾向
S:外界犯罪因素的诱惑状态
R:犯罪诱因的心理抗拒力
在这个公式中,考虑到我们每个人都会多多少少面临各种各样的打击,但是受
到重大打击转变成犯罪人的毕竟是这里面的少部分,所占比例真的不是很大。而犯
罪人的心理结构里缺少或者说不完善的是自我调节的那部分,也就是公式中R值不
高。接下来在假设环境中,因为重大打击或是生活事件带来的负面情绪,如沮丧、失望、仇恨、恐惧、紧张等,这个公式中的S值会变得很高,高到爆表那种。
这个时候在假设情况下,心理结构完善的人会通过心理调节机制去消除负面情
绪或者让负面情绪停留在潜伏状态(通常包括道德判断、教育模式等),这是R值很
高的类型。而不完善的人就会因为这种调节机制的缺失而无法控制负面情绪的发
展,转而形成犯罪意图(犯罪意图里面包含的诉求可能有很多种,如渴望被理解、相对程度较高的物欲、相对程度较高的性欲、对社会的仇恨情绪的抒发、对不满遭
遇的报复等),这就是T的形成模式。恶变就在这个过程中慢慢形成,配合犯罪心理
的恶变到外化,从而有了犯罪行为,最终有了C的值。
一般这类型犯罪心理的形成速度快,犯罪前心理矛盾少,无计划,目标可能固
定,也可能不固定(取决于犯罪人想表现出来的诉求,如果是直接目标造成打击,那犯罪行为目标就是给予打击的直接目标,如情杀;如果是大社会环境造成打击,那犯罪行为的目标就是给予打击的大环境目标,如危害社会安全犯罪类型——放火、投毒、危险驾驶等)。
造成犯罪的动机有哪些?犯罪人种类有哪些?犯罪目前都是可以预防的
吗
我们经常提到的动机,其实际意义是法律层面一个单一的概念,但是放在犯罪
心理学上来说,犯罪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单一成因的结果,而是一个系列的变化过
程,简单来说就是犯罪意图内外化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这些欲求相对程度
较高,但是依旧属于普遍正常的情况,不能觉得犯罪人的欲求就是畸形的。只有在
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正常手段不能满足欲求,并且选择侵犯他人利益和社会
利益去满足欲望的方式的时候,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笼统地说,犯
罪动机产生的原因有四个,第一,除变态外的正常需要;第二,个人需要与社会需
要处于对立;第三,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缺乏;第四,正常手段无法满足个体的需
要。
犯罪行为为什么发生?宋晓明等主编的《犯罪心理学》中总结了学界常见的或
者说被大多数人接受的阐释犯罪行为发生的理论。
1.内、外化机制:如字面理解,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一个两段式的过
程。从吸收外界客观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的犯罪心理是内化的过程;犯罪心理进
行整合到实施犯罪行为是外化的过程。缺少其中任何一段,犯罪行为都不会实际发
生。
2.刺激、反应与反馈机制:该理论由张春兴提出后由义池教授用于犯罪心理学
研究,根据《犯罪学大辞书》中的解释,该理论主要部分集中在理论中涉及的三个
因素的互相作用和反应上。三个因素互相作用可以分为S-R(刺激—反应),O-
R(个体—反应),R-R(前后反应)三种,其中S表示外在不良因素(如刺激源、环境因素等),O表示主体内不良因素(如自我控制差、情绪问题、人格障碍等),R表示各种违法行为因素的总和。
3.量变、质变机制:这个字面理解就很简单,各种不良因素量变进行累积最终
形成质变,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防御机制:在思维狭窄或即时性冲动导致的意识模糊中,为了消除由心理冲突或挫折引起的焦虑,维持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方法,分为合理、认
同、反向、投射几种,是个体在应激状态下经常会出现的一种心理机制,在平常状
态下,如心理咨询过程中也会经常出现。
5.四阶段论:梅传强博士在其著作《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提出,犯罪心
理的形成有四个阶段:人格缺陷、犯罪意识、罪过心理、犯罪心理转化。
看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后,我们进一步来了解犯罪人都有哪些类型(前四种
为普通模式,后三种为特殊模式)。[4]
1.原发型:从小就是个“坏孩子”,当然这并不代表承认了“性恶论”,只是
在某些情况下,如精神病态或是脑损伤或发育不完全的情况下,在很小的时候就产
生了越轨或是行为上的偏差。
2.继发型:半路出家型,通常这类型的犯罪者矫治效果会比较好,因为这类型
的犯罪者一般都是在个别负性生活事件影响下认知产生偏差而进行犯罪,所以犯罪
心理并没有完全形成,矫治难度较小,再犯概率也较小。
3.突变型:就是激动得一下子没忍住,就变异了。这就是一般的激情状态下发
生的犯罪行为的情况。
4.机遇型:刚好遇到,不做白不做。这种情况比较多地表现为商场顺手盗窃,偶发性比较明显。
5.朦胧型:做完之后不知道为什么做了,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伴随着精神类疾
病或是突发疾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从突发疾病的状况中恢复,并伴有选
择性失忆的情况,如歇斯底里症。
6.习惯型:经常这么做,就顺手了,通常表现在惯犯身上,犯罪心理已经定型
并且个性化,主导了犯罪人的思维模式。
7.变态型:变态心理引起的犯罪行为多现手段残忍的特点,犯罪原因通常不寻
常,有欲望的发泄,有犯罪人根据自己扭曲观念进行的表达,犯罪现场通常会伴有
很多艺术、哲学的因素,受害者通常被视为战利品或是犯罪人自己的作品,此类型
的犯罪人在中国并不多见。看了这么多之后,回到题目上面,犯罪目前是不是可以预防?就目前的情况来
说,虽然各种技术都较以前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针对个别案件的预防依旧是比较
有难度的,因为论单一案件,一般都是长期的外界环境刺激引起的内部心理变动造
成的,要么是决策时间非常短,要么就是安排缜密。有点类似于地震的发生,提前
预见会有难度,就好像做好抗震和逃生教育一样,只能从大环境入手。目前比较显
著且力度比较大的预防手段有“天眼”系统的运用,并且正在加大覆盖的范围。
有需要就有动机,而建立在动机上的犯罪行为的预防要做到全面或是针对个别
犯罪进行提前判断和预防很难,因为影响一个人做出犯罪行为的因素很多,并无定
向预防手段,但毕竟犯罪人是整体的少数,所以不断地加大整体环境的安全系数,是一个降低犯罪率行之有效的办法。
Case No.03:请问你愿不愿意当我画作的模特啊?——大
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案
地点:日本群马县
案件类型:连续强奸杀人
结果:10名当事人遭到强奸,其中8名当事人被杀害
背景:人格障碍造成的扭曲型发泄犯罪
犯罪动机:发泄性欲,满足空缺心理
犯罪目的:违反女性性自由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
审理结果:大久保清于1973年2月被判处死刑,3年后被执行死刑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说起日本群马县,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过,但是说起电影《头文字D》,很多人就
会知道一个地方——秋名山。秋名山是日本群马县的名山,以公路弯道众多出名。
抛开电影不讲,群马县还因为日本刑事司法历史上的另一件事情被记录。1971年春天,日本群马县发生了多起年轻女性失踪的案件,经过初步侦查,警
方并没有得到什么有利的线索,但是由于案发地点相对集中,目标群体也相对固
定,于是警方决定并案继续调查。调查一直在进行,直到群马县快进入夏季的时
候,也就是最后一位当事人受害的时候。
1971年5月7日,群马县藤冈市一位上班族女性在家中留下了一张字条,字条内
容是:“有人问我愿不愿意当他的画作模特,我还是去当面拒绝一下好了。”之后
她骑着自行车出门,随后便消失了。
该女性失踪之后,其哥哥一直在寻找妹妹的下落,直到在藤冈市内发现了妹妹
的自行车,并且在自行车停放处附近发现了一名开马自达新款跑车的男人。因为跑
车真的太显眼了,而该男人又开着跑车在妹妹自行车附近不断地观望,使得该男子
看上去很可疑,所以哥哥决定上前询问,不料该男子驾车直接逃跑。哥哥记下跑车
的车牌号并报了警。警方查到该男子是住在高崎市的大久保清。本来警方只是觉得
抓大久保清回来例行问话可能有助于调查,或者是大久保清知晓失踪女子的动向,但是随后大久保清的供述让所有办案警察都惊呆了,该案件也成了日本历史上有名
的大量杀人案件。
根据大久保清的供述,自1971年3月31日到1971年5月10日,包括5月7日留下字
条的女性在内,他在群马县范围内已经用同样的手段强奸并杀害了8名16岁到22岁的
女性,并将这些女性的尸体藏匿在某处。
根据当时的口供,大久保清说自己戴着贝雷帽,穿着衬衫,以画家、美术老
师、英文老师等身份为幌子,开着最新款的马自达跑车,前后询问了共计150位以上
的年轻女性,以“愿不愿意当我画作的模特”等非常巧妙的言语邀约女性,上车的
女性有将近3成,实际50名左右,其中10名遭到大久保清的强奸,而被杀害的8名女
性全部是因为反抗激烈或是被发现想要乘机报警而遭到杀害并被弃尸。[5]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大久保清出生在当时日本社会较富裕的家庭中,从小父母就对他关爱有加,基
本上要什么给什么。大久保清的学习成绩并不好,从小学到高中时期,学习成绩基本都在全班的末尾徘徊,学习方面并没有很出色的表现。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大久
保清却似乎表现出了“天分”。在高中的档案记录里有这样一句描述大久保清性格
的话:“很会说话,有可以很好地欺骗他人的才能。”
从高中时期开始,大久保清就出现了对女同学恶作剧的行为,并且丝毫没有随
着年龄增长而收敛的迹象。大久保清高中念完之后并没有选择继续升学,而是开始
帮家里务农,同时做一些家电和农副产品的贩卖生意,但是生意最终都不是很成
功。
大久保清18岁的时候有第一次的犯罪行为出现,之后比较频繁地出现一些犯罪
行为,如轻度的盗窃、恐吓,严重至强奸致伤等,其中包含不起诉案件4件,和解案
件两件。由于其家庭条件不错,所以哪怕在这种情况下,他依旧被父母过度地保护
着。而开始大量连续杀人的行为则出现在大久保清于1971年3月6日假释出狱后的不
足一个月内。[6]
值得一提的是,大久保清在不到30岁时结婚,与妻子育有两个孩子,看上去大
久保清是很好地隐瞒了之前的犯罪记录。与大久保清结婚这么多年来,妻子一直都
没有发现他的真面目。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人格障碍的形成。大久保清由于父母的溺爱,在成长过程中发生了心理
