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艺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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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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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艺术是由王永杰所著,副标题为:“无罪辩护经验谈”,本书精选作者多年来成功的经典案例,满足读者好奇心之余,极具教学性。旨在帮助遇到刑事问题的当事人参考。

刑事辩护的艺术预览图




《刑事辩护的艺术》目录
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
死刑保证书:李怀亮故意杀人案
天价过路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
死囚悔过书:李学某故意杀人案
李某某强奸案
吴英、曾成杰与集资诈骗罪
刘志伟受贿、单位行贿案
北京某公司单位行贿案
天价罚金:袁大明合同诈骗案
老情人诬告:张某诈骗案
副镇长群发短信致情人死亡:王明诽谤致人死亡案
《刑事辩护的艺术》媒体评论
本书非常具有可读性,透过大律师的眼睛,再现了大案的来龙去脉和微观细节,相信读者不仅能看到大律师的勇气和智慧,更能感受到人性的善恶与挣扎。
——凤凰新闻客户端
刑事辩护,关乎被告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因其惊险,故其精彩。
——法制晚报
本书的很多案件,曾经轰动一时,当案件尘埃落定,再读亲历者的回望,我们不禁陷入深深的思考:冤案为什么会发生?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希望这样的一本书能带来更多思考。
——搜狐新闻客户端
《刑事辩护的艺术》作者简介
王永杰,中国民主建国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与疑难案件中心主任调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所带领的律师团队参与大量重大、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仲裁和诉讼事务,以及企业并购改制、金融事务、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的艺术截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 王永杰编著. —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2015.3
ISBN 978-7-5093-5982-2
Ⅰ.①刑… Ⅱ.①王… Ⅲ.①刑事诉讼-辩护-经验-中国
Ⅳ.①D925.2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308806号
责任编辑:赵 宏(health-happy@163.com) 封面设计:周
黎明
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
XINGSHI BIANHU DE YISHU: WUZUI BIANHU JINGYAN TAN
编著 王永杰
经销 新华书店
印刷
开本710×1000毫米 16 印张16 字
数230千
版次2015年3月第1版 2015年3月第1次印刷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书号ISBN 978-7-5093-5982-2 定价:45.00元
值班电话:010-
66026508
北京西单横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31 传真:010-
66031119
网址:http:www.zgfzs.com 编辑部电话:
010-66010483
市场营销部电话:010-66033393 邮购部电话:
010-66033288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本社编务印务管理部联系调换。电话:
010-66032926)
元。之前家属喊冤十二年无果,在我接手三个月后被告人被释放。
“死刑保证书案”,主角李怀亮当庭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98万
使用独特的个性化的辩护方式的成果。如下:
本书堪称是一本全新的刑辩教科书。这些经典案例集锦,可谓是我
独家披露。希望本书既可以供当事人借鉴,也可以供法律人参考。
心整理,回望思考,写成此书。本书包含了对这些成功案例辩护内幕的
经验心得总结后再次出发,勇敢前行。于是,我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潜
辩护的这些案件充满了兴趣和好奇,我自己也认为的确有必要对自己的
本书是我近年来所办成功案例中拣选出来的精品,很多朋友对我所
入歧途,遭受连累。换作是你,该如何把握?
能使当事人雪上加霜。勾兑派律师面临身陷囹圄的风险,当事人也会误
会让法院为之一振,对部分案件或许管用,但对有些案件而言,却有可
解决。只是其中滋味,不晓几人能懂?死磕派律师,特立独行的辩护,艺术派律师是当下弄潮儿,面对几乎无解的案件,可以举重若轻地
师要考虑的因素?不同的律师可能有不同的做派。
馅饼。所谓“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这些是否是律
对刑事案件来说,正义从来不会轻易自动地降临,正如天上不会掉
与智慧,从而在荣耀之作上写满当事人的自由和社会对律师的赞誉。
持。案件可以看成是律师的作品,律师殚精竭虑,为之挥洒心血、汗水
案件奇特之处的发现需要一双慧眼,慧眼的背后是律师孜孜不倦的坚
我办理过的许多知名大案,故事本身并非奇特。我从中的感悟是,时,回望这个过程,能看到律师的专业、个性甚至独到。
案件事实本身或典型或奇特,更重要的方面是,当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即,办理过可以拿来为之一说的案件。“能与人言”的案件,一方面是
律师职业的光荣与梦想何在?我认为是,有能与人言的代表作,亦
果。如何破译刑事辩护的密码是所有辩护律师共同的愿望。
辩护是一门艺术。同样的案件,因为不同的律师,会出现不同的结
自序“天价过路费案”,该案曾轰动全国,时至今日国人对高速公路收
费仍持续关注,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都始于本
案。《法制日报》盘点2011年十大诉讼,把本案列为十大诉讼之首。
《法制日报》说:“天价过路费案触动司法沉疴”。
“死囚悔过书案”,李学某之父拿出真凶亲笔信申诉,湖北省高院
驳回,检察官看到李学某的日记一本又一本,深受感动,试图帮助其伸
冤,却有心无力。作为律师该如何力挽狂澜?
“北京某公司单位行贿案”,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检察院指控
公司法人代表行贿数十万元,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还是另有隐情?
我曾夙夜未眠,斟酌辩词,最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人代表全身而
退。
“李某某案”,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办案方式引起了纷纷扰扰,我
的多篇博文被新浪网推荐到网站首页,发出了独立中肯的声音,并准确
预测了李某某的刑期。
“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时,他的女儿找到我问
计,我告诉她要改变辩护思路,否则,凶多吉少。没想到,一语成谶。
“吴英案”,第一季中吴英的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最终改判死
缓。第二季中,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吴英的申诉代理人蔺文财被以诬告
陷害罪刑事拘留,我们为之辩护,二人获释。
“安徽天价罚金案”,上海企业家袁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涉案的一
名打工仔被判处100万罚金,我将之命名为“天价罚金案”。最终,法
院大幅度改变罚金,十年刑期改判为缓刑。
“老情人诈骗案”,揭开老情人虚假控告的面具,攻破所谓被害人
的关系网,还被告人自由。该案使用了《孙子兵法》的战术,围魏救赵
成功。
本书是一本关于刑辩律师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如何过招的辩护实
录。真实再现了我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的成长历程和感悟,同时,我也认
真思考那些当事人的命运。这些前车之辙的案例,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本书将一一呈现。
王永杰
于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目 录
自序
引 言
一、刑辩律师这个职业
二、谈谈无罪辩护
三、细节的力量
四、我眼中的死刑
五、前行,在路上
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
当事人篇
律师篇
心理准备
阅卷、会见
调查取证
法律意见
诉辩交易
庭前会议
与被告人沟通
出庭辩护
交叉盘问
非法证据
申请与上诉
二审
精准辩护
取保候审
申请回避
媒体
无罪辩护
智慧
死刑保证书:李怀亮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回放 死刑保证
二、伸出援手 强强联合
三、过路费案 偶然相识
四、五大疑点 吸引本人
五、辩护方案 新法契机
六、第一站:走进公安局
七、第二站:看守所会见
八、第三站:检察院也无奈
九、第四站:法院让信访
十、柳暗花明 案件转机
十一、庭前会议 突发事件
十二、央视采访 记者卧底
十三、应急预案 组织周密
十四、庭审现场 盘问警察
十五、当庭宣判 大呼意外
十六、疑罪从无 仍需努力
十七、记者围堵 烦恼时光
十八、律师策略 要求放人
十九、民事二审 维持原判
二十、二审开庭 现场直击
二十一、国家赔偿
天价过路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
上篇 公安局 立案侦查
一、时家大哥 电话接案
二、兄弟情深 主动投案
三、奔赴鲁山 犹上太行
四、同行襄助 前案回放
五、周立波秀 人生如戏
六、律师团队 电视初访
七、窒息会见 寒气袭人
八、律师介入 媒体初报
九、团队研究 始开微博
十、搜狐访谈 心潮难平
中篇 检察院 审查起诉
十一、悔过书现 案件急转
十二、去掉一罪 知彼知己
十三、乒乓球友 春夏秋冬
下篇 万众瞩目的审判
十四、强行管辖 风云突变
十五、证人不见 回避无声
十六、通知开庭 数额缩水
十七、别样旁听 戒备森严
十八、律师被辞 俯首认罪
十九、没有异议 内心纠结
二十、质证混战 与虎谋皮
二十一、控辩逻辑 一目了然
二十二、当庭宣判 央视直播
二十三、媒体围堵 嗓子沙哑
二十四、确不上诉 争相提亲
二十五、法制日报 十大诉讼
后 记
死囚悔过书:李学某故意杀人案
一、孙子兵法 始计第一
二、命案交集 雪中送炭
三、健康力量 无能为力
四、媒体报道 见好就收
四、律师团队 锲而不舍
五、正式申诉 斟酌再三
李某某强奸案
一、李某某案判决结果预测
二、李某某案做无罪辩护的后果
三、李某某案判决预测
四、李某某案开庭焦点
五、李某某案开庭评判
六、李某某案一审判决预测
七、李某某二审的辩护策略
吴英、曾成杰与集资诈骗罪
第一部分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第二部分 一审的程序错误
第三部分 假设构成犯罪,一审量刑也属不当
第四部分 其他
一、曾成杰集资诈骗罪案,为何被判死刑?
二、为何曾成杰比吴英判的重?
刘志伟受贿、单位行贿案
北京某公司单位行贿案
天价罚金:袁大明合同诈骗案
一、慕名而来 组团辩护
二、沙盘推演 排除问题
三、法官律师 惺惺相惜
四、唇枪舌战 渐露锋芒
五、判处罚金 又见“天价”
六、被告家属 潸然泪下
七、平添信任 律亦有道
老情人诬告:张某诈骗案
一、旖旎春光 案件源起
二、反目成仇 东窗事发
三、案件勾兑 竹篮打水
四、罪与纠纷 辩护利器
五、主动和解 反映情况
六、媒体报道 案结事了
副镇长群发短信致情人死亡:王明诽谤致人死亡案
一、哭诉求助 绝处逢生
二、调查取证 出现插曲
三、媒体报道 案件瞩目
四、激烈开庭 辩论焦点
附录 相关法律文件
1.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
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3.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
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
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后 记
引 言
一、刑辩律师这个职业
在大多数人眼中,律师是个体面和光鲜的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做律师是个不错的选择。
想做律师,首先是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去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经
过实习期,然后便开始了懵懵懂懂的执业生涯。
做律师伊始,虽拥有了律师执业证,却可能没有委托人光顾。望穿
秋水中,终于有人光顾,却又不知如何做起。尤其是青年律师,由于缺
乏做刑事案件的实战技能,有的在与地方公权力的纠缠和对抗中,不慎
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有的甚至因此被吊销了来之不易的律师执照。
天道酬勤,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但是,对于刑事辩护来说,仅有
勤奋是否已经足够?答案是,未必。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代理的案件形形色色。相似的是,都是面对被
告人;不同的是,被告人各有各的故事。律师需要认真对待案件,善于
寻找和发现其中的“亮点”。
身为律师,就要坚持为那些被指控犯罪的人的自由和财产而辩。有
些案件,被告人家属具有经济实力,律师会获得大笔律师费。而对于经
济实力一般的委托人,比如像我曾代理的李怀亮、李学某一样的百姓,这样的委托人很多,不要太斤斤计较得失,哪怕是无偿的法律援助,也
要伸出援手。从中,你不仅会收获成就感,还会发现回报总在你不刻意
追求时出现,因为,解救了他们,也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检验。口碑相
传,当事人会源源不断地慕名而来。其实,对于当事人,不论他们穷或
富,一旦身陷囹圄,他们总是经受无助、悲哀和凄凉,律师就是要在他
们最需要的时候帮助他们。我和大多数律师一样,把每个案件都看做是
自己的事。正是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律师费的重要性反在其次,有些
案子即使搭钱,我仍坚持辩护。但是,由于时间和精力所限,我只能做
一些有意思和有辩护价值的案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家属不是特别困难,律师不要随意
免费代理。因为,被告人家属会觉得,重金聘请的律师尚不一定成功,不花钱的律师又岂能做好?这是常人的思维定势,律师要理解这种心
理。
对于刑事辩护,表面上看来,只要击破控方的证据链条,导致指控
证据不足,就该无罪放人。但是,实践中并非如此。对于部分案件,律
师有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求非法证据排
除,要求法院通知检察机关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然而法院不同意、不准许,律师抗议也不一定管用,面对这样的司法现实,那么律师下一
步该如何破解?
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公正地处理案件,有时要看律师是否有足够
的影响力,以及律师、被告人和家属是否足够的坚持。如果律师轻易地
缴械投降,被告人势必堕入深渊。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证人出庭非常重
要。但是,利用书面证言给被告人定罪,目前仍是普遍现象。有些书面
证言漏洞百出,律师可以直接比对,真相就会大白。所以,对于书面证
言,律师不要放过蛛丝马迹。如果单看证言没有破绽,也应当坚持要求
证人出庭。
对于证人不出庭,法官往往会给出种种理由,比如,证人有病,证
人不愿意出庭,通知不到证人等。如果其中涉及法官违法,律师要有勇
气指出:证人不出庭就开庭审理,法官涉嫌玩忽职守。
刑事辩护是一个良心活儿,律师看没看卷,看了几遍,当事人都看
不到,心知肚明的只有自己。我经常思考,辩护律师的工作连接着当事
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正如医生天生不会放弃自己的病人一样,富有强烈
责任感和同情心的律师必须倾尽全力为当事人辩护,减少他们的痛苦,这正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同时,律师好比是当事人的医生,医生只能给
生病的当事人诊治,不能没病找病。对律师来说,维护当事人权益永远
是第一位的,所以,律师不可以在当事人不认罪时,为其做罪轻辩护,否则,无异于庸医误人。
当然,不能忘了,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要专
注于案件,却又不能沉湎于案件不能自拔,应当进退有度。
成功的辩护是相似的,不成功的辩护,各有各的不幸。对无罪的被
告人来说,被侦查机关拘留,一定是有某种理由的。律师与其听家属翻
来覆去地讲述不幸的故事,不如细致研究拘留、逮捕、起诉的理由和一
审判决的逻辑。律师不是邻家大妈,角色不是好心的安慰者,而是被告
人的解救者。律师需要这样的担当。
律师还要谦虚、团结,有大局观。我在辩护几个案件时,特别是辩
护企业家岳某故意伤害案时,深有体会。该案实际是一起假案,所有十
名被告人明显无罪,一审却被判处四年到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审
中,家属希望增加北京律师作为新的辩护人,并由我来负责组织北京律
师团。一审律师说了一些不太友好的话,我一笑置之。开庭时,法官含
沙射影,名为指责旁听人员,实为“敲打”律师。为了顾全大局,我选
择适度隐忍。最后,在我的周旋下,律师团配合很好。二审中,案件部
分改判。
律师总能看到这个社会的阴暗面,以麻烦、不幸、欺骗和各种各样
的误解为工作对象。但心态决定状态。学会调适心态是必须的,我到各
地办案时,也忙里偷闲地赏景观花,融入自然。律师应专注于办理案
件,但又不沉溺其中,善于发现生活中的美好,不因案件的阴暗而消
沉、抱怨,正能量满满地投入到接下来的案件办理中。
二、谈谈无罪辩护
很多人把监狱视为关押坏人的场所,就我个人来说,也是直到从事
刑事辩护才彻底改变这一看法。
我是逐渐喜欢上刑事辩护的。我发现,辩护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胜
诉或者败诉。辩护的意义不在于和检方辩论,更不在于从客户那里赚取
律师费,而是在于如何面对生命,如何面对希望和恐惧,渴望和绝望。
中国的无罪判决的比例极低,不到千分之一。仅仅以无罪判决作为
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过于苛刻,不符合实际。实际上,以下四种情况
皆可以作为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可能
会“得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建议
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替代品。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很多
案件明明不符合缓刑条件,但法院往往给检察院一个台阶,作出缓刑判
决,这实际上也是对无罪辩护的认可。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
销”的判决。通俗讲,就是审判前羁押几个月就判几个月,以避免错案
追究和国家赔偿,这实际上等于是无罪辩护的成功。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曾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
关注。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
无罪难”。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
告;一些本该法院依职权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苦口婆心地动员检察院
撤诉;一些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
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
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以宣告;一些本该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
予以宣告;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要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
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
后,有的经当事人长期申诉,有的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数,如亡者归来,才被动地宣告无罪,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等等。这些做法,严重危
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明标准问题。我国《刑事
诉讼法》中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格来说,这是
一个哲学标准,而非法律标准,其最多是诉讼证明的目标,而不能充当
证据标准。作为辩护人,我们究竟如何利用现有的证明标准进行“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值得思考。
证据不足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以孤证定案。《刑事诉讼
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以孤证定案肯定
属于“证据不足”。第二,“一对一”的案件。这种案件主要有三种:
其一是强奸案件,其二是受贿案件,其三是伤害案件。前两类案件发生
的场所都比较隐蔽,没有第三人在场,很难找到相互佐证的证据。而在
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中,究竟是谁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各自责
任有多大,往往是各执一词,根本无法查清,容易出现一部分证据证明
有罪,而另一部分证据证明无罪的情况。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性都无法
排除,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第三,尽管有若干证据证明被告人有
罪,但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过程的证据却是孤证,而且有相反的证据对
它进行否证。比如,虽然有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犯罪动机和时间,但
证明犯罪过程的证据却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
仅如此,还有其他一些证据与被告人口供相互矛盾,这就意味着案件存
在其他可能性,这种情况当然应当视为证据不足。如果案件不能排除其
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意外事
故或自杀),也应视为证据不足。
辩护的成功,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一名被告人,经过律师的不懈
努力,从死刑改判死缓,或是从死刑改判无罪,这是律师的无量功德和
荣耀,也是律师作为法律人价值的彰显。
大部分案件的开庭是紧张和单调的,律师必须要学会淡定,把自己
的焦虑放下,尽管很难。另外,开庭需要充沛的体力,阅卷、会见、取
证更需要耐力。所以,打官司是律师生活的主菜,还需要很多娱乐小菜
来调味。打官司、打牌、打乒乓球似乎没什么联系,我经常喜欢把他们
并列起来分析。三者都需要运气和实力才能赢,但是,打牌、打乒乓球
输了的话,还可以从头再来。而对刑事辩护来说,输了,你的当事人将
会失去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且辩且谨慎。
刑事辩护是刀尖上的舞蹈,既是技术,也是艺术。一旦犯了禁忌,代价是非常沉重的。比如对待一个案件,律师要尽量找出是否有无罪的
理由,无罪抗辩的目的就是要帮助被告人摆脱被拘禁的命运,尽管犹如
灌了铅的骰子,很难取胜,但律师不能轻言放弃,更加不能草率推定被
告人有罪。最可悲莫过于律师做罪轻辩护,法院最后却判决无罪,这就
是律师的失职。而对于重罪改轻罪的罪轻辩护,律师切不可成为第二公
诉人。律师只要把控方的证据、主张和罪名推翻,论证其不成立就可以
了,而完全不必论证被告人构成一个较轻的犯罪,这同样违背律师的职
业伦理。
三、细节的力量
律师不要总埋怨法官的裁判不公,而也应该扪心自问,我们自身是
否已经做到极致?细节决定成败。只以开庭为例,律师有没有恰当地提
醒被告人注意一些细节?对于被告人来说,不论他的教育程度如何,站
在法庭里接受审判的确会让他坐立不安、极不自然。就像我们到了新环
境里处处感觉拘束不自在一样,况且法庭还不仅仅是新环境。
例如,我曾经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三个被告人。在开庭时,我的当事人袁某穿着整齐、气宇轩昂,很有大老板的派头,我为其做无
罪辩护。而另一位同样做老板的李某则衣着邋遢,神情沮丧。他的律师
同样不修边幅,案卷皱皱巴巴,他为李某为做罪轻辩护。法官在核对当
事人身份时,李某说是公司老板,法官上下打量着李某臃肿的身材,胡
子拉碴的脸和满是汗渍的脏衣服。法官问李某两遍:你是公司老板吗?
他说是。最终我的当事人袁某被判缓刑,李某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尽管
穿着这种小细节判决书不会讲,但是不能说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不存在。
律师的发问应该让被告人感到亲近、温暖。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出
庭受审精神上是很紧张的,特别是经过公诉人盛气凌人地讯问,可能精
神防线已经被打垮了。当轮到律师发问时,律师的语气要和缓亲切,使
其紧张情绪有所缓解、思考能力恢复正常。我经常在开庭发问前首先声
明:“我是您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
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
《律师法》的要求。
对于一个演员来说,有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之
于法庭,也是同样的道理。律师进行法庭辩论时,语速不能太快,用词
不能生僻,句子不能过分冗长,否则,听众听不明白。律师的头脑必须
清晰,法庭的审判需要律师拥有敏捷的思维和瞬间作出决断的能力,优
柔寡断常常导致错失良机,必须学会趁热打铁,乘胜追击。律师还必须
具有恰当的自控能力,无论法庭的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无论内心多么焦
虑,表面上必须镇定自若。而这一切细节的把握与驾驭,都是律师平时
不断地积累和修炼的结果。
四、我眼中的死刑
有人说死刑辩护是“生死之辩”,因为刑事辩护关乎被告人的生
命。对于经济犯罪,我一直反对死刑,反对任何形式的杀戮。“吴英集
资诈骗案”和“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我都与被告人家属有过交谈,因
为种种原因没有接手。曾成杰由于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出乎很多人
的预料。
迄今为止,我为之辩护的当事人,还没有一个人被判死刑。接下被
告人供认不讳的杀人案,律师需要勇气来面临公众舆论的挑战。承办这
样的案件,律师需要用理智和人性去对抗在“正义”的面具下隐藏的仇
恨和凶残,更需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术去赢得法庭的判决。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只是程序的改变,应否判处死刑,能否判处死刑是按照刑法的规定来适用的。也就是说,实体法没有任何
变化。这要求律师精准理解。
以毒品犯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
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
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
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提供了绝佳的法律依据,挽回了无数毒品犯罪
被告人的性命。程序性辩护,进一步,可以排除非法证据,宣告无罪;
退一步,可以使法庭从轻量刑,不再适用死刑,效果明显。
我们在为李怀亮故意杀人案辩护时,一直小心谨慎地将辩护思路保
密至开庭那天。因为该案广泛被关注,我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紧张和兴
奋。开庭的前几天,记者都在长篇累牍地报道案件的进展,全国的媒体
都在关心此案,关心那张“死刑保证书”。
不止一个人问我,如果没有那张扭转乾坤的“保证书”,李怀亮还
会不会如此幸运?因为公安机关认定李怀亮奸杀了死者,法院担心被害
人上访,更畏惧公众的舆论……这种情形下,辩护策略关乎生死,更显
重要。白天,辩护律师团都是在煎熬中度过;夜晚,我们不断地分析和
讨论案件。最终,等到了公正的判决。
五、前行,在路上
成功的无罪辩护,律师获得的光荣和赞美转瞬即逝。律师之路,就
是不断地超越自己之路。路的前方注定荆棘密布,漫长曲折,只有忍受
孤单、痛苦,不断寻觅、探索,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眼前豁然开朗,达到一个更高境界。
作为法律人,对于法治未来,我们都不是局外人,因为法治与每一
个个体的命运息息相关。我们应当成为同呼吸共命运的局中人,我们一
起纠结、一起努力、一起欢悦。
我们希望,法律人对待每个案件,要选择站在理性一边,正义一
边,文明一边。
我们应尽力让每一个无罪之人都感受自由的快乐。在这个风云际会
的大时代,认真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共同的使
命。
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
说明:在经历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个案之后,我进行深入思考,用通俗易懂的
语言,总结出一份刑事辩护的指南——“刑事辩护49条金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冤
案。该指南分为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下篇针对律师。
当事人篇
1.办案人刑讯逼供的原因,大多源于他有破案的压力或者靠业绩升
迁的动机。如果你身体有疾病,赶紧告诉他,希望他高抬贵手。因为一
旦发生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他也无法承受。
2.如果你被打得皮开肉绽,要留下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尤其是血
痂,提取的DNA会成为法庭上指证刑讯逼供的利器,就医的证明也管
用。
3.对刑讯人的控告要讲究策略,最终被查处的刑讯逼供者是低概率
的,你的主要目的是借此换取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轻判的筹码。
4.对办案人的逼供,你一定不要拼死抵抗,活着,是第一位的,活
着,对家人也是希望,你才有机会翻盘。
5.当办案人让你认罪时,你可以回答:我没有罪。但是,我有父
母、孩子,你们也有父母和孩子,请慈悲。
6.很多当事人心存侥幸心理,到法院阶段才委托律师。经统计,律
师提前介入的,使批捕率下降10个百分点。
7.面对法官,你要告诉他,判决书上是法官签的字,如果法官徇私
枉法,是要承担终身错案追究责任。
8.被告人家属不要给办案人送礼,此举不但不管用,而且等到经常
收礼的办案人中招落马时,还会被牵连出行贿罪,搞不好人财两空。
9.曾经呼风唤雨、前呼后拥、富甲一方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
拘留,失去自由,就会面临树倒猢狲散的境地。家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你会连聘请律师的费用也没有。所以,平时要善交并善待律师这样
的朋友,留点救命钱。
10.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那么,被告人家属千万不要贸
然“退赃”,这会成为办案机关确信被告人犯罪的重要证据,也会给辩
护律师的辩护添乱。
律师篇
心理准备
11.为职务犯罪案(以贪污罪、受贿罪为例)的被告人无罪辩护较
难。通常来讲,法院对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也会采信。因为在我国的刑
事诉讼分工当中,是由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局侦查职务犯
罪案件。同时,检察院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监督公安局和法院。因
此,法官对检察官有所忌惮。
阅卷、会见
12.律师一定要复印全部卷宗,有时卷宗中的一张纸就决定案件的
走向,能使陷入辩护僵局的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让被告人绝处逢
生。做好阅卷摘要,把几百页案卷精简成几页。寻找相似案例、收集指
导案例,拓展办案思路,很实用。
13.阅卷、会见后工作:找不利情节(逐一核实)、有利情节(逐
一掌握)、潜在情节(两个字:找、造)。找立功情节需格外谨慎,假
立功坚决避免,不要完全当事人化。
调查取证
14.指控犯罪是检察院的义务,如果律师取来反证,往往会收到出
其不意的效果。如果律师不方便调查取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
查。
法律意见
15.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将工作重点提前到法院开庭前。律师
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都要提出法律意见。
诉辩交易
16.中国也存在诉辩交易,但诉辩交易多数在法院,可以提前到检
察院。
庭前会议
17.庭前会议靠法院主动召开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律师来推动进
行,律师应当要求举行庭前会议。
18.庭前申请书,是律师必备格式化文书。庭前申请书内容:案
由、请求、理由、要解决的问题,律师事务所盖章。
与被告人沟通
19.律师的辩护权不是完全独立的,要和委托人协商,要忠实于委
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罪、不认罪、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不能替代。
20.律师在会见时,如果案情过于复杂,可以让被告人亲笔书写供
词。这样,律师既搞清了案件事实,也避免了被告人翻供的风险。
21.辩护无罪难,经过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后,可以重罪辩轻
罪,律师切不可一厢情愿。
出庭辩护
22.辩护不是表演,重要的不是说服委托人,而是说服法官和案件
的决策者。
23.辩护律师不要人身攻击,要内敛,话不在多,在于说的精准到
位。
24.律师和公检法办案人在合法范围内,应保持正常关系。律师赢
得尊重的方法是:法庭辩护的认真准备。
25.公检法眼里常常只有赃款、赃物,忘记了证据的定性,习惯于
从结果倒推罪名,律师需要条分缕析,讲明利害。
交叉盘问
26.警察不出庭,出庭难,有必要时,律师应当要求警察出庭。
27.警察出庭了怎么办?你会盘问吗?律师普遍缺乏盘问证人的技
巧,更缺乏盘问警察的技巧。盘问控方证人时,需要把问题内容分成若
干个层次,若干个问题,要把重要问题隐藏在不起眼的问题中,不经意
之间发问出来,让证人猝不及防。
非法证据
28.直接辩论刑讯逼供,易引起对立,可换一种方式,将刑讯逼供
转化成非法取证、讯问形式的不合法。
29.律师要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谈判或交易的砝码。
30.依赖口供的案件,排除非法口供,证据链条断了,依法应当判
无罪。但是,法律上的无罪不代表现实会判无罪,律师的临门一脚要把
握好。
31.口供排除方法:证明获取口供的手段违法,打印件与录像口供
比对,不一致的,涉嫌伪造。
32.检察院通常对录像不移送,录像也是案件侦查的记录。笔录只
有跟录像比对,才有价值。
33.刑讯逼供,办案人不会承认,只要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行
了。
34.瑕疵证据不一定是非法证据,能够补正的,不予排除。
35.程序性辩护是反守为攻的辩护和进攻性辩护。程序性辩护的目
的是宣告违法的诉讼行为无效。
36.律师要把作为犯罪的刑讯逼供和作为程序违法的刑讯逼供区分
开。
申请与上诉
37.任何请求,都要书面申请,好处是法院要么书面驳回,要么记
在庭审笔录(若没记,提示法官,能否记入笔录)里,从而使上诉有理
由,如果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可以直接发回重审。
二审
38.法院的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律师可以递交申请书要求开庭。
实际上,律师要求二审法院开庭的最好办法就是提交新证据。
39.律师在一审时最好不要把辩方证据用尽,要为二审改判留点后
手。
精准辩护
40.粗线条宏观辩护已经不合时宜,精准化辩护=专业化辩护。
41.精准化辩护,需要对罪名扎实掌握,事先与检察院、法院充分
沟通,利用交涉与谈判的艺术,必要时找相似案例辅助,包括典型案
例、公报案例。
取保候审
42.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仍可以要求检察院对羁押必要
性进行审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
43.律师对于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案件,不要被动等待,坚决依法
要求取保候审。因为超期羁押的直接后果,就是非法拘禁。
44.案件久拖不决,要仔细区分。如果被告人仍在羁押中,弊大于
利;如果被告人已经取保候审,利大于弊。
申请回避
45.当法官问被告人和律师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以说:由于对
法官的身份不太了解,暂时不要求回避。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随时要求
法官回避。
媒体
46.媒体只关注奇案,案件冤得足够奇特,才会引人注目。仅仅引
人关注还不够,还要有律师整体的辩护方案加以配合。
无罪辩护
47.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一般会
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替代品。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
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48.一个成功的无罪辩护,对公诉人就是灾难,公诉方不会轻言放
弃。因此对律师辩护能力的要求极高。
智慧
49.律师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唯有专业、敬业才能赢得法官的尊
重;同时,律师要不断地提示法官,只有公正判决,才能双赢。当下,中国刑辩,需要智慧。
死刑保证书:李怀亮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述
为媒体广泛关注的“死刑保证书案”,即法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口头“承
诺”判处被告人死刑,截止2013年,其主角李怀亮在看守所被关押十二年,家属喊冤
十二年没有结果。我们接案后认真了解案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并实施,三个
月后李怀亮被当庭无罪释放。此后,李怀亮获得国家赔偿98万元。
为什么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上访十二年不得其解?2012年媒体多次报道“死刑保
证书”,曾经轰动全国,为何最终却不了了之?
