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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医生在儿童保护、健康立法和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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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儿科杂志2 0 0 6年 8月第4 4卷第 8期 C h i n J P e d i a t r 。A u g u s t 2 0 0 6 ,V o l 4 4.N o . 8

    .

    述 评 .

    儿科医生在儿童保护、 健康立法和执法工作 中的作用

    杨锡 强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发布以来, 我国的母婴保健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进一步降低, 人口素

    质有显著提高。为了切实落实儿童权益和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儿科医师在如何保障儿童生存、 发育、 受保护

    的权利, 提高儿童整体素质, 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立法和执法过程, 尚有一些问题有待重视和解决。

    首先, 儿科医师必须自觉接受转换医学模式理念的继续教育, 从单纯生物学医学模式向心理. 社会. 生物

    学模式转换。儿科医师应逐步从单一医治疾病的观点( 纯粹治疗躯体疾病) 转向“ 以病人为中心” ( 把患儿作

    为服务中心) , 最终达到“ 以家庭为中心” 的医疗护理体系。这里的“ 以家庭为中心” 并非血缘关联的家庭, 家

    庭成员远非狭义的、 具有血缘关系的儿童监护人, 而是广指与儿童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社会 " - 3事者, 包括

    社区管理人员、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官员、 婴幼儿集体机构和学校教师, 甚至有关儿童日用品、 药品和食品制造

    厂商的领导人。因此, 儿科医师一定要走出医院, 面向社区和社会, 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方面指导儿童

    直接监护人( 通常为狭义的家庭成员) 对儿童进行正确的养育指导, 另一方面还必须对全社会与儿童有直接

    或间接关系的当事者进行广泛有关儿童生存、 发育、 权益保护的宣传。譬如, 慢性或残疾儿童除需要医疗护

    理外, 还必须得到社区人员和学校教师的关怀, 以提高其生活和学习质量; 儿科医护人员应当承担向有关社

    会一 学校当事人进行宣传指导的责任。又如, 直接影响儿童健康的儿童日用品、 食品和药物的生产和市场推

    销, 如果没有儿科专家的正确监控, 根本无法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再如, 儿童意外伤害、 虐待和忽视、 心理

    行为障碍等问题的处理都必须有广大社会人士的关注才能得以改善, 儿科工作者在这些保障儿童利益的社

    会活动中当然是科学技术的指导核心力量。

    为了达到保障儿童生存、 发育、 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提高儿童整体素质, 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目

    标, 应有立法和执法的保障。《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坚持“ 儿童优先” 的原则, 并明确提 出逐步完善保护儿童

    的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优化儿童成长环境, 使困境儿童( 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 困境儿童则是

    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人群) 受到特殊保护。我国已经在保护儿童权益的部分领域进行了立法, 儿科医师必须

    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 监督其执行状况, 以确保儿童, 特别是困境儿童的权益。不仅如此, 儿科医护工作者

    还应对已经形成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科学的再评估, 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立法偏误、 执法不严

    和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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