发展上的固化,可能存在人格障碍的情况。他高中时期开始对女生进行恶作剧,并
且这种情况并没有在学习阶段有所缓解。后期在审讯过程中,犯罪行为人交代这种
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希望得到别人的重视和关注。迪尔凯姆在其著作《自杀论》中提
出了“失范”的概念,而罗伯特·金·默顿则在其著作《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中
用“失范理论”来研究越轨行为,根据此概念,大久保清想要达到的吸引别人注意
的目标是合法的,但是采取了越轨行为突出自己,提醒别人自己的存在。大久保清
18岁开始有犯罪记录,其中的恐吓犯罪说明他意识里觉得自己的地位非常重要,并
且经常以自我为中心,这与成长过程中父母对他的养育方式有关系,并没有使他形
成很好的对自我的定位认知,以至于成年进入社会之后,他依旧以这样的认知模式
去处理问题。可以判断大久保清可能是表演型人格障碍。
其次,犯罪心理的个性化。大久保清的整个犯罪生涯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存在着犯罪心理的个性化。首先第一个阶段是18岁开始出现的犯罪,在大久保
清18岁开始出现的6起犯罪行为中,强奸致伤这一项是在大久保清连续强奸杀人之前
的犯罪记录里面最严重的,但是这6起案件的和解和不起诉说明父母对他的极力袒护
(无选择性的包容)。这种看上去正面的负面反馈加快了大久保清犯罪心理的完善
速度,并且在潜伏期的焦虑感和后悔在这样的袒护下慢慢变得不强烈,犯罪心理的
个性化慢慢形成。对于之前已经发生过的记录在案的罪行,大久保清可谓驾轻就
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手法和犯罪心理循环。
被保释后,大久保清的犯罪生涯进入第二个阶段,同样也存在着犯罪心理的个
性化循环。在大久保清被保释以后,其之前的个性化结构依旧影响着他的思维和行
为模式,所以他依旧在畸形的欲望面前选择以犯罪手段满足,开始了连续强奸杀人
的犯罪生涯。在刚开始的时候,大久保清并没有被抓到,或者说一直都没有被抓
到,所以他的犯罪心理不断被强化,再犯时间开始缩短,程度开始加深,犯罪心理
完全地个性化。但凡遇到有一点欲望需要发泄的时候,他就会想起以这种手段去处
理。
最后,内心矛盾激起的犯意。女性对于大久保清来说不仅是他发泄性欲的对
象,也是能够和他共有他的想象时间、帮他满足自己虚荣的工具。大久保清会觉得
这些上了他车的女性都是被他虚构出来的职业和所开的新款马自达跑车所吸引,而
这种虚构的肯定感恰好就是他需要的。但是,一旦他从这一系列的幻想中走出,就
必须要面对不如意的现实情况,并且憎恨这些女性给自己带来的空虚感和堕落感,于是杀心即起,加上女性的激烈反抗行为与想要报警行为的存在,就更加坚定了大
久保清杀死这些看到他真面目的女人的心,因为他刚刚从监狱出来,肯定不想因为
更严重的罪行再次被抓。
另外,表演型人格障碍给予大久保清的副作用就是情绪很容易激动,特别是当
别人不能顺他的意或是满足他的欲望的时候,就会出现爆发性的行为,但是同时,他又急切地渴望被理解和关注。大久保清以为这些上了他车的女人对他是有好感
的,是可以理解他的,但是当他意识到自己只能通过强奸得到这些年轻的女人时,这种现实打击对于表演型人格障碍者来说是巨大的,所以就像前面所说的,为了弥
补自己内心的空缺和堕落,加之还有一些个体的激烈反抗,杀了这些女人就一了百
了,她们的存在就是对他的一种侮辱。相关知识
当行为人进化成累犯,行为人在想什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累犯肯定是要加重处罚的,因为都已经执行完毕,几年内
(每个国家的法规年限不同)又一次犯罪,这个当然要加重,不加重难道无动于衷
不成?很多人可能会问,累犯都已经被处罚过一次,为什么还会继续犯罪呢?原因
是什么呢?累犯继续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初犯年龄偏年轻化,改造不到位。这里的改造不到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如果初
次犯罪年龄比较小的话,其改造的难度是比较大的。邬庆祥等人在研究文章《未成
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指出,初犯时年龄越小,再犯的可能
性就越大。越小的年龄,意味着犯罪习惯就越顽固,矫正的成功概率就越小。[7]而
犯罪年龄变化的这个趋向,确实也是在往年轻化发展的。
●标签化或者污名化。这是犯罪行为人发生再犯、成为累犯的一个重要因素,也
可以理解为社会支持不完善。
●于监狱中交流习得新的犯罪技能。
●对于群体行为的抵抗力缺失。很多时候再犯表现为群体性的,再社会化之后,由于认识的人一部分也是再社会化人员,所以会出现一个群体中的某一些人对另外
一部分人的影响。
●环境影响依然存在。环境的改变和其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不会随着犯罪行
为人个体的再社会化而改变,所以环境因素依旧是存在的。
说完了再犯的原因,累犯的心理上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首先,依旧是物欲。不要以为经过监狱中的再社会化过程,物欲就会被磨灭,太单纯了!物欲是一个一直存在的因素,累犯在这方面的表现可能和其他人不太一
样。赵桂芬副教授曾经提到过,累犯对于物欲有一种弥补心态。累犯由于在监狱中
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在重新返回社会之后会产生一种之前失去的现在都要拿回来
的心理,当然这种心理是不平常的,也不是所有累犯都会有的,但是在概率上,这
种心理是存在的,而且在再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比较重要的推动作用。其次,交往。不可否认,人是社会的动物,交往的需求是所有人都会有的,而
有过前科的人也不例外。被监禁,有时候意味着监狱外社会关系的断裂和缺失,但
是这种缺失会在监狱内得到弥补。监狱是个什么场所,真的只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场
所吗?通常认为监狱是一个剥夺人身自由并对犯人进行改造的地方。斯卡尔贝克
(David Skarbek)在文章《监狱帮派、规范和组织》中表示,监狱也可以是一个
各种犯罪技能交流的地方,虽然有比较强的管控,但是各种犯罪行为人集中于一个
相对密闭的环境中,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就加大了。[8]发生在监狱中的这种交流和
学习,是针对犯罪技能和犯罪经历的,这种交流和学习是负面的,但是可悲的是,这种行为并不能被完全制止。所以,从监狱出来,曾经在里面的朋友或是朋友的朋
友也在外面,自然就会走得比较近,他们会相互影响。当然,群体中确实有正面的
再社会化人员,但是一旦有几个负面的再社会化人员出现,那就很难去控制群体的
影响了。
再次,标签化或者污名化。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先生在其代表作《刑法
的根基与哲学》中对这个问题有过探讨。标签化或污名化的程度很严重,可以摧毁
一个人重新建立的自信心,然后令其产生很深的自我否定,并且走回以前的老路。
但是标签化或污名化是不是能很好地避免?在一个社会道德观念强、超我压制的社
会环境中,标签化或者污名化是很容易产生的。到目前为止,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这
个层面依旧做得不够好,不够全面。很多犯罪行为人再犯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就是社会支持的不足,他们不被接纳或者被排挤,没有办法找到正常的工作,或者
是妻离子散等情况的普遍发生,让这部分犯罪行为人再社会化之后依旧没有办法回
到正常的生活中,以正规手段去谋求发展。
一般会变为初犯结束改造之后,怀着激动的心情回到社会,但是社会环境的反
馈是负面的,很多人因为初犯的经历而对个体敬而远之,并不能接纳他,一旦有任
何的非正常行为首先怀疑的就是有前科的个体,这样的行为和表现使得个体觉得自
己不被社会所接受,没有出路,于是开始怀疑自己能做什么,并且最后回到犯罪的
心理状态。
复次,报复。为什么要报复?雅各布斯和赖特(Bruce A. Jacobs,Richard
Wright)在《街头公正:犯罪世界的复仇》一书中指出,报复的根源是心理感受层
面的不对等。行为人可能会出现对公权力的反感、对社会的灰心、觉得判决不公
正、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等心理,这些负面心理最终都会发酵,形成一种漠然的心态,表现为对社会的不关心、对感情的淡漠、对公权力的排斥等。a而抱着这样心态
的行为人在回到社会的怀抱的时候,标签化或者污名化的效应使得他们不能融入,这个时候这种淡漠的心态就会转变为一种抱怨,犯罪行为人会认为自己今天这样的
处境完全就是之前的种种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报复的心理,会出现
我不好任何人都不能好的心态,从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而抱有这种心理状态的犯
罪行为人,可能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会急剧增加,并偏向于手段残忍及社会影响
力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类别的犯罪。
最后,犯罪合理化。在犯罪心理发展的过程中,“犯罪”这个概念早已在一部
分多次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层面逐渐个性化,形成了一种动力定型,所以在对待犯罪
这件事情的态度上,多次犯罪行为人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甚至和初次犯罪的犯
罪人也不同。多次犯罪行为人在很大程度上认为犯罪是一种合理的、一定会发生和
存在的行为,而对于犯罪行为人本身来说,也就是一种正常的谋生手段而已。所以
去探究很多多次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时会发现,部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
在下意识的判断下产生的,并不需要刺激和推动,想要什么就去用对应的或者自己
熟悉的犯罪手段做了,就好像犯罪已经变成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并且是合理的一部
分,而相对的,多次犯罪行为人也不理解一般人认为犯罪是错误的行为这一认知。
当然,以上我们所说的几点只是多次犯罪行为人心理中比较显著的几个特点,并不是全部的特点,可以思考一下,类似于“犯罪合理化”这样的关键心理特点,在一个无犯罪个体从初次犯进化到多次犯的过程中,是如何变化发展的,曲线又是
怎么样的呢?