办案心得
做刑事辩护,需要勇气,但只有勇气是不够的,纯粹的勇气会变成
鲁莽需要坚持,但只有坚持也是不够的,坚持久了会变成固执。利用关
系更是不行的,PK关系,相当于把命运交到别人手里,你和你的当事人
消耗不起。
在别人对律师工作不理解时,律师需要激励自己。朋友说,你天天
办案,喊冤,你如何调适自己的心理?我的回答是:律师好比医生,是
在帮助被告人看病。律师需要不断地提醒公众,律师如同助产士,助产
士为孕妇接生,但他本人并不生产。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但他本人并不
是被告人。刑事辩护,需要律师的大智慧和忍耐力,其实,办案和做人
也是如此。
办案实录
一、案情回放 死刑保证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某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河南叶县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随后,叶县人民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15年有期徒刑,李怀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中院由二审
法院变成一审法院。
2004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避免死者家属上访,签订一份只
要被害人不上访就承诺把李怀亮判处死刑的保证书,即“死刑保证书
案”。接着中院第一次判处李怀亮死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
审。中院第二次判处李怀亮死缓,被害人父母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
2006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回中院重审,六年里,石
沉大海。
2013年1月1日,我参与辩护。
2013年4月25日,李怀亮当庭无罪释放。
2014年2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国家赔偿98万元。
二、伸出援手 强强联合
我与李怀亮案的交集,是源于蔺文财的介绍。蔺文财曾经是千万富
翁,由于一桩冤案无辜入狱,后被无罪释放,从此开始了到各地为人行
侠仗义的日子。他没有律师证,却比许多律师更像律师,还曾经与另一
起著名冤案的主角赵作海一起到全国各地帮人打官司。
当时,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正为李怀亮的案子煎熬,希望找北京律
师。此时,李爱梅偶遇了蔺文财。
蔺文财听说李怀亮被羁押十二年,认准这是一起冤案。他坐飞机多
次来到河南平顶山市,试图单枪匹马地“解救”李怀亮。
后来,我和蔺文财正在北京筹备吴英案的新闻发布会。李爱梅闻讯
后,立即赴京参会。
2012年12月31日,北京钓鱼台大酒店的会议室里,温暖如春,与窗
外的寒冷形成强烈反差。会议茶歇时,蔺文财介绍李爱梅与我认识。其
实,在那个时候李爱梅怀疑一切,她为弟弟跑事将近十二年,处处碰
壁,心力交瘁,整个人无望、无助又无力。
我看了李爱梅的材料,加上蔺文财的游说,决定和蔺文财联袂辩护
此案。这成为李怀亮命运的大转折。李爱梅后来说,当事人遇到好律师
就像中奖一样。
蔺文财作为公民辩护人,没有主管部门可以约束他。同时,他的专
业知识上可以由我来补强。
三、过路费案 偶然相识
2011年12月15日,我与蔺文财相识在河南省鲁山县。我辩护的河
南“天价过路费案”在鲁山县法院开庭的前一天,媒体朋友请我负责召
集开一个新闻见面会。我在众多媒体面前谈我的辩护思路,有一个人在
下面不住地点头,引起我的注意,他,就是蔺文财。
之前,由于时建锋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实际上他每年赚20万
元,却被判罚金368万,堪称“天价过路费”。该案后来被媒体评
为“2011年十大案件”。
第二天开庭,时家兄弟的命运牵动全国网友的心,全国去了四十多
家媒体的特派记者。
开庭场面宏大,辩论激烈。在法庭上,我为时军锋慷慨陈词。蔺文
财见识了我的功力(具体见“天价过路费案”篇)。巧合的是,该案同
样是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李怀亮案一样,同样是当庭宣判。原
来被判无期徒刑的时建锋这次被改判两年半,时军锋被判七年,二人均
不上诉。
这时,蔺文财与由于“亡者归来”无罪释放的赵作海的合作告一段
落。赵作海出狱后向往家庭生活,导致二人分道扬镳。蔺文财看到我,觉得自己又找到了法律上的最佳搭档。
四、五大疑点 吸引本人
我对李怀亮案感兴趣的原因是看重该案有“五大疑点”和“一份保
证书”。
1.卷宗显示案发现场有一滩O型血泊,但死者和李怀亮都是A型血。
尸检报告中,死者和李怀亮身上都没出血伤口,那O型血是谁的?
2.现场脚印对不上。叶县警方当初在现场测量脚印,让村民调主任
赵某将脚印模子搬上车。赵某曾出庭作证,但卷宗却并未对此记载。当
时警方测量脚印是38码,李怀亮穿44码鞋。现场脚印显示是空调凉鞋,李怀亮当晚穿的是平底拖鞋。
3.警方认为死者被强奸,而死者体内却没发现精液。
4.卷宗还显示,被害人的母亲杜某当晚在寻找女儿时,曾看见一名
男子从案发方向经过,这就排除不了他人作案的可能。
5.本案有罪证据只有李怀亮反反复复的口供。
五、辩护方案 新法契机
西谚有云:你永远无法唤醒一个装睡的人。我的辩护方案是把新的
刑事诉讼法作为这起休眠案件的突破口。案件休眠,一定是有人不想唤
醒它,辩护难度肯定很大。之所以有人让案件休眠,是因为一旦翻案,公检法的办案人要为此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我们的辩护方案是说服现
任的领导不要去背过去的黑锅。在新刑事诉讼法刚刚实施的形势下,法
院应当及时恢复开庭审理,进行公正裁判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
定,只要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律师和被告人
家属可以要求办案机关直接释放被羁押人,办案机关必须释放或办理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3年1月9日,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第九天。我、蔺文财和
《法制晚报》的记者一起来到河南平顶山市,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
办案机关释放被超期羁押的李怀亮。据《法制晚报》统计,这是全国首
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要求释放超期羁押的被告人的案例。
为了解案情,我们先后到关押李怀亮的河南叶县看守所,质问叶县
公安局、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不释放李怀
亮?然而,我们的出击像拳头打在棉花上,悄无声息,你懂的。
遇到的困难远非可以想象。
六、第一站:走进公安局
1月9日,早晨8点半,天空灰蒙蒙的,我第一次走进了平顶山市叶
县公安局。后来,为拍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蝉鸣沙河十二
年》,我又来过这里两次。
自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把李怀亮案发回重审后,该案再无开庭的消息。李怀亮一直被羁押在叶县看守所,不判也不放,已经近十二年了,我想知道为什么?
我们走进叶县公安局大门,站在电梯前,正寻思上几层时,蔺文财
一回头看见了叶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上一次蔺文财到叶县公安局时,就是该局长接待的。
看见蔺文财,该局长一愣,“你怎么又来了?”说着该局长将我们
请进了办公室。
当天,我准备得很充分,我掏出一本新《刑事诉讼法》,当众宣读
相关规定后说:“既然新法已经实施,因此我们作为李怀亮的辩护人,要求公安局立刻释放已经被羁押十二年的李怀亮”。
“我们要接李怀亮回家过年。”蔺文财紧接着说。
“我不敢放,放了检察院向我要人怎么办?”该局长手一摊说道。
“李怀亮案件省高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了,是不
是?”我问。
“既然是发回来要求你们补充侦查,已经6年半了,你们还没有补
充侦查完,应该先放人,再慢慢查呗”,我接着说。
“是,这个案子在我们这里可以说路人皆知。”该局长说。
“现在李怀亮在叶县看守所羁押,卷宗也在你这里,是吗?”我追
问。
没等我说完,该局长手一挥说:“不是我们没有侦查完,我们补充
侦查不到一个月,就把新证据连同卷宗交给检察院,但是没有想到检察
院不收了,检察院说是法院不收,结果这个案子放到了现在。”
“不管收不收,那都是过去的事了,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释
放。”我说。
该局长又说:“我也知道,有罪就判,无罪就放,但是检察院和法
院都不说放人,公安怎么敢放人啊。”
绕来绕去,没有结果。
七、第二站:看守所会见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要带齐“三证”,即律师证、会见
函、委托书就应该会见到当事人,无需批准。
上午9点半左右,我们来到叶县看守所要求会见,会见过程并不顺
利,值班人先是说新刑事诉讼法刚实施,不知道如何操作。然后又以当
地规定一名律师不得会见,要求我另找律师陪同,才能安排会见。
我找到驻所检察官,拿出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反映,等了半个多小
时后,终于才办妥。这一次,蔺文财在门口向内眺望了李怀亮。我告诉
李怀亮,我和门外那位一起为你辩护。
说实话,我刚见到李怀亮很诧异,因为与他进行简单的对话也很困
难。在看守所会见室的栅栏后面,老实、木讷的李怀亮面容憔悴。这十
二年,他像是进入深度休眠的电脑。
会见室寒气袭人,风把门刮得咣当咣当响,让人坐立不安,心烦意
乱。
为了把李怀亮激活,便于了解案情,我试图唤起他内心深处的情
感。我问他想不想孩子、母亲,他嗫嚅半天说:哪会不想?说完揉揉眼
睛,但,他已经哭不出来了。
等我第二次会见时,李怀亮的状况好了很多,他说的第一句话就
是“你来了”,第二句话是“我没有杀人,你快救救我吧”。李怀亮称
自己之前在公安机关做过的有罪供述,是被打得忍受不了才承认的,至
今腿上还有被打后留下的疤痕。
那次会见只进行了20分钟。我当时决定给他录像作为证据,我担
心“被妨害作证”了,这是我的习惯。但是,看守所管教不让录像,蔺
文财把管教拉过去交涉,我趁机录了一段。这是第一次。
第二次就是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上播出的那一段录像,是在
2013年3月份录的,4月27日在央视播出,从此,当地看守所终于同意律
师录像了。
其实法律并没有禁止律师录像。公权力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临走时,我们让看守所放人。叶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监察室的科
长无奈地说:“放人好办,要是出人命怎么办”?他说的人命是担心被
害人母亲寻短见。
那么,谁来关心李怀亮的命运?于是,我们来到既是指控李怀亮犯
罪的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八、第三站:检察院也无奈
2013年1月9日,下午2点,我们来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寄望于
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还李怀亮清白。
在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室,一名身穿便服、头发花白的工作人员一看
见蔺文财,问道:“你去年来过吧,我看着你面熟。”
当听到蔺文财说出“李怀亮”三个字,该工作人员一连说了两
遍“知道”。
“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刚开口。
“不用讲法,你说具体案子吧。”该工作人员立刻拦下了话头。
“我们要求释放李怀亮。”我说。
“李怀亮的案子上到我们检察长,下到公诉处的处长,都去过死者
家,劝她不要上访了,但她不听。”该工作人员表示马上去联系公诉部
门的人员,推门出去了。
此时,屋里另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刚才接待我们的是已退休的检
察院公诉处处长。十二年前的本案是不是他来公诉的,我们无从知道。
“放人好办,但李怀亮出来了,死者家属上访怎么办?出了人命怎
么办?”刚才出去的那名头发花白的工作人员推门进来,“我们也知道
这个案子缺乏证据,应该判无罪,但实际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
“李怀亮现在身体状况很差,要是他病死在看守所里,怎么
办?”我问道。
“(李怀亮)死了也好办了。死者家也不会追究了,政府该给补偿
就给补偿呗。”这个人说。
“如果当初公安机关不移交,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放人,就不会处在这个两难境地了。”他叹了口气称,他已经联系领导了,正
副检察长都出去开会了。
老处长说:“这个案件比我们这里发生的‘天价过路费案’的时军
锋还冤”。
蔺文财说,王律师就是“天价过路费案”的辩护律师。另一个检察
官脸色陡然好转。
然而,等待了一个多小时,还没有人接待,我们只好选择离开。
检察官都说冤,但自己管不了。司法颟顸,如何解开死结?
九、第四站:法院让信访
此后,我们没有放弃努力。
当天下午4点,我们又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产生
了“天价过路费案”的地方,我与此地有着不解之缘。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辩护另外一起案件时,高院法官认出了我,他在《今日说法》上见过我,他说,是“天价过路费案”“李怀亮
案”成全了我。我不置可否,我只说,贵地法院是名案的缔造者。
我们来到中院说明来意,法警说律师可以到立案大厅去信访。我说
我们不是信访,我是律师需要给办案法官递交辩护手续,法警让我们等
待,但一直等到法院下班,也不知道是哪个法官主办。
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在法院门口大喊“放人”,被一群法警出来劝
阻,最后,李爱梅甚至与法警发生推搡,险些动手,被我劝开。
我们跑了一天,走了一圈,公检法都说李怀亮的案子不在自己手
里,我的辩护手续也没地方递交,找谁说理?如何辩护?英雄无用武之
地。回京后,北京的媒体断断续续报道了几次,像放了几冷枪,案子依
然杳无音信,我几乎感到山穷水尽。
十、柳暗花明 案件转机
我回京时间不长,突然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张法官
的电话,说案件要在2013年3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这无疑是一个重大
利好的消息。
它意味着,经过6年侦查后,案件又进入法院的审判程序,而新刑
诉法对审判的期限是有严格要求的。
它意味着,不管李怀亮有罪或无罪,中院必须要作出一个判决,对
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事实问题,上级法院只
能发回重审一次。
它意味着,李怀亮的转机出现了,这种直觉来自经验。
十一、庭前会议 突发事件
然而,对梦寐以求、突然到来的庭审,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在高兴
之余,显然准备不足。我们去法院参加庭前会议时,身边没有李怀亮的
亲友护送。
由于法官说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让旁听,李爱梅没能走进法庭。
她在法院院内徘徊,被被害人家属发现,结果被打得血流满面。
我们开完庭前会议,会议的效果很好。当我们走出法庭时,正好看
到李爱梅被打这一幕,我们把李爱梅送到医院后,才离开平顶山市。
李爱梅看到我们为了帮助李怀亮伸冤,长途跋涉,冒着危险,以至
于后来法院说可以给他推荐不花钱的律师为李怀亮辩护,她坚决不同
意,一定要让我和蔺文财辩护。
再后来,案件已经轰动全国,山东四位律师慕名找到李爱梅家,毛
遂自荐想作为李怀亮的辩护人。李爱梅问我的意见,我说,你要感谢人
家加入律师团,欢迎他们。
其实,李爱梅一直很感激河南当地律师为此案的付出,他们坚持无
罪辩护多年,一名律师还曾经饱受压力,甚至为此离开了律师队伍,否
则,如果没有这些健康力量的坚守,李怀亮的命运早已不能设想。
十二、央视采访 记者卧底
2013年3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朋友说想采访此案。
3月20日,我已经提前知道开庭推迟,但是我还是来了,我是跟中
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记者一起来的。我为央视报道提供了大量的素
材:卷宗、照片、视频。包括卷宗内李怀亮上身裸露的照片、案发现场
的血泊照片和李怀亮在看守所近况的视频。
这些资料来之不易,都是经过“斗争”得到的。备受争议的“死刑
保证书”外流后,平顶山中院处于无比尴尬和难堪的境地,为此成立专
案组,一度搞得风声鹤唳,戒备森严。刚开始平顶山中院提供给我们的
卷宗只有叶县法院的“残卷”。
为此,我甚至对法官放出“狠话”,“看卷才能辩护,这是我的工
作,如果您不配合我的工作,我也不会配合您的工作”。因为,刑事诉
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我的底气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案件必须
有律师辩护。终于,我如愿以偿。
三月的平顶山,乍暖还寒,晚上寒风刺骨。两位记者每晚都忙碌到
深夜。因为案发是在晚上,所以需要模拟拍摄大量夜晚的镜头。央视记
者的敬业精神让人钦佩,为了不暴露身份,记者告诉李怀亮家属的名字
也非实名。
在4月25日李怀亮释放的当晚,央视记者凌晨赶到李怀亮的姐姐
家,希望拍摄李怀亮到家第一天的生活——起床、吃饭、看电视、女儿
陪买衣服。
节目名字是《蝉鸣沙河十二年》(上下集)。记者给我解释说,之
所以起这个名字,是因为李怀亮的河南叶县老家有条沙河,李怀亮被无
辜关押十二年,是蒙冤的十二年。这十二年,也是死者死不瞑目的十二
年。节目在4月27日、28日播出,无数人看了节目后,为之落泪。河南
省委书记在节目播出后,专程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工作。很多朋
友告诉我,看了这个节目以后,深受触动,以至于不想再看破案类的电
视剧了。
这是《今日说法》栏目第一次一个案件播出了上下两集。节目播出
后,大量的当事人找到我们律所要求代理案件。由于时间有限,我们只
能挑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案件代理。
十三、应急预案 组织周密
案件定于4月25日开庭。鉴于上次召开庭前会议时李爱梅被打,法
官说这次绝对保证安全,我们让法官写“安全保证书”,法官说:别笑
话我们了,一个“死刑保证书”已经让法院“名扬天下”了。不过法官
请我们放心,这次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院预置了多个应急小组:安
全保卫组、媒体报道组、安抚组、医疗组等。
后来我这才知道,“安全保卫组”分别负责保护律师、保护李怀亮
案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安全,我们是重点保护对象。事后,我才回忆起
来,开庭前、宣判后、去看守所接李怀亮回家时,有八名法警全程陪同
我们。
媒体报道组,保障媒体的知情权,当时媒体说,这个案件是新刑事
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疑罪从无的案件。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
民网、专程报道。
安抚组和医疗组重点是安抚被害人家属的。
记者朋友告诉我,在法院西门外看见了交警、巡警、特警、消防车
等,粗算人数超百。路边还摆着盾牌、防火毯、防爆头盔。在法院院
内,还有一辆防爆车。这一切,就连见多识广的记者也连说开眼。
西谚有云:法官应当为作出公正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
如上帝为人间所做的那样——削平山岗,填补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的
道路。
十四、庭审现场 盘问警察
开庭了,李怀亮言语依旧木讷,但是,他心里很清楚,也应该知道
这是洗清自己冤屈的最后一次机会。
我每次开庭前会见我的当事人时,会给他加油鼓劲。
开庭时,四名公诉人做足功课,准备了题板,试图描述案发现场情
况。
我们的辩护理由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被害了,缺乏有罪的
客观证据。我们甚至根据卷宗指明真凶是谁。
法庭首先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当时李怀亮说他的认罪口供是
刑讯逼供打出来的。刚被民警带走那天,他说自己没有杀人,民警雇佣
的临时工拿着铁链子打他,现在腿上还有伤疤。
当时讯问的六名民警全部出庭作证,这是破天荒的。以前的证人几
乎不出庭,大家质证证人证言都是对着几张纸在质证。这次是六名民警
出庭接受各方询问。
其中,一名勘验现场的民警出庭了,他说他清楚地记得李怀亮背上
有一颗黑痣,他当时还看到李怀亮的背上有擦伤痕迹。本次开庭距离当
年有近十二年了。
我问:你见过的人背上有黑痣的多吗?
他说:记不清了。
问:那你如何单单记着李怀亮背上的黑痣?
他不语。
我又问:你从事这行多长时间?
他答:十年了。
我问:给一个身上带伤的人拍照,该怎样拍?
他说:就这样,拍一下。
我问:你如何证明,你拍的“痣”,就是李怀亮的“痣”呢?
他答:当时疏忽了。
法官点头,这样就把李怀亮当晚在地里有可能作案背上有擦伤的指
控基本排除了。
开庭辩论很激烈,所有证据需要出示,被害人还有两个代理人需要
辩论。开庭从上午九点到下午四点,连续开了整整七个小时,中午没吃
饭,大家疲惫不堪。
刑事辩护是个体力活。
我在最后陈词时说,“我们希望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释放李
怀亮,我们不希望等到‘真凶出现’‘亡者归来’。我们之所以为李怀
亮辩护,是为了防止其他公民‘被李怀亮’。正义迟到了,但,从来不
会缺席,它,已经在路上。”
十五、当庭宣判 大呼意外
开庭结束,中院通知稍后马上要宣判。在合议庭合议期间,法警带
我们到法院的食堂用餐。公诉人坐在餐桌对面,彼此礼貌性地点点头。
检察官也很辛苦。
法警帮我们盛来一份焖面,端来一碗鸡蛋汤,我和蔺文财很不好意
思。蔺文财开玩笑说,原因是我在河南司法系统的眼中是律师界的“大
腕儿”,需要“特殊对待”。明知他是恭维,当时听了也很受用。
但是,要宣判了,我俩到了法庭门口,蔺文财仍然小声嘀咕:“会
不会判无罪呢?”我说,“有希望吧。”
到进法庭之前,心中一直忐忑。此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
长和主管刑事的副院长走过来跟我和蔺文财握手。我才确信:赢了。宣
判时,四名公诉人缺席。其实他们也没有失败……
李怀亮案的合议庭三名法官确实很优秀,特别是主审的张法官,她
面临很大压力。所以,本案的判决既是辩护律师的光荣,也是法律人的
光荣,是法治的光荣。
绝大部分的法官是好的,律师一定要让法官变得优秀,敢于主持公
道,而这需要技巧和智慧。
法谚有云:法官也许无法改变法律编织物的材料,但是,他应该把
褶皱熨平。
十六、疑罪从无 仍需努力
现在的辩护,疑罪从无说起来容易,实际上刑事案件无罪释放的比
例是不足千分之一。因为法院的判决大多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甚至
是无罪从有。
因为法官经常说,这些案件是法院领导的意思,是领导让这样判
的,我们只是在判决书上签个名字而已。
他们听领导安排才能保住自己的工作,但是会让无辜者失去自由。
而冤判一个无罪的人,他们又面临失去工作的危险。该让法官如何抉
择?这考验律师的能力。
当晚,我、蔺文财、李爱梅从看守所把李怀亮接回李爱梅家,我们
一起回到宾馆,李爱梅突然跪在我眼前,连声表示感谢。当时,她这个
突兀朴素的举动,吓了我一跳。
十七、记者围堵 烦恼时光
这次开庭,平顶山中院的组织工作非常好。因为李怀亮被关押这么
长时间,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势不两立,剑拔弩张。法院对各方安全做
了充分的考虑,客观地讲,方方面面无可挑剔。
宣判李怀亮无罪后,平顶山市中院马上安排专车,送我和蔺文财到
叶县看守所,办理释放的交接手续。
这时,《今日说法》栏目记者打来电话,说他们来不及拍摄,记者
正在订机票准备夜航,让我赶紧找摄像机拍摄李怀亮走出看守所的镜
头。我急中生智,安排一个婚纱摄影店的老板客串摄像,后来看到在电
视上播出的效果还不错。
当晚,李怀亮的两个女儿也来接他回家,亲人们守候在看守所门
外。由于案子不公开审理,李怀亮的乡亲们已经十二年没有见过他了。
在我们离开看守所大门的一瞬间,灯灭了,乡亲们打开了车灯和手
机,照亮李怀亮回家的路。那一刻,我很感动。看守所距他家一步之
遥,这一步,他走了十二年。
第二天一大早,我和央视的记者朋友围坐在李爱梅家,兴奋地闲
聊,一起等待李怀亮的醒来。他已经十二年没有睡过好觉了。在看守
所,十几个人挤在一个号里,加上自己的冤情,换谁也睡不着。我们也
不忍心叫醒他,一直等到中午。
终于,李怀亮醒了,看到姐姐家这么多人,他不知道自己成了今日
法治的焦点人物。他一边在院子里跳上跳下,一边说外面天大地大,自
由自在。如今马路也有了,以前家里全是土路。
李怀亮出名了,记者们纷至沓来。为了协调记者采访,我整整打了
一天电话,嗓子沙哑,从兴奋到疲惫不堪。一直到我们走,还有浙江卫
视和东方卫视的记者希望我回来接受采访,我婉言谢绝。
十八、律师策略 要求放人
那些说自己辩护一辈子没有胜诉的律师是在误导青年律师,辩护要
讲策略,否则,案件永远会败诉下去。
本案刚开始我们利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立即放人。现在的
办案机关都怕背负超期羁押的恶名,一旦超期羁押,办案人就涉嫌非法
拘禁和玩忽职守。
律师一上来就死磕会给办案机关和自己带来危险,将会面临两败俱
伤的局面。律师要给办案机关出路,给健康力量一个纠错的契机。
现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声明,李怀亮案是该省新刑事诉
讼法实施以来疑罪从无无罪释放的第一人。其实,这个说法,是我和媒
体朋友首先提出来的,这是我们向河南司法抛出来的橄榄枝。
以前的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均是“亡者归来”。赵作海案
后,河南司法无罪释放了120多人。李怀亮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
为“2013年的错案警示日”重点总结的案件。据了解,在李怀亮被无罪
释放后,河南又释放了一批类似的“疑案”。
这才是我们辩护此案的意义所在。
十九、民事二审 维持原判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李怀亮不构成犯罪,民事部
分不需要赔偿。被害人家属杜某不服民事判决的部分,上诉到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开庭时,由于杜某一直认为李怀亮是凶手,杜某先骂李怀
亮,接着双方在法庭上对骂。这一幕,在北京开庭时很少遇到。
因为本案的事实很清楚,河南高院的法官刚开始说进行书面审理,不再开庭。被害人家属坚持要求开庭,法院商议后决定不公开开庭审
理。
有个插曲是,一家媒体说要来采访我,我当时已经在赶回北京的路
上,我让朋友凌晨把她带到李怀亮家,结果该媒体第二天来到被害人
家,报道“别出心裁”,甚至希望还把李怀亮抓回去继续关押,报道很
搞笑,业内普遍评价不高。
由于指控李怀亮犯罪的证据缺失,不可能再翻案了。最后,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害人上诉,维持原判。以下是详细情况。
二十、二审开庭 现场直击
以下结合2013年7月24日《法制晚报》标题为“被追15万,李怀亮
再当被告”的现场报道来还原二审开庭实况。
自平顶山中院判决李怀亮无罪释放后,李怀亮已经申请国家赔偿,被害人家属杜
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要求李怀亮赔偿15万余元。今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部分二审开庭。
由于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李怀亮面对的是一场极为特殊的开庭,刑事被判无罪,却被追民事赔偿。李怀亮告诉记者,“我不怕上法庭,我没杀人,凭啥赔钱?”
现场为避冲突,安排双方从两个门进法庭。
上午8时,离开庭还有一个小时,李怀亮就来到法院外。与刚释放时相比,他不仅
胖了,还活泼了许多。他的女儿、姐姐、哥哥等亲人陪他一起到庭,妻子因为临时回
广东打工没来,李怀亮说,“多少有点遗憾。”
上午8时45分,代理律师王永杰、蔺文财和李怀亮走进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名等候多时的法官与10多名法警从南门迎出来,法警们大多拿着警棍。“一会儿在法
庭上一定要克制,不要跟对方发生争吵。”法官提醒。
死者家属手里拎着一个黄色的袋子,在门口走来走去不停地骂着。但无论她走到
哪里,都有法警跟上去劝阻。
8时55分,两名法官让杜某进法院。杜某和丈夫大喊就是不进去。9时,杜某和丈
夫在多人劝导及簇拥下走进法院。
对于双方亲属被分开安排,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说:“法官说这样做确保安全,避免冲突。”
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表示,之前此案在叶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虽经多次申
请,但今天庭审仍不公开。
观点交锋
据了解,今天在法庭上,上诉人杜某一方提出了几点质疑,李怀亮则一一进行反
驳。
1.一审判决管辖是否违法?
被害人家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年间,曾作出了死刑、死缓、无罪三种截
然不同的判决。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法官接受采访透露案件审判秘密,因此平顶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回避此案。
李怀亮方:本案管辖权合法。本案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平顶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并且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同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要求异地审理。
2.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被害人家属:李怀亮归案后先后在公安机关供述13次,其中9次都做了有罪供述,关键性问题供述统一、具体,因此认定李怀亮是凶手应该无争议。
李怀亮方:此案中现场血型与李怀亮及被害人均不同。现场鞋印是38号,而李怀
亮穿44号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口供,不能定案。
3.无罪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
被害人律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疑罪从无”。而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据要求标准低于刑事案件。因此,一个人
在刑事程序中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不一定代表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在民事证据规则之
下无须承担责任。
王永杰律师:李怀亮没有杀人,其无罪释放的判决已经生效,自然不应当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李怀亮:没杀人凭啥赔偿。
4.致谢
被害人律师:感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他们开庭审理的机会。
王永杰律师:之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怀亮死刑。我们也感谢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坚守法律底线,否则,李怀亮已经变成骨灰了。
记者二审庭前采访
今天,距李怀亮被无罪释放已经3个月了,与刚释放相比,今天的李怀亮面容红
润、笑容满面。与代理人王永杰和蔺文财交谈时,李怀亮不时地露出微笑。面对今天
再一次上被告席,李怀亮平静地说:“我没啥可担心的。”
李怀亮说,得知二审要开庭,他没啥感觉,觉得可能就是走个程序吧,“法院都
宣布我无罪了,判决也生效了,我有什么担心的。最重要的是确实没杀人,就是再站
在被告席上10次,我也会大声说,我无罪,我没杀人。”
李怀亮告诉记者,他只是觉得不合理,既然没有杀人,为什么被害人还要他赔
偿?“被害人应该向公安局和检察院索赔,要不是他们错抓错捕,说不定真凶早就抓
住了,我也不会白坐12年牢。”
说起回家,李怀亮说真是享受,享受没人管的自由生活,“这3个多月我都吃胖
了,刚出来时穿的裤子都瘦了,已经穿不上了。”
李怀亮说,他以前在看守所里,觉得这辈子都出不去了,以前都不会笑,现在家
里人总说,怀亮小心点,别把下巴笑掉了。我现在每天都在笑,没什么发愁的事。我
也回村了好几次,第一次我给村里乡亲挨个发烟,好些人拉着我的手跟我拉家常,还
有的买了鸡蛋什么的到家里看我,乡亲们对我都挺好的。
提起可能获得的国家赔偿,李怀亮的神色有些黯然,“我被关了12年,媳妇带着
两个女儿过得很艰难,房子漏得没法住人。拿到钱后,第一件事情就是修房子,再砌
个院墙,让日子回到从前。等身体好点,我准备找个活干干,总不能一直在家待
着。”……
二十一、国家赔偿
我们在写《赔偿申请书》时,主张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
偿379万元,这是经过仔细考量的。因为本案在全国的巨大影响力,我
们的本意是想借此案造势,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目的是告诫公检法的
办案人不可随便制造冤案,否则,错抓、错捕、错诉、错判是要被追偿
的。
左到右分别是蔺文财、李怀亮、王永杰在平顶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结果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李怀亮9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
金部分是20万元。
我们认为精神抚慰金偏低,于是,我们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
我在新浪微博上说“希望开明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主
持赔偿听证会”。大法官亲自审理案件可谓凤毛麟角。当然,这个善意
的玩笑无人回应。
赔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此致
谢谢你们!