a 可参考Bruce A. Jacobs,Richard Wright,Street Justice:
Retaliation in the Criminal Under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Case No.04:跪下!给本女王跪下!——角田美代子连续
杀人案
地点:日本兵库县
案件类型:拘禁,暴力伤害及连续杀人结果:5名当事人死亡,另4名当事人下落不明
背景: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胁迫式犯罪(伴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犯罪动机:获取养老金及存款,并在目标离世后获取保险金
犯罪目的: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附带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
审理结果:未进行审理,犯罪行为人角田美代子2012年7月被逮捕,并于2012
年12月在看守所内自杀身亡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现在的犯罪题材影视剧或相关题材的文学作品中可能经常会出现用水泥桶藏尸
并抛尸的桥段,而现实中这样的案件就真实地在日本的兵库县尼崎市发生了。这个
用于藏尸的水泥桶,好像一把开启隐秘之门的钥匙,牵出了其背后一连串的以经济
利益为目的的离奇杀人案,案件的主要嫌疑人角田美代子,通过压力与暴力的叠加
实现了对被害人亲属的心理控制,从而实现了让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虐杀的亲
人间相杀行为。这个看上去难以理解的离奇案件就是“尼崎连续杀人事件”,也
叫“角田美代子杀人事件”。尼崎连续杀人事件是随着两起命案的被发现而浮出水
面的。
案件A:2011年11月,日本兵库县尼崎市一个出租仓库内发现了一个被水泥注
满的铁桶,警方封锁了现场并切割铁桶进行检查,随后于铁桶中发现一具被水泥浇
筑封死的女性尸体。经司法鉴定,警方确认死者身份为同年9月被登记为失踪人口并
一直在寻找的66岁当地妇女大江和子。
案件B:2012年10月初,警方接到报案称,在兵库县尼崎市一处民居内发现3具
已经高度腐烂的尸体。经勘查得知,第一名被害人是老年女性,身高约1.50米,年
龄大约在70岁,被埋藏时脸部朝下,身上一丝不挂,没有明显外伤;第二名被害人
系年轻女子,尸体腐烂严重;第三名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1年前,由于已经白骨
化,所以不能从现场准确判断其性别与年龄,但现场有发现死者的白头发。
警方合并案件进行调查后,根据掌握的证据,发现所有线索都指向一名叫角田
美代子的六旬妇人。据日本兵库县警方公布的消息,与角田美代子关系密切的人中已有7人在这几年内不知所踪,其中分别为3个男人和4个女人,年龄最小的29岁,年
龄最大的87岁。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兵库县警方发现,案件A中被害人大江和子的死亡原因是
暴力殴打致死,而进行如此残忍行为的人竟然是大江和子的两个女儿。警方随即逮
捕了大江和子的两个女儿和其中一个女儿的前夫川村博之。根据证词,唆使她们殴
打自己母亲致死的人正是角田美代子。
案件A中,角田美代子与川村博之于2009年4月在电车站相识,当时角田美代子
推着的婴儿车在电车上被门夹住,在电车公司工作的川村博之为她解决了问题。而
川村博之在后续与角田美代子的交往中,与其构筑起奇妙的“信赖关系”,有人说
这种关系是基于性存在的。川村博之不仅在角田美代子的劝说下毅然辞去电车公司
的“铁饭碗”,还把自己大约1000万日元的退职金(即退休金)全数交给了她。在
角田美代子的唆使下,川村博之与大江和子的女儿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他居然把
角田美代子带进了大江和子的家中居住(在暴力威胁和性诱惑的情况下)。
2011年9月,事情开始变得更加匪夷所思。角田美代子命令川村博之及大江和子
的两个女儿监禁自己的母亲,并要求大江一家居住在角田美代子自己的住处附近,随时接受她的指示。大江和子曾一度逃离兵库县至东京生活,却又被家人强行从东
京带回并监禁于兵库县家中,随后两个女儿多次对自己的母亲施暴,最终导致其死
亡。据警方调查和后期犯罪行为人供述,大江和子家族人员睡觉、吃饭甚至上厕所
等一切事宜都需要得到角田美代子的许可。
案件B中,自2003年以来发现3具尸体的民居的租户都一直行踪不明,但是房屋
所有人并没有报警,一直到案发前3个月,其房屋所有人才突然选择报警寻人。据房
主介绍,在房中原来住着一位老妇,自从其丈夫去世之后,老妇和长子一直在这里
相依为命。但老妇10年前突然失踪,其长子也下落不明。
房子的所有权人告诉警方,老妇失踪后的这么多年,一直是老妇的次子来付房
屋的租金,但是这几年换成了一名自称是老妇孙女的女性来支付房租。经过警方调
查,这名女性确实是失踪老妇的孙女,名字叫角田瑠衣[9]。
警方通过调查养老金账户资金往来动向后发现,与角田美代子没有血缘关系的
妹妹角田三枝子和她的义女角田瑠衣从2012年8月以来,开始从失踪老妇及其叔父的账户中擅自盗领养老年金和存款,总涉案金额约为400万日元。这些被盗领的钱全部
落到了角田美代子手中,并成了角田一家的生活费。
此外,警察调查信息中的另外一点很值得注意,与角田美代子没有血缘关系的
妹妹角田三枝子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其丈夫在一次家庭集体出游时失足从山上摔下
死亡,角田一家因此获得了一笔不菲的保险金。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由于此案件中的细节令人匪夷所思,手段残忍并有违伦常,所以当时在日本社
会引起了很多的讨论。根据后续对本案核心人物——角田美代子背景的深入挖掘和
走访,媒体已经确定了角田美代子的背景资料。比如,角田美代子的生活规律非常
单一, 一般是白天在游艺厅玩电子赌博(这种游艺厅在日本合法化,里面全部是各
种赌博***,一般奖金以奖券形式发放,赢的人再用奖券去兑换各种物品,不返
回现金是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风险),晚上基本都会在酒吧中度过。同时,根据后期
对住处附近的邻居进行走访得知,角田美代子常常和貌似黑社会成员的男子来往,两人结伴在街上招摇过市。久而久之,角田美代子就被附近的居民看成当地的“大
姐大”,谁都不敢得罪她,她自己也开始凭借这一点耀武扬威。甚至还有一些民众
请她出面,利用她给人的印象去摆平一些邻里纠纷。
据日本媒体报道,角田美代子每天都浓妆艳抹,穿着打扮也都非常讲究。很多
男人都称她是“妖妇”,甚至把她看作“狐狸精”。川村博之就是被角田美代子的
特殊“媚力”征服,从而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胁迫式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行为人为什么会选择胁迫式的方式实施犯
罪行为,这一点恰恰就是尼崎连续杀人事件最特别的地方。综观本案不难发现,对
本案中全部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角田美代子都是靠着被害人至亲的手去完成
的,自己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直接的暴力行为。而且本案中采用的手法并不是传统
意义上的胁迫,传统意义上的胁迫一般以暴力为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而角田美代
子是靠着由外部环境和言语对人心理上的压迫来完成对被害人至亲的胁迫,也就是利用环境因素改变行为人的心理认知。
调查角田美代子的家庭情况后大概可以知道,之所以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其实
是角田美代子对于自己父亲行为的模仿和延续。角田美代子的父亲在早期就是利用
我个人称之为“剥削—施恩”的方式来控制手下工人工作的,大比例地剥削工人的
劳动所得,在工人负面情绪慢慢出现的时候,偶尔又给予工人部分好处,加上时间
的累积,就会造成工人的矛盾心理,既想离开,但是又没有足够的勇气离开。而角
田美代子在自己和别人身上更多地延续了这种方式,并且把这种方式改变成“暴力
—生存”这样更加直接和恐怖的模型,站在犯罪心理循环层面上来说,达成了一种
犯罪心理及犯罪手段上的进化。
其次,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及求生意识带来的矛盾。这是在案例分析中首次提到
受害者心理的问题,与这个概念相关的本案中的人物,就是作为犯罪行为人一起被
逮捕的角田瑠衣。角田瑠衣本身是受害者高松的女儿,但是在恐怖情绪的支配下,自愿成为主犯义女,并最终成为其儿媳妇,角色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原因是什
么?就是恐惧和求生本能矛盾所引起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霍尔顿(Richard Horton)在其研究文章《离线: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中提
到,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可见诸各种不同的经验,集中营的囚犯、战俘、受虐妇女与
乱伦的受害者都可能发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10]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因为发生在斯
德哥尔摩人质挟持事件中而得名。
在本案中,角田美代子和手下数十人一起进入被害人家中居住,这个行为让被
害人觉得家这个私密的空间从根本上被入侵,而这又发生在极其注重个人隐私和具
有极强羞耻感的日本社会,这样的行为一瞬间所带来的压力让受害者及其亲属产生
了很强的恐惧感并表现出无所适从,这种情绪在家庭成
员之间蔓延开来并进一步发展。
角田美代子随后强迫被害人家族中的某个成员去殴打其他人,但特殊的是,殴
打其他家庭成员这一行为并不是以命令的形式发出,而是选择,你可以选择不去殴
打其他家庭成员,这样的话你就会直接被角田美代子的打手殴打。刚开始可能会坚
持不去殴打其他家庭成员,但是在承受了几次自己被殴打的痛苦之后,大部分家庭
成员都屈服了,都会选择按照要求去殴打其他家庭成员,这样就在亲属间产生了行凶者和受害者,并基于亲属之间不顾感情的殴打行为而产生怨恨。
行凶者会觉得自己也是逼不得已,因为如果不殴打别人,自己就会被角田美代
子的打手一次次地殴打,换成任何人都承受不了;受害者会觉得你为了自己免受皮
肉之苦,枉顾亲情。而就在怨恨情绪慢慢累积的这个时候,角田美代子会更换殴打