议。
为了我自己,也为了不再出现像我一样的冤案,我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如果我还是12年前的36岁,身体很棒,我就不需要再麻烦你们了。
尊敬的各位法官,其实,我该向你们道歉,是我的复议给你们添麻烦了。可是,清楚,我的冤案给本人带来痛苦,给国家也带来损失,又是为什么?
可是,金钱的赔偿,是我根据国家法律所能向各位法官主张的唯一东西。我想弄
绕膝,家庭和睦。到如今,这一切均不存在。这是为什么?
我本不想要赔偿,我只想过一种寻常百姓家的生活:与世无争,父母安康,儿孙
步,没有死,已经解决。第二步,如何活下去?
我是无情的:一身疾病,劳动能力丧失,我成了孤家寡人。我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第一
尽管个别人曾经是有意或无意伤害过我,我愿意原谅他们,但是,今后的生活对
里山川秀美,人杰地灵,民风淳朴,适宜居住。
我,无法选择我的出生地,我依然热爱河南这片土地,这里有我的父老乡亲。这
我理解不了。
道因为我生在河南,生在叶县,因为河南比浙江穷,我就该少陪吗?这样的司法理念
顶山地区同期同类冤案国家赔偿案相比,尚且可以。但是,中国的法律是统一的,难
按理讲,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与12年前相比,确实不少。赔偿标准与平
3.同命应当同价
这一切给我带来的精神损失是巨大的,梦魇将伴随我的一生。
万元,这点儿赔偿让我愧疚这些亲人。
我的姐姐和其他亲属风餐露宿,身染重病,为我奔走呼号,光复印材料就花费几
个孩子与我没有亲近感,我空背父亲的符号,我没有尽到为人父的责任。
我的两个女儿背负杀人犯女儿的恶名,早早出嫁。我未能照顾好她们。至今,两
褪。母亲临死,我也未能见她老人家一面,没有尽到为人子的孝道。
这12年里,我的母亲为了替我伸冤,整天磕头祷告,死前额头上的大包还未消
看守所羁押1年。
到亲人,精神痛苦程度的差距有天壤之别,所以宁肯在监狱服刑劳动10年,也不肯在
自由)性质截然不同,监狱劳动每个月可见到亲人,看守所羁押除开庭时间外无法见
张辉、张高平10年服刑劳动(半限制人身自由)与我12年看守所羁押(完全限制人身
我的赔偿比起在监狱服刑10年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少得多,尤其是精神抚慰金。
给我赔偿金78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人民币98万元。
2013年12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
2.中院的赔偿决定显失公平
让我丧命,我永远不会忘记那次的残酷遭遇。
(见两份被讯问笔录)。2001年8月6日晚,把我拉到平顶山警犬基地殴打,两次险些
我(李怀亮)2001年8月5日至6日接受叶县公安局盘问,从未说过杀害郭某情况 1.案情简介赔偿申诉人:李怀亮
2013年12月22日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98万元的赔偿决定,2013年春节
前几天,李怀亮拿到了国家赔偿款。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打来电话希望采访此案。当时,我在
外地办案,与在河南采访的央视记者进行了电话连线。我说:“与浙江
叔侄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比,李怀亮案赔偿的数额明显偏低。浙江的
案件,羁押10年,赔偿45万,而李怀亮被无辜关押12年,仅赔偿20万
元。同命应当同价,每个公民的自由同样宝贵”。
精彩辩词
李怀亮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和北京蔺文财法律中心接受李怀亮家人的委
托,分别指派王永杰和蔺文财担任李怀亮的辩护人,我们经过查阅案卷
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我们是来帮助李怀亮的,也是帮助大家解决
问题的。在我们2013年1月参与辩护之前,本案已经陷入困局。查,查
不清,审,也审不清,从2001年至今,折腾了十二年。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
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当事各方聘请律师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
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有律师为被告人辩
护。律师受人委托,依法独立辩护。辩护人独立于当事人,置身于案件
漩涡之外。
既然平顶山市办案机关查办了十二年,我想应该是慎之又慎的。但
是,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不能无限期地审判,本案是了结
的时候了。
任何公民未经法院判决,刚被抓时,是嫌疑人,到了法院,是被告
人,被告人不等于罪犯,何况,罪犯也有权利。冤冤相报,株连无辜,以暴制暴,是严重错误的。上访不能解决问题,闹访不能解决问题,我
们一直是这样劝说李怀亮的家人的,要不然,被害人也不会端坐法庭。
辩护人告诉他们要克制,但是,人的忍耐是毕竟是有底线的。
人死不能复生,活着的人更应珍重。案件的判决要经得起历史的检
验,如果稍有差错,就会出现河北省高院审理的聂树斌案、河南省高院
审理的赵作海案的严重后果。
如果法治不彰,人人自危。今天的良民,明天就会被构陷成被告
人。
一、程序之辩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超期羁押,没有尽到法律赋予的监督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
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
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
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
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
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些事关李怀亮权利的工作,扪心自问,检察院都做到位了吗?
二、证据之辩
1.本案三次发回重审,至今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3年9月19日,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叶刑初字第
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十五年有期徒
刑。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平刑终字第
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叶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
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在没有任何
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死刑判决。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
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因
故未能上诉,被害人上诉。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
定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迄今为止,没有新的指控李怀亮犯罪的证据,实际上,本案不是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是就没有犯罪证据。我们要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立即释放李怀亮。
2.刑讯逼供的口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李怀亮说:如果他不承认强奸杀人,警方雇佣的临时工用带链条的
锁狠狠摔砸他的脚。李怀亮所有的有罪供述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
以排除。
退一步讲,只有口供,不能定案。
3.现有证据多处存在疑点
(1)血型鉴定与李怀亮无关。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鉴号:20034182,物证号:20031702)对死者头发的检验结果是,根据解离实验发现:检
材(头发)的ABO血型为A型。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科“法医物证检验报
告”检验结果:(一)死者郭某心血,已高度腐败,无检验条件;
(二)现场地面上血迹为O型人血;(三)李怀亮血型为AB型;(四)
死者阴道分泌物,精斑预试验阴性。
所以,现场的血迹很可能是第三人的血迹,这是科学的鉴定结果。
退一步讲,即使鉴定报告有错,现场的O型血是死者的血,但是,在杀
人奸尸现场,没有发现李怀亮的精液、血液和其他任何痕迹,那么,该
鉴定以及相关证据与李怀亮何干?
(2)人精斑检验显示是阴性。指控李怀亮的犯罪动机是为强奸而
杀人,吊诡的是,口供中李怀亮称强奸后射精了,而尸体内却不见精
斑,案件明显异常。
(3)现场的血泊没有检验。现场血泊是40×21mm,对这么大面积
一滩血未做鉴定。对2001年8月2日案发当晚其他人的血型没做化验比
对,当时的侦查工作是有失误的、遗漏的。
(4)2001年8月8日李怀亮的体表伤情照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第一,只有身体局部特写,不能证明是李怀亮的身体,第二,不能排除
是刑讯逼供的造成的伤情。
(5)心理测试报告(2005)心测字第020号的测试结论称:被测人
李怀亮对案件相关问题(R)“郭某是你害的吗”的否定回答有说谎显
示。辩护人认为,该测试不是法定证据种类。
(6)在杀人现场排查到第三人的空调鞋号是38号,李怀亮的鞋号
是44号。这一点有证人赵某在叶县人民法院亲自出庭作证,把脚模搬到
叶县公安局,现在该脚模作为物证却下落不明,证据缺如。
4.公诉人的指控未排除合理怀疑
(1)指控李怀亮杀人不合常理,见孙某歌(李怀亮妻子)笔录:
孙某歌的询问笔录(2001年8月6日上午,卷170页)
问:你在什么地方睡?
答:我在院里两边房檐下边(堂屋)床上睡。
问:往下说。
答:我睡了以后,没有睡着,怀亮回来了,他回来给我说,给你
钱,我接住随手放到我枕头底下了,也没看多少钱。第二天清早看看是
两块钱(两张一元的),给了我以后,他洗脚,洗了脚,他睡了。
问:他睡时大约有几点?
答:我没看表,反正没睡着,大约有10点半的样子。
问:他在哪睡?
答:俺俩睡一个床,我头朝东,他头朝西睡的。
问:睡的时候说啥话了没有?
答:睡时没有说啥话,刚躺那,他问我,想玩哩(指做爱),我说
不早了,啥时候了,睡吧!说了他也没有再说啥,都睡了。……
证明:1.李怀亮确实摸了不少蝉蛹,不具备作案的时间;2.李怀亮
是已婚男人,晚上一直在家;3.李怀亮如果刚杀过人奸过尸,回家还想
继续与老婆做爱,不合常理。
(2)侦查员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细致侦查。李某全的笔录相互矛
盾,疑点重重。
①李某全讯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日。
地点:刑侦大队。
被讯问人:李某全。
问: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某全,母亲徐某梅,70多岁,弟,李某成,36岁及我本
人。
证明:李某全案发时是单身。
问:李某全,这是刑侦队,今天叫你来问你一些事情,希望你知道
啥说啥,说瞎话作伪证负法律责任。
答:中。
②李某全讯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号晚上11点。
地点:刑侦二中队。
被讯问人:李某全。
答:第一次问我,我出去看看天,我说:就是这个时间,当时是8
点。
问:天明跟天黑透一样?
答:天明跟天黑透不一样。
问:那你为啥说天黑透啦。
答:我记错了,8月1日那天晚上是我和怀亮去摸蝉蛹,是8点多天
黑透啦。……
问:昨天第一次问你走到大丁口起,你都碰到谁啦,你是咋说的。
答:就是记的说,在大丁口起没有见人。
问:今天为啥说,大丁口起有三、四个小孩,你说这话咋解释?
答:这我说的是瞎话,我当时比较慌。
问:你慌啥哩?
答:我没有啥说哩。……
问:你8月2日晚上见过松章他闺女几次?
答:我8月2日晚上见过松章他闺女就一次。
问:你第一次说见过松章他闺女几次。
答:我第一次说的都是瞎话。
问:那都是瞎话?
答:我见松章他闺女一次,说成两次啦。
辩护人质疑:“证人”李某全的证言能采信吗?
5.本案是杀人案,缺乏直接目击证人
辩护人认为,本案所谓证人可能就是真凶。实际上,只要把案发地
留下的血泊与本村当晚所有男证人的DNA比对即可,只提示到此。2001
年案发当晚,摸蝉蛹的人很多,大家都是一会儿向东,一会儿向西。不
能由于看见李怀亮向西,死者也向西,就推定李怀亮是凶手。法律是无
罪推定的。
①王某峰的访问笔录(卷224页)
时间:2001年8月6日。
问:你说一下那天晚上摸蝉蛹的情况?
答:……,碰见李某全正东摸蝉蛹,他一会正东哩,一会正西去,年轻人,跑得快,一会在堤子北,一会在堤子南,……
②李某防访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7日。
问:你在河堤上摸蝉蛹都碰见谁了?
答:摸到西边快拐回来时,碰见李某全从堤子里边照着往西走。
③孙某伟询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日。
问:你把8月2日夜在河堤上见李某全后的情况再讲一下。
答:……,当时李某全走的堤子里边从西边过来了。……,我问他
去哪儿摸了,他说:“电灌站跑几圈儿,没摸住”,然后他又说:“郭
小某这闺女忒胆大,自个儿往电灌站去。”
辩护人认为,孙某伟证明:1.李某全见过死者郭小某,2.李某全也
去过西边。
④孙某松访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5日。
问:你把8月2日晚上的活动情况说一下。
答:8月2日,天擦黑,我喝罢汤我和三组李某雨拿灯去后地河堤摸
蝉蛹,走到桐树路口上河堤西十来米处碰见郭小某,当时,郭小某对我
说:“伯,你摸几个了?”我说:“没摸几个。”说完,我和某玉一个
在堤子下,一个在堤子上,往西摸。
证明1.孙某松当晚也向西了;2.孙某松也碰见过死者郭小某。
⑤关于李怀亮同号杨某新、白某涛的证言
A.证人没能出庭作证,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B.原审中李怀亮说没见过他俩。
C.李怀亮的同号朱某营的证言(1)“李怀亮说亏,冤哩慌,里头
人问他亏哩慌,为啥承认,李怀亮说打他了”。(2)问:“2号里是否
曾关押过杨某新、白某涛”?答:“我不知道”。
三、法律之辩
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立即
释放。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至今,李怀亮被
羁押在平顶山市叶县看守所,已经将近十二年。这么明显的超期羁押事
实,检察院疏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3年1月1日实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
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
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故此,辩护人再次要求对李怀亮立即释放。
2.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死刑案件适用严格标准。
该《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三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
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
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五条:办
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
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
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
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
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
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
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
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
《规定》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物
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四)物
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
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
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等。
《规定》第十九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
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
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
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三条:没有直接证据
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
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
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四、尾声
若,案件迟迟没有结果,必然给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家庭都带来焦
虑,事态日益扩大。
此案重回国人视野,我们的辩护是善意的,是真正想帮助大家解决
问题的,我们不希望矛盾问题扩大化、复杂化,最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
局面。
根据木桶理论,办案的系统中存在短板,如果是认识问题,请改
正;如果是故意为之,意欲何为?此乃善意提示。李怀亮案或许成为检
验新《刑事诉讼法》在河南实施情况的试金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头顶国徽,身披法袍,手持法槌,行
使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乡亲们对你们寄予厚望,希望你们早日让李怀
亮恢复应有的自由。
李怀亮虽小学文化,普通百姓,原来饭量大,能干活,口碑好,乐
于助人。无辜被抓以后,重病缠身,老婆跑了,母亲死了,俩女儿十几
岁身背杀人犯孩子的罪名,被人侮辱,早早嫁人以寻求保护。李怀亮86
岁的老母亲临死也没有见到李怀亮一面。此情此景,情何以堪?
我们希望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释放李怀亮,我们不希望等到
真凶出现。李怀亮被关押时36岁,今年48岁,从壮年到白头,生命的轮
回。
我们之所以为李怀亮辩护,是为了防止其他公民被李怀亮。
正义迟到了,但,从来不会缺席,它,已经在路上。
谢谢!
辩护人: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王永杰
北京蔺文财法律中心 蔺文财
2013年4月25日
<判决结果>
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的是被害人郭某被害死亡的现场位置;鉴定
意见确认了被害人的身份,并证实了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证人杜某等人证言,证实被
害人在案发当晚捉蝉蛹时失踪,后发现尸体被抛入沙河。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系李怀亮
作案。
2.同村村民李某全、孙某松、王某峰、被告人亲属孙某歌、孙某莲的证言,证实
李怀亮案发当时也在捉蝉蛹,同时证明当晚河堤上摸蝉蛹的人较多,也有过往行人在
案发现场河堤上经过,但不能证实是李怀亮作案。
3.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物证有拖鞋、裤头、矿灯、发夹、花生叶及泥土上的血迹
等,经郭某亲属辨认和有关部门鉴定,上述物品系郭某所有,遗留的血迹也是郭某
的。该组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及被害地点,与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是李怀亮作案。
4.被告人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随后其又翻供,其供述不稳定,有罪
供述在被害人衣着、裤头及矿灯所扔的位置等主要情节上前后不一致,开始供述被害
人上身穿短袖,下身穿黑裤子,后又供述穿裙子;先供述被害人“可能穿着运动
鞋”,后又供为光脚,实际上郭某当时穿的是拖鞋;李怀亮先供述将郭某的裤头装在
自己衣袋里,扔进了沙河里。案发一个月后在中心现场东侧花生地里发现被害人的裤
头后,李怀亮却又供认将裤头扔在花生棵下边;关于被害人的矿灯,先供述扔在了地
里,后又供述扔到了沙河里。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
据也存在矛盾。如李怀亮曾供述奸尸并射精,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李怀亮曾供述被
害人当晚持一十斤装玉米种袋装蝉蛹,未供述该袋下落,现场并没有发现该袋,且与
被害人之弟证实郭某当晚摸蝉蛹拿方便面袋的情节相矛盾。因此,李怀亮的有罪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公安机关提供的与李怀亮同监室人员杨某新、白某涛关于被告人是否承认自己
杀人奸尸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侦查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怀亮身上划有血痕,但不能证实
该血痕产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因此不能得出此伤痕系其作案后抛尸所留。
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犯罪的证明标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追
究被告人李怀亮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及代理
意见不予支持。李怀亮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怀亮无罪。
二、被告人李怀亮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价过路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
案情简述
2008年年初,时军锋在武警许昌支队领导支持下,挂军牌拉沙,通行于河南中原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原高速)所辖高速公路上,在禹州站、长葛西站、鲁
山站、下汤站免交通行费。
2008年9月16日,武警许昌支队搞基建与时军锋约定:许昌支队雇佣时军锋的四辆
车可以悬挂武警支队牌照,许昌支队提供军车牌和军人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派
车单(简称“三证一单”)。时建锋(时军锋的二哥)在时军锋沙场打工。
中原高速报案称时建锋在高速路上通行了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元。前案,鲁
山县公安局侦查时建锋的诈骗案时,许昌支队曾出于自保,出具“证明”称李某良不
是支队人员,车辆军牌系假冒。时建锋被平顶山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是中原
高速主动找媒体曝出此案。
接着,中央电视台开始追踪报道此案,时建锋接受央视和新华社记者采访时
说“他是顶替弟弟时军锋被抓的,高速公路有内鬼”,一语激起千层浪。
随后,时军锋说自己与武警支队之间有“合同”,自己不是诈骗。时军锋救哥心
切,在媒体、律师(不是我本人)、家人陪同下,遂到禹州市公安局高调投案自首。
故事开始了,最后经过辩护,时建锋和时军锋分别被判处两年半和七年有期徒
刑,二人均不上诉。
检方指控时家兄弟诈骗犯罪的数额从368万元缩减为49万元,为什么涉案数额会如
此大幅度的减少?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理由如此充分,时家兄弟为何选择不上诉?
办案心得
律师需要有从个案的胜败得失升华到公益诉讼的思想高度,对于公
益诉讼,律师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争取获得公正的舆论的支
持。
办案实录
上篇 公安局 立案侦查
一、时家大哥 电话接案
俗话讲: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案件常有,好案件不常有。
好案件不是天生的,而是发现和培育出来的。
因缘际会,经过全国媒体的三轮轰炸,我在网上看到了此案,但没
想到会与此案发生交集。
朋友通过电话向我介绍了案情。时家住在禹州市无梁镇祁王村,家
中老母73岁,时家弟兄三个,老大是时银锋,老二是时建锋,老三是时
军锋。老大、老二老实厚道,老三精明能干,弟兄三个感情很好。
我的朋友与时家大哥时银锋认识,时银锋想来北京聘请律师,正四
处央亲托友,他让我和时银锋通电话,谈了十分钟,时银锋讲,他想来
北京请律师的理由是:(1)北京律师的品牌和专业优势;(2)北京律
师不受地方办案单位的干扰,可以独立办案;(3)北京律师的资源优
势。
此时,我上网仔细查看,此案牵涉武警支队、高速收费、司法机
关,有一定挑战性,我便答应与时家大哥见面,相约面签委托代理协
议。
二、兄弟情深 主动投案
时银锋是家中老大,为两个弟弟“跑事”:聘请律师、照顾母亲、照看侄女、递送衣物、联系媒体。
在河南,人们习惯说办事为“跑事”。诸如孩子上学、看病就医、分配工作、干部提拔等等。人们遇到事,无论大事小事,首先想到的就
是花钱、找人、托关系。
时军锋花钱为二哥时建锋“跑事”,结果花了一百多万元,时建锋
照样被判无期徒刑。时银锋现在也是跑事,“跑”字一样,内涵却大不
同。原先,时军锋是花钱找关系,没想到财散人关押。现在,时银锋请
律师,找媒体,结果会怎样呢?拭目以待。
时家位于许昌市下辖的禹州市,老大时银锋在郑州打工,俩弟弟羁
押在平顶山市鲁山县。为了配合支队,配合省、市纪委,配合公检法等
办案机关调查,时银锋几乎天天奔波于郑州、许昌、鲁山县三地之间。
时银锋曾经对办案单位寄予厚望,甚至想象国人如此关注,办案单
位很快会主动撤销案件,释放他的两个弟弟。
所以,时银锋与办案人见一次面,便给我打一次电话,问我办案人
的每一句话是什么意思,他能琢磨很久。
时银锋为办案单位提供证据,仿佛献宝一般。诸如二弟时军锋与许
昌支队人员的手机通话录音、军车牌照使用合同。当然,时银锋没忘了
把证据给媒体和律师一份,用于备份,以防不测。
刚开始,时银锋寄予希望的先后次序是办案机关、媒体、律师,他
刚开始对律师的作用半信半疑。
时家兄弟长得很像,关系特好。“天价过路费案第一季”时建锋被
判无期徒刑,时军锋刚刚知道消息,就在媒体、律师陪伴下投案自首,舍身营救二哥,可见一斑。
在电话里,我与时银锋沟通顺利。出发前,我和助理查看了大量有
关此案的媒体报道,制定辩护方案,准备参加这场国人瞩目的辩护。
三、奔赴鲁山 犹上太行
临近年关,一票难求。终于,我踏上了从北京西站开往河南平顶山
的火车。
一路上,坐的是夜车,列车上,我一直很忐忑,时家兄弟命运跌
宕,案件如何发展?
鲁山县位于河南省中部,伏牛山东麓,北依洛阳、南临南阳、东接
平顶山,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现属河南省平顶山市,多年的
国家级贫困县。有个笑话,一位落选国家级贫困县的县长心酸地说,我
们没评选上贫困县,实在是因为太贫困了。
宋朝诗人梅尧臣游鲁山时,曾写下赞美鲁山风景的诗句:“适与野
情惬,千山高复低。好峰随处改,幽径独行迷。霜落熊升树,林空鹿饮
溪。人家在何许?云外一声鸡。”
当我决定奔赴平顶山时,介绍案件的朋友一再提醒此案特殊,务必
注意安全。
当初,是他希望我接手此案,告诉我说鲁山的温泉甲天下,来时可
以泡温泉,现在,又是他嘱咐我办案要步步谨慎。于是,我放弃了泡温
泉的想法,免得出现插曲。感谢友人的细心。
四、同行襄助 前案回放
凌晨四点,我和助理到达平顶山市鲁山县,外面漆黑一片,我们找
了个车站旁的旅馆住下。我的羽绒服在火车上被刮破,破口处已经羽毛
飘飘。坐在昏暗灯光下,我缝缝补补,既感觉无助,又体验坚强,感慨
人的适应能力太强了。
为避免横生枝节,我做好了预案,提前约了当地一位女律师带路,一同会见时军锋。
第二天一大早,女律师如约而至,我们一起来到鲁山县公安局。我
和女律师把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业内称为“三
证”)递给办案民警。
民警说,他们这次刚成立了一个专案组,全是精兵强将,不会像上
次一样再犯低级错误了。我反问了一句:上次的人犯了哪些错误呢?他
无言。
他所说的“低级错误”应当是指:在前案当中,该局指控时建锋逃
过路费368万,平顶山市检察院起诉到平顶山中院,平顶山市中院判处
时建锋无期徒刑。
收费站为杀鸡骇猴,主动找当地媒体报道。谁知媒体曝光后,质疑
声不断,摁也摁不住了。
当时,时家兄弟8个月一共才赚20万元,然而过路费需要交368万
元,“天价过路费案”由此得名。
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社的记者前往看守所采访了时建锋,他上午接受
采访时还吞吞吐吐,下午接受采访时突然爆出“我是顶包的,收费站有
内鬼,时军锋与许昌支队签有合同”等猛料。
央视《今日说法》记者如获至宝,把采访视频拿给平顶山中院领导
看,中院立即汇报到河南省高院、市委政法委。于是,当晚成立的专案
组连夜召开紧急会议。
河南省高院行动迅速,第二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决定对时建锋诈骗
案再审,该案审判长被调离法官队伍,同时免去刑庭庭长职务,中院主
管刑事副院长被停职,院长被诫勉谈话。由于本案给平顶山市甚至河南
省带来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以至于平顶山市中院向平顶山市委、市政府
作检讨,河南省高院向河南省委、省政府作检讨。
高院这样处理中院法官,中院和高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还曾经引
起学术界关于法官独立性的争议,这里暂且不表。
之后,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对时建锋的起诉,但并未放人。法学界
争议很大,后面再讲。
时军锋是该车的实际控制人,他分期付款买的车,得知二哥为此被
判无期徒刑,内心感觉很不是滋味。他觉得媒体对此案这般关注,能把
事说清楚。他选择了自首。
之前,他一直在试图“捞二哥”,结果花了100万元没有成功。请
各位注意,这不是律师费。有朋友问我收了多少律师费?他们一直以为
我办理“天价过路费”,必然收取了“天价律师费”,我一笑而过。
于是,时军锋手里拿着与支队签订的合同和与支队领导的通话录
音,在律师、媒体的陪同下高调自首,结果自己身陷囹圄,二哥依旧未
获自由。
此时,媒体关注的目光从“天价过路费”转移到武警许昌支队的张
某田、李某良身上。
在前案中,二人依靠许昌支队“查无此人”的“证明”得以全身而
退。
这份与支队的合同约定:支队提供军牌,时军锋交管理费120万
元,双方是雇佣关系。
不过,对这份合同的效力,鲁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时军锋与支队
合同的盖章属实,但是无效,是支队有关人员的个人行为,很是滑稽。
刑事案件成了民事纠纷,又以诈骗罪判了时军锋七年、时建锋两年
半。二人不上诉的问题后面再说。
五、周立波秀 人生如戏
2011年5月,海派脱口秀周立波有一个“天价过路费案”节目,上
网可以搜索到。
周立波说,他看到此案后,晕倒了三次。他讲得绘声绘色,让各方
紧绷的神经“娱乐”一下。
第一次,他听说时建锋案的审判长没有法官资格,晕过去了。
第二次,他听说时军锋一年赚20万,过路费需要交368万,他又晕
过去了。
第三次,他听说时建锋是顶包的,居然被判无期徒刑,他彻底晕过
去了。
话说回来,我们向办案民警递交律师会见手续,民警对我的律师证
进行手检,他上看下看左看右看,至少翻了五遍。其手检的细致程度,像把玩一件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的古董。
我把律师证囫囵地交给他,到归还我时,一共分为五瓣,页数倒也
不少,一页一个称职。
不能不说,每年的律师年检,对律师们来说,像体检一样让人揪
心。我的会见手续他没挑出毛病,我的搭档另一位女律师就没那么顺利
了。
她把注册费2500元交给当地市司法局了,司法局居然忘了给她盖年
检章。当时,女律师打电话给司法局律师科表示强烈不满,扬言要告司
法局、律师协会。她说:“你们拿律师的钱,不为律师服务,真该解
散”。就这样,我们两名律师被过滤掉一个。
一番注定是不欢而散的交涉与谈判,仍未安排会见。民警说还需要
向领导汇报,让我等候。
我在等待时,又发了几条微博,说我在等待会见。我知道他们没有
理由不同意会见,他们这种托辞,我一直视为是在锻炼律师的耐心。
又过了半小时,民警说可以会见,但是领导需要看我的“会见提
纲”,还说公安局要备案,还告诉我时军锋涉嫌多个罪名:诈骗罪、妨
害作证罪、非法使用军用标志罪等。
他把我的会见大纲复印一份,又过了二十分钟,他说可以了。
我的会见提纲只是一些程序性内容,干货都记在心里。律师办案的
策略很重要。律师跟公检法打交道,真有点“与虎谋皮”“与狼共
舞”的感觉。
个别素质不高的办案人涉嫌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毁灭证据,他们
能不刁难律师吗?如果律师像他们一样办案,早被抓了。无论怎样,我
的目的达到了。
我单枪匹马,第一次会见,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我毕竟突破
了“封锁线”,初战告捷。
六、律师团队 电视初访
当晚,时家大哥时银锋说上海电视台要来采访。我说:“好呀,来
的都是客,大家都是工作,我会配合的”。这是我参与后第一家报道此
案的电视台,我印象深刻。
时银锋说,上海电视台联系的是另一位辩护人常律师,常律师介入
此案比我稍早几天。我通过电话与常律师、时银锋、记者约好了在鲁山
面谈,一是沟通案情,二是确定一下我俩辩护的分工。
当时已经曝出时建锋是顶包的,他是从犯,肯定会被轻判,那么,时军锋就会面临重判。反过来讲,一旦时军锋无罪,时建锋自然也无
罪。于是,我们俩同时亮出写字板——为时军锋辩护。我们同时选择了
这场充满挑战的辩护。
随后,我和常律师配合默契,我俩的分工是:由于他在河南执业,会见时军锋比较方便。我在北京执业,充分发挥我的影响力。
话说第二天上午,我们与上海电视台记者见面。记者团一行四人,主持、摄像、编导、灯光,组成一个非常精干的团队。四名来自上海的
小伙子温文尔雅,举手投足,尽显专业风范。他们非常客气地说:想拍
一些镜头,能否陪同我们一起会见时军锋。
我说央视当时进入看守所采访时建锋是捡漏了,估计你们悬。记者
说:那就拍一些律师进出看守所的镜头吧。节目视频就是后来放到我博
客上的视频“天价过路费案谜局”。该片制作精美,朋友们说片子做得
高端、大气、上档次。
拍摄当天,天寒地冻。四位记者先是在鲁山县公安局门口等候,后
来又在看守所门口等。记者们工作娴熟,谈吐幽默。中午吃饭边吃边
聊,我提议他们应该到石人山泡温泉,他们一听到此处有温泉的消息,欢呼一通,击掌相庆。
我本来与记者们约好,一起从鲁山县公安局出来直奔看守所,谁知
出现了小插曲。
办案民警执意要陪同律师会见时军锋,我只好和办案民警一起从公
安局出来,谁知民警到了大门口,看到记者的长枪短炮,又赶紧撤回去
了。专案组有封口令:无论是谁,未经许可接受媒体采访,就地免职。
民警电话联系了十分钟,最后决定安排警车,直接把我从县公安局
送进看守所,第一次享受此等待遇,我有被“绑架”的无奈,好气又好
笑。但是,为了会见时军锋,我认了。
此时,警车从公安局院内开到公安局大门口,我摇下窗户,向电视
台记者眨眼示意请跟我走。小伙子们很聪明,据说,他们前一天已经踩
好点,路线驾轻就熟。也许是因为警车在玩摆脱,最后采访车比警车还
先到看守所。当然,繁杂的请示程序,也帮了记者的忙。
我乘坐的警车来到看守所大门外,记者们刚刚架好摄像机。民警无
奈只好催促我快点走。我当时的条件反射是,我是辩护律师,干嘛要听
你们的。于是,我不紧不慢地走着,平稳从容,配合着记者们拍摄。那
一刻,我甚至想到了某个姿态上镜效果会如何。我首先完成了记者们交
给我的“任务”,他们对我的“表现”很满意。
记者们在鲁山县的采访告一段落,他们还要去时军锋的老家——河
南禹州市采访时军锋的老母亲。中午时分,简单的午餐,把酒话别,互
留电话,我们至今保持热线联络。
七、窒息会见 寒气袭人
这次是我第一次会见时军锋,隔栏相望,彼此陌生。他,两眼无
神。
以后再去会见时,不知何故,全部改到VIP房间了,电视、空调、沙发、电脑一应俱全。我还可以对时军锋拍照,管教也不再出面制止。
这次会见,我旁边有三名民警,其中两人穿警服,一人着便衣,便
衣负责向领导实时报告我与时军锋现场对话的内容。
其实,《律师法》早就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
监听”。但是,此时跟他们争论这些内容,意义不大。
我见到时军锋,首先捎去他家人对他的问候。接着,先按照《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告知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回答了他深感困惑的
几个问题。
刚谈了几句,民警说我与时军锋的谈话涉及案情了。我反问:不谈
案情你让我谈什么?答:你可以问一些形式上的东西。我说:我做的是
刑事辩护,不是形式辩护。
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辩护
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不被监听的权利。律师有对
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但仍未明确规定律师有对会见过程的录音、录
像权,实践中各地规定不一样,一旦被告人在律师会见后翻供,律师的
风险还是存在的。
但是,因为有民警在场,时军锋看看我,看看民警,闪烁其词。其
中有十分钟的时间,彼此无言。时军锋看到我与民警据理力争,眼神开
始放出光彩。
最后,我让时军锋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眼见会见目的已
经达到,我准备见好就收了。
我告诉时军锋,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我到
时候再来会见他,时军锋同意。我从容撤退,他满眼期待。
2011年,该过年了,接了这么一个大案,压力很大。接案前,媒
体“轰炸”过几次。到了现在,居然是静悄悄的。这是一场不见硝烟
的“战争”,各方在斗智斗勇,试探底牌。一方赤手空拳,一方手握权
力。一方在媒体高喊,谋求支持,一方釜底抽薪,暗度陈仓。有潜伏,有暗战,险象环生。
八、律师介入 媒体初报
北京的媒体很厉害。第一次会见时军锋后,我在新浪微博发了一句
话,谈了本次会见的情况。《法制晚报》记者立即打来电话要采访本
案。
2011年2月17日《法制晚报》登载了那篇著名的报道:“北京律师
辩护天价过路费案”。一石激起千层浪,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
狐网等各大主流网站首页转载。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的真正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正式移送至检察机关,目前涉嫌
的罪名仍为“诈骗”。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王永杰律师已经接受“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嫌疑人时军锋亲
属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王律师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
这篇报道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看来,专案组已经开始关注我了。
吊诡的是,两名律师在开庭前一天跟时建锋说得好好的,准备为他
无罪辩护。第二天开庭前五分钟,法官突然告知两名辩护人:时建锋不
需要律师辩护了。
时建锋的两名律师目瞪口呆,他俩还没有走上辩护席就下课了。遗
憾、惋惜、难过、愤怒、无奈,这些复杂的情绪,律师应该都经历过。
我估计,时建锋的两位律师准备了精彩的辩护意见,想在法庭上突
袭公诉人。可是,对突然被解除辩护权,缺乏思想准备,庭后对意外出
局的愤怒之情,溢于言表。哎!他们一声长叹!