者,受害者的报复心理就会瞬间被激发!这种含报复情绪的殴打行为只会越来越
重,而这个时候被角田美代子点为殴打者的人就会觉得自己被照顾和恩宠,是角田
美代子给了这个人机会去复仇,并在极度恐惧与压力突然释放的这种交替情况下产
生逆向的爱慕和臣服心理,觉得角田美代子对自己是特殊的,是有感情的,并且只
有角田美代子才能让自己活下去。
再次,情感淡漠和过度的自我崇拜。从日本媒体报道的背景环境里,我们可以
知道角田美代子很注重自己的外表,每天浓妆艳抹,享受被有势力的男人簇拥(没
有势力的“软柿子”就是被她控制的目标)。另外,角田美代子由于经常和类似社
团人士在一起,因此被一些居民视为“大姐大”,可以判断她很享受这样的角色定
位,并以这个身份出面调停一些邻里纠纷。这些信息可以告诉我们角田美代子大概
是一个怎样的人,如情感淡漠和过度自我崇拜。
本案中的角田美代子案发时已经超过60岁,却依旧浓妆艳抹,每天晚上出入酒
吧,不论个人的交友习惯,最起码可以断定角田美代子喜欢被异性簇拥或是被很多
异性关注的那种感觉,并且不断在寻求感情上的快速刺激,这就是情感淡漠的表现
之一。而过度的自我崇拜或者说过度的自信,我认为则是周遭环境后天给予的,因
为角田美代子的一些交友情况使得居民误以为她是黑社会“大姐大”,请求她出面
摆平一些事情,本身可能角田美代子只是享受那偶尔一两次的帮忙调停,但是随着
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她就爱上了被人需要的感觉和象征性的权力,这种心理会以
几何的速度推高她的自我崇拜感和定位,以至于后期角田美代子一直以女王的身份
自居,并且这样的定位也充分体现在她犯下的罪行与使用的犯罪手段中。
最后,巨大经济利益激起的犯意。我们目前知道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
很多,但是大部分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并不会到致死这个阶段,因为犯罪的目
标是物质性的,说得俗一点是“一般只限于求财”。排除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转换,要达到以致死手段去实现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这其中牵扯的经济利益对犯罪
行为人来说一定是巨大的,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可以被淡化,犯罪所得可以做到看上去理所当然得到的,在满足这些前提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转变为致死的犯罪。这
类型复合犯罪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本案涉及的骗取保险金或养老金(其他各种补偿
金)类型。
与其他犯罪手法较传统的案件不同的是,角田美代子的骗取行为并不是本人作
为行为人的直接骗取,而是贯彻了借刀杀人的方法,在得到保险金后,让受益人主
动赠予或者指示表面无连带关系人去领取。这就满足了犯罪行为被淡化,犯罪所得
看上去理所当然的这个条件。从另一个方面去考虑,由于角田美代子日常的赌博和
酒吧等生活开销很大,还要支付诸如打手的费用,所以短期内的小额经济利益并不
能满足她本人及周围人的日常开销,所以当角田美代子依靠自己的手段拿到川村博
之的1000万日元退职金后,她开始运用相同的手段瞄准年事已高的老年人的巨额保
险金。对于熟悉套路和手段的角田美代子来说,这部分巨额但是又没有多少人关注
的利益就成了她必须拿到的东西。
日本社会老龄化情况严重(后面会讲到日本“无缘社会”引发的问题),角田
美代子觉得没有人会真的在乎一个高龄老人的死亡,在她所生活的日本,绝大部分
人过得都很自我。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如果这件事情是由受害老年人的子女亲
自处理,那就更加显得自然和值得同情。在这样的双重环境刺激下,角田美代子觉
得按照这套逻辑可以充分撇清自己的关系及顺带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以供挥霍,而
本身怂恿别人、控制群体情绪也是她擅长的手段,于是犯意就这样轻而易举地产生
了。
角田美代子作为震惊日本的这起案件的主使,并没有受到她应该面对的审判。
她于2012年7月被日本警方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在看守所内自杀身亡。对于角田
美代子选择自杀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日本社会并没有过多的评论,甚至可以称得
上反应冷淡。角田美代子的自杀,大概是因为畏罪,在被逮捕后,犯罪心理进入衰
退阶段。明知自己已经犯罪不能,将面临严重的惩罚,而之前又有很重的自我崇拜
存在,没有考虑过会出现自己被逮捕的情况,所以各种负面的情绪会比一般犯罪行
为人在犯罪心理衰退阶段更加集中地爆发,加上之前羞耻心很强的社会舆论的针对
和调查(关于日本人的耻感文化,在鲁思·本尼迪克特的著作《菊与刀》中有深刻的
讨论),她走上自杀的道路是不能避免的。
相关知识“弑亲”有几种心理结构类型
其实很早就想写一写弑亲这个问题,因为弑亲这个行为触及人类最根本的社会
关系层面,而这一层社会关系在中国这样的超我体系中往往显得格外重要。对父母
的态度和行为,在中国甚至可以成为一种绝对个人道德准则的评价标准。
因为自己并没有很透彻地理解弑亲这个行为的犯罪心理,所以一直也没有写出
任何的分析,一直感觉如此复杂的恶背后应该存在着复杂的结构。法国哲学家里克
尔(Paul Ricoeur)在其著作《恶的象征》(La Symbolique du Mal)中,综合
运用现象学和释义学方法,描述了恶的原始象征系列及成因在深入查询相关资料之
后也证实了我的想法,弑亲这个行为的产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往往聚合了环
境、精神、机体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每一个弑亲的案件都应该单独进行分析,不
能用一个概括性的犯罪心理来套用。
个别案件个别分析确实是弑亲的犯罪心理分析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在没有
一套概括的结构的前提下,我们依旧可以来讨论一下弑亲的几种类型。在这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观点,就是“关系越紧密,越容易引起弑亲”。
个人认为,抛开因为财产纠纷而引起的针对父母或近亲属的伤害致死,大部分
的弑亲发生的前提都是家庭关系或亲属直接关系的恶化,而这种恶化在关系中呈现
出一种增长和发展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或是抑制不住。关系越紧密,这
种变化带来的打击和扭曲就越大。很多时候,行为人不能理解的就是,原本亲密无
间的家庭关系为什么会在这样的路上越走越远?而你越想去努力融合,往往带来的
效果就越糟或是越不明显,因为这种恶化实际上是几方的对合意向造成的,并不是
一方去努力就可以改善的。这种亲密关系的恶化会带来充满爱与憎恨矛盾的感情纠
葛心理状态,纠葛积压会越来越严重,于是在适当的刺激下产生了情感纠葛杀人。
在确定弑亲这个犯罪行为的影响因素有爱、憎恨、纠葛等之后,我们来看一
下,弑亲行为研究者在他们的研究中提出的这种由极其矛盾的心理和无处发泄的积
压情感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的几个常见的类型。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快速的发
展,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受到了冲击,社会关系结构也不例外地发生着改变,这些改
变同时也带来了弑亲行为种类的变化。
第一种,弑君型。出于保护的心理去杀人,一般杀害的目标是担任父亲角色的个体。父亲这个角色的教育方式、对家庭的管理方式或是与子女的相处模式如果太
苛刻或者显得不恰当,就会被部分家庭成员理解为残暴的存在,常年的高压环境很
可能会激发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而远离父亲这个角色的暴力、虐待及高压统治的逆
向心理,从而引发弑亲的杀人伤害行为。
第二种,逃避型。为了逃避一些来自父母的要求而杀人。一般如被强迫做自己
不喜欢的工作,被强迫去念书,或是为了逃避被父母殴打。在此种类型的案件中,弑亲犯罪的行为人都经历过很长时间的被强迫生活,无论大事小事基本没有选择的
自主权,在逐渐成熟之后,急于逃避现有的环境。
第三种,偏执型。为了报复从前的错误而进行的杀人。哪怕长大后过得很自
由,没有被父母或者近亲属干预,也没有什么情感上的纠葛,但是因为为人偏执,并不能忘记和尝试理解年幼时父母或者近亲属的行为,为了报复父母或近亲属在小
时候管教自己过程中所实施的认为错误的行为而进行的报复型杀人。
第四种,病态型。家庭关系太压抑,为了得到解脱杀人。这种一般都是因为在
成长过程中被保护过度或者无底线原谅,成长之后形成不自立但是又想自立的心理
矛盾,慢慢发展成为想要从比较绝对的保护环境中脱离的强迫性病态而进行的杀
人。
第五种,分裂型。这个类型比较特殊,也不多见。因为某些未及时调和的原因
导致的家族成员之间亲密社会关系的断裂,这种分裂带来了家庭成员或是近亲属这
个社会关系群体的调节功能丧失和畸形,不愉快及其他负面情绪的积压无法在社会
关系内得到排解,因此进行的针对父母或者亲属的弑亲行为。
以上5种,是对目前发生过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共通点进行归类得出的,但
是前面也说过,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会带来各种因
素的改变,而这些最终都会影响弑亲这个行为的变化。
每一个弑亲案件都是对社会关系底线的挑战和突破,但是没有两个弑亲的案子
是完全相同的,就好像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一样。它不仅在道德准则上
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在犯罪心理分析上,同样也是。
聊一聊“狱内自杀”前几天看书的时候看到“狱内自杀”这个问题,为什么觉得这个问题可以拿出
来说一下?一方面是觉得监狱管控很严格,自杀缺少了凶器之类的要素,肯定不能
很容易地实施;另一方面是因为看到一组数据,被震撼了,这组数据来自1995年苏
格兰的一项研究,而同样的数据趋势在2002年的时候又出现了。
“自杀囚犯中有9%是在被关押的24小时之内自杀的,而有23是在被关押的前3
个月之内自杀的。”(Bogue Parker,1995)
在被关押的24小时之内自杀的比例居然有9%。这完全颠覆了我之前关于管控严
格,不容易实施自杀行为的想法。这是怎样的一个高比例,又是什么原因造成囚犯
的心理崩溃而自杀呢?
自杀是什么?学术一点的解释就是行为人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它同样也
是对生命权的剥夺,只不过目标是行为人自己。早期的自杀,在有些国家如英国,其实被规定为一项刑事犯罪,没错,你自杀了还要被定罪,不过这种立法情况在
1961年以后的英国就不存在了,其他的国家也慢慢根据情况进行了法律的更改。
又是在英国,从1990年前后吧,政府研究机构就对在监狱内的自杀行为全部做
了详细的记录。根据克莱顿(David A. Crighton)和托尔(Graham J. Towl)
所著《监狱里的心理学》(Psychology in Prisons)中的资料显示,1988年至
1998年,不包括苏格兰地区的监狱内,每1万名男性囚犯中就有94名出现了自杀行
为。而托尔等人在其著作《狱内自杀》(Suicide in Prisons)中指出,这个比
例是比普通人的自杀率高出很多的,并提出这种数据揭示的是一个越来越普遍并高
发的现实,就是监狱的整个环境对犯罪行为人心理的反馈造成的自杀行为正在逐年
增多。看过为数不多的讨论这个话题的论文之后,我简单总结了以下几个可能影响
狱内自杀率的因素。
性 别
在谈论男女性别所造成的不同这个问题上,你别说,这个数据还真是有差距
的。伍尔丹等人(Kristen Clements-Nolle,Mathew Wolden,Jessey
Bargmann-Losche)在《童年创伤与女囚自杀风险》中提出,女性无论是不是在监
狱这个环境里面,整体的自杀率都比男性要低。[11]女性本身的抗压能力与情绪排
解能力是一个因素,女性在监狱内可以通过更多的手段去排解情绪;另外一个因素就是监狱内环境对男女的反馈不同,这个反馈对男性有时候是毁灭式的,包括持续
的重暴力行为及其他有一定隐蔽性的同性性侵犯在内。
刑期长短
刑期长短实际上是导致狱内自杀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刑期的长短不同,会对
狱内自杀率带来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的自杀率会
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高得多。
另外,有研究显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的自杀率会随着其在监狱中
服刑时间的延长而降低,成反比。而这个情况并不适用于无期徒刑的行为人。[12]
也就是说,刚开始如果知道自己是有期徒刑的话,行为人就会对后续的转变抱有一
定期望,并且服刑时间越长,离出狱时间越近,对新生活的渴望就会降低狱内自杀
的概率。如果刚开始就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就意味着以后都要在监狱中度过,并
没有出头的日子,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自杀的概率就会变得很高。这也很好理
解,环境的反馈影响持续存在,并且一直影响着行为人的心理,造成持续的压力。
转狱次数
转狱次数这个因素其实和前面的一个因素有类似的地方。刑期长短讲的是在相
对稳定或者固定的环境中,长久的环境压力带来的反馈造成的巨大心理压力;而转
狱次数讲的则是不断变化或是相对不稳定的环境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的重新适应的挑
战和环境差异带来的冲击。
心理上刚刚适应,又挪窝了,关键这种环境的变动还是出于非自愿的,新的监
狱环境意味着又要重新适应一次,又要摸清关系,找到类似群体等,也意味着新的
变量和压力,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行为人自杀的概率也会随着转狱次数的增加而
增大。
罪行类别
犯的什么罪是不是也对狱内自杀率有影响呢?在考虑狱内自杀这个问题的时
候,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次级因素。
杀人就不说了,因为他杀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一般都伴有自杀的倾向,在监狱内持续的压抑和负面情绪的积压会促成自杀这个行为的发生;在性犯罪和其他暴力犯
罪层面,行为人的自杀概率也会比一般犯罪行为人的自杀概率高,原因有很多,如
发泄渠道闭塞、人格层面障碍等。在西方的整个犯罪体系里面,性犯罪者在整体犯
罪行为人的范围中是普遍受到其他类型犯罪行为人鄙视的,包括在矫治的过程中,多数的矫治监狱都会把性犯罪行为人与其他类别犯罪行为人分开。
我们在新闻中有时也可以看到性犯罪行为人被其他犯罪行为人暴力殴打的情
况,从历史上看,欧洲从中世纪开始最残酷的刑罚都是施给性犯罪者的,尤其是针
对儿童的性犯罪者。这个在《忠实的刽子手:动荡十六世纪的生死荣辱》和《人类
砍头小史》中都多少有所提及,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了解一下。性犯罪者在监狱中
亦不能得到相对平等的对待,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和负面情绪的袭击,所以其狱内自
杀的概率也会高过其他类别的犯罪行为人。
如何改善狱内自杀情况
写出这个标题的一刹那,我已经隐约可以听到一些读者心里质疑的声音,为什
么要改善?这些人本来就是犯罪者,侵害了社会利益,毁了其他人,破坏了社会稳
定。
我理解这个想法,确实有时候有些犯罪行为人做出的行为真的让人恨得牙痒
痒,但是失去自由、权利和这些犯罪行为人在监狱里感受到的一切(绝对不会开
心),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是对他们的惩罚,所以该做的还是要做,该改变的还是
要寻求改变,否则我们之间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关于改善或者说降低狱内自杀的概率,我无法谈论太多,因为目前这方面工作
尚处在摸索的阶段,所以只能简单地带过。萨韦德拉(Javier Saavedra)和洛佩
斯(Marcelino López)在《男性囚犯狱内自杀风险》中指出,以下因素需要引起
监狱工作人员的重视:
1.倾听困难和关心
2.中立态度
3.保持服刑人员个性化4.了解服刑人员背景
5.理解和尊重[13]
看完就知道为什么我只说关键词并简单带过,这些关键词预示着从实际操作角
度来说很难实现,从执行者角度来说比较难接受。在“降低狱内自杀概率”这个命
题上,需要的是专业的、完全中立的执行者,对服刑的犯罪行为人进行跟进。但
是,这里面遇到的问题又何止是人员比例极大的不平衡可以概括的。所以,改善狱
内自杀的情况看上去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更多的人努力去走。
Case No.05:犯罪之路上有我对你的爱——大学情杀案
地点:中国南方某市
案件类型:激情状态下引起的情感纠葛杀人
结果:女当事人死亡
背景:以情感诉求为目的的纠葛犯罪
犯罪动机:压抑情绪发泄和寻求心理寄托
犯罪目的:以谈判为行为最初目的,后在应激状态下转变为攻击行为
审理结果:犯罪行为人徐某被当场抓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物关系:犯罪行为人(徐某)与被害者(周某)之前是情侣关系,两人是同
乡,另外还有周某的新男友(洪某)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情杀的桥段经常可以在影视剧中看到,主人公因为内心深处的感情纠葛,相爱
相杀,唏嘘又无奈,有时候影视剧会很复杂,包括权钱欲望的重叠,时不时加上几
段时空穿越,而且会按照翔实的计划进行。但是回到现实中的情杀,或者说情感纠
葛杀人案件上,从平常社会新闻的报道就可以看出与影视剧内容的不同。我们一起
来分析一起不掺杂任何权钱利益,情感寄托过于单一的纯粹的情感纠葛引发的杀人案件。
徐某和周某是高中同学,且是同一个地方的人,上大学之后确立了感情关系,案发时两人都已经是在读的研究生。这么算起来,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已经6年,可以
算得上是很长一段时间了。从一些网络上留存的证据来看,这6年期间两人的感情一
度非常好,经常有一些双方的互动,并且根据新闻的报道,作为工科男的徐某,在
恋爱纪念日或周某生日的时候,还会送花给她。
徐某本身是个很普通的大学生,普通得看上去没有太多的存在感。据同学回
忆,学习之外,徐某的兴趣爱好就是在宿舍打游戏。徐某比周某早一年考上研究
生,随后开始辅导周某考取同一所学校的研究生。让徐某没有想到的是,两个人长
达6年的感情,在周某成功考上研究生之后发生了改变。
20××年年初,受害者周某向徐某提出分手。
20××年1月21日,徐某更新社交媒体,并发布“1900<100”这样的一串数
字。“1900”是徐某和周某在一起的天数。而“100”则是周某和一位同班男生
(洪某,非老乡)认识的天数。
据同学回忆,分手之后的徐某生活态度变得异常消极,精神状态一直很不好,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发一些和自杀相关的内容。周围的朋友觉得徐某情绪低落是因为
与周某这么多年的感情没有了,且两个人的背景和生活轨迹高度重合,就像失去了
一半的自己,换成谁都受不了这样的打击。虽然这样的说法可能失之偏颇,但徐某
很显然没有处理好这件事带来的影响,并在分手之后出现一些情绪诱因的生理反
应。
20××年3月9日至20××年3月17日,徐某曾先后4次前往学校的心理咨询室进行
咨询,并接受心理咨询室老师的意见前往医院神经内科就诊。就诊记录显示,徐某
被诊断为抑郁和狂躁倾向,并伴有生理症状,如失眠、呕吐、食欲低下、体重骤降
等。
而这些痛苦没有阻断徐某分手后依旧希望与受害者周某复合的心理和行为。据
周某的母亲反映,徐某分手后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周某的骚扰行为,社交工具被拉黑
之后就是不停地打电话,要求与周某见面甚至当面围堵。开始的时候,周某依旧会安慰和稍作陪伴,但是正因为这样,徐某可能觉得还有希望,所以围追堵截的情况
越发严重,发展至周某逐渐开始躲避徐某。
20××年3月30日,徐某从网上购得刺激性液体氢氟酸和长约15厘米的单刃尖
刀。
徐某被捕后供述称,购买管制物品的理由是为了证明自己有伤害和震慑周某新
男友洪某的能力。为了挽回周某,徐某曾威胁周某说要伤害其新男友,却反被周某
嘲笑体格不如别人就不要到处吓唬人。
4月以后,徐某开始发送大量的短信给周某,内容包括嘘寒问暖、自言自语、直
抒胸臆等,骚扰周某的情况也越发严重和无法控制。
徐某带着实验室里的水果刀找到周某,想要讨个说法。面临毕业求职压力的
他,要求周某在其毕业前的几个月中不要与洪某来往,但遭到了拒绝,他提刀前往
洪某的寝室,也被人拦了下来。
20××年4月29日晚,徐某又一次打电话要求与周某见面,周某被父亲劝阻,于
是拒绝了徐某见面的要求,随后两人发生了争吵。
徐某觉得自己咽不下这口气,就从实验室里拿出藏着的匕首和1瓶氢氟酸、6瓶
酒精放进书包,来到周某宿舍楼下。由于当日时间较晚,徐某未能找到周某,便背
着书包回到自己宿舍。
20××年4月30日一早,本打算把作案工具放回实验室的徐某在食堂看到周某与
洪某在吃饭,越想越气,于是尾随周某想与她谈谈,但是遭到拒绝。
徐某带着刀和氢氟酸,找到正在图书馆自习的周某和洪某想要谈判,但周某的
新男友当面拒绝,徐某假装拧开瓶盖威胁洪某,没想到洪某拿出电话报警,徐某受