就这样,四人辩护律师团只剩下我和常律师了。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200万元。为何“天价过路费”严重缩水(诈骗犯
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
民币5万元。
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
院开庭再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
备受关注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于2012年12月15日上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 辩护律师解析“天价过路费”缩水原因
以下为部分访谈实录:
谈”。2011年12月16日第二次访谈“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
7月2日,第一次访谈的题目是“天价过路费案王永杰律师作客搜狐微访
2011年7月1日,搜狐网记者打电话邀请我在微博做个访谈。2011年
十、搜狐访谈 心潮难平
的一个渠道,信息交流的一个窗口。
狐新闻客户端律师里面的订阅量名列前茅。我把这些自媒体也当成发声
两微一端)。我现在的新浪微博有七十万名粉丝,在手机凤凰新闻和搜
表达各自诉求。因此,我决定开通微博、微信和搜狐新闻客户端(简称
官员、专家学者、法律人士、娱乐明星、草根百姓。开博的目的,是为
新媒体时代也让信息可以得到更即时更广泛的传播,微博里有政府
媒体时代。
网络日益发达,传播已经步入博客、微博、微信、客户端这样的新
息公开申请的意外收获是,首都机场路的收费减半。
省交通厅、河南省发改委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我们递交信
我们决定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主动出击。于是,我们分别向河南
审批、批准部门分别是省政府、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我们查阅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公路收费许可的
万,我们需要知道高速公路收费的依据何在?
突破口。最后律师们一致认为,既然办案机关指控时军锋逃过路费368
我们律所为此案专门成立了刑事辩护团队,我们一直在寻找案件的
九、团队研究 始开微博罪数额从原本368万变成了49万),这是否对时建锋和时军锋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刑期发
生重大变化有着最直接的关系?这背后又是因为什么原因?请时军锋的辩护律师王永
杰律师来详细解析。
主持人郭珠珠:
大家下午好,“天价过路费案”于昨天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宣判。
今天,我们再次请到时军锋的辩护律师为您解析,大家快快提问吧!
一米天使:向@王永杰律师提问:这次辩护是否发挥出您的应有实力?
嘉宾(王永杰律师):正常发挥,现场的媒体朋友、家属掌声不断!
呵呵的呵护: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被告人为什么会增加两名从犯?
嘉宾(王永杰律师):本案从时建锋的案件重审时就把他两位刑拘了,后来办理
了取保候审,一直就有。我们辩护律师出于保护他俩,一直没公开此事。
旋舞的梦: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这个案子还能走上诉程序么,昨天看了新闻联
播,这个案件都上了新闻联播,你觉得翻案的可能性还大么?
嘉宾(王永杰律师):如果上诉,就有希望。
夜空雅思: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现场直播被取消,是不是法院心里有鬼?
嘉宾(王永杰律师):鬼才心里清楚!
涅槃: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高速公路收费现在是否合理?嘉宾(王永杰律
师):建议以后改名“高价路”。
快乐猛火: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本案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到底应为多
少?
嘉宾(王永杰律师):0元。
红小猪: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被告人大方承认有罪,且表示“只要判得不重就
不会上诉”,而您为他们做无罪辩护,是否有些多余?
嘉宾(王永杰律师):他们不理解法律,误认为有罪。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辩护
权,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职业道德。
無敵小烟: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原定的现场直播为何会取消?嘉宾(王永杰律
师):问河南省高院更有谱。
末日金属: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时建锋为什么临时“炒”掉辩护律师?
嘉宾(王永杰律师):他的两个辩护律师也很奇怪,头天谈得好好的,第二天时
建锋就变了,难道是时建锋不想无罪?
中国之笑: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请把你的辩护思路能不能说一下?
嘉宾(王永杰律师):(1)涉案中原高速公路尚未竣工不能收费,根据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时该公路本来就不能收费,自然不存在逃
费问题;(2)军车依法是不需要交费的;(3)时军锋与支队签有营房建设“合
同”,即使逃费也应由部队补交;(4)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逃费承担的
仅仅是补交义务。
嘉宾(王永杰律师):河南文化厚重,我们衷心祝愿:往昔记忆中原,今朝幸福
河南!
主持人郭珠珠: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微访谈就要结束了,感谢王律师抽时间来参加并解答网友
们的问题,也非常希望“天价过路费案”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中篇 检察院 审查起诉
十一、悔过书现 案件急转
案件终于到检察院了,我仔细阅读了鲁山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
书”。“起诉意见书”指控时建锋、时军锋两个罪名:诈骗罪和妨害作
证罪。
看到指控的罪名后,五味杂陈。妨害作证罪,是个让律师很敏感的
罪名。“起诉意见书”是要敲打辩护律师?还是释放烟雾弹?且辩且观
察。
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时军锋很顺利,会见时民警不
再陪同,我和时军锋是在VIP律师会见室见面的。
会见时,时军锋递给我一份“悔过书”,时军锋把事情的来龙去脉
写得很具体。首先,他讲到经过管教多次对他的教育,他意识到自己的
错误。其次,他还讲到他如何认识的支队长。再次,他讲到他和支队签
订营房建设合同的细节,支队长同意签订合同以及开业时军车开道的情
况。最后,他还说没想到支队盖章了,还是犯法了,而且还涉嫌犯罪
了。早知道是犯罪,就不会与支队交往。
会见结束前,时军锋说,二哥时建锋案就是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的,结果被平顶山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他担心鲁山县公安局继续侦办案件,他也会同样受到不公平对待,希望异地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
我深有同感,于是,我写了一份“异地管辖申请书”,时军锋签
字、按手印,我交给了检察院一份,并快递给上级检察院一份,结果石
沉大海。看来当地检察院非要把烫手的山芋抓在手里,这又是为什么
呢?
十二、去掉一罪 知彼知己
不出我所料,案件起诉到法院,不过让人惊讶的是,公安机关在重
审阶段追加的妨害作证罪,并没有出现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上,起诉书上
只剩下了诈骗罪。我感觉喜忧参半,喜的是,经过律师努力,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阶段把妨害作证罪给拿掉了;忧的是,前路崎岖难测。
2011年12月15日中午,庭审结束后,我与三名公诉人一起在休息室
等待宣判,彼此点头示意,仅此而已。我主要考虑到,一是双方在法庭
上辩论时火花四射,二是当时众目睽睽,我担心控辩双方窃窃私语给大
家的观感不好。
开庭时,三位公诉人,一名副检察长带队。说实话,我认为三位公
诉人还是很有职业涵养和风度。控辩双方对案件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
理解。
公诉人说经常看我的新浪博客。当时,我知道他们会关注我的博
客,但是,关注程度之高让我没有想到。其实,我的团队对办案机关的
动向也很关注。《孙子·谋攻篇》:“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
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十三、乒乓球友 春夏秋冬
我的业余爱好是打乒乓球和游泳。乒乓球友给我定位是业余高手,在乒乓球圈子里面小有名气。
自从2011年1月份接了“天价过路费案”,我与球友们很少见面
了。他们每见我便询问此案的进展,说经常在报纸上看到我,球场上不
见我了。打球就是这样,三天不练手生。一天不练自己知道,两天不练
对手知道,三天不练观众都知道了。
球友们说我是官司得意,球场失意。我的球技的颓势,直到2012年
才逐渐恢复到正常状态。
当初,我没想到这起全国关注的案件会持续这么长时间。当《山东
商报》的记者冀强采访我时,我流露出对此案超期的无奈。他这样报
道:“王永杰律师是穿棉袄开始会见,本来以为穿西装时会开庭,后以
为穿衬衣会开庭,后以为穿西装会开庭,最后又到了穿棉袄开庭”。
案件让我整整煎熬了11个月,我身上表现出来的比较明显的症状
是,头发开始变得萧条。
下篇 万众瞩目的审判
十四、强行管辖 风云突变
办案机关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决定案件是走“高速公路”,还是
走“普通公路”。此案的低速审判,有躲避公众视线之嫌。
之前,我以为案件会很快开庭。《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在一
个月内宣判。案件从2011年7月1日起诉到12月15日判决,远远超过审判
期限。但是,等开庭等到我心痛。有媒体说:这是一次迟到的重复的审
判。
当时,办案机关内部有无罪和有罪两种意见,两种力量在博弈,被
告人和家属对法院的公正判决充满期待。此刻,我们唯一能做的,只有
等待。
12月14日,是开庭的前一天,法官问,是否需要把公诉人喊来一起
开个庭前会议,我们婉言谢绝了,我说还要去会见被告人。我们知道法
院是想试探我方底牌,谜底明天揭开吧。
法官询问我的辩护思路,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开庭时间在
中午十二点能否结束?我委婉地回答了这些问题:第一,我做有罪辩护
还是无罪辩护,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第二,至于开庭时间何时结
束,不是由我来决定的,我不好回答。
成功的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非常重要。我们四位律师下午从
鲁山县法院出来,直奔鲁山县看守所会见两位当事人,为他们进行开庭
前的最后一次辅导,告诉他开庭的程序及其注意事项。
时军锋告诉我,如果法院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不上诉。我告诉
他,我为他做无罪辩护,要他对自己有信心,他犹犹豫豫勉强答应了。
《广州日报》等媒体朋友希望我能拍一张时军锋的近照,我带着相
机,我在会见结束临走前,请他脱去囚服给他拍照,他居然说:习惯
了。我当时预感不好。
十五、证人不见 回避无声
我们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证人出庭,鲁山县检察
院、法院两家似有默契不予回应,也没有通知证人到庭。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
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
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庭上,检察官、法官一口一个司法解释,却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
据统计,五部委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一年来,还没有一起成功
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出现,这恐怕是颁布者始料不及的。
今天,在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已成常态。然而,在大部分刑庭法官
眼里,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几乎成了“睡美人条款”,任其
昏睡。写着证人证言的纸可能就“查无此人”,这些证言可能是逼供诱
供的结果,也可能就是证人作伪证的结果。如果证人不能接受被告人和
辩护人的当庭质证,如何能查明事实真相?这样的“公开开庭审理”与
书面审理有何区别?
现在,证人出庭率畸低的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关注。《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通过)
中规定“……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推进以审
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
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
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
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
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
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十六、通知开庭 数额缩水
终于,鲁山县法院通知定于2011年12月15日开庭。
12月10日,《新快报》第一时间报了出来,标题是:“河南天价过
路费案指控数额由368万缩水至49万”。
河南省高院院长之前说过开庭时电视现场直播、网络直播。央视网
记者打电话问我:准备如何?我说:万事俱备。央视网告诉我他们已经
做好了直播准备,请我予以必要的协助。令人可惜的是,网络直播竟未
能如愿。河南省高院事后进行了解释。
2011年12月14日,开庭前一天晚上,多家媒体齐聚鲁山,连连约
访。于是,我们律师团决定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
晚上十点半,另外的媒体朋友刚参加完法院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还
想与律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的助理说大约有十几家要采访。千里来
访,不能不见。
约好访谈三十分钟,最后竟然持续一个小时,媒体还意犹未尽。等
我回到房间,已是十一点半。我把明天所有的辩护重点又重新梳理一
遍,想起明天的开庭,太过兴奋,翻来覆去,竟不能入睡。我在昏昏沉
沉中,隐约听到三次敲门声,此时,已经是凌晨三点。
敲门人是谁呢?是按摩的?监视的?保护的?至今无从知晓。
十七、别样旁听 戒备森严
早上八点半,我们步行到法院。法院门口是三步一哨,五步一岗,戒备森严。围观的百姓一脸好奇,估计在县城里没见过这么大阵势。
我还没站稳,就被媒体重重包围,长枪短炮闪光灯不停闪烁,记者
们手举话筒争相发问。
后来,平顶山当地法院一名网友短信告诉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
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派司局级官员旁听案件审理。
这么大的案件,不容有任何闪失,“专案组”开始发挥自己的正能
量。前边有工作人员带我们走律师专用通道,我们四位律师顺利地进入
法庭。
进入审判法庭,我眼前一亮。法庭很大,目测一下,至少容纳四百
人。
审判席位列中央,辩护席、公诉席遥遥相对。我走上辩护席,往下
面望去,前三排坐满法警,媒体区在第四排之后,时家大哥时银锋坐在
了最后一排,身边有法警“保护”。
我发出一条微博:马上开庭。事后看到有不少粉丝的热情鼓励。在
公诉人长篇大论时,我抽空还上网看了一下《新快报》的报道,标题
是:《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律师:郑石公路未竣工就收费》。
接着,审判长开始宣读庭审纪律。
“大战”真的要开始了,注定这是一场艰难的辩护。此刻的心情,没经历过的人很难体会。
十八、律师被辞 俯首认罪
开庭前5分钟,法官出示了时建锋的谈话笔录,笔录显示时建锋拒
绝他的两位律师为其辩护,这两位郑州律师大吃一惊,当时就愣住了。
两位律师前一天还准备为他作无罪辩护,一切沟通如常。
话说回来,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审判长首先问被告人:是否申请
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时军锋嘟囔的声音很小:不申请法官回避。这与之前他签字的“异
地管辖申请书”甚至要求整个平顶山法院回避,反差太大了。
时建锋也像演练好的一样,回答不申请回避,自己认罪。2012年6
月17日,时建锋出狱后,他大哥时银锋又找到我,称当时不上诉是有原
因的:有关单位承诺给他巨额补偿,但后来没有兑现,想请我代理申
诉,我无奈地摇了摇头。
开庭时万众瞩目,他俩主动放弃了回避权,放弃上诉权,放弃了一
次又一次救赎自己的机会。辩护的良机,是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我告诉他刑事辩护难,申诉是难上加难。我说律师不是万能的,不
要有这样简单幼稚的想法,你们错过了最好的无罪释放的时机。
十九、没有异议 内心纠结
时军锋、时建锋、时某申、王某伟四人均不申请回避,还都认罪。
接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时军锋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审判长
问时军锋:对证据是否有异议?
时军锋面无表情,“幽默”地回答:对所有证据不管有异议没异议
都没异议,旁听人员一片哗然。
按顺序轮到我们辩护人发问了。我考虑到他毕竟是个农民,初中毕
业。为了给他壮胆,首先,我告诉他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你无罪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听清了吗?
时军锋“哼”了一声,我几乎听不到。
但是,律师不能对当事人失去信心,律师更不能对自己失去信心,这是专业律师必备的心理素质。
辩护律师的坚守是家属的寄托与希望。
我当庭主要询问了时军锋三个问题:
1.时军锋在侦查机关做过几次讯问笔录?我发问的目的是想搞清楚
时军锋看起来心事重重,是否被“洗脑”?是否有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时军锋答:侦查机关办案人讯问了有四、五十次。
天价过路费案庭审中 王永杰向时军锋发问
2.时军锋是否与许昌支队的队长乐某认识?我的本意是想问支队盖
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军锋答:认识支队长,盖章的
事他知道……
3.时军锋有几个孩子,母亲多大了?我的本意是退一步讲,如果法
院认定时军锋构成犯罪,应当考虑其家庭情况,时军锋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这是法院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
案例。
二十、质证混战 与虎谋皮
轮到法庭举证质证辩论了。先由公诉机关举证,后由律师开始质
证。三名公诉人宣读了一大摞证人证言,证人无一出庭。
我的质证意见是:在前案当中,凭借武警许昌支队的一张“证
明”,查无李某良此人,后来发现不但有此人,而且,该支队还与时军
锋签订有“合同”,李某良后来被军事法院另案处理。本次,又出现一
个叫赵某国的书面证言,检方说是他提供的假军牌。我希望法庭不要重
蹈覆辙,让证人出庭作证。
巧合的是,赵某国的弟弟在现场旁听,本案宣判后,赵某国也被刑
事拘留了,赵某国的弟弟打电话希望我为赵某国辩护,他认为赵某国也
是替罪羊。
轮到律师举证,我抛出了“中原高速的年报”这一枚重磅炸弹。郑
州的张律师在得知我向河南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消息后,给我发来短信,说他手里有一份重要证据可以帮我,就是这份“年
报”。在这份“年报”里,涉案的中原高速自己承认,它收费时该公路
尚未竣工验收。这份证据足以证明时军锋无罪。这份证据弥足珍贵,我
整整保密了5个月,直到开庭才出示。另外,我还出示了时军锋与支队
的“合同”等无罪证据。我与检方三名公诉人展开激辩。
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女公诉人拿出一篇公诉词,站起来慷慨激昂
地朗诵了一番。检察院为自己,也是为公检法挽回颜面,做着最后的抵
抗。因为,如果判决时军锋无罪,公检法就要因为错案再次被追责。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平顶山中院的几位法官发短信鼓励我,让我
告诉时军锋一定要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一定要申诉。谁想到他哥
俩都选择了不上诉,不申诉。我爱莫能助。
二十一、控辩逻辑 一目了然
公诉人逻辑:
1.时军锋用的是假军牌。
2.时军锋与武警许昌支队之间的“雇佣合同”无效。
3.时军锋骗免过路费数额巨大。
4.案发后时军锋逃跑,又回来自首,证明他做贼心虚。
辩护人思路:
1.涉案公路尚未竣工不能收费,自然不存在逃费问题。
2.军车依法是不需要交费的。
3.时军锋与支队签有营建“合同”,即使逃费也由部队补交。
4.逃费承担的仅仅是补交义务而与犯罪无涉。
5.公诉人智子疑邻,不能因为时军锋闻风逃跑了就认为是犯罪,躲
避是出于误认为是犯罪所致。
下面的旁听人员包括大部分媒体朋友对我发言热烈鼓掌。此时,我
在讲到最后时几度哽咽。
二十二、当庭宣判 央视直播
中午12点40分,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这是刑案开庭审理的最后一
步。四被告人全部认罪,控辩双方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宣布休庭,稍后宣判。我们与三位公诉人一起退庭,来到休
息室等候。
在合议庭合议了一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判决如下:
审判长停顿一下,这时记者们一拥而上,终于可以拍照、录像了。
抬眼望去,眼前约一百名记者,相机“咔咔”声不绝于耳,场面蔚为壮
观,像拍大片一样。
审判长指出:1.认为本案涉及民生,情有可原。2.计算过路费的数
额时,罚金部分需要扣除,不能重复计算。3.时军锋有自首情节,可以
从轻。总之,宣读判决结果前,审判长说了很多采纳律师观点的话。此
时,我甚至以为法院可能判决时军锋无罪了。但是,审判长接下来话锋
一转,判决时军锋七年有期徒刑,时建锋两年半有期徒刑,其他两位都
是缓刑,当庭释放。
二十三、媒体围堵 嗓子沙哑
事后,一位旁听的律师朋友居然对开庭过程的进行了全程拍摄,留
下了宝贵的影像,让我惊喜不已。
媒体记者们从法院出来,把我堵在酒店。媒体至少是分三波到访
的。媒体朋友理解我很累,主动说等大家到齐之后,一起开新闻发布
会。
我不忍心让大家久等,因为有些媒体还要去时家兄弟的老家采访,有的还要赶飞机。于是,我们开始了新闻发布会,由于媒体是陆陆续续
来的,有些问题我回答了三遍。
实际上,由于开庭前连续熬夜,我已经开始了剧烈的咳嗽。《山东
商报》记者冀强在报道说,我为了声音洪亮,吃了大把的响声丸。这算
是对我辩护工作的肯定。
当天晚上,上海电视台电邀请我去现场录播,由于另案需要开庭,未能成行。我不是故意耍大牌的,我跟记者反复解释说我对此深表遗
憾。
在开庭时,我一发言下面就掌声不断。事后,助理和向导告诉我,是从媒体区和家属区发出来的。
我们拿上行李准备离开酒店,刚走到酒店大堂,助理告诉我有便衣
盯梢,搞得大家一度很紧张。询问得知,便衣是当地派来保护我们的安
全的人。
不过,为了预防万一,在返程途中,细心的向导还是决定带我到鲁
山县的邻县——郏县,他已经准备了一辆备用车,我们开车离开鲁山县
城,在高速路口换车而去,“金蝉脱壳”,全身而退。
二十四、确不上诉 争相提亲
服刑期间,时银锋去监狱探望时军锋,问他为什么不上诉,时军锋
说当时确实没有上诉,他说自己有很多难处,法院有人苦口婆心地劝他
不要上诉,还说上诉也没用。不管怎样,他感谢两名律师的有力辩护。
在关于时建锋出狱的多篇报道里,有记者披露的时家兄弟不上诉的
内幕。其中有《广州日报》记者写道,“天价过路费案主角时建锋出
狱,媒人争相提亲”。
现在,时建锋成了名人,加上一笔传说中的补偿款,他这个单身汉
成了香饽饽。
二十五、法制日报 十大诉讼
2011年11月27日,《法制日报》盘点2011年十大诉讼:把“天价过
路费案”列为十大诉讼之首。其中提到本案时称:“天价过路费案触动
司法沉疴”。
《法制日报》认为,“个案原本只关乎诉讼双方的利益,但当它被
广泛关注,并引起司法界甚至是全民大讨论的时候,其公共价值就超越
了个体价值,成为一个时代具有标志性和进程性的案件”。
回首2011,有很多诉讼让人难忘,从触动了当代中国司法沉疴的天价过路费案,发现每一起案件的独立价值与时代意义是年终盘点必须要做的功课。
历时一年,轰动全国的“天价过路费”案终以被告人服判而归于平静,似乎一切
都在向着人们希望的方向发展。但事情并非那么简单,从一审认定的368万余元,到再
审认定的49万余元,如此巨大的反差才是人们关注此案的真正原因。368万余元从何而
来?事实上,正是“天价过路费”吊足了人们对此案的胃口,也正是“天价过路
费”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近年来,明显违背常理、常识的司法判决已成为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手。法律不
是空中楼阁,司法审判必须建立在人类共识的基础上,脱离共识的司法判决既没有法
律效果,更遑论社会效果。天价过路费案的大起大落,提示我们的法官,司法要懂得
接地气。
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案件或许结束了,剧中人物,个中滋味,自己
慢慢品味。
后 记
狄更斯《双城记》: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这是明智的时代,这是愚昧的时代;这是信任的纪元,这是怀疑的纪
元;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的春日,这是失望的
冬日;我们面前应有尽有,我们面前一无所有;我们都将直上天堂,我
们都将直下地狱……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媒体报道是“368万天价过路费案”,北京
律师蓝皮书(2011)恐怕理解为“天价律师费”。
因为,蓝皮书把“天价过路费案”与田律师辩护的“刘涌案”相提
并论。蓝皮书说客户进京请律师,往往都是大案件,都是支付能力很强
的。
后来,每每有朋友问起此案的律师费,我便哈哈大笑。
代理一起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价值不是可以用金钱衡量
的。《法制日报》把该案评为2011年十大案件之一,排名第一位。从某
种意义说,这是对我最大的肯定,是一件比收了“天价律师费”更高兴
的事。
我的2011年,只为“天价过路费案”。
精彩辩词
“天价过路费”时军锋的辩护词
致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时军锋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
同意,指派我担任时军锋涉嫌诈骗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数次会见
时军锋,仔细地查阅案卷,为了维护时军锋的权益,出席今天法庭,并
不代表认可你院有管辖权。以下详细辩护意见,请充分考虑。
截至今天,辩护人要求本案异地审理无人回应。
截至今天,辩护人申请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交通厅依法公开对涉
案公路中原高速审批的依据,两部门至今遮遮掩掩。
截至今天,涉案公路案发时尚未竣工验收,违法收费。目前是否验
收,两部门仍未告知。
截至今天,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23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结果无
一到庭,控方其他证人也无一到庭。
辩护人按案件程序、背景、起因、经过、法律适用、如何判决等顺
序叙述:
一、本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从逻辑上讲,本案鲁山县法院审理后,如果鲁山县作为下级法院
推翻了原来上级法院的判决,上诉后还是原来的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当
然可以再纠正过来。那么,本案的一审岂非虚设?
当然,辩护人会尊重河南省高院另行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决定,但
是,辩护人不能同意本案在鲁山县法院审理。
2.一审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被告人质证权,程序违法。《刑事诉
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
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
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应当是当面对质而不应只是出示一张纸,更不应是宣读几张
纸。如果证人不出庭,律师将无法当面对质,这是对被告人质证权的侵
犯。
证人不出庭,可能会使本案事实继续不清。正如前案弄个“证
明”称支队查无李某良此人,闹了个笑话一样。在本案中又出现个
办“假军牌”的神秘人物赵某国,且与许昌支队李某良的证言明显矛
盾。此人存在吗?真军牌与假军牌为何不拿来质证?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
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
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
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
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
之前,辩护人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
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
3.案件尚未开庭,时军锋的涉案车辆已经被拍卖,明显违法。如果
军车无法开进法庭质证,可以用照片代替,我们理解,那么“假”军牌
携带方便,公诉人也未出示,导致辩护人对实物证据、直接证据的无法
质证。
二、时军锋案的事实部分
基本事实
2008年初,时军锋在许昌支队支持下,挂军牌拉沙,通行于河南中
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原高速)所辖高速公路上,在禹州
站、长葛西站、鲁山站、下汤站免交通行费。2008年4月9日,被收费站
查车时交了5215元后放行。2008年9月16日,许昌支队为搞基建与时军
锋长期合作,约定:许昌支队雇佣时军锋四辆车悬挂武警支队牌照,许
昌支队提供军车牌和军人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派车单(简称“三
证一单”)。
开业时,部队军车开道。中间,时军锋的拉沙车几次被收费站和其
他支队查处,许昌支队多次前往协调放行。最后,拉沙车被河南省治超
办查扣时,武警河南总队也对河南省治超办出具相关手续请予放行。
协调中,中原高速与武警许昌支队交恶。鲁山县公安局侦查时,许
昌支队出于自保,出具证明称李某良不是支队人员,军牌系假冒。之
后,时建锋顶替弟弟时军锋,中原高速称时建锋在涉案高速公路通行了
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元。前案,时建锋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
刑,国人心颤,引出此案。时军锋救哥心切,遂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
首。时建锋未放,今重被起诉。
1.郑尧高速尚未竣工验收,收费违法。据中原高速在《中国证券
报》上披露的信息“2008年年度报告”(详见辩护人证据)称:“项目
于2007 年12月21日建成通车,全长约183公里,全线设收费站11处,服
务区4处。项目概算总投资87.68亿元。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正在进行
中。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决算验收结束后,政府将正式批复
其收费经营期限”。
由此可见,河南省发改 ......