到刺激打开液体瓶盖,拔出刀去追洪某,但是无奈洪某跑得太快,徐某并未追上。
徐某回头看到周某也在报警,彻底被激怒,把所有怒火转向了周某。
20××年4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徐某向周某身上泼了刺激性液体,随后持刀刺
向周某胸腹,其后又连续刺了数刀。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同村人印象中的犯罪行为人徐某是个懂礼貌、学习成绩好、愿意在学习上帮助
别人的孩子。另外,同村的人表示与徐某接触并不算多,因为其性格很内向,经常
一回家就往楼上钻。高中考上城里的学校以后,徐某在家的时间就越来越少了。
徐某的家境并不算好,住的房子是10年前借钱盖起来的,屋子里布置很简单,并没有多少家具,甚至也没有怎么装修,仅有的家电也都是很老的款式。徐某的父
母长期在外打工,抓住一切时间和机会赚钱。正是在他们这样的努力下,这几年徐
某家里的经济状况相比之前好了很多。案发同一年春节,徐某家里进行了装修,但
是基本上所有的装修都集中在徐某的房间,还特别铺了木地板。
徐某是家里唯一一个孩子,不用做家务,不用下地干活,唯一需要做的就是读
好书。而本来经济条件一般的父母,除家里的必要开支外,每次只要徐某开口要
钱,都会拿出比徐某所需更多的钱给其支出,家里也一直坚持把比较好的东西都给
徐某用,物质方面尽量满足。
内向、低调的徐某在上大学以后和家里的沟通不多,基本不说和学校有关的事
情,也基本没有其他方面的沟通。根据徐某同学的回忆,徐某有时候有些意气用
事,脾气像小孩子一样。记得一次期末考试,徐某被人误会提前拿到了答案,他非
常生气,并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随后在网络空间上留下了很多辱骂性的词汇。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单一情感寄托的崩塌。犯罪行为人徐某和受害者周某在高中时期开始产
生情愫,大学一开始就确定了恋爱关系,这看上去是很多高中时期开始萌生爱意并
过渡到大学的情侣的正常套路,但是需要注意一点,这里很容易忽略生活背景对于
心理情感寄托的加固。徐某和周某是同乡,生活环境高度重合,有很多共同的记忆
点,并且徐某从小性格比较内向,虽乐于助人,但是与人交流不多,与周某在一起
后,共同的生活背景给他们提供了很多交流的话题,让徐某产生了依赖心理并起到
了加固的作用。这样的基础使徐某认为,自己和周某的感情并不像其他情侣之间的
一般恋爱关系,而是一种趋向于亲情层面的情感寄托,只有周某可以和他进行顺畅且深入的交流,或者说徐某只愿意向周某倾诉。
而周某提出分手的这个举动无疑导致徐某认为的唯一强壮的情感寄托崩塌,并
且周某在短时间之内找到了一个并没有共同生活背景的同班男生,占据了男朋友的
位置,这使得徐某以前对于共同生活背景的笃信也一并崩坏,产生了强烈的自我否
定与自我怀疑。
其次,正反馈情绪发泄渠道缺失。徐某没有太多的兴趣爱好,除了学习就是在
宿舍打游戏,这是一段同学的回忆描述。我并不是说打游戏不是一种情绪发泄的途
径(适量的游戏是可以起到很好的情绪疏导作用的),不同就在于,徐某过于沉迷
其中,而似乎徐某所有的发泄情绪的途径都是集中在虚拟世界里的,无论是在虚拟
空间中留下辱骂性词汇,还是不断地更换负面签名,发自杀朋友圈,沉迷游戏,这
些虚拟的发泄渠道缺少最基本的面对面沟通的性质,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正情绪反
馈,而游戏中的一些内容还反向刺激着徐某的一些负面心理的形成,如自杀。
犯罪行为人徐某并不是没有朋友,本科阶段的几个朋友都在徐某和周某分手后
给徐某打过电话进行安慰,表示理解他的心情,希望他调整好自己,渡过难关。但
是,这样的沟通对于一个本就陷入自我怀疑的内向的人来说是不够的,这就好像吃
退烧药,烧上去的时候吃一粒,退下来了,但是如果不去除病毒感染或者炎症,过
段时间还是会烧上去。而在我看来,小社会环境的破碎,是徐某犯罪心理形成的主
要助力,这其中就包括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家庭(并不全是家庭的问题,家庭只
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因素)。
徐某的父母为了家庭常年在外打工,徐某小的时候和父母的沟通不多。案件发
生后,根据徐某父亲的回忆,徐某从来不和家人说学校发生的事情,互相交流也很
少。结合这些信息和徐某的表现可以判断,徐某的内向和压抑并不是针对外在的防
御心理过重造成的,而更多的是家庭沟通缺失造成的一种心理发展的固化表现(基
本判断是停留在肛欲期这个阶段)。加之在成长过程中父母对徐某的溺爱,徐某认
为并没有必要进行交流,所有他要的父母都会给他,而他也没必要把更多的想法说
给父母听,一方面是要求一定可以被满足,另一方面是上了大学之后,可能心里会
有一种说了父母也不一定会理解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徐某会产生为什么还要交
流的想法,并且实际上影响着他的行为。
再次,抑郁型的人格障碍。对于犯罪行为人徐某来说,他在分手前的个人发展上并没有遇到什么重大的负性生活事件,一路走来并没有什么挫折,各方面都可以
称得上比较顺利,学习成绩很好,周围评价不错,感情状态也很平稳。但是,受害
人周某上了研究生之后突如其来的分手让徐某遭受了第一次,也是最严重的一次打
击,令他承受着严重的自我怀疑和巨大的精神压力(周某研究生考试的顺利通过也
有徐某尽力辅导的功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这些负面情绪的无法排解,压力渐渐
发展成了严重的心理问题,到后期有神经症的趋势。徐某曾去学校心理咨询室进行
心理咨询并去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也确实是抑郁和躁狂倾向。
抑郁型人格障碍也称“情绪低落型人格障碍”。其临床表现为精神不振,寡言
少语,过分担忧,容易发怒,自感负担沉重,精力不济,对任何事情都感到困难重
重、无能为力和难以预料结局,对生活的看法充满悲观愁情,成天抱怨命运。[14]
可以看到,徐某的种种行为和表现确实大部分符合抑郁型人格障碍的临床症状
表现,加之本身的内向性格,肛欲期的心理发展固化,情绪压抑和累积就变得更加
明显。在朋友圈和社交软件的签名里,犯罪行为人徐某把自己的多变、悲观展现得
淋漓尽致。而徐某表弟在案发后回忆说,徐某在与其打游戏的过程中,以自己被相
恋多年的女朋友周某甩掉一事进行调侃,但是听起来更多的是一种无奈的抱怨。
复次,冲动下的自我控制不足引起的激情犯罪。“孩子气”“意气用事”是徐
某同学事发后对徐某性格特点的回忆。徐某心理发展在肛欲期的固化,导致他不能
很好地排解负面情绪,容易造成情绪的积压,当积压到一定量的时候,就好像摇晃
后的碳酸饮料突然被打开瓶盖一样,会出现一个集中爆发的情绪宣泄情况。而家庭
的溺爱则造成徐某对于行为后果的估计认知错误(因为之前如果犯错父母都会无底
线地选择包容),自我控制力不足,所以会出现孩子气和意气用事这样的行为和心
理特点,在做事情之前并没有仔细考虑行为会带来的后果,决策时间过短。
在案发时,犯罪行为人本来的目的是要求进行三方的谈判,而带着腐蚀性液体
和刀具也是为了帮自己增添谈判的筹码,不让对方看不起自己,显示自己有震慑周
某新男友的能力,这是因为徐某对自己体格的自卑与之前周某对自己体格的嘲笑造
成的。谈判的要求提出之后,一方并没有过多考虑直接拒绝并要报警,徐某感到自
己的要求不被正视与被忽视,而报警的行为意味着他将更加耻辱。
徐某认为,这样的行为意味着对自己的攻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徐某的边缘神
经系统进入应激状态,开始以防御为导向的攻击行为,这个时候徐某的行为还是可以控制的。而攻击目标的逃脱进一步刺激了徐某,徐某认为在自己明显占优势的情
况下,在众目睽睽之下,自己居然还让目标逃脱了,羞耻感陡增。正在这时,犯罪
行为人徐某下意识地回头想寻求前女友周某的理解,但是看到周某同样在报警,这
又是意味着对自己的攻击,而这样的攻击行为居然是自己依旧深爱和忘不掉的人做
出的,徐某再一次受到刺激,觉得周某不顾多年的感情,遂决定向周某实施报复,于是攻击指令升级,进入歇斯底里的病态,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周某实施了攻
击。
最后,自杀转他杀,他杀转自杀。最后才来写自杀转他杀与他杀转自杀,并不
是因为这个心理结构是最后出现的,恰恰相反,这个心理结构是贯穿于整个案件
的。受害者周某的母亲在案发后回忆起整个事情的经过,谈到自己最害怕的就是徐
某自杀,而这种害怕看上去是合理的。因为综合前面我们分析的各种环境和心理因
素,徐某确实是有强烈的想了结自己生命的心理倾向,并且据同学回忆,徐某也在
分手后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发一些与自杀相关的言论,而在案发后,从现场照片可以
看到,徐某一度站在图书馆的围栏边徘徊。据徐某后期回忆,自己觉得事态发展无
法控制,想着一死了之,但是最后并没有走到自杀这一步,并被保安按住。
为什么自杀的念头一再出现,但却一直没有实施自杀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人徐
某本身是个心理懦弱的人,本来现实就令他无法面对,更别说在现实中实施一些自
己没有勇气去实施的行为了,特别是这个行为是针对自己的攻击行为,徐某无法突
破自己的心理防线。回顾之前的经过我们可以注意到,徐某所有的攻击行为都是在
网上表现的,他以一种相对隐蔽的方式来宣泄自己心理的攻击欲望,包括游戏人物
的自杀式袭击。
当自杀这种对自己的攻击行为无法实现的时候,攻击行为就可能会发生转移,目标往往就是使行为人产生自杀念头的目标或是给予他挫折的目标,这个人反映到
这个案子里,就是前女友周某及周某的新男友洪某。在冲动的情绪及应激状态的推
动下,徐某最终实施了看上去无法理解的他杀行为,而他杀行为结束之后,徐某恢
复冷静,又一次陷入懦弱的心境。
西塞罗说过这样一句话:“人抛弃理智就要受感情的支配,脆弱的感情泛滥不
可收拾,就像一只船不小心驶入了深海,找不到停泊处。”
相关知识“跟踪”是否属于犯罪
“跟踪”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中的解释是,紧紧跟在后面(追赶、监视等)。
只看字面解释不能很明确地看出这个部分我们所要讨论的内容,但是从犯罪心
理的角度去解释“跟踪”,其实是有几个关键词的,如“故意”“恐惧”“不接
受”。布洛乌(E. Blaauw)等人于2002年发表在《人际暴力》(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的研究文章《跟踪行为的代价:跟踪行为特征与受害
者心理病理学的关系》(The Toll of Stalk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eatures of Stalking and Psychopathology of Victims)中提出,“跟
踪”大概的定义就是若干个体故意实施的他人不接受的尾随行为,这种行为会造成
他人的恐惧或是反感或是被威胁。
“跟踪”这个行为在很多影视文学作品中也好,实际案例中也好,都会时不时
地出现,我个人觉得,它属于一个可能产生犯罪行为的前置行为。“跟踪”这个行
为所包含的隐性内容,有时候会对犯罪行为人后续的犯罪行为走向产生比较关键的
影响。
当然,跟踪作为一个要求实际发生的行为,也分很多种产生动机,如表白、满
足心理快感、希望得到独处机会、恐吓、报复、找寻攻击机会、监视等,我认为这
些动机可能都不是单一出现的,一个跟踪行为的动机肯定是复合式的。
举例来说,A男爱慕B女,但是苦于没有机会当面诉说对她的爱慕之情,所以在
经历长期的心理冲突之后,选择对B女进行跟踪,并找当面诉说的机会。这个例子里
的跟踪行为的动机可以理解为表白,希望得到独处机会,可能还有满足心理快感
(如果A男陷入严重的单相思或是具有钟情妄想的话)。在这种不知情的环境下,B
女的心理应该是感到恐惧、反感。
需要注意的是,前面例子里面说的这种比较单纯的跟踪行为,虽然确实造成了
被跟踪者的困扰,但是在这种跟踪被界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时却存在争议,类似的行
为还包括前男(女)友的单纯尾随行为(单纯跟踪或尾随行为指的是只跟踪但并不
会发生任何法律规定的明显违法犯罪行为)。基于施皮茨伯格(Brian H. Spitzberg)和库帕克(William R. Cupach)
在2004年发表的著作《关系追求的黑暗面》(The Dark Side of Relationship
Pursuit)中的观点,可以将跟踪大致分为8个类别,分别是:
1.伪亲密(过度求爱行为)
2.间接接触(网络跟踪)
3.互动式接触(寻求独处机会)
4.监视
5.入侵
6.骚扰及恐吓
7.强制与威胁
8.攻击
从以上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行为是比较温和的,如互动式接触;而有
些行为则是伴随着或多或少的暴力行为,如强制、威胁或是攻击。有一组研究数
据,更直观地告诉我们跟踪这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情况,有超过50%的跟踪行为
中存在威胁,30%的跟踪行为中涉及暴力,10%的跟踪行为中涉及性犯罪行为。[15]
从这个数据上看,跟踪在现实中的很多情况下已经不单单是我前面说的前置行
为,而是发展成包含犯罪行为在内的一系列动作。进一步说,跟踪行为中存在的一
些因素,如偏男性化(超过75%的跟踪行为实施者是男性)和心理障碍伴随化(多数
跟踪者有心理障碍,如之前提到的钟情妄想或是偏执型的障碍),也推高了跟踪过
程中的犯罪行为转化概率。
回到我们讨论的主题上来,跟踪是否属于犯罪?站在个人的角度,我觉得答案
应该是很肯定的,跟踪这一系列动作应该被定义为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很遗憾,在
中国,跟踪被定义为侵犯了公民的民事权利(隐私权之类),不属于刑法的范畴,或者是可以归纳为违法行为。话说回来,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确实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事
情。就是在美国(判例法国家),反跟踪的相应法案也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因为
一个众所周知的影迷跟踪谋杀案——罗伯特·巴多案,才被确立的,有兴趣的读者可
以找到案件了解一下这个法案的产生过程。
Case No.06:光明已来,梦已醒——甘肃白银案
地点:中国甘肃白银,中国内蒙古
案件类型:连续强奸杀人
结果:11名女当事人死亡
背景:长期压抑造成的人格分裂带来的犯罪
犯罪动机:欲望和压抑的复杂情绪
犯罪目的:发泄(第一起案件为求财)
审理结果:20××年3月,法院公开宣判此案。犯罪行为人高某被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等行为判处死刑,第二年1月被执行死刑。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19××年5月26日下午5点左右,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白银区永丰
街家中。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
6年后的7月27日下午2点50分,白银供电局19岁女临时工石某在其单身宿舍内
遇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
10年后的1月16日下午4点左右,居民发现白银区胜利街29岁的女青年杨某在家
中遇害,调查证实杨某被害时间为1月13日。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厘米×24厘米皮肉缺失”。1月19
日下午5点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的27岁女青年邓某在家中遇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
处,左乳头及背部有30厘米×24厘米皮肉缺失”。7月30日下午6点左右,白银供电
局职工曾某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在家中遇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下身赤
裸,颈部系有皮带,阴部被撕裂并检出精子”。11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白银公司
女青年崔某在白银区东山路的家中被杀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下身赤裸,双乳、双手及阴部缺失”。
12年后的11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白银棉纺厂28岁的女工罗某在家中被人杀
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
13年后的5月22日上午9点左右,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白银区
水川路的家中被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强
奸”。
14年后的2月9日下午1点左右,25岁的女子朱某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客房中被
杀害。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遭
到强奸”。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根据新闻报道并整理)
简单说一下犯罪行为人高某的环境背景,之所以在这里对环境背景做简单的阐
述,是因为媒体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度很高,针对高某背景的报道也很多,所以这里
只是整合了一些我认为重要的环境背景因素。
犯罪行为人高某平常话不多,内向,老实,性情沉默,几乎不和人争吵,很孝
顺,这是村民们对高某最基本的印象。高某的父亲去世前瘫痪了好几年,那时高某
守在床前端屎端尿,每天给父亲擦洗全身。因为父亲身上疼痛难忍,高某半夜骑自
行车到距离青城镇30公里外的白银市去买止疼药。
只有高中学历的高某最向往的高校是空军类学校,他的愿望是这辈子要吃航空
这碗饭。第一年参加高考以4分之差错过了分数线,高某与他向往的学校失之交臂。
之后,高某又补习了一年并再次参加高考,但最后还是没有达到他心仪学校的分数
线,再次错过。高某兄弟姐妹共8人,5个姐姐,两个哥哥,他是最小的一个。亲密社会关系上
发生的负性生活事件是在高某小的时候,他的双胞胎哥哥掉进河里溺水遇难。哥哥
的事对高某打击很大,他曾多次跑到哥哥遇难的地方失声痛哭。
高某在高考失败后开始做生意,第一笔生意是贩卖刀具。每次吃完饭,高某就
把他贩卖的各种刀具拿出来讲给别人听,哪一种刀适合干什么用,哪一种刀比较锋
利。高某在经营刀具生意的几年中积累了很多刀具知识,可以称得上对刀具很有研
究。
高某的最大爱好就是赌博,但是他对赌博的输赢表现得又满不在乎,就算赢了
牌,也只是微微一笑,看上去并没有很开心。如果输了钱,他也只是嘿嘿笑一下。
据朋友回忆,与高某打一晚上的麻将,他的话最多超不过10句,有时候甚至一句话
都不说,话少得让人害怕。“打一晚上的牌,他连个屁声也不吭。就是输得再多,他的表情都是那个样,也不激动,也不埋怨,有时候我们几个人合起来打他,他就
是发觉了,也不会大吵大闹。”
犯罪心理分析
首先,成长环境带来的压抑型性格。犯罪行为人高某是家里的老幺(最后出生
的孩子),在阿尔弗雷德·阿德勒的《自卑与超越》一书中,有一大段是专门谈论老
幺可能面临的心理问题:由于在家庭中位置的特殊性,老幺受到的关爱是最多的,但是,树敌也是最多的。这并不能影响老幺成长的顺风顺水,因为是最小的孩子,所以可以得到很多的帮助,并且吸收哥哥姐姐的很多经验,从而规避掉成长路上遇
到的一些风险,所以老幺一般都很优秀,差也差不到哪里去。看完这段描述之后,回到犯罪行为人高某的童年,会发现高某确实也优秀过,由于家族整体属于比较优
秀的,可以算得上人才辈出,所以高某在成长方面面临的压力会比其他的老幺更
大,而这种优秀和期望一直伴随着他的成长直到高考。
高某第一次高考失利了,以非常少的分数差距落榜,但是高考的失利并不是他
真正意义上遇到的第一次打击。真正可以称为高某所经历的第一次打击的,是哥哥
的意外离世。对于小时候的高某来说,一直以来学习和模仿的榜样突然去世了,相
对于伤感,更多的是少了很多的安全感。这对于正处于成长阶段的孩子来说,造成
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最终导致高某的性格更加内向,他不能和其他人说,因为大
家都会觉得他是家里的老幺,他所有的负面情绪都会有人照顾,但是这不是他想要的,他要的就是单纯的情绪发泄而已,所以他数次跑到哥哥发生意外的地方去号啕
大哭。
高某在补习之后的第二次高考失利,这个我认为是从根本上造成大面积负面情
绪积压的原因。太多的期望和支持压在高某的身上,如果这一次高考再度失败,就
意味着太大的落差和更强的负面情绪。作为一个人才辈出的家族里的老幺,理应很
有出息,学业有成。在成长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人高某基本都是抱持着这样的观
念,也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实力也好,运气也
好),造成了他两次考试失利,这就带来了心理上的转变,使得高某开始自我否
定,加之性格的内向,可能那个时候也没有太多的途径去排解,造成大面积的负面
情绪积压。这样他慢慢形成了压抑型的性格,并最终发展成人格障碍。
其次,人格障碍与变态型犯罪者。从犯罪行为人高某的犯罪行为上进行分析,他应该属于变态型的犯罪者,因为在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有很多被视为不寻常的行
为出现,并且有很强的情绪和欲望宣泄的感情因素体现,是不单一的犯罪行为。马
皑教授在《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提到了变态型犯罪者的特点,这类型犯罪者通常都
伴有多重人格,在不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和普通人没有区别,可以正常生活和融入
社会,但是一旦犯罪行为发生,其所做出的行为就让人很难理解,这恰好是犯罪行