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 王永杰编著. —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2015.3
ISBN 978-7-5093-5982-2
Ⅰ.①刑… Ⅱ.①王… Ⅲ.①刑事诉讼-辩护-经验-中国
Ⅳ.①D925.2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308806号
责任编辑:赵 宏(health-happy@163.com) 封面设计:周
黎明
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
XINGSHI BIANHU DE YISHU: WUZUI BIANHU JINGYAN TAN
编著 王永杰
经销 新华书店
印刷
开本710×1000毫米 16 印张16 字
数230千
版次2015年3月第1版 2015年3月第1次印刷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书号ISBN 978-7-5093-5982-2 定价: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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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本社编务印务管理部联系调换。电话:
010-66032926)
元。之前家属喊冤十二年无果,在我接手三个月后被告人被释放。
“死刑保证书案”,主角李怀亮当庭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98万
使用独特的个性化的辩护方式的成果。如下:
本书堪称是一本全新的刑辩教科书。这些经典案例集锦,可谓是我
独家披露。希望本书既可以供当事人借鉴,也可以供法律人参考。
心整理,回望思考,写成此书。本书包含了对这些成功案例辩护内幕的
经验心得总结后再次出发,勇敢前行。于是,我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潜
辩护的这些案件充满了兴趣和好奇,我自己也认为的确有必要对自己的
本书是我近年来所办成功案例中拣选出来的精品,很多朋友对我所
入歧途,遭受连累。换作是你,该如何把握?
能使当事人雪上加霜。勾兑派律师面临身陷囹圄的风险,当事人也会误
会让法院为之一振,对部分案件或许管用,但对有些案件而言,却有可
解决。只是其中滋味,不晓几人能懂?死磕派律师,特立独行的辩护,艺术派律师是当下弄潮儿,面对几乎无解的案件,可以举重若轻地
师要考虑的因素?不同的律师可能有不同的做派。
馅饼。所谓“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这些是否是律
对刑事案件来说,正义从来不会轻易自动地降临,正如天上不会掉
与智慧,从而在荣耀之作上写满当事人的自由和社会对律师的赞誉。
持。案件可以看成是律师的作品,律师殚精竭虑,为之挥洒心血、汗水
案件奇特之处的发现需要一双慧眼,慧眼的背后是律师孜孜不倦的坚
我办理过的许多知名大案,故事本身并非奇特。我从中的感悟是,时,回望这个过程,能看到律师的专业、个性甚至独到。
案件事实本身或典型或奇特,更重要的方面是,当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即,办理过可以拿来为之一说的案件。“能与人言”的案件,一方面是
律师职业的光荣与梦想何在?我认为是,有能与人言的代表作,亦
果。如何破译刑事辩护的密码是所有辩护律师共同的愿望。
辩护是一门艺术。同样的案件,因为不同的律师,会出现不同的结
自序“天价过路费案”,该案曾轰动全国,时至今日国人对高速公路收
费仍持续关注,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都始于本
案。《法制日报》盘点2011年十大诉讼,把本案列为十大诉讼之首。
《法制日报》说:“天价过路费案触动司法沉疴”。
“死囚悔过书案”,李学某之父拿出真凶亲笔信申诉,湖北省高院
驳回,检察官看到李学某的日记一本又一本,深受感动,试图帮助其伸
冤,却有心无力。作为律师该如何力挽狂澜?
“北京某公司单位行贿案”,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检察院指控
公司法人代表行贿数十万元,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还是另有隐情?
我曾夙夜未眠,斟酌辩词,最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人代表全身而
退。
“李某某案”,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办案方式引起了纷纷扰扰,我
的多篇博文被新浪网推荐到网站首页,发出了独立中肯的声音,并准确
预测了李某某的刑期。
“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时,他的女儿找到我问
计,我告诉她要改变辩护思路,否则,凶多吉少。没想到,一语成谶。
“吴英案”,第一季中吴英的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最终改判死
缓。第二季中,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吴英的申诉代理人蔺文财被以诬告
陷害罪刑事拘留,我们为之辩护,二人获释。
“安徽天价罚金案”,上海企业家袁某被控合同诈骗罪,涉案的一
名打工仔被判处100万罚金,我将之命名为“天价罚金案”。最终,法
院大幅度改变罚金,十年刑期改判为缓刑。
“老情人诈骗案”,揭开老情人虚假控告的面具,攻破所谓被害人
的关系网,还被告人自由。该案使用了《孙子兵法》的战术,围魏救赵
成功。
本书是一本关于刑辩律师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如何过招的辩护实
录。真实再现了我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的成长历程和感悟,同时,我也认
真思考那些当事人的命运。这些前车之辙的案例,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本书将一一呈现。
王永杰
于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目 录
自序
引 言
一、刑辩律师这个职业
二、谈谈无罪辩护
三、细节的力量
四、我眼中的死刑
五、前行,在路上
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
当事人篇
律师篇
心理准备
阅卷、会见
调查取证
法律意见
诉辩交易
庭前会议
与被告人沟通
出庭辩护
交叉盘问
非法证据
申请与上诉
二审
精准辩护
取保候审
申请回避
媒体
无罪辩护
智慧
死刑保证书:李怀亮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回放 死刑保证
二、伸出援手 强强联合
三、过路费案 偶然相识
四、五大疑点 吸引本人
五、辩护方案 新法契机
六、第一站:走进公安局
七、第二站:看守所会见
八、第三站:检察院也无奈
九、第四站:法院让信访
十、柳暗花明 案件转机
十一、庭前会议 突发事件
十二、央视采访 记者卧底
十三、应急预案 组织周密
十四、庭审现场 盘问警察
十五、当庭宣判 大呼意外
十六、疑罪从无 仍需努力
十七、记者围堵 烦恼时光
十八、律师策略 要求放人
十九、民事二审 维持原判
二十、二审开庭 现场直击
二十一、国家赔偿
天价过路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
上篇 公安局 立案侦查
一、时家大哥 电话接案
二、兄弟情深 主动投案
三、奔赴鲁山 犹上太行
四、同行襄助 前案回放
五、周立波秀 人生如戏
六、律师团队 电视初访
七、窒息会见 寒气袭人
八、律师介入 媒体初报
九、团队研究 始开微博
十、搜狐访谈 心潮难平
中篇 检察院 审查起诉
十一、悔过书现 案件急转
十二、去掉一罪 知彼知己
十三、乒乓球友 春夏秋冬
下篇 万众瞩目的审判
十四、强行管辖 风云突变
十五、证人不见 回避无声
十六、通知开庭 数额缩水
十七、别样旁听 戒备森严
十八、律师被辞 俯首认罪
十九、没有异议 内心纠结
二十、质证混战 与虎谋皮
二十一、控辩逻辑 一目了然
二十二、当庭宣判 央视直播
二十三、媒体围堵 嗓子沙哑
二十四、确不上诉 争相提亲
二十五、法制日报 十大诉讼
后 记
死囚悔过书:李学某故意杀人案
一、孙子兵法 始计第一
二、命案交集 雪中送炭
三、健康力量 无能为力
四、媒体报道 见好就收
四、律师团队 锲而不舍
五、正式申诉 斟酌再三
李某某强奸案
一、李某某案判决结果预测
二、李某某案做无罪辩护的后果
三、李某某案判决预测
四、李某某案开庭焦点
五、李某某案开庭评判
六、李某某案一审判决预测
七、李某某二审的辩护策略
吴英、曾成杰与集资诈骗罪
第一部分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第二部分 一审的程序错误
第三部分 假设构成犯罪,一审量刑也属不当
第四部分 其他
一、曾成杰集资诈骗罪案,为何被判死刑?
二、为何曾成杰比吴英判的重?
刘志伟受贿、单位行贿案
北京某公司单位行贿案
天价罚金:袁大明合同诈骗案
一、慕名而来 组团辩护
二、沙盘推演 排除问题
三、法官律师 惺惺相惜
四、唇枪舌战 渐露锋芒
五、判处罚金 又见“天价”
六、被告家属 潸然泪下
七、平添信任 律亦有道
老情人诬告:张某诈骗案
一、旖旎春光 案件源起
二、反目成仇 东窗事发
三、案件勾兑 竹篮打水
四、罪与纠纷 辩护利器
五、主动和解 反映情况
六、媒体报道 案结事了
副镇长群发短信致情人死亡:王明诽谤致人死亡案
一、哭诉求助 绝处逢生
二、调查取证 出现插曲
三、媒体报道 案件瞩目
四、激烈开庭 辩论焦点
附录 相关法律文件
1.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
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3.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
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
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后 记
引 言
一、刑辩律师这个职业
在大多数人眼中,律师是个体面和光鲜的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做律师是个不错的选择。
想做律师,首先是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去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经
过实习期,然后便开始了懵懵懂懂的执业生涯。
做律师伊始,虽拥有了律师执业证,却可能没有委托人光顾。望穿
秋水中,终于有人光顾,却又不知如何做起。尤其是青年律师,由于缺
乏做刑事案件的实战技能,有的在与地方公权力的纠缠和对抗中,不慎
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有的甚至因此被吊销了来之不易的律师执照。
天道酬勤,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但是,对于刑事辩护来说,仅有
勤奋是否已经足够?答案是,未必。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代理的案件形形色色。相似的是,都是面对被
告人;不同的是,被告人各有各的故事。律师需要认真对待案件,善于
寻找和发现其中的“亮点”。
身为律师,就要坚持为那些被指控犯罪的人的自由和财产而辩。有
些案件,被告人家属具有经济实力,律师会获得大笔律师费。而对于经
济实力一般的委托人,比如像我曾代理的李怀亮、李学某一样的百姓,这样的委托人很多,不要太斤斤计较得失,哪怕是无偿的法律援助,也
要伸出援手。从中,你不仅会收获成就感,还会发现回报总在你不刻意
追求时出现,因为,解救了他们,也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检验。口碑相
传,当事人会源源不断地慕名而来。其实,对于当事人,不论他们穷或
富,一旦身陷囹圄,他们总是经受无助、悲哀和凄凉,律师就是要在他
们最需要的时候帮助他们。我和大多数律师一样,把每个案件都看做是
自己的事。正是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律师费的重要性反在其次,有些
案子即使搭钱,我仍坚持辩护。但是,由于时间和精力所限,我只能做
一些有意思和有辩护价值的案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家属不是特别困难,律师不要随意
免费代理。因为,被告人家属会觉得,重金聘请的律师尚不一定成功,不花钱的律师又岂能做好?这是常人的思维定势,律师要理解这种心
理。
对于刑事辩护,表面上看来,只要击破控方的证据链条,导致指控
证据不足,就该无罪放人。但是,实践中并非如此。对于部分案件,律
师有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求非法证据排
除,要求法院通知检察机关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然而法院不同意、不准许,律师抗议也不一定管用,面对这样的司法现实,那么律师下一
步该如何破解?
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公正地处理案件,有时要看律师是否有足够
的影响力,以及律师、被告人和家属是否足够的坚持。如果律师轻易地
缴械投降,被告人势必堕入深渊。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证人出庭非常重
要。但是,利用书面证言给被告人定罪,目前仍是普遍现象。有些书面
证言漏洞百出,律师可以直接比对,真相就会大白。所以,对于书面证
言,律师不要放过蛛丝马迹。如果单看证言没有破绽,也应当坚持要求
证人出庭。
对于证人不出庭,法官往往会给出种种理由,比如,证人有病,证
人不愿意出庭,通知不到证人等。如果其中涉及法官违法,律师要有勇
气指出:证人不出庭就开庭审理,法官涉嫌玩忽职守。
刑事辩护是一个良心活儿,律师看没看卷,看了几遍,当事人都看
不到,心知肚明的只有自己。我经常思考,辩护律师的工作连接着当事
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正如医生天生不会放弃自己的病人一样,富有强烈
责任感和同情心的律师必须倾尽全力为当事人辩护,减少他们的痛苦,这正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同时,律师好比是当事人的医生,医生只能给
生病的当事人诊治,不能没病找病。对律师来说,维护当事人权益永远
是第一位的,所以,律师不可以在当事人不认罪时,为其做罪轻辩护,否则,无异于庸医误人。
当然,不能忘了,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要专
注于案件,却又不能沉湎于案件不能自拔,应当进退有度。
成功的辩护是相似的,不成功的辩护,各有各的不幸。对无罪的被
告人来说,被侦查机关拘留,一定是有某种理由的。律师与其听家属翻
来覆去地讲述不幸的故事,不如细致研究拘留、逮捕、起诉的理由和一
审判决的逻辑。律师不是邻家大妈,角色不是好心的安慰者,而是被告
人的解救者。律师需要这样的担当。
律师还要谦虚、团结,有大局观。我在辩护几个案件时,特别是辩
护企业家岳某故意伤害案时,深有体会。该案实际是一起假案,所有十
名被告人明显无罪,一审却被判处四年到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审
中,家属希望增加北京律师作为新的辩护人,并由我来负责组织北京律
师团。一审律师说了一些不太友好的话,我一笑置之。开庭时,法官含
沙射影,名为指责旁听人员,实为“敲打”律师。为了顾全大局,我选
择适度隐忍。最后,在我的周旋下,律师团配合很好。二审中,案件部
分改判。
律师总能看到这个社会的阴暗面,以麻烦、不幸、欺骗和各种各样
的误解为工作对象。但心态决定状态。学会调适心态是必须的,我到各
地办案时,也忙里偷闲地赏景观花,融入自然。律师应专注于办理案
件,但又不沉溺其中,善于发现生活中的美好,不因案件的阴暗而消
沉、抱怨,正能量满满地投入到接下来的案件办理中。
二、谈谈无罪辩护
很多人把监狱视为关押坏人的场所,就我个人来说,也是直到从事
刑事辩护才彻底改变这一看法。
我是逐渐喜欢上刑事辩护的。我发现,辩护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胜
诉或者败诉。辩护的意义不在于和检方辩论,更不在于从客户那里赚取
律师费,而是在于如何面对生命,如何面对希望和恐惧,渴望和绝望。
中国的无罪判决的比例极低,不到千分之一。仅仅以无罪判决作为
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过于苛刻,不符合实际。实际上,以下四种情况
皆可以作为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可能
会“得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建议
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替代品。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很多
案件明明不符合缓刑条件,但法院往往给检察院一个台阶,作出缓刑判
决,这实际上也是对无罪辩护的认可。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
销”的判决。通俗讲,就是审判前羁押几个月就判几个月,以避免错案
追究和国家赔偿,这实际上等于是无罪辩护的成功。
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曾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
关注。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
无罪难”。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
告;一些本该法院依职权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苦口婆心地动员检察院
撤诉;一些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
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
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以宣告;一些本该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
予以宣告;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要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
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
后,有的经当事人长期申诉,有的因案件事实发生变数,如亡者归来,才被动地宣告无罪,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等等。这些做法,严重危
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明标准问题。我国《刑事
诉讼法》中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格来说,这是
一个哲学标准,而非法律标准,其最多是诉讼证明的目标,而不能充当
证据标准。作为辩护人,我们究竟如何利用现有的证明标准进行“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值得思考。
证据不足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以孤证定案。《刑事诉讼
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以孤证定案肯定
属于“证据不足”。第二,“一对一”的案件。这种案件主要有三种:
其一是强奸案件,其二是受贿案件,其三是伤害案件。前两类案件发生
的场所都比较隐蔽,没有第三人在场,很难找到相互佐证的证据。而在
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中,究竟是谁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各自责
任有多大,往往是各执一词,根本无法查清,容易出现一部分证据证明
有罪,而另一部分证据证明无罪的情况。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性都无法
排除,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第三,尽管有若干证据证明被告人有
罪,但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过程的证据却是孤证,而且有相反的证据对
它进行否证。比如,虽然有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犯罪动机和时间,但
证明犯罪过程的证据却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
仅如此,还有其他一些证据与被告人口供相互矛盾,这就意味着案件存
在其他可能性,这种情况当然应当视为证据不足。如果案件不能排除其
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意外事
故或自杀),也应视为证据不足。
辩护的成功,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一名被告人,经过律师的不懈
努力,从死刑改判死缓,或是从死刑改判无罪,这是律师的无量功德和
荣耀,也是律师作为法律人价值的彰显。
大部分案件的开庭是紧张和单调的,律师必须要学会淡定,把自己
的焦虑放下,尽管很难。另外,开庭需要充沛的体力,阅卷、会见、取
证更需要耐力。所以,打官司是律师生活的主菜,还需要很多娱乐小菜
来调味。打官司、打牌、打乒乓球似乎没什么联系,我经常喜欢把他们
并列起来分析。三者都需要运气和实力才能赢,但是,打牌、打乒乓球
输了的话,还可以从头再来。而对刑事辩护来说,输了,你的当事人将
会失去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且辩且谨慎。
刑事辩护是刀尖上的舞蹈,既是技术,也是艺术。一旦犯了禁忌,代价是非常沉重的。比如对待一个案件,律师要尽量找出是否有无罪的
理由,无罪抗辩的目的就是要帮助被告人摆脱被拘禁的命运,尽管犹如
灌了铅的骰子,很难取胜,但律师不能轻言放弃,更加不能草率推定被
告人有罪。最可悲莫过于律师做罪轻辩护,法院最后却判决无罪,这就
是律师的失职。而对于重罪改轻罪的罪轻辩护,律师切不可成为第二公
诉人。律师只要把控方的证据、主张和罪名推翻,论证其不成立就可以
了,而完全不必论证被告人构成一个较轻的犯罪,这同样违背律师的职
业伦理。
三、细节的力量
律师不要总埋怨法官的裁判不公,而也应该扪心自问,我们自身是
否已经做到极致?细节决定成败。只以开庭为例,律师有没有恰当地提
醒被告人注意一些细节?对于被告人来说,不论他的教育程度如何,站
在法庭里接受审判的确会让他坐立不安、极不自然。就像我们到了新环
境里处处感觉拘束不自在一样,况且法庭还不仅仅是新环境。
例如,我曾经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三个被告人。在开庭时,我的当事人袁某穿着整齐、气宇轩昂,很有大老板的派头,我为其做无
罪辩护。而另一位同样做老板的李某则衣着邋遢,神情沮丧。他的律师
同样不修边幅,案卷皱皱巴巴,他为李某为做罪轻辩护。法官在核对当
事人身份时,李某说是公司老板,法官上下打量着李某臃肿的身材,胡
子拉碴的脸和满是汗渍的脏衣服。法官问李某两遍:你是公司老板吗?
他说是。最终我的当事人袁某被判缓刑,李某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尽管
穿着这种小细节判决书不会讲,但是不能说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不存在。
律师的发问应该让被告人感到亲近、温暖。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出
庭受审精神上是很紧张的,特别是经过公诉人盛气凌人地讯问,可能精
神防线已经被打垮了。当轮到律师发问时,律师的语气要和缓亲切,使
其紧张情绪有所缓解、思考能力恢复正常。我经常在开庭发问前首先声
明:“我是您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
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
《律师法》的要求。
对于一个演员来说,有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之
于法庭,也是同样的道理。律师进行法庭辩论时,语速不能太快,用词
不能生僻,句子不能过分冗长,否则,听众听不明白。律师的头脑必须
清晰,法庭的审判需要律师拥有敏捷的思维和瞬间作出决断的能力,优
柔寡断常常导致错失良机,必须学会趁热打铁,乘胜追击。律师还必须
具有恰当的自控能力,无论法庭的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无论内心多么焦
虑,表面上必须镇定自若。而这一切细节的把握与驾驭,都是律师平时
不断地积累和修炼的结果。
四、我眼中的死刑
有人说死刑辩护是“生死之辩”,因为刑事辩护关乎被告人的生
命。对于经济犯罪,我一直反对死刑,反对任何形式的杀戮。“吴英集
资诈骗案”和“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我都与被告人家属有过交谈,因
为种种原因没有接手。曾成杰由于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出乎很多人
的预料。
迄今为止,我为之辩护的当事人,还没有一个人被判死刑。接下被
告人供认不讳的杀人案,律师需要勇气来面临公众舆论的挑战。承办这
样的案件,律师需要用理智和人性去对抗在“正义”的面具下隐藏的仇
恨和凶残,更需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术去赢得法庭的判决。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只是程序的改变,应否判处死刑,能否判处死刑是按照刑法的规定来适用的。也就是说,实体法没有任何
变化。这要求律师精准理解。
以毒品犯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
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
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
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提供了绝佳的法律依据,挽回了无数毒品犯罪
被告人的性命。程序性辩护,进一步,可以排除非法证据,宣告无罪;
退一步,可以使法庭从轻量刑,不再适用死刑,效果明显。
我们在为李怀亮故意杀人案辩护时,一直小心谨慎地将辩护思路保
密至开庭那天。因为该案广泛被关注,我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紧张和兴
奋。开庭的前几天,记者都在长篇累牍地报道案件的进展,全国的媒体
都在关心此案,关心那张“死刑保证书”。
不止一个人问我,如果没有那张扭转乾坤的“保证书”,李怀亮还
会不会如此幸运?因为公安机关认定李怀亮奸杀了死者,法院担心被害
人上访,更畏惧公众的舆论……这种情形下,辩护策略关乎生死,更显
重要。白天,辩护律师团都是在煎熬中度过;夜晚,我们不断地分析和
讨论案件。最终,等到了公正的判决。
五、前行,在路上
成功的无罪辩护,律师获得的光荣和赞美转瞬即逝。律师之路,就
是不断地超越自己之路。路的前方注定荆棘密布,漫长曲折,只有忍受
孤单、痛苦,不断寻觅、探索,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眼前豁然开朗,达到一个更高境界。
作为法律人,对于法治未来,我们都不是局外人,因为法治与每一
个个体的命运息息相关。我们应当成为同呼吸共命运的局中人,我们一
起纠结、一起努力、一起欢悦。
我们希望,法律人对待每个案件,要选择站在理性一边,正义一
边,文明一边。
我们应尽力让每一个无罪之人都感受自由的快乐。在这个风云际会
的大时代,认真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共同的使
命。
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
说明:在经历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个案之后,我进行深入思考,用通俗易懂的
语言,总结出一份刑事辩护的指南——“刑事辩护49条金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冤
案。该指南分为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下篇针对律师。
当事人篇
1.办案人刑讯逼供的原因,大多源于他有破案的压力或者靠业绩升
迁的动机。如果你身体有疾病,赶紧告诉他,希望他高抬贵手。因为一
旦发生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他也无法承受。
2.如果你被打得皮开肉绽,要留下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尤其是血
痂,提取的DNA会成为法庭上指证刑讯逼供的利器,就医的证明也管
用。
3.对刑讯人的控告要讲究策略,最终被查处的刑讯逼供者是低概率
的,你的主要目的是借此换取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轻判的筹码。
4.对办案人的逼供,你一定不要拼死抵抗,活着,是第一位的,活
着,对家人也是希望,你才有机会翻盘。
5.当办案人让你认罪时,你可以回答:我没有罪。但是,我有父
母、孩子,你们也有父母和孩子,请慈悲。
6.很多当事人心存侥幸心理,到法院阶段才委托律师。经统计,律
师提前介入的,使批捕率下降10个百分点。
7.面对法官,你要告诉他,判决书上是法官签的字,如果法官徇私
枉法,是要承担终身错案追究责任。
8.被告人家属不要给办案人送礼,此举不但不管用,而且等到经常
收礼的办案人中招落马时,还会被牵连出行贿罪,搞不好人财两空。
9.曾经呼风唤雨、前呼后拥、富甲一方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
拘留,失去自由,就会面临树倒猢狲散的境地。家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你会连聘请律师的费用也没有。所以,平时要善交并善待律师这样
的朋友,留点救命钱。
10.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那么,被告人家属千万不要贸
然“退赃”,这会成为办案机关确信被告人犯罪的重要证据,也会给辩
护律师的辩护添乱。
律师篇
心理准备
11.为职务犯罪案(以贪污罪、受贿罪为例)的被告人无罪辩护较
难。通常来讲,法院对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也会采信。因为在我国的刑
事诉讼分工当中,是由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局侦查职务犯
罪案件。同时,检察院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监督公安局和法院。因
此,法官对检察官有所忌惮。
阅卷、会见
12.律师一定要复印全部卷宗,有时卷宗中的一张纸就决定案件的
走向,能使陷入辩护僵局的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让被告人绝处逢
生。做好阅卷摘要,把几百页案卷精简成几页。寻找相似案例、收集指
导案例,拓展办案思路,很实用。
13.阅卷、会见后工作:找不利情节(逐一核实)、有利情节(逐
一掌握)、潜在情节(两个字:找、造)。找立功情节需格外谨慎,假
立功坚决避免,不要完全当事人化。
调查取证
14.指控犯罪是检察院的义务,如果律师取来反证,往往会收到出
其不意的效果。如果律师不方便调查取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
查。
法律意见
15.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将工作重点提前到法院开庭前。律师
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都要提出法律意见。
诉辩交易
16.中国也存在诉辩交易,但诉辩交易多数在法院,可以提前到检
察院。
庭前会议
17.庭前会议靠法院主动召开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律师来推动进
行,律师应当要求举行庭前会议。
18.庭前申请书,是律师必备格式化文书。庭前申请书内容:案
由、请求、理由、要解决的问题,律师事务所盖章。
与被告人沟通
19.律师的辩护权不是完全独立的,要和委托人协商,要忠实于委
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罪、不认罪、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不能替代。
20.律师在会见时,如果案情过于复杂,可以让被告人亲笔书写供
词。这样,律师既搞清了案件事实,也避免了被告人翻供的风险。
21.辩护无罪难,经过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后,可以重罪辩轻
罪,律师切不可一厢情愿。
出庭辩护
22.辩护不是表演,重要的不是说服委托人,而是说服法官和案件
的决策者。
23.辩护律师不要人身攻击,要内敛,话不在多,在于说的精准到
位。
24.律师和公检法办案人在合法范围内,应保持正常关系。律师赢
得尊重的方法是:法庭辩护的认真准备。
25.公检法眼里常常只有赃款、赃物,忘记了证据的定性,习惯于
从结果倒推罪名,律师需要条分缕析,讲明利害。
交叉盘问
26.警察不出庭,出庭难,有必要时,律师应当要求警察出庭。
27.警察出庭了怎么办?你会盘问吗?律师普遍缺乏盘问证人的技
巧,更缺乏盘问警察的技巧。盘问控方证人时,需要把问题内容分成若
干个层次,若干个问题,要把重要问题隐藏在不起眼的问题中,不经意
之间发问出来,让证人猝不及防。
非法证据
28.直接辩论刑讯逼供,易引起对立,可换一种方式,将刑讯逼供
转化成非法取证、讯问形式的不合法。
29.律师要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谈判或交易的砝码。
30.依赖口供的案件,排除非法口供,证据链条断了,依法应当判
无罪。但是,法律上的无罪不代表现实会判无罪,律师的临门一脚要把
握好。
31.口供排除方法:证明获取口供的手段违法,打印件与录像口供
比对,不一致的,涉嫌伪造。
32.检察院通常对录像不移送,录像也是案件侦查的记录。笔录只
有跟录像比对,才有价值。
33.刑讯逼供,办案人不会承认,只要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行
了。
34.瑕疵证据不一定是非法证据,能够补正的,不予排除。
35.程序性辩护是反守为攻的辩护和进攻性辩护。程序性辩护的目
的是宣告违法的诉讼行为无效。
36.律师要把作为犯罪的刑讯逼供和作为程序违法的刑讯逼供区分
开。
申请与上诉
37.任何请求,都要书面申请,好处是法院要么书面驳回,要么记
在庭审笔录(若没记,提示法官,能否记入笔录)里,从而使上诉有理
由,如果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可以直接发回重审。
二审
38.法院的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律师可以递交申请书要求开庭。
实际上,律师要求二审法院开庭的最好办法就是提交新证据。
39.律师在一审时最好不要把辩方证据用尽,要为二审改判留点后
手。
精准辩护
40.粗线条宏观辩护已经不合时宜,精准化辩护=专业化辩护。
41.精准化辩护,需要对罪名扎实掌握,事先与检察院、法院充分
沟通,利用交涉与谈判的艺术,必要时找相似案例辅助,包括典型案
例、公报案例。
取保候审
42.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仍可以要求检察院对羁押必要
性进行审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
43.律师对于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案件,不要被动等待,坚决依法
要求取保候审。因为超期羁押的直接后果,就是非法拘禁。
44.案件久拖不决,要仔细区分。如果被告人仍在羁押中,弊大于
利;如果被告人已经取保候审,利大于弊。
申请回避
45.当法官问被告人和律师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以说:由于对
法官的身份不太了解,暂时不要求回避。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随时要求
法官回避。
媒体
46.媒体只关注奇案,案件冤得足够奇特,才会引人注目。仅仅引
人关注还不够,还要有律师整体的辩护方案加以配合。
无罪辩护
47.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一般会
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替代品。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
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48.一个成功的无罪辩护,对公诉人就是灾难,公诉方不会轻言放
弃。因此对律师辩护能力的要求极高。
智慧
49.律师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唯有专业、敬业才能赢得法官的尊
重;同时,律师要不断地提示法官,只有公正判决,才能双赢。当下,中国刑辩,需要智慧。
死刑保证书:李怀亮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述
为媒体广泛关注的“死刑保证书案”,即法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口头“承
诺”判处被告人死刑,截止2013年,其主角李怀亮在看守所被关押十二年,家属喊冤
十二年没有结果。我们接案后认真了解案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并实施,三个
月后李怀亮被当庭无罪释放。此后,李怀亮获得国家赔偿98万元。
为什么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上访十二年不得其解?2012年媒体多次报道“死刑保
证书”,曾经轰动全国,为何最终却不了了之?