为人高某的日常生活表现之一。而变态型犯罪者的心理和行为之间的联系,一般是
通过各种人格障碍的特点来体现的,如感知上的、情绪控制上的,还有意识上的。
综合犯罪行为人高某的表现,附加其他一些因素的分析,其所表现的人格方面
的问题很有可能是分裂型人格障碍。这种人格障碍的特征与高某在生活中所体现出
的一些特征高度吻合,如对他人表现出的情感淡漠,缺乏亲密或值得信任的人际关
系、无知心朋友,为人较孤僻,喜欢沉思,总是单独活动,对别人的赞扬和批评无
动于衷(孩子考上好学校别人都会很羡慕,但是高某自己却很少表现出高兴),很
少表现强烈的情绪体验(高某曾经与人发生暴力冲突直到流血过多晕倒),缺乏进
取心(打工并没有存钱,而是全部用于赌博),性表现冷淡(间歇性猥亵和强奸行
为)。
而犯罪行为人高某本身,由于自身压抑的情绪和对自己性心理发展不完善的自
卑,在犯罪行为中伴有性变态的行为表现,这可以理解为一种自卑的转化,因为无
处去诉说,所以只能把这些积压的情绪和这种不完善的心理状态发泄在目标身上,具象化为行为,出现如割除受害者性器官、性虐待受害者等具有强烈情感因素的行
为。
再次,单一的发泄途径与情绪长久积压。犯罪行为人高某没有太多的爱好,可
能有些人会说,有啊,他爱赌博啊。没错,但是这种“爱好”并不能帮助他发泄心
中压抑的情绪,因为缺少了倾诉渠道。当然,犯罪行为人高某也爱养狗,可以和动
物倾诉,但是缺乏有效的反馈。前述的环境背景里面有一段描述提到,犯罪行为人
高某就算在进行自己热爱的赌博的时候,话都少得让人害怕,而赌博也不是一个可
以一直持续的“爱好”。没有人和人之间行之有效的正面沟通,加之本身我们说到
的犯罪行为人高某压抑型的性格,他也许只是当赌博行为是一个简单的行为而已,并没有多余的感情体验,也就没办法进一步去诉说心里的感觉。而养狗,我们可以
从新闻材料里知道犯罪行为人高某爱狗如命,有时候甚至都没钱吃饭了,还要买肉
给狗吃,这种行为其实是心理寄托的一种转移,可以适当地起到一点缓解作用。但
是高某并无法和狗进行交流,所以爱狗如命只能是一种单纯的心理寄托,以高某心
理的压抑来说,这个程度已经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了。
本来亲人之间是一个很好的发泄渠道,但本案中很可惜的是,由于犯罪行为人
高某常年在外打工,和老婆孩子聚少离多,这样的社会关系纽带并不牢固,出现了
诸如家庭亲情关系缺失之类的问题。感情淡漠,加之本身的分裂型人格障碍,这种
感情淡漠的情况就会更加严重。所以,在小社会环境中,发泄渠道一样是封闭且非
常有限的。这样一直发展下去,加上犯罪行为人高某沉默并喜欢独处的性格,负面
情绪就会一直累积,无处发泄,这个时候曾经转化的犯罪行为给他带来的那种心理
快感就会格外地吸引他。长期的压抑情绪一次性发泄,从一定程度上让犯罪行为人
高某意识到这种发泄途径是可以选择的,并且对他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加之猥亵
和强奸行为的伴随,推高了心理快感的体验和补偿。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
高某的犯罪心理循环随着一次又一次的犯罪行为渐渐稳固,潜伏状态所承受的负面
情绪越来越少,个性化犯罪心理形成,当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下意识地去
考虑重复实施与之前犯罪行为类似的犯罪。
最后,进化与返祖。犯罪者的进化这个研究方向是很值得关注的,一直都有研
究者在进行讨论。进化这个现象在连续犯罪中一直都有显现,这里说的进化并不是
我们平常讨论的生物学上的进化。犯罪心理学讲的进化其实是一种犯罪技巧和心理
稳定度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犯罪心理的突破和个性化的过程。至于返祖,与进化搭配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犯罪心理上的共生矛盾面,因为这两个概念一般
是不会同时出现在常见的犯罪行为人身上的,但是连续犯罪者,特别在不是很常见
的变态型的犯罪者和职业型的犯罪者身上,就会有这样共生的情况产生。
回到甘肃白银案中,这样矛盾的共生就出现了,我们可以看到犯罪行为人高某
在所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进化过程。首先,割喉作为一种致死行为存在于除小女孩
受害案外的其他案件中,但是对于强奸行为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在第一起案件
中,转化冲动犯罪开始的时候,是不存在强奸行为的,有的只是可能发生的猥亵。
另外,最开始的几个受害者都有衣物被推高到胸部以上的情况,随着犯罪者心理的
稳固,衣物被去除从而进行猥亵或者对受害者裸体进行观赏已经不能满足犯罪行为
人高某在这样心理结构下的快感需求,所以行为进一步进化成入侵性的强奸行为或
是更严重的对尸体的侮辱,这个过程就是第一种进化。
而本案中还存在着另一种伴随着返祖行为的进化,那就是对于受害者身体组织
和器官的收集和保存。这个看上去很难理解的复杂行为蕴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的
进化含义,可以看到犯罪行为人高某对于剥离受害者器官或者是部分身体组织的需
求在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一直在变化,从最开始几起案件不存在器官和组
织剥离上升到后面案件中需求的出现,从小面积上升到大面积,从部分第二性征上
升到第一性征,从被动行为器官到主动行为器官这样的进化;而第二层的返祖含
义,则表现在犯罪行为人高某对被害者器官和组织的剥离和保留,这就好像我们祖
先对于猎物的部分器官,如骨头、肉的剥离保留或收集起来留着以后使用一样(手
部的截取和保存,可能是有什么特殊含义,这个我没有考虑清楚,是否和行为人的
自体性行为有关系,目前只是猜测,因为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
这个案子涉及的很多问题无法逐一陈述在定性分析之中,所以专门写了下面针
对个别问题的回答,这里我只回答我想到的且可以回答的问题,其他还有个别疑点
是我无法回答的,表示歉意。
1.初次犯案与后续犯案的区别。犯罪行为人高某的初次犯案,个人认为是转化
型的冲动犯罪,并没有犯罪的预谋,但在初次冲动犯罪的行为中依旧表现出他的一
些心理诉求。入室盗窃是基础犯罪行为,被人撞破后,冲动下进入歇斯底里状态,于是产生了杀人和猥亵行为。初次犯罪中犯罪行为人高某的表现与《情商》一书中
所述的一起歇斯底里的入室盗窃转化暴力犯罪案很类似。这个可以理解,因为入室盗窃被撞破从而转化成暴力致死犯罪的可能性很高。但是后续的案件,报道出来的
就都没有盗窃行为了,全部是溜门(就是在门没有关上的时候乘机进入房间或者是
阻止关门)进去直接发生的猥亵、强奸和杀人。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人高某舍弃了
有迹可循的盗窃行为(因为盗窃要销赃,而当地范围比较小),进而选择了可以带
来极大心理快感的猥亵和后续的强奸,至于灭口,从一开始转化的那一刻,犯罪行
为人高某的行为就已经被贴上“必须灭口”的标签。
2.行为人致死手法选择。几乎所有的案件,致命攻击部位全部是颈部(除了8岁
的苗苗,可能是皮带窒息)。为什么是颈部而不是其他部位,如腹部、胸部之类的
地方,这很可能和之前犯罪行为人高某打工做的第一份生意——贩卖刀具有一定的
关系。犯罪行为人高某熟知各种刀具的用法和锋利程度,而这份生意也会使他了解
到如果快速让动物死亡,特别是在目标进行反抗的时候,如何让目标快速停止反
抗,并且不能发出呼救的声音(至于有一位受害者颈部是刺割伤,我认为是因为犯
罪行为人高某过度自信的过失,致使一次未成功致死,反抗过程中加大了对受害者
颈部的攻击力度,所以有刺的行为)。
3.行为人作案范围选择。多数案件的发生地点都在一个比较近的范围,其中有
两起不在白银本地,但也都是在犯罪行为人高某外出打工的地点发生的。这个其实
就是犯罪者对于行为范围选择的问题。一般的犯罪者都会选择自己熟悉的大环境来
实施犯罪行为,这样做考虑到几个问题,首先是好逃跑,好隐蔽和藏匿;其次是犯
罪者在熟悉的环境中实施犯罪行为时因为环境变量的可预测性比较高,所以带来的
心理压力会比较小,有利于犯罪行为的实施。罗斯姆(D. K. Rossmo)在其著作
《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中提出,在犯罪地理学的知识体系里,是可以根据连续
作案的犯罪地点绘制出犯罪嫌疑人大概出没范围的地域图的,但是对于本来就属于
流窜性较强的犯罪类型来说,如盗窃或是抢劫,实践中就会有一定困难。需要注意
的是,本案中犯罪行为人高某并不属于一般的犯罪者,所以其选择作案范围和目标
的深层次心理原因有待考证。
4.行为人父子关系。很多人都会关注媒体在犯罪行为人高某到案后对他儿子的
采访,并且惊异于犯罪行为人高某儿子的冷静。其实,我觉得这种冷静是最普通和
正常的。综观犯罪行为人高某儿子叙述的成长过程,“我比较担心我妈妈的情
绪”这句话,就知道在他的成长过程中,父亲角色的缺失是明显的,既定的事实是
犯罪行为人高某并没有在儿子成长的过程中发挥作为父亲的社会角色所应该起到的作用,或者说仅有的作用也是被儿子否定的。
个体心理学的理论体系当中有一个关于依赖的基本观点,儿子本身对于母亲的
依赖在童年时期会达到顶峰,其后慢慢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转向对父亲的认同,而
父亲在孩子整个成长过程中的参与是很重要的。换句话说,父亲的社会角色在孩子
童年时期如果没有成功介入的话,很可能出现被置换和封存的情况,而犯罪行为人
高某的情况恰恰如此。儿子对于高某作为父亲的印象很浅淡,并且多数是中性和负
面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犯罪行为人高某在其儿子心理上的定位可能还不及儿子
生活中的一位好朋友。那么,对于一个心理定位如此低的人表示遗憾和不理解就是
对于一个普通心理角色最好的评价,这就好像我们看到一切没有太多关联性的新闻
事件一样,只能表示惋惜、遗憾、不理解。
5.犯罪基因的遗传。在这里单独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
意见居然可以在知识分享平台上得到一部分人的支持。我是坚定的反天生犯罪人论
者,因为到目前为止,除意大利19世纪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犯
罪人论》中提出的基于颅相学的研究理论外(后期被自己推翻),并没有直接的科
学研究证实人类是带有直接指向犯罪的基因的,并且这种基因存在于人类的遗传当
中。至于所谓的双生子研究,也就是同卵双胞胎的犯罪轨迹和概率研究,由于基因
库数量问题,还有就是无法从根本上隔离双胞胎在同一类似生活环境下的这个问
题,并不能从根本上形成因果。我并不否认人类身上携带有与自我控制、情绪唤醒
水平有关的基因,也不否认人与人之间脑反射区存在不同,但是我坚定地认为(最
起码目前这种坚定还在),攻击行为源自模仿和学习,任何人都置身于环境之中,犯罪并不能遗传,但是可以配合自控、情绪唤醒和脑反射等生理因素来触发。
6.曾经讲述杀人过程。变态型犯罪者大都会有这样的行为产生,因为多数变态
型犯罪者都伴有双重人格,所以对于自己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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