办案心得
做刑事辩护,需要勇气,但只有勇气是不够的,纯粹的勇气会变成
鲁莽需要坚持,但只有坚持也是不够的,坚持久了会变成固执。利用关
系更是不行的,PK关系,相当于把命运交到别人手里,你和你的当事人
消耗不起。
在别人对律师工作不理解时,律师需要激励自己。朋友说,你天天
办案,喊冤,你如何调适自己的心理?我的回答是:律师好比医生,是
在帮助被告人看病。律师需要不断地提醒公众,律师如同助产士,助产
士为孕妇接生,但他本人并不生产。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但他本人并不
是被告人。刑事辩护,需要律师的大智慧和忍耐力,其实,办案和做人
也是如此。
办案实录
一、案情回放 死刑保证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某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河南叶县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随后,叶县人民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15年有期徒刑,李怀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中院由二审
法院变成一审法院。
2004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避免死者家属上访,签订一份只
要被害人不上访就承诺把李怀亮判处死刑的保证书,即“死刑保证书
案”。接着中院第一次判处李怀亮死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
审。中院第二次判处李怀亮死缓,被害人父母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
2006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回中院重审,六年里,石
沉大海。
2013年1月1日,我参与辩护。
2013年4月25日,李怀亮当庭无罪释放。
2014年2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国家赔偿98万元。
二、伸出援手 强强联合
我与李怀亮案的交集,是源于蔺文财的介绍。蔺文财曾经是千万富
翁,由于一桩冤案无辜入狱,后被无罪释放,从此开始了到各地为人行
侠仗义的日子。他没有律师证,却比许多律师更像律师,还曾经与另一
起著名冤案的主角赵作海一起到全国各地帮人打官司。
当时,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正为李怀亮的案子煎熬,希望找北京律
师。此时,李爱梅偶遇了蔺文财。
蔺文财听说李怀亮被羁押十二年,认准这是一起冤案。他坐飞机多
次来到河南平顶山市,试图单枪匹马地“解救”李怀亮。
后来,我和蔺文财正在北京筹备吴英案的新闻发布会。李爱梅闻讯
后,立即赴京参会。
2012年12月31日,北京钓鱼台大酒店的会议室里,温暖如春,与窗
外的寒冷形成强烈反差。会议茶歇时,蔺文财介绍李爱梅与我认识。其
实,在那个时候李爱梅怀疑一切,她为弟弟跑事将近十二年,处处碰
壁,心力交瘁,整个人无望、无助又无力。
我看了李爱梅的材料,加上蔺文财的游说,决定和蔺文财联袂辩护
此案。这成为李怀亮命运的大转折。李爱梅后来说,当事人遇到好律师
就像中奖一样。
蔺文财作为公民辩护人,没有主管部门可以约束他。同时,他的专
业知识上可以由我来补强。
三、过路费案 偶然相识
2011年12月15日,我与蔺文财相识在河南省鲁山县。我辩护的河
南“天价过路费案”在鲁山县法院开庭的前一天,媒体朋友请我负责召
集开一个新闻见面会。我在众多媒体面前谈我的辩护思路,有一个人在
下面不住地点头,引起我的注意,他,就是蔺文财。
之前,由于时建锋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实际上他每年赚20万
元,却被判罚金368万,堪称“天价过路费”。该案后来被媒体评
为“2011年十大案件”。
第二天开庭,时家兄弟的命运牵动全国网友的心,全国去了四十多
家媒体的特派记者。
开庭场面宏大,辩论激烈。在法庭上,我为时军锋慷慨陈词。蔺文
财见识了我的功力(具体见“天价过路费案”篇)。巧合的是,该案同
样是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李怀亮案一样,同样是当庭宣判。原
来被判无期徒刑的时建锋这次被改判两年半,时军锋被判七年,二人均
不上诉。
这时,蔺文财与由于“亡者归来”无罪释放的赵作海的合作告一段
落。赵作海出狱后向往家庭生活,导致二人分道扬镳。蔺文财看到我,觉得自己又找到了法律上的最佳搭档。
四、五大疑点 吸引本人
我对李怀亮案感兴趣的原因是看重该案有“五大疑点”和“一份保
证书”。
1.卷宗显示案发现场有一滩O型血泊,但死者和李怀亮都是A型血。
尸检报告中,死者和李怀亮身上都没出血伤口,那O型血是谁的?
2.现场脚印对不上。叶县警方当初在现场测量脚印,让村民调主任
赵某将脚印模子搬上车。赵某曾出庭作证,但卷宗却并未对此记载。当
时警方测量脚印是38码,李怀亮穿44码鞋。现场脚印显示是空调凉鞋,李怀亮当晚穿的是平底拖鞋。
3.警方认为死者被强奸,而死者体内却没发现精液。
4.卷宗还显示,被害人的母亲杜某当晚在寻找女儿时,曾看见一名
男子从案发方向经过,这就排除不了他人作案的可能。
5.本案有罪证据只有李怀亮反反复复的口供。
五、辩护方案 新法契机
西谚有云:你永远无法唤醒一个装睡的人。我的辩护方案是把新的
刑事诉讼法作为这起休眠案件的突破口。案件休眠,一定是有人不想唤
醒它,辩护难度肯定很大。之所以有人让案件休眠,是因为一旦翻案,公检法的办案人要为此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我们的辩护方案是说服现
任的领导不要去背过去的黑锅。在新刑事诉讼法刚刚实施的形势下,法
院应当及时恢复开庭审理,进行公正裁判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
定,只要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律师和被告人
家属可以要求办案机关直接释放被羁押人,办案机关必须释放或办理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3年1月9日,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第九天。我、蔺文财和
《法制晚报》的记者一起来到河南平顶山市,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
办案机关释放被超期羁押的李怀亮。据《法制晚报》统计,这是全国首
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要求释放超期羁押的被告人的案例。
为了解案情,我们先后到关押李怀亮的河南叶县看守所,质问叶县
公安局、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不释放李怀
亮?然而,我们的出击像拳头打在棉花上,悄无声息,你懂的。
遇到的困难远非可以想象。
六、第一站:走进公安局
1月9日,早晨8点半,天空灰蒙蒙的,我第一次走进了平顶山市叶
县公安局。后来,为拍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蝉鸣沙河十二
年》,我又来过这里两次。
自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把李怀亮案发回重审后,该案再无开庭的消息。李怀亮一直被羁押在叶县看守所,不判也不放,已经近十二年了,我想知道为什么?
我们走进叶县公安局大门,站在电梯前,正寻思上几层时,蔺文财
一回头看见了叶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上一次蔺文财到叶县公安局时,就是该局长接待的。
看见蔺文财,该局长一愣,“你怎么又来了?”说着该局长将我们
请进了办公室。
当天,我准备得很充分,我掏出一本新《刑事诉讼法》,当众宣读
相关规定后说:“既然新法已经实施,因此我们作为李怀亮的辩护人,要求公安局立刻释放已经被羁押十二年的李怀亮”。
“我们要接李怀亮回家过年。”蔺文财紧接着说。
“我不敢放,放了检察院向我要人怎么办?”该局长手一摊说道。
“李怀亮案件省高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了,是不
是?”我问。
“既然是发回来要求你们补充侦查,已经6年半了,你们还没有补
充侦查完,应该先放人,再慢慢查呗”,我接着说。
“是,这个案子在我们这里可以说路人皆知。”该局长说。
“现在李怀亮在叶县看守所羁押,卷宗也在你这里,是吗?”我追
问。
没等我说完,该局长手一挥说:“不是我们没有侦查完,我们补充
侦查不到一个月,就把新证据连同卷宗交给检察院,但是没有想到检察
院不收了,检察院说是法院不收,结果这个案子放到了现在。”
“不管收不收,那都是过去的事了,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释
放。”我说。
该局长又说:“我也知道,有罪就判,无罪就放,但是检察院和法
院都不说放人,公安怎么敢放人啊。”
绕来绕去,没有结果。
七、第二站:看守所会见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要带齐“三证”,即律师证、会见
函、委托书就应该会见到当事人,无需批准。
上午9点半左右,我们来到叶县看守所要求会见,会见过程并不顺
利,值班人先是说新刑事诉讼法刚实施,不知道如何操作。然后又以当
地规定一名律师不得会见,要求我另找律师陪同,才能安排会见。
我找到驻所检察官,拿出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反映,等了半个多小
时后,终于才办妥。这一次,蔺文财在门口向内眺望了李怀亮。我告诉
李怀亮,我和门外那位一起为你辩护。
说实话,我刚见到李怀亮很诧异,因为与他进行简单的对话也很困
难。在看守所会见室的栅栏后面,老实、木讷的李怀亮面容憔悴。这十
二年,他像是进入深度休眠的电脑。
会见室寒气袭人,风把门刮得咣当咣当响,让人坐立不安,心烦意
乱。
为了把李怀亮激活,便于了解案情,我试图唤起他内心深处的情
感。我问他想不想孩子、母亲,他嗫嚅半天说:哪会不想?说完揉揉眼
睛,但,他已经哭不出来了。
等我第二次会见时,李怀亮的状况好了很多,他说的第一句话就
是“你来了”,第二句话是“我没有杀人,你快救救我吧”。李怀亮称
自己之前在公安机关做过的有罪供述,是被打得忍受不了才承认的,至
今腿上还有被打后留下的疤痕。
那次会见只进行了20分钟。我当时决定给他录像作为证据,我担
心“被妨害作证”了,这是我的习惯。但是,看守所管教不让录像,蔺
文财把管教拉过去交涉,我趁机录了一段。这是第一次。
第二次就是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上播出的那一段录像,是在
2013年3月份录的,4月27日在央视播出,从此,当地看守所终于同意律
师录像了。
其实法律并没有禁止律师录像。公权力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临走时,我们让看守所放人。叶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监察室的科
长无奈地说:“放人好办,要是出人命怎么办”?他说的人命是担心被
害人母亲寻短见。
那么,谁来关心李怀亮的命运?于是,我们来到既是指控李怀亮犯
罪的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八、第三站:检察院也无奈
2013年1月9日,下午2点,我们来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寄望于
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还李怀亮清白。
在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室,一名身穿便服、头发花白的工作人员一看
见蔺文财,问道:“你去年来过吧,我看着你面熟。”
当听到蔺文财说出“李怀亮”三个字,该工作人员一连说了两
遍“知道”。
“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刚开口。
“不用讲法,你说具体案子吧。”该工作人员立刻拦下了话头。
“我们要求释放李怀亮。”我说。
“李怀亮的案子上到我们检察长,下到公诉处的处长,都去过死者
家,劝她不要上访了,但她不听。”该工作人员表示马上去联系公诉部
门的人员,推门出去了。
此时,屋里另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刚才接待我们的是已退休的检
察院公诉处处长。十二年前的本案是不是他来公诉的,我们无从知道。
“放人好办,但李怀亮出来了,死者家属上访怎么办?出了人命怎
么办?”刚才出去的那名头发花白的工作人员推门进来,“我们也知道
这个案子缺乏证据,应该判无罪,但实际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
“李怀亮现在身体状况很差,要是他病死在看守所里,怎么
办?”我问道。
“(李怀亮)死了也好办了。死者家也不会追究了,政府该给补偿
就给补偿呗。”这个人说。
“如果当初公安机关不移交,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放人,就不会处在这个两难境地了。”他叹了口气称,他已经联系领导了,正
副检察长都出去开会了。
老处长说:“这个案件比我们这里发生的‘天价过路费案’的时军
锋还冤”。
蔺文财说,王律师就是“天价过路费案”的辩护律师。另一个检察
官脸色陡然好转。
然而,等待了一个多小时,还没有人接待,我们只好选择离开。
检察官都说冤,但自己管不了。司法颟顸,如何解开死结?
九、第四站:法院让信访
此后,我们没有放弃努力。
当天下午4点,我们又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产生
了“天价过路费案”的地方,我与此地有着不解之缘。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辩护另外一起案件时,高院法官认出了我,他在《今日说法》上见过我,他说,是“天价过路费案”“李怀亮
案”成全了我。我不置可否,我只说,贵地法院是名案的缔造者。
我们来到中院说明来意,法警说律师可以到立案大厅去信访。我说
我们不是信访,我是律师需要给办案法官递交辩护手续,法警让我们等
待,但一直等到法院下班,也不知道是哪个法官主办。
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在法院门口大喊“放人”,被一群法警出来劝
阻,最后,李爱梅甚至与法警发生推搡,险些动手,被我劝开。
我们跑了一天,走了一圈,公检法都说李怀亮的案子不在自己手
里,我的辩护手续也没地方递交,找谁说理?如何辩护?英雄无用武之
地。回京后,北京的媒体断断续续报道了几次,像放了几冷枪,案子依
然杳无音信,我几乎感到山穷水尽。
十、柳暗花明 案件转机
我回京时间不长,突然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张法官
的电话,说案件要在2013年3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这无疑是一个重大
利好的消息。
它意味着,经过6年侦查后,案件又进入法院的审判程序,而新刑
诉法对审判的期限是有严格要求的。
它意味着,不管李怀亮有罪或无罪,中院必须要作出一个判决,对
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事实问题,上级法院只
能发回重审一次。
它意味着,李怀亮的转机出现了,这种直觉来自经验。
十一、庭前会议 突发事件
然而,对梦寐以求、突然到来的庭审,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在高兴
之余,显然准备不足。我们去法院参加庭前会议时,身边没有李怀亮的
亲友护送。
由于法官说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让旁听,李爱梅没能走进法庭。
她在法院院内徘徊,被被害人家属发现,结果被打得血流满面。
我们开完庭前会议,会议的效果很好。当我们走出法庭时,正好看
到李爱梅被打这一幕,我们把李爱梅送到医院后,才离开平顶山市。
李爱梅看到我们为了帮助李怀亮伸冤,长途跋涉,冒着危险,以至
于后来法院说可以给他推荐不花钱的律师为李怀亮辩护,她坚决不同
意,一定要让我和蔺文财辩护。
再后来,案件已经轰动全国,山东四位律师慕名找到李爱梅家,毛
遂自荐想作为李怀亮的辩护人。李爱梅问我的意见,我说,你要感谢人
家加入律师团,欢迎他们。
其实,李爱梅一直很感激河南当地律师为此案的付出,他们坚持无
罪辩护多年,一名律师还曾经饱受压力,甚至为此离开了律师队伍,否
则,如果没有这些健康力量的坚守,李怀亮的命运早已不能设想。
十二、央视采访 记者卧底
2013年3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朋友说想采访此案。
3月20日,我已经提前知道开庭推迟,但是我还是来了,我是跟中
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记者一起来的。我为央视报道提供了大量的素
材:卷宗、照片、视频。包括卷宗内李怀亮上身裸露的照片、案发现场
的血泊照片和李怀亮在看守所近况的视频。
这些资料来之不易,都是经过“斗争”得到的。备受争议的“死刑
保证书”外流后,平顶山中院处于无比尴尬和难堪的境地,为此成立专
案组,一度搞得风声鹤唳,戒备森严。刚开始平顶山中院提供给我们的
卷宗只有叶县法院的“残卷”。
为此,我甚至对法官放出“狠话”,“看卷才能辩护,这是我的工
作,如果您不配合我的工作,我也不会配合您的工作”。因为,刑事诉
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我的底气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案件必须
有律师辩护。终于,我如愿以偿。
三月的平顶山,乍暖还寒,晚上寒风刺骨。两位记者每晚都忙碌到
深夜。因为案发是在晚上,所以需要模拟拍摄大量夜晚的镜头。央视记
者的敬业精神让人钦佩,为了不暴露身份,记者告诉李怀亮家属的名字
也非实名。
在4月25日李怀亮释放的当晚,央视记者凌晨赶到李怀亮的姐姐
家,希望拍摄李怀亮到家第一天的生活——起床、吃饭、看电视、女儿
陪买衣服。
节目名字是《蝉鸣沙河十二年》(上下集)。记者给我解释说,之
所以起这个名字,是因为李怀亮的河南叶县老家有条沙河,李怀亮被无
辜关押十二年,是蒙冤的十二年。这十二年,也是死者死不瞑目的十二
年。节目在4月27日、28日播出,无数人看了节目后,为之落泪。河南
省委书记在节目播出后,专程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工作。很多朋
友告诉我,看了这个节目以后,深受触动,以至于不想再看破案类的电
视剧了。
这是《今日说法》栏目第一次一个案件播出了上下两集。节目播出
后,大量的当事人找到我们律所要求代理案件。由于时间有限,我们只
能挑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案件代理。
十三、应急预案 组织周密
案件定于4月25日开庭。鉴于上次召开庭前会议时李爱梅被打,法
官说这次绝对保证安全,我们让法官写“安全保证书”,法官说:别笑
话我们了,一个“死刑保证书”已经让法院“名扬天下”了。不过法官
请我们放心,这次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院预置了多个应急小组:安
全保卫组、媒体报道组、安抚组、医疗组等。
后来我这才知道,“安全保卫组”分别负责保护律师、保护李怀亮
案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安全,我们是重点保护对象。事后,我才回忆起
来,开庭前、宣判后、去看守所接李怀亮回家时,有八名法警全程陪同
我们。
媒体报道组,保障媒体的知情权,当时媒体说,这个案件是新刑事
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疑罪从无的案件。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
民网、专程报道。
安抚组和医疗组重点是安抚被害人家属的。
记者朋友告诉我,在法院西门外看见了交警、巡警、特警、消防车
等,粗算人数超百。路边还摆着盾牌、防火毯、防爆头盔。在法院院
内,还有一辆防爆车。这一切,就连见多识广的记者也连说开眼。
西谚有云:法官应当为作出公正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
如上帝为人间所做的那样——削平山岗,填补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的
道路。
十四、庭审现场 盘问警察
开庭了,李怀亮言语依旧木讷,但是,他心里很清楚,也应该知道
这是洗清自己冤屈的最后一次机会。
我每次开庭前会见我的当事人时,会给他加油鼓劲。
开庭时,四名公诉人做足功课,准备了题板,试图描述案发现场情
况。
我们的辩护理由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被害了,缺乏有罪的
客观证据。我们甚至根据卷宗指明真凶是谁。
法庭首先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当时李怀亮说他的认罪口供是
刑讯逼供打出来的。刚被民警带走那天,他说自己没有杀人,民警雇佣
的临时工拿着铁链子打他,现在腿上还有伤疤。
当时讯问的六名民警全部出庭作证,这是破天荒的。以前的证人几
乎不出庭,大家质证证人证言都是对着几张纸在质证。这次是六名民警
出庭接受各方询问。
其中,一名勘验现场的民警出庭了,他说他清楚地记得李怀亮背上
有一颗黑痣,他当时还看到李怀亮的背上有擦伤痕迹。本次开庭距离当
年有近十二年了。
我问:你见过的人背上有黑痣的多吗?
他说:记不清了。
问:那你如何单单记着李怀亮背上的黑痣?
他不语。
我又问:你从事这行多长时间?
他答:十年了。
我问:给一个身上带伤的人拍照,该怎样拍?
他说:就这样,拍一下。
我问:你如何证明,你拍的“痣”,就是李怀亮的“痣”呢?
他答:当时疏忽了。
法官点头,这样就把李怀亮当晚在地里有可能作案背上有擦伤的指
控基本排除了。
开庭辩论很激烈,所有证据需要出示,被害人还有两个代理人需要
辩论。开庭从上午九点到下午四点,连续开了整整七个小时,中午没吃
饭,大家疲惫不堪。
刑事辩护是个体力活。
我在最后陈词时说,“我们希望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释放李
怀亮,我们不希望等到‘真凶出现’‘亡者归来’。我们之所以为李怀
亮辩护,是为了防止其他公民‘被李怀亮’。正义迟到了,但,从来不
会缺席,它,已经在路上。”
十五、当庭宣判 大呼意外
开庭结束,中院通知稍后马上要宣判。在合议庭合议期间,法警带
我们到法院的食堂用餐。公诉人坐在餐桌对面,彼此礼貌性地点点头。
检察官也很辛苦。
法警帮我们盛来一份焖面,端来一碗鸡蛋汤,我和蔺文财很不好意
思。蔺文财开玩笑说,原因是我在河南司法系统的眼中是律师界的“大
腕儿”,需要“特殊对待”。明知他是恭维,当时听了也很受用。
但是,要宣判了,我俩到了法庭门口,蔺文财仍然小声嘀咕:“会
不会判无罪呢?”我说,“有希望吧。”
到进法庭之前,心中一直忐忑。此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
长和主管刑事的副院长走过来跟我和蔺文财握手。我才确信:赢了。宣
判时,四名公诉人缺席。其实他们也没有失败……
李怀亮案的合议庭三名法官确实很优秀,特别是主审的张法官,她
面临很大压力。所以,本案的判决既是辩护律师的光荣,也是法律人的
光荣,是法治的光荣。
绝大部分的法官是好的,律师一定要让法官变得优秀,敢于主持公
道,而这需要技巧和智慧。
法谚有云:法官也许无法改变法律编织物的材料,但是,他应该把
褶皱熨平。
十六、疑罪从无 仍需努力
现在的辩护,疑罪从无说起来容易,实际上刑事案件无罪释放的比
例是不足千分之一。因为法院的判决大多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甚至
是无罪从有。
因为法官经常说,这些案件是法院领导的意思,是领导让这样判
的,我们只是在判决书上签个名字而已。
他们听领导安排才能保住自己的工作,但是会让无辜者失去自由。
而冤判一个无罪的人,他们又面临失去工作的危险。该让法官如何抉
择?这考验律师的能力。
当晚,我、蔺文财、李爱梅从看守所把李怀亮接回李爱梅家,我们
一起回到宾馆,李爱梅突然跪在我眼前,连声表示感谢。当时,她这个
突兀朴素的举动,吓了我一跳。
十七、记者围堵 烦恼时光
这次开庭,平顶山中院的组织工作非常好。因为李怀亮被关押这么
长时间,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势不两立,剑拔弩张。法院对各方安全做
了充分的考虑,客观地讲,方方面面无可挑剔。
宣判李怀亮无罪后,平顶山市中院马上安排专车,送我和蔺文财到
叶县看守所,办理释放的交接手续。
这时,《今日说法》栏目记者打来电话,说他们来不及拍摄,记者
正在订机票准备夜航,让我赶紧找摄像机拍摄李怀亮走出看守所的镜
头。我急中生智,安排一个婚纱摄影店的老板客串摄像,后来看到在电
视上播出的效果还不错。
当晚,李怀亮的两个女儿也来接他回家,亲人们守候在看守所门
外。由于案子不公开审理,李怀亮的乡亲们已经十二年没有见过他了。
在我们离开看守所大门的一瞬间,灯灭了,乡亲们打开了车灯和手
机,照亮李怀亮回家的路。那一刻,我很感动。看守所距他家一步之
遥,这一步,他走了十二年。
第二天一大早,我和央视的记者朋友围坐在李爱梅家,兴奋地闲
聊,一起等待李怀亮的醒来。他已经十二年没有睡过好觉了。在看守
所,十几个人挤在一个号里,加上自己的冤情,换谁也睡不着。我们也
不忍心叫醒他,一直等到中午。
终于,李怀亮醒了,看到姐姐家这么多人,他不知道自己成了今日
法治的焦点人物。他一边在院子里跳上跳下,一边说外面天大地大,自
由自在。如今马路也有了,以前家里全是土路。
李怀亮出名了,记者们纷至沓来。为了协调记者采访,我整整打了
一天电话,嗓子沙哑,从兴奋到疲惫不堪。一直到我们走,还有浙江卫
视和东方卫视的记者希望我回来接受采访,我婉言谢绝。
十八、律师策略 要求放人
那些说自己辩护一辈子没有胜诉的律师是在误导青年律师,辩护要
讲策略,否则,案件永远会败诉下去。
本案刚开始我们利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立即放人。现在的
办案机关都怕背负超期羁押的恶名,一旦超期羁押,办案人就涉嫌非法
拘禁和玩忽职守。
律师一上来就死磕会给办案机关和自己带来危险,将会面临两败俱
伤的局面。律师要给办案机关出路,给健康力量一个纠错的契机。
现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声明,李怀亮案是该省新刑事诉
讼法实施以来疑罪从无无罪释放的第一人。其实,这个说法,是我和媒
体朋友首先提出来的,这是我们向河南司法抛出来的橄榄枝。
以前的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均是“亡者归来”。赵作海案
后,河南司法无罪释放了120多人。李怀亮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
为“2013年的错案警示日”重点总结的案件。据了解,在李怀亮被无罪
释放后,河南又释放了一批类似的“疑案”。
这才是我们辩护此案的意义所在。
十九、民事二审 维持原判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李怀亮不构成犯罪,民事部
分不需要赔偿。被害人家属杜某不服民事判决的部分,上诉到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开庭时,由于杜某一直认为李怀亮是凶手,杜某先骂李怀
亮,接着双方在法庭上对骂。这一幕,在北京开庭时很少遇到。
因为本案的事实很清楚,河南高院的法官刚开始说进行书面审理,不再开庭。被害人家属坚持要求开庭,法院商议后决定不公开开庭审
理。
有个插曲是,一家媒体说要来采访我,我当时已经在赶回北京的路
上,我让朋友凌晨把她带到李怀亮家,结果该媒体第二天来到被害人
家,报道“别出心裁”,甚至希望还把李怀亮抓回去继续关押,报道很
搞笑,业内普遍评价不高。
由于指控李怀亮犯罪的证据缺失,不可能再翻案了。最后,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害人上诉,维持原判。以下是详细情况。
二十、二审开庭 现场直击
以下结合2013年7月24日《法制晚报》标题为“被追15万,李怀亮
再当被告”的现场报道来还原二审开庭实况。
自平顶山中院判决李怀亮无罪释放后,李怀亮已经申请国家赔偿,被害人家属杜
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要求李怀亮赔偿15万余元。今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部分二审开庭。
由于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李怀亮面对的是一场极为特殊的开庭,刑事被判无罪,却被追民事赔偿。李怀亮告诉记者,“我不怕上法庭,我没杀人,凭啥赔钱?”
现场为避冲突,安排双方从两个门进法庭。
上午8时,离开庭还有一个小时,李怀亮就来到法院外。与刚释放时相比,他不仅
胖了,还活泼了许多。他的女儿、姐姐、哥哥等亲人陪他一起到庭,妻子因为临时回
广东打工没来,李怀亮说,“多少有点遗憾。”
上午8时45分,代理律师王永杰、蔺文财和李怀亮走进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名等候多时的法官与10多名法警从南门迎出来,法警们大多拿着警棍。“一会儿在法
庭上一定要克制,不要跟对方发生争吵。”法官提醒。
死者家属手里拎着一个黄色的袋子,在门口走来走去不停地骂着。但无论她走到
哪里,都有法警跟上去劝阻。
8时55分,两名法官让杜某进法院。杜某和丈夫大喊就是不进去。9时,杜某和丈
夫在多人劝导及簇拥下走进法院。
对于双方亲属被分开安排,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说:“法官说这样做确保安全,避免冲突。”
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表示,之前此案在叶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虽经多次申
请,但今天庭审仍不公开。
观点交锋
据了解,今天在法庭上,上诉人杜某一方提出了几点质疑,李怀亮则一一进行反
驳。
1.一审判决管辖是否违法?
被害人家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年间,曾作出了死刑、死缓、无罪三种截
然不同的判决。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法官接受采访透露案件审判秘密,因此平顶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回避此案。
李怀亮方:本案管辖权合法。本案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平顶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并且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同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要求异地审理。
2.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被害人家属:李怀亮归案后先后在公安机关供述13次,其中9次都做了有罪供述,关键性问题供述统一、具体,因此认定李怀亮是凶手应该无争议。
李怀亮方:此案中现场血型与李怀亮及被害人均不同。现场鞋印是38号,而李怀
亮穿44号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口供,不能定案。
3.无罪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
被害人律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疑罪从无”。而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据要求标准低于刑事案件。因此,一个人
在刑事程序中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不一定代表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在民事证据规则之
下无须承担责任。
王永杰律师:李怀亮没有杀人,其无罪释放的判决已经生效,自然不应当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李怀亮:没杀人凭啥赔偿。
4.致谢
被害人律师:感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他们开庭审理的机会。
王永杰律师:之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怀亮死刑。我们也感谢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坚守法律底线,否则,李怀亮已经变成骨灰了。
记者二审庭前采访
今天,距李怀亮被无罪释放已经3个月了,与刚释放相比,今天的李怀亮面容红
润、笑容满面。与代理人王永杰和蔺文财交谈时,李怀亮不时地露出微笑。面对今天
再一次上被告席,李怀亮平静地说:“我没啥可担心的。”
李怀亮说,得知二审要开庭,他没啥感觉,觉得可能就是走个程序吧,“法院都
宣布我无罪了,判决也生效了,我有什么担心的。最重要的是确实没杀人,就是再站
在被告席上10次,我也会大声说,我无罪,我没杀人。”
李怀亮告诉记者,他只是觉得不合理,既然没有杀人,为什么被害人还要他赔
偿?“被害人应该向公安局和检察院索赔,要不是他们错抓错捕,说不定真凶早就抓
住了,我也不会白坐12年牢。”
说起回家,李怀亮说真是享受,享受没人管的自由生活,“这3个多月我都吃胖
了,刚出来时穿的裤子都瘦了,已经穿不上了。”
李怀亮说,他以前在看守所里,觉得这辈子都出不去了,以前都不会笑,现在家
里人总说,怀亮小心点,别把下巴笑掉了。我现在每天都在笑,没什么发愁的事。我
也回村了好几次,第一次我给村里乡亲挨个发烟,好些人拉着我的手跟我拉家常,还
有的买了鸡蛋什么的到家里看我,乡亲们对我都挺好的。
提起可能获得的国家赔偿,李怀亮的神色有些黯然,“我被关了12年,媳妇带着
两个女儿过得很艰难,房子漏得没法住人。拿到钱后,第一件事情就是修房子,再砌
个院墙,让日子回到从前。等身体好点,我准备找个活干干,总不能一直在家待
着。”……
二十一、国家赔偿
我们在写《赔偿申请书》时,主张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
偿379万元,这是经过仔细考量的。因为本案在全国的巨大影响力,我
们的本意是想借此案造势,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目的是告诫公检法的
办案人不可随便制造冤案,否则,错抓、错捕、错诉、错判是要被追偿
的。
左到右分别是蔺文财、李怀亮、王永杰在平顶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结果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李怀亮9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
金部分是20万元。
我们认为精神抚慰金偏低,于是,我们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
我在新浪微博上说“希望开明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主
持赔偿听证会”。大法官亲自审理案件可谓凤毛麟角。当然,这个善意
的玩笑无人回应。
赔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此致
谢谢你们!
议。
为了我自己,也为了不再出现像我一样的冤案,我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如果我还是12年前的36岁,身体很棒,我就不需要再麻烦你们了。
尊敬的各位法官,其实,我该向你们道歉,是我的复议给你们添麻烦了。可是,清楚,我的冤案给本人带来痛苦,给国家也带来损失,又是为什么?
可是,金钱的赔偿,是我根据国家法律所能向各位法官主张的唯一东西。我想弄
绕膝,家庭和睦。到如今,这一切均不存在。这是为什么?
我本不想要赔偿,我只想过一种寻常百姓家的生活:与世无争,父母安康,儿孙
步,没有死,已经解决。第二步,如何活下去?
我是无情的:一身疾病,劳动能力丧失,我成了孤家寡人。我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第一
尽管个别人曾经是有意或无意伤害过我,我愿意原谅他们,但是,今后的生活对
里山川秀美,人杰地灵,民风淳朴,适宜居住。
我,无法选择我的出生地,我依然热爱河南这片土地,这里有我的父老乡亲。这
我理解不了。
道因为我生在河南,生在叶县,因为河南比浙江穷,我就该少陪吗?这样的司法理念
顶山地区同期同类冤案国家赔偿案相比,尚且可以。但是,中国的法律是统一的,难
按理讲,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与12年前相比,确实不少。赔偿标准与平
3.同命应当同价
这一切给我带来的精神损失是巨大的,梦魇将伴随我的一生。
万元,这点儿赔偿让我愧疚这些亲人。
我的姐姐和其他亲属风餐露宿,身染重病,为我奔走呼号,光复印材料就花费几
个孩子与我没有亲近感,我空背父亲的符号,我没有尽到为人父的责任。
我的两个女儿背负杀人犯女儿的恶名,早早出嫁。我未能照顾好她们。至今,两
褪。母亲临死,我也未能见她老人家一面,没有尽到为人子的孝道。
这12年里,我的母亲为了替我伸冤,整天磕头祷告,死前额头上的大包还未消
看守所羁押1年。
到亲人,精神痛苦程度的差距有天壤之别,所以宁肯在监狱服刑劳动10年,也不肯在
自由)性质截然不同,监狱劳动每个月可见到亲人,看守所羁押除开庭时间外无法见
张辉、张高平10年服刑劳动(半限制人身自由)与我12年看守所羁押(完全限制人身
我的赔偿比起在监狱服刑10年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少得多,尤其是精神抚慰金。
给我赔偿金78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人民币98万元。
2013年12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
2.中院的赔偿决定显失公平
让我丧命,我永远不会忘记那次的残酷遭遇。
(见两份被讯问笔录)。2001年8月6日晚,把我拉到平顶山警犬基地殴打,两次险些
我(李怀亮)2001年8月5日至6日接受叶县公安局盘问,从未说过杀害郭某情况 1.案情简介赔偿申诉人:李怀亮
2013年12月22日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98万元的赔偿决定,2013年春节
前几天,李怀亮拿到了国家赔偿款。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打来电话希望采访此案。当时,我在
外地办案,与在河南采访的央视记者进行了电话连线。我说:“与浙江
叔侄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比,李怀亮案赔偿的数额明显偏低。浙江的
案件,羁押10年,赔偿45万,而李怀亮被无辜关押12年,仅赔偿20万
元。同命应当同价,每个公民的自由同样宝贵”。
精彩辩词
李怀亮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和北京蔺文财法律中心接受李怀亮家人的委
托,分别指派王永杰和蔺文财担任李怀亮的辩护人,我们经过查阅案卷
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我们是来帮助李怀亮的,也是帮助大家解决
问题的。在我们2013年1月参与辩护之前,本案已经陷入困局。查,查
不清,审,也审不清,从2001年至今,折腾了十二年。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
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当事各方聘请律师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
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有律师为被告人辩
护。律师受人委托,依法独立辩护。辩护人独立于当事人,置身于案件
漩涡之外。
既然平顶山市办案机关查办了十二年,我想应该是慎之又慎的。但
是,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不能无限期地审判,本案是了结
的时候了。
任何公民未经法院判决,刚被抓时,是嫌疑人,到了法院,是被告
人,被告人不等于罪犯,何况,罪犯也有权利。冤冤相报,株连无辜,以暴制暴,是严重错误的。上访不能解决问题,闹访不能解决问题,我
们一直是这样劝说李怀亮的家人的,要不然,被害人也不会端坐法庭。
辩护人告诉他们要克制,但是,人的忍耐是毕竟是有底线的。
人死不能复生,活着的人更应珍重。案件的判决要经得起历史的检
验,如果稍有差错,就会出现河北省高院审理的聂树斌案、河南省高院
审理的赵作海案的严重后果。
如果法治不彰,人人自危。今天的良民,明天就会被构陷成被告
人。
一、程序之辩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超期羁押,没有尽到法律赋予的监督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
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
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
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
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
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
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些事关李怀亮权利的工作,扪心自问,检察院都做到位了吗?
二、证据之辩
1.本案三次发回重审,至今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3年9月19日,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叶刑初字第
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十五年有期徒
刑。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平刑终字第
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叶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
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在没有任何
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死刑判决。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
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因
故未能上诉,被害人上诉。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
定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迄今为止,没有新的指控李怀亮犯罪的证据,实际上,本案不是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是就没有犯罪证据。我们要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立即释放李怀亮。
2.刑讯逼供的口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李怀亮说:如果他不承认强奸杀人,警方雇佣的临时工用带链条的
锁狠狠摔砸他的脚。李怀亮所有的有罪供述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
以排除。
退一步讲,只有口供,不能定案。
3.现有证据多处存在疑点
(1)血型鉴定与李怀亮无关。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鉴号:20034182,物证号:20031702)对死者头发的检验结果是,根据解离实验发现:检
材(头发)的ABO血型为A型。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科“法医物证检验报
告”检验结果:(一)死者郭某心血,已高度腐败,无检验条件;
(二)现场地面上血迹为O型人血;(三)李怀亮血型为AB型;(四)
死者阴道分泌物,精斑预试验阴性。
所以,现场的血迹很可能是第三人的血迹,这是科学的鉴定结果。
退一步讲,即使鉴定报告有错,现场的O型血是死者的血,但是,在杀
人奸尸现场,没有发现李怀亮的精液、血液和其他任何痕迹,那么,该
鉴定以及相关证据与李怀亮何干?
(2)人精斑检验显示是阴性。指控李怀亮的犯罪动机是为强奸而
杀人,吊诡的是,口供中李怀亮称强奸后射精了,而尸体内却不见精
斑,案件明显异常。
(3)现场的血泊没有检验。现场血泊是40×21mm,对这么大面积
一滩血未做鉴定。对2001年8月2日案发当晚其他人的血型没做化验比
对,当时的侦查工作是有失误的、遗漏的。
(4)2001年8月8日李怀亮的体表伤情照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第一,只有身体局部特写,不能证明是李怀亮的身体,第二,不能排除
是刑讯逼供的造成的伤情。
(5)心理测试报告(2005)心测字第020号的测试结论称:被测人
李怀亮对案件相关问题(R)“郭某是你害的吗”的否定回答有说谎显
示。辩护人认为,该测试不是法定证据种类。
(6)在杀人现场排查到第三人的空调鞋号是38号,李怀亮的鞋号
是44号。这一点有证人赵某在叶县人民法院亲自出庭作证,把脚模搬到
叶县公安局,现在该脚模作为物证却下落不明,证据缺如。
4.公诉人的指控未排除合理怀疑
(1)指控李怀亮杀人不合常理,见孙某歌(李怀亮妻子)笔录:
孙某歌的询问笔录(2001年8月6日上午,卷170页)
问:你在什么地方睡?
答:我在院里两边房檐下边(堂屋)床上睡。
问:往下说。
答:我睡了以后,没有睡着,怀亮回来了,他回来给我说,给你
钱,我接住随手放到我枕头底下了,也没看多少钱。第二天清早看看是
两块钱(两张一元的),给了我以后,他洗脚,洗了脚,他睡了。
问:他睡时大约有几点?
答:我没看表,反正没睡着,大约有10点半的样子。
问:他在哪睡?
答:俺俩睡一个床,我头朝东,他头朝西睡的。
问:睡的时候说啥话了没有?
答:睡时没有说啥话,刚躺那,他问我,想玩哩(指做爱),我说
不早了,啥时候了,睡吧!说了他也没有再说啥,都睡了。……
证明:1.李怀亮确实摸了不少蝉蛹,不具备作案的时间;2.李怀亮
是已婚男人,晚上一直在家;3.李怀亮如果刚杀过人奸过尸,回家还想
继续与老婆做爱,不合常理。
(2)侦查员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细致侦查。李某全的笔录相互矛
盾,疑点重重。
①李某全讯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日。
地点:刑侦大队。
被讯问人:李某全。
问: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某全,母亲徐某梅,70多岁,弟,李某成,36岁及我本
人。
证明:李某全案发时是单身。
问:李某全,这是刑侦队,今天叫你来问你一些事情,希望你知道
啥说啥,说瞎话作伪证负法律责任。
答:中。
②李某全讯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号晚上11点。
地点:刑侦二中队。
被讯问人:李某全。
答:第一次问我,我出去看看天,我说:就是这个时间,当时是8
点。
问:天明跟天黑透一样?
答:天明跟天黑透不一样。
问:那你为啥说天黑透啦。
答:我记错了,8月1日那天晚上是我和怀亮去摸蝉蛹,是8点多天
黑透啦。……
问:昨天第一次问你走到大丁口起,你都碰到谁啦,你是咋说的。
答:就是记的说,在大丁口起没有见人。
问:今天为啥说,大丁口起有三、四个小孩,你说这话咋解释?
答:这我说的是瞎话,我当时比较慌。
问:你慌啥哩?
答:我没有啥说哩。……
问:你8月2日晚上见过松章他闺女几次?
答:我8月2日晚上见过松章他闺女就一次。
问:你第一次说见过松章他闺女几次。
答:我第一次说的都是瞎话。
问:那都是瞎话?
答:我见松章他闺女一次,说成两次啦。
辩护人质疑:“证人”李某全的证言能采信吗?
5.本案是杀人案,缺乏直接目击证人
辩护人认为,本案所谓证人可能就是真凶。实际上,只要把案发地
留下的血泊与本村当晚所有男证人的DNA比对即可,只提示到此。2001
年案发当晚,摸蝉蛹的人很多,大家都是一会儿向东,一会儿向西。不
能由于看见李怀亮向西,死者也向西,就推定李怀亮是凶手。法律是无
罪推定的。
①王某峰的访问笔录(卷224页)
时间:2001年8月6日。
问:你说一下那天晚上摸蝉蛹的情况?
答:……,碰见李某全正东摸蝉蛹,他一会正东哩,一会正西去,年轻人,跑得快,一会在堤子北,一会在堤子南,……
②李某防访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7日。
问:你在河堤上摸蝉蛹都碰见谁了?
答:摸到西边快拐回来时,碰见李某全从堤子里边照着往西走。
③孙某伟询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6日。
问:你把8月2日夜在河堤上见李某全后的情况再讲一下。
答:……,当时李某全走的堤子里边从西边过来了。……,我问他
去哪儿摸了,他说:“电灌站跑几圈儿,没摸住”,然后他又说:“郭
小某这闺女忒胆大,自个儿往电灌站去。”
辩护人认为,孙某伟证明:1.李某全见过死者郭小某,2.李某全也
去过西边。
④孙某松访问笔录
时间:2001年8月5日。
问:你把8月2日晚上的活动情况说一下。
答:8月2日,天擦黑,我喝罢汤我和三组李某雨拿灯去后地河堤摸
蝉蛹,走到桐树路口上河堤西十来米处碰见郭小某,当时,郭小某对我
说:“伯,你摸几个了?”我说:“没摸几个。”说完,我和某玉一个
在堤子下,一个在堤子上,往西摸。
证明1.孙某松当晚也向西了;2.孙某松也碰见过死者郭小某。
⑤关于李怀亮同号杨某新、白某涛的证言
A.证人没能出庭作证,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B.原审中李怀亮说没见过他俩。
C.李怀亮的同号朱某营的证言(1)“李怀亮说亏,冤哩慌,里头
人问他亏哩慌,为啥承认,李怀亮说打他了”。(2)问:“2号里是否
曾关押过杨某新、白某涛”?答:“我不知道”。
三、法律之辩
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立即
释放。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至今,李怀亮被
羁押在平顶山市叶县看守所,已经将近十二年。这么明显的超期羁押事
实,检察院疏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3年1月1日实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
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
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故此,辩护人再次要求对李怀亮立即释放。
2.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死刑案件适用严格标准。
该《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三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
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
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五条:办
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
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
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
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
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
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
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
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
《规定》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物
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四)物
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
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
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等。
《规定》第十九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
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
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
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三条:没有直接证据
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
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
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四、尾声
若,案件迟迟没有结果,必然给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家庭都带来焦
虑,事态日益扩大。
此案重回国人视野,我们的辩护是善意的,是真正想帮助大家解决
问题的,我们不希望矛盾问题扩大化、复杂化,最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
局面。
根据木桶理论,办案的系统中存在短板,如果是认识问题,请改
正;如果是故意为之,意欲何为?此乃善意提示。李怀亮案或许成为检
验新《刑事诉讼法》在河南实施情况的试金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头顶国徽,身披法袍,手持法槌,行
使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乡亲们对你们寄予厚望,希望你们早日让李怀
亮恢复应有的自由。
李怀亮虽小学文化,普通百姓,原来饭量大,能干活,口碑好,乐
于助人。无辜被抓以后,重病缠身,老婆跑了,母亲死了,俩女儿十几
岁身背杀人犯孩子的罪名,被人侮辱,早早嫁人以寻求保护。李怀亮86
岁的老母亲临死也没有见到李怀亮一面。此情此景,情何以堪?
我们希望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释放李怀亮,我们不希望等到
真凶出现。李怀亮被关押时36岁,今年48岁,从壮年到白头,生命的轮
回。
我们之所以为李怀亮辩护,是为了防止其他公民被李怀亮。
正义迟到了,但,从来不会缺席,它,已经在路上。
谢谢!
辩护人: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王永杰
北京蔺文财法律中心 蔺文财
2013年4月25日
<判决结果>
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的是被害人郭某被害死亡的现场位置;鉴定
意见确认了被害人的身份,并证实了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证人杜某等人证言,证实被
害人在案发当晚捉蝉蛹时失踪,后发现尸体被抛入沙河。上述证据不能证实系李怀亮
作案。
2.同村村民李某全、孙某松、王某峰、被告人亲属孙某歌、孙某莲的证言,证实
李怀亮案发当时也在捉蝉蛹,同时证明当晚河堤上摸蝉蛹的人较多,也有过往行人在
案发现场河堤上经过,但不能证实是李怀亮作案。
3.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物证有拖鞋、裤头、矿灯、发夹、花生叶及泥土上的血迹
等,经郭某亲属辨认和有关部门鉴定,上述物品系郭某所有,遗留的血迹也是郭某
的。该组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及被害地点,与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是李怀亮作案。
4.被告人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随后其又翻供,其供述不稳定,有罪
供述在被害人衣着、裤头及矿灯所扔的位置等主要情节上前后不一致,开始供述被害
人上身穿短袖,下身穿黑裤子,后又供述穿裙子;先供述被害人“可能穿着运动
鞋”,后又供为光脚,实际上郭某当时穿的是拖鞋;李怀亮先供述将郭某的裤头装在
自己衣袋里,扔进了沙河里。案发一个月后在中心现场东侧花生地里发现被害人的裤
头后,李怀亮却又供认将裤头扔在花生棵下边;关于被害人的矿灯,先供述扔在了地
里,后又供述扔到了沙河里。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
据也存在矛盾。如李怀亮曾供述奸尸并射精,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李怀亮曾供述被
害人当晚持一十斤装玉米种袋装蝉蛹,未供述该袋下落,现场并没有发现该袋,且与
被害人之弟证实郭某当晚摸蝉蛹拿方便面袋的情节相矛盾。因此,李怀亮的有罪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公安机关提供的与李怀亮同监室人员杨某新、白某涛关于被告人是否承认自己
杀人奸尸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侦查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怀亮身上划有血痕,但不能证实
该血痕产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因此不能得出此伤痕系其作案后抛尸所留。
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犯罪的证明标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追
究被告人李怀亮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及代理
意见不予支持。李怀亮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怀亮无罪。
二、被告人李怀亮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价过路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
案情简述
2008年年初,时军锋在武警许昌支队领导支持下,挂军牌拉沙,通行于河南中原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原高速)所辖高速公路上,在禹州站、长葛西站、鲁
山站、下汤站免交通行费。
2008年9月16日,武警许昌支队搞基建与时军锋约定:许昌支队雇佣时军锋的四辆
车可以悬挂武警支队牌照,许昌支队提供军车牌和军人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派
车单(简称“三证一单”)。时建锋(时军锋的二哥)在时军锋沙场打工。
中原高速报案称时建锋在高速路上通行了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元。前案,鲁
山县公安局侦查时建锋的诈骗案时,许昌支队曾出于自保,出具“证明”称李某良不
是支队人员,车辆军牌系假冒。时建锋被平顶山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是中原
高速主动找媒体曝出此案。
接着,中央电视台开始追踪报道此案,时建锋接受央视和新华社记者采访时
说“他是顶替弟弟时军锋被抓的,高速公路有内鬼”,一语激起千层浪。
随后,时军锋说自己与武警支队之间有“合同”,自己不是诈骗。时军锋救哥心
切,在媒体、律师(不是我本人)、家人陪同下,遂到禹州市公安局高调投案自首。
故事开始了,最后经过辩护,时建锋和时军锋分别被判处两年半和七年有期徒
刑,二人均不上诉。
检方指控时家兄弟诈骗犯罪的数额从368万元缩减为49万元,为什么涉案数额会如
此大幅度的减少?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理由如此充分,时家兄弟为何选择不上诉?
办案心得
律师需要有从个案的胜败得失升华到公益诉讼的思想高度,对于公
益诉讼,律师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争取获得公正的舆论的支
持。
办案实录
上篇 公安局 立案侦查
一、时家大哥 电话接案
俗话讲: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案件常有,好案件不常有。
好案件不是天生的,而是发现和培育出来的。
因缘际会,经过全国媒体的三轮轰炸,我在网上看到了此案,但没
想到会与此案发生交集。
朋友通过电话向我介绍了案情。时家住在禹州市无梁镇祁王村,家
中老母73岁,时家弟兄三个,老大是时银锋,老二是时建锋,老三是时
军锋。老大、老二老实厚道,老三精明能干,弟兄三个感情很好。
我的朋友与时家大哥时银锋认识,时银锋想来北京聘请律师,正四
处央亲托友,他让我和时银锋通电话,谈了十分钟,时银锋讲,他想来
北京请律师的理由是:(1)北京律师的品牌和专业优势;(2)北京律
师不受地方办案单位的干扰,可以独立办案;(3)北京律师的资源优
势。
此时,我上网仔细查看,此案牵涉武警支队、高速收费、司法机
关,有一定挑战性,我便答应与时家大哥见面,相约面签委托代理协
议。
二、兄弟情深 主动投案
时银锋是家中老大,为两个弟弟“跑事”:聘请律师、照顾母亲、照看侄女、递送衣物、联系媒体。
在河南,人们习惯说办事为“跑事”。诸如孩子上学、看病就医、分配工作、干部提拔等等。人们遇到事,无论大事小事,首先想到的就
是花钱、找人、托关系。
时军锋花钱为二哥时建锋“跑事”,结果花了一百多万元,时建锋
照样被判无期徒刑。时银锋现在也是跑事,“跑”字一样,内涵却大不
同。原先,时军锋是花钱找关系,没想到财散人关押。现在,时银锋请
律师,找媒体,结果会怎样呢?拭目以待。
时家位于许昌市下辖的禹州市,老大时银锋在郑州打工,俩弟弟羁
押在平顶山市鲁山县。为了配合支队,配合省、市纪委,配合公检法等
办案机关调查,时银锋几乎天天奔波于郑州、许昌、鲁山县三地之间。
时银锋曾经对办案单位寄予厚望,甚至想象国人如此关注,办案单
位很快会主动撤销案件,释放他的两个弟弟。
所以,时银锋与办案人见一次面,便给我打一次电话,问我办案人
的每一句话是什么意思,他能琢磨很久。
时银锋为办案单位提供证据,仿佛献宝一般。诸如二弟时军锋与许
昌支队人员的手机通话录音、军车牌照使用合同。当然,时银锋没忘了
把证据给媒体和律师一份,用于备份,以防不测。
刚开始,时银锋寄予希望的先后次序是办案机关、媒体、律师,他
刚开始对律师的作用半信半疑。
时家兄弟长得很像,关系特好。“天价过路费案第一季”时建锋被
判无期徒刑,时军锋刚刚知道消息,就在媒体、律师陪伴下投案自首,舍身营救二哥,可见一斑。
在电话里,我与时银锋沟通顺利。出发前,我和助理查看了大量有
关此案的媒体报道,制定辩护方案,准备参加这场国人瞩目的辩护。
三、奔赴鲁山 犹上太行
临近年关,一票难求。终于,我踏上了从北京西站开往河南平顶山
的火车。
一路上,坐的是夜车,列车上,我一直很忐忑,时家兄弟命运跌
宕,案件如何发展?
鲁山县位于河南省中部,伏牛山东麓,北依洛阳、南临南阳、东接
平顶山,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现属河南省平顶山市,多年的
国家级贫困县。有个笑话,一位落选国家级贫困县的县长心酸地说,我
们没评选上贫困县,实在是因为太贫困了。
宋朝诗人梅尧臣游鲁山时,曾写下赞美鲁山风景的诗句:“适与野
情惬,千山高复低。好峰随处改,幽径独行迷。霜落熊升树,林空鹿饮
溪。人家在何许?云外一声鸡。”
当我决定奔赴平顶山时,介绍案件的朋友一再提醒此案特殊,务必
注意安全。
当初,是他希望我接手此案,告诉我说鲁山的温泉甲天下,来时可
以泡温泉,现在,又是他嘱咐我办案要步步谨慎。于是,我放弃了泡温
泉的想法,免得出现插曲。感谢友人的细心。
四、同行襄助 前案回放
凌晨四点,我和助理到达平顶山市鲁山县,外面漆黑一片,我们找
了个车站旁的旅馆住下。我的羽绒服在火车上被刮破,破口处已经羽毛
飘飘。坐在昏暗灯光下,我缝缝补补,既感觉无助,又体验坚强,感慨
人的适应能力太强了。
为避免横生枝节,我做好了预案,提前约了当地一位女律师带路,一同会见时军锋。
第二天一大早,女律师如约而至,我们一起来到鲁山县公安局。我
和女律师把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业内称为“三
证”)递给办案民警。
民警说,他们这次刚成立了一个专案组,全是精兵强将,不会像上
次一样再犯低级错误了。我反问了一句:上次的人犯了哪些错误呢?他
无言。
他所说的“低级错误”应当是指:在前案当中,该局指控时建锋逃
过路费368万,平顶山市检察院起诉到平顶山中院,平顶山市中院判处
时建锋无期徒刑。
收费站为杀鸡骇猴,主动找当地媒体报道。谁知媒体曝光后,质疑
声不断,摁也摁不住了。
当时,时家兄弟8个月一共才赚20万元,然而过路费需要交368万
元,“天价过路费案”由此得名。
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社的记者前往看守所采访了时建锋,他上午接受
采访时还吞吞吐吐,下午接受采访时突然爆出“我是顶包的,收费站有
内鬼,时军锋与许昌支队签有合同”等猛料。
央视《今日说法》记者如获至宝,把采访视频拿给平顶山中院领导
看,中院立即汇报到河南省高院、市委政法委。于是,当晚成立的专案
组连夜召开紧急会议。
河南省高院行动迅速,第二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决定对时建锋诈骗
案再审,该案审判长被调离法官队伍,同时免去刑庭庭长职务,中院主
管刑事副院长被停职,院长被诫勉谈话。由于本案给平顶山市甚至河南
省带来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以至于平顶山市中院向平顶山市委、市政府
作检讨,河南省高院向河南省委、省政府作检讨。
高院这样处理中院法官,中院和高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还曾经引
起学术界关于法官独立性的争议,这里暂且不表。
之后,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对时建锋的起诉,但并未放人。法学界
争议很大,后面再讲。
时军锋是该车的实际控制人,他分期付款买的车,得知二哥为此被
判无期徒刑,内心感觉很不是滋味。他觉得媒体对此案这般关注,能把
事说清楚。他选择了自首。
之前,他一直在试图“捞二哥”,结果花了100万元没有成功。请
各位注意,这不是律师费。有朋友问我收了多少律师费?他们一直以为
我办理“天价过路费”,必然收取了“天价律师费”,我一笑而过。
于是,时军锋手里拿着与支队签订的合同和与支队领导的通话录
音,在律师、媒体的陪同下高调自首,结果自己身陷囹圄,二哥依旧未
获自由。
此时,媒体关注的目光从“天价过路费”转移到武警许昌支队的张
某田、李某良身上。
在前案中,二人依靠许昌支队“查无此人”的“证明”得以全身而
退。
这份与支队的合同约定:支队提供军牌,时军锋交管理费120万
元,双方是雇佣关系。
不过,对这份合同的效力,鲁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时军锋与支队
合同的盖章属实,但是无效,是支队有关人员的个人行为,很是滑稽。
刑事案件成了民事纠纷,又以诈骗罪判了时军锋七年、时建锋两年
半。二人不上诉的问题后面再说。
五、周立波秀 人生如戏
2011年5月,海派脱口秀周立波有一个“天价过路费案”节目,上
网可以搜索到。
周立波说,他看到此案后,晕倒了三次。他讲得绘声绘色,让各方
紧绷的神经“娱乐”一下。
第一次,他听说时建锋案的审判长没有法官资格,晕过去了。
第二次,他听说时军锋一年赚20万,过路费需要交368万,他又晕
过去了。
第三次,他听说时建锋是顶包的,居然被判无期徒刑,他彻底晕过
去了。
话说回来,我们向办案民警递交律师会见手续,民警对我的律师证
进行手检,他上看下看左看右看,至少翻了五遍。其手检的细致程度,像把玩一件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的古董。
我把律师证囫囵地交给他,到归还我时,一共分为五瓣,页数倒也
不少,一页一个称职。
不能不说,每年的律师年检,对律师们来说,像体检一样让人揪
心。我的会见手续他没挑出毛病,我的搭档另一位女律师就没那么顺利
了。
她把注册费2500元交给当地市司法局了,司法局居然忘了给她盖年
检章。当时,女律师打电话给司法局律师科表示强烈不满,扬言要告司
法局、律师协会。她说:“你们拿律师的钱,不为律师服务,真该解
散”。就这样,我们两名律师被过滤掉一个。
一番注定是不欢而散的交涉与谈判,仍未安排会见。民警说还需要
向领导汇报,让我等候。
我在等待时,又发了几条微博,说我在等待会见。我知道他们没有
理由不同意会见,他们这种托辞,我一直视为是在锻炼律师的耐心。
又过了半小时,民警说可以会见,但是领导需要看我的“会见提
纲”,还说公安局要备案,还告诉我时军锋涉嫌多个罪名:诈骗罪、妨
害作证罪、非法使用军用标志罪等。
他把我的会见大纲复印一份,又过了二十分钟,他说可以了。
我的会见提纲只是一些程序性内容,干货都记在心里。律师办案的
策略很重要。律师跟公检法打交道,真有点“与虎谋皮”“与狼共
舞”的感觉。
个别素质不高的办案人涉嫌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毁灭证据,他们
能不刁难律师吗?如果律师像他们一样办案,早被抓了。无论怎样,我
的目的达到了。
我单枪匹马,第一次会见,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我毕竟突破
了“封锁线”,初战告捷。
六、律师团队 电视初访
当晚,时家大哥时银锋说上海电视台要来采访。我说:“好呀,来
的都是客,大家都是工作,我会配合的”。这是我参与后第一家报道此
案的电视台,我印象深刻。
时银锋说,上海电视台联系的是另一位辩护人常律师,常律师介入
此案比我稍早几天。我通过电话与常律师、时银锋、记者约好了在鲁山
面谈,一是沟通案情,二是确定一下我俩辩护的分工。
当时已经曝出时建锋是顶包的,他是从犯,肯定会被轻判,那么,时军锋就会面临重判。反过来讲,一旦时军锋无罪,时建锋自然也无
罪。于是,我们俩同时亮出写字板——为时军锋辩护。我们同时选择了
这场充满挑战的辩护。
随后,我和常律师配合默契,我俩的分工是:由于他在河南执业,会见时军锋比较方便。我在北京执业,充分发挥我的影响力。
话说第二天上午,我们与上海电视台记者见面。记者团一行四人,主持、摄像、编导、灯光,组成一个非常精干的团队。四名来自上海的
小伙子温文尔雅,举手投足,尽显专业风范。他们非常客气地说:想拍
一些镜头,能否陪同我们一起会见时军锋。
我说央视当时进入看守所采访时建锋是捡漏了,估计你们悬。记者
说:那就拍一些律师进出看守所的镜头吧。节目视频就是后来放到我博
客上的视频“天价过路费案谜局”。该片制作精美,朋友们说片子做得
高端、大气、上档次。
拍摄当天,天寒地冻。四位记者先是在鲁山县公安局门口等候,后
来又在看守所门口等。记者们工作娴熟,谈吐幽默。中午吃饭边吃边
聊,我提议他们应该到石人山泡温泉,他们一听到此处有温泉的消息,欢呼一通,击掌相庆。
我本来与记者们约好,一起从鲁山县公安局出来直奔看守所,谁知
出现了小插曲。
办案民警执意要陪同律师会见时军锋,我只好和办案民警一起从公
安局出来,谁知民警到了大门口,看到记者的长枪短炮,又赶紧撤回去
了。专案组有封口令:无论是谁,未经许可接受媒体采访,就地免职。
民警电话联系了十分钟,最后决定安排警车,直接把我从县公安局
送进看守所,第一次享受此等待遇,我有被“绑架”的无奈,好气又好
笑。但是,为了会见时军锋,我认了。
此时,警车从公安局院内开到公安局大门口,我摇下窗户,向电视
台记者眨眼示意请跟我走。小伙子们很聪明,据说,他们前一天已经踩
好点,路线驾轻就熟。也许是因为警车在玩摆脱,最后采访车比警车还
先到看守所。当然,繁杂的请示程序,也帮了记者的忙。
我乘坐的警车来到看守所大门外,记者们刚刚架好摄像机。民警无
奈只好催促我快点走。我当时的条件反射是,我是辩护律师,干嘛要听
你们的。于是,我不紧不慢地走着,平稳从容,配合着记者们拍摄。那
一刻,我甚至想到了某个姿态上镜效果会如何。我首先完成了记者们交
给我的“任务”,他们对我的“表现”很满意。
记者们在鲁山县的采访告一段落,他们还要去时军锋的老家——河
南禹州市采访时军锋的老母亲。中午时分,简单的午餐,把酒话别,互
留电话,我们至今保持热线联络。
七、窒息会见 寒气袭人
这次是我第一次会见时军锋,隔栏相望,彼此陌生。他,两眼无
神。
以后再去会见时,不知何故,全部改到VIP房间了,电视、空调、沙发、电脑一应俱全。我还可以对时军锋拍照,管教也不再出面制止。
这次会见,我旁边有三名民警,其中两人穿警服,一人着便衣,便
衣负责向领导实时报告我与时军锋现场对话的内容。
其实,《律师法》早就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
监听”。但是,此时跟他们争论这些内容,意义不大。
我见到时军锋,首先捎去他家人对他的问候。接着,先按照《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告知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回答了他深感困惑的
几个问题。
刚谈了几句,民警说我与时军锋的谈话涉及案情了。我反问:不谈
案情你让我谈什么?答:你可以问一些形式上的东西。我说:我做的是
刑事辩护,不是形式辩护。
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辩护
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不被监听的权利。律师有对
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但仍未明确规定律师有对会见过程的录音、录
像权,实践中各地规定不一样,一旦被告人在律师会见后翻供,律师的
风险还是存在的。
但是,因为有民警在场,时军锋看看我,看看民警,闪烁其词。其
中有十分钟的时间,彼此无言。时军锋看到我与民警据理力争,眼神开
始放出光彩。
最后,我让时军锋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眼见会见目的已
经达到,我准备见好就收了。
我告诉时军锋,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我到
时候再来会见他,时军锋同意。我从容撤退,他满眼期待。
2011年,该过年了,接了这么一个大案,压力很大。接案前,媒
体“轰炸”过几次。到了现在,居然是静悄悄的。这是一场不见硝烟
的“战争”,各方在斗智斗勇,试探底牌。一方赤手空拳,一方手握权
力。一方在媒体高喊,谋求支持,一方釜底抽薪,暗度陈仓。有潜伏,有暗战,险象环生。
八、律师介入 媒体初报
北京的媒体很厉害。第一次会见时军锋后,我在新浪微博发了一句
话,谈了本次会见的情况。《法制晚报》记者立即打来电话要采访本
案。
2011年2月17日《法制晚报》登载了那篇著名的报道:“北京律师
辩护天价过路费案”。一石激起千层浪,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
狐网等各大主流网站首页转载。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的真正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正式移送至检察机关,目前涉嫌
的罪名仍为“诈骗”。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王永杰律师已经接受“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嫌疑人时军锋亲
属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王律师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
这篇报道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看来,专案组已经开始关注我了。
吊诡的是,两名律师在开庭前一天跟时建锋说得好好的,准备为他
无罪辩护。第二天开庭前五分钟,法官突然告知两名辩护人:时建锋不
需要律师辩护了。
时建锋的两名律师目瞪口呆,他俩还没有走上辩护席就下课了。遗
憾、惋惜、难过、愤怒、无奈,这些复杂的情绪,律师应该都经历过。
我估计,时建锋的两位律师准备了精彩的辩护意见,想在法庭上突
袭公诉人。可是,对突然被解除辩护权,缺乏思想准备,庭后对意外出
局的愤怒之情,溢于言表。哎!他们一声长叹!
就这样,四人辩护律师团只剩下我和常律师了。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200万元。为何“天价过路费”严重缩水(诈骗犯
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
民币5万元。
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
院开庭再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
备受关注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于2012年12月15日上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 辩护律师解析“天价过路费”缩水原因
以下为部分访谈实录:
谈”。2011年12月16日第二次访谈“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
7月2日,第一次访谈的题目是“天价过路费案王永杰律师作客搜狐微访
2011年7月1日,搜狐网记者打电话邀请我在微博做个访谈。2011年
十、搜狐访谈 心潮难平
的一个渠道,信息交流的一个窗口。
狐新闻客户端律师里面的订阅量名列前茅。我把这些自媒体也当成发声
两微一端)。我现在的新浪微博有七十万名粉丝,在手机凤凰新闻和搜
表达各自诉求。因此,我决定开通微博、微信和搜狐新闻客户端(简称
官员、专家学者、法律人士、娱乐明星、草根百姓。开博的目的,是为
新媒体时代也让信息可以得到更即时更广泛的传播,微博里有政府
媒体时代。
网络日益发达,传播已经步入博客、微博、微信、客户端这样的新
息公开申请的意外收获是,首都机场路的收费减半。
省交通厅、河南省发改委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我们递交信
我们决定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主动出击。于是,我们分别向河南
审批、批准部门分别是省政府、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我们查阅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公路收费许可的
万,我们需要知道高速公路收费的依据何在?
突破口。最后律师们一致认为,既然办案机关指控时军锋逃过路费368
我们律所为此案专门成立了刑事辩护团队,我们一直在寻找案件的
九、团队研究 始开微博罪数额从原本368万变成了49万),这是否对时建锋和时军锋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刑期发
生重大变化有着最直接的关系?这背后又是因为什么原因?请时军锋的辩护律师王永
杰律师来详细解析。
主持人郭珠珠:
大家下午好,“天价过路费案”于昨天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宣判。
今天,我们再次请到时军锋的辩护律师为您解析,大家快快提问吧!
一米天使:向@王永杰律师提问:这次辩护是否发挥出您的应有实力?
嘉宾(王永杰律师):正常发挥,现场的媒体朋友、家属掌声不断!
呵呵的呵护: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被告人为什么会增加两名从犯?
嘉宾(王永杰律师):本案从时建锋的案件重审时就把他两位刑拘了,后来办理
了取保候审,一直就有。我们辩护律师出于保护他俩,一直没公开此事。
旋舞的梦: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这个案子还能走上诉程序么,昨天看了新闻联
播,这个案件都上了新闻联播,你觉得翻案的可能性还大么?
嘉宾(王永杰律师):如果上诉,就有希望。
夜空雅思: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现场直播被取消,是不是法院心里有鬼?
嘉宾(王永杰律师):鬼才心里清楚!
涅槃: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高速公路收费现在是否合理?嘉宾(王永杰律
师):建议以后改名“高价路”。
快乐猛火: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本案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到底应为多
少?
嘉宾(王永杰律师):0元。
红小猪: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被告人大方承认有罪,且表示“只要判得不重就
不会上诉”,而您为他们做无罪辩护,是否有些多余?
嘉宾(王永杰律师):他们不理解法律,误认为有罪。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辩护
权,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职业道德。
無敵小烟: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原定的现场直播为何会取消?嘉宾(王永杰律
师):问河南省高院更有谱。
末日金属: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时建锋为什么临时“炒”掉辩护律师?
嘉宾(王永杰律师):他的两个辩护律师也很奇怪,头天谈得好好的,第二天时
建锋就变了,难道是时建锋不想无罪?
中国之笑:向@王永杰律师 提问:请把你的辩护思路能不能说一下?
嘉宾(王永杰律师):(1)涉案中原高速公路尚未竣工不能收费,根据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时该公路本来就不能收费,自然不存在逃
费问题;(2)军车依法是不需要交费的;(3)时军锋与支队签有营房建设“合
同”,即使逃费也应由部队补交;(4)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逃费承担的
仅仅是补交义务。
嘉宾(王永杰律师):河南文化厚重,我们衷心祝愿:往昔记忆中原,今朝幸福
河南!
主持人郭珠珠: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微访谈就要结束了,感谢王律师抽时间来参加并解答网友
们的问题,也非常希望“天价过路费案”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中篇 检察院 审查起诉
十一、悔过书现 案件急转
案件终于到检察院了,我仔细阅读了鲁山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
书”。“起诉意见书”指控时建锋、时军锋两个罪名:诈骗罪和妨害作
证罪。
看到指控的罪名后,五味杂陈。妨害作证罪,是个让律师很敏感的
罪名。“起诉意见书”是要敲打辩护律师?还是释放烟雾弹?且辩且观
察。
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时军锋很顺利,会见时民警不
再陪同,我和时军锋是在VIP律师会见室见面的。
会见时,时军锋递给我一份“悔过书”,时军锋把事情的来龙去脉
写得很具体。首先,他讲到经过管教多次对他的教育,他意识到自己的
错误。其次,他还讲到他如何认识的支队长。再次,他讲到他和支队签
订营房建设合同的细节,支队长同意签订合同以及开业时军车开道的情
况。最后,他还说没想到支队盖章了,还是犯法了,而且还涉嫌犯罪
了。早知道是犯罪,就不会与支队交往。
会见结束前,时军锋说,二哥时建锋案就是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的,结果被平顶山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他担心鲁山县公安局继续侦办案件,他也会同样受到不公平对待,希望异地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
我深有同感,于是,我写了一份“异地管辖申请书”,时军锋签
字、按手印,我交给了检察院一份,并快递给上级检察院一份,结果石
沉大海。看来当地检察院非要把烫手的山芋抓在手里,这又是为什么
呢?
十二、去掉一罪 知彼知己
不出我所料,案件起诉到法院,不过让人惊讶的是,公安机关在重
审阶段追加的妨害作证罪,并没有出现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上,起诉书上
只剩下了诈骗罪。我感觉喜忧参半,喜的是,经过律师努力,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阶段把妨害作证罪给拿掉了;忧的是,前路崎岖难测。
2011年12月15日中午,庭审结束后,我与三名公诉人一起在休息室
等待宣判,彼此点头示意,仅此而已。我主要考虑到,一是双方在法庭
上辩论时火花四射,二是当时众目睽睽,我担心控辩双方窃窃私语给大
家的观感不好。
开庭时,三位公诉人,一名副检察长带队。说实话,我认为三位公
诉人还是很有职业涵养和风度。控辩双方对案件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
理解。
公诉人说经常看我的新浪博客。当时,我知道他们会关注我的博
客,但是,关注程度之高让我没有想到。其实,我的团队对办案机关的
动向也很关注。《孙子·谋攻篇》:“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
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十三、乒乓球友 春夏秋冬
我的业余爱好是打乒乓球和游泳。乒乓球友给我定位是业余高手,在乒乓球圈子里面小有名气。
自从2011年1月份接了“天价过路费案”,我与球友们很少见面
了。他们每见我便询问此案的进展,说经常在报纸上看到我,球场上不
见我了。打球就是这样,三天不练手生。一天不练自己知道,两天不练
对手知道,三天不练观众都知道了。
球友们说我是官司得意,球场失意。我的球技的颓势,直到2012年
才逐渐恢复到正常状态。
当初,我没想到这起全国关注的案件会持续这么长时间。当《山东
商报》的记者冀强采访我时,我流露出对此案超期的无奈。他这样报
道:“王永杰律师是穿棉袄开始会见,本来以为穿西装时会开庭,后以
为穿衬衣会开庭,后以为穿西装会开庭,最后又到了穿棉袄开庭”。
案件让我整整煎熬了11个月,我身上表现出来的比较明显的症状
是,头发开始变得萧条。
下篇 万众瞩目的审判
十四、强行管辖 风云突变
办案机关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决定案件是走“高速公路”,还是
走“普通公路”。此案的低速审判,有躲避公众视线之嫌。
之前,我以为案件会很快开庭。《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在一
个月内宣判。案件从2011年7月1日起诉到12月15日判决,远远超过审判
期限。但是,等开庭等到我心痛。有媒体说:这是一次迟到的重复的审
判。
当时,办案机关内部有无罪和有罪两种意见,两种力量在博弈,被
告人和家属对法院的公正判决充满期待。此刻,我们唯一能做的,只有
等待。
12月14日,是开庭的前一天,法官问,是否需要把公诉人喊来一起
开个庭前会议,我们婉言谢绝了,我说还要去会见被告人。我们知道法
院是想试探我方底牌,谜底明天揭开吧。
法官询问我的辩护思路,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开庭时间在
中午十二点能否结束?我委婉地回答了这些问题:第一,我做有罪辩护
还是无罪辩护,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第二,至于开庭时间何时结
束,不是由我来决定的,我不好回答。
成功的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非常重要。我们四位律师下午从
鲁山县法院出来,直奔鲁山县看守所会见两位当事人,为他们进行开庭
前的最后一次辅导,告诉他开庭的程序及其注意事项。
时军锋告诉我,如果法院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不上诉。我告诉
他,我为他做无罪辩护,要他对自己有信心,他犹犹豫豫勉强答应了。
《广州日报》等媒体朋友希望我能拍一张时军锋的近照,我带着相
机,我在会见结束临走前,请他脱去囚服给他拍照,他居然说:习惯
了。我当时预感不好。
十五、证人不见 回避无声
我们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证人出庭,鲁山县检察
院、法院两家似有默契不予回应,也没有通知证人到庭。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
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
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庭上,检察官、法官一口一个司法解释,却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
据统计,五部委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一年来,还没有一起成功
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出现,这恐怕是颁布者始料不及的。
今天,在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已成常态。然而,在大部分刑庭法官
眼里,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几乎成了“睡美人条款”,任其
昏睡。写着证人证言的纸可能就“查无此人”,这些证言可能是逼供诱
供的结果,也可能就是证人作伪证的结果。如果证人不能接受被告人和
辩护人的当庭质证,如何能查明事实真相?这样的“公开开庭审理”与
书面审理有何区别?
现在,证人出庭率畸低的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关注。《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通过)
中规定“……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推进以审
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
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
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
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
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
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十六、通知开庭 数额缩水
终于,鲁山县法院通知定于2011年12月15日开庭。
12月10日,《新快报》第一时间报了出来,标题是:“河南天价过
路费案指控数额由368万缩水至49万”。
河南省高院院长之前说过开庭时电视现场直播、网络直播。央视网
记者打电话问我:准备如何?我说:万事俱备。央视网告诉我他们已经
做好了直播准备,请我予以必要的协助。令人可惜的是,网络直播竟未
能如愿。河南省高院事后进行了解释。
2011年12月14日,开庭前一天晚上,多家媒体齐聚鲁山,连连约
访。于是,我们律师团决定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
晚上十点半,另外的媒体朋友刚参加完法院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还
想与律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的助理说大约有十几家要采访。千里来
访,不能不见。
约好访谈三十分钟,最后竟然持续一个小时,媒体还意犹未尽。等
我回到房间,已是十一点半。我把明天所有的辩护重点又重新梳理一
遍,想起明天的开庭,太过兴奋,翻来覆去,竟不能入睡。我在昏昏沉
沉中,隐约听到三次敲门声,此时,已经是凌晨三点。
敲门人是谁呢?是按摩的?监视的?保护的?至今无从知晓。
十七、别样旁听 戒备森严
早上八点半,我们步行到法院。法院门口是三步一哨,五步一岗,戒备森严。围观的百姓一脸好奇,估计在县城里没见过这么大阵势。
我还没站稳,就被媒体重重包围,长枪短炮闪光灯不停闪烁,记者
们手举话筒争相发问。
后来,平顶山当地法院一名网友短信告诉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
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派司局级官员旁听案件审理。
这么大的案件,不容有任何闪失,“专案组”开始发挥自己的正能
量。前边有工作人员带我们走律师专用通道,我们四位律师顺利地进入
法庭。
进入审判法庭,我眼前一亮。法庭很大,目测一下,至少容纳四百
人。
审判席位列中央,辩护席、公诉席遥遥相对。我走上辩护席,往下
面望去,前三排坐满法警,媒体区在第四排之后,时家大哥时银锋坐在
了最后一排,身边有法警“保护”。
我发出一条微博:马上开庭。事后看到有不少粉丝的热情鼓励。在
公诉人长篇大论时,我抽空还上网看了一下《新快报》的报道,标题
是:《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律师:郑石公路未竣工就收费》。
接着,审判长开始宣读庭审纪律。
“大战”真的要开始了,注定这是一场艰难的辩护。此刻的心情,没经历过的人很难体会。
十八、律师被辞 俯首认罪
开庭前5分钟,法官出示了时建锋的谈话笔录,笔录显示时建锋拒
绝他的两位律师为其辩护,这两位郑州律师大吃一惊,当时就愣住了。
两位律师前一天还准备为他作无罪辩护,一切沟通如常。
话说回来,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审判长首先问被告人:是否申请
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时军锋嘟囔的声音很小:不申请法官回避。这与之前他签字的“异
地管辖申请书”甚至要求整个平顶山法院回避,反差太大了。
时建锋也像演练好的一样,回答不申请回避,自己认罪。2012年6
月17日,时建锋出狱后,他大哥时银锋又找到我,称当时不上诉是有原
因的:有关单位承诺给他巨额补偿,但后来没有兑现,想请我代理申
诉,我无奈地摇了摇头。
开庭时万众瞩目,他俩主动放弃了回避权,放弃上诉权,放弃了一
次又一次救赎自己的机会。辩护的良机,是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我告诉他刑事辩护难,申诉是难上加难。我说律师不是万能的,不
要有这样简单幼稚的想法,你们错过了最好的无罪释放的时机。
十九、没有异议 内心纠结
时军锋、时建锋、时某申、王某伟四人均不申请回避,还都认罪。
接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时军锋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审判长
问时军锋:对证据是否有异议?
时军锋面无表情,“幽默”地回答:对所有证据不管有异议没异议
都没异议,旁听人员一片哗然。
按顺序轮到我们辩护人发问了。我考虑到他毕竟是个农民,初中毕
业。为了给他壮胆,首先,我告诉他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你无罪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听清了吗?
时军锋“哼”了一声,我几乎听不到。
但是,律师不能对当事人失去信心,律师更不能对自己失去信心,这是专业律师必备的心理素质。
辩护律师的坚守是家属的寄托与希望。
我当庭主要询问了时军锋三个问题:
1.时军锋在侦查机关做过几次讯问笔录?我发问的目的是想搞清楚
时军锋看起来心事重重,是否被“洗脑”?是否有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时军锋答:侦查机关办案人讯问了有四、五十次。
天价过路费案庭审中 王永杰向时军锋发问
2.时军锋是否与许昌支队的队长乐某认识?我的本意是想问支队盖
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军锋答:认识支队长,盖章的
事他知道……
3.时军锋有几个孩子,母亲多大了?我的本意是退一步讲,如果法
院认定时军锋构成犯罪,应当考虑其家庭情况,时军锋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这是法院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
案例。
二十、质证混战 与虎谋皮
轮到法庭举证质证辩论了。先由公诉机关举证,后由律师开始质
证。三名公诉人宣读了一大摞证人证言,证人无一出庭。
我的质证意见是:在前案当中,凭借武警许昌支队的一张“证
明”,查无李某良此人,后来发现不但有此人,而且,该支队还与时军
锋签订有“合同”,李某良后来被军事法院另案处理。本次,又出现一
个叫赵某国的书面证言,检方说是他提供的假军牌。我希望法庭不要重
蹈覆辙,让证人出庭作证。
巧合的是,赵某国的弟弟在现场旁听,本案宣判后,赵某国也被刑
事拘留了,赵某国的弟弟打电话希望我为赵某国辩护,他认为赵某国也
是替罪羊。
轮到律师举证,我抛出了“中原高速的年报”这一枚重磅炸弹。郑
州的张律师在得知我向河南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消息后,给我发来短信,说他手里有一份重要证据可以帮我,就是这份“年
报”。在这份“年报”里,涉案的中原高速自己承认,它收费时该公路
尚未竣工验收。这份证据足以证明时军锋无罪。这份证据弥足珍贵,我
整整保密了5个月,直到开庭才出示。另外,我还出示了时军锋与支队
的“合同”等无罪证据。我与检方三名公诉人展开激辩。
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女公诉人拿出一篇公诉词,站起来慷慨激昂
地朗诵了一番。检察院为自己,也是为公检法挽回颜面,做着最后的抵
抗。因为,如果判决时军锋无罪,公检法就要因为错案再次被追责。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平顶山中院的几位法官发短信鼓励我,让我
告诉时军锋一定要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一定要申诉。谁想到他哥
俩都选择了不上诉,不申诉。我爱莫能助。
二十一、控辩逻辑 一目了然
公诉人逻辑:
1.时军锋用的是假军牌。
2.时军锋与武警许昌支队之间的“雇佣合同”无效。
3.时军锋骗免过路费数额巨大。
4.案发后时军锋逃跑,又回来自首,证明他做贼心虚。
辩护人思路:
1.涉案公路尚未竣工不能收费,自然不存在逃费问题。
2.军车依法是不需要交费的。
3.时军锋与支队签有营建“合同”,即使逃费也由部队补交。
4.逃费承担的仅仅是补交义务而与犯罪无涉。
5.公诉人智子疑邻,不能因为时军锋闻风逃跑了就认为是犯罪,躲
避是出于误认为是犯罪所致。
下面的旁听人员包括大部分媒体朋友对我发言热烈鼓掌。此时,我
在讲到最后时几度哽咽。
二十二、当庭宣判 央视直播
中午12点40分,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这是刑案开庭审理的最后一
步。四被告人全部认罪,控辩双方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宣布休庭,稍后宣判。我们与三位公诉人一起退庭,来到休
息室等候。
在合议庭合议了一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判决如下:
审判长停顿一下,这时记者们一拥而上,终于可以拍照、录像了。
抬眼望去,眼前约一百名记者,相机“咔咔”声不绝于耳,场面蔚为壮
观,像拍大片一样。
审判长指出:1.认为本案涉及民生,情有可原。2.计算过路费的数
额时,罚金部分需要扣除,不能重复计算。3.时军锋有自首情节,可以
从轻。总之,宣读判决结果前,审判长说了很多采纳律师观点的话。此
时,我甚至以为法院可能判决时军锋无罪了。但是,审判长接下来话锋
一转,判决时军锋七年有期徒刑,时建锋两年半有期徒刑,其他两位都
是缓刑,当庭释放。
二十三、媒体围堵 嗓子沙哑
事后,一位旁听的律师朋友居然对开庭过程的进行了全程拍摄,留
下了宝贵的影像,让我惊喜不已。
媒体记者们从法院出来,把我堵在酒店。媒体至少是分三波到访
的。媒体朋友理解我很累,主动说等大家到齐之后,一起开新闻发布
会。
我不忍心让大家久等,因为有些媒体还要去时家兄弟的老家采访,有的还要赶飞机。于是,我们开始了新闻发布会,由于媒体是陆陆续续
来的,有些问题我回答了三遍。
实际上,由于开庭前连续熬夜,我已经开始了剧烈的咳嗽。《山东
商报》记者冀强在报道说,我为了声音洪亮,吃了大把的响声丸。这算
是对我辩护工作的肯定。
当天晚上,上海电视台电邀请我去现场录播,由于另案需要开庭,未能成行。我不是故意耍大牌的,我跟记者反复解释说我对此深表遗
憾。
在开庭时,我一发言下面就掌声不断。事后,助理和向导告诉我,是从媒体区和家属区发出来的。
我们拿上行李准备离开酒店,刚走到酒店大堂,助理告诉我有便衣
盯梢,搞得大家一度很紧张。询问得知,便衣是当地派来保护我们的安
全的人。
不过,为了预防万一,在返程途中,细心的向导还是决定带我到鲁
山县的邻县——郏县,他已经准备了一辆备用车,我们开车离开鲁山县
城,在高速路口换车而去,“金蝉脱壳”,全身而退。
二十四、确不上诉 争相提亲
服刑期间,时银锋去监狱探望时军锋,问他为什么不上诉,时军锋
说当时确实没有上诉,他说自己有很多难处,法院有人苦口婆心地劝他
不要上诉,还说上诉也没用。不管怎样,他感谢两名律师的有力辩护。
在关于时建锋出狱的多篇报道里,有记者披露的时家兄弟不上诉的
内幕。其中有《广州日报》记者写道,“天价过路费案主角时建锋出
狱,媒人争相提亲”。
现在,时建锋成了名人,加上一笔传说中的补偿款,他这个单身汉
成了香饽饽。
二十五、法制日报 十大诉讼
2011年11月27日,《法制日报》盘点2011年十大诉讼:把“天价过
路费案”列为十大诉讼之首。其中提到本案时称:“天价过路费案触动
司法沉疴”。
《法制日报》认为,“个案原本只关乎诉讼双方的利益,但当它被
广泛关注,并引起司法界甚至是全民大讨论的时候,其公共价值就超越
了个体价值,成为一个时代具有标志性和进程性的案件”。
回首2011,有很多诉讼让人难忘,从触动了当代中国司法沉疴的天价过路费案,发现每一起案件的独立价值与时代意义是年终盘点必须要做的功课。
历时一年,轰动全国的“天价过路费”案终以被告人服判而归于平静,似乎一切
都在向着人们希望的方向发展。但事情并非那么简单,从一审认定的368万余元,到再
审认定的49万余元,如此巨大的反差才是人们关注此案的真正原因。368万余元从何而
来?事实上,正是“天价过路费”吊足了人们对此案的胃口,也正是“天价过路
费”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近年来,明显违背常理、常识的司法判决已成为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手。法律不
是空中楼阁,司法审判必须建立在人类共识的基础上,脱离共识的司法判决既没有法
律效果,更遑论社会效果。天价过路费案的大起大落,提示我们的法官,司法要懂得
接地气。
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案件或许结束了,剧中人物,个中滋味,自己
慢慢品味。
后 记
狄更斯《双城记》: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这是明智的时代,这是愚昧的时代;这是信任的纪元,这是怀疑的纪
元;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的春日,这是失望的
冬日;我们面前应有尽有,我们面前一无所有;我们都将直上天堂,我
们都将直下地狱……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媒体报道是“368万天价过路费案”,北京
律师蓝皮书(2011)恐怕理解为“天价律师费”。
因为,蓝皮书把“天价过路费案”与田律师辩护的“刘涌案”相提
并论。蓝皮书说客户进京请律师,往往都是大案件,都是支付能力很强
的。
后来,每每有朋友问起此案的律师费,我便哈哈大笑。
代理一起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价值不是可以用金钱衡量
的。《法制日报》把该案评为2011年十大案件之一,排名第一位。从某
种意义说,这是对我最大的肯定,是一件比收了“天价律师费”更高兴
的事。
我的2011年,只为“天价过路费案”。
精彩辩词
“天价过路费”时军锋的辩护词
致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时军锋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
同意,指派我担任时军锋涉嫌诈骗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数次会见
时军锋,仔细地查阅案卷,为了维护时军锋的权益,出席今天法庭,并
不代表认可你院有管辖权。以下详细辩护意见,请充分考虑。
截至今天,辩护人要求本案异地审理无人回应。
截至今天,辩护人申请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交通厅依法公开对涉
案公路中原高速审批的依据,两部门至今遮遮掩掩。
截至今天,涉案公路案发时尚未竣工验收,违法收费。目前是否验
收,两部门仍未告知。
截至今天,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23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结果无
一到庭,控方其他证人也无一到庭。
辩护人按案件程序、背景、起因、经过、法律适用、如何判决等顺
序叙述:
一、本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从逻辑上讲,本案鲁山县法院审理后,如果鲁山县作为下级法院
推翻了原来上级法院的判决,上诉后还是原来的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当
然可以再纠正过来。那么,本案的一审岂非虚设?
当然,辩护人会尊重河南省高院另行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决定,但
是,辩护人不能同意本案在鲁山县法院审理。
2.一审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被告人质证权,程序违法。《刑事诉
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
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
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应当是当面对质而不应只是出示一张纸,更不应是宣读几张
纸。如果证人不出庭,律师将无法当面对质,这是对被告人质证权的侵
犯。
证人不出庭,可能会使本案事实继续不清。正如前案弄个“证
明”称支队查无李某良此人,闹了个笑话一样。在本案中又出现个
办“假军牌”的神秘人物赵某国,且与许昌支队李某良的证言明显矛
盾。此人存在吗?真军牌与假军牌为何不拿来质证?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
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
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
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
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
之前,辩护人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
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
3.案件尚未开庭,时军锋的涉案车辆已经被拍卖,明显违法。如果
军车无法开进法庭质证,可以用照片代替,我们理解,那么“假”军牌
携带方便,公诉人也未出示,导致辩护人对实物证据、直接证据的无法
质证。
二、时军锋案的事实部分
基本事实
2008年初,时军锋在许昌支队支持下,挂军牌拉沙,通行于河南中
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原高速)所辖高速公路上,在禹州
站、长葛西站、鲁山站、下汤站免交通行费。2008年4月9日,被收费站
查车时交了5215元后放行。2008年9月16日,许昌支队为搞基建与时军
锋长期合作,约定:许昌支队雇佣时军锋四辆车悬挂武警支队牌照,许
昌支队提供军车牌和军人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派车单(简称“三
证一单”)。
开业时,部队军车开道。中间,时军锋的拉沙车几次被收费站和其
他支队查处,许昌支队多次前往协调放行。最后,拉沙车被河南省治超
办查扣时,武警河南总队也对河南省治超办出具相关手续请予放行。
协调中,中原高速与武警许昌支队交恶。鲁山县公安局侦查时,许
昌支队出于自保,出具证明称李某良不是支队人员,军牌系假冒。之
后,时建锋顶替弟弟时军锋,中原高速称时建锋在涉案高速公路通行了
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元。前案,时建锋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
刑,国人心颤,引出此案。时军锋救哥心切,遂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
首。时建锋未放,今重被起诉。
1.郑尧高速尚未竣工验收,收费违法。据中原高速在《中国证券
报》上披露的信息“2008年年度报告”(详见辩护人证据)称:“项目
于2007 年12月21日建成通车,全长约183公里,全线设收费站11处,服
务区4处。项目概算总投资87.68亿元。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正在进行
中。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决算验收结束后,政府将正式批复
其收费经营期限”。
由此可见,河南省发